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10号 关于印发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山东体育学院文件 鲁体院院字〔2023〕10 号 山东体育学院 关于印发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处、室、院、校: 《山东体育学院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 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体育学院 2023 年 3 月 17 日 — 1 — 山东体育学院 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健全多元化办 学体制,深入推进产教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校企合作办学质量和协 同育人水平,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产 业人才需求对接,培养应用型人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 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7〕95 号) 、 《中共山东省委办 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动山东高等教育高质 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办发〔2022〕19 号)和《山东省 教育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的通知》(鲁教高发〔202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办学,是指学校与优质企业合作开 展的、执行校企合作办学全省统一指导收费标准的、以学历教育在 籍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校企合作办学实行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 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第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 针,致力培养应用型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 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 — 2 — 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产教融合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校企合作办学工 作。教务处产教融合办公室具体组织、管理、协调校企合作办学工 作,负责校企合作办学发展规划、业务咨询、项目审核等工作,其 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有关校企合作办学方面的政策与理论研究,编制校 企合作办学计划,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办学各项管理制度和评估标准; (二)负责对拟合作企业资质、办学条件、可行性报告和方案 等校企合作办学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有关规定,将校企合作办学 专业向省教育厅备案; (三)监管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组织协调和帮助解决校 企合作办学的相关问题; (四)积极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高校的联 系,建立相关的沟通渠道,推动、协调各本科二级学院与企业、行 业协会尤其与大企业及企业群间的合作,并对各本科二级学院校企 合作办学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及评价; (五)每年组织对所有校企合作办学专业进行评估、总结,并 依据评估结果提出招生计划或停招、续招、扩招等意见,经产教融 合工作委员会研究后报党委会审批; (六)做好校企合作办学信息反馈,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 整理、积累、立卷和归档,成果转化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 3 — (七)建立校企合作办学网络平台,建立校企合作资源库,整 合、发布相关信息,实现校内资源与信息共享; (八)负责校企合作办学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二级学院产教融合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校企合作办学项 目的调研、立项、实施与总结,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提出本学院校企合 作办学建议方案; (二)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及校企合作办学协议要求,负责本学 院校企合作办学的联系、申报、管理与运行工作; (三)负责本学院校企合作办学风险防控与反馈、项目成果的 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四)负责本学院在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实施期间各类资产的管 理; (五)负责本学院校企合作办学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及支 出均应严格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合作主体 第七条 学校是校企合作办学的责任主体,各二级学院不得擅自 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在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前,须加强风险排查研判, 做好教学质量、经费、就业、安全等多方面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 的风险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企业也是校企合作办学的责任主体,参与校企合作办学 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4 — (一)合作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的优质 企业; (二)合作企业应为技术先进的实体企业,具有较先进的管理 体系、较高的技术水平、良好的社会信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 高的合作诚信度; (三)合作企业自身的主营产业领域,应与校企合作办学专业 所属学科或专业大类基本一致; (四)合作企业应具有承担合作办学任务的教学能力,有足够 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充分接纳、容纳学生实习实 训的条件; (五)合作企业与高校开展的合作内容不得含有国家或行业明 令禁止的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合作形式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 动与具有合作意愿、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充分 发挥人才、科研、实验、培训等优势,多方探索与企业合作的结合 点,吸引优质企业积极参与合作办学。企业应结合自身技术研发、 人力资源开发等需求,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管理、 信息和人力等要素,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办学。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可以采取以下合 作形式: (一)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合作制定专业规划,开发课程体系、 — 5 — 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共同实施教学 设计、实习实训等。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 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就业创业、教师实践、员工培训、企业技术 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产业学院和 企业工作室、技术转移学院、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技术转移服 务机构、实验实训室(研发中心)、实践(实训)基地、中试和工 程化基地、传承创新平台以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 等机构。 (四)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 加快基础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 产品标准等,参与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 (五)企业将生产一线实际需求提供高校,作为师生工程技术 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高校为合作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 级服务,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六)合作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技能竞赛等各类大赛,共 同实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 (七)合作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学生学徒双重身份,校企双 主体育人。 (八)以项目形式合作开展招生与培养工作,并通过合作协议 明确学费分成比例。 — 6 — (九)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五章 合作办学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办学申报程序 (一)二级学院申请 二级学院面向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学 校办学定位和行业企业人才需求,结合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合理确 定合作办学专业。合作办学专业应特别注重服务全省“十强”产业、 战略新兴产业和区域主导产业,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 展。合作办学专业应为学校重点建设专业,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行 业企业人才需求。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有合作 意愿、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进行多方交流,开展拟合作办学的考察 论证工作,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各二级学院应当充分发挥人才、科 研、实验、培训等优势,多方探索与企业合作的结合点,吸引知名 企业积极参与合作办学。 符合校企合作办学要求的,二级学院于当年 11 月底前向产教融 合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包含如下内容: 1.校企合作办学拟合作企业简介,包括企业性质、合作企业的 资质(包含师资、教学条件),对学校办学带来的积极影响; 2.校企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的内容、专业名称、合作方式、培养 方案; 3.开展校企合作办学的可行性报告(包含合作专业所涉及到的 — 7 — 产业与人才需求衔接情况论证分析、校企双方各自投入的资源和服 务情况分析说明、合作预计产出成果说明等); 4.校企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 利义务、校企合作办学经费支出的预算清单、学费分成比例、合作 期限、违约责任、解除条件等必要事项,保障合作双方以及学生的 合法权益。要特别明确,如果因故需要中途解除合作协议,双方应 如何共同保障相关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后续人才培养工作顺 利完成)。 5.教学实施保障; 6.就业保障; 7.专业培养成本核算; 8.开展校企合作专业的风险评估报告及风险应急预案。要求加 强风险排查研判,做好教学质量、经费、就业、安全等多方面的风 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学生、教师、企业员 工等的合法权益。 9.根据上级具体工作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学校审核 产教融合办公室同相关职能部门及学校法律顾问就合作企业的 资质,对学校办学带来的积极影响,校企合作的内容、招生专业、 招生人数、收费标准、学费分成比例、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法律 责任等事项进行初审,并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论证,提出合作建议。 经初审通过后,上报产教融合工作委员会审核,必要时采取现 — 8 — 场答辩等方式审核。 学校须加强风险排查研判,做好教学质量、经费、就业、安全 等多方面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学生、 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 (三)党委会研究 经产教融合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上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学 校党委会对校企合作办学情况进行认真研究,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 合作企业的资质,对学校办学带来的积极影响,校企合作的内容、 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收费标准、学费分成比例、合作期限、权利 义务、法律责任等。党委会研究的上述内容将形成详实的会议纪要。 (四)协议签订 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学校与企业签订完整并具有法律效 力的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 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学费分成比例、合作期限、 违约责任、解除条件等必要事项,保障合作双方以及学生的合法权 益。协议中要特别明确,如果因故需要中途解除合作协议,双方应 如何共同保障相关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后续人才培养工作顺 利完成。 (五)省教育厅审核 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根据省教育厅要求,计划新增的校 企合作办学项目,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申报计划,经 初审通过的,可于次年 3 月底前提交申报材料。省教育厅对申报材 — 9 — 料进行评审,必要时采取现场答辩等方式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组 织实施。未按要求提前申报或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六)实施 校企合作专业通过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承办二级学院组织 实施该专业建设工作。承办二级学院于于每年年底前向产教融合办 公室报送合作办学工作实施报告,报告中应体现执行过程中的实际 情况,重点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本上年度绩效评价、 费用使用及管理等,并针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产教融合 办公室汇总各承办二级学院校企合作专业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 对策建议等,向学校党委会进行专题汇报。产教融合办公室按要求 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对达不到合作要求、不能履行合作协议、学生 满意度低,以及对学校事业发展促进不大的项目责令整改,整改效 果不明显的坚决停办。 第六章 招生收费 第十二条 学校在每年规定的招生计划限额内,安排当年校企合 作办学招生数量,并在全省校企合作办学统一指导收费标准下,合 理确定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办学专业招生时,应当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合 作办学专业名称、招生计划和学费标准等事项。学校和企业双方均 不得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提高学费 标准。企业不得私自代表高校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不得私自对外开 展招生宣传。 — 10 — 第十四条 学校向合作企业购买教学相关服务,需向企业支付费 用的,应由学校从学费中支出,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不得以实习 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向学生另外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收支情况,应当主动接受发展改革、 财政、教育、市场监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法 违规收费行为,相关部门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办学教学管理纳入学校教学统一管理,遵守 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建立更加适应开展校企合作办学的教 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 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要全面加强教学、师资、实习实训、安全等 管理,对人才培养全过程负责;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将学生 全程委托给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或 按比例分成等形式,将学生培养任务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 给企业或其他机构;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变相开展异地办学。 第十八条 企业应保证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生有充足时间到企业 或基地实习实训,实习实训时间、内容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不得 将学生培养任务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给非控股企业或其他 机构。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与企业就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 合作协议的,要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明确学校与企业 — 11 — 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并在协议中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 实习责任保险等义务与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岗位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 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 扣。 第二十条 在完成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设置课程的前提下,企业如 果向学生提供证书培训等增值服务,应尊重学生意愿,由学生自愿 报名参加。对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行为,二级学院应履行监管职责, 不得代为收费,不得将培训证书等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挂钩。 第八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双方单位允许,教师、企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 等,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学校从事科研合作、技术服务或成 果转化等兼职工作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报酬。教师 参与校企合作情况,可作为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可作为评 优表彰等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双方协议,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 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企业人 员在校企合作办学中以山东体育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教育教 学成果、技术或科研成果,可按照校内人员相应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高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具有专利资质的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 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第九章 项目管理 — 12 — 第二十三条 产教融合办公室负责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根 据项目实施效果,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 计划新增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各二级学院应于每 年 11 月底前,向产教融合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经党委会审批通过 后,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学校于当年 12 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申报 计划,经省教育厅初审通过的,可于次年 3 月份底前提交申报材料。 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采取现场答辩等方式审核, 审核通过后方可备案实施。未按要求提前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项目, 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已经实施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二级学院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向产教融合办公室提交上年度绩效评价、本年度招生计 划、收费标准、校企合作办学协议等材料,产教融合工作委员会对 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党委会研究。 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学校应于每年 4 月 底前,将上年度绩效评价、本年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校企合作 办学协议、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的会议纪要等情况,按要求报送省 教育厅审核备案。对达不到合作要求、不能履行合作协议、学生满 意度低,以及对学校事业发展促进不大的项目责令整改,整改效果 不明显的坚决停办。 第二十六条 协议管理。校企合作办学协议签约后,协议原件由 产教融合办公室,相关二级学院保存,并报送合作发展处、人事处、 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由学校档案室归档。 — 13 —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二级学院应 明确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 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的仪器设备,相关二级学院应及时进行接 收,财务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捐赠仪器设备的第三方评估估值, 办理入帐手续。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验(实训)室符合学校有关 实验(实训)室设置条件的,可冠以企业字号作为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归属。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后的最终成果, 二级学院应明确协议所涉及的校企合作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 (一)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不涉及企业费 用的,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二)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由校外合作单 位投资开展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由双方协商 确定。 (三)本校教师以学校名义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 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由学校、教师、企业三方协商确定。 (四)由校企双方共同申报(开展)的课题研究,其知识产权 属合作双方共有,或双方协商确定其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实施过程中,产教融合工作委员 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将不定期检查校企合作专业的各项工作运转情况、 履约情况,重点针对合作协议内容、合作成效等开展评估,及时发 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不足之处,督促完善,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 — 14 — 工作,督促圆满完成合作任务。对合作内容不实或成效较差的,要 尽快完善合作内容,推进实质性合作。对达不到合作要求、不能履 行合作协议、学生满意度低,以及对学校事业发展促进不大的项目 责令整改。对不能按协议履行职责或无法深入推进合作的,将依法 依规终止合作。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校企合作办 学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对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外企业在本省行政 区域内进行的校企合作办学。与国(境)外企业所开展的校企合作 办学,除执行本办法外,亦应执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开 展的合作办学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3 月 17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15 — 山东体育学院院长办公室 校对:王 倩 — 16 — 2023 年 3 月 17 日印发 发:学校领导,各部门(单位) ,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