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院字48号 济宁医学院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高层次科研项目培育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21-05-10.pdf
济医院字〔2021〕48 号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高层次科研项目培育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已经学校 2021 年第 5 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21 年 5 月 7 日 - 1 -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目标,推进学 科建设和重点领域建设,强化优势和特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 创新水平,推动高层次科研项目培育产出,学校决定实施“济宁 医学院高层次科研项目培育计划”。为规范本计划的实施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科研项目培育计划资助周期为 3 年,资助 规模与额度如下:自然科学类每年资助不超过 20 项,每项资助 经费 10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每年资助不超过 10 项,每项资助 经费 4 万元。 第二章 第三条 培育目标 通过培育,推动研究团队以济宁医学院为第一单位 获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山东省重 大科技创新工程、山东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 金(杰青、优青和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科研项目。 第三章 第四条 - 2 - 申请程序及要求 学校发布申报通知,由项目组自愿申报,二级单位 择优推荐。 第五条 高层次科研项目培育计划申请条件:申请人应是我 校在职人员,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取得较突出的学术成果;申请 人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求实的学术作风,有强烈的事业心 和创新、拼搏、奉献的工作精神。 第六条 为推进学科建设,对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公共卫 生与预防医学等传统特色学科予以重点扶持。 第七条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八大发展战略”、 “九大 改革攻坚行动”和“百校三个一工程”部署要求,对符合上述方 向的科研项目及基础与临床结合、有转化应用前景的项目予以重 点支持。 第四章 第八条 评审与立项 高层次科研项目培育计划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科研处根据回避原则,随机抽取 5-13 位专家,并根 据实际情况增补专家;或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校外单位进行评 审。依据评审结果,拟定建议资助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院 长办公会审议,发布立项文件。 第五章 第九条 项目管理 高层次科研项目培育计划资助经费采取“分批拨 付”的形式。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总经费的 50%;实施期满完 成培育目标的,再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条 高层次科研项目培育计划的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 - 3 - 提前完成培育目标的可申请提前结项,如不能按时完成,需提前 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科研处备案。延 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立项的高层次科研项目培育计划实行项目负责 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需承诺合法合规使用资助经费。经费支出 需符合学校科研、财务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实施期满,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及经 费决算表等相关材料,并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相关 资料交由所在二级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章 第十三条 评价与考核 高层次科研项目培育计划考核以签订的任务书 中的核心指标为依据。 第十四条 高层次科研项目培育计划以完成责任书中的培 育目标或成果转化 20 万元及以上为结题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对高层次科研项目培 育计划要强化中期检查和督促。 第十六条 对没有按时完成培育目标的,学校将终止培育计 划并收回剩余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 3 年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的申请资格。 第七章 第十七条 附则 学校原设立的教师科研扶持基金、国家自然(社 会)科学基金培育项目等不再设立。《济宁医学院关于国家自然 - 4 - (社会)科学基金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5 -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 6 - 2021 年 5 月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