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1月08 2021.pdf
南京财经大学 南财大继字„2018‟2 号 南京财经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南京财经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南财大 继字[2018]1 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管理机构 1.继续教育管理处作为学校非学历教育相关业务的管理部 门,负责本校所有非学历教育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2.办学单位是非学历教育活动的主体,遵循“谁举办,谁负 责”的原则,办学单位负责计划制定、招生管理、教学实施、成 绩管理、学员管理与年度总结等日常事务。 第二条 审核备案程序 1. 办学单位与校外单位(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 除外)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活动须经继续教育管理处审核批准。 办学单位承担主要教学、管理工作时,校外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培训项目的相关资质。校外方承担主要教学、管理工作的还 需持有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 学许可证》 ,以及三年以上的办学经验。 2. 办学单位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合作举办非 学历教育活动须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备案,填报《南京财经大学非 学历教育项目备案表》 。办学单位举办的其他非学历教育项目填报 《南京财经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核表》及相关材料,并提前十 个工作日报送至继续教育管理处。通过审核(或备案)后,非学 历教育活动方可实施。 (1)与校外单位(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除外) 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报送《南京财经大学非学历教育项 目审核表》 、 《企业法人资格证书》 (复印件)以及符合培训项目的 相关资质证明。校外方承担主要教学、管理工作的还需报送《民 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复印件) ,以及近三年开展的培训案例。 (2)以我校全日制学生为主要培训对象的非学历教育项目, 报送《南京财经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核表》 ,并报送办学单位党 政联席会的会议纪要、培训课程、师资状况、招生简章等材料以 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具体措施。 (3)涉及与境外合作、合资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报送《南 京财经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核表》 , 由继续教育管理处会同国际 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第三条 等级认定程序 1.继续教育管理处对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等级认定,满足以 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即属于高层次培训项目,按其总收入(不含代 办代缴的费用,如代收报名费、住宿费、考试费、教材资料费等 以及单独计列的学校资源使用费等;或合同明确规定办学单位应 得收入)的 5%上缴学校,其它项目按其总收入的 10%上缴学校: (1)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委托(合作)项目; (2)涉及与境外合作、合资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 —2— 2.经审核批准(备案通过)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统一在继续 教育管理处网站公布。 第四条 招生宣传 1.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宣传资料须事前报送继续教育管 理处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公开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材料 格式内容须与送审稿格式内容一致。办学单位应监督合作单位不 得擅自拟定和印刷招生宣传材料。 2.招生宣传应真实、准确、有效。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 简章应载明办学单位全称、合作单位全称、项目名称、项目性质、 授课时间及地点、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颁证方式和职能部门的 监督电话等。 3.坚决维护学校办学声誉,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违法或不 规范招生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违法或不规范招生: (1)以虚假言词或模糊性、误导性语言进行招生宣传; (2)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诋毁校内外竞争同行; (3)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承诺以一定报酬委托他人招生; (4)因招生生源问题而转让或接收转让生源; (5)开具不规范收费票据; (6)向学员收取未在招生简章上明示的费用; (7)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或校门内外两侧人行道上设臵招生 点、悬挂招生横幅、张贴招生简章等。 第五条 教学管理 1.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应坚持为满足经济 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方针,端正办学指导思想,选聘具有较高思想 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学者、专家担任授课教师,选派有管理能 —3— 力、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管理工作,保证教育质量。 2.办学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执行学校各项 非学历教育规章制度,加强本单位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建设,规 范办学行为。 3.办学单位应以学科为依托,坚持“高层次、高质量”的 原则,积极探索具有学科专业特色的高层次非学历教育发展的新 途径。 4.办学单位负责本单位非学历教育的教学档案管理、信息 采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六条 证书发放 南京财经大学非学历教育证书(证明)由继续教育管理处统 一印制、编号,并进行电子注册。严禁办学单位自行颁发证书。 第七条 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1.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办学单位根据办学成本 等因素自行核定。收费后当天须把所有款项缴入学校账户,财务 处根据《南京财经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备案表》或《南京财经大 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核表》以及缴款凭据、收费票据记账联办理 入账手续。项目结束后,办学单位及时填报《南京财经大学非学 历教育项目结项表》 ,经继续教育管理处审核通过后,财务处根据 此表及票据存根、合同办理票据缴销。 2.非学历教育活动原则上不得收取代办费。如有特殊原因, 办学单位须将代办费预算报送继续教育管理处审核批准。代办费 收取以学员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行收取。项目结束前办学单位应 及时结清代办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学员代办费余额。 3.学员在开班前提出退学,其学费应依据收费凭证全额退 —4— 还,报名费不退,代办费按实结算。学员在开班后提出退学的, 其学费按已开课时及相关成本投入比例结算后退还, 报名费不退, 代办费按实结算。开班时间过半或课程过半后提出退学的,费用 不退或按合同规定执行费用退还。 4.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所有收费应公开收费标准,并在收费 地点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办学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非学 历教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 1. 南京财经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备案表 2. 南京财经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核表 3. 南京财经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结项表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5— 南京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印 (共印8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