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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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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 为扩大社会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兜底保障能力,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十 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生保障工作。“十二五”以来, 国务院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社 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 年)》、《中国残疾人事 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 见》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有关部门陆续 制定了残疾人小康进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深化殡葬改革等 方面的政策措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养老服务、儿童 福利、残疾人服务等建设投入力度,社会服务设施条件不断改善, 社会服务体系持续完善,残疾人小康进程加快推进,保障能力和 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十三五”时期,我国社会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形势更为严 峻。主要表现为,老龄化程度日益加重,2015 年底我国 60 岁以 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 2.2 亿,占总人口比例达 16.1%,未来一段 时期老龄人口将持续快速增长;残疾人总数约为 8500 万人,提 -1- 供适合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任务十分艰巨;困境儿童 无人抚养、留守儿童缺乏关爱、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困难、群众“治 丧难”“治丧贵”等社会热点问题也频频出现,精细化、专业化 的社会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对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出迫切要求。 与此相比,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是供给总量 不足,养老服务、未成年人保护、精神卫生、儿童福利、基本殡 葬、残疾人康复和托养等薄弱环节的设施缺乏。二是资源配置不 均衡,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社会服务设施条件较差,服务能力 不足。三是专业化程度低,服务设施规范化、标准化进程慢、水 平低,专业人才短缺严重。四是体制机制创新滞后,社会力量参 与不足。 为此,党中央明确提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儿童福利、未成 年人保护、残疾人康复和托养、公共殡仪馆和公益性骨灰安放(葬) 等设施建设,以及加强精神卫生能力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快推 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 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精 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 年)》对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儿 童福利设施、救助设施、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也提出明确要求。 《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 -2- 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强殡仪馆、骨灰堂、公益 性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加强社会服 务薄弱环节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性工程,是贯彻落实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要求的具体体现,对于提高共建能力和共 享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 目标,把增进福祉、提升质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社会服 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立足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解决 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 等化。 (二)发展目标。 到 2020 年,在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下,进一步改善社会服 务基础设施条件,推动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增强兜底保障 能力,提升社会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服务 便捷、保障有力的社会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各地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人口、 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推进 -3- 服务设施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 服务功能。 2.坚持保障基本。坚守底线,发挥社会服务设施兜底保障功 能,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帮扶支持,不断满足基本社会服务和残疾 人公共服务需求,推动城乡区域人群均等享有和协调发展。 3.坚持突出重点。补齐短板,重点加强养老、社会福利、残 疾人康复和托养等薄弱环节设施建设,中央投资重点向革命老区、 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4.坚持地方为主。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 力度,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服务设施发挥效益。发挥中央投资引 导和带动作用,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地方真抓实干。 5.坚持持续发展。完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和建设标准,尽 量依托现有资源拓展服务功能,创新服务供给模式,积极引导和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确保服务设施持续运行和良性发展。 三、建设任务 实施方案重点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 设和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目标。到 2020 年,全国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 务设施(敬老院)和互助设施、光荣院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设 施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 35—40 张,以居家为基础、社区 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 ——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 30%以上。 -4- ——大部分的城市社区建立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机构等养 老服务设施。 ——大部分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条件得到改 善,功能更加健全,服务更加专业。大多数条件适宜的特困人员 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整合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2.建设任务。一是支持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 养护院建设,提升康复护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支持医养结合 的养老设施建设(综合性养老设施,具备医疗功能,但不包括单 独医疗或以医疗为主的卫生设施),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资 源融合发展;三是支持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特困人员供养 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功能,保障基 本养老服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重点支持整合为 县级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项目;四是支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 中心建设,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五是支持养老设施配置 基本康复辅助器具(设备包),提升养老设施的硬件条件和服务 质量;六是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作用,坚持共建共享, 鼓励利用“补贷债基购保”组合投融资模式支持城企合作开展普 惠养老服务项目,相关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对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2016 年中央投资予以适 当补助,2017—2020 年由各地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目标。“十三五”期间,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 通过加大投入,重点支持一批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精神卫 -5- 生和基本殡葬等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功能完备、布 局合理、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2.建设任务。一是在人口 50 万以上或孤儿 200 个以上的县 (市、区)建设儿童福利设施,推动形成功能完备、服务规范的 儿童福利服务设施网络;二是在条件适宜的县(市、区)依托现 有社会福利设施资源建设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为困境儿童、 农村留守儿童等提供临时监护照料和家庭服务;三是在精神卫生 服务能力不足且尚无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的地市建设 1 所精神卫 生福利设施,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养护服务;四是在火葬区 尚无设施的县(市、区)新建殡仪馆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对 已达危房标准、设施设备陈旧的县(市、区)殡仪馆实施改扩建, 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县(市、区) 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三)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目标。到 2020 年通过重点建设一批残疾人康复、托 养及综合服务设施,显著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兜底保障能力,逐 步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残疾人服务体系。 ——推动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和综合服务设施三者有其一, 实现县级残疾人服务设施基本覆盖。 ——每个省(区、市)都建有一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设施, 地市都建有一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设施或残疾人托养设施。 2.建设任务。一是支持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新建或 改扩建,形成专业化的康复服务网络;二是支持市、县级残疾人 -6- 托养设施新建或改扩建,搭建专业化的托养服务平台;三是尚未 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市、区),可随康复和托养设施 配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四)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的建设项目 社会服务兜底工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国残联组 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 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社会服务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 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社会服务兜 底工程统筹实施。 四、资金安排 (一)资金渠道。 实施方案建设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措解决,包括中央预 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投入、各级彩票公益金、社会投资等。实施 方案建设任务滚动实施,逐年安排,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 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展期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中国残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 平、人口规模、县级行政区划等情况,以及国家财力状况、有关 政策因素等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积极支持;按照中央预 算内投资奖励督促的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可适当 调节中央投资额度。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 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地要发 挥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大力吸收社会资本进入,鼓励通过 公建民营、PPP、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养老、残疾 -7- 人等设施建设,增加服务供给。各地要发挥主体责任,安排财政 性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留归地方的彩票公益金要按照相关 规定,继续大力支持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和开展相关服务。 (二)项目遴选条件。 建设项目的床均面积、床位总量、建设规模以及设备购置等 要求,具体按附件《“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中 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补助标准。 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 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 30%、 60%和 80%的比例进行补助(设备包等定额补助项目除外)。为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县项目按照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 80%的比例进 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 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藏区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 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原则上,对低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 际投资给予上述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 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解决。 具体补助标准按附件《“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 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保障措施 -8-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和中国残联 负责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 政部负责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国家 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残联负责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充 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社会服务兜底工程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 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各省级发展改革、民政和残联要会同有 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做好本地区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 施方案。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加强各自领域内项目建设管理, 确保社会服务设施规范运行、发挥效益。 (二)执行标准规范。要依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 准》 (建标 450-20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8)、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 144-2010)、《社区老年人日 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43-2010)、《流浪未成年人救 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儿童福利院建设 标准(建标 145-2010)》、《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056—2014)、《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65-2013)》、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66-2013) 》 和《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建标 135-2010)》等 标准规范和遴选条件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避免铺张浪费、贪大求洋。 (三)严格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 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5〕 246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 -9- 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改办投资〔2015〕2942 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 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列入年度 投资计划。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 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 加强设施建设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应足额及时到位,保证建设质 量。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 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和中国残联。 (四)建立保障机制。要贯彻落实国家养老服务、社会福利 服务、扶持残疾人政策措施,进一步制定出台相关保障措施。要 管好用好社会服务设施,完善配套服务功能。要加强内部管理, 强化人员配备,健全服务规范,保障运行经费,发挥项目建设效 益。 (五)加强监督评估。各地要建立项目动态监督检查机制, 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行实施方案公开和年度投资计划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民政部、中国残联将按照有关规定加强 项目督查,及时总结各地实施情况。 附件:“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 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 10 - 附件 “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以 下简称“实施方案”)项目和投资管理,加强组织实施,提高中 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5 号,以下简称“45 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方案实施期限为 2016—2020 年,建设任务滚 动实施,逐年安排,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 行情况展期实施。 第三条 实施方案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 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 省”)。 第四条 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改善社会服务基础设施条件, 推动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立足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 增强兜底保障能力,提升社会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 施完善、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国残联负责编制实施 方案、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11 -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负责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福 利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残联负责推进残疾人服 务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部门与民政部门、残联做好本地区社会 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 第六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残联根据实施方 案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列入国 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残联上报社会服务兜 底工程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中 国残联审核各省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建设程序下达 年度投资计划,对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 革部门须在收文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切块下达的年度 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 20 个工作日内分解下 达投资项目计划,并报送备案文件。 第八条 对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是 落实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划的责任主体,在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 划时,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以及省、市、 县等各级投资比例和数额,并确保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 设管理程序。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 程中确需调整的,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做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 改革委备案。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到具体项 目的权力不得下放。 - 12 - 第九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与民政部门、残联要切实履行职 责,分别做好各领域内实施方案实施各方面工作。地方民政部门、 残联要加强各自领域内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 成后规范运行,发挥建设效益。 第三章 项目遴选原则 第十条 项目遴选范围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遴选范围: 1.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 2.医养结合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具备医疗功能的综合性养老 设施,但不包括单独医疗或以医疗为主的卫生设施)。 3.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荣誉军人休养院、光 荣院建设项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重点支持整合 为县级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项目。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 5.中央投资补助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包括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的基本生活护理、医疗、康复等设备配置。 6.城企协同发展建设的养老服务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 定。 (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遴选范围: 1.在人口 50 万以上或孤儿 200 个以上的县(市、区)级儿 童福利设施建设项目。 2.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较多的县(市、区)级未成年人保 护设施建设项目。 - 13 - 3.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不足且尚无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的地市 级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项目。 4.火葬区尚无设施的县(市、区)级殡仪馆新建项目;已达 到危房标准、设施设备陈旧的县(市、区)级殡仪馆改扩建项目; 火葬区尚无设施的县(市、区)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项目; 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设备 更新改造项目。 (三)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遴选范围: 1.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尚未建 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可随康复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 服务设施。 2.市、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尚未建设残 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可随托养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 设施。 原则上,中央投资暂不支持以康复和托养设施合建的形式申 报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遴选基本条件包括: (一)项目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需要,符合城乡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与当地人口、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状况 相适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环境 保护、节约土地、安全管理、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 14 - (三)项目要符合 45 号令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 规定,落实前期工作条件,建设资金足额落实。 (四)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 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 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 资〔2015〕2942 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 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或项目单位被列 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 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 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社会服务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 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社会 服务兜底工程统筹实施。 第四章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1.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休养院、符合要求的医养结合养老 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床位控制在 500 张以内,床均面积控制在 42.5—50 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 21250 平方米之内,床均 建设投资按 9 万元测算。 2.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光荣院建设项目,建 设床位控制在 300 张以内,床均面积控制在 26.5—32.5 平方米之 - 15 - 间,建设规模控制在 8000 平方米以内,床均建设投资按 6.5 万 元测算。 3.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控制在 750—1600 平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 200 万元测算。 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 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 30%、 60%和 80%的比例进行补助(设备包等定额补助项目除外)。为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县项目按照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 80%的比例进 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 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藏区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 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原则上,对低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 际投资给予上述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 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解决。对超床位数及床均 面积、建设规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予支持。 对改扩建项目补助额度按上述补助标准 50%申请。 4.以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除社区日间照料 中心项目外)可同时申请 50 万元设备包补助,每个项目仅限申 请一个设备包。 5.对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2016 年中央投资予以适 当补助,2017—2020 年由各地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 16 - (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1.县级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 30—150 张之间,床 均面积控制在 41—43 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 1230—6450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 6.5 元测算。 2.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 建设床位控制在 50—100 张之间, 床均面积控制在 30—35 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 1500— 3500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 6.5 万元测算。 3.地市级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 300—500 张 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 40—50 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 12000—22000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 9 万元测算。 4.县级殡仪馆。人口规模在 50 万以下的县(市、区),建 设规模控制在 2000—7000 平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 800 万元 测算;人口规模在 50 万以上的县(市、区),建设规模控制在 7000—12000 平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 1400 万元测算。 5.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规模控制在 3000—5000 平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 600 万元测算。 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 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 30%、 60%和 80%的比例进行补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 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 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 或平均总投资的 80%的比例进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 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藏区项目 - 17 - 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 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原则上,对低于平均总投资或床均建设投资的项目,按照实 际投资给予上述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平均总投资或床均建设 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解决。对建设规模、床位 数、床均面积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予支持。改 扩建项目按上述补助标准的 50%予以补助。 6.火化设备环保改造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对东部、中 部、西部地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套 50 万元标准予以补 助。 (三)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1.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设规 模控制在 4800—38300 平方米之间,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 施的县,可随康复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670—890 平方米。 2.市、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设规模控 制在 800—10100 平方米之间,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 县,可随托养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670—890 平方 米。 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分别按平均总投资 4000 万元、 1500 万元和 1000 万元测算;市、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按平均总 投资 600 万元测算;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按平均总投资 130 万元 测算。 - 18 - 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 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的 30%、60%和 80%的比 例进行补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 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 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平均总投资的 80%的比例进 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 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藏区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 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原则上,对低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上述 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 地自行解决。对建设规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不 予支持。 第五章 第十四条 资金安排原则 实施方案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措解决,包括 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投入、各级彩票公益金、社会投资等。 实施方案建设任务滚动实施,逐年安排,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 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展期实施。 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国家 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中国残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 规模、县级行政区划等情况,以及国家财力状况、有关政策因素 等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积极支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 奖励督促的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可适当调节中央 投资额度。各地方要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 19 - 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对切块打 捆项目,各地方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 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 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各地要发挥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大力吸收社会资本进入, 鼓励通过公建民营、PPP、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养 老、残疾人等设施建设,增加服务供给。留归地方的彩票公益金 要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大力支持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和开展相关服 务。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 区、贫困地区倾斜,促进困难地区社会服务兜底事业发展。严格 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 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除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外, 切实落实省级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地方投资及时到位。 第十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中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疗养院、 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项目采取直接下达方式,特困人员供养服 务设施(敬老院)、光荣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福利项目 采取切块下达方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 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 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 20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 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 施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 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和中国残联。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 用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在当地政 府领导下,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要 定期对项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 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和中国残联适时对实施方案中养 老服务、社会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体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做好年 度投资计划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的衔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 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每月 10 日前对项目实行 按月调度,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 度等数据。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 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 补助项目,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 21 -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 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查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 45 号令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国残联共同组织 实施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并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布的《“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 理办法》同时废止。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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