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6号 关于印发项目评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山东体育学院文件 鲁体院院字〔2023〕6 号 山东体育学院 关于印发项目评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处、室、院、校: 《山东体育学院项目评审评价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 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体育学院 2023 年 2 月 28 日 — 1 — 山东体育学院项目评审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项目评审评价机制,规范相关评审评价活 动工作,保证项目评审评价质量,根据山东省教育厅项目评审评价 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学校及各职能部门、二 级单位等组织开展的相关评审评价活动。主要包括:学校对校内教 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组织开展的综合性评审 评价活动;学校因推荐申报国家、省及其他部门、单位、社会团体 的各类荣誉、奖励、项目等需要,组织开展的评审评价活动;学校 内部因职称评聘、评优评先、项目立项、奖助学金发放等需要,面 向校内师生员工组织开展的评审评价活动。 第三条 项目评审评价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服务 学校发展,突出评审评价质量和效率,科学设置评审评价标准,科 学、客观、公正地进行项目评审评价。 第二章 项目评审评价组织 第四条 成立山东体育学院项目评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评审评价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校内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由其他校级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 — 2 — (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项目评审评价领导小组工作 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教务处,负责执行领导小 组的有关决议,细条落实有关工作。 第七条 根据项目责任分工,由职能部门牵头成立相应项目评 审评价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库建设要求 1.入库专家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政治立场坚定, 社会责任感强,职业道德高尚,具有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无不良 诚信记录。 2.教育和科研专家要熟悉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状况,在本学科专 业领域有较大成就或贡献,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方面专家应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拥有丰富的专业 知识、实践能力和管理经验,一般应为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具 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专家库要体量适当,满足工作需要,原则上入库专家数量不 低于实际使用专家数量的 7 倍,其中校外专家数量不少于 50%,且 校外专家中应有适当比例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必要时也 可包含一定数量的外籍专家。 4.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至少每 3 年全面更新 1 次,同时建立入库专家常态化进出机制,对 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优秀专家及时纳入专家库管理,对违反评审评价 — 3 — 规定或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要及时调整退 出。 第九条 专家遴选使用 1.专家一般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严格强化保密管理, 专家的抽取与使用做到相对分离。随机抽取专家时,应当根据需要 抽取一定比例的候补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2.专家的选取应坚持轮换原则,同一名专家参与同一单位年度 评审评价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3 次。鼓励建立评审评价专家库信息 化管理系统,满足日常管理、随机抽取、随机分配等需要。 3.专家评审费用按我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项目评审评价规则 第十条 评审评价流程 1.发文(通知)布置。实施项目评审评价的单位根据上级有关 部门和项目申报文件精神,明确项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限 额、申报程序等要求,并以文件或内部通知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发布。 2.组织申报。实施项目评审评价的单位根据文件或通知要求, 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或项目进行申报。 3.资格审查。实施项目评审评价的单位组织专门人员,根据文 件或通知要求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和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 者进入下一阶段评审评价。对于有前置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须按 要求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4.专家评审评价。专家评审评价可以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 — 4 — 可根据申报对象数量和学科专业、领域等分布实行分类、分级评审 评价。必要时可组织项目答辩或现场考察。 5.结果审核。根据既定规则,按照专家评审评价成绩进行遴选, 遴选结果按本校规定程序报校领导审核。必要时,遴选结果需经党 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表彰、奖励类项目以及 对申报人有政治标准要求的项目,还要征求同级组织和纪检监察部 门意见。 6.结果公示。项目评审评价结果确定前,原则上要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 日。实施项目评审评价的单位将评审评价结果 在网站或单位内部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评 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提出,由实施项目评审评价的单 位按照公示通知中异议处理方式进行处置。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后, 需要变更评审评价结果的,要及时进行结果变更,必要时可再次进 行公示。 7.发文公布或推荐上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程序结 束后,按规定程序将评审评价结果发文(通知)公布或推荐上报, 并依照知悉范围,适时公布。 第十一条 评审评价质量 1.实施项目评审评价的单位要制定科学、公正、明确的工作规 则和评审评价标准,按程序经集体研究同意,并在评审评价前公布。 按照不同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评价程序和方法,同一轮次实 行同一种评审评价方法,避免评审评价结果出现歧义。鼓励推进实 — 5 — 施第三方评审评价。 2.为提高项目评审评价质量和效率,应合理确定专家的评审评 价项目数、总时长等工作量。实行会议评审评价的,应组织专家提 前审阅申报材料,确保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以答辩方式开 展评审评价的,应合理确定项目汇报和质询答辩时间。项目负责人 原则上应亲自汇报答辩,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 允许项目申报人按照有关规定在评审评价前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 3.坚决破除“五唯”顽瘴痼疾,在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价中,要 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得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 4.组织专家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评价工作,在评审评 价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客观、负责地提出评审评价意见。 要求专家严格遵守评审评价纪律,签订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 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5.所选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价。对与 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评价项目,要主动提出回避。有利害关系主 要包括:作为被评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与被评项目负责人或 参与人员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 近姻亲关系;与被评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有经济 利益关系;与被评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发生过法 律纠纷;其他有可能妨碍公正的情形。 第十二条 异议处理方式 — 6 — 项目评审评价过程或公示通知中,要设立评审评价工作举报热 线、信箱等,明确异议处理责任单位,对异议及时进行处理。对署 名异议,要对异议人及异议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 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并听取意见。对匿名异 议,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 题的处理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一般不予处 理。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应当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十三条 评审评价监管 1.推行视频、录音、结果反馈、文件归档、立项公示等措施, 实现评审评价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对于发现的违规 评审评价线索,责任单位按权限调查核实。对经查实项目不符合规 定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推荐资格或获奖结果。 2.单位工作人员在评审评价组织和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 徇私舞弊等行为,或借组织和管理职责便利干预评审评价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评审评价中业 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对专家在评审评价过程中的表现作出评价。建立完善评审评价专家 的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评价行 为。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公示等相关制度,对公示期 — 7 — 间存在异议的专家开展背景经历调查,确保专家选取使用科学、公 正。 4.实行专家黑名单制度,对经查实存在违规评审评价行为的, 列入黑名单,退出专家库,至少 3 年内不得参与评审评价工作。情 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特殊类型项目 为兼顾项目评审评价的公平公正性与高质量、高效性,对于部 分特殊类项目,承担项目评审评价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 单位集体研究并报校领导批准后,参考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重大或特殊项目,如果专家库内专家不满足评审评价要 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在专家库外邀请专家。 2.对于内容单一、要求具体且满足申报条件者极少的项目,可 以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处室进行联审,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价。 3.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对其主管的项目另有规定的,要按照相关 规定执行;保密项目评审评价管理要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4.不以选拔推荐、竞争择优为主要目的,着重为提升项目建设 质量听取专家评审评价意见的项目,可采取特邀方式在专家库外邀 请专家。 5.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等的非 常规评审评价机制。 6.除上述 5 种类型外,若有不适于本校评审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办法)的其他项目,经承担项目评审评价单位集体研究后提出具 — 8 — 体方案,按程序报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实施,并 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备,自觉接受监督。 — 9 — 山东体育学院院长办公室 校对:刘光辉 — 10 — 2023 年 2 月 28 日印发 印发:学校领导,各部门(单位) ,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