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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修订)》2020-11-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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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医院字〔2020〕25 号 各部门、单位: 现将《济宁医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修订)》印 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20 年 4 月 28 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科技部《关 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 〔2020〕1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科 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8〕58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 (鲁政办字 120 号) 以及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8 部 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 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0〕28 号) 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综合改革,促进学科、人才、科研与产业 的紧密结合,加强创新创业工作,提升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 ,是指学校安排承担国家、 地方、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品牌、资金、物质、技术、人力、场 地等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含专利、专有技术、 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作品等,下同)。职务科技成果其所有权、 使用权和转让权均归学校所有。 - 2 - 第三条 在职人员、毕业生、调离学校人员对所获悉的学校 科技成果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 自行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对科技成 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 艺、新材料、新产业等科技活动。具体形式包括科技成果的所有 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自行投资实施 转化、联合开发、非成果完成人使用他人成果实施转化、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等方式,也包括交叉采用上述方式。 第五条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 校相关文件规定,坚持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合 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 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第六条 组织管理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成立济宁医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作 为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科研、资产的副院长任副组长, 成员由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科研处、审计处、监察处 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成立济宁医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组,研究和解 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移 - 3 - 转化工作健康发展。 工作组由分管科研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科研处、资产管 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科研处作为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的办事机构,牵头负责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实施,办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具体 事务,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等工作。 (四)对于特别重大和特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事宜,每年 采取“专题研究”的方式召开 1-2 次,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认定、管理机构,二 级单位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实施单位。凡属学校科技 成果,经科研处认定后,可以划转到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进行 管理、转化和产业化等。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及时将职务技 术成果上报科研处登记备案,并积极组织有关力量支持和参与二 级单位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对外 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二级 单位负责调研我校可推广科技成果的研发进展,做好科技成果发 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沟通和服务。二级单位应制定各自的成果转 化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队伍组织、技 术支撑等环节给予必要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 4 - 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 料占为已有。经双方协商后,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与学校签订 协议,可自行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 技成果转化活动,须事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 行评估。凡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 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人或机构,可从成 果转化收入中提取 5%作为技术转移的服务费。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实施程序 学校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以许可方式实施转化: (一)向他人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转让、专 利申请权转让、专有技术所有权转让; (二)许可他人使用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专利实施许可、 专有技术使用许可; (三)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 (一)由成果完成人提出转移转化方案,经所在二级单位 (所、中心)审核,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科技成果转 - 5 - 移转化工作组和领导小组审批。 (二)职务科技成果价值应在主管部门评估备案的基础上, 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 (三)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和二级单位(所、中心) 办公网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等,公 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签订书面 合同。 (四)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者拍卖定价的,交易或者拍卖 成功后按照技术市场交易办法或者拍卖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五)科研处制定异议处理办法和程序,核查针对科技成果 权属、转让价格等提出的异议,提交工作小组或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须转入学校统一账户,经费到 账后,由财务处通知科研处根据合同条款下拨。 第十五条 合同任务完成后,经二级单位审查同意,成果完 成人(项目组)应向科研处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合同履行完毕, 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跨年度的合同应在每年 12 月份将 进度报告交二级单位,以便进行项目检查。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收益分配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成果转化过程中扣除专 利申请费、中介服务费、税收等相关成本后所产生的一切权益, 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 益。 - 6 -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成果转化形式主要有学校投资;成 果完成人(项目组)以技术入股形式实施成果转化;二级单位具 体负责组织和实施转化;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共同 组织实施转化;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自行组织实施成果转化; 非成果完成人使用他人成果实施转化等形式。 第十八条 学校投资、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以技术入股形 式实施成果转化的,学校提取净收益的 20%作为管理费,剩余部 分按照出资比例(学校出资所占股份与成果完成人(项目组)技 术所占股份比例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共同商定)进行 分配,技术入股收益分配比例不超过 50%。 第十九条 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成果 转化所得净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学校占净收益的 10%,成果完 成人(项目组)占净收益的 90%。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共同组织实施 转化的科技成果,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学校占 净收益的 5%,二级单位占净收益的 15%,成果完成人(项目组) 占净收益的 80%。 第二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自行组织实施成果转化 的,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学校占净收益的 5%, 二级单位占净收益的 5%,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占净收益的 90%。 第二十二条 联合开发的收益分配视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 由参与各方具体商定。 - 7 - 第二十三条 成果转化中所涉及的产品研制冠名或监制冠 名须经学校同意,并与企业签订产品研制或监制冠名合同。 第二十四条 非成果完成人使用他人成果实施转化的,成果 转化所得净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学校占净收益的 10%,成果转 化人和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占净收益的 90%(双方根据具体情 况协商分配比例) 。 第二十五条 鼓励研究人员投入结题经费,吸引社会资本投 入,与科研发展基金共同进行成果转化,以合同方式确定收益的 分配比例。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中用于人员激励支出 的部分,经学校批准可一次性计入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 总额的基数。 第二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至少 50% 份额用于扶持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许可、转让净收益和发明专利获得上 级的奖励可由完成人选择以下两种或其中一种方式,具体方式和 比例由完成人确定: (一)直接领取现金奖励,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转入完成人银 行卡; (二)用作科研课题启动费,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 转化奖励,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8 - (一)担任校级领导正职的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 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可以获得现金奖 励。 (二)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 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股权或 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 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三)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 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在三个月内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 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 一年后解除限制。 (四)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 贡献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等情况等。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 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五章 第三十条 人事管理制度 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地方政府要求,深入推进教 学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完善相关人事管理制 度。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充分履行聘用合同、不 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人事处同 意后,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也可以与学校签 - 9 - 订不超过三年的离岗创业协议,明确离岗创业的条件、要求,以 及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 员的兼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所、中心)等可根据学科及人才 发展规划,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 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到本单位兼职。 第三十二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兼具科 技、管理、法律、财务和市场等知识的服务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复 合型人才,通过专业培训、市场聘任等方式提升专业化增值服务 能力与水平,协助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谈判、商业化可行性报告等 工作。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奖惩措施 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二级单位和个 人,其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可作为考核、评优等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本校教职工经委派创办学校占有技 术股份的企业。委派期限、委派期间的工资待遇、医疗等保险由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派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委派 人员在约定期限内可回学校重新竞争上岗,并享有与在校连续工 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享个税优惠政 策。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 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 - 10 - 得税。 第三十六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 校将责令改正,并追缴违法所得。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 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 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我校教职工违反本办法,私自与协作方交易, 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 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恶意虚构技术成熟 程度和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股东损失的;对科技成果 转化收入未转入学校统一账户的;对私自接受协作方现金物品 的;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 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 批评、三年内停止申报各类科技项目、不得晋升职称或解除聘任 等相应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执行过程 中,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准。 - 11 -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 12 - 2020 年 4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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