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pdf
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设立、建设、考 核,加强全周期管理,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中西部和东 北地区有力有序有效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 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有关要求,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 区),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设立,在承接产业转移 方面具有良好基础和示范效应的区域。 第三条 示范区在中西部或东北地区设立,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相邻地市(含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辖区县,以 下 简 称 地 市 )。 示 范 区 总 数 控 制 在 20 个 左 右 , 原 则 上 每 个 省 (区、市)不超过 1 个。 第四条 示范区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以 5 年为一个 示范周期,到期后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长示范期限。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示范区批复设立、建设指导和考 核评估等,重大事项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本 — 1 — 省(区、市)示范区创建申报和日常管理;示范区所在地市人民 政府负责示范区建设发展。 第二章 创建申报 第六条 示范区创建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 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要求。 (二)区位交通条件良好。位于主要经济发展轴带,经济和 人口承载能力较强,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具有较强 的辐射带动能力。 (三)产业发展基础扎实。有 1 个及以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 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省级开发区 等承接产业转移平台较多,产业布局合理,特色产业优势明显, 配套能力较强。 (四)产业承接潜力较大。矿产、能源、土地、人力等资源 丰富,要素成本具有比较优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 (五)开放合作基础较好。经济外向度较高,与周边地区经 济联系紧密,跨区域产业对接合作具备良好基础,区域内部协同 发展加快推进。 (六)发展环境良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政策环境优良, 省市政府出台有关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举措。 第七条 示范区创建申报程序: (一)省级发展改革委对照申报条件要求,动员、指导、组 — 2 — 织有关地市自愿开展示范区创建申报。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本省(区、市)承接产业转移总 体安排和创建申报城市的基础条件等,科学确定示范区申报范 围,根据《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总体方案编写指南》,组织编制示 范区总体方案。 (三)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设立示范 区的请示以及总体方案。 第三章 批复设立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示范区批复设立,按照成熟一 个、批复一个的原则开展工作。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部署安排 的,报请国务院批复设立。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报的总体方案进行研究,并征 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综合考虑设立条件 和总体方案成熟程度,统筹研究确定是否设立示范区。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门户网站对拟设立示范区向社 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同意设 立示范区的复函,明确示范区建设范围、总体要求、职责分工等 内容。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复函,印发 示范区总体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3 —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示范区建设的工作指导,在体 制机制创新、政策实施、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组织召开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示范区建设形成的好 经验好做法。 第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是示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 健全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示范区建设; 落实国家有关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文件,制定本省(区、市)专 项政策举措;定期跟踪示范区建设发展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有 关情况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五条 示范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是示范区建设的责任主 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示范区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工 作要求,细化示范区总体方案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抓好 工作落实; (二)依托省级以上开发区,聚焦产业承接重点,深化开放 合作,开展精准招商,积极承接产业转移;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承接产 业转移能力; (四)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要素保障,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 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文件,出台支持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政策举 措; (五)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示范区建设发展存 — 4 — 在问题并改进工作,总结报送工作进展和典型经验做法。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示范区年度总结评价和 5 年综合考核评估,加强示范区监督管理,指导示范区发展建设。 第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示范区开展年度总结自评 价,总结示范区总体方案各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分 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下年度工作考虑,于每年 1 月底前 将上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地方总结自评价基础上,采取定 量和定性相结合方式,综合经济发展、承接产业、园区建设、发 展环境、组织落实等方面指标,对示范区开展年度总结评价,评 价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较差进行分级。以年度总结评价结 果为基础,建立有奖有罚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对年度总结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示范区,宣传推广其典型 经验和创新做法,安排下年度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时予以倾斜支 持。 (二)对年度总结评价结果为合格的示范区,指导其提出针 对性改进工作举措,加快示范区发展建设,提升发展水平。 (三)对年度总结评价结果为较差的示范区,约谈有关省级 发展改革委督促整改,下年度不予安排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年度总结评价基础上,每 5 年 开展综合考核评估,评估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较差进行分 — 5 — 级。以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为基础,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 制。 (一)对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示范区,延续一个示范 周期,安排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时予以倾斜支持,宣传推广其典 型经验和创新做法。 (二)对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为良好的示范区,延续一个示范 周期。 (三)对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示范区,在其提出切实 可行的整改措施后,延续一个示范周期。 (四)对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为较差的示范区,不再延续示范 周期,取消示范区资格,相关省(区、市)三年内不得另行申报 示范区。 第二十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现象的示范区,立即取消示 范区资格,相关省(区、市)五年内不得另行申报示范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国家发展 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设立和管理工作的通 知》(发改办地区〔2015〕2898 号)。 附件:1.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总体方案编写指南 2.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 — 6 — 附件 1 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总体方案编写指南 一、产业承接基础 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示范区范围及 范围图、面积、人口、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近五年来推 动承接产业转移开展的具体工作和成效等。 二、产业承接优势 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具备的良好优势,包括但不限于区位条 件、交通状况、产业基础、资源禀赋、要素成本、创新支撑、发 展环境等。 三、总体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示范区建设总体思路、基本原则、战略定位、 发展目标、承接布局等,发展目标需提出示范区主导产业一定时 期内产值或增加值规模目标,承接布局需明确各省级以上开发区 重点承接产业等。 四、产业承接重点 列出示范区拟承接的主要产业方向,每个产业方向均应说明 发展基础、承接思路、产业形态、工作举措等。 五、重点任务 为实现承接产业转移目标,示范区建设需开展的重点工作, — 7 — 包括但不限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产业承接能力、推动产业转型 升级、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深化开放合作等。 六、保障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领导、政策支持、督促落实等。 七、分片区实施方案 对涉及多个地市的示范区,各城市应编制片区实施方案,体 例与总体方案基本一致,作为总体方案的附件。 — 8 — 附件 2 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 分值 1 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速 4分 2 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4分 百亿元以上产业集群产值及增速 4分 进出口总额及增速 4分 5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及增速 4分 6 承接投资额 10 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数量 5分 3 4 经济发展 (20 分) 7 承接产业 承接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项目数量 5分 8 (20 分) 承接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额 5分 9 实际利用外资额 5分 10 省级以上园区数量 5分 11 园区建设 省级以上园区规上工业增加值及增速 5分 12 (20 分) 省级以上园区税收收入及增速 5分 13 省级以上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5分 14 营商便利度 5分 15 承接环境 (20 分) 人力资源、工业用地、水、电、气等成 本 5分 — 9 — 16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水平及下降比例 5分 17 研发支出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 5分 示范区总体方案及片区实施方案落实情 18 19 况 组织落实 国家支持政策落实及中央预算内资金使 (20 分) 用情况 5分 5分 20 省市配套政策及工作机制运行情况 5分 21 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情况 5分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