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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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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规 范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 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中国人民银行主动公 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 身需要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 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准确、方便快 捷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提交 《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见 附 1);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中国 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www.pbc.gov.cn) 下载,也可以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第五条 《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 — 9 — 征性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六条 公民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时, 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人要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 印件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或直接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 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给予指导和释明,需要补正的,中国人民银行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 方式确定: (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 请之日。 (二)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 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 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通过传真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 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需要补正的,以收到补正申请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九条 — 10 —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予 以登记。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 (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送有关司 局,主办司局会同协办司局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三)主办司局应就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研判,必要 时可征求保密工作部门意见,保密工作部门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反 馈意见。 (四)主办部门应将经保密审核的拟公开信息送法律事务部 门审核,法律事务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司局反馈意见。 (五)对于重要的信息,主办司局应及时报行领导审批后反 馈给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制《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 息公开告知书》(见附 2) ,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下列情况分 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 途径。 (二)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 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 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公开的,告 — 11 —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 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 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特殊情形的信息公开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根据 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应当 进行区分处理,中国人民银行是牵头制作单位的,在征得相关行 政机关同意或被征求意见机关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应当公开。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 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 予处理。对于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 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 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 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除依照本条 第三项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 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 予公开。但是,中国人民银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 — 12 — 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 通知第三方。 (六)要求提供属于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 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 (七)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 活动或查询相应办理情况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若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制作或 获取的信息,应向申请人说明获取信息的途径。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 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公开领 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征求 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 要求及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 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 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 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 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见 — 13 — 附 3) ,并传真或邮寄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从中国人民银行获得的信 息,不得利用获得的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与其自 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更正。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 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 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中国人民银 行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 规定收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 式提供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 碍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公 开申请,且该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 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中国人民银行 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 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下列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不予公开: (一)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 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 14 — (二)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 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 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认为 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应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 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 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不依法履行信息公 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 15 —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 相应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政 务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银办发〔2008〕11 号文印发)同 时废止。 — 16 — 附1 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民 申 请 人 信 息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法人/其 传 真 他组织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所需政务事项或 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 需 政 所需政务事项或 务 信息的用途 事 项 或 信 获取的方式(可选) 息 □ 邮寄 情 □ 快递 况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17 — 附2 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年第 号 : 你(单位)向我行提出政务公开申请,我行已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条第 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特此告知。 年 — 18 — 月 日 项的 附3 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本人(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 年第 号中国 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回执请传真(010-66012717)或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 32 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00) 。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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