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pdf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 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 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 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 — 1 — 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 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 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 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 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 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 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 4 月、7 月、10 月 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 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 2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 年第 5 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 年 3 月 27 日 分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 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 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承办 办公厅2023年3月27日印发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