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联等6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等3个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21〕24号).pdf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 江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浙 江 省 民 政 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文件 浙残联发〔2021〕24 号 浙江省残联等 6 部门单位关于印发 《浙江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 办法(试行)》等 3 个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残联、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人力 社保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 务局: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等 6 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58 号),为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更高质量和更 加充分地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超比例安 -1- 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办法(试行)》《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 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人数认定办法(试行)》和《浙江 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 年 7 月 21 日 -2- 浙江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 更加充分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 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 号)和省人力社 保厅等 6 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 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5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 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 业(以下简称“集中就业企业”)和超过 1.5%的分散按比例就 业企业(以下简称“按比例就业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规定 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 第三条 除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之外的非企业用人 单位,以及符合暂免征收残保金条件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 业的,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超比例奖励政策。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享受超比例奖励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 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企业跨地区安排残疾人就 -3- 业的,应当计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扩大到外省户籍残疾人职工; (二)与残疾人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 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 1 人以上(含)。 第五条 超比例奖励标准 (一)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 1 名残疾人,每年按 不低于上年度 1 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二)按比例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 1 名残疾人,每年 按不低于上年度 4 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拨付 第六条 企业应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超比例奖 励,填报并提交《浙江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申请 审批表》(见附件)。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对企业申请超比例奖 励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同级残联审定(或报相关部门审核 后再报残联审定),报同级财政同意后,向企业拨付超比例奖 励资金。 第八条 企业应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发布的安排残 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超比例奖励。未在 -4- 规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 各级财政应统筹安排预算,保障超比例奖励所需 经费。 第十条 各地应根据数字化改革要求,结合全国残疾人按比 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加快推进部门间数据互联共 享,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简化申请流程和方式,实现相关业务线 上办理,推动超比例奖励“零次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 度,各级残联每年应将当地超比例奖励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 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超比例奖励 资金 监督管 理;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依法将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权益纳 入劳动监察范围;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企 业的管理和服务力度,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提供必要 数据支持;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申 请超比例奖励的政策指导,认真审核各项材料,按规定及时 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按照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资金,并将其失信行 为纳入行业信用记录。工作人员营私舞弊、违规发放超比例奖 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5-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浙江省税务局依据职责负责解释。各地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浙江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申请审批表 -6- 附件 浙江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申请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 名称 联系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组织 机构 代码 □ 集中就业 □ 按比例就业 类型 □ 免征残保金的小微企业 单位 地址 邮编 开户 银行 户名 银行 账号 在职职工总数 应安 排残 疾人 比例 应安排残疾人 职工数 % 超比例残疾人数 人 残疾人 职工数 人 人 奖励 标准 元/人 人 申请 超比例奖 励金额 元 本单位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及残疾人职工人数真实可靠,与缴纳社保费记录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 况相符,如有虚假、挂靠等情况,愿意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处理。 单位负责人签名: 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当地残联审定意见: (盖章) (盖章) 年 月 核定的超比例残疾人数 日 年 人 月 日 实际奖励金额 元 备注 注:1.此表一式二份,当地残联、企业各一份; 2.应安排残疾人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应安排残疾人比例(有小数点向上取整数); 3.超比例残疾人数=残疾人职工数-应安排残疾人职工数; 4.实际奖励金额=核定的超比例残疾人数×超比例奖励标准。 -7- 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 人数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做好劳务派遣残疾人计 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工作,根据省人力 社保厅等 6 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 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5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残疾人(以下简称“派遣残疾人”)是指 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建立合法劳动 关系,并被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的 残疾人。 第三条 派遣残疾人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 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 第四条 派遣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有效期内浙 江省各级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许可证,并在 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条 接收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在本单 位就业的,经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 致后,可将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 数,但不得重复计入派遣单位。 -8- 第六条 派遣单位应与接收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协议中须含 所派遣的残疾人数、从事岗位、工资待遇等条款,并附协议双 方盖章的派遣残疾人名册。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派遣残疾人发 生变化,须修订名册并加盖双方公章。 第七条 派遣单位应在每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申报工作开 始时,向作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人力社保部门所在地的县级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备本单位残疾人用工情况,包括接收单 位和派遣残疾人信息,以及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具体申报时间由各地向社会公告。申报时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劳 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 申报表》(附件1),以及计入派遣单位残疾人的劳动合同、工 资发放银行流水和社保证明。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市级残疾人就 业服务机构统一受理所辖县(市、区)派遣单位申报的计入本 单位及接收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材料。 第八条 接收单位应在每年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 况时,一并向其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计入本单位的 派遣残疾人信息,并提供下列材料(派遣单位应协助提供): (一)《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 人数申报表》(附件 2); (二)接收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含双方盖章 的残疾人名册); (三)派遣单位与派遣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 -9- 拨付派遣残疾人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派遣残疾人在派遣单位缴 纳社保证明。 第九条 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如存在重复计入等弄虚作假 行为,取消当年派遣残疾人计入任何一方按比例就业人数资格。 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其失信行为向作出劳务派遣经营许 可的人力社保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条 各地应根据数字化改革要求,结合全国残疾人按比 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加快推进部门间数据互联共 享和相关业务线上办理,推动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 比例就业人数认定实现“零次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和浙 江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 2.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 人数申报表 - 10 - 附件 1 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 派遣单位(盖章): )年度 填报日期: 派遣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许可 取得地 地址 经营区域 范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医疗保险缴纳地 本单位用工残疾人数 计入接收单位残疾人数 序号 接收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单位 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医疗保险缴 纳地 计入接收 单位残疾 人数 残疾人 姓名 残疾人证号 1 2 3 备注:请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计入派遣单位残疾人另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和社保证明。 - 11 - 附件 2 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人数申报表( 接收单位 名称 接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地址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人 企业□ 联系电话 民办非企业□ )年度 合伙组织□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派遣协议 起止日期 派遣公司 名称 派遣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经 办 人 经办人 邮箱 经办人联系电话 经办人移动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残疾军人证编号 残疾 类别 残疾 等级 文化 程度 岗位 基金会□ 入职时间 派遣 起止月 合同起止日期 本单位承诺所申报残疾人就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提供材料完整,与事实相符。 申报 声明 接收单位(公章) 经办人: - 12 - 派遣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联系 电话 浙江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规范培训管理, 提高培训绩效和质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根据省人力社保厅 等 6 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 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58 号)和《浙江省职业能 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 年)》(浙人社发„2019‟53 号)、省残联等 3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 作的通知》(浙残联发„2017‟18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 组织以及委托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培训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浙江省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各地可将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残疾人(年龄不设上 限)和在我省就业或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外省持证残疾人纳入职业 技能培训对象范围。 第四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免费制度,并对用工企业 组织开展的残疾人岗前、岗中、转岗培训予以补贴,培训补贴原 则上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 3 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 - 13 - 受。对参加培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第五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需求导向、精准培训; (二) 绩效优先、兼顾公平; (三) 普惠特惠、有利就业。 第二章 培训分类 第六条 按照“省级高端引领、市级示范带动、县级普及实 用”的原则设臵三级培训体系,省级主要负责培训技术先进、市 县级难以开展、与国家职业技能比赛相结合的项目;市级主要负 责培训当地具有特色示范作用、县级较难开展的项目;县级主要 负责培训符合当地经济特点、普及实用的项目。 第七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可分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各地残联应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定期公布本地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目录。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各类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 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已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就业创 业孵化基地、大师工作室)和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符合培训 项目资质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可承接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一)机构具有与职业技能培训相衔接的设施设备、教学工 具、资料等教学条件,满足残疾学员无障碍相关要求的实训(见 习)场地、教学场地。 - 14 - (二)机构具有专业师资,有与培训科目相关的课程与教材。 (三)机构具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配备必要 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保证残疾学员生活、学习和实训安全。 各地残联应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联合公布符合承接残疾人职 业技能培训条件的机构名单。 第九条 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遵循“条件公 开、自愿申请、择优选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应培 训条件和能力的培训机构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并依法签订 培训协议。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培训计划确定。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 结合各地产业结构调整及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情况,探索设立符合 当地残疾人就业市场需要的培训项目,并通过动态更新调查、专 题问卷调查以及接受用人单位、残疾人自主申报等方式,掌握本 地残疾人的培训需求,建立培训项目库,制定年度残疾人职业技 能培训计划。 第十一条 培训工作实施。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应当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过程的管理。 (一)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前应做好课程设臵和师 资匹配,制定科学、可行的培训方案,于开班 10 个工作日前报 培训委托单位核准并备案, 培训方案包括培训策划方案(附件 1)、 培训执行计划(附件 2)。 - 15 - (二)建立培训工作档案。档案应包含培训方案(培训策划 方案、执行计划)、培训通知、学员登记表(附件 3)、培训课 程表、培训教材或讲义、培训管理日志、培训质量评价表、考试 鉴定资料、图片和视频资料等。待培训项目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内,把完整的培训档案报委托单位审核存档,并对档案的真实性 负责。 (三)开发培训课程和教材讲义。根据残疾人特点开发课程, 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讲义。培训内容应兼顾专业理论知识和实操 技能训练,其中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的 50%(素 质培训和理论类的考前培训除外)。 在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范 围内的工种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 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在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或专项职业 能力考核范围内的工种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由培训机构或 用工单位颁发并报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应 同时符合人力社保部门职业培训管理的相关要求。残疾人职业技 能培训信息应逐步纳入省智慧技能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培训绩效评价。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必须建立和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评价制度。培训项目完 成后,培训机构应及时上报培训总结,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实施情 况、培训工作组织以及培训效果等。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 16 - 应及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绩效评价(附件 4), 对培训目标实现情况、培训实施情况、培训满意度、培训效果等 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对于弄虚作假、培训绩效差的培训机构, 可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停止委托直至取消承接残疾人职业技能 培训资格。 第五章 培训经费 第十三条 各地应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残联 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组织以及委托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 残疾人职业培训且纳入残疾人培训项目库的,可由当地残联、人 力社保、财政部门根据职业(工种)和实际培训成本等确定具体 补贴标准;暂未纳入残疾人培训项目库的,按照财政批准预算执 行。对于残疾人参加不安排食宿的培训项目,培训期间发生的食 宿费、交通费,各地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第十四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采取“先培后补、据实 拨付”的方式发放。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符合职业技能提 升行动要求的,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其余纳入 各地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 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17 - 附件:1.培训策划方案 2.培训执行计划 3.培训学员登记表 4.培训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 18 - 附件 1 培训策划方案 一、基本情况 陈述培训的概况,包含但不限于培训项目来源、培训组织方 需求、培训学员情况等内容。 二、培训目标 根据培训需求与实际情况陈述培训目标。培训目标是指通过 培训达成的最终目的。 三、课程内容 根据不同受众群体及需求进行课程内容搭建,建议采用表格 或文字的形式进行展示。 四、教具教辅 根据培训内容对所匹配的教材、培训材料、实训器材等使用 情况进行说明。 五、场地及设备设施 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合理安排适合培训对象及培训内容的场 地和设备设施。 六、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应根据培训课程内容进行设定。建议采用多样化的 形式组织开展,包含但不限于讲授、示范、操作实训(就业)、 讲授、案例分析、研讨、演练(创业)等。 - 19 - 七、培训方案的优势 陈述培训方案的具体优势。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师资优势、设 备设施优势、培训形式优势、培训体系优势、培训经验优势、培 训保障等。 - 20 - 附件 2 培训执行计划 一、培训目的 根据培训需求与实际情况陈述培训目的,即通过培训活动达 成的最终目标。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培养学员的就业意识、使学员 掌握职业技能知识、提升学员就业创业技能等。 二、培训内容 根据培训需求进行课程内容的设臵。建议采用表格或文字的 形式进行展示。 三、培训重点 陈述培训的核心内容、重点知识点。建议采用文字或图表的 形式进行展示。 四、培训形式 用以展示培训过程以及实际效果。建议采用图片形式进行展 示。 五、培训保障 陈述根据培训内容提供的系列保障。保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人员保障、物品保障、安全保障、服务保障等。 六、培训流程 根据培训时间及课程安排,编写具体的活动执行流程。 - 21 - 附件 3 培训学员登记表 填表日期: 填表方式: □ 在教师指导下填写; □ 学员独立填写 1 培训项目 2.培训起止时间 3.所属城市 4.培训机构名称 5.是否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定点培训机构 □ 是/□ 否 学员基本信息 6.姓 名 7.性别 8.民族 9.出生日期 10.籍贯 11.学历 12.身份证号 13.联系电话 14.残疾类别和等级 15.电子邮箱 16.联系地址 17.您目前在做什么工作或处于什么状态? □ 学生,所在学校及专业 : □ 就业,所在单位及职务(岗位): □ 已经创办并正在经营企业名称及职务: □ 自由职业 □ 务农 □ 失业 □ 其他,请说明: 18.有何特长: 19.有何就业需求: 20.要求登记的其他基本信息: - 22 - 照片 附件 4 培训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一、培训目标实现评价:目标设置(培训立项)符合当地残 疾人培训需求(以年度培训需求调查为依据),年度工作任务目 标人群培训完成率,超额完成培训情况等。 二、培训实施评价:管理制度健全,制定培训策划方案、执 行计划,台账资料(包括师资专业水平说明、培训课程安排、讲 义教材、学员情况登记、培训管理日志、考试(考核)及成绩记 录、培训过程视频图像、培训总结等)和档案规范齐全。 三、培训满意度评价:参训学员对培训班质量评价,包括对 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日常管理、食宿安排的评价及对每一位任 课老师专业知识态度的评价,最终形成培训满意度分值(由培训 主办方在培训结束时组织学员填写存档)。 四、培训效果评价:培训合格率,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 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比例,培训后一年内就业创业 率、收入增长情况等。 - 23 -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 24 - 2021 年 7 月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