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0修订).pdf
济医院字〔2020〕99 号 各部门、单位: 修订后的《济宁医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 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20 年 9 月 10 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基本建设的决策、规划、立项、招标、资金、 工程建设管理等行为,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工程质 量,依据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济宁医学院经济活动内部 控制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迁建、修缮以及 大型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二章 第三条 职责 院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全面负 责;分管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组织、领导学校基本建设活动,负责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保 障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 学校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的管理。学 校基础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及保持原使用功能的修缮项目由后勤 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全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二)根据建设项目的需要草拟项目建设的内部控制制度、 流程,并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批准; - 2 - (三)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立项审批、工程报建审 批手续; (四)主持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 和设备等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等,配合资产管理处进行建设项目 的招标工作; (五)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管理等 工作; (六)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八)负责工程档案的搜集、整理、归档和备案工作; (九)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资产的移交工作; (十)负责处理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五条 基本建设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管理,保障资金供 应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建设项目的招标及合同的签订 等;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的审核及竣工结算 审计及决算等。 第六条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学校成立由院长任 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 后勤管理、审计和使用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学校基本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建设领导 - 3 - 小组代表学校对建设项目的决策、重大设计变更和招标文件的编 制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制,分管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第八条 校园规划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 要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处负责编制校园规划,基建处协助校园规 划的编制。校园规划编制原则是:以人为本、提升理念、尊重自 然、传承历史、智慧生态、和谐发展、依法依规、科学规范。 第九条 校园规划的设计和调整,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城市 规划法规、规范、标准执行。注重校园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和谐, 合理利用校园土地,完善既有校园空间格局,优化校园交通体系 和管网系统,营造特色校园文化环境,构建蓝绿交织生态环境, 打造智慧节约型校园。 第十条 学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编制校园规划。校 园规划编制要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组织 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校园规划一经批准,校内基本建设应严格按 照校园规划分步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和调整,必须按 照相关程序进行报批,经建设项目所属地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 4 - 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校年度基本建设 计划,并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批准后实施。 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依据有: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上 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 议决议等。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立项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落实建设项目资金,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立项审批部门要求,学校选择具有资质 的相关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的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为依据,不得随意更改主要指标、突破投资。 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 的 10%及其以上时,必须通过院长办公会调整后重新编报可行性 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施 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深度,以确保政 府主管部门顺利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勘察、 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 工程。 - 5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的规定,在建设项目所属地政府相关部 门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卫生、抗震、防雷、 审图等各项前期报批手续,领取相关审批证件。 第十九条 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依据学校内控体 系的要求,归口基建处实行项目统一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年度投 资计划与预算编制的要求,将年度内需要改建、扩建、优化等大 型维修维护项目的需求报告及时报送基建处。分管校领导批准 后,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基建处组织施工方 案论证、材料质量以及价格的考察、造价编制等程序完成后报院 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批准。根据各校区、部门职能具体实施。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与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 度投资计划与预算。列入学校年度投资计划的条件有: (一)列入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予结转;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 (三)已列入当年部门财政支出预算; (四)资金全部或部分自筹、当年度可开工建设; (五)需要当地政府批准的项目,已经获得当地政府主管部 门的同意(需提供相应文件); (六)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批准的项目。 - 6 - 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编制依据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批 复文件; (二)拟结转下年度项目剩余工作量的预测; (三)当年度建设项目国家投资预算执行情况预测; (四)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批准的项目预算。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招标管理 校园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单位的确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 询及社会审计等,均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 招标活动。所有招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济宁医学院招投 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政府设立的 招投标公共交易平台或学校招聘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社会公开 招标。 第二十四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建设工程项 目的,应执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262 号)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文件规定。具体根 据《济宁医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细则》要求办理,能够政府采 购的尽可能政府采购。 - 7 -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暂估价设置。对受客观条件限制, 工程设计图纸中不能明确施工具体做法或者所需材料设备因品 牌不同导致产品品质、性能及价格等存在较大差异,确需设置暂 估价的,方可设置。 项目暂估价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10%。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工程进 展实际需要,财务处负责编制下年度基本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预 算,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招标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合同管理 合同签订由资产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合同签 订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学校相关规定。 合同签订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将合同交付基建处。 第二十八条 对招标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合同,招 投标文件、答疑纪要及承诺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一旦签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单方面 变更或解除合同约定的条款。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开工准备 按照建设项目属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报 建、缴纳相关规费并办理相关手续,督促施工单位缴纳应缴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基建处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 争取建设项目所属地政府的优惠政策。 - 8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须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在规定 时间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跨年度或超过延时期限的,要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调整计 划。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现场管理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总承 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 用年限内,承担质量的终身责任。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 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 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 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 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 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受委托跟踪审计单 位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基建处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工程造 价及安全文明施工及监理、施工等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管。按照《济 宁医学院关于做好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记录的通知》要求,实 现工程现场管理规范化、资料化、档案化。 - 9 - 第三十六条 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要 求、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 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 全、消防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基本建设管理 部门和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制作,并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必须配备有足够合格的监 理人员,对在施工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基建处有权 要求其立即整改直至终止合同。监理人员开工前认真熟悉图纸, 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 工,参加现场工程例会,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工程中出现的 质量问题。 第三十八条 基建处要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控制合同工期, 严格执行项目施工总进度计划,及时检查、监督项目阶段性进度 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建设主体单位参与的现场例会制度。 第四十条 合理确定各个建设阶段投资估算、概算、预算、 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控制好工程造价。 第四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一)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 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制、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安全 - 10 - 生产教育培训制、安全措施计划制、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安全检查制等。对施工过程中违章作 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限 期整改。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二)文明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现场的场容, 保持作业环境卫生,施工作业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科 学组织施工,使生产有序进行;减少施工对周围居民和环境的影 响;遵守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定和学校有关环境卫生等的要 求,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职工的安全、身体健康。 第四十二条 材料管理 (一)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监理单位应严格监督施工单 位使用合同约定的材料,基建处负责组织对材料抽检,一经发现 使用与留样材料不一致时,立即责成纠正。对于甲方供应的材料, 由基建处、施工方、监理方共同参加,对材料、设备进行品牌、 质量、数量进行验审后填写几方验收单。 (二)对招标编制说明与答疑纪要中所给的材料设备暂估 价(仅指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材料价格确定以后各项取费, 按照中标合同规定的计价标准和原则进行结算。 (三)对招标确认或经基建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 确定的材料建立样本库。对样本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能够准确、 清楚、完整描述材料型号特征规格的文字或影像资料等,作为施 工用材验收依据。样本保存至项目通过验收之日。 - 11 - 第十章 第四十三条 变更、签证管理 变更、签证的原则: (一)谨慎性原则。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组织设计、监理 及施工单位等进行图纸会审及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将施工图纸上 的问题尽量提前解决,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 (二)真实性原则。建设项目所有的变更与签证必须有原 始文字记载,并有充足的证据反映其申请、论证、审批、实施的 全过程。 (三)及时性原则。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 与签证,基建处应督促有关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办理。变更或 签证申请提出后,相关单位原则上在 14 日内办理完成。特殊情 况下(如涉及到安全抢修等),施工现场认可的变更或签证,须 上报建设领导小组并在延后 14 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四)会签原则。设计变更应实行基建处、设计方、监理 方、施工方“四方”会签制度。若不涉及设计变更、签证,实行 基建处、监理方、施工方“三方”会签制度。涉及到隐蔽工程签 证项目时,由基建处、监理、施工单位会同跟踪审计单位共同实 测实量,在测量的原始记录上签字。 (五)分级审批原则 1.建设项目变更实行分级限额管理,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 的权限、程序进行审批。建设项目变更由基建处、设计、施工、 - 12 - 监理等单位提出并说明引起变更的原因、内容、所需费用以及处 理的方法。 2.涉及建设项目造价增加额在 5 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负 责人审批后实施;5 万元(含)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基建处报 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10 万元(含)以上至 50 万元以下的, 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和风险评估论 证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50 万元(含)以上的,学校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进行上述评估论证后,报学校党委会集 体研究、批准后实施。 上述增加额应满足不超过政府采购批复金额和中标合同价 10%的双控标准,即增加后总金额既不能超过政府采购批复金额, 也不能超出中标合同价 10%。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原因及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原因:由于建设规模、标准提 高,功能改变以及增减项目等由学校使用部门或相关单位提出并 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的;由于地质条件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由于 勘察、设计失误或者优化;由于监理现场管理失误;由于国家政 策、验收规范或标准变化、资源市场、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因素 等特殊情况;由图纸会审所完善的;由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其他 客观原因。 (二)无论是哪种原因发生的变更,必须遵循申请、论证、 审批和实施四个工作程序。 - 13 - 1.申请。设计变更先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技术联系单》, 说明变更的原因、技术可行性及可能涉及的造价估算; 2.论证。由基建处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 论证; 3.审批。根据论证意见,按照估算由相应审批权限的层级 审批; 4.实施。批准后的设计变更由基建处联系设计单位完善后 交施工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变更符合规定程序的,变更价款按 合同约定比例支付。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变更监管 (一)基建处是建设项目变更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 合同当事人的职责,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二)基建处要加强源头管理,初步设计应达到相应内容和 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依批准的投资概算设计,要择优选择勘察、 设计、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 (三)审计处负责对工程变更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书 面报告学校党委;财务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资金的审核。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七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八条 - 14 - 建设项目必须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独 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年度基本建设财务报 表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和程序统一编报。 第四十九条 基本建设财务由财务处根据国家、学校有关基 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明确建设资金的审批权限,规范工程款的 支付程序,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的基础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基本建设财务规范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按工程项 目进行核算,保证工程成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乱摊挤成 本,不虚列谎报成本,不任意扩大开支和提高开支标准,及时清 理往来款项,保证建设资金规范运行。 第五十一条 财务人员对各种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 反国家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行为,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有关领 导反映。 第十二章 第五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根据《关于基本建设 工程及维修结算等大额支付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依据 (一)学校与施工企业签定的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 (二)经审核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报告; (三)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四)验收报告或签收凭证。 第五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程序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程序 - 15 - 根据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的,承包方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后, 由监理单位、基建处确认后并出具书面证明,按学校财务相关审 批制度办理。 按完成工程投资额度支付的,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款支付 申请、当期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价款,由监理单位及跟踪审 计单位审核、基建处确认后,并提供书面证明,按学校财务相关 审批制度办理。 (二)工程竣工结算与款项支付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编制项目结 算书,并整理有关工程资料,报基建处汇总、初审后报送审计处, 由审计处负责审计结算。审计结算工作要在所有资料移交后 3 个 月内完成,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 6 个月。审计决算由 处完成。 2.根据结算审计报告,基建处、施工总承包单位、财务处 三方确认工程已付款金额,并办理结算款支付手续。 3.工程保修期满,由施工企业申请、在征求使用单位意见 后,依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留置,办理质量保修金退 还手续。若施工单位维修不及时或难以组织施工的,学校有权另 派他人维修,所需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 第五十五条 - 16 - 工程款支付要求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款项申请手 续,该经办人先期应持相关资料到项目管理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章 第五十六条 竣工验收 基建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相 关部门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及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质保期满后移交后勤管理处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严格按《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第五十八条 档案管理 学校配备基本建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 基本建设项目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基本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应与建设项目 建设同步进行,档案工作人员应主动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个阶 段产生的档案材料;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善报送工程资 料,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进行立卷归档,建立完整、准确的工程竣工档案。竣工验收合格 6 个月内,依法向建设项目所属地的城建档案馆进行移交;同时 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材料。 第六十一条 下列材料应归入工程档案: - 17 - (一)前期文件资料:包括计划、立项报告及批复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评估报告,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 筑定位图,合同(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种合同),建设 项目地质勘探报告,其他文件材料。 (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包括开工报告,图纸及图纸会 审,设计变更及签证,相关抽检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三)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规划、消防、 环保、防雷验收意见,监理评估,综合验收表,竣工图等。 (四)招投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施工单位承诺函)、 结(决)算书(含审计报告)等。 第十五章 第六十二条 责任追究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 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 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 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 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各建设主体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一)由于勘察不准、不全面而导致设计不合理,发生的 损失,由建设项目勘察部门承担责任和相应费用。 (二)由于规划设计遗漏、差错等发生变更而产生的损失, 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和相应费用,按合同从设计费中扣除。若涉 - 18 - 及基础、结构等重大变更而影响造价及工期,除赔偿损失外,将 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在我校承担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 并通报政府主管部门。 (三)由于施工单位对施工图纸阅读不细,理解偏差而未 及时提出造成的返工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和相应费用,因 此延误的工期由施工单位承担。严重违约或者出现重大安全责任 事故的,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我校其他建设项目的施 工,并通报政府主管部门。 (四)由于监理单位的失职或错误指挥造成的损失,由监 理单位承担责任和相应费用。 (五)由于清单编制单位遗漏、差错等造成工程总造价错 误的,由清单编制单位负责承担相应费用;错误严重的,将其列 入“黑名单”,禁止在我校承担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清单编制工 作,并通报政府主管部门。 (六)由于资金支付审批不严谨造成的资金错误支付,由 审批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宁医学院基 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济医院字〔2019〕46 号)同时废止。 - 19 -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 20 - 2020 年 9 月 1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