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龙府办发〔2020〕23号关于印发《龙南县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龙南县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实现省委、省政府“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 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到 2020 年基本完成”的目标 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推进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确权 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 资登记函〔2019〕6 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本着“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 准确、尊重历史、维护权益”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 成员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予以确权登记发证,以保障村民合 理的住房需求,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扩大确权登记发证覆 盖范围,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力争在 2020 年 6 月 底前我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 90%。 二、确权登记发证的形式及范围 本次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以总登记的形式 组织实施,确权范围主要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建好且有权 属来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三、操作流程 依据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成果,对 符合发证要求的宗地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权利人申请并提供 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 2 —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房地一体技术服务单位对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 地及每一宗土地范围内的 权利人在权籍调查成果上 权 籍 调 查 签字确认 房屋进行外业调查 核实调查成果 房地一体调查成果公示 内业资料整理,绘制宗地 图和房屋分层分户图,建 立房地一体数据库,导出 房地一体调查成果 公示无异议形成房地一体 最终调查成果 登簿 审核 缮证 发证 收集权源资料及身份证明 等材料 对符合发证要求的 宗地进行公示 申请 — 3 — 1.核实调查成果:未完成调查成果公示的乡(镇) ,公示前, 调查成果须以 1:500 至 1:1000 图纸形式送村(居)委会进行核 实,核实无误后由村(居)委会盖章、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注明 “已核实现状”;已完成成果公示的乡(镇),也要按同样程序 进行补充核实,并完成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字盖章手续。 各自然资源所要主动做好辖区各村(居)委会核实成果的沟通 和对接工作,及时收集反馈信息,配合作业单位做好修改完善 工作。 2.调查成果公示:对经村(居)委会和自然资源所核实后 的成果进行调查成果公示,公示期 30 天。同时,督促作业单位 做好公示反馈信息的收集、修改、完善工作。 3.符合发证要求的宗地公示:按照《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公示发布工作的通知》 (赣土登办 发[2019]4 号)要求,将符合发证要求的宗地通过网站和当地农 村集体组织指定场所张贴进行首次登记前公示,公示期应不少 于 15 个工作日,公示要做到醒目,方便群众辨析。张贴的公示 应不小于 A3 幅面,并附房地一体调查地籍图。公示后,县确权 办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公示异议信息、做好记录,及时整理并 转交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组织实施 1.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工作职责 — 4 —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 证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协调解决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重大问题 及确权登记发证政策规定的审定和出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牵头组织实施全县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工作,并做好具 体的业务指导和日常事务,督促作业单位继续做好数据质量整 改、资料整理归档、数据库建设以及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平台数 据对接等工作,逐级提交核查,全面完成我县房地一体确权登 记发证工作的验收。 2.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全县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审核成 果的核验,依据调查审核成果依法依规登记发证。授权乡(镇) 便民服务中心代理房地一体登记的申请受理和领证。 3.乡、村、组及有关基层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1)乡(镇)政府全面负责主导实施本辖区内农村房地一 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 证工作的宣传、组织及确权审查认定工作。对村民建房用地符 合条件补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补批手续;统筹自然资源所开 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统筹村、组等有关单位做好“一户一宅” 等事项的审查认定;统筹村、组调处涉及继承、分家析产、婚 姻变化等问题引发的农村房地一体权属矛盾纠纷,并出具《调 解协议书》;负责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窗口、配备人员、添置设 备,统筹安排代理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的申请受理和不动产权证 书发放。 — 5 — (2)基层自然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 调查的审核工作,并做好本辖区内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具体业务指导。根据国家、省、市级文件的相关规定,认 真做好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工作,并在不动产 权籍调查表的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栏明确是否登记发证,符 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注明批准用地面积、宗地面积和建筑总面 积,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要注明原因;配合乡(镇)开展“一 户一宅”等事项的审查认定工作;配合村(居)民委员会调处 涉及继承、分家析产、婚姻变化等问题引发的农村房地一体权 属矛盾纠纷。 (3)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根据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授权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的申请受理和发证的代理,及时提供一 次性告知、证书领取通知等便民服务。 (4)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负责调处涉及继承、分 家析产、婚姻变化等问题引发的农村房地一体权属矛盾纠纷, 并出具《调解协议书》 ;负责对历史原因缺失规划许可和建设用 地审批的农村房地一体进行补充公告;配合自然资源所开展房 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审核;协助乡(镇)开展“一户一 宅”等事项审查认定工作。 4.作业单位工作职责 作业单位负责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服务工 作。每个乡(镇)需派驻 3 名以上技术人员对农村房地一体的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重新复核;协助做好“一户一宅” 等事项 — 6 — 审查认定、不动产登记平台数据对接等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及时、准确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提供权利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个人建房审批表或土地使用证 (原件)、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和公示成果等资料 (含纸质版和 PDF 版) ,资料不全的要及时收集补充,数据不准 的要重新实地复核;涉及房屋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修补测; 配合村组做好因历史原因缺失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的农村 房地一体进行补充公告;全力以赴做好我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 登记发证技术服务工作,并对全县农村房地一体数据成果质量 负总责。 五、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对已登记的农村宅基 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之前依法颁发 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继续有效,可不重新登记 发证;未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但能提供 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且未改变现状的,按权属来源证明材 料记载的面积给以确权登记发证;实测面积大于证明材料记载 面积的,按记载面积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证 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证明材料记载的面积。 1.历史问题处理 (1)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 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 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 7 — (2)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1987 年 1 月 1 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 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按 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2017 年 12 月 1 日前,农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用地手 续且已建好属超高超大的,参照《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 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七十四号)规定,由乡(镇) 人民政府出具验收意见书等证明材料后进行确权登记。 2.未批先建 (1)对占用基本农田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 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只在“房地一体”调查工作中统计备 案,一律不予审批、不予登记发证。 (2)对城市规划区外、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和其他 土地(含旧房改建),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 设规划、 “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且在本县公路建筑控制区范 围外,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以 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七十四号)规定的用地性质和建筑规 模,本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在本村、组公示 30 天无异 议的,在补办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后,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对存在地灾隐患的,必须治理消除地灾隐患后,并获得相关地 灾主管部门出具已消除地灾隐患证明方可补办审批手续,补办 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应缴交的税费 除外)。 — 8 — 补办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流程图 (暂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 建房户提出书面申请 自然所、规划所实地勘 察初审,发放建房审批 表,根据调查成果导出 测绘成果 村小组、村(居)委会 依次签署意见 规划所、自然所审核意 见,涉及有关部门(所 站)意见 自然资源局耕保股进 行建房用地地类审核 属占用农用地的由 属存量土地的乡 自然资源局汇总统 一上报市政府,批准 乡(镇)政府审批 (镇)政府直接发放 建设用地批准书和 农用地转用 乡村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局 — 9 — 3.一户多宅 (1)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 为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年满 18 周岁并已达 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 告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2)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成员,其实 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 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农村村民原则上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 的宅基地(继承除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权利人自 己确定)符合要求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确权登记发证,其余的 只进行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使用农 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在《不动产证》记事栏 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 4.非本集体组织村民 (1)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 “增减挂” 项目、政府拆迁安置等集中迁建,经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异 地建房占用宅基地且无土地权属争议,并将原宅基地退回原集 体经济组织,收回原土地权属证件后,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 10 — (2)1999 年 1 月 1 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本村 集体成员(含华侨)原来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可予确权 登记发证,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该 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成员”。1999 年 1 月 1 日《土地管理法》修 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不包含继承的原 宅基地)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5.宅基地转让处理 宅基地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受让人符合“一户一 宅”的法律规定的,经依法审批后,可以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 发证。 6.关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下列人员可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 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2)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的,国家 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 (3)父母或一方具有本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 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4)符合法定程序收养的子女。 (5)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 11 — 下列人员不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原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毕业 生,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 (2)原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 官)、复员、退伍军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 编人员除外。 (3)原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 正人员、刑释解戒人员。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六、审慎做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一)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尚未登记且未能按规 定提供用地批准文件的处理: 1.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 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并使用至今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 明,公告 30 天无异议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予以确权登记 发证。 2.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 1999 年 1 月 1 日《土地 管理法》修订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 和公共设施并使用至今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公告 30 天无异议并按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3.1999 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 业和公共设施用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 地文件,进行确权登记。 — 12 — (二)乡(镇)村企业用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的用地文件进行确权登记。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乡 (镇)村企业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 理并使用至今的按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予以确权登记 发证。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乡(镇)村企业占用集 体土地不能提供批准用地文件或清查处理材料但使用至今的, 经所在农村集体同意,公告 30 天无异议并按程序办理用地审批 手续后,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三)乡(镇)村企业使用权主体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主 体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予确权登记发证;变更后使用权 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只调查不确权登记发证。 (四)乡(镇)村企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或因撤销、 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集体土地,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只调查 不予确权登记。乡(镇)村企业用地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其 长期闲置部分,应退还农村集体,只调查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五)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 重组、抵押权实现等情形而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发生 转移的,应当依法对新的权利人进行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 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发生转移的原因事项等。 七、不得登记发证的情形 结合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全面加强我县土地登记规范 — 13 — 化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未经依 法处理就对违法用地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登记发证: 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仍在处理中的。 3.以兴办“乡(镇)企业”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村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 业建设的。 4.“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5.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 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 6.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7.城镇居民(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购买和建 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8.异地重建后,原有旧房签订协议未拆除的,新建宅基地 暂不登记发证。 9.土坯房易地改建、易地移民搬迁后,原住房需要拆除但 未拆除的。 — 14 — 八、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组织本乡(镇)农村房地一体不动 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主体,为保证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 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大发证力度,乡(镇) 、村两级要积极组 织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组织好农房的入户测量、权籍调查等工 作;二是组织好权利人身份证明和权属来源资料的收集工作; 三是组织好权利人确认调查成果、权属界址签字确认等工作; 四是组织好调查成果公示工作,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基本完 成两轮公示工作;五是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快推进确权登 记发证工作,确保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90%以上应发证 的颁证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要将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纳入不动产 登记体系中,加强对乡(镇) 、村两级的工作指导,要组织好数 据整合技术单位提前介入,尽快完善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数据库 建设和导入,为启动大规模登记发证提供基础支撑。 九、登记收费规则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发证,不得向农民收取权 籍调查费、登记费和工本费(国家规定应缴交的税费除外),严 禁借地籍调查、房屋测量“搭车”收取测绘费、绘图费等费用。 缺席指界或对调查成果有异议的,复查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 15 — 十、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政策进行调 整,及时进行修订。 (二)本实施办法未尽事项,按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政策 执行。 (三)本实施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龙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16 — 2020 年 5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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