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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生 手 册 研 究 生 院 学生工作部(处) 二○二○年八月 编印 社 会 主义 核 心价值观 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 校训: 校风: 前 言 我校研究生教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高校思 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 式,健全导师责权机制,加强过程质量监控,实施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战略,着力 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提升广大研究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研究 生教育质量。 科学而系统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是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基础。本手册汇集 了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学校、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广大 导师将立德树人贯穿研究生教育全过程的依据和保障。希望每个研究生都要认真 学习,熟悉本手册中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遵守执行,促进 自身的自我教育和管理,促进自己的全面发展和顺利成才。 因时间仓促,对手册中存在的错误敬请谅解并批评指正。 研 究 生 院 学生工作部(处) 二О二О年八月 目录 目 CONTENTS 录 一、国家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节选)��������������������������������(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7) 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2) 5.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3) 6.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0) 7.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31) 8.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37)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39) 10.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节选)���������������������������������� (4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节选)���������������������������� (44)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节选)������������������������������ (5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节选)���������������������������� (56) 二、学校章程 14. 中南大学章程�������������������������������������������������� (65) 三、培养与创新实践 15.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75) 16. 中南大学研究生入学与注册管理办法������������������������������ (83) 17. 中南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和转导师管理办法�������������������������� (85) 18. 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87) 19. 中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106) 20. 中南大学研究生培养环节工作管理办法��������������������������� (115) 21. 中南大学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实施办法��������������������� (121) 22. 中南大学硕土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规定...���������������� (123) 23. 中南大学学生考试规则����������������������������������������� (127) 24. 中南大学“本-博”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128) ·Ⅰ· 研究生手册 25. 中南大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132) 26. 中南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136) 27. 中南大学在读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138) 28. 中南大学研究生调查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41) 29. 中南大学研究生自主探索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143) 四、学位申请与授予 30. 中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149) 31. 中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152) 32.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154) 33.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管理办法.....�������������� (163) 34.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 (167) 35. 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随机抽查“双盲”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172) 36.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175) 37.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管理办法����������������������� (180) 38. 中南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182) 39. 中南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185) 40.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材料归档管理办法��������������������������� (189) 五、研究生管理 41. 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的实施办法�������� (193) 42. 中南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199) 43. 中南大学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201) 44.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209) 45.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11) 46.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术诚信与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 (216) 47. 中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217) 48. 中南大学学生课堂行为守则(试行)����������������������������� (228) 49. 中南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229) 50. 中南大学学生评优实施办法������������������������������������� (231) 51. 中南大学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办法������������������������������� (234) 52. 中南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36) 53. 中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39) ·Ⅱ· 目录 CONTENTS 54.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意见����������������������� (243) 55. 中南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246) 56. 中南大学学生参加“挑战杯”、“创青春”大学生科创系列竞赛有关规定 (试行)������������������������������������������������������ (247) 57. 中南大学学生活动场地使用管理条例(试行)��������������������� (251) 58. 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254) 59. 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具体办法������������������������������� (261) 60. 中南大学学生请假规定����������������������������������������� (262) 61. 中南大学研究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 (264) 六、条件保障与后勤管理制度 62. 中南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 (267) 63. 中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271) 64. 中南大学学生网络与通信管理办法(节选)����������������������� (274) 65. 中南大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76) 七、服务与生活指南 66. 中南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279) 67. 中南大学学生心理咨询服务指南��������������������������������� (287) 68. 中南大学移动校园门户——中南e行������������������������������ (289) 69. 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简介������������������������������� (290) ·Ⅲ· 一、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节选)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 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 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 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 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 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 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 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 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 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 绝招收。 第十条 自由。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 1 研究生手册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 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 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 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 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 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 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 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 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 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 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 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 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 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 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2 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 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 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 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 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 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 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 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 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 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 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 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 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 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 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 生提供帮助。 3 研究生手册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 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 管理。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 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处罚。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 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 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 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 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 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 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第四条 位: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 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 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 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 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 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 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 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 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 5 研究生手册 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 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 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 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 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 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 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 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 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 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 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 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 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6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 施 办 法 (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 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 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 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 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 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 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中。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 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 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 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中。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 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 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7 研究生手册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 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 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 安排进行。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 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申请硕士学位人 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 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 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 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 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 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 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 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 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 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 8 国家法律法规 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 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 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 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 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 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 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 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 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 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 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 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 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 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 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 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 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 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 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 9 研究生手册 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 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 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 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 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 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 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 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 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 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 (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 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 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 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10 国家法律法规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 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 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 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 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 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己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 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 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 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细则。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 11 研究生手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 订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 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 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 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 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 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 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 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 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 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 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 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12 国家法律法规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 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 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 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 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 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 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 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 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 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 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 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13 研究生手册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 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 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 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 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 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 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 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 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 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 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 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 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 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 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 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 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 14 国家法律法规 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 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 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 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 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 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 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 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 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 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 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 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 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 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 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 15 研究生手册 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 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 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 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 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 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 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 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 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 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 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 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 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 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16 国家法律法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 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 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 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 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 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 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 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 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 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 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 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 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 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 17 研究生手册 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 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 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 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 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 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 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 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 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 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进行宗教活动。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 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 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 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 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 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 18 国家法律法规 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 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 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 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 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 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 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 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 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 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 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 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下列内容: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 19 研究生手册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 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 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 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 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 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 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 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 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 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 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 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 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 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 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 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 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 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 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 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 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 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 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 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 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 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 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 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 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 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责任。 21 研究生手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 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 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 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 准。 22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 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 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 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 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 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 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 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 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 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 23 研究生手册 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 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 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 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 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 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 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 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24 国家法律法规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 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 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 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 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 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 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 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 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 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研究生手册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 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 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 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 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 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 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 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 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 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 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 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26 国家法律法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 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 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 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 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 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 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 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 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 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 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 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 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 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 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 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 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 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27 研究生手册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 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 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 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 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 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 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 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 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 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 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 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 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 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 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 救。 28 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 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 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 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 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 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 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 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29 研究生手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学〔2005〕5号)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 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 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 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 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 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 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 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 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 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 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 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 护环境,珍惜资源。 30 国家法律法规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 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 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原则。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 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 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 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 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 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 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 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 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 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 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 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 31 研究生手册 与审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 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 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 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 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 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 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 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条件: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 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 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 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织开展调查。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 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 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 32 国家法律法规 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 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 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 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 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 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 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 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 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 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 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 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 定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 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 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 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33 研究生手册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 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 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 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 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 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 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 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 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 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以下内容: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34 国家法律法规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 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 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 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 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 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 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 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社会监督。 监 督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 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 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 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35 研究生手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 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 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 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 36 国家法律法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 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 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 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 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 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 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 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 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 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 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 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 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 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 37 研究生手册 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 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 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 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 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 (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 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 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 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 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 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 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 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 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38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节选)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 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 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39 研究生手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 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 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 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 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 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 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 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 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 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 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 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 40 国家法律法规 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 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 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 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 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 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 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 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 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 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 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 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 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 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 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1 研究生手册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 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 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 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 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 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 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 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 42 国家法律法规 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 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 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 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的赔偿责任。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 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 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 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 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 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 (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43 研究生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节选)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 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 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 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 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 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 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 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 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 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 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 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 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 44 国家法律法规 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 法权益。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 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 作。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 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 告。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 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 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 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 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 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 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 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 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 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5 研究生手册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 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 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 品,不得运输、寄递。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 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 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 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 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 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 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 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 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 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 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 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 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 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第三十条 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 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 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 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 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 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 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 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 境证件作废。 第四十条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 46 国家法律法规 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 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 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 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 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调 查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 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 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 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 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 除有关措施。 47 研究生手册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第五十六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 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 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 责人担任指挥长。 第五十七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 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 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第六十条 的人身安全。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 第六十三条 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 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 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 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 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 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 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 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五条 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 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 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 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48 国家法律法规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 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 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 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 的,应当补偿。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 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 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 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 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 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 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 第八十一条 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 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 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 49 研究生手册 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 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 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 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 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 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 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 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 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 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 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 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0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 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 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 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 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 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 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 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 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 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 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 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十五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 51 研究生手册 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 主的各项权利。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 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 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 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 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 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 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 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 和世界和平。 第二十三条 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 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 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 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 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 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 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二十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 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共同 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 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 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 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 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 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国家安全 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 52 国家法律法规 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第三十四条 安全的任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 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 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 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 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 第四十四条 工作机制。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 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第五十一条 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 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 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 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 时上报。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查评估。 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 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 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 国家安全风险。 第六十二条 度。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 第六十三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央 53 研究生手册 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第六十四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 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六十五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 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 第六十六条 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 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 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第五章 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七十四条 殊人才。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 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 民国家安全意识。 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 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 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 为。 54 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十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 权利。 第八十三条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 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55 研究生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节选) (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 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 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罪的原则。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 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 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 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 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 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 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七条 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56 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 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 益; (二)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 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 人员。 第十条 制度。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 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 活。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 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 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 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 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 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57 研究生手册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 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 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 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 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 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 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四十一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 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 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第四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 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 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 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 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 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 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体负责组织。 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 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58 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 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第四十六条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 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 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六条 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 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 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 强迫或者摊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 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 59 研究生手册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 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 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 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 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 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 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六十八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 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九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 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 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 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 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 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 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 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 60 国家法律法规 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 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 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 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 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 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 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二、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 中南大学章程 (2014年9月3日教育部核准生效。根据2018年5月18日教育部核准的 《中南大学章程修正案》修正) 序 言 中南大学由原隶属卫生部的湖南医科大学、隶属铁道部的长沙铁道学院与直属 教育部的中南工业大学于2000年4月29日合并组建而成,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 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2017年经国务院批准入选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南大学(英文名称为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英文 缩写为CSU)。 学校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932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由国务 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 部事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的校训为“知行合一、经世致用”。 第六条 学校的校风为“向善、求真、唯美、有容”。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 级专门人才。 学校将不断提高办学水平贯穿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 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工作之中,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贡献。 学校的办学定位是建设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 制学历教育,同时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 65 研究生手册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规模与形式。 第九条 学校设置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 学等方面的学科门类。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 学位。 学校依法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者杰出社会 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中南大学委员会 第十一条 (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 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组织 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 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履 行职责。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 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各项行政工作。 校长的职权和职责是: (一)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拟订发展规划,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拟订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组织机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 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通过校务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 重大问题,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党委领 导下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校长工作报告、学校财务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的 66 学校章程 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与学校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 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 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 使职权。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 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 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 成,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 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四年为一届,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核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通过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通过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五)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或单位组成,旨 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对学校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 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四章 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中共中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中南大学监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行政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 学校规定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内设机构 学校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学校发展情况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 67 研究生手册 门、学院、直附属单位、后勤系统、附属医院等二级机构。 各级科研平台(基地)机构设置需由学校审核确定。经学校批准独立建制的实体 科研机构,按学校规定管理。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党政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学校以事业发展为目标,根 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自行设置的教学科研机构。学校本着事权相宜 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 相对独立自主运行。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 第二十三条 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 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职责,保证监督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 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支持院长行 使职权。 学院党委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置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由全体教学科研人员(含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选举产生。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和学院教授委员会议事 规程行使职权。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届教授委员会 成员中在职院领导数不超过1/3,上届委员会成员数不超过2/3,院长、书记不参加 教授委员会。 学院教授委员会代行学院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直附属单位是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文献、档案、网络信息等 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的机构。 学校建立与学校办学目标相适应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学校附属医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三位一体的非营利性组织, 按程序审批后享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附属医院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院长全面负责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 作,重要事项应当经医院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同意。 学校设置医学教育工作委员会,在学校领导下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附 属医院及其他医学教育机构的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 附属医院接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业务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 成。 68 学校章程 策聘用教职工。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工选拔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职务晋 第三十二条 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奖惩等规章制度。学院可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在学校授权范 围内制定相应工作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 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相应薪酬和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 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四)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所在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依法维护和保障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术自由。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 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 工结合学校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三十九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 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学研究、进修活动期间,依 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 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学 生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和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69 研究生手册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 业标准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关涉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 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对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等奖励表彰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 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法给予相应纪律 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部分委员由学生担任,支持学生直接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 建议。 第四十六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其章程开展 工作。学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席或列席学校相关会议。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生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学校支持其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对于不具有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 行制订相关规定,学生依据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章 校 友 第四十八条 校友是指在中南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 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中南大学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为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 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其宗旨是: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 强国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学 70 学校章程 校的发展和中华民族的富强做出贡献。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校友总会指导下成立具 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五十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 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对学校和社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 誉称号。 第九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 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 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 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 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 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教职工、学生、有关部门和社会各 界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资产 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 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校 有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 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就发展规划、争取社会资源等重大事项咨询校外 专业人士或社会中介组织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和互利合作,主动服务国家和区 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国家、行业、地方和社会发展提供科技、人才与智力支持。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校、研究机构等组织或团体的交 流与合作。 71 研究生手册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面向国内外各界筹措资金, 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十一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徽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标,色彩为蓝、白。创意源自传统的中国结造型。图 形以“中南大学”英文缩写字母“CSU”为结构中心,形成中国结造型。正下方有 “中南大学”中文字样,正上方为环形英文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大写字样,左右下侧方各由10条线连接内外圆。 徽志蓝色色标为CMYK:90.50.10.0,象征:科技人文的结合,海纳百川的包 容。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中南大学”字样的长方形证章。教师 徽章为深红底金字,研究生徽章为蓝底金字,本科生徽章为绿底金字;所有长方形证 章都以金色包边。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旗有红、蓝两色,图案是学校徽志、中文校名、中英文校 名三种形式,图案或者文字为反白色。 第六十四条 校歌(待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是4月29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校务会议审 第六十六条 议,并经中国共产党中南大学委员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议提议修改,校务会议审议的章程修正案报 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提交中国共产党中南大学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国务院 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 章程为准。 学校各部门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报中国共产党中 南大学委员会审议核准。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中国共产党中南大学委员会授权其常委会行 第六十九条 使。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72 三、培养与创新实践 培养与创新实践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大研字〔2019〕54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 第一条 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指导原则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 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 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 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 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 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 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 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 第五条 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 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 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 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 75 研究生手册 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可予保 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自愿到基层部门工作锻炼的; (二)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医院诊断在1年内可治 愈的; (三)申请自主创业或自愿入伍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属于第八条(三)情况的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入 学申请,由二级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审核,按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病保留入学 资格者应同时提交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状况诊断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 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 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 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 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 校学习,经中南大学附属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正式上课前,研究生要交清本学年的所有费用,在规定时间 内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履行暂缓注册手 续。开学三周内,二级培养单位将无故未注册名单上报研究生院。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 册。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博士生五年。 学制与学习年限 我校研究生的学制:硕士生三年,博士生四年,本科毕业直接攻读 优秀硕士生可以提前半年毕业,优秀博士生可以提前一年毕业。提前毕业的具体 条件由各二级培养单位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等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提前毕业研究生材料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76 培养与创新实践 直博生四年以后与硕博连读生三年以后才能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继续培养。 第十三条 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硕士生五年,博士生七年。 非全日制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硕士生六年,博士生八年。最长学习年限计算截止 日期为当年8月31日。 研究生院于每年九月份对超过学校规定的学制和最长学习年限仍未毕业的研究生 开展学籍清理工作。 超学制研究生的学籍清理程序: 第十四条 (一)二级培养单位负责通知本单位所有的超学制研究生办理延期学习手续。对 于确实难于联系的研究生,可在二级培养单位的网站上公告告之; (二)超学制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检查表》和延长学籍申请 书,经导师同意后,报二级培养单位审核; (三)二级培养单位汇总同意延期学习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主动退 学和予以退学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按照退学的有关程序处理。 导师、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当注意跟踪超学制的研究生学习进展情 第十五条 况,督促其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二级培养单位应当于研究生最长 学习年限届满前1年向其发出书面学业警示。 对于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毕业或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 生,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根据个人 培养计划按学期选修课程,研究生选修课程必须遵守学校的规定,研究生课程学分应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研究生应当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培养环节的训练(以下统称 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 研究生成绩单应真实、完整的记录学生学习情况,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 绩单上标注“重修”字样。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按学校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执行。可以申请参加校外 单位课程学习,学校审核同意后,对所修课程成绩(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须参加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硕士 研究生须参加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未按期通过者作退学处理,其中硕博连读生和直博 生未按期通过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可转为硕士研究生或作退学处 理。具体要求按学校培养环节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开卷、笔试闭 卷、笔试和口试相结合、课程论文等;成绩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A+, A,A-,B+,B,B-,C+,C,C-,D)。考核不合格(成绩在59分以下或为D) 77 研究生手册 的课程须在下一次开课时重修。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加权平均绩点 (GPA)是研究生课程绩点乘以学分的累加除以总学分。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百分制 100-90 89-85 84-82 81-78 77-75 等级制 A+ A A- B+ B 绩 4 3.7 3.3 3.0 2.7 百分制 74-72 71-68 67-63 62-60 59-0 等级制 B- C+ C C- D 绩 2.3 2.0 1.5 1 0 点 点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 第二十一条 分,予以保留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 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招生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校原则上不受理转学、 转专业。如因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或学科专业调整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申请手 续应在第二学期结束前办理。 以专项计划招生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 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按学校研究生转专业和转导师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 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研究生转出: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由转入学校负 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 入,报省教育厅确认,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二)研究生转入: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校同意,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 件及相关证明,经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第二十五条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78 培养与创新实践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转学情况,我校将予以公示,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我校报 所属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 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 学业。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中南大学附属医院确诊在短期内能够治愈,需 要休养治疗的; (二)一学期累计病假和事假超过4周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进行创新创业的; (五)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 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 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公派到国外进行联合培养的、学校资助赴国(境)外学习的、 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必须办理有关手续,经研究生院审批。未经批 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读研究生自行联系出国学习的,应当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 为一年。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导师签署意 第三十一条 见,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按审批表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 理。 第三十三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提交复学申请, 经二级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须提交三级甲等以 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有违法乱纪行 79 研究生手册 为,按《中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新学期开学后超过2周不按规定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未履行暂缓注 册手续的; (二)全学程累计3门学位课不及格(含重修及格);或全学程2门学位课不及格 经重修后仍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不及格经两次重修后仍不及格。学位课包括公共学 位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 (三)经考核,不宜继续培养; (四)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培养活动; (六)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 合格的; (七)经中南大学附属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按《中南大学研究生退学审批表》的程序办理手续, 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二级单位 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 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1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湖南 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离 校。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实现就业的,由学校报湖 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没有聘用单位 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 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 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 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 申诉的,学校或者湖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80 培养与创新实践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 第四十三条 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同 意,方可进行毕业或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毕业前研究生要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所在的二 级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工作。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 方面,如政治态度、思想意识、科研或专业能力、健康状态等。 第四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 证书。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在最 长学习年限内可以修改论文再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授予学位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答辩通过当 日时间。 第四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毕业,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 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学满1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研究生 学习未满1年或虽满1年但成绩不合格退学的,或被开除学籍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研究生,不再享受在籍学生各项权利,并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就业,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 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学校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 第五十条 (结)业证书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平台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学 第五十一条 籍,学校不发给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 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 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81 研究生手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招生时录取为全日制的研究生不能转为非全日制研究生;录取为 非全日制的研究生也不能转为全日制研究生。 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将全日制研究生的档案转出。对擅自将全日制研究生档案转出 或者骗取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单位及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 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南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大研字〔2012〕29号)同时废止。2016级及以前年 级研究生的学制按招生录取时确定的学制执行。2016级及以前年级研究生的学籍清 理工作按《中南大学超年限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大研字〔2015〕1号)执 行。上述研究生毕业后,该细则失效。 82 培养与创新实践 中南大学研究生入学与注册管理办法 (中大研究生院字〔2017〕4号)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健全学生注册管理 制度,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南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大研字〔2017〕194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和非 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按录取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持录取 通知书、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等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报到日期过后两天内,二级培养单位将本单位新生报到情况上报研究生院培 养办。 第四条 入学手续。 二级培养单位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 二级培养单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 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应当要求学生如实说明情况。二级 培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情况上报研究生院招生办,研究生院招生办查证属 实的,依规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可 予保留入学资格: (一)自愿到基层部门工作锻炼的; (二)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医院诊断在1年内可治 愈的; (三)申请自主创业或自愿入伍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属于本款第三项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由本人在开学前提出申请,二级培养单位主 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经研究生院同意后,予以保留入学资 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同时提交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状况诊断证明。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研究生院招生办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二级 培养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83 研究生手册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 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八条 经查实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 格,经研究生院招生办查实后,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 第九条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中南大学附属医院诊 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二级培养单位督促研究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十条 新生入学审查合格后,研究生院培养办按照教育部的时间规定,在学信 网上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 新生注册程序:新生在开学后两周内,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进行注册。网上注册成功后,持本人的研究生证到二级单位研究生教育干事处,加盖 注册章,注册手续全部完成。 第十二条 学期注册程序:在读研究生应每学期在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学期注册。 研究生通过校园内的触摸屏刷校园卡或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网上 注册成功后,持本人的研究生证到二级单位研究生教育干事处,加盖注册章,注册手 续全部完成。 第十三条 开学后四周内,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干事将本单位放弃入学资 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名单在系统里提交,同时导出 纸质材料,由经办人签名、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名、加盖行政章后,交研究生院 培养办。 第十四条 除休学、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外,所有在读研究生均应进行学期注册, 包括办理了延期学习手续的研究生,以及目前在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或按培养计划目前在校外实习的研究生。 第十五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不能注册。因家庭经济困 难等原因无法交费的,应当在注册期内联系本二级培养单位的辅导员,提交相关的证 明材料,申请绿色通道。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注册的研究生,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本人所在 二级单位研究生教育干事请假,申请暂缓注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为有 效。请假期限最长两周。到期后一周内要补办完成所有的注册手续(网上注册和研究 生证盖注册章);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之外,学校可以 根据《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84 培养与创新实践 中南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和转导师管理办法 (中大研字〔2019〕55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升培养质 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南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取得我校学籍 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条 申请: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 (一)导师因故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的; (二)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的; (三)因研究生本人在学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经学校附属医院证明不宜在原 专业继续学习的; (四)有其他特殊、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研究生申请转导师,原则上应在学制时间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申请者应 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申请表》。拟转入的导师当年须具备研究生 招生资格,且连同申请者在内指导的当届同层次研究生人数不超过3人(不含专项计 划)。 研究生申请在同一个二级培养单位内转导师,须经转入、转出导师同意,并由研 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二级培养单位将申请表提交研究生院 审批。跨二级培养单位转导师的,还必须由拟转入的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 意,再由转出的二级培养单位提交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应在入学第二学期结束前办理完相关手续。申 请者应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申请表》。 以一级学科录取的研究生,申请转入其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学科方向,须经导师同 意,并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二级培养单位将申请表、 转入后重新修订的个人培养计划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 专业。 除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原因、学校学科专业调整外,不允许跨一级学科转 研究生申请跨一级学科转专业,经转入、转出导师同意,转出二级培养单位主管 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组织5人以上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 笔试、面试,考试科目为拟转入专业2-3门专业课。二级培养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出 85 研究生手册 具具体意见,经转入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将考核材料、二级培养单位 意见、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以及转入后新的个人培养计划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院 审批同意后方可转专业。临床医学不接受跨一级学科申请转入。 第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 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的有关 规定,不适宜继续按照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研究生,可申请转为相同学科专 业的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七条 若导师不同意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申请,或者研究生转导师无导师接 收者,研究生确有特殊原因的,可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由二级培养单 位研究决定,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八条 获批准转专业的研究生须执行转入专业的同届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允许转专业: (一)跨学位类别的(除本办法第六条外); (二)申请二次转专业的; (三)以专项计划招生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约定 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86 培养与创新实践 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中大研字〔2020〕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加大研究生奖助学金投入,促进拔 尖创新人才培养,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 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 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 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 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号)等文件 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助学金种类、标准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 校长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校级奖励金等。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 研究生。 奖励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奖学金名额以教育 部当年实际下达指标为准。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由中央财政及学校统筹经费设立。用于奖励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 极进取的优秀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每年9月按学年进行动态评定。 博士生学业奖学金一年级新生不分等级;高年级研究生(指二年级及以上基本学 制内研究生,下同)分三个等级。 硕士生学业奖学金一年级新生分二个等级;高年级研究生分三个等级。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等级及奖励标准见表1。 87 研究生手册 表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等级及标准 奖励标准 培养类别 等级 获奖比例 (万元) 新生 不分等级 100% 1.5 一等 30% 1.8 二等 60% 1.3 三等 10% 0.5 推免生 100% 1.0 非推免生 100% 0.8 一等 30% 1.2 二等 60% 0.8 三等 10% 0.5 博士生 高年级 新生 硕士生 高年级 (三)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主要面向已取得较突出学术或技术研究成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卓越奖、拔尖奖、创新奖。具体设置等级及奖励 标准见表2。 表2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设置等级及标准 奖学金等级 奖励标准(万元) 获奖名额 卓越奖 9.6 5 拔尖奖 4.8 30 创新奖 2.4 400 (四)研究生助学金 研究生助学金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及导师助学金三部分组成。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资助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1.5万元,硕士生每 生每年0.6万元。 学校助学金:由学校统筹利用财政经费、学费收入等资金承担,资助标准为:博 士生每生每年0.5万元,推免硕士生每生每年0.2万元,其他硕士生不设立。 导师助学金:由导师从科研项目经费或附属医院自筹经费中设立支出。享受导师 助学金的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二级单位及导 师制定。导师助学金最低资助标准见表3。 88 培养与创新实践 表3 导师助学金最低资助标准 导师助学金资助标准 学科门类 博士研究生 (金额:万元/年) 硕士研究生 (金额:万元/年) 人文社科类 0.4 0.15 管理学 0.5 0.2 理学、医学(不含临床医学) 0.6 0.25 工学 0.8 0.3 临床医学 1.8 1.6 非全日制研究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导师助学金由导师自行确定。 (五)各类校级奖励金 社会各界在学校设有多类校级奖励金,是由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或个人捐 赠设立的支持中南大学教育的公益项目。奖励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根据教育基金会 奖励金有关评审办法,由学校教育基金会奖励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全日制研究生享 受研究生助学金,同时可以申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组织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每年9月份组织评审,获评学业奖学金一等奖的研究生方 可获评国家奖学金或校长奖学金创新奖,但不能同时获评国家奖学金或校长奖学金创 新奖;获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方可获评校长奖学金卓越奖或拔尖奖。超过基本学制 学习年限但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可申报获评校长奖学金卓越奖或拔尖奖。 第六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由校院两级进行评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 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本科生院、纪 委、监察处、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及5-7名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下设评审领导小 组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改革总体规划及有关政策;统筹领 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 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 理人员、3-5名研究生代表组成。 评审委员会负责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负责组织研究生奖助 学金初步评审等工作;裁决学生对初评结果的申诉。 89 研究生手册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 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 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 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透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 息。 第九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评研究生奖学金: 1.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指:公共学位课、学科基础课、专业 课,下同)学分要求者; 2.参评时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本办法及附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未按期完成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博士生资格考试或博士生中期考核者; 4.本学年未按时注册者; 5.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6.上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7.上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8.上学年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9.上学年存在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不当行为者。 第十条 创新成果认定以提供原件为准。如有多个第一完成人,按贡献大小进 行分摊。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的创新成果,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的奖学 金。 第四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类校级奖励金全额一次性 发给获奖研究生。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每年按10个 月分月发给研究生。导师助学金由导师按期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并按学校规定发 放给研究生。临床医学研究生的导师助学金由临床医院统一发放给研究生。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 学等手续的,学校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十三条 提前毕业研究生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颁发毕业证书的下月起,停发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和研究生助学金。 90 培养与创新实践 第五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要自觉遵守国家、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向研究生院等部 门举报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采取伪造、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研究生奖学金的,一经查实, 取消其资格,收回已发放的研究生奖学金和奖励证书(或荣誉证书),并按学校有关 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应加强研究生管理,对确实没有脱产学习或未按学校要求 按时将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学校而享受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的全日制研 究生,研究生导师应及时反映到所在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报研究生院。否则,一经 发现,收回全部已发放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档案管理。不得擅自将全日制非定向就 业研究生档案转入或转出学校。原在职考取研究生,如通过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开 具不实“工资关系转移函”等方式弄虚作假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的,按骗取学 校奖助学金有关规定处理。研究生所得的各类奖助学金由二级单位和导师负责追回, 并对研究生所在二级单位和导师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在组织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 理,认真做好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如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 法行为的,按《中南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中大研字〔 2019〕65号)处理。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加强研究生思想教 育工作,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对研究生的各项管理要求,并做好各项政策宣讲和解释工 作。 第六章 第二十条 附 则 本办法中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见附件1至4。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日常解释。原《中 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18〕22号)、《中南大学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18〕23号)、《中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18〕24号)、《中南大学拔尖博士生校长奖学金管理办 法》(中大研字〔2018〕25号)、《中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中大研字〔 2018〕26号)同时废止。 91 研究生手册 附件: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3.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实施细则 4.研究生助学金实施细则 5.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表 6.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7.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 (注:附件5-7在研究生院官网下载专区学籍奖助处下载) 92 培养与创新实践 附件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 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 业。 第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 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直博生按照 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学生工作等活动。 第四条 研究生创新成果须符合学校和二级单位评定要求。创新成果认定周期为 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基本学制内最后一学年可延长至申报截止日)。 一等学业奖学金创新成果基本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 学年度创新成果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以中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 者已发表(在线发表即可视为正式发表,下同)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术论文:学校核定的一级学科重要期刊目录A、B、C级期刊(包括SCI、SSCI 或A&HCI英文期刊Q1、Q2、Q3、Q4区和中文类重要期刊顶尖和权威、核心级期 刊,下同)发表。 人文社科类等学科专业(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管理学、艺术 学,下同)须在B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C级期刊发表论文2篇。 理、工、医类等学科专业须在B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C级期刊发表论文 2篇;或中国计算机学会认定的B类及以上会议论文1篇。 2.以中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研究生本人以第一申请人(或导师为第一申请 人,研究生为第二申请人)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 3.获国际、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奖励,且排名前三。 93 研究生手册 4.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 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且有证书。 5.以主要完成人完成著作或专著1部; 6.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作品(含文学、艺术、美术等作品)创作奖二等奖及以上 (个人排名前三)。 7.作为主要成员(个人排名前七)提交的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或被省部级行政部门采纳。 8.做出特殊贡献,取得突出社会或经济效益。 (二)硕士研究生 学年度创新成果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以中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 者已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人文社科类等学科专业须在SCI、SSCI或A&HCI、CSSCI或C级及以上期刊发表 论文1篇。 理、工、医类等学科专业须在SCI、EI收录期刊或C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 或中国计算机学会认定的C类及以上会议论文1篇。 2.以中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研究生本人以第一申请人(或导师为第一申请 人,研究生为第二申请人)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 3.获国际、国家级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奖励,且排名前三或省级学科竞赛一等 奖,排名第一。 4.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及以上奖励,排名前八。 5.以参与完成人完成著作或专著1部,或第一完成人(或导师第一,个人排名第 二)授权软件著作权1项。 6.获得省部级以上作品(含文学、艺术、美术等作品)创作奖三等奖以上(个人 排名前五)。 7.作为主要成员提交的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产生重大影响或被省部级行政部 门采纳。 8.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一定社会或经济效益。 第五条 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创新成果等要求,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参 照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要求制订。 第六条 因未按期完成学位课程学分或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可酌情考虑研究生学位课程成绩,申请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博士研究生在Nature、Science、Cell等自然科学期刊,硕士研究生在A级 期刊以中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发表论文1 篇,可直接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 (二)如符合评定一等学业奖学金创新成果参评条件之一,可申请参评二等或三 等学业奖学金。 94 培养与创新实践 (三)“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全日制研究生可申 请参评二等或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 研究生新生根据研究生考试成绩、复试成绩、思想道德品质、创新能力及学校有 关规定,经复试小组和导师考核与推荐,初定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经 各二级单位审核、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新生入学后,各二级单位负责对研究生人事档案到校情况,研究生工资关系(应 届毕业生无工资关系)转入学校情况进行审核,并将档案、工资关系录入研究生教育 管理信息系统,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结合研究生学籍 及注册情况,确定并公示研究生新生获学业奖学金等级情况。 第八条 高年级研究生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进行动态评定,在符合学校及二级单位基本申请条件基 础上,根据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学年内创新成果及社会实践工作等综合 业绩,在学校分配指标范围内,由各二级单位按本单位制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 细则进行评定。 (一)每年9月,研究生院根据国家、学校有关文件要求,下发学业奖学金评审 通知及推荐名额和奖励等级标准,各二级单位具体组织评定。 (二)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 金申请表》(见附件5)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各二级单位对研究生提交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 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单位评奖细则进行评定,将评奖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 日后,报研究生院。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将制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送研究生院审核并 备案,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各项评定指标体系。如需更改评定指标体系,各二 级单位应当报研究生院重新审核并备案,并在评定前向学生公示更改内容。 第十条 校评审领导小组对二级单位评审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 工作日以上。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二级单位公示阶段向二 级单位提出申诉,二级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二级单位 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通过校园卡发放给 95 研究生手册 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表》存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年限均为基本学制年限。超过基本学制 年限的,不再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 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创新奖,但不能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研究生校长奖 学金创新奖。 第十六条 博士生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者,如仍在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年限内, 可参与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评定。 第十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如符合享受学业奖学金条件,入学第一学年学 业奖学金按招生录取通知书上金额发放,第二学年后参与实际入学同年级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动态评定。 第十八条 保留学籍或休学研究生如复学后,仍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参与同年 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评定。超过基本学制年限,不再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 定。 96 培养与创新实践 附件2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表现优异的全 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 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直博生第一学年按照硕士 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第二至第五学年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八年制学生第 七学年、第八学年以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研究生除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外,创新成果还须满足以下基 本要求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 1.以中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 者已发表学术论文(除Nature中的letter外,只限Article)的基本要求: 人文社科类等学科专业须在A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B级期刊发表论文2篇。 理、工、医类等学科专业须在A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B级期刊发表论文2篇; 或中国计算机学会认定的A类会议论文1篇。 2.以中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研究生本人以第一申请人(或导师为第一申请 人,研究生为第二申请人)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 3.获国际、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一。 4.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 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五。 5.以第一完成人完成著作或专著1部。 6.获得省部级以上作品(含文学、艺术、美术等作品)创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 第一;或导师第一,个人排名第二)。 97 研究生手册 7.作为主要成员(个人排名前五)提交的咨询报告(研究报告)产生重大影响或 被省部级行政部门采纳。 8.作出特殊贡献,取得突出社会或经济效益。 (二)硕士研究生 1.以中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 者已发表学术论文(除Nature中的letter外,只限Article)的基本要求: 人文社科类等学科专业须在SCI、SSCI或A&HCI期刊,或C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 文1篇。 理、工、医类等学科专业须在SCI收录期刊或B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EI 收录期刊、C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中国计算机学会认定的B类及以上会议 论文1篇。 2.以中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研究生本人以第一申请人(或导师为第一申请 人,研究生为第二申请人)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 3.获国际、国家级学科竞赛二等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一。 4.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五。 5.以第一完成人(或导师第一,个人排名第二)完成著作或专著1部。 6.获得省部级以上作品(含文学、艺术、美术等作品)创作奖三等奖及以上(个 人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个人排名第二)。 7.作为主要成员(个人排名前八)提交的咨询报告(研究报告)产生重大影响或 被省部级行政部门采纳。 8.作出特殊贡献,取得突出社会或经济效益。 第五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创新成果不 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基本学制期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 评资格。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能参评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 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指标分配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指标,学校按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规模、学年度研究 生高水平创新成果产出、上学年二级单位评审情况等将推荐指标分配至各二级单位, 并对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评审要求,下发评审通知及推荐名额。 98 培养与创新实践 (二)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 表》(见附件6)一式两份、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二级单位公布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汇总材料(含课程学习成 绩、创新成果、参与社会实践、奖惩情况等) (四)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对参评研究生的各 项成果进行评定,并将综合评定明细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确定公开答辩研究生名 单。 (五)二级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公开答辩。 对当年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 顾其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对于已入学的学术学位高年级研究生, 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学术成果;对于已入学的专业学位高年级 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六)二级单位根据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创新成果及社会实践工作 等综合业绩和研究生答辩情况,择优等额推荐拟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单,在本单位 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推荐获奖名单报研究生院。 (七)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二级单位推荐对象进行审定,确定名单并在校 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审定结果上报教育部。 第九条 在二级单位公示阶段,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向所在二级单位评审委员 会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对反映问题属实的,二级单位应及 时对公示内容进行更改说明。 如申诉人对二级单位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 请裁决。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对反映问题属实的,应及时对公示内 容进行更改说明。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存入研究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 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 生,同一学年可以申请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卓越奖或拔尖奖)。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须在本细则规定的框架体系下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 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并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如 遇本细则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二级单位评审委员会报评审领导小组,由评审 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在组织评审工作中,确因学生达不到评审基本条件而无法完 99 研究生手册 成分配名额,应及时将多余名额退回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授权研究生院根据各二级单 位申报情况将此部分名额进行重新分配。 第十五条 对二级单位上报的未达到评审基本条件的研究生,评审领导小组授权 研究生院核实情况后将此部分名额进行重新分配,并削减下一年该单位对应指标数。 100 培养与创新实践 附件3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环境,吸引优质生源,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业, 调动研究生从事学术研究和科研实践的积极性,提升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学校决定 设立研究生校长奖学金(以下简称校长奖学金)。 第二条 校长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已取得较突出学术或技术研究成果的 研究生,鼓励研究生争取原创性研究成果和技术成果。分设三个等级:卓越奖、拔尖 奖、创新奖。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基本学制学习年限内非定向就业研究生(超过 基本学制学习年限但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在读研究生可申请校长奖学金卓越奖或拔 尖奖)。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9月评选一次,坚持严格考核、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校长奖学金申请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攻读学位期间已取得重要学术价值科研成 果,理论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创新成果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 一: 卓越奖和拔尖奖:1.发表论文须中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 者;2.发表论文除Nature中的letter外,只限Article;3.专利需以中南大学为第一完 成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申请人。 卓越奖: 1.在Nature、Science、Cell一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 2.学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类A1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 3.单项专利转让1000万以上或2个PCT国际授权专利。 拔尖奖: 1.人文社科类等学科专业须在B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A级期刊发表论 文1篇); 理、工、医类学科等学科专业须在B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A级期刊发 101 研究生手册 表论文1篇); 2.ESI前1‰高被引论文发表1篇; 3.单项专利转让300万以上或1个PCT国际授权专利。 创新奖: 1.以中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 者已发表学术论文(除Nature中的letter外,只限Article)的基本要求: 人文社科类学科专业须在A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B、C级期刊发表论文2篇 (其中B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 理、工、医类等学科专业须在A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B、C级期刊发表论文2 篇(其中B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中国计算机学会认定的A类会议论文1篇; 2.以中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研究生本人以第一申请人(或导师为第一申请 人,研究生为第二申请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 3.获国际、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二; 4.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 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七; 5.以第一完成人(或导师第一,个人排名第二)完成著作或专著1部; 6.获得省部级以上作品(含文学、艺术、美术等作品)创作奖二等奖及以上(个 人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个人排名第二); 7.作为主要成员(个人排名前六)提交的咨询报告(研究报告)产生重大影响或 被省部级行政部门采纳; 8.作出特殊贡献,取得突出社会或经济效益。 第三章 申请和评选 第六条 学校根据二级单位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规模、研究生高水平创新成果 产出、上学年二级单位评审情况等下达二级单位校长奖学金创新奖的推荐指标,并对 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校长奖学金(卓越奖和拔尖奖) 不下达推荐指标,由二级单位组织研究生向学校申报。 第七条 二级单位在组织评审工作中,确因学生达不到评审基本条件而无法完成 分配名额,应及时将多余名额退回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授权研究生院根据各二级单位 申报情况将此部分名额进行重新分配。 第八条 二级单位组织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 请表》(见附件7),交指导教师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后,将课程成绩表、创新成果原 件及复印件等支撑材料一并交二级单位。 第九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申请资格审核。二级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 委员会按照学校评选基本条件,对参评研究生的各项创新成果进行评定,并将综合评 定明细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确定公开答辩研究生名单;组织公开答辩,分别确定 102 培养与创新实践 卓越奖、拔尖奖、创新奖推荐评选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 议后,向研究生院分别提交卓越奖、拔尖奖、创新奖推荐名单。 第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复核校长奖学金候选人资格,并组织专家对校长奖学金 (创新奖)候选人进行评审,同时组织对校长奖学金(卓越奖和拔尖奖)候选人进行 校级公开答辩与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 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在二级单位公示阶段,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向所在二级单位评审委 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对反映问题属实的,二级单位应 及时对公示内容进行更改说明。 如申诉人对二级单位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 请裁决。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对反映问题属实的,应及时对公示内 容进行更改说明。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校长奖学金从获得当年9月起,每年按10个月(7月、8月不发放)通 过校园卡管理中心发放。《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存入研究生学籍档案。颁发荣 誉证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可多次申请校长奖学金,但已获批的校长奖学金申报材料中的 创新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获奖研究生在奖学金发放学年内保留学籍、休学或受到处分者,其校 长奖学金停发且不补发;在奖学金发放学年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其校长奖学金从 答辩通过的下月起停发。 第十五条 获得校长奖学金(卓越奖和拔尖奖)的研究生创新成果,当年可同时 用于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不能同时获得校长奖学金(创新奖)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03 研究生手册 附件4 研究生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及导师助学金三部分组成。 第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 究生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助学金。直博生 按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助学金。 第二章 研究生助学金评审 第三条 获得研究生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综合表现优秀,能按导师和学校要求完成相关的科研和学习任务; (四)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和注册; (五)基本学制学习年限内的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助学金确定。复试录取时,由各二级单位初步确定其是否享 受研究生助学金。每年9月新生报到后,各二级单位负责审核研究生档案、工资关系 到校情况和全脱产情况,报研究生院审定研究生获助学金名单,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 示3个工作日。 第五条 高年级研究生助学金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审核一次,与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一致。 每学年评定时,各二级单位要按规定严格审查研究生脱产学习情况和学籍异动情 况,并在研究生助学金申请表中确定研究生助学金类别。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停发 或取消研究生助学金。 第三章 研究生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于每月下旬发放到研究生校园卡。每学 年按10个月分月发放,每学年第二学期的七、八月不发放。放假当月提前发放。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助学金(除临床医院外)由导师按期发放到研究生校园卡。 临床医院研究生助学金由临床医院按月发放到研究生校园卡。 第八条 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学年内学校助学金: (一)本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104 培养与创新实践 (二)本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本学年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四)不能继续履行科研或临床岗位职责者; (五)本学年存在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不当行为者。 第九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由于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 的,暂停发放其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直至发满基本学制年限要 求的助学金。 第十条 超过基本学制学习年限的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 金,导师助学金由导师根据研究生科研贡献大小自主设置。 提前毕业研究生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颁发毕业证书的下月起,停发研究生助学 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停发且不补发助学金。助学金 自注册之月起开始发放。 第十二条 在基本学制学习年限内,硕博连读研究生或直博生申请转为硕士研究 生,自批准之月起按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导师发放高于学校最低标准的导师助学金。导师应对 所指导研究生建立学习、科研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对经考核认定未能充分履行职责或 不合格的研究生,可降低或取消导师助学金。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导师支付助学金最低标 准实施细则,明确导师、学生的权利及义务。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对二级单位导师支付 助学金情况进行抽查,对无故不发放导师助学金的导师,将要求补发助学金,并酌情 扣减下一年度该导师及涉及单位的研究生招生计划。 105 研究生手册 中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中大研字〔2016〕3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 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 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 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管理 和教学运行管理等工作,更好地发挥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提升研究 生的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型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明确各质量主体职责, 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一)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与教学管理的主管机构,代表学校行使有关 职能,主要职责: 1.以研究生成长成才的能力培养为中心,立足学科长远发展,组织修(制)订各 类研究生培养方案; 2.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与教学的宏观管理并协调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 二级单位)开课安排,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安排与公共学位课程考核组织; 4.负责研究生课程重修、缓考及校外课程学习申请的审批与管理; 5.负责研究生成绩单的审核与盖章; 6.组织开展研究生课程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 7.对研究生课堂教学、课程考核与组织、培养环节执行情况、教学材料归档等教 学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8.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 (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校研究生考风考纪建设和考试违纪研究生的处理。 (三)后勤保障部、信息与网络中心等相关部门做好教学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 作,保障研究生课程教学过程和课程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106 培养与创新实践 (四)二级单位负责课程开设与教学实施具体工作,是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保证 的主体,应不断增强质量自律。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教学工作负全面责 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主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主要职 责: 1.贯彻执行学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统一部署,科学认识课程学习在研 究生培养中的重要地位与功能; 2.修(制)订本单位有关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各培养环节考核标准并保证 考核质量、审核课程教学大纲; 3.全面承担课程建设责任,加强对课程建设的长远和系统规划,把课程建设作为 评价学科发展质量和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指标; 4.负责本单位开设课程的教学安排与组织; 5.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维护稳定的课堂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课程教学质 量; 6.负责本单位开设的(除研究生院安排的课程外)所有课程和培养环节的考核组 织、监考人员安排及考前培训、考试过程的检查与管理; 7.对研究生开展考风、考纪、诚信考试等方面的教育; 8.严格执行学位论文开题、博士生资格考试制度,切实发挥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 中的筛选作用; 9.负责本单位开设课程的成绩录入与管理; 10.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成绩单的审核与盖章; 11.负责课程教学材料归档管理; 12.调动研究生任课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支持和奖励教师进行各种形式的教学改 革,将有关教学成果纳入到本单位教师教学和科研考核体系中。 第三章 课程开设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应按照本学科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标准要求,注重课 程体系设计与整体优化,突出学科水平与我校特色;着力培养研究生的知识获取能 力、批判性思维能力、独立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第五条 根据课程性质,研究生课程分为公共学位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选 修课、补修课、培养环节等。 第六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研究方法类、学术前 沿类课程的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针对其行业领域要求设置,重在研究生职业 能力的培养。 第七条 鼓励二级单位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开设应用性课程,加强案例教学, 建设教学案例库,促进教学与实践有机融合;鼓励教师采用课堂教学与在线教学的混 合教学模式,促进教育技术与教学改革的深度融合,积极申报国家和学校在线课程建 107 研究生手册 设项目,同时鼓励教师利用校级教学平台进行网络公开课等适合研究生特点的教学活 动;鼓励教师开设全英文课程。 第八条 原则上在培养方案修(制)订前不增加新课程。确需开设新课程,二级 单位须在上一学期向研究生院申报。经审核批准后,二级单位方可在下一学期安排开 课。 新增硕士点、博士点(包括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课程设置应在招收研究生入学前 一个学期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九条 凡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应在中南大学研究生教 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交《中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并及时更 新有关内容。未按时提交者,二级单位不得安排上课。为保证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 课程本身的稳定性,每门学位课程原则上应成立课程教学小组。杜绝因人设课。 第十条 课内学时学分的计算办法:讲课、讨论每16学时计算为1学分;实验、实 习每32学时计算为1学分。总学时为讲课、讨论学时与实验、实习折半后学时之和。 原则上每门课程课内不超过48学时,最多不得超过64学时。 第十一条 开课单位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开设要求,每学期在学校规定 的时间内落实相应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根据培养方案课程设置规定的学时数安排课表。研究生院负责公共课 课表安排,二级单位负责专业课课表安排。课表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上网公布。 每门课程每周不超过8学时,原则上不得4学时连排。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临床训练后,开课单位不得在周一 至周五的工作时间安排上课。 第十三条 根据课程性质和研究生特点,课内学时的教学方式可灵活多样,讲 授、研讨、导读、案例教学、课堂汇报、上机、实验、野外调查、户外拓展等,但任 课教师必须在场。自学、查阅资料、写论文(作业)、调研等不得列入课内学时。 第十四条 原则上博士生课程选课人数不低于3人(含3人),硕士生课程选课人 数不低于10人(含10人)。低于规定人数要求的课程当学期停开,与下一年级同时开 课(因专业招生人数少而低于此规定的课程除外)。 第十五条 为保证教学效果,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独立承担的研究生课程 原则上不超过2门(承担全校性公共课的任课教师可适当增加)。 第十六条 倡导新、老教师结对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经验丰富教师的传、帮、带 作用。鼓励任课教师进行团队授课,或合作开发、开设新课程。 第十七条 所有纳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必须按时开出并面向全校研究生开放。个别 课程如因师资力量有限,或课程预备知识的要求,可限额接受选课人数。 第四章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 任课教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具 108 培养与创新实践 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和认真的教学态度。 第十九条 除外语类课程外,原则上讲师职称的教师不得讲授研究生课程。 第二十条 外聘教师的任职资格参照第十八条执行,由所聘二级单位负责审核, 外籍教师需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二级单位将拟外聘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遵照并执行《中南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管理部门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课堂考勤、阶段 考核、考试安排与组织、成绩录入、教学评估以及课程考核原始资料交存等管理工 作。 第二十三条 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的教师,须对具有关键性、代表性的教学内容 进行不少于2学时的试讲。二级单位组织3-5位相关专家进行试讲评审,并对该课程 的目标定位、适用对象、课程内容、教学设计、考核方式、预期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 全面审查,通过试讲和审核后方可正式授课。 第二十四条 对于累计2次教学评估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停止其承担该教学任务 资格一年,一年后试讲通过后方能重新上课。 第二十五条 选用优秀的国内外教材。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有专业学位全 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原则上采用推荐教材进行授课。 第二十六条 编写适用于研究生教学的高质量的课程讲义、案例、专著或教材; 积极参加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研究生教育用书遴选的申报。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课表上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可擅自变动。因特殊情况 (如生病、出国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等),任课教师需 提前3天填报《中南大学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研究生院审 批后方可调课。任课教师需将调课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到上课研究生。 未经书面申请或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或由他人代课。 第二十八条 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研究生 院按照《中南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课程学习 第二十九条 新生根据所在学科培养方案要求,在导师或导师组指导下制定个人 培养计划(含课程学习、培养环节、补修课),并在开学后2 周内录入系统中。 第三十条 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后原则上不能修改,研究生从系统中导出并打印个 人培养计划表,签名后交研究生助理备案。因转专业、课程停开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调 整课程,研究生须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调整表》,交研究生助理备 案。 第三十一条 以同等学力或跨一级学科考取的博(硕)士研究生,在制定个人培 养计划的同时需制定《中南大学研究生补修课程计划表》。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个人培养计划表在系统中进行学期选 109 研究生手册 课,要注意核对课程编号与选课班级。未在系统中选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考试。未完 成个人培养计划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未选课,研究生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加(减)课程申 请单》。研究生助理酌情处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助理从系统中打印《中南大学研究生学期选课确认表》,研 究生本人核实、签名后交研究生助理备案。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须全程参与课程教学过程,未请假以旷课论处。缺课(含请 假)超过课内学时1/3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旷课情节严重者,按照《中南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确需到校外单位(必须为国内、国外高水平的高校或科研机 构)学习课程,提交《中南大学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申请表》,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 方可开展相关学习。课程修读结束后,研究生提供学习成绩证明原件以及《中南大学 研究生校(国)外成绩转换申请表》。 未申请或未经批准自行在校外单位选修的课程成绩不予认可。 研究生取得国内外高校研究生慕课(MOOC,massive open 第三十七条 online courses)、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暑期学校等成绩合格证的,学校认可成绩和 学分。 第三十八条 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原则上应当重 修,特殊情况经导师同意,可改修其他课程。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不能按时参加有关课程(含培养环节)考核时,须在课程考试前提交《中南大学研究 生缓考申请表》,按照表中程序办理缓考手续。缓考需随下一年级研究生同堂同卷考 试,不单独组织。不得以出差、做课题等理由申请缓考。 第六章 考试组织 第四十条 所有课程(含培养环节)均需通过考核才能取得相应的成绩。考核 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原则上要求采用考试的方式。考试可以实行笔试(开卷、闭 卷)、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多种方式。社会调查、教学实践、专题讨论、文献综述 等教学环节以及部分实验课、选修课、补修课等可采用考查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公共学位课程考核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与安排,相关公共课开课单 位及研究生选课人数较多的二级单位协助做好有关考务工作。其他课程(含培养环 节)考核由开课二级单位负责组织与安排。 第四十二条 二级单位须在课程结束前两周内在网上公布考试安排。考试安排一 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要及时做好通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考试按标准化考场安排座位。每个考场要有两名监考人员,60人以 上的考场需增加一名监考人员,且监考人员须为本校正式职工。有任课教师作为监考 110 培养与创新实践 人员时由任课教师担任主监考。 第四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南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须知》履行有 关职责,防止和制止考试违纪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现研究生考试违纪,监考人员需取 证并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表》,及时报告考场违纪处理负责人或 有关单位负责人,按照《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主管校领导、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员、研究生院及研究生工作部 应对全校考场情况进行巡视。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考场情况的巡视,发现异常情况按 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研究生院。 第七章 命题与保密 第四十六条 开课单位负责命题。试卷采用研究生院制定的统一版式。 第四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试题库,逐步实行“考教分离”考试。 第四十八条 命题教师应树立科学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观,突出研究生能力考核和 长远发展,并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命题。试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难易 适度、份量得当、分值分布合理、不得与近五年的试卷相同。 第四十九条 实行全校统一考试的公共学位课程,开课单位需准备难度相当、覆 盖面相同的两套试卷(在命题的同时做好评分细则和标准答案),由研究生院确定其 中一套作为考试用,另一套作为备用卷。 第五十条 命题人员不得以电子邮件发送试题。试题接收、印刷、保管、开考前 发放等,开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所有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杜绝任何 形式的泄密。如发现试题泄密,按照《中南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 行处理。负责人与研究生院签订试卷保密协议。 第五十一条 以大型作业、小论文、读书报告、调查报告等考核形式的课程,应 有明确的题目且任课教师需强调有关考核要求,严禁研究生照搬照抄、答卷雷同等。 第八章 试卷评阅 第五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2周内,任课教师应完成试卷评阅,并填写《中南大学 研究生课程教学总结表》。 第五十三条 统考课程要求统一密封考卷,尽量采用集中分题评阅方式进行阅 卷,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 第五十四条 评阅试卷时,阅卷教师应严格按试题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不漏评、 漏记、错评、错记和送分、加分。阅卷一律使用红墨水笔或红色签字笔,记分数字必 须清楚、工整,客观题答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主观题根据评分细则作出明确 标记。阅卷教师在相应位置签名。分数如有变更,阅卷教师要在改动位置签名。严禁 涂抹、损坏试卷。 111 研究生手册 第五十五条 评阅以大型作业、小论文、读书报告、调查报告等作为课程考核方 式的试卷材料时,阅卷教师应结合答卷的观点、内容、结构、语言等方面作出综合评 价。 第五十六条 进行口试考试时,要有师生口试记录和教师评语。 第九章 第五十七条 成绩管理 实行考试方式的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记载。实行考查方式的课程 (含培养环节)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等级制记载。具体对应关系列表如下: 百分制 100-90 89-85 84-82 81-78 77-75 74-72 等级制 A+ A A- B+ B B- 绩 4 3.7 3.3 3.0 2.7 2.3 百分制 71-68 67-63 62-60 59-0 等级制 C+ C C- D 绩 2.0 1.5 1 0 点 点 第五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可以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构成,也可以卷面成绩为 准。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的类型、性质、内容及特点自主确定平时成绩 (阶段考试、随堂测验、作业、读书报告、课堂讨论、出勤等)占总成绩的比例(原 则上不超过50%),在第一次上课时向研究生公布。相同教学要求、教学进度的同一 课程所有班级必须统一考核要求。 第五十九条 重修研究生的考核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缓考研究生的考核成绩按 参加考试当年该课程考核要求记载。 第六十条 考试结束后2周内应及时在系统上录入成绩。同一课程由多名教师授 课的,任课教师按所担任的班级录入成绩;同一班级的同一课程由多名教师授课的, 由排名第一的任课教师录入成绩。录入完毕提交前,须仔细核对应参考研究生名单及 分数,切忌漏录或录入错误,核对无误后再点击“最后确认”,一旦完成确认将无法 修改成绩。 第六十一条 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录入成绩的课程,任课教师应事先填写《中南大 学研究生成绩单逾期递交申请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助理备案。 第六十二条 成绩单、试题、研究生答卷、过程考核的相关辅证材料等应在考试 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一并送交给研究生助理。 第六十三条 无特殊情况逾期未在网上录入成绩和未按照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送 交材料,按照《中南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十四条 理及时录入。 培养环节的考核成绩以及外聘教师授课的课程考核成绩由研究生助 112 培养与创新实践 第六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或跨一级学科考取的博(硕)士研究生补修课成绩单独 记载在《中南大学研究生补修课成绩单》,不计入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应在成绩上网公布后一个月内(节假日 顺延,逾期不受理)向开课单位研究生助理提交书面查分复核申请,10个工作日内上 网查看结果或咨询研究生助理。 第六十七条 经核实确需补录、更改研究生成绩,任课教师填写《中南大学研究 生成绩补录、修改申请表》,并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进行更正后签名,经负责人签 字同意后并在改动部分加盖开课单位行政公章,提交研究生院审核确定是否予以网上 补录或更改成绩。 第十章 教学档案 第六十八条 教学档案包括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试题或课程论文题目、试题评 分标准和参考答案、研究生答卷(笔试试卷、口试记录、课程论文、读书报告、研究 报告等纸质版)、平时成绩原始记录、成绩单、课程教学总结表、成绩分析表、考试 签名单等。 第六十九条 各类教学材料的存档应签字盖章齐全、材料完整、页面整洁、严禁 涂改。原则上要求所有考核材料必须有纸质版,无纸质版的须将电子版数据刻录成光 盘。 第七十条 成绩单须永久保存,研究生院、开课二级单位各存1份。其它材料由 开课单位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7年。 第七十一条 每年的4月30日、10月30日以前,二级单位应将上一学期的成绩单 按照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类别以课程编号为序分 别汇总,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章 教学检查与评价 第七十二条 研究生院应定期对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包括 对课程教学秩序、课程授课质量、教学管理规范、课程考核与考试组织、档案材料管 理等方面。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按照《中南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 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的教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情况应及 时处理,重要情况向研究生院汇报。 第七十四条 建立以研究生网上评教、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员评教为主,任课 教师自评、同行评价及管理人员评价为辅的教学检查、评价与反馈机制。学位与研究 生教育督导员可采用随堂听课、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研究生课程教学 情况检查,了解研究生对课程教学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将结果反馈任课教师或二级单 113 研究生手册 位、研究生院,以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十五条 研究生院将定期对纳入培养方案的所有课程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 课程可继续开设;连续2年未开课、课程定位不准、课程内容重复度较大、选课人数 与实际招生人数严重不符、教学评估不合格等的课程应在修订培养方案时予以取消。 评估结果可作为学校对二级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章 第七十六条 附 则 本文所列出的全部表格可在研究生院网页上下载。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十五日后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中南 大学课程管理规定》(中大研字〔2006〕36号)、《中南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 法》(中大研字〔2013〕2号)同时废止。 114 培养与创新实践 中南大学研究生培养环节工作管理办法 (中大研字〔2019〕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培养过程管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培养环节工作,提高研究生 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 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 南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及《中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环节主要包括课程学习、博士生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 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交流、年度考核、科研训练、专业实践(硕士专业学 位)和社会实践等。课程学习按《中南大学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专业实践 按《中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规定》执行,学术交流、年度考 核、科研训练和社会实践等培养环节按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执行,博士生资格考 试、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等三个培养环节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 考试目的。考核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政治思想素质、 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 和解决问题以及进行创新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考试内容、方式与成绩评定。 1.考试内容应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和难度,重点考核博士生系统深入的基础理论 和专门知识的掌握情况,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情况以及独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 力。口试内容(提问或随机抽题)重点测试博士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语言运用和表 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2.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或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学科 特点,可增加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如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的临床技能考核等。 3.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的成绩采用A(优)、B(良)、C(合格)、D(不合 格)等级制。 第五条 考试要求与时间。 115 研究生手册 1.博士生在完成相应学科培养方案设置的应修全部课程学分后参加博士研究生资 格考试,未完成应修课程学分者不能参加考试。 2.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统一安排在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非直博生入学后的第二 或第三学期、直博生入学后的第四或第五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自 定。笔试考试时间不少于2小时,单独口试考试时间每人不少于30分钟。各二级单位 在1月份和7月份发布考试通知。 3.因在国外或境外访问学习的研究生,可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 并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在国外或境外按期进行远程资格考试,或委托博士 生国外或境外学习访问单位组织资格考试。 4.博士生因休学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加当年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的,由本人提出书 面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 5.第一次参加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未通过者或因各种原因延期考试者,均须参加 下一次考试。博士生不得无故延期参加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无故未考试者的成绩计 不合格。 第六条 考试组织。 1.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由各二级培养单位统一组织,成立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领 导小组和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 2.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二级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学位与研 究生教育专业方向负责人组成,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专业方向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职责: (1)按照相关一级学科博士生的培养目标,研究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组织工 作,确定命题教师、考试范围、考试方式等; (2)审核笔试(口试)试题; (3)审核考试结论。 3.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由博士研究生导师为主的专家组成,设主任1 人,成员3-5人,秘书1人(具有相关学科讲师职称以上)。博士生的专业属于交叉学 科的,至少须有1名相关一级学科的专家参加。专家委员会职责: (1)拟定考试题目及评分标准。拟定试题经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长 审核后一并签名密封交二级培养单位保管。各有关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有违 者,按《中南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2)客观公正地评定考试成绩; (3)专家委员会秘书实事求是地做好详细记录。 第七条 考试成绩归档。 1.《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情况表》原件、试题、笔试答卷、委员会讨论 记录等材料由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存档。 2.考试结束后两周内,二级培养单位及时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成 绩。 116 培养与创新实践 第八条 考试不合格者处理办法。 通过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者,继续按博士生培养。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博士生,参加下一次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4年内未通过资格考试的普通博士生作退 学处理,第八学期前未通过资格考试的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可转入硕士层次继续学习 或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 第九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所有研究生必须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研究生已进行部分初期 (预备)研究工作之后(博士生应通过资格考试),开始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并撰 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如下时间段完成开题报告,具体时间由各二级单位 自行确定: 1.二级培养单位分别于每年6-7月份、12月-次年1月份集中组织开题报告工作。 2.硕士生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工作,非直博生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 开题工作,直博生应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工作。 3.硕士生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至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至少在1年以上;博 士生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至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年以上。 第十一条 开题报告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1.学位论文开题由二级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专业方向负责人统一组织,并成 立相应的开题报告评审小组。 2.硕士生开题报告评审小组成员由3-5名研究生导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 成;博士生开题报告评审小组成员由3-5名博士研究生导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 成;开题报告评审小组设秘书1名。跨学科(门类)的还应聘请相关学科的研究生导 师参加。 3.开题报告会由评审小组组长主持,采取PPT汇报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 人阐述时间硕士生不少于15分钟,博士生不少于25分钟。 4.开题报告评审小组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和论证,主要评 议论文选题是否恰当,研究内容与方法是否具有创新性,研究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等。 5.申请开题的研究生必须在开题前两周登陆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管理系统)申请学位论文开题,在“培养环节”栏的“开题报告申请”录入开题报告 时间、开题报告地点、学位论文题目等,并填写《开题报告》,研究生本人打印纸质 版《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在开题时提供给评审小组成员审阅。 6.开题报告要求公开进行。在开题报告会前一周,二级单位应在研究生院网站上 发布公告,公布报告人、开题报告时间和地点、学位论文题目等信息,可直接在管理 系统下载《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公告》并公布在研究生院网站。开题报 告要求组织相关学科教师和研究生参加。为加强对开题报告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研究 117 研究生手册 生院组织研究生教育督查督导专家进行检查与评估。 7.开题报告结束后,评审小组进行集体评议,给出评审意见、评定成绩等级,并 在纸质《开题报告》上填写评审意见和成绩等级。开题报告会相关材料由评审小组秘 书负责汇总,并在开题报告会结束后一周内将《开题报告》、《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 论文开题报告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开题报告汇总表》)等材料交所在二级培养 单位。 8.开题报告会结束后两周内,二级培养单位应在管理系统录入开题报告日期和开 题报告评定等级;并将《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汇总表》等纸质材料整理后在本单 位存档。 9.每个学期二级培养单位应通过管理系统打印本学期《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开题报告成绩单》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开题报告评审按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 (D)四个等级评定成绩。 1.开题报告成绩合格以上者即为通过开题。通过者应根据开题报告评审小组的意 见,对选题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并在管理系统《开题报告》中进行修改,同时提交 至导师审核确认。 2.开题报告成绩不合格即为未通过开题。未通过者应根据评审小组的意见对开题 报告进行全面修改,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按照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程序重新 进行开题,两次开题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自入学起,硕士生4年内,博士生5年 内未通过学位论文开题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学位论文研究方向。研究 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提交的学位论文,其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应与开题报 告相符。 1.在不涉及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改变的情况下,学位论文题目可做调整。 2.因特殊情况,学位论文题目确实需要做较大的更改且涉及研究方向或主要研究 内容的改变时,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变更申 请表》,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所在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学位论文开 题报告程序重新组织开题,本次开题报告只记通过和未通过,开题报告成绩以第一次 为准。重新开题的硕士生,通过开题至论文答辩时间间隔需半年以上;重新开题的博 士生,通过开题至论文答辩时间间隔需1年以上。如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重新进行 开题报告则不能进入后续的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第四章 第十四条 中期考核 所有博士生必须参加中期考核。各二级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 际情况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需要,决定硕士生是否参加中期考核,并在相关培 118 培养与创新实践 养方案中明确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基本条件为完成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通过 学位论文开题、研究课题已取得一定的进展。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应当按照如下时间完成中期考核,具体时间由各二级 单位自行确定: 1.通过学位论文开题1年后进行中期考核; 2.非直博生应在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直博生应在第七学期结束前完成; 3.博士生通过学位论文中期考核至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至少在1年以上。 第十七条 按照全面发展的要求,对照检查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全面考 核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实践、社会实践、科研训练、论文进展及科研创新 能力等。具体内容如下: 1.政治思想及道德品质表现:主要从研究生政治素质、治学态度、道德修养、组 织纪律等方面考核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2.实践环节学习情况:主要考核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社会实践、学术研讨与学 术交流等实践环节的执行情况; 3.科研能力及学位论文进展情况:主要结合研究生论文研究课题进展情况、文献 综述、学术论文发表等科研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查研究生是否按照开题报告的研 究内容和进度开展科研工作,研究课题的进展情况,是否有违反学术道德情况,以及 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十八条 参加中期考核研究生如实填写《中南大学博士生(硕士生)中期 考核表》的“研究生自评总结”内容,向导师提交实践环节成绩单、获奖证书、 发表论文、论文录用函、学位论文进展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导师审核材料,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实践环节、论文进展 及科研创新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就其是否具有从事科研工作能力和继续 培养潜力提出明确建议,同时填写在《中南大学博士生(硕士生)中期考核表》 相应栏。 第二十条 中期考核参照开题报告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因在国外或境外访问学习无法在校按期进行中期考核的研究 生,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方 可在国外或境外按期进行远程考核,或由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材料进行 通讯评议。 第二十二条 中期考核评审按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 (D)四个等级评定成绩。 第二十三条 中期考核成绩为B以上者应根据评审小组的意见对下一步工作 计划进行修改,并提交至导师审核确认。中期考核成绩为C的,二级单位应出具 119 研究生手册 考核警告的书面通知,研究生应根据评审小组提出具体建议要求,撰写整改报 告,并提交至导师审核确认。中期考核成绩为D即为未通过考核,未通过者应重 新进行中期考核,两次中期考核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博士生入学6年内未 通过者作退学处理。中期考核至学位论文答辩时间至少1年以上。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其 他 研究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 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复议申请,培养单位受理并复核,同时根据复核的结果做 出相应的处理。研究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继续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复议。 研究生院组织相关专家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和评判。 第二十五条 按期完成资格考试和开题报告的研究,若论文工作进展顺利, 达到提前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同意,开题报告至中期考核及至论文 答辩的时间间隔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环节具体实 施细则,并在正式实施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日常解释。 120 培养与创新实践 中南大学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 实 施 办 法 (中大研字〔2020〕6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 《中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条例》《中南大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中 南大学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培养 环节且成绩合格,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达到学位授 予标准,准予毕业并授予学位,同时获得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三条 研究生符合学校规定条件进入学位论文答辩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视为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颁发毕业证书: 1.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2.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博 士学位论文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培养 环节且成绩合格,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导 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1.导师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学位论文水平; 2.学位论文未达到送审条件; 3.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论文答辩要求。 第五条 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分别制定博 士、硕士毕业论文要求(涉及多个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由学位点建设牵头单位负责 制定),并写入最新修订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培养方案。博士、硕士毕业论文需严 格按照《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中南大学研究生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 测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研究生毕业论文评 审,博士毕业论文评 阅人为3名本学科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硕士毕业论文评阅人为2名本学科副教授或 相当职称及以上专家。所有专家评审意见均为同意毕业答辩者,由二级研究生培养单 位审核材料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可组织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相 关程序参照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执行。毕业论文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 121 研究生手册 书。毕业论文评审和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 第七条 自毕业论文答辩通过之日起2年内(但不可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学位 论文水平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研究生,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申请 学位,报研究生院审批后进入学位申请程序。申请学位需重新提交学位论文,并按照 学校规定完成全部学位申请与授予程序。逾期未申请学位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 申请。 第八条 学位论文提交时间未超过学校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 若因入学年限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造成学位信息无法上报而不能获得学位的,责任由 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3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日常解释。《中南大 学博士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实施办 法(试行)》(中大研字〔2019〕56号) 同时废止。 122 培养与创新实践 中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 管 理 规 定 (中大研究生院字〔201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 干意见》(教研〔2009〕1号)和《教育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 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二级培养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 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 作。应主动与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相关的企业、行业和政府部门等建立研究生 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为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提供长效稳定的条 件保障。 第三条 搭建校内实践、实习和实验平台。学校建立优质资源共享机制,学校的 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上的仪器设备及实践场所向研究生全面开放。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研究生不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研究生。 第二章 专业实践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专业实践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基本要求,对于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第六条 专业实践是研究生的必修环节。研究生须依托具体项目从事专业实践活 动,熟悉本行业工作流程和相关职业规范。专业实践活动以在校外实践单位进行为 主。 研究生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不得申请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论 文答辩。 第七条 专业实践时间:可安排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计划之后,也可与课程学习 交叉进行。专业实践具体时间要求参照国家相应专业学位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业实践内容:二级单位或导师根据相关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培 养目标要求和研究生个人实际情况而定,可以是教学实践、生产实践、科研实践、工 123 研究生手册 程实践、产品设计、工艺研究、艺术创作、实际问题调研、活动组织(包括参加“全 国研究生创新系列活动”主题赛事以及其他同等水平的全国赛事)等。 第九条 专业实践方式:应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与 校外现场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 研究生可在导师的安排或同意下选择以下方式: (一)依托培养基地提供的研究项目或实践岗位; (二)依托导师自身所承担的应用型科研课题; (三)依托研究生原工作单位; (四)根据就业意向,研究生自行联系实践单位。 第三章 专业实践过程管理 第十条 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以下简称“双导师”)共同负责指导专业实践活 动。在培养基地进行的专业实践以校外导师指导和管理为主。在非培养基地实践单位 进行的专业实践主要由校内导师负责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双导师共同指导下制定好个人专业实践计划。在开始专业实 践前,应在“中南大学研究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专业实践平台”录 入《中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附件1)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须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3学期内在系统提交《中南大学硕士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汇总表》(附件2)。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与在校期间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 (一)应及时做好专业实践有关工作笔记,主动向双导师汇报工作和思想等情 况,具体汇报时间和方式由导师与研究生协商确定; (二)应根据专业实践内容,在双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工 作; (三)应严格遵守学校、培养基地或其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有关工作安 排。 第十五条 研究生进入培养基地或其他实践单位后,中途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进 行专业实践的,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须征得双导师同意后方可离开。 专业实践单位变更后,研究生应及时进行网上有关信息的变更。专业实践时间可 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专业实践活动结束后3周内,研究生应完成《中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专业实践报告》(附件3)撰写工作。 124 培养与创新实践 第四章 专业实践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坚持客观公正、重视实践效果、兼顾专业学位类别(专业 领域)特点等基本原则,并认真组织和落实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至少应提前一周在本单位网站和研究生院网站公布专业实践 考核工作有关安排。 第十九条 情况。 研究生应以专题报告会的形式在本专业领域内公开汇报专业实践工作 第二十条 考核重点:主要考查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结合程度;能否提出解决问 题的新见解与新方法;解决途径是否具有改进与革新之处;成果是否具有一定的经济 或社会效益等。 第二十一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参加 “学科竞赛”并获奖研究生可直接认定为“优秀”等级。“合格”及以上等级为“考 核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格”: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合 (一)违反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 (二)专业实践不认真,未完成专业实践计划; (三)违反学校、培养基地或其他实践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后 果;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五章 专业实践质量保障 第二十三条 构建校、院、校外实践单位多渠道质量监控体系。学校将建立常态 化的专业实践质量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院每学年按照一定的比例,对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进行随机 抽样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学校对二级单位研究生教学工作绩效评估和研究生专业实践 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予适当的表彰。 学校对积极推动专业实践工作且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二级单位给 第二十六条 鼓励二级单位和培养基地对专业实践成果显著的研究生给予通报表 扬和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善于开展理论与实践教学研究,积极开发和使用典型案 例,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模式,提高实践实训类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二级单位须撰写《中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年度总 结》(附件4),每年10月底前提交到系统。 125 研究生手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学科背景和职业领 域任职资格要求的特殊性,创新专业实践模式,加强专业实践过程管理与结果考核, 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在本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制定《中南大学XX学院XX专 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基本要求及考核工作办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注:附件1《中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附件2《中南大学硕 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汇总表》;附件3《中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 业实践报告》;附件4《中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年度总结》均可在研 究生院官网下载专区培养工作处下载) 126 培养与创新实践 中南大学学生考试规则 一、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沉着应考,诚实诚信。 二、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三、 参加校内考试须持校园卡或两证(身份证与学生证)以备查对;非应试学生不 得进入考场。 四、按时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监考人员编排的座位对号入座。 五、 闭卷考试不允许自带纸张入座,应主动将所带书包、书籍等资料和物品按监 考人员指定位置集中存放;开卷考试不允许互借资料。 六、考试时所有通讯工具必须关机、离身并置于指定位置。 七、 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考试过程 中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八、 答卷时不得私自互借计算器、计算用图表等文具,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监考人 员提出申请。 九、 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规定除外)答题,将自己的专业班 级、学号、姓名等信息填写在指定位置。 十、 考试开始时,应先检查试卷,如遇印刷质量问题,请监考人员更换;考试过程 中如有疑问不得大声喧哗、左顾右盼,必须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答复,不得要求监 考人员对题意或试题内容予以解释。 十一、考试时间到,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整理好,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 员收卷。 十二、凡违纪作弊,立即终止考试,答卷作废。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学校根据 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27 研究生手册 中南大学“本-博”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 实施办法(试行) (中大研字〔2019〕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十九大精神,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我校“双一流”建设步 伐,提升我校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教育水平,拟选拔一批优秀本科生实施“本-博”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拔尖创新计划”),旨在让“拔尖创新计划”为 我校人才培养改革领跑,让拔尖学生为全体学生领跑,带动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提高 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培养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学科领域拔尖创新人才。为保证拔 尖创新计划的实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拔尖创新计划”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 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学生工作部、科学研究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牵头负责。 第三条 有关二级培养单位成立“拔尖创新计划”工作组,全面负责学生选拔、 个人培养计划制订、培养过程监管、学生学年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拔尖创新计划”的实施范围为中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及其他“双一 流”高校推免至中南大学的直博生。 第二章 选拔方式 第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及选拔生源情况确定每届选拔具体人数,然后再根据 学科情况、本科生规模及学术型博士生招生数量确定各二级培养单位分配名额。 第六条 “拔尖创新计划”的选拔条件如下: (一)思想政治品质优良,理想信念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向上,身心健康,遵纪守法,文明自律,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服务。 (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学习成绩优秀。在校学习期间所有教学环节(含全校性选修课)加权平均 裸分成绩专业排名前8%者(补考或重修合格的课程成绩均按60分计算),通过英语 六级(425分)或雅思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或托福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 (四)基础知识扎实、创新意识突出、科研兴趣强烈、身心素质优良、发展潜能 128 培养与创新实践 较大,愿意免试推荐至中南大学直博计划攻读博士学位,有望成长为学科领域的拔尖 创新人才。 各有关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国家和学校政策,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制订遴选办法和 具体标准。 第七条 “拔尖创新计划”的选拔程序如下: (一)本校学生选拔工作一般从大学本科二年级下学期结束后(五年制的从三年 级下学期结束后)开始选拔,其他“双一流”高校学生选拔及本校补充选拔结合推免 直博计划招生工作开展。 (二)领导小组根据学科情况和学生数量分配名额到二级单位。 (三)二级单位根据要求成立若干导师团队。 (四)二级单位根据制定的实施细则,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根据推荐条件 择优筛选,确定入选“拔尖创新计划”候选人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5天。 (五)公示无异议名单报中南大学“本-博”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领导小组,经领 导小组审查确定“拔尖创新计划”名单。 (六)入选“拔尖创新计划”者与学校签订《“拔尖创新计划”本-博贯通培养 承诺书》。 第三章 培养方式 第八条 “拔尖创新计划”实行本博“本+5”的培养模式。 “本”是指本科生阶段的学习,本科生阶段和博士生阶段课程体系联通,在导师 团队的指导下完成本科培养方案中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和学分要求,准予毕业,获得本 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 “5”是指博士生阶段的培养,进一步完成培养方案中课程教学,尽早进入科学 研究环节,与国外一流大学或顶尖科研院所联合培养,在国外学习研究时间不少于1 年,完成培养方案中课程学习与培养环节学分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获得 博士毕业证书并授予博士学位。 第九条 本科生阶段的培养按照“本-博”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目标,夯实学科基 础,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培养创新意识,在满足其本科培养方案的基础上,由导师团 队与培养单位共同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允许选修硕士生、博士生课程,所修学分 可作为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学分。进入导师团队科研实验室,培养学生独立从事创 新性研究的能力。 第十条 博士生阶段的培养按照“本-博”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目标,突出提升创 新能力、领导力及国际胜任力培养,在导师团队的指导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博士 生阶段到国外一流大学或顶尖科研院所联合培养1-2年(由学科与导师团队确定本学 科合作机构,对国际知名专家学者可适当放宽学校学科要求)。 第十一条 “拔尖创新计划”实行分流淘汰。每学年由二级培养单位工作组对入 129 研究生手册 选学生一年来的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科研情况、社会实践情况进行科学评估考核。 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基本要求,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制订评估考核细则,指标体系应注 重过程考核和个性化发展,学习与科研情况进行指标量化打分形式考核,综合情况以 工作组面试为主要形式考核,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视情况进行分流淘汰。 第十二条 本科生阶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转出“拔尖创新计划”学习: (一)思想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不适合在“拔尖创新计划”学习者。 (二)入学以来所有教学环节(含全校性选修课)加权平均裸分成绩专业排名未 进入前10%者。 (三)受刑事、行政、纪律处分者。 (四)大四(五)第一学期未取得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者。 (五)自愿退出计划。 第十三条 本科阶段第一次未完成选拔指标或本科三年级(五年制为四年级)考 核后有分流淘汰的,可在推免时进行补充选拔。 第十四条 博士生阶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转出“拔尖创新计划”学习: (一)思想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不适合在“拔尖创新计划”学习者。 (二)受刑事、行政、纪律处分者。 (三)学位课程不及格或博士生资格考试未通过者。 (四)二级培养单位工作组经综合面试考核后,认为不适合继续在“拔尖创新计 划”学习者。 (五)自愿退出计划。 第十五条 学生一旦转出“拔尖创新计划”之后,不能再申请转入。 第十六条 相关二级单位由院士、千人、长江、杰青、国家级教学名师、万人计 划、聘期内“四青人才”等领衔成立指导教师团队,或由3-5位博士生导师组成指导 教师团队,并指定一名团队负责人,每个团队指导“拔尖创新计划”学生每年不超过 1人。各有关二级培养单位根据该基本要求,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制订导师团队组建 具体办法。 第四章 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在本科生阶段,享受“拔尖创新计划”助学金,从入选计划起,按 20000元/年标准发放至博士入学。在博士生阶段前2年,除按博士生奖助标准享受博 士生奖助学金及高水平成果奖励外,增加“拔尖创新计划”助学金,按30000元/年 标准发放;在博士生阶段后3年,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校长拔尖奖学金和国家奖学 金。 “拔尖创新计划”入选者在博士生阶段,优先获得中南大学出国 第十八条 (境)留学资助,最长可资助2年;优先获得研究生自主探索创新项目资助;优先获 得资助参加高水平国际会议。 130 培养与创新实践 第十九条 因未选择中南大学直博计划或者自愿退出的学生,需退还学校资助的 “拔尖创新计划”助学金。 第五章 第二十条 附 则 本办法自2019年6月25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日常解释。 131 研究生手册 中南大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中大研字〔2016〕3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 教发〔2013〕56号)、《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 2014〕2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 容与标准(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4〕48号)及《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 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2015〕9号)精神,积极推进我校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教育改革,结合学校实 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新研究生培养机制,实行理论学习、临床轮转与科学研究相结合,导 师组制集体培养的模式。 第三条 创新研究生管理体制,强化临床轮转管理,建立学校(研究生院、医院 管理处)、临床学院(研究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统称培训基地)、 导师及临床教研室、科室(主任、带教老师)四级管理体制,全面保障培养质量。 第四条 发挥其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为全校医学类人才培养和其它类别的专 业学位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借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制定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 组织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组织公共课程教学与考核,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对研究 生临床能力培养过程与培养质量进行监督与评估。 第六条 医院管理处按照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有关研究生 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指导、检查与评估工作,并负责建立多层次、全过程的临床 能力考核指标体系及评估方案。 第七条 临床学院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培养要求,在研究生院组织 下负责制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应注重以职业能力培养为导向,学位课程应满足研究 生培养目标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要求;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内容应涵 盖人文素养、临床科研方法、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等类别课程。 132 培养与创新实践 第八条 临床学院负责建立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导师组制度,实行导师负责指 导、科主任负责管理、指导小组成员分工指导的集体培养制度。 第九条 临床学院应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 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 第十条 临床学院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住院医师规 范化培训考试有关事务性工作、课程教学组织、毕业答辩、学位授予及其日常管理工 作。 第十一条 临床学院培训基地应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 与标准(试行)》,制定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 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二条 导师须加强研究生科研素养和科研能力的培养;督促研究生严格执行 临床轮转计划,按时完成临床轮转任务;与研究生轮转科室的带教老师保持沟通联 系,及时了解研究生轮转情况。 第十三条 临床教研室、科室实行主任负责,由主任牵头成立住培工作小组,负 责临床能力训练的指导和考核以及轮转期间研究生的管理、培养和日常考评工作,协 调研究生在科室内部的轮转,督查带教老师落实各项培养任务。 第十四条 带教老师应尽职尽责,严格施训。 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培养年限为3年。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培养要求者可以延长学习 时间,修读年限最长为5年。 第十六条 培养目标与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树立科学的世界 观,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职业素养,愿为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二)培养具有扎实的医学理论基础、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的临床技能,具有 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与医患沟通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领 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临床实习生和见习生进行业务指导,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 定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三)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注重科研能力、英文写作能力和学术交流能力 培养。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弹性时间,公共学位课安排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 个月内,其它课程安排在临床轮转期间,每周安排1-2个晚上。教学采取集中授课、 网络教学、专题讲座、教学研讨会、案例分析等方式。考核采取笔试、读书报告等方 式。 第十八条 科研与教学培训: (一)研究生应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收集、病例观察、医学统计、循证医学等科 133 研究生手册 学研究方法。能够熟练地搜集和处理资料,在临床实践中发现问题,科学分析和总 结,研究解决问题,探索有价值的临床现象和规律。同时,鼓励学生开展基础和转化 医学研究。 (二)研究生应参加教学查房、病例讨论会、专题讲座、小讲课等教学工作;能 够参与见习/实习医生和低年资住院医师的临床带教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在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良好临床医疗和 教育培训条件的培训基地进行临床轮转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研究生完成培训并 通过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者,可获得全国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临床轮训期间同时具有住院医师身份,应严格遵守学校和所 在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优秀的应届毕业研究生经综合选拔,可通过申请考核制推荐免试攻 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但不能申请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 第四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从临床实际出发,紧密结合临床需求,体现 临床医学特点,具有科学性与实用性,鼓励与专业最新进展密切相关的自主选题。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条件: (一)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三)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四)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严格按照《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 办法》(中大研字﹝2016﹞328号)有关要求进行。 第五章 分流机制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第二学年内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经本人申请,可转 为学术学位研究生,按照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通过学位课程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训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最长学习年限执行第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学位课程 考核,但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可先进行毕业资格申请和学位论 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毕业后三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者,可回学校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134 培养与创新实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南大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实 施细则》(中大研字〔2000〕14号)、《中南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中大研字〔2002〕2号)、《中南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改革 实施办法(试行)》(中大研字〔2012〕23号)同时废止。 135 研究生手册 中南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 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中大研字〔2016〕98号) 第一条 为扩大我校的国际影响,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学术能力,开阔研究 生学术视野,提高研究生的国际化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培养工程专项,用于资助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 议,以项目运作方式进行管理,由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学科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目录由研究生院组织各二级单位制订,并录 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研究生可直接登录系统,在“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栏目中 下载或查阅。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联合 培养研究生、来华留学生); (二)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外语水平,具备用英语进行学术交 流的能力; (三)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本人为第二作者)、中南大 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撰写的学术论文已被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正式接收,有组委会正式 会议邀请函和做口头报告(Oral presentation)邀请函; (四)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主题应与申请者学科领域紧密相关; (五)研究生申请参加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应在《中南大学研究生高水平国际 学术会议目录》之列; (六)未曾获得过本专项资助。 第五条 资助内容 (一)主要用于国际往返旅费、会议注册费和最低标准住宿费。国际往返旅费是 指从学校出发到国际会议举办城市往返一次所产生的机票费用或火车票费用。 (二)资助金额根据参会国家或地区确定,资助额度如下:港澳台地区:每人次 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 亚洲地区:每人次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 亚洲以外其他地区:每人次不超过15000元人民币。 不足部分由参会学生负责,或者由导师、所在二级单位资助解决。 (三)每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只能获得一次该专项资助。 (四)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不予资助。 136 培养与创新实践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在“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栏目中,录 入相关信息,导师、所在二级单位研究生助理及主管领导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进行 初审,初审通过后,打印系统生成的《中南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资助 申请表》(见附件)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 (二)每月第一周由二级单位统一将以下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审 批: 1.《中南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系统打印); 2.正式的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函和做口头报告(Oralpresentation)邀请函; 3.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本人为第二作者)、中南大学为 第一署名单位撰写的学术论文全文及接收函; 4.英语水平考试等级证书或成绩单的复印件; 5.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名单汇总表。 (三)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在收到材料后两周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 到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申请人、二级单位可在“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栏目中查询 审批结果,获资助人名单和资助者的《中南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资助 申请表》由二级单位到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领取。获资助人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办理出国手续。 第七条 获资助人在国外期间要遵守国家的外事纪律和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保 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形象,按时回国;要按会议要求认真准备,做好学术报告,为 提高学校的国际声誉做出贡献。 第八条 经费使用和管理 (一)获资助人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在所在二级单位做一次与会议主题 相关的公开学术报告。 (二)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获资助人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填写《中南大学 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总结》和《中南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校内学术报告会情况表》,并上传2张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的电子版照片(1张主 会场照片,1张以宣讲论文场景为背景的本人照片)到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 (三)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对上述内容审核通过后,被资助人持相关票据,报 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负责人签字,然后到计财处报销资助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中南大学资助博士 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中大研字〔2008〕29号)同时废 止。 (注:附件《中南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可在研 究生院官网下载专区学籍奖助处下载) 137 研究生手册 中南大学在读研究生赴国(境)外 学习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中大研字〔2019〕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具有国际学术视野、创新性思维和团队合作精神的高层次复合人 才,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提升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水平和综合实力, 促进导师与国外高水平学者在人才培养和科研方面开展更紧密的合作,学校资助在读 研究生赴国(境)外开展访学和合作研究,助推“双一流”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读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的资助对象是全日制全脱产非定向在读硕 士、博士研究生。 以下情况不列入资助范围: (一)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基金; (二)已获学校3个月及以上出国(境)项目资助; (三)正在国外学习、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证; (四)已获国外奖学金资助。 (五)当年毕业年级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资助。 第三条 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时长不低于3个月;其中硕士生的时长为3-6 个月的,按实际时长进行资助,时长超过6个月的,最高资助6个月;博士生的时长 为3-12个月的,按实际的时长进行资助,时长超过12个月的,最高资助12个月。 第四条 资助内容包括本项目资助时长的国外生活费和一次性往返旅费、签证 费、注册费等。 一次性往返旅费包含由学校所在地或学生居住地到国外接收单位所在地的往返机 票和城市间交通费。旅费、签证费、注册费等实行包干制,其中,欧美地区(包括大 洋洲)为10000元人民币,亚洲地区为5000元人民币,台湾地区4000元人民币,港澳 地区2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国外生活费标准参考教育部最新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中 的研究生资助标准的80%执行,港澳台地区按5000元人民币/月执行。 第六条 我校派出研究生的国(境)外接收单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 国际知名高校或学科; (二) 接收导师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三) 与我校相关学科有共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且外方在该研究领域处于国 138 培养与创新实践 际先进水平; (四)优先资助与我校有校际合作的高校或与国内导师已建立科研合作的高校。 第七条 申请资助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政治素质优秀;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学风严谨,学习刻苦,勇于科研探索,积极参加实践,具有扎实的专业基 础和良好的科研能力; (四)恪守学术道德,学习成绩与科研业绩良好; (五)赴国(境)外学习内容与本人的学位论文研究相关; (六)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 第八条 采取“个人申请、导师推荐、二级单位资格审核、学校审批择优资助” 的方式进行选拔。学校每年组织 1-2 次申请及评审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至所在二级培养单位: (一)《中南大学资助在读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申请表》; (二)导师推荐信; (三)外方导师或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信,须注明到达时间(应在申请当年12月 31日之前到达),明确出访期限; (四)外语水平证明; (五)在读期间成绩单; (六)已获科研成果。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审核申请材料与申请资格, 并将审核结 果与材料报送至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各二级培养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复 核。根据复核结果及当年项目预算总额择优资助,并在网上公布拟资助名单。列入资 助计划后,受资助研究生即可着手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必须在资助当年12月31日前出国(境),逾期资助 资格自动失效。因个人原因放弃资助资格的研究生,不得再次申请本项目;因签证等 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出国的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一份情况说明书,说明具体情况 与原因,并视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研究生院批准可申请延期。本项目对每位 符合申请资格的研究生仅资助一次。 第十三条 受资助人在赴国(境)外学习期间,应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参加相关 的强制保险项目,同时,可根据本人情况自行决定参加医疗或人身安全等其他保险项 目,相关保险费用由受资助者个人负担。学校不负责受资助人在离校期间的医疗费用 以及发生意外所涉及的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该在导师的指导下,结合学位论文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赴 国(境)外学习计划,做到学习目的明确,内容安排合理,能够取得预期效果。 139 研究生手册 研究生在赴国(境)外学习期间,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学院报告其在外学习生 活情况,必须与导师经常保持联系,导师应对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期间的研究学 习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赴国(境)外学习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 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活动,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驻外使 (领)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的法律,遵守留学单位的规章制度; 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十六条 受资助人应在离校前签订《中南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学习责任书》 交研究生院。赴国(境)外学习结束回校15日内向二级培养单位提交详实的结项材 料,包括结项报告、出入境记录、外方导师评述函、科研成果与学术活动材料以及个 人学习交流照片等。 第十七条 受资助人须按照本人研究计划所安排的时间、内容在国(境)外机构 合作研究,不得自行变更出访机构,不得自行提前结束项目,赴国(境)外学习结束 前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将视情况收回全部资助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负责日常解释工作。本办法未涉及的派出管理工作按照学校关于在读学生赴国(境) 外学习的管理办法执行。 140 培养与创新实践 中南大学研究生调查研究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中大研字〔2018〕5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研究生调查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资助。 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学校自筹和社 第三条 年以上。 项目资助对象为基本学制内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从事研究时间应在1 第四条 申请要求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 规章制度。 (二)申请者提出的课题须经导师同意,未曾获得各类立项。 (三)扎根中国大地,针对国家重大发展需求以及学校改革发展中重点难点热点 问题,通过前瞻性、战略性、探索性的调查研究,形成一系列理论成果、研究报告、 创新制度、战略咨询建议,为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学校双一流建设提供智力 支持。 (四)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问题中心工作展开调研,深挖并剖析调研问题的 关键因素,可采取问卷调查、征求意见、座谈交流、外出调研等方式。 (五)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 第五条 申请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登录中南大学研究生管理系统填写《中 南大学研究生调查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附 件材料经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后交所在二级单位。 (二)二级单位审核申请人资格,并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 定拟资助名单,在校园网公示3天以上且无异议后,将《申请书》一式1份报研究生 院。 (三)研究生院复核申请人资格,并组织专家评审,符合资助要求的候选人在网 上公示3天以上且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项目管理 (一)实行导师指导下的申请人负责制。 (二)学校每年下半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进展检查。资助期限结束后,研究生应认 真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调查研究项目结题报告》,并提交调研成果。《结题报告》 141 研究生手册 及相关附件材料经导师同意后交所在单位,由学院初审、研究生院组织复审。 第七条 结题验收要求 (一)提交高质量调查研究报告,同时调研成果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国内 (外)学术期刊或省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公开发表、被省部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得 到学校或相关实务部门采纳; (二)提供调查视频、图片、访谈记录、考察札记、基础数据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文答辩。 受项目资助的研究生须通过结题验收后才能申请毕业资格申请和学位论 第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 (一)按项目年度预算下拨,当年预算下达经费要求在每年12月10日前执行完 毕,否则学校将收回项目余款。下年度(下阶段)项目预算经费须通过上年度项目执 行情况考核方予以下拨。 (二)项目资助经费专款用于研究或实践活动,按照《中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 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中大财字〔2017〕10号)执行。 (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严重对资助对象和所在二级单位给予缓 拨、停拨资助经费,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终止资助: 1.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经费;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学院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 和监督; 4.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制度的规定或其它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 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42 培养与创新实践 中南大学研究生自主探索创新项目 管理办法 (中大研字〔2018〕6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研究生自主探索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促进创新 成果产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资助。 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学校自筹和社 第三条 项目资助对象为基本学制内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从事研究时间 应在1年以上,设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 第四条 项目类型 申报项目要紧紧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学校一流学科发展、聚焦前沿热点,开展创 新研究。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潜力的博士生开展基础性、战略性、交叉性、前沿性科学 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项目类型包括:交叉创新研究、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三大 类。 (一)交叉创新研究应根据自身研究特色组建跨学科研究团队,以交叉科学、跨 领域研究为对象开展交叉研究,要求涉及两个及以上不同一级学科之间的交叉合作。 (二)基础研究应立足于研究领域的前沿进行探索性研究,研究应具有前瞻性、 创新性,以产生新观点等理论性成果为目标,具有原创思想和较大理论意义。 (三)应用基础研究应结合本学科专业长远需要,为解决实际需求进行应用理论 基础及技术基础研究,通过产生新方法、新方案和建立新标准等解决应用中的基本问 题,具有较大应用价值。 第五条 申请要求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 规章制度。 (二)申请者提出的自主选题研究课题须经导师同意,原则上研究课题与本人学 位论文选题一致。 (三)项目申请人须有前期工作基础。 (四)从事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原则上要求在1年以上,才能申请结题验 收。 (五)申请者能够妥善处理参与导师课题研究与自主科研的关系,并征得导师同 意和支持。申请者导师须签订项目指导承诺书,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六)每位研究生在攻读同一层次学位期间只能申报一项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143 研究生手册 第六条 申请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登录中南大学研究生管理系统,填写《中南大 学研究生自主探索创新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附 件材料经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后交所在二级单位。 (二)二级单位审核申请人资格,并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 定拟资助名单,在校园网公示3天以上且无异议后,将《申请书》一式1份报研究生 院。 (三)研究生院复核申请人资格,并组织专家评审,符合资助要求的候选人在网 上公示3天以上且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项目管理 (一)实行导师指导下的申请人负责制。 (二)项目资助取得的研究或实践成果须标注“中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 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三)学校每年下半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进展检查。资助期限结束后,研究生应认 真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自主探索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并录入相关成果。《结 题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经导师同意后交所在单位,由学院初审、研究生院组织复 审。 第八条 结题验收要求 项目在研期间内获得的学术成果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以“中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 者、共同通讯作者按“同等贡献”大小平均分摊一篇)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 第二作者已发表(外文期刊视官方网站刊出为正式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研究生:人文社科类须在SSCI、A&HCI、SCI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CSSCI期 刊目录内发表论文1篇,理、工、医类等其他学科须在SCI收录期刊或EI收录期刊发 表论文1篇; 博士研究生:在人文社科类须在SSCI、A&HCI、SCI期刊或中南大学认定的国 内重要期刊A/B类期刊目录内发表论文1篇或CSSCI期刊目录内发表论文2篇,理、 工、医类等其他学科须在中科院最新SCI三区以上收录期刊发表至少1篇。 (二)以中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研究生本人以第一申请人(或导师为第一申 请人,研究生为第二申请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三)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第九条 文答辩。 受项目资助的研究生须通过结题验收后才能进行毕业资格申请和学位论 第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 (一)按项目年度预算下拨,当年预算下达经费要求在每年12月10日前执行完 毕,否则学校将收回项目余款。下年度(下阶段)项目预算经费须通过上年度项目执 144 培养与创新实践 行情况考核方予以下拨。 (二)项目资助经费专款用于研究或实践活动,按照《中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 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中大财字〔2017〕10号)执行。 (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严重对资助对象给予缓拨、停拨资助经 费,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终止资助: 1.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未按要求上报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学院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 和监督; 3.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制度的规定或其它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 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大学研究生自主探索创新基金管 理办法》(中大研字〔2012〕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45 四、学位申请与授予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中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中大研字〔2019〕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按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 学位的学科、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 准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者,均可按本 条例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挂靠研 究生院。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议全校的学士、硕士、博 士学位授予和学位点建设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按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医院、研究院等)或学科群设立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科培养方案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 毕业,达到下述学位授予标准: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 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非外语专业学生通 过学校学位英语考试,或在学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要求;外语 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相应学位外语考试,或在学校参加全国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合 格。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学位审核和授予 本科生须完成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且成绩合格。由各学院 对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批准和本 149 研究生手册 科生院复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由于学业成绩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达到学校授予 学士学位要求,可以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硕士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成 绩合格;通过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达到所在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 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学术规范和论文撰写规范,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 文。 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后,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学位论文评审和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发扬学术民主,对学 位论文的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 的学术水平,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建议,办 理申请博士学位手续。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审核及授予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申请人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申请。学位与 研究生教育专业方向负责人审核学位论文,逐本签字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 召开会议,审查申请人的硕士学位申请,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通过者,方可作出通过审查(不含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建议 授予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决定,并将通过审查的硕士学位授予 名单和建议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名单上报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核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已通过审 查硕士学位授予名单,授予硕士学位。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提交的建议授予同等学力 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名单,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通 过者,方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博士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成 绩合格;通过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达到所在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 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学术规范和论文撰写规范,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 150 学位申请与授予 文。 博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后,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学位论文评审和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发扬学术民主,对学 位论文的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而申 请人以前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审核及授予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申请人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学位与 研究生教育专业方向负责人审核学位论文,逐本签字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审查申请人的博士学位申请,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并将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及相关材 料上报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 人的学位申请,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授予 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六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条例办理。 其 他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国外学者申请学位,参照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本科生院办理,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办 办理。学位授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如有舞弊作伪或其他违纪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定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于已授的学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 作伪等学术失范或其他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予复议,可以作出撤销学 位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办、本科生院分别负责日常解释,自2019年9月1日 起施行,原《中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条例》(中大研字〔2009〕7号)和《中南大学 授予学士学位规定》(中大教字〔2011〕10号)同时废止。 151 研究生手册 中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2016年6月21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 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 改革,进一步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确保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我校开展 了按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制定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工作,指导意见 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密围绕学校建设世界知名的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定位,以提升人才 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服务社会需求为导向,突出学科特色与优势,制定符合我校办学 定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目标,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分层次、分类 别学位授予标准,不断提升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基本要求 1.学位授予标准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提高人才培 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促进学术交流等具有重要作用,必须认 真调研、科学论证。 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科、专业实际,准确把握定位,确定发展战略目 标,并积极借鉴国内外同类高水平学科先进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和管理模式,在国家发 布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 位基本要求》基础上,制定出体现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特色、更高水平的学位授予标 准。 3.学位授予标准应体现研究生教育的分类评价标准,注重质量内涵。学术学位 注重学术创新能力评价,专业学位注重职业胜任能力评价。学位授予标准和人才培养 目标是研究生课程体系设计的根本依据。 4.学术学位授权点按照一级学科统筹制定,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均 纳入到相关一级学科制定;专业学位授权点按类别(领域)分别制订;对于可授不同 学科门类学位的一级学科,根据需要分门类制定学位授予标准。 5.以本次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为契机,修订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 求,建立激励机制,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提升。 三、基本内容 学位授予标准包括:学科(专业)定位和发展目标、获本学位应掌握的基本知 识、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应接受的实践训练,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等内容。 152 学位申请与授予 四、制定范围 本次制订各层次、各类别的学位授予标准,涵盖我校所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的 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五、适用范围 本次制定的《中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具体目录见附件1-2)已经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从2016年秋季入学研究生开始 适用。 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具体内容详见中南大学 研究生院网站(http://gra.its.csu.edu.cn/yjsy/) (注:附件1《中南大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目录》;附件2《中南 大学专业学位(领域)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目录》可在研究生院官网下载专区学 位工作处下载) 153 研究生手册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中大研字〔2020〕30号) 为规范学位论文撰写格式,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T 7713.1—2006)和《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GB/T 7714—2015)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工作成果的主要体现,它集中展现了作者在研究工作中获 得的新发现、新发明、新理论、新方法或新见解等,是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重要依 据,应完整、准确、真实,符合学术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各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和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规范性审查。 二、语言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 用中文(简体汉字)撰写。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可用相应语种撰写学位论文,但论文题 目、摘要等必须有中文译注,并应附5000字的详细中文摘要。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 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学位〔1991〕14号)和教育部、外交部、 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攻读我国哲 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以及艺术等学科、专业的博士和硕士学位 的国际学生,应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攻读其他学科、专业的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国 际学生,可以使用中文或相应的培养方案设置课程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撰写学位论 文,如使用相应外国语言文字撰写,必须附5000字的详细中文摘要。 三、字数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5万字(不含 中英文摘要、参考文献、附录和致谢部分)。 四、论文内容要求 论文内容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文字简练、说明透彻、推理严谨、立论正确。 论文内容一般应由11-13个主要部分组成,具体视学科和论文实际情况而定,依次 为:1.封面、扉页;2.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版权使用授权书;3.中文摘要;4.英 文摘要;5.目录;6.英文缩略词说明(医学类);7.符号说明(必要时);8.论文 正文;9.参考文献;10.综述(医学类);11.附录(必要时);12.攻读博(硕)士 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13.致谢。其中,医学类学位论文应包含英文缩略词说明和 154 学位申请与授予 综述部分。 各部分的具体要求如下: 1.封面、扉页 学位论文封面格式分为公开学位论文(学术学位)、公开学位论文(专业学 位)、涉密学位论文(学术学位)、涉密学位论文(专业学位)等四种形式(具体 见附件1.样例1-4),封面正面上填写论文题名、学科专业(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 别)、学科方向或专业领域、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等内容。在书脊上方印“博 (或硕)士学位论文”,下方印“中南大学”。涉密学位论文须在封面右上角标注密 级、定密日期,由校保密办公室审批、盖章。 公开、涉密学位论文扉页采用统一格式,一律不带密级栏,分为学术学位、专 业学位两种格式(具体见附件1.样例5-6)。扉页除包含封面正面的全部内容外,还 应包括中图分类号、UDC、学校代码、学位类别(专业学位或学术学位)、副题名 (必要时)、研究方向、二级培养单位、副指导教师(必要时)、以及论文答辩日期 和答辩委员会主席等内容。扉页须单独成页,印在右页。 学位论文题名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确切、具体,力求精简,严格控 制在25字以内,学位论文封面不使用副题名。 学科专业(专业类别)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8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 学科目录》为准,只填写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名称;学科方向(专业领域)可填 写二级学科、三级学科或专业学位领域名称,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须加括号 注明;研究方向可根据学位论文具体研究内容,只填写关键词组,力求准确、精炼。 指导教师署名一律以批准招生的指导教师为准,如有变动应正式提出申请并报研 究生院审批,且只能写一名指导教师。如有其他指导教师,只能在扉页的副指导教师 一项中填写(限一名)。 中 图 分类 号 (h ttp: / / ww w. z tf lh. c om/ ) 和 UDC号 ( 《 国 际 十 进位 分 类 法》)可在图书馆查阅获得。 2.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版权使用授权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版权使用授权书单独设一页,排在扉页后(具体见附件 1.样例7)。 3.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应说明研究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突出学位论文中的创造性成 果和新见解,语言力求精练。其中,医学类学位论文的摘要应就研究背景和意义予以 阐述。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字数为500字左右,博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为1000字左 右。 中文摘要页(具体见附件1.样例8)上空一行居中打印论文题名(三号黑体加 粗,段前18磅、段后12磅),换行顶格编排“摘要:”(四号黑体加粗)及摘要内 容(四号宋体),每段开头空二格。摘要内容后空一行顶格编排图、表、参考文献 的数量(四号宋体);空两行后顶格编排“关键字:”和“分类号:”(四号黑体 加粗),每篇论文应选取3-8个关键词,每一关键词之间用分号(中文摘要为全角符 155 研究生手册 号,英文摘要为半角符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号。 4.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格式和内容与中文摘要相对应,另起一页(具体见附件1.样例9)。 上空一行居中打印英文题名(三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加粗),换行顶格编 排“Abstract:”(四号Times New Roman加粗)及英文摘要内容(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摘要内容每段开头留四个字符空格。摘要内容后下空两行,顶 格编排“Keywords:”和“Classification:”(四号Times New Roman加粗)。 中、英文摘要页的行距为固定值20磅。 5.目录 目录应列出论文的大标题、一级和二级节标题,逐项标明页码(具体见附件1.样 例10)。各级标题应简明扼要、点出各部分主要内容。学位论文的页码编排为:正文 和后置部分用阿拉伯数字编连续码,从中文摘要开始的前置部分用罗马数字单独编连 续码。 “目录”两字中空两格(三号黑体加粗,段前18磅,段后12磅),上空一行, 下空一行后为章、节、小节及其开始页码(靠右顶格)。章、节、小节分别以阶梯式 排列:1(第1章)、1.1、1.1.1依次标出。其中,人文社科类学位论文的章、节、 小节等编号排版,可按“第一章”、“第一节”、“一、”、“(一)”的形式撰写 章、节、小节的题名与页码之间用“……”连接。除“目录”两字外,章名采用小四 号黑体,其余字体均为小四号宋体。 目录页的行距为固定值20磅。 6.英文缩略词说明(医学类) 医学类学位论文常使用大量英文缩略词,因此在论文正文前,应单独做出说明, 以便审阅者事先了解。格式要求按符号说明部分执行。 7.符号说明(必要时) 如果论文中使用了大量的物理量符号、标志、缩略词、专门计量单位、自定义名 词和术语等,应编写成注释说明汇集表,说明论文中所用符号所表示的意义及单位 (或量纲)。若上述符号和缩略词使用数量不多,可以不设专门的注释说明汇集表, 仅在论文中出现时加以说明。 上空一行后居中书写“符号说明”四字(三号黑体加粗),段前18磅、段后12 磅,下空一行开始列出注释说明汇集表,汇集表中文字格式按照下文中表格的相关规 定执行。 8.论文正文 论文正文是主体,主体部分应从另页右页开始,每一章应另起页。一般由序号标 题、文字叙述、图、表格和公式等五个部分构成。写作形式可因研究内容的性质不同 而变化,一般可包括绪论(或综述)、理论分析、计算方法、实验装置和测试方法、 实验结果分析和讨论、研究成果、结论与展望等。 论文主体部分可根据需要划分为不同数量的章、节、小节,章编号居中排,节、 小节编号全部顶格排,不同层次的数字编号之间用小圆点“.”相隔,末位数字后面 156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不加点号,如“1”、“2.1”等。数字编号与标题之间空1个字的间隙。 章的标题占1行,正文另起行,空2个字起排,回行时顶格排。正文中文采用小四 号宋体,英文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标准字间距。章名采用三号黑 体加粗,节名采用四号宋体,小节名正文采用小四号宋体,(英文则替换为同字号的 Times New Roman字体)。章名段前18磅、段后12磅,节名、小节名段前10磅、 段后8磅,章名居中,节、小节名顶格编排,节、小节、正文间不出现空行。正文及 各级标题一律采用固定行间距20磅。(段落中有表达式时,可根据表达需要设置该 段的行距)。小节之后可以使用1.1.1.1(五级标题),正文内容如需排序,按以下 序列执行:(1)(一级内容)、①(二级内容)、a(三级内容)、(a)(四级内 容)。 例如: 1ㄩ(章的标题) ㄩㄩㄩㄩㄩㄩㄩㄩㄩㄩ ㄩㄩ×××××××× 1.1ㄩ(节的标题) ㄩㄩ×××××××× 1.1.1ㄩ(小节的标题) ㄩㄩ×××××××× 在理工类学位论文的论文正文中,绪论部分应包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问题的提 出,选题的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安排等。 各具体章节应包括理论分析、计算方法、实验装置和测试方法、实验结果分析和 讨论、研究成果、小结及意义等。 结论与展望部分应为学位论文总体的结论;应明确、精练、完整、准确。着重阐 述作者的创造性工作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本学术领域的地位、作用和意义,还可进 一步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和建议。 在医学类学位论文的论文正文中,第一章(或第一部分)建议统一用“前言”; 将本研究项目的国内外动态、存在的问题、拟解决的问题及方法、目的和意义等充分 阐述清楚。 第二章开始的各章节应包括前言(简要说明此章节的目的与方法及意义)、材料 与方法、结果(实验图片与表格编辑在此部分中)、讨论、结论等。 结论与展望部分的要求同理工类。 在人文社科类学位论文的论文正文中,绪论部分应包括选题的背景、问题提出、 研究目的和意义(着重阐述论文的学术贡献和应用价值)、研究内容、国内外文献综 述(包括国内外文献分析,以及文献评述等,突出本研究和已有文献的差异)、研究 方法、主要创新点和论文结构安排等。 各具体章节的内容,商科类与法学类论文(其他的人文社科类应视学科具体情 况,进行合理的排版和撰写)建议在第二章介绍基本理论方法或XXX的基本问题 等,再在后续章节依据不同研究范式(实证研究、实验研究或理论建模研究等)采取 157 研究生手册 不同的表述方法,阐述包括引言,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结论等。 结论与展望部分的要求同理工类。商科类论文还应包含相应的管理启示或政策建 议等,亦可进一步提出未来值得探索的领域和方向。 人文社科类学位论文的节标题(二级标题)可居中书写,示例见附件6.中南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样例(人文社科类学术博士、公开),人文社科类各学科可参照执 行。 研究生学位论文中的图、表、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或连续)编号, 如:图2-5,表3-2,公式(5-1)等。 图序及图名置于图的下方,图序及图名与图之间不空行,中文图名为五号楷体, 英文图名为五号Times New Roman,居中排列,段前0行,段后1行,图序与图名间 空一格。若一幅图由若干分图组成,各分图用于表述整体或阐述过程,应在各分图下 用(a)、(b)、(c)编号,如有需要可写出分图图名,在文中需引用图序时,应为图序加 编号,例如:图5-7-a。图中的术语、符号、单位等应与正文表述所用一致。 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表序及表名与表之间不空行,中文表名为五号楷体, 英文表名为五号Times New Roman,居中排列,段前1行,段后0行,表序与表名 间空一格。表单元格中的中文文字采用五号宋体字,英文文字采用五号 Times New Roman字体,单倍行距,表中文字在竖向与纵向均应居中。表中参数应标明量和单 位的符号。表的编排应采用国际通用的三线表(上下两根线为1.5磅,中间线为0.75 磅)。续表均应重复表头,如表需转页接排,随后各页应重复表的序号,其后跟表题 和“续”置于表上方。 公式主要是指数字表达式,例如数学公式,也包括文字表达式。表达式采用与正 文相同的字号居中书写,或另起一段缩进两个字符书写,全文须使用统一采用某一种 格式。公式的编号用括号括起写在右边行末,公式与编号之间不加虚线,公式需分开 列出的用a、b、c加以区分,如:(3-1-a)、(3-1-b)。 若图、表或公式中有附注,“附注”(五号楷体)两字缩进两个字符紧跟在图、 表或公式的下方,附注后空一行继续书写正文。图、表、公式等与正文之间设置为单 倍行距。 9.参考文献 文后参考文献只列出作者直接阅读过、在正文中被引用过的文献资料,务必实事 求是。参考文献一律列在正文的末尾,不得放在各章之后。参考文献排列格式按照 《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的规定执行。人文社科 类学位论文中不宜用文后参考文献列出的注释,可采用页下注,包括对学位论文中某 些关键词句、论点的详细说明。在引用别人的科研成果时,应在引用处加以说明,遵 循学术道德规范,严禁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原则上,医学类博士学位论 文的参考文献不得少于80篇,医学类硕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不得少于50篇。部分罕 见病、新发病、新技术和发明等相关内容的学位论文,如参考文献数量难以达到以上 要求者,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同意。 参考文献可以采用顺序编码制组织,也可以按“著者-出版年”制组织。建议按 158 学位申请与授予 顺序编码制,即按中文引用的顺序将参考文献附于文末。作者姓名写到第三位,余者 写“,等”或“,et al.”。上空一行居中书写“参考文献”四字 (三号黑体加粗, 段前18磅、段后12磅),空一行左起按顺序顶格依次列出参考文献,将序号置于方括 号内(如[1]),中文用小四号宋体字,英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所有符 号均用半角编排。 几种主要参考文献著录项目与著录格式示例如下: (1)专著 著录格式为“[序号] 主要责任者.题名:其他题名信息[文献类型标志/文献载体标 识].其他责任者.版本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页码[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 径.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例如: [1] 陈登原.国史旧闻:第1卷[M].北京:中华书局, 2000:29. [2] BALDOCK P. Developing early childhood service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M/OL]. [S.1.]: Open University Press,2011:105[2021-11-27]. http://lib.myilibrary.com/Open.aspx?id=312377. (2)专著中的析出文献 著录格式为“[序号] 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志/文献载 体标识].析出文献其他责任者∥专著主要责任者.专著题名:其他题名信息.版本项.出 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的页码[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数字对象唯一标 识符.”。例如: [1] 周易外传:卷5[M]//王夫之. 船山全书:第6册.长沙:岳麓书社,2011:1109. [2] WEINSTEIN L, SWERTZ M N. Pathogenic properties of invading microorganism [M]//SODEMAN W A, Jr, SODEMAN W A. Pathologic physiology: mechanisms of disease. Philadelphia: Saunders, 1974:745-772. (3)连续出版物 著录格式为“[序号] 主要责任者.题名:其他题名信息[文献类型标志/文献载体标 识].年,卷(期)-年,卷(期),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数 字对象唯一标识符.”。例如: [1] 中华医学会湖北分会.临床内科杂志[J].1984,1(1)-.武汉:中华医学会湖北 分会,1984-. [2] 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 Science [J].1883, 1(1)-.Washington, D.C.: 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 1883-. (4)连续出版物中的析出文献 著录格式为“[序号] 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志/文献载 体标识].连续出版物题名:其他题名信息,年,卷(期):页码[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 径.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例如: [1] 袁训来,陈哲,肖书海,等. 蓝田生物群:一个认识多细胞生物起源和早期 演化的新窗口[J]. 科学通报,2012,55(34):3219. 159 研究生手册 [2] KANAMORI H. Shaking without quaking [J]. Science, 1998, 279(5359):2063. (5)专利文献 著录格式为“[序号] 专利申请者或所有者.专利题名:专利号[文献类型标志/文 献载体标识],公告日期或公开日期[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数字对象唯一标识 符.”。例如: [1] 邓一刚. 全智能节电器:200610171314.3[P]. 2006-12-13. (6)电子文献 著录格式为“[序号] 主要责任者.题名:其他题名信息[文献类型标志/文献载体 标志].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页码(更新或修改日期)[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 径.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例如: [1]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OL].(201201-16)[2013-03-26]. 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201201/ P020120709345264469680.pdf. 在撰写参考文献的作者时,因商科期刊论文作者一般不超过五个,故商科类学位 论文可在参考文献中写全文献作者,不受限于只写3个作者的数量限制;其他人文社 科类可视学科情况,进行合理撰写。 10.综述(医学类) 医学类学位论文须附综述一篇,综述应由题目、中文摘要(含关键词)、正文、 参考文献等四部分组成。 综述的题目及内容须与论文研究方向基本一致;中文摘要不得超过500字,应选 取4-7个关键词。正文部分可分章进行撰写,第一章为“前言”,最后一章为“总 结”。 原则上,医学类博士论文综述的正文字数不得少于5000字,医学类硕士论文综述 的正文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综述参考文献的数量要求与论文正文部分一致。部分罕 见病、新发病、新技术和发明等相关内容的学位论文,如综述的正文字数或参考文献 数量难以达到要求,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同意。 综述的格式应遵照附件5.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样例(医学类学术博士、公 开)执行,如有不详之处,可参考论文正文部分。 11.附录(必要时) 附录中主要列入正文内不便列出的过分冗长的公式推导,供查读方便所需的辅助 性数学工具或表格、重复性数据图表、计算程序及说明等。附录依次为附录A,附录 B…等,附录应有相应的名称。附录序号与附录标题之间空一格。例如:“附录A 关 于…的说明”。 上空一行居中书写附录标题(三号黑体加粗,段前18磅、段后12磅),下空一行 开始书写附录内容,每一段开头均缩进两个字符。 附录中的图、表、公式等另行编序号,与正文分开,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码,但 在数码前冠以附录的序号,例如“图 A-1”,“表B-2”,“式(C-3)”等。 160 学位申请与授予 12.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上空一行居中书写“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三号黑体加粗,段前18 磅、段后12磅),下空一行左起分类按时间顺序列出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与学 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中文小四号宋体,英文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含参 加的研究项目、获奖情况、专利、专著、发表学术论文(含正式录用论文)等,每一 条另起一行,开头缩进两个字符,每写一类空一行,发表学术论文中的作者名字需加 粗,书写格式参照参考文献格式。 13.致谢 作者对给予指导、各类资助和协助完成研究工作以及提供各种对论文工作有利条 件的单位及个人表示感谢。上空一行居中书写“致谢”(三号黑体加粗),二字中间 空两格,段前18磅、段后12磅,后空一行缩进两个字符书写致谢内容,固定行距20 磅。致谢应实事求是,切忌浮夸与庸俗之词。 五、篇眉和页码要求 篇眉从正文开始至全文结束,采用宋体五号字左起书写“中南大学博(或硕)士 学位论文”,靠右写章序号和章名,序号和章名之间空一个格,如“第1章 章名”。 页眉至顶端距离为1.5厘米。 页码从正文开始至全文结束按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前置部分(如中文摘要、英 文摘要、目录、符号说明等)用罗马数字分别单独编排;后置部分(正文第一章开始 至全文结束)用阿拉伯数字编连续码。页码位于页面底端,居中书写(Times New Roman 小五号)。页脚距底端距离为1.75厘米。 六、量和单位规范要求 严格执行《量和单位》国家标准(GB3100-93、GB3101-93、GB3102. 1~13-93等共15项)有关量和单位的规定(具体要求请参阅《常用量和单位》,计 量出版社,1996)。单位的名称书写可以采用国际通用符号,也可以用中文名称,但 全文应统一,不要两种混用。在书写符号时,全文应根据学科习惯统一使用正体或斜 体。 七、打印及装订要求 1.学位论文内容一律采用Word2013以上版本编辑,用A4规格输出,打印区面积 为240mm×146mm(包括篇眉),采用双面印刷。 2.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封面应遵照学校统一格式,具体见附件2和附件3,博士 主色调为深红色,硕士主色调为深蓝色。打印封面时,建议直接对附件进行编辑,修 改论文名称、专业、作者、导师等信息,其中涉密学位论文应在附件7和附件8的基础 上编辑;采用白色铜版纸彩色印制。 3.涉密学位论文的撰写及制作管理严格按照《中南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保密 管理暂行规定》(中大党密字〔2015〕2号)文件执行。 八、关于参照使用撰写规范的建议 根据学校各学科门类(专业类别)的实际情况和撰写格式需求,针对理工类、医 161 研究生手册 学类和人文社科类等3个类型的学位论文,在本规范中制定了相应的撰写说明,并分 别制作了附件4-6的论文样例(论文样例均按学术博士、公开论文类别制作,专业学 位/硕士/涉密等类别论文除差异部分外,格式应参照样例执行)。 根据学校现有的学位授权点情况,制定撰写规范建议使用类型的对应表,各学科 门类(专业类别)参照执行,后续依据学位点动态调整情况更新,另行通知。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如有对学位论文的 撰写规范特殊要求,相应的学科(专业)应向校学位办提交补充说明。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文件规定,部分学 科可授予不同学科门类的学位(例如:1007药学,可授予医学、理学学位)。此类学 科的学位论文使用的撰写规范类型根据研究生本人所申请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确定。 撰写规范类型 建议使用的学科门类 建议使用的专业类别 (学术学位) (专业学位) 建筑学、电子信息、机械、材料 理工类 与化工、资源与环境、能源动 理学、工学 力、土木水利、交通运输、城市 规划 金融、应用统计、保险、法律、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 社 会 工 作 、 教 育 、 体 育 、 翻 译 、 人文社科类 育学、文学、管理学、艺 新 闻 与 传 播 、 工 商 管 理 、 公 共 管 术学 理、会计、工程管理、图书情 报、艺术 医学类 生物与医药、临床医学、口腔医 医学 学、公共卫生、护理、药学 九、本规定自2020年4月2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解 释,原《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中大研字〔2016〕166号)同时废 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注:附件1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样例1-10;附件2 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 文新版封面底纹; 附件3 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新版封面底纹; 附件4 中南大学研 究生学位论文样例(理工类学术博士、公开); 附件5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样 例(医学类学术博士、公开); 附件6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样例(人文社科类 学术博士、公开)均可在研究生院官网下载专区学位工作处下载) 162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 检测管理办法 (中大研字〔2019〕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 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 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 为严肃学术纪律,促进学术诚信,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综合应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 题能力的集中体现,其真实性和原创性是反映学位论文质量的关键。学位论文学术不 端行为检测对促进研究生恪守学术规范和提高学术创新意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具有 重要意义。 第三条 我校采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作为检测研究生学位论文 学术不端行为的技术工具和监控学位论文质量的手段之一。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 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除涉密学位论文外)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学术不端文 献检测系统”检测后,方可进入论文评审和答辩阶段。 第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负责涉密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在保密期 内不进行“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检测。如解密后的学位论文被查实有学术不端行 为,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各二级培养单 位应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明确职责,严格把 关,加大检查力度。指导教师及研究生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 恪守科研和学术规范,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校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对检测工作进行统一指导与管 理,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管理员账号。由管理员给各二级培养单 位分配子账号及论文检测篇数。管理员可对子账号实行IP绑定,查阅所有子账号的检 测文献及使用日志,监管子帐号使用情况,并可停用、删除违规操作的子账号。 163 研究生手册 第七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检测工 作及检测结果的处理,需指定专人担任本单位的系统管理员。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需 对用户名、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防止账号被盗 用。该系统只限检测本单位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不得使用该系统对本单位 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如因此发生纠纷或影响到本单位的检测工作,将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需在论文预审通过后、论文送审 前,提交学位论文送检测电子版到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各二级培养单位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系统”内申请检测的学位论文在检测系 统中进行集中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导入“系统”。 第九条 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版为PDF格式,电子文档内容为学位论文的正 文部分(含绪论),不含封面、扉页、目录、中英文摘要、参考文献、致谢、附录等 部分。电子文档命名为:学号_姓名.pdf。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正文必须与拟送审的学位论文正文内容 一致,并经指导教师审核认定。学位申请人如有通过技术处理使系统无法正确检测等 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其学位申请资 格。 第十一条 经导师、研究生教育管理干事审核相关内容后,研究生导出《中南大 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审批表》(附件1),交学位评定分委会(校学位办)审定后 按要求留存相关单位。 第三章 检测结果的处理 第十二条 以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以下简称去除本人复 制比)、“校内互检”为主要依据对检测结果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去除本人复制比和首次校内互检均小于10%者,可直接进行学位论文送 审。 (二)10%<去除本人复制比≤20%,10%<首次校内互检≤20%,由指导教师根 据论文核心部分文字复制比情况,负责审查并认定该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如 该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申请人须认真修改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学位评 定分委会审批后,方可进行论文送审。如该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将按照国家及学 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三)20%<去除本人复制比≤30%,20%<首次校内互检≤30%,必须重新检测 论文,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送审。若重新检测,去除本人复制比仍大于20%者, 必须延期半年复检。延期复检去除本人复制比仍大于20%者,必须再延期一年复检。 申请人延期复检限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四)去除本人复制比或首次校内互检大于30%的,必须延期半年复检,检测通 164 学位申请与授予 过后方可进行论文送审评阅。若延期半年复检,去除本人复制比仍大于30%的,必须 再延期一年复检。若延期复检,去除本人复制比仍在20-30%(含)之间的,必须重 新检测论文,重新检测未通过者,必须再延期两年复检。申请人延期复检限定在最长 学习年限内。 (五)重新检测论文或延期复检论文校内互检仍大于20%的,需根据具体情况进 行人工比对鉴定,并报告校学位办协同处理。 第十三条 重新检测论文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人须对论文检测存在的问题做出详 细说明,由指导教师根据论文核心部分文字复制比情况,负责审查并认定该论文是否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如该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申请人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 修改论文,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重新检测申请表》(附件2),经指导教 师审核同意、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批,提交修改后的论文进行重新检测。如该论文存在 学术不端行为,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延期复检论文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人需对论文检测存在的问题做出详 细说明,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由学位评定分委会组织3-5名同行专家(指导教师 除外)根据论文核心部分文字复制比情况,负责审查并认定该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 行为。如该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申请人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修改论文,填 写《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延期复检申请表》(附件3),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批后,提交修改后的论文进行延期半年复检。如该论文存在学术不 端行为,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或指导教师如对论文检测及处理结果有异 议,可在收到处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南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复议审批表》(附件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 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3-5名同行专家(指导教师除外)进行人工鉴定,并对专家组作 出的鉴定结论进行审定后,上报校学位办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报校学位办备案后 执行。实施细则的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 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具体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 真实性和原创性进行严格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如因指导教师失察而出现学术不端行 为,并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对研究生和指导 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统计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各二级单位重新检测和延期复检的论 文篇数,对重新检测和延期复检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二级培养单位进行约谈。 二级单位需向学校提交整改报告(含情况说明、原因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学位 165 研究生手册 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学位审核会议时,需重点审核经重新检测或延期复检通过的学位论 文质量。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仅是一种发现和防范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 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技术手段,单凭检测报告的文字复制比或校内互检并不能科学而 准确地判定学位论文不存在或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更不能用于判断学位论文的水 平。指导教师及二级培养单位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论文写作过程管理和检测后的甄 别与修改管理,严禁形式上降低了文字复制比或校内互检,实质上依然属于剽窃的修 改行为,切实保证学术规范和论文质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由校学位办负责日常解释。原《中南 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16〕 165号)同时废止。 (注:附件1《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审批表》;附件2《中南大学研究生 学位论文重新检测申请表》;附件3《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延期复检申请表》; 附件4《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复议审批表》均可在研究生院官网下载专 区学位工作处下载) 166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 (中大研字〔2020〕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 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 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精神,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学位 授予质量,切实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所有申请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涉密学位论文除外)均 适用本办法。涉密学位论文的送审,须严格遵照《中南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保密 管理暂行规定》(中大党密字〔2015〕2号)进行。 第二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含资格审查、论文送审、评审结果录入等) 由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其中“双盲”评审遵照 《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随机抽查“双盲”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中大研字〔2019〕39号),由研究生院负责论文质量过程监管。同等学力人员申 请硕士学位的论文送审资格审查,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经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审批。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的专家或研究生指导教师为论文评阅人,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专业方向负责人(以 下简称专业方向负责人)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硕士专业学位(除临床医 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外)论文评阅至少有1名外单位(非硕士生所在单位)行业专 家。 第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聘请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名必须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 的专家。论文评阅人须经专业方向负责人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论文评阅人应为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在相应学科专业领域学术造诣较 深、近年来取得较好成果的在职人员。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由二级单位参照第三章博士学位论文评审 意见执行,论文修改期限由各二级单位决定。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制定、完善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报 167 研究生手册 校学位办备案。 第三章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由校学位办统一组织管理,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 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学位中心)通过学位论文网上评议开放平台(以下简 称平台)进行网上通讯评议。 第十条 网上评议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即送审的学位论文(含研究 成果)及专家评阅书均隐去指导教师和博士生姓名,评审专家姓名对指导教师和博士 生保密。 博士学位论文研究方向是网上评议遴选专家的关键因素,应根据学位论文具体研 究内容认真锤炼,力求准确、精简。 第十一条 网上评议评阅人为3人(同等学力博士评阅人5人),由校学位办委托 教育部学位中心聘请本学科、专业专家进行网上评议。校学位办负责上传、接收及评 阅结果的录入反馈。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送审资格审查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论文送审资格条件为: 1.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所有环节,成绩合格,且通过研究生院培养办组 织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审核;2.按照学术规范和论文撰写规范要求完成了一篇博士学位 论文,并经指导教师审核认可;3.在学期间取得的创新性研究成果达到所申请学位的 学科、专业要求;4.学位论文通过预审、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检测和二级单位公布 的控制学位论文质量的环节等。 (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以下简称同力博士)的论文送审资格按照国 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学位办审批。 第十三条 具备送审资格的申请人(含同力博士)在答辩前3个月,通过研究生 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提交论文送审申请,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打印《中南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审批表》(见附件1),经学位评定分委会审定、校学位办审批 后,方可进入论文送审阶段。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送审材料 (一)《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审批表》1份。 (二)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成绩单原件1份。 (三)学术成果原件1套(如学术成果为发表的学术论文,若无原件应出示复印 件,并由图书馆加盖查新章或出具检索证明,录用通知应出示来源期刊证明及导师签 字证明)。 (四)网上上传:1.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电子档(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封面格式及撰 写要求见附件2);2.《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自评表》电子档(见附件3)。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负责将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电子档和博士学位论文自 评表电子档上传到平台,委托教育部学位中心组织专家通讯评议。专家评阅意见返回 168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一般需要35个工作日,超过该期限仍未返回评阅意见的论文,校学位办将作特殊情况 处理。 第十六条 专家评阅意见结果由校学位办以书面形式统一返回到相关二级单位, 申请人可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的论文送审结果。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意见表(见附件4)中评审结论的划分 A.同意答辩(创新性及论文价值≥70且评阅成绩≥90) B.修改后直接答辩(创新性及论文价值≥70且80≤评阅成绩<90) C.修改后由学位评定分委会决定答辩与否(创新性及论文价值≥70且70≤评阅 成绩<80) D.修改三个月后再次送审(60≤创新性及论文价值<70且60≤评阅成绩<70) E.不同意答辩(创新性及论文价值<60或评阅成绩<60) 第十八条 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 表1列出了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方式。 表1 专家评阅意见处理 序号 评审结论 评审意见结果 1 直接答辩 均为A或B 2 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答辩 有C及以上 3 修改3个月 1 份为D时(其余均为A除外) 修改半年 2份为D或1份为E时 修改1年 3份为D或2份及以上为E时 4 修改后重新送审 5 6 追加2位专家进行评审 1份为D时,其余均为A 当所有评审结论均为A或B,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 研究生 学位论文修改报告书》(见附件5),经导师签字同意后,直接申请答辩。 当评审结论有C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填写《研究生学位 论文修改报告书》,经导师签字同意,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2至3名同行专家(导 师除外)进行评审,评审具体办法及意见处理方式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定,并报校 学位办备案。 当评审结论有1份为D时(其余评审结论均为A除外),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 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至少为3个月;当评审结论有2份为D或1份为E时,申请人应按 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至少为半年;当评审结论有3份为D或2份及以上 为E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至少为1年。 169 研究生手册 修改3个月及以上的论文必须重新送教育部平台网上通讯评议。 申请人学位论文的修改限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十九条 追加送审论文及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 当1份评审结论为D,其余评审结论均为A时,由校学位办直接追加2 位专家进行 评审。表2列出了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方式。 表2 追加送审2份论文专家评阅意见处理 序号 评审结论 评审意见结果 1 直接答辩 均为A或B 2 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答辩 有C及以上 3 修改半年后重送审 1 份及以上为D或E时 当2份评审结论均为A或B,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研究生学 位论文修改报告书》,经导师签字同意后,直接申请答辩。 若2位专家意见均为C及以上结论,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经导 师签字同意,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同意后方可申请答辩。 若评审结论有1份及以上为D或E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 时间至少为半年。 修改3个月及以上的论文必须重新送教育部平台网上通讯评议。 申请人学位论文的修改限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复议 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中仅有一份评阅意见为C(不含C)以下结论,其余评审意见 均为B或以上,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评阅意见存在较大争议的,导师可自学位论 文评审意见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起7天内,向二级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 出复议申请,二级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复议程序在30天内将复议材料报校学位 办,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申请复议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导师提出申请,就学位论文质量和评阅意见做出说明,阐明复 议理由并提交二级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二级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委托学位申请人所在学科专 业方向负责人指定3名专家对复议理由进行鉴定,签署同意复议意见后报二级单位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学位中心平台专家意见及专业方向负责人指定专家 意见进行审核,签署同意复议意见(主席签名,加盖二级单位公章)后报校学位办。 (四)校学位办委托教育部学位中心再追加2名专家进行复审。 第二十二条 复议追加盲审意见必须均为B及以上结论方可申请答辩。如有一名 170 学位申请与授予 复审专家意见为C及以下结论,则本次申请复议无效。 第二十三条 重新送审论文申请程序及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 申请人须对论文存在的问题作出详细说明,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照专家意见认 真修改论文。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报告书》及《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审 申请表》(附件6),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学位评定分委会会议审定、校学位办审 批后,方可进行论文重新送审。重新送审论文专家评阅意见按本办法第十八条处理, 但重新送审论文如当次仍有3份为D及以下或2份及以上为E或多次送审论文如累计有4 份为D及以下或2份及以上为E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至 少为2年。 申请人学位论文重新送审工作限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一年度开始暂停 导师2年博士生招生资格: (一)一学年内,1篇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审结果均为E; (二)一学年内,2篇及以上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审结果均为D及以下; (三)一学年内,同1篇博士学位论文第二次重送审,评审结果均为D及以下; (四)一学年内,同1篇博士学位论文累计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含送审和重送 审)有4个D及以下或2个E及以上; (五)同1篇博士学位论文,累计3次及以上重新送审的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仍有 D或E。 第二十五条 对各级抽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在今后3年内指导的研 究生,在论文正常送审份数的基础上再加送3份。专家评阅意见按本办法第十八条处 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 行,如有违反,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日常解释。原《中 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19〕58号)同时废止。 (注:附件1《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审批表》;附件2《博士学位论文盲 审封面格式及撰写要求》;附件3《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自评表》;附件4《中 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意见表》;附件5《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报告 书》;附件6《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审申请表》均可在研究生院官网下载专区 学位工作处下载) 171 研究生手册 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随机抽查 “双盲” 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中大研字〔2019〕39号)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等关于教育的系列重要论 述精神,进一步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 设,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双盲”评审的组织实施 (一)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由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每学期集中实行一次。 (二)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发“双盲”评审抽取学位论文通知,要求所有申请 答辩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将2份“双盲”评审《学位论文》和2份《专家评审意见 书》交到指定地点。 (三)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研究生思政工作副书记、分管 院领导、纪检委员等组成“双盲”评审学位论文随机抽取工作组。按照“双盲”评审 学位论文抽取方式确定抽取研究生名单,及时公布。 (四)学校按合适标准下拨“双盲”评审经费。 第二条 “双盲”评审学位论文的有关要求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双盲”评审,是送审学位论文和专家评审意见书隐 去学位论文和相关研究成果的所有参加者信息(包括导师),不公开评审专家姓名, 在学位论文作者、导师与评审专家之间形成相互保密的学位论文评审方式。“双盲” 评审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号为“学号”;“评审编号”规则为:“学号”+“a/b” (a为第1次送审,b为第2次送审)+“顺序号”(01,02)。 《中南大学学术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书》见附件1,《中南大学专业 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书》见附件2。 第三条 “双盲”评审学位论文抽取方式 采取重点抽取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共计抽取比例不低于20%。各二级培养单位 可以对全部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 (一)重点抽取是针对研究生教育质量关注对象的关联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 审。关注对象的关联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方面包括抽查学位论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 文”、近3年查实有不端学术行为的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评审或答辩被否决的、对研 究生疏于指导等;研究生方面,包括加权平均绩点位于后30%的、论文工作投入时间 和精力不足、无关的兼职工作较多等;学科专业方面,包括新获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172 学位申请与授予 学科力量较薄弱的、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为C+及以下的等;在思想政治或学术研究 方面存在争议的学位论文;导师提出要求进行盲审的学位论文等。 (二) 随机抽取是根据学科或专业领域各研究方向申请的硕士学位论文按一定 比例进行抽取,原则上每个系(所、室)都应有抽取的学位论文。 第四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专家 (一)聘请外单位(不包括本校)本学科在职人员为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专 家, 专家应是坚持立德树人,具有较高学术和专业水平,为人正直,责任心强的副 教授及以上人员。每篇硕士学位论文应由2名专家“双盲”评审。 (二)学位论文和评审意见书应一同寄(送)给评审单位或评审专家。评审结果 直接寄回到我校有关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双盲”评审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学位论文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 (一)专家对学位论文总体评价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 格)、D(不合格) 。 (二)专家对评审学位论文水平评价分为:(1)达到硕士学位水平;(2)基本 达到硕士学位水平;(3)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 (三) 专家对答辩的意见分为:(1)同意答辩;(2)修改论文后答辩;(3) 不同意答辩。 (四)评审意见书收回后,评审专家信息页与评审意见分离,由二级研究生培养 单位专人保存。在答辩材料归档时,评审专家信息页与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书对应后, 送校档案馆归档。 第六条 评审结果的处理 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双盲”评审工作的管理人员对评审结果进行客观统计,将隐 去评审专家信息的评审意见适时反馈给研究生和导师,并根据本办法决定硕士生学位 论文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一)2名专家的评审结果都为“同意答辩”的,可以进入答辩环节。 (二)1名专家的评审结果为“同意答辩”,另1名专家的评审结果为“修改论文 后答辩”的,修改论文并经导师同意后进入答辩环节。 (三)2名专家的评审结果都为“不同意答辩”的,修改并延期3个月以上后重新 申请学位论文“双盲”评审。 (四)若1名专家的评审结果为“同意答辩”,另1名专家的评审结果为“不同 意答辩”的,另聘本校1名高水平专家进行“双盲”评审:若评审结果为“同意答 辩”,则可进入答辩环节;若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答辩”,则视评审结果都为“不同 意答辩”。 (五)对评审结果都为“不同意答辩”的申请学位论文硕士生: 1.申请人应按评审专家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认真进行修改,并提供详细的学位论文 修改说明。 2.导师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指导、督促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修改。 173 研究生手册 3.申请学位论文继续实行“双盲”评审。 (六)2名专家的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答辩”的,则该导师下一届硕士生学位论 文全部外送“双盲”评审,并从下一次招生开始该导师的硕士生招生人数最多为1 人,直至“双盲”评审结果都为“A”或“B”。 若某导师累计2次以上出现此情形,则从下一年度开始3年内停止给予该导师硕士 生招生计划。 第七条 “双盲”评审工作纪律 (一)参与“双盲”评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到勤政廉洁,坚守底线,遵守 “双盲”评审规则,确保“双盲”评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不得将评审人信息泄露给 任何人,不得将研究生和导师姓名泄露给评审人。 (二)研究生和导师不得向校内外相关人员打听、试探我校有关学位论文“双 盲”评审工作情况。 (三)若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收到有关违反“双盲”评审纪律的举报,将按学校 有关规定从速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校内通报。 第八条 二级培养单位应将不能参加答辩研究生的学号、姓名、学科专业、指导 教师、手机号码、其他必要说明(有无特殊情况等)等情况汇总表及时报研究生院、 学生工作部备案。应视情况做好有关研究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同 时,按年度将实名评审、隐名评审研究生学位论文总体评价结果汇总表、硕士生培养 质量报告报研究生院。 第九条 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补充规定,并在网上公布。 第十条 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双盲”评审结果的反馈情况统筹安排硕士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涉密硕士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日常解释。凡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学校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注:附件1《中南大学学术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书》;附件2 《中南大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书》可在研究生院官网下载专区 培养工作处下载) 174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中大研字〔2019〕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 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 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 作,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包括学位论文预审、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 答辩及答辩后修改等,是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所有拟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涉密学位论文作者除外)均适用 本办法。涉密学位论文的预审、评审、答辩等工作,须严格遵照《中南大学研究生涉 密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中大党密字〔2015〕2号)进行。 第二章 学位论文预审 第四条 学位论文预审 (一)所有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需严格按照学术规 范和论文撰写规范,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并经导师审查同意后,在答辩前一至三个月内 向所在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二)预审形式可以是预审专家评阅论文或预答辩,要以导师、学科为核心、由 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完成。二级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工作实施细则并 报校学位办备案。 (三)预审专家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专业方向负责人统一选聘、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批准。博士学位论文预审专家不少于3名,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为博 士生指导教师,至少有1名博士生导师;硕士学位论文预审专家不少于2名,应具有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硕士生导师资格,至少有1名硕士生导师。 (四)预审专家应本着高度负责、科学严谨、公正客观的原则,认真审核研究 生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含意识形态、论文选题、文献综述、论文创新性、论文写作 等),严把论文质量关,并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专家意见表》(附件 1)。科研原始记录由导师审核,在预审审批中注明“原始记录已审核”。 (五)预审专家意见处理:(1)预审专家一致认为学位论文达到所申请的学位 175 研究生手册 要求,同意通过预审,申请人方可进行论文送检和评审;(2)若有一位及以上预审 专家不同意通过预审,则申请人须认真修改学位论文重新预审。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五条 学位论文评审 (一)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预审后,须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到所在二级单位进行 “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检测,具体要求见《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 测管理办法》。检测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评审。 (二)申请人须通过学位论文送审资格审查后,方可进行论文评审。硕士学位论 文评审由二级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各二级单位应制定、完善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 审管理办法,报校学位办备案。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由校学位办统一组织管理,委托教 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通过“学位论文网上评议开放平台”进行网上通讯评 议工作,实行“双盲”评审。论文评审具体要求见《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 理办法》。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资格审查 1.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包括是否同意接受申 请、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安排(含答辩委员会组成人选、答辩时间和地点等)。 2.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办审 批。 (二)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专业方向负责人统一选聘、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批准。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或7人组成,均应具有正高职称或者博士生导 师资格,其中具有正高职称的博士生导师应超过半数,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且至少有1 名为博士生导师。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有1位外单位行业专家(非 博士生所在单位);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专家须具有医学教授或 主任医师职称(其中临床医学专业不少于4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1名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委员(医院参照执行),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 本校具有正高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或校外本领域权威专家)担任。 2.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7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 成,其中至少有4人是博士生导师,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应不少于2名且 至少有1名是博士生导师。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 176 学位申请与授予 会专家须具有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1名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委员(医院参照执行),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 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本校具有正高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或校外本领域权威专家)担 任。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均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研究生 导师资格,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生导师应超过半数。专业学位硕士(除临床医学 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外)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有1位外单位行业专家(非硕士生所在 单位);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5名具有医学 (其中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专业不少于3名)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 成,其中至少3人是研究生导师并具有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至少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 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本 校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或校外本领域权威专家)担任。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除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外),论文 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 至少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或口腔医 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5名具有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副教授或 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并具有教授或主任 医师职称,至少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 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本校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或校 外本领域权威专家)担任。 5.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由本学科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的本校在职(含博士后)人员担任,协助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好答辩前的准备工作 和答辩安排有关事宜,认真做好答辩记录,整理学位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 核。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发扬学术民主,对学 位论文的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作出决议。 (三)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答辩秘书仔细检查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确认材料齐备并填写完整、审核签字齐 全,报告答辩委员会主席,方可开始答辩。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学科方向带头人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会开始; 3.导师或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学 位论文工作等; 4.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硕士论文一般不少于20分钟,博士论文一般不 少于30分钟); 5.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提问,申请人当场回答问题。秘书对答辩情况进行 详细记录; 177 研究生手册 6.申请人回答论文评阅人在学术评语中提出的问题以及论文修改情况; 7.答辩会休会,召开答辩委员会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委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研究生院工作人员等可列席会议。主要议程 为:(1)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评阅结果;(2)秘书宣读指导教师意见、系(所)审 查结果;(3)答辩委员会审议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4)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就是否建议授予申请人硕士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5)答辩委员会讨论并通过答辩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 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8.答辩会复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决议; 9.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四)学位论文答辩决议及处理 1.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人方可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2.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可视情况作出如下决议: (1)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修改论文、重新答辩时,应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作出在最长学习 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 (2)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 平,但已达到博士毕业论文要求,可作出准予博士毕业的决议,报研究生院审批。申 请人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学位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申请 博士学位。逾期未申请学位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3)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 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 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且答辩委员会认为该论文未达到以上三种情况者,本次申 请无效。 3.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 平,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建议,办理申请博 士学位手续。 第七条 答辩后论文修改 (一)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须针对论文评审和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 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作出认真修改。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 情况表》(见附件2),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和答辩委员会主席审查通过后,方可提 交学位论文最终稿和申请学位。博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和答辩委员会主席、学位分委员 会主席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最终稿和申请学位。 (二)《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表》由各二级单位分类存档备 查。 (三)各二级单位和研究生导师应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答辩 178 学位申请与授予 后的修改工作,严格审查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其他要求 (一)学位论文预审专家、评审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在职人员。 (二)学位论文预审专家、评审人一般应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如果聘请的答辩 委员会委员不是学位论文预审专家和评审人,答辩人应至少在答辩前两周将学位论文 送给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 (三)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公开举行。博士研究生要求 至少在论文答辩前三天在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答辩信息,且张贴海报予以公告;硕士研 究生要求至少在论文答辩前一天在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答辩信息。公示答辩信息应包括 答辩人姓名、导师、论文题目、答辩时间和地点、答辩委员会委员等,详见《中南大 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信息公示表》(附件3)。 (四)二级单位应聘请一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对研究 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进行质量监督,研究生院和校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将进行定期抽 查。 (五)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须将《学位审批书》、《学位论文专家评阅 书》、研究生毕业成绩单、表决票、学位论文等有关材料,一并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秘书审查后,报送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核。 (六)通过答辩的学位材料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 议通过后,由二级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归档。 (七)对于通过答辩但尚未申请学位者、或学位评定分委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尚 未通过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其学位申请材料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保存,不得交由学位申 请者本人保管。 (八)凡属在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学术不端检测、评审、答辩及答辩后修改等 答辩管理各环节中,未严格执行学校规定或故意弄虚作假,导致学位授予工作进程及 授予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将认定为研究生教学事故,按照 学校文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日常解释,原《中南大 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19〕4号)同时废止。 (注:附件1《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专家意见表》;附件2《中南大学研 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表》;附件3《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信息公示 表》均可在研究生院官网下载专区学位工作处下载) 179 研究生手册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管理办法 (中大研字〔2019〕60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 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 量和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强化导师和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 障体系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目的是检查我校已授予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 位论文质量是否达到相应的学位授予基本标准。抽检评议要素包括选题与综述、创新 性及论文价值、基础理论知识及科研实践能力、论文规范性等方面。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是国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科水平评估等 重要指标,也是学校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导师资格和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研 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湖南省人民 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 和学校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可以在我校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工作,并采用各 种抽检方式和举措。 对各部门组织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的结果同等对待。 (一)国务院学位办对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不合格”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二)省学位办和学校对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的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 (B)”“一般(C)”和“较差(D)”四个等级。“一般”及以上的即为“合格学 位论文”;“较差”即为“不合格学位论文”,也是“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三)根据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认可其学位论文质量抽检 结果。 第五条 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评估,将抽取适当比例学位论文送3名校 外同行专家进行双向隐名评审,评审专家提出书面评价意见和质量评估结果。 抽检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有关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协同开展。 第六条 若2份及以上校外评审意见都为“不合格学位论文”,即认定为“存在问 题学位论文”。3份评审意见中1份为“不合格学位论文”,则再送1名校外同行专家 进行双向隐名复评,复评意见若仍为“不合格学位论文”,即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 论文”。 第七条 学校抽检中对因学术观点不同而对学位论文质量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论 文作者的指导教师可向二级培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证形成书 180 学位申请与授予 面意见后,报校学术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对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二级培养单位、导师和答辩委员会,按学 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校在每年秋季学期通报该年度各部门抽查的所有学位论文质量评估结 果,包括二级培养单位、学科专业、指导教师、作者、论文题目、答辩委员会主席、 专家评估结果等内容。 第十条 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整改措施: 1. 导师应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分别提交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 论文质量的整改报告。 2. 二级培养单位应向学校提交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整改报告, 提出切实有力的整改措施,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3. 二级培养单位应对有关答辩委员会主席、导师、答辩委员会的本校教师等集 中进行研究生教育质量约谈,帮助提高质量意识。 4. 二级培养单位应对指导教师、所在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质量等进行重点监 控。 5. 整改期满后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应提交整改效果报告,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 估,评估合格后方可确认整改工作结束。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 预、影响这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 议工作。 第十二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或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 抽检管理办法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日常解释。原《中南 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16〕167 号)同时废止。 181 研究生手册 中南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中大研字〔2016〕164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 见》(教研〔2013〕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精神,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 教育质量,鼓励创新,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一、评选组织与原则 (一)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选工 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 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部署评选工作,组织资格审查和专家审定工作,接受和 处理有关异议事项,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二)二级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全面负责所属单位的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 文推选工作,负责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三)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 行。 二、评选标准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同类学科 的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体现出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 门知识,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一定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有成果,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 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体现出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好的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182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三、评选范围与推荐名额 (一)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 度,我校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含专业学位论文),但不包括涉密学位 论文和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副高级)的作者所撰写的学位 论文。在评选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 可以参评,但推荐时应严格控制名额。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二)我校每年评选出的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篇数分别控制在参评学年 度已授博士、硕士学位人数的10%、5%以内。各二级单位的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 论文推荐名额,依据该单位参评学年度的授予学位人数,近年来湖南省优秀博士、硕 士学位论文获奖篇数,教育部及湖南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通讯评议结果等因素 综合确定。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下达我校每年的 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额。 四、评选程序 (一)论文作者自愿申请,指导教师推荐。各二级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 校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评选标准,认真组织初评,并将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 荐名单在所属单位公示3天后,上报校学位办。 (二)校学位办负责组织对各二级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推荐名单进行资 格审查,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确定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 单;并根据省学位办下达的推荐名额,从中择优评选出湖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参评 论文和湖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 (三)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30 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 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校学位办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 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二级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 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校学位办在异议受理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结果并报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审定后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校学位办对提出异 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四)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由学校审批并发文公布中南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 位论文名单。 五、表彰与奖励 (一)学校对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获奖作者和指导教师颁发获奖证 书。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对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 文的获奖作者和指导教师颁发获奖证书、发放奖金。 183 研究生手册 六、其他 (一)论文作者、指导教师要确保申报材料和数据准确无误、真实可靠,并承担 由材料不真实性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二)对已批准的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和论文的 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学校将撤销对其作者和指导教师的奖励并予以公 布,同时按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184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中南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保密管理 暂 行 规 定 (中大党密字〔201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进一步规范学校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南大学研究生参与国防科技研究的保密管 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 本规定中涉密学位论文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论 第三条 只有定为涉密人员的研究生才能申请涉密学位论文。研究生指导教师为 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培养单位为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工作的第一 责任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根据保密规定对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并与研究生签 订保密协议。 第二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定密与审批 第四条 我校涉密学位论文的定密依据是指学位论文涉及的国家秘密项目。凡涉 及国家秘密项目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均需申请为涉密学位论文,国家秘密项目主要包 括: (一)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等下达的由我校负责完成的国家秘密项目,包括武器 装备预研、军品配套、军口“863”等。 (二)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负责完成的,有明确定密依据的国家秘密项目。 第五条 学位论文。 论文选题未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尚未公开内部事项的,不能定为涉密 第六条 我校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分为秘密和机密。秘密级学位论文保密年限一 般不超过10年,机密级学位论文保密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原则 上不得高于所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密级。 第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应在论文开题之前进行,研究生须填写《中南 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定密审查表》,由导师签署论文定密和密级意见, 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论文密级审定人、科学研究部、校保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 方可认定为涉密学位论文并确定最终密级。开题时未进行涉密认定的学位论文,一律 185 研究生手册 不得认定为涉密学位论文。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制作管理 第八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涉密学位论文各环节的保 密管理工作,对论文的开题、考核、撰写及制作、评阅、答辩、学位审核、归档等全 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在涉密学位论文完成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献、图片、磁盘、实验原始数 据等资料均按照涉密载体和密品进行管理,参加相关研究工作的研究生不得私自将此 类资料带出实验室和办公室,不得私自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涉密资料,不得与无 关人员谈论涉密学位论文有关内容。 第十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也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专利申请、技术转让、成果推广、学术交流、发表论文等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学校 相关的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撰写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严禁在联网的计算机 上撰写涉密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制须在保密要害部位完成。涉密学位论文须在封面 右上角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印制数量编号,标志符号为“★”,“★”前标密级, “★”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10年”。归档的涉密学位论文在装订时,必须将 相应的《中南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表》(原件)附在论文首页,未附有 《中南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表》(原件)的论文,按非涉密学位论文处 理。 第四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开题、评阅和答辩 第十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学位论文进展与考核、学年考核与筛选、 预审(预答辩)、送审、答辩等,均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组织,二级培养单位必须严 格按照学校有关保密规章制度进行全程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在涉密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进展与考核、学年考核与筛选等 环节,参加人员和评审组成员一般应具备涉密人员资格,事前应填写《中南大学研究 生涉密学位论文开题、考核环节评审人员审查表》,由二级培养单位报校保密办公室 审查,并留存备案。 第十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预审(预答辩)、送审、答辩等,聘请的专家应具备涉 密人员资格或签订保密协议,事先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评审/答辩专 家审查表》,由二级培养单位审批。专家身份和组成人数与非涉密论文要求相同。 第十六条 送审前的涉密学位论文必须经过校保密办公室审核,并填写《中南大 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表》,论文必须进行编号、登记,并通过机要寄送或 186 学位申请与授予 按规定由专人送达评审专家。审阅后的论文原件及其评审意见须通过机要寄回或按规 定由专人收回。 第十七条 法》执行。 涉密学位论文答辩不公开举行,按照《中南大学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办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作者申请学位时,须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交涉密学位 论文和学位申请材料,在填写《学位审批书》和网上提交学位信息时,应在导师的指 导下做相应的脱密处理。 第十九条 二级培养单位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涉密学位论文作者的全 部学位申请材料(除涉密学位论文和专家评阅书外)提交到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 室,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 涉密学位论文作者和导师负责涉密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在保密期内 不进行复制比查重。如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被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将按照学校相 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归档与保存 第二十一条 学位审批通过后,二级培养单位将涉密学位论文作者的全部学位申 请材料按档案馆归档要求统一送交档案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接收与涉密学位论文相 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之前将本单位涉密学位 论文密级审定清单(包含单位、姓名、学号、导师、密级、保密期限等信息)送交研 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校保密办公室和档案馆各一份。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将定稿后的涉密学位论文及电子版刻录光盘交二级培养单 位,二级培养单位统一审核,并将归档涉密学位论文及电子版刻录光盘装入专用保密 袋,交学校保密办公室加盖密级标识。涉密学位论文归档材料由二级培养单位统一交 档案馆,由档案馆根据《中南大学涉密学位论文移交目录》进行审核,二级单位和档 案馆工作人员在保密袋封面上签字确认审核结果,并当面将保密袋密封。档案馆应将 涉密学位论文存放于符合保密要求的库房,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对外查阅和公开。涉密 论文电子版不得通过网络传递。 第二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由归 档部门按照公开学位论文进行管理和对外提供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密委员会领导,校保密办公室负 责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研究生院、科学研究部、各有关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具 体实施,档案馆、图书馆按学校有关涉密档案管理办法管理涉密学位论文。 187 研究生手册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 188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材料归档管理办法 (中大研字〔2016〕329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博士、硕士学位档案的归档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档 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立卷归档管理 (一)研究生院与档案馆负责研究生学位材料归档工作的管理与督办工作。研究 生院负责审核各类研究生学位授予名单,确定各类研究生学位材料的归档目录、学位 文件材料的填写要求等工作;档案馆负责学位材料归档的业务指导、归档验收、查阅 保管、整理入库、档案利用等工作。 (二)材料形成单位(部门)负责立卷,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立卷部门)指 定专人担任档案员,负责按归档要求如期完成研究生学位材料的审查核对、收集整 理、立卷归档与移交工作。 二、立卷归档范围 (一)每年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材料,包括:研究生毕业成绩单、 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全日制)、学位审批书、硕士学位论文扉页及原创性声明、学位 论文专家评阅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资格审查表等(各类研究生学位材 料归档目录见附件)。 (二)博士学位论文纸质版,优秀和保密硕士学位论文纸质版。 三、立卷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研究生学位材料必须是原件。归档材料中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审核 签字及盖章齐全,需要加盖印章或签字的必须是红印和亲笔签字。归档的研究生学位 材料内,需粘贴相片的位置不能空。 (二)归档的学位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清晰,使用符合档案要求的书写材 料,如碳素、蓝黑墨水;计算机打印的材料必须是激光打印。严禁使用铅笔、圆珠 笔、红色笔、纯蓝色墨水笔和色带打印、喷墨打印等不耐久材料。 (三)归档的学位材料用纸要统一规格,采用国际标准A4型 (210mm×297mm);拆除学位材料与学位论文中所有的金属钉,并对破损的材料 进行修补完善。 (四)研究生学位材料归档以卷为单位,每位研究生的学位归档材料为一卷;每 卷学位材料按排序要求排好序后,用铅笔从“研究生毕业成绩单”起开始依序编写页 码。归档的学位材料及其需要归档的学位论文用专用的档案袋装好,一人一袋。 (五)博士学位论文纸质版与其学位材料实行同步归档;省级优秀硕士论文纸质 189 研究生手册 版于评选结果出来后二个月内,移交归档;涉密学位论文严格按照《中南大学研究生 涉密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中大党密字〔2015〕2号)进行归档与管理。学 位论文归档时必须在其封面左下角用油性笔标注上与其学位材料相同的档号( 如学位 材料档号为ZD11-2015-JX1216-736,则标注格式为ZD11—2015—736)。 (六)移交档案时,档案馆根据归档要求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者,档案馆退回 二级培养单位,限期改正后重新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目录一式三份,档 案馆、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各执一份。 四、立卷归档方式 档案员使用校园卡账号和密码进入“中南大学数字档案馆业务管理平台”进行立 卷归档,具体立卷归档方式、操作流程与规范详见档案馆网站“业务指导”栏目内 “研究生学位材料立卷归档操作流程与规范”。 五、立卷归档时间 (一)研究生院于每年6月底与12月底完成本学期各类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 网上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各类授予博士、硕士学位授予信息自动转入研究生管理系 统的“学位档案管理模块”。 (二)研究生院审核通过的学位授予信息上传至“学校数据中心”;档案管理系 统从“学校数据中心”获取数据,导入“数字档案馆业务管理平台”;二级研究生培 养单位对照研究生管理系统的“学位档案管理模块”,做好档案管理系统归档数据的 核对工作,核对准确无误后进行组卷、立卷等工作。 (三)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档案员在当年10月20日前完成本单位上半年授予学 位的研究生学位材料归档与移交,下半年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学位材料在次年4月20日 前完成归档与移交。逾期未完成归档工作的,研究生院将会同档案馆进行通报。 六、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档案馆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 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档案归档管理办法(暂行)》(中大研字〔2007〕33号)同 时废止。 (注:附件《各类研究生学位材料归档目录》可在研究生院官网下载专区学位工 作处下载) 190 五、研究生管理 研究生管理 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党建工作标准》的实施办法 (中大党组字〔2017〕23号) 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的通知》 (教党〔2017〕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围绕教 育部党组提出的“四个合格”(推动学校党的建设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合格、贯彻落实 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合格、共产党员行为和作风合格、改革发展稳定 的各项工作合格)的目标要求,推进学校学生党建工作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学生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逐级明确职责,形成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 合,学院党组织负责实施、学生党支部具体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学生党 建工作新格局。 2.加强指导,整体推进。围绕发挥党支部教育管理服务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 的主体作用,紧扣支部建设标准化、组织生活常态化、教育管理系统化、党员发展规 范化,党建活动多样化、党员作用经常化,找准工作着力点,加强分类指导与督查, 构建长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3.强化措施,提供保证。把握学生党建工作要求和人才培养的规律,着眼学校改 革发展和中心工作,坚持抓基层、打基础,进一步加强学生党建工作条件和队伍建 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举措,为切实做到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措施 到位提供坚强保障。 三、具体办法 (一)组织领导 1.建立校、院两级学生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履行学校学生 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研究决定学生党建工作的重要事项。学院学生党建工作领 导小组组长由院党委(总支)书记担任,为学院学生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 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为学院学生党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成员为与学生党建 相关的有关方面负责同志。落实校院两级党组织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要求,校党委 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学院党委(总支)班子成员对所联系系(所)的学 193 研究生手册 生党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校院两级党组织定期研究学生党建工作制 度,学校党委每年、各学院党委(总支)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学生党建工作。建立健 全校院党组织班子成员、学校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指导学生党支部工作制 度,由组织部和机关及直附属单位党委分别牵头协调落实。各学院党委(总支)要以 增强党支部主体作用为重点,构建以“两学一做”为基本内容,以“三会一课”为基 本制度,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的学生党建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组织部和各学院党 委(总支)要将抓学生党建工作的规划、部署、检查、落实情况分别作为学院党组织 书记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压紧压实责任。 3.优化学生党支部设置。各学院党委(总支)要按照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 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开展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活动的原则,在按学科或专 业设置学生党支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和学生公寓等建立党 组织,创新党建工作模式,促进学生党建工作向最活跃、最具创新能力的组织拓展。 做到哪里有学生党员,哪里就有党组织,哪里有党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 党组织作用的发挥,扩大党的组织覆盖面和工作覆盖面。 各学院党委(总支)要进一步明确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学生党支部一般为2 年,严格遵照规定程序组织按期换届,届中可按照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进行人员适当调 整。按照一般应在30人以内的原则,合理控制学生党支部党员人数规模。各学院党委 (总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实支部工作力量,创新支部工作方法,保障支部 工作条件,建强学生党支部。学校党委和学院党委(总支)每年对全校学生党支部建 设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支委不强、长期不开展组织生活、不发挥作用的软弱涣 散学生党支部,予以限期整顿转化,必须当年整改、当年见效。 4.加强学生党建工作队伍建设。统筹好学院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组织 员、辅导员和班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共青团干部等队伍建设。按照守信念、重品 行、有本领、敢担当、讲奉献的要求,选优配强学生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注重从 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大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辅导员、骨干教师 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应享有教工党支部书记的同等待遇。 组织部、人事处要将学生党建工作队伍教育培训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 划。学工部、党校和各分党校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特别是要结合 党支部换届等情况,每年举办1 期以上的党支部书记、支委的业务培训。 要进一步推进学生党建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职务职级“双线”晋 升办法和保障激励机制,实行职务(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贯 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上级的有关要求,配齐学生党建工作队伍。 (二)教育培养 5.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收到入党 申请书后,党支部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入党申请人谈话,指派培养联系人了解入党积极 分子思想状况。在入党申请人中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支部委员会(不设支 194 研究生管理 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党委(总支)备案的程序确定入党积极 分子。 积极拓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渠道,各学院党组织要在专人培养、活动培养、 工作和社会实践培养、定期向党组织进行书面或口头思想汇报、集中教育培训等方面 形成制度化的安排。学校党校及学院分党校每年3月至5月、10月至12月分别举办1期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学院党委(总 支)每年12月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作一次培养状况分析。 6.发展对象培养。严格落实入党积极分子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要求,党支 部书记、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和组织员都要承担起培养教育的责任。规范程序, 严格把关,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 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学院党委(总支)备案后,列为 发展对象。党支部为每一名发展对象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健全落实发 展对象定期向党组织进行书面思想汇报、与发展对象谈心谈话和政治审查制度。学校 党校及分党校每年4月至5月、10月至11月分别举办1期发展对象培训班,对发展对象 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结合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方式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或不少于24个学时)。 7.预备党员教育。学院党委(总支)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党 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 对预备党员进行系统教育和综合考察,重点考察预备期的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党性分 析和学习工作情况,并认真做好预备期的培养考察记录。严格执行预备党员转正的组 织程序和要求。 8.党员继续教育。组织部、宣传部、党校要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 制度化相结合,抓好党员继续教育的顶层设计,做好分类指导。学院党委(总支)和 分党校要以增强党性与党员意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目标,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 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梦主题教育,开展 学生党员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自律教育,引导党员不断增强“四个意识” 和“四个自信”,做到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各学院 党委(总支)和分党校要建立健全党员教育培训档案,党员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 少于32个学时。 9.党员教育方式载体。校院两级党组织要针对本科生、研究生等不同类型学生的 特点,构建以校、院党校为主体、基层组织专题学习为重点、网络学习教育为辅助、 主题教育实践为支撑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学生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党校要充分 发挥主渠道、主阵地作用,紧密结合大学生思想实际,合理设置教学方案,科学制订 培训计划,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学生头脑,增强党校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组 织部、宣传部、党校、学生工作部、团委和学院党组织要根据自身职能广泛运用学生 互动社区、主题教育网站和“两微一端”等网络新媒体,创建网上党建园地、网上党 校等党员教育平台,扩大党员教育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195 研究生手册 宣传部、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要落实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学院党委(总支) 书记、党员院长每学期至少给学生党员讲一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制度。学工部、团委 和各学院党组织要以重大节庆日、重要活动、重要节点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 教育活动,要突出教育培训实践环节,组织学生党员广泛参加自我管理、志愿服务、 社会调查、承诺践诺等活动。 (三)发展党员 10.发展原则。各学院党组织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 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 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各项要求,始终把政 治标准放在首位,在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年度发展计划控制数内,有领导、有计划地发 展党员。要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 展,反对“关门主义”。要建立健全党员发展质量跟踪评价体系,严把党员发展的质 量关。要注重做好在边疆少数民族、国防生、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优秀学生中发展党 员工作,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给予相应政策倾斜。 11.发展程序。认真落实培养、预审、公示、谈话、审批和接收、转正等程序及 要求。支部大会做到程序规范,参会人数符合要求,党组织评定意见严谨规范、填写 及时。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庄严、庄重。各学院党委 (总支)履行职责认真,按照规定及时讨论审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 员转正决议,审批坚持集体讨论、逐一表决。学生党员的档案材料建档规范、齐备, 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思想汇报等材料填写认真、规范。 12.发展质量。严格落实《中南大学发展党员全程监督纪实制度》,强化发展质 量,严把发展关口。严格政治审查,深入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 认识是否深刻,是否懂得党员义务和权利,是否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是否坚定不移听 党话跟党走,确保政治合格。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全面考 察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的具体标准,注重学生的一贯表 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防止把学习成 绩作为党员发展的唯一条件。 (四)党员管理 13.党内组织生活。突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 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坚持不懈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进一步深化 党支部建设“54321”凝聚工程,严格标准,加强指导与督查,做到组织生活规范, 有实质性内容,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党员的实际问题,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 娱乐化、庸俗化。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做到坦诚相见,交流思 想和意见。坚持民主评议制度,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 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每年12 月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4.党员日常管理。各学院党委(总支)要做到党组织关系隶属明晰,把每一名 196 研究生管理 学生党员都纳入党的基层组织管理。严格执行学生党员党组织关系接转规定,档案材 料审查严格,接转组织关系及时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有效衔接。严格落实流动党 员和出国境党员管理实施办法,建立流动党员管理信息库与管理台账,规范滞留学校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每年以各学院党委(总支)为单位集 中开展一次党员组织关系排查,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失联党员”“口袋党 员”的组织关系处置。 严格落实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教育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加强党 员日常管理监督,组织部会同学生工作部建立健全学生党员队伍的自我纯洁机制和党 员的退出机制,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及时处分违纪党员,疏通党员“出口”。 15.党员权利保障。坚持以人为本,从政治、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关心爱 护学生党员,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与帮扶机制。搭建务实管用、灵活多样、特色 鲜明的服务学生党员载体。尊重学生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 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支持学生党员广泛 参与班级、学院和学校管理工作,畅通学生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 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 (五)作用发挥 16.党组织作用发挥。各学院党委(总支)要围绕落实“四个合格”目标要求, 有效开展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学生党支部创建。领导和支持学生党支部在推进专 业学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就业创业等方面,发挥好组织带动、工作带动、队伍 带动、榜样带动作用,培育和打造学生党建工作精品。 组织部、学生工作部要着眼彰显学生党建先锋和学生党员素质提升,积极探索建 立党员活动日、党员积分制管理等制度。学工部要将学生党建工作纳入学校学生工作 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度单列考核表彰学生党建先进单位,年度考核后30%的单位,取 消其当年度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各学院党委(总支)要建立健全学 生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17.党员作用发挥。各学院党组织要坚持把党员身份亮出来,把先进标尺立起 来,把先锋形象树起来,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民主评议党员等 紧密结合,教育引导党员严格遵守党章与党纪党规,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做遵纪守法的标杆;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勤学、修德、明辨、笃实” 的表率;带头落实“四个合格”目标要求,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做朋辈帮 扶、互助友爱的践行者,做就业创业、志愿服务国家需要的争先者,做钻研科学知 识、勇攀科学高峰的探索者。要教育引导研究生党员在学术研究、恪守学术道德等方 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毕业生党员在创新创业等方面充分发挥导向和示范作用。 四、条件保障 学校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并完善学生党建工 作的各项制度。计划财务处把学生党建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党校的办学 经费,按照上级党组织规定落实学生党支部活动经费。保障学生必要的集中政治学习 197 研究生手册 时间,对有关教育培训承认全校性选修课学分或课外研学学分。积极支持学生党建阵 地建设,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场地保障和给予政策性支持。 五、有关要求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细化具体要求和举措,完善健全相关 制度。各学院党委(总支)作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要将学生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 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早谋划、早部署、早推动。 198 研究生管理 中南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大党字〔2013〕12号,2013年5月30日发布,根据2016年11月24日 《关于修改〈中南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全员育人机制,不断提高学生教育与管理科学化水平和工 作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生工作委员会。校、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分别在学 校、学院党政统一领导下,有效整合教学、管理、服务等资源形成学生工作合力,切 实促进学生融入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章 机 构 第三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常务副校长担任;设副主任5-6人, 由相关主管副校级领导担任;设委员25人左右,其中学生委员原则上不少于50%。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 部(处)、团委、人事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计财处、医院管理处、保卫处、后 勤保障部、基建处等学生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教工委 员,实行岗位制。 第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学生权益服 务中心主任、校区学生代表(按校区学生人数确定代表名额,由秘书处组织推选产 生)为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委员。学生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原则上只 任一届,期间毕业离校则自动离任,再行增补。 第六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日常 事务,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处)长兼任。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原则上由院长担任;设副主任3-4 第七条 人,由学院相关领导担任;设委员10-15人,且学生代表不少于40%。学院学生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通过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支持学生工作的开展; 199 研究生手册 2.研究学生工作的改革与创新; 3.研究学生权益维护与发展相关事宜; 4.研究“三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5.研究学生“四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能力建设 工作。 第九条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职责参照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执行。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凡需经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的 问题,应事先由秘书处(办公室)整理后提交会议。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一般每学期 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在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具体指导下 开展工作,原则上每月由秘书长(主任)召开一次例会。 第五章 第十三条 附 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0 研究生管理 中南大学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大科字〔2018〕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活动,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 推进优良学风建设,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 规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 的指导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中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教职工和 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包括附属医院的教职工和学生, 以及以中南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交换学生,以同等学力申 请中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参与中南大学师生主持的科研项目或中南大学主 办、承办的学术活动的其他单位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 划、指导和监督学风建设,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对学术不 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常务副书记、常务副校长及校学术委员会主任 委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师、人事、研究生、本科生、科研学术、纪检监察的主管 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科学研究部,负 责具体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以及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 理等相关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研究生和本科生学风建设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 组”),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分别负责教职工、研究生和本科生学术不端行 201 研究生手册 为的教育、预防、监督工作,以及对相关学术不端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工作组分别由人事处、研究生院和本科生院任组长单位,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 组长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负责对学术不 端行为的调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学风建设、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预防、监 督,并协助工作组对学术不端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 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 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职工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 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 的论文、撰写的研究报告和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要求,进行必要 的检查与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学术诚信审查制度和知 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学校努力完善信息技术手段,以保障上述 制度与机制的落实和运行。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项目结题十年内,项目负责人(团队) 和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 性、完整性。学校加快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 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进行公开。同 时, 切实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各类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学校在遵循学术研究规律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 准、办法, 引导教职工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各二级单位分别负责建立教职工和学生 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 中必须开展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行为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 学术不端行为: 202 研究生管理 (一)买卖成果。买卖论文;委托他人代写论文或接受委托为他人代写论文;委 托第三方代投论文。 本办法所称“论文代写”是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论文撰写而由他人代理 的行为。以语言润色名义修改实质内容的,视为论文代写。本办法所称“论文代投” 是指,论文署名作者无正当理由未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复评审意见等全过程而由他 人代理的行为。 (二)科研造假。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 研究成果; 提供虚假学术评议意见。 (三)剽窃侵占。剽窃、抄袭、侵占、篡改他人学术成果、项目申请书、结题报 告书、中期资料或数据等。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 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 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被违规署名人知悉被署名但未反对或未主动要求撤回的,视为不当署名。 (五)虚假标示。虚假标注研究成果获得各类立项、资金资助。 (六)不正当学术竞争。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 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不当干扰同行评议专家评议。 (七)合作科研中的不正当行为。项目组成员未经项目负责人许可,或研究生、 博士后未经导师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提前发表,或以个人名义发表,或故意透露、 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八)其他科研不端行为。其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全国性学术组织规定的 学术不端行为, 以及经由领导小组认定的、 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和学术诚信的科学 研究行为。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二)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故意将学术不端方式形成的成果用于项目申报、职称评定、学术奖励或荣 誉参评、基地申请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举报与受理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学术不 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 203 研究生手册 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校教 职工和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 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章 调 查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将决定受理的举报材料转至分委会。 分委会可单独或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审查, 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分委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 有新的证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经分委会审查异议成立 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分委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分委会应当在决定进入正式调查后10个工作日内成立专家调查组, 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核证。 调查组应于60个工作日内向分委会提交调查报告。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经领导小 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180个工作日。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不少于5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指派 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 组。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导师 或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 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 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 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 204 研究生管理 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八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 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恢复调查。 第二十九条 调查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 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含调查人员组成、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 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 调查报告中应当区 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七章 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条 分委会收到相关调查报告后,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 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报领导 小组办公室,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议。 分委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可以以分委会的名义直接作出,也可以上报至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并由其作出。 分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审查中听取调查组的汇报,或邀请相关工作组负责 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接受咨询或询问。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针对认定结论、在充分讨论及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处理建 议,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理意见。 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意见,应当连同调查报告、认定结论由 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并上报校务会议。 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应包括处理办法及其依据,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校务会议根据分委会的认定结论和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结合行为 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本办法依纪依规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对情节 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需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方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科研项目申请资格、职务职称晋升资格; (三)终止、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撤销配套 奖励收回相关奖金; (四)辞退或解聘; 205 研究生手册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一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均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调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如实承认过错并积极纠正的,可以视 情节从轻处理。对于在调查中态度恶劣、隐瞒不报、抗拒调查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情形,相应取消学术不端行为人科研 项目申请资格、职务职称晋升资格: (一)从事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成果买卖行为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资格、 申报项目资格6年。 (二)从事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科研造假行为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资格、 申报项目等资格4年。 (三)从事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剽窃侵占、不当署名、虚假标示、不正当学术 竞争行为,合作科研、成果使用中的不正当行为,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 晋升职务职称资格、申报项目等资格2年。 上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 申报项目等资格。 第三十五条 将学术不端方式形成的成果用于项目申报,已结题验收的,追回其 承担任务所使用的项目经费;正在执行的,取消其承担资格,追回其承担任务所使用 的项目经费;正在申报的,终止其申请资格。 将学术不端方式形成的成果作为主要代表作或者主要依据获得职务职称晋升的, 撤销其获得的职务职称,恢复到之前的职务职称。 将学术不端方式形成的成果用于参评学术奖励和荣誉的,撤销获得的科技奖励、 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荣誉,追回奖金;正在申报或者被推荐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 者被推荐资格。 将学术不端方式形成的论文、成果用于获得学位的,由学位授予主管部门对论 文、成果作者给予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人系教职工的,由学校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 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人系在校学生的,由学校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 理。 学术不端行为人系中国共产党党员的,由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严肃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形成的论文、成果已经发表或正在发表过程中的,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当通知相关发表机构;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 奖励或者荣誉称号有直接关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机构通报。 第三十七条 容: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以下内 206 研究生管理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实名举报人。 学校处理决定作出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和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学术不端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按照实际情况在校园网进行公开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条 在未作出并公布处理决定前,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 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调查情况和处理进展。 第四十一条 处理决定的相关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组组长单位及相 关二级单位备存。 所有调查资料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或者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 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或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转交分委会。分委会于15 日内作出异议是否受理的决定,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分委会可以自行或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相关程序和流程同上。 第四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或者举报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 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 定执行。 在处理决定公布后,所有相关参与人员和单位有义务对举报人信息和其他涉密事 项保密。 第四十五条 益。 学校应当维护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人的名誉及其他合法权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相关行为主体 予以澄清,并根据被调查人申请,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 为虚假举报,学校应立即终止调查。对被举报人名誉和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 的,举报人应当以公开赔礼道歉等适当形式挽回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举报人 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采取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规给予处分;对于外单 位举报人,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207 研究生手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大学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办法》(中大科字〔2017〕4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8 研究生管理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处理实施细则 (中大研字〔2015〕4号)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 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中南大学研究生教育学术规范》,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一条 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出现本细 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坚持诚信为本,提 高自律意识,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学位论文。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 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具体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的真实性和原创性进行严格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学生是否遵守学术规范 和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的; (五)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和调查认定 (一)发现研究生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或者接受到有关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嫌 疑的举报后,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立即对举报材料进行查询,及时通报相关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认定,并书面报告 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必要时,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将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 独立调查。 (二)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意见及独立调查结 果,作出调查结论,并将调查结论及时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如果举报人、被举报 人对调查结果不服,可在接到通知的7日内向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提出申诉。 (三)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根据学位论文作假嫌疑的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 见,并书面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学风建设分委员会。 209 研究生手册 (四)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 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 不应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泄露调查材料和处理情况。 第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 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 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做出 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学校 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二)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 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学校将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三)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 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导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 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给予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处分 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四)二级培养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 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核减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对该单位予以通报 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责任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 学校将书面告知当事人(单位)并听其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 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2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六)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负责解释。 210 研究生管理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湘教发〔2019〕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教育法治,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 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 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在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 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 生(以下称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 的,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湖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提出的书面复查请 求。 第三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开、程序正当的原则。 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碍学生依法提出申诉,应充分尊重和保障 学生的申诉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教育厅成立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生申 诉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有关学生申诉处理工作。 省学生申诉委设主任1名,由省教育厅分管政策法规厅领导担任;设委员12-17 名,分别由省教育厅负责高等教育、学生日常教育、政策法规等相关业务处室以及高 校从事法学教育、学生管理及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厅领导及相关业务处室人员 为职务任职,职务变动时人员自动变更,不再另行文。 省学生申诉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申诉材料的接收、申 诉过程的组织、相关各方的联络、处理决定的送达等申诉处理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连任。 省学生申诉委中来自高校的委员由省教育厅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 省学生申诉委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省教育厅及时予以调 整。 第六条 省学生申诉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处理学生申诉。 211 研究生手册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的重大事 项和疑难问题。 (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修改、政策调整和学生申诉工作等具体情况,提出修改 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四)应当由省学生申诉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学生申诉委委员在处理申诉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育厅予 以解聘,并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一)徇私舞弊的; (二)非因履职需要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影响申诉工作合法性、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对申诉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以及 复查决定的学校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九条 省学生申诉委仅受理经校内申诉程序处理过的申诉事项。学生对学校复 查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学生申诉委提出书面申 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的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的,学生可以自复查决定作出 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诉申请。 第十条 申诉人按照本规定提起申诉时,应当向省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提供以下材 料: (一)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诉的请 求、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二)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还应当提交申诉人的委 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当场查验原件)。 (三)被申诉人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四)被申诉人做出的复查决定书复印件。 (五)证明申诉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凭证。 省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后,应当查验申诉材料、出具接收 对申诉书内容欠缺、申诉材料(不含证据依据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其他错误的, 省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 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申诉材料不符合规定为由不接收申诉材料。 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申诉人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补正并递交至省学生申诉委办 公室。 212 研究生管理 第十二条 省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报经省学生申诉 委主任同意,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需要补 正材料,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的; (二)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的; (三)提出申诉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期限的; (四)申诉事项尚未经过校内申诉程序的; (五)已经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省学生申诉委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后,又就同 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六)就申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被申诉人。 受理申诉的,由省学生申诉委办公室送达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和 不予受理申诉的,由省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向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 理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 省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省学生申诉委委员名册告知申诉人,并将申诉书副本、省学生申诉委委 员名册送达被申诉人。 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7个工作日内,向省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提交书面 答辩及做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以及复查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 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 第十六条 省学生申诉委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对申诉案件进行审理。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由三名委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收到省 学生申诉委委员名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省学生申诉委委员中各选定一名委员, 同时由双方协商选定第三名委员,协商不成的或逾期不选定的由省学生申诉委办公室 指定。第三名委员为该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首席委员。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的申诉事项,可以实行简易程序,由一名委 员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建议,该名委员的产生方式按照本条第二款首席委员产生方式 产生,但涉及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予以退学、撤销学历学位证 书的申诉事项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七条 担任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委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13 研究生手册 (三)其他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和处理情形的。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成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工作 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省学生申诉委办公室。省学生申诉委将依照第十六条 的规定重新选定(指定)委员。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意见, 必要时可商请省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协调安排时间,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取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被申 诉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以及复查决定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 审查,在该小组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由省学生 申诉委办公室报请省学生申诉委主任同意后,报请省教育厅研究,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 被申诉人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责令被申诉人变更或者重新做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被申诉人规定的程序和权 限的,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建议应当按照多数委员的意见做出,少数 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申诉处理工作小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处理建议应 当按照首席委员的意见做出。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建议应当写明当事人情况、申诉请求、争议事实、处理 依据和理由、处理初步结论和日期。处理建议由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省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受理申诉后,申诉处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省学生申诉委应当终止申诉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一)申诉人就同一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二)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申诉的。 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撒回申诉。 第二十三条 理决定。 省教育厅应当自受理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 申诉处理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诉期间,学校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材料提交、文书送达等,遵循下列送达规则: 214 研究生管理 (一)原则上应当由省申诉委办公室 直接送达至申诉人及被申诉人,拒绝签收 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二)申诉人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三)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 诉处理办法》(湘教发〔2015〕3号)、《湖南省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申诉处理办 法》(湘教发〔2015〕53号)同时废止。 215 研究生手册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术诚信与知识产权 保护承诺书 为促进学风校风建设和营造学术诚信环境,鼓励发明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在中 南大学学习期间本人郑重承诺: 一、恪守学术道德和最高诚信标准,保护知识产权,努力培养自己求真务实的治 学态度和勇于创新的学术精神,成为严谨治学的力行者、良好学风的维护者、优秀道 德的传承者,践行《中国研究生科研诚信公约》。 二、 弘扬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勤学苦练,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和学术水 平。 三、自觉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若有违背学术 和科研诚信行为,自愿接受学校有关纪律处分: (一)在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及各类考试、考核中,若有学业造假、违纪、舞弊 等行为,自愿接受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处理。 (二)在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中,若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捏造、篡改研究 成果,有学位(学术)论文买卖和代写行为等科研不端行为和学术失范行为,自愿接 受国家和学校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学 位论文作假行为等相关规定的处理。 四、在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中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如实申报,如 有虚假申报,同意将不当所得退回学校。 五、在学期间,参加学校项目、毕业论文及利用学校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其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使用等,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处理。 六、本人已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南大学研究生学术诚信与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 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并承诺严格遵守。 七、本人入学时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电子签名本承诺书,具有法律 效力。已授予学位或因故终止学籍研究生被追溯在读期间涉及的学术诚信问题同意按 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承诺人(研究生)签字: 日期: 216 年 月 日 研究生管理 中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校长令第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保障学生 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中南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 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在籍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 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 分适当。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违反纪律处理事项决策。学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承担学生违纪处分的日常管理协 调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和主管教学的学校领导、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学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 人,由校领导担任。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设立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委员由院有关领导、辅导 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 育,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217 研究生手册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者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二)主动交待自己或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及公安部门等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 经查证属实的; (三)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同时违反两项及以上纪律的; (二)多次违反纪律的; (三)违纪群体中为首的; (四)组织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的; (五)对检举、揭发者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对学校的调查取证故意设置障碍,妨碍取证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 (一)取消处分期限内参评奖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资格,取消处分期限内推优入 党资格,取消处分期限内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担任学生干部的由相应单位按程序给 予免职处理; (二)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违纪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违纪情况给予相 应党纪处分; (三)已获奖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学金。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并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 分。 218 研究生管理 第二节 对违反或者破坏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的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 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生未经准假一学期累计旷课24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0学时 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6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48学时的,给 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继续旷课,一学期累 计达到9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习、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期间擅自离校、实习期间擅自离队的,以每 天旷课6学时计; (四)对高水平艺术团团员、高水平运动队队员等,违反训练纪律的,依缺训学时 对照本条第(一)、(二)项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对损害校园文明建设、破坏学校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在规定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内,进行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不听劝 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煽动、组织、参与聚众闹事,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 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根据学校规 定实施管理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五)提供伪证,伪造或者涂改、变造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严重 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校期间或外出实习期间违反学校规定到江、河、湖、塘、水库等地游泳 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违规用电用火、使用违禁电器的,没收违禁电器,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火灾,损失在2000元以下(含 2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损失在2000元以上或者导致人身伤亡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八)不服从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擅自在学校学生宿舍外租房住宿或夜不归宿或 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九)假冒校内教学活动及学生活动名义,违规占用、借用校内教室等场所,组 219 研究生手册 织或参与营利性培训、讲座等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 分,构成非法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不按程序办理手续强占教室,影响正常教 学秩序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十)破坏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在校园内违规存放的;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学校管理制度,将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 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有传染性或者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者物质擅自 携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教室、寝室、图书馆等场所饲养和携带宠物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 看处分; (十三)有损害校园文明的其他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 看处分。 第十六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 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不遵守秩序,用语言或者其它方式挑动、教唆打架,虽未动手殴打他人, 但其行为引起他人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或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器械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导致他人受伤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 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斗殴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他人受伤 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预谋策划打架斗殴、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或者聚众斗殴的,视情节 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赌博的主要策划、组织者或者多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新媒体等手段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 成违法或者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新媒体登录非法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 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新媒体故意发布和传播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破坏公共 220 研究生管理 秩序和社会稳定、违反社会公德、蓄意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欺诈他人等信息 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账号、财物、服务或者有价数据的,未经 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者他人计算机、通讯工具或者其它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给 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单位或者个人网络安全防卫系统的,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 的,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破坏公共信息系统的,给予留校察看 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单位和个人计算机等信息设备中的数据造成损失 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制造、传播或者恶意使用计算机病毒,或者攻击他人计算机及其它信 息设备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在学校学生宿舍留宿异性和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 分;多名男女混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淫秽或者非法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的,给予记过、 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其中有牟利行为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 学籍处分;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与有配偶的人同居、通奸的或者有配偶与人同居、通奸的,给予记过、留 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调戏、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 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三陪、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节 对考试、竞赛中违纪、作弊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参加各级行政部门、学校举办的各类考试和竞赛,无论是否 在校内进行,凡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当次考试和竞赛成绩一律无效,并给予相应 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场秩序的; (二)考试时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者未经监考人员准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221 研究生手册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试图作弊的; (四)拒绝出示身份证件的; (五)闭卷考试在监考人员发放试卷时仍未按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复习资 料、各种电子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地点的; (六)违规自带答题纸、草稿纸或者将答卷(含试题册、答题卡、答题纸等)、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 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对他人无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者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的; (九)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 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者在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载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二)偷看或抄袭夹带资料、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为他人偷看或抄袭夹带资料、 试题答案提供便利的; (三)利用说话、约定手势等形体语言传递与考试相关信息、答案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伪造考试证件的; (二)使用手机或者其它电子信息与通讯设备作弊的; (三)参与团伙或者集体作弊的; (四)传播试卷、试题、答案的(含向3人及以上成员的微信、QQ群等信息平台 或公共网络平台发送试卷、试题、答案的); (五)利用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考试相关资料、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的; (六)伪造成绩、偷窃试卷、试题、答卷、答案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或者涂改他人答卷 姓名据为己有的; (九)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十)本人或者协助他人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提供、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的。 第二十四条 同时符合上述二十三条所列三款及以上作弊行为的或者情节特别严 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策划组织团伙作弊、集体作弊或者第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222 研究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试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 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纪 律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并经查证实施作弊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五)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为代考的; (六)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七)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 分,取消当次竞赛成绩;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取消当次竞赛成绩。 第二十七条 在各类竞赛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比照本条例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相 关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节 对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的,除按价赔偿 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含共同作案)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给 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 2000元)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 窃从重处理;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含共同作案)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给 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 5000元)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两次以上(含两次)盗窃或者诈骗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骗取、冒领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 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 有或者消费使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盗用单位、组织或他人名义谋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 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23 研究生手册 第二十九条 对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 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故意破坏、隐匿、毁弃公私财物,造成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损失 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5000元以上(含5000元) 损失,或者致使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二)过失毁损公私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 籍处分。 第三十条 记过处分。 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 第三十一条 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和侵害他人隐私或者损害国家、集 体、他人声誉和利益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第三十二条 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举办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将社 团会费据为己有的,除全额追回所得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 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擅自以学校或者学校内设机构与组 织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擅自以学校 或者学校内设机构与组织的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 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伪造、贩卖、转借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 正当手段、方法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 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私自转让学校、他人科技成果或者自己职 务技术成果,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等其它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故意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泄露学校和他人科 技成果或者自己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技术秘密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擅自动用、损坏 消防器材、设备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除赔 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 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24 研究生管理 第五节 对组织和参与非法活动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 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者没有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未经审批擅自举办跨校的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或 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 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校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之外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组织、参与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 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多次组织或者参与且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第四十三条 组织、参与其它非法组织及其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处分程序和申诉 第四十四条 纪律处分权限和程序: (一)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 查取证,并根据调查情况,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处分建议,与学生违纪事实证据、学生 对违纪事实认可或者申辩等材料一并报请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跨二级培养 单位学生违纪事件,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后报主管校领导同意,作出 处分决定;留校察看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后,作出处分决定;对于依照本条例 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将处分 意见提请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制作、印发处分决定书;违纪调查处理的证据 材料、处分决定书行文原稿等材料由学生工作处存档;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 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处理,同时对有 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成员、二级培养单位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成 员,以及参与调查违纪问题的人员,与被调查人、被调查事项、被处分人、被处分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被处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其他成 225 研究生手册 员的回避,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事项的处理工作;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 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由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代表学校听取 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七条 下列内容: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送达受处分 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 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 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60天。 第四十九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各二级培养单位应跟踪教育管理,确定帮教 人员,鼓励和帮助其改正错误。对受处分的学生,各二级培养单位学生违纪处理分委 员会应在处分期限届满时根据其表现作出全面鉴定,填报“违纪处分学生考察表”, 向学校建议是否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限内未受纪律处分的,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培 养单位考察合格,由学校解除处分。 第五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 年,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违纪受除开除学籍以外其他 处分的,处分期限累加计算执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违纪受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的,延长处分期6个月;在察看期内严重违反纪律,应该受到记过及以上 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生的处分期限至其毕业时止。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提起 的申诉。学生申诉及其处理的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 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 后10个工作日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 226 研究生管理 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中的多次是指两次或者两次以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中财物金额的计价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五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预科生 等其他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国家或学校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进行处理;国家 或学校无专门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中南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校长令第13号)同时废止。 227 研究生手册 中南大学学生课堂行为守则(试行) (中大学字〔2017〕77号) 1.惜阴守时,勤学不怠。按时上课,诚信签到;不迟到早退,不旷课替课。 2.行为文明,举止得体。行为端庄,仪态整洁,爱惜公物,爱护环境;不在教室 进食,不乱扔垃圾。 3.尊敬老师,恭谦守礼。尊重老师,和谐互动,受教虚心,用语礼貌。 4.上课认真,勤思好学。专心听讲,勤作笔记,主动思考,积极发言;不玩手 机,不打瞌睡。 5.克己守规,维护秩序。遵守教学秩序,遵从教学安排;不私语聊天,不起哄喧 哗。 228 研究生管理 中南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中大研学字〔2016〕5号) 为促进社会实践与研究生教育的有机结合,增强研究生的社会服务意识,提高实 践育人效果,并切实加强对研究生社会实践学分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一、社会实践形式 学校鼓励研究生利用所学专业文化知识及技能在科技、管理、法律等方面开展社 会实践,探索或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技术或管理问题,从而不断提高创新实践能 力。具体形式有社会调查、生产劳动、挂职锻炼、创新创业实践、国际合作项目、教 学与管理实践及其它实践活动等。 二、参加范围 在校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三、组织实施 1.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社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及《研究生社会实践 学分管理考核手册》,并会同研究生院等部门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指导和管理。 2.由负责研究生思政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领导牵头,各二级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社 会实践工作小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社会实践具体实施细则以及考核办 法。 3.各二级培养单位应组建由专业教师和辅导员参与的研究生社会实践指导团队, 充分利用入学教育等环节加强培训,尤其加强研究生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四、学分考核与实践管理 1.研究生社会实践属必修课,计1学分,考核方式为考查,成绩可记为“优 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社会实践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社会实践时间不足2 周者; (2)社会实践工作不认真负责,没有充分理由未完成任务者; (3)未按要求填写提交《研究生社会实践学分管理考核手册》者; (4)违反学校或社会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者; (6)其他不符合社会实践要求者。 3.社会实践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得参评当年各级评奖评优,并应进行重 修。 229 研究生手册 4.二级培养单位应把学校相关部门(研究生工作处、校团委、科研部等)组织的 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和本单位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统一纳入考核与管理。 5.研究生应根据本人培养计划安排如期开展社会实践,认真并如实填写《研究生 社会实践学分管理考核手册》中“社会实践申请”、“周志记录”、“总结报告”等 内容。二级培养单位根据社会实践接受单位或组织单位对研究生实践活动的鉴定意见 及社会实践学分管理考核手册的填写情况予以成绩评定,并由二级培养单位教务管理 员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五、免修范围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免修: (1)有3年(含3年)以上工龄的研究生; (2)攻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 2.凡申请免修社会实践学分者,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核实并予 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免修,免修成绩按照“良好”认定。 六、奖励 1.对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实践效果显著的研究生,给予一定的奖励。 2.在社会实践组织工作中积极主动、成绩显著的二级培养单位,评定为“社会实 践先进单位”。 七、其他 1.本规定由中南大学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30 研究生管理 中南大学学生评优实施办法 (中大学字〔201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引导学生践行“知行合一、经世致用”的校训和 “向善、求真、唯美、有容”的校风,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优项目及评选条件 第三条 本科生优秀个人评优项目及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 想过硬。 2.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 动,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学年德育素质测评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体育成绩达标。 4.获学校二等及以上等级的学年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标兵 1.符合优秀学生第1、2、3项条件。 2.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异,获得过国家奖学金。 3.表现优异,在学生中起到表率作用。 (三)优秀学生干部 1.符合优秀学生第1、2、3项条件。 2.学习刻苦努力,获学校三等及以上等级的学年奖学金。 3.担任学生干部一年(含一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 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社会工作中做出了一定的成绩,较好地发挥了模范带头作 用。 (四)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231 研究生手册 1.符合优秀学生干部1、3项条件。 2.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秀,获学校一等及以上等级的学年奖学金。 3.充分发挥了干部骨干的先锋示范作用,在社会工作中贡献突出。 第四条 研究生优秀个人评优项目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 想过硬。 2.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 动,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勤奋,成绩优秀,获得学业一等及以上奖学金。 4.积极开展科研探索和学术创新,在学术论文发表或科研创新成果方面取得突出 成绩。 (二)优秀学生标兵 1.符合优秀学生第1、2项条件。 2.获得过国家奖学金。 3.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在学生中具有良好的 表率作用。 (三)优秀学生干部 1.符合优秀学生第1、2项条件。 2.在校期间课程考试加权平均绩点排名在同专业中居前30%。 3.担任学生干部一年(含一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 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在社会工作中做出了一定的成绩,较好地发挥了模范带头作 用。 (四)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1.符合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2.充分发挥了干部骨干的先锋示范作用,在社会工作中贡献突出。 第五条 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评选条件: (一)健全的制度。班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机制健全,落实学校安 全管理制度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制度扎实到位,有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和心理互助工作 实施细则,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二)优良的学风。班级学风浓厚,同学们态度端正、好学勤奋、成绩优异,其 中本科生班级学习成绩在全院或年级位居前列;研究生班级学术创新以及科研成果丰 硕。 (三)良好的班风。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文化、体育以及艺术等 集体活动,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良好,学生党员以及干 部骨干先锋示范作用突出,班级同学积极向上、关系融洽,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232 研究生管理 无考试违纪和受纪律处分学生。 (四)先进班集体标兵必须符合先进班集体条件,同时在全校具有显著的示范性 意义。 第三章 第六条 评选程序与比例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先进班集体(含标兵)、优秀个人。 第七条 优秀个人评选程序。按各二级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组织班级(学科、专业等)开展评议推荐、单位评审及公示、学生工作部(处)评议 核定及公示、学校审定、学校表彰等程序进行,其中上述公示期均不得少于3个工作 日。 第八条 优秀个人评优比例。优秀学生推荐总人数由各单位按不超过学生总人数 的10%推荐,优秀学生干部推荐总人数由各单位按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3%推荐。优秀 学生标兵(本科生)每年评选30人,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本科生)每年评选20人;优 秀学生标兵(研究生)每年评选20人,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研究生)每年评选10人。 第九条 先进班集体(含标兵)评选程序。按班级申报、单位评审推荐及公示、 学生工作部(处)评议核定及公示、学校审定、表彰等程序进行。其中上述公示期均 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先进班集体评优比例和先进班集体标兵数量。先进班集体分别按不超过 各单位本科生和研究生班级总数的10%推荐评定,本科生先进班集体标兵每年评选30 个,研究生先进班集体标兵每年评选20个。 第十一条 参与集体和个人评优的班级总数和学生总人数不包含当年度入学未满 一年的班级和学生数量。 第十二条 学校对获评的先进班集体(含标兵)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颁发奖状 或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工作。原 《中南大学本科生评优实施办法》(中大学字〔2014〕54号)、《中南大学研究生学 年总结和评优工作实施办法》(中大研学字〔2016〕4号)同时废止。 233 研究生手册 中南大学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办法 (中大学字〔2018〕4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激励广大学生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 的新时代青年,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学生积极践行“知行合一、 经世致用”的校训和“向善、求真、唯美、有容”的校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评选推荐工作质量, 并组织引导学生广泛参与评选过程。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中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事迹主要集中在评选当年 (自然年)。 第四条 大学生年度人物每年评选一次,年度人物10名,奖励金额5000元/人 (团队),颁发“中南大学大学生年度人物”荣誉证书;提名奖10名,奖励金额2000元 /人(团队),颁发“中南大学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荣誉证书。 第五条 评选条件和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法 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讲诚信、守纪律,学习成绩优良。 (三)参选人曾获得校级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团 员、优秀团干、自强之星、大学生道德模范人物等荣誉称号。 (四)参选人在以下至少一项中具有突出表现:实践公益、学术科研、创新创 业、自强不息、见义勇为、孝老爱亲、全面发展、多才多艺。 1.实践公益类 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公益事业等活动,获得 校级及以上奖励,关注国计民生并取得良好成效和社会反响。 2.学术科研类 具有良好的学术科研创新能力,取得突出的学术科研成果,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竞 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在重要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在科研攻关或科技发明等方面 取得了重大发明突破。 3.创新创业类 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积极投身于创新创业实践,在创业项目中取得突出业绩, 234 研究生管理 或在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4.自强不息类 具有坚忍不拔的毅力和自强不息的精神,直面逆境、不畏艰辛,自立自强、积极 乐观,在克服困难、不懈奋斗方面表现突出且取得显著成绩,事迹感人。 5.见义勇为类 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奋不顾身,舍己救人,在社 会产生较大反响。 6.孝老爱亲类 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兄弟姐妹团结友爱,事迹突出,感染力强。 7.全面发展类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政治素质突出,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学兼优, 综合能力强,在学生群体中获得广泛好评。 8.多才多艺类 在文、体、艺等方面具有突出专长,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文化体育艺术活动,并 在国际、国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展现了良好的中南形象。 (五)做出突出贡献、拥有突出事迹并产生重大社会反响的参选人可不受第三项 必备条件限制。 第六条 评选程序及要求: (一)学校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1.班级评议推荐。由各二级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组织班级 (学科、专业等)开展评议推荐工作,报送各单位。 2.单位初评推荐。各单位在班级评议推荐的基础上组织初评,评选推荐出1-2名 学生参加校级评选,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如果主要事迹由 团队完成,则不限人数;如果主要事迹由跨单位同学共同完成,可以由不同单位联合 推荐。 3.确定候选人。学校组织专家开展推荐工作,确定30位年度人物候选人。 4.先进事迹展示。学校通过各大媒介,大力宣传推广候选人的先进事迹。 5.现场答辩评选。学校组织现场答辩,对年度人物候选人进行评审,评选出“中 南大学大学生年度人物”拟定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6.学校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审定并发文表彰。 (二)各单位要将中南大学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推荐工作作为推进整体学生工作 的重要抓手,切实树好典型,发挥好典型的示范作用。 (三)原则上已获得往届“中南大学大学生年度人物”荣誉称号的大学生不再参 评,已获得“中南大学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的大学生如无新的突出事迹不再参 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工作。 235 研究生手册 中南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中大学字〔201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引导学生践行“知行合一、经世致用”的校训和 “向善、求真、唯美、有容”的校风,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优 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组织实施,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宁缺勿滥。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党委的领导下,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评选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单位领导、毕业年级辅导员以及毕业生代表组成。 第二章 第四条 秀毕业生。 第五条 评选类别和评选对象 评选类别为校优秀毕业生、志愿服务基层优秀毕业生、志愿支援国防优 评选对象为中南大学全日制应届毕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评选名额 第六条 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 思想过硬。 (二)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 违法违纪行为。 (三)校优秀毕业生(本科生)在校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 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身心健康。 (四)校优秀毕业生(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和课题研究,在学术、科研方面表现突出,主持或参与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发表多篇 236 研究生管理 高水平学术论文。 (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团员、优秀 团干、自强之星、大学生道德模范人物、大学生年度人物等荣誉称号。 2.曾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励金所列奖学金或校级二等及以上 奖学金。 3.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在社会取得重大反响或为学校争得荣誉。 (六)在校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毕业时可优先评选,不受评选指标限 制;对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或特困家庭、身体 残疾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第七条 志愿服务基层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在满足第六条第(一)、(二)项基础上,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 内蒙古、陕西、云南、贵州、广西、四川、重庆等边远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在昆明、 贵阳、南宁、桂林、柳州、北海、成都、西安、重庆等市区工作的除外),或为选调 生、选聘到村任职的毕业生。 第八条 志愿支援国防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在满足第六条第(一)、(二)项基础上,志愿申请支援国防建设并到部队就业 的毕业生。 第九条 校优秀毕业生(本科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 的15%,校优秀毕业生(研究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日制应届研究生毕业生人数的 10%,志愿服务基层优秀毕业生和志愿支援国防优秀毕业生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推 荐,不受评选指标限制。校优秀毕业生、志愿服务基层优秀毕业生和志愿支援国防优 秀毕业生只能获评其中一项,不得重复。 第四章 第十条 评选程序及要求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十一条 班级(学科、专业等)推荐。各班级(学科、专业等)严格按照评选 条件在全体学生民主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对象名单,并经班导师(研究生导师)同 意后,向二级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提名推荐,并填写《中南大学 优秀毕业生推荐表》。 第十二条 单位初选。各单位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对推荐学生进行资格审 查,并组织单位评选,评选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及申报 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三条 学校审定。学生工作部(处)对单位上报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 核结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定。审定通过后学校予以表彰,并为获 奖学生授予荣誉证书。 237 研究生手册 第十四条 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严禁搞不正之风;对在评选过程中发现的弄 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学生工作部(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 理。 第十五条 生的称号: 已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 1.毕业离校前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2.毕业离校前受到纪律处分者; 3.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按时获得学位者。 第五章 第十六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工作。 238 研究生管理 中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中大学字〔201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 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正常 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 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 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果作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 工助学岗位申请等学生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 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资助工作组。工作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 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班长为组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 各寝室长及非班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成员 中,成员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非班干部学生代表一般不 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公示。班级资助评议小 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等级及条件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用。学费和住宿费以计划财务处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以长沙市规定的城 239 研究生手册 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学生。 第十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应考虑如下因素: 1.必要条件: (1)地方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2)学生在校消费情况:生活俭朴,无高消费行为; (3)申请前一学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到校级及以上处分。 2.重要参考条件: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的学生; (3)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 (4)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 (5)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或有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经济特别拮据; (6)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一般参考条件: (1)贫困地区农村; (2)父母双下岗(失业)且无固定收入; (3)家庭多子女上学(非义务教育); (4)单亲家庭且经济困难; (5)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学生;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按下列认定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 困难和一般困难两类。 1.满足必要条件,且至少符合一项重要参考条件或至少符合两项一般参考条件的 学生,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八、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 生。 2.满足必要条件,且至少符合一项一般参考条件的学生,并不具有本办法第 十八、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3.不满足必要条件的学生不应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应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积极做好资助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进行。 第十四条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学生递交《中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上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 240 研究生管理 困难的学生,若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递交《中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中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申请表》,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 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 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 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变更。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 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 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本学院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书 面质疑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提交 书面材料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提请复议书面材 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质疑情况属实,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做出调整。若无异 议,将评议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中南大学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 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 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尚未认定为经济困 难的,不予认定;已经认定的,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 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尚未认定为经济困难的,不予认定;已经认定 的,停止各项资助并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1.触犯刑法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2.拥有或使用高档消费品; 3.有高消费行为,或者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不当消费行为的; 4.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沉溺网络的; 5.有抽烟、酗酒等不良消费行为且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 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对 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临时调整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主动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临时调整 进入或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都按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评议、学院资助工作组审 241 研究生手册 核、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 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录入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学生 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相关资助,保证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42 研究生管理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意见 (中大党学字〔2017〕4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 学厅〔2015〕3号)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湘征〔2015〕5号) 文件精神,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依托国民教育为部队培养输送高素 质人才建设的需要,进一步鼓励我校学生积极报名应征入伍,现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如 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也是每个适龄青年学生的神 圣职责。征集高校学生参军入伍,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的一项重大决 策,对于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体学生工作干部应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学习和掌握国家及湖南省有关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文件精神,深 入学生班级、寝室,与学生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校内电视、广播、网 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广泛宣传大学生应征入伍的重要意义、优惠政策、入伍流程 和优秀大学生士兵典型等,激发青年学生的爱国和参军热情,努力营造参军无上光荣 的良好氛围。 二、给予相应精神物质奖励 学生应征入伍后,除享受国家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 免、优待金等国家、军队及湖南省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学校还将给予以下奖励,但每 位应征入伍学生只能享受一个培养层次标准修业年限的优待政策。 (一)对应征入伍学生一次性给予20000元奖励。 (二)应征入伍学生在校期间应缴纳学费金额高出国家学费补偿(代偿)或减免 标准时,高出标准部分由学校补偿或减免。 (三)本科生退役复学后,参评学年奖学金时在已评定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基 础上提高一个等级。 (四)学生退役复学后,学校免收住宿费。 (五)应征入伍学生在部队表现优秀,退役复学或入学后,满足毕业条件的,毕 业时学校授予“中南大学优秀毕业生”称号,并推荐为“湖南省优秀毕业生”。 三、给予学业支持 学生应征入伍后,在思想、工作等各方面表现良好,圆满履行兵役义务者,学校 根据不同年级应征入伍的学生在学业上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允许申请免修相关课程。结合应征入伍学生在部队的教育实践经历,可申 243 研究生手册 请免修相关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本科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除可免修军事技能 训练外,还可免修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形势与政策、两门全校性选修课和课外研 修。 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由本人申请,武装部、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提供的 荣誉证书或在部队表现鉴定材料等给出评定意见,报本科生院审定。 (二)转专业。新生和大一学生应征入伍复学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转专业,且转入指标不受接收学院比例限制: 1.完成第一学年所有教学环节,并取得合格成绩;2.凡在服役期间获得“优秀 义务兵”称号或荣立三等功及以上或团级(含)以上单位嘉奖(荣誉称号),学业成 绩可以适当放宽。转专业原则上文科类不得转入理工、医学类,美术类、音乐类、体 育类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体育类,理工类、医学类中非临床医学专业不得转入临床医 学专业学习。 (三)攻读硕士研究生 1.退役学生在学业第七学期(五年制为第九学期,服役年限除外)时,符合学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的必备条件,且满足以下 条件之一者,即可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并优先推荐到原就读学 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所有教学环节(含全校性选修课)加权平均裸分(不 含各类政策性加分)成绩为所在专业排名前60%;(2)凡在服役期间获得“优秀义 务兵”称号或荣立三等功或团级(含)以上单位嘉奖(荣誉称号),且所有教学环节 (含全校性选修课)加权平均裸分(不含各类政策性加分)成绩为所在专业排名前 80%。 2.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大学生,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直接推荐免 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退役学生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时,可以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 研究生。有关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文件执 行。 4.在校学生(含新生)应征入伍服役退役后,在完成本科学业后与本科毕业生应 征入伍服役退役一样,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 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全程关爱应征入伍学生 积极认真抓好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各个环节,从实处着眼、细处着手全程 关心关爱应征入伍学生,为学生应征入伍及退役复学营造良好的环境。 1.做好学生报名、体检复检、政治考核等工作,为应征入伍学生办理好学籍保留 手续;加强与服役学生的沟通和交流,鼓励学生在部队争先创优,充分展示中南学子 风采,适时组织人员到部队看望慰问应征入伍学生,关心、关注其成长成才;做好应 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工作,按时办理好复学、住宿安排、学费和住宿费减免等相关手 续。 244 研究生管理 2.对应征入伍学生实行“一人一档”,及时全面掌握应征入伍学生学业、部队表 现、家庭经济等基本信息;建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之家”,鼓励退役学生在思想引 领、价值塑造、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等方面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对可能存在学业困难 的个别退役学生,要建立起“一对一”、“多对一”或聘请任课教师进行辅导的学业 帮扶机制。 3.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 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可参加学校举办的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五、本意见适用于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六、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意 见》(中大党学字〔2015〕10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由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解释。 245 研究生手册 中南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中大学字〔2016〕6号) 第一条 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财政部、教 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 教〔2011〕5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资助对象: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 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我校的,按照《国 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 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 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本科生每学年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 过8000元,高于8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纳入全日制招生计划的研究生每学年学费资 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0元,高于12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 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至学校,生活费及其 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第七条 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八条 资助流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我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10个 工作日内,自愿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教育资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①= 1〔GB3退出现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②=2〔GB3《普通高等学 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审核。 第九条 学校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按国家有 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资助资金外,并按《中南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246 研究生管理 中南大学学生参加“挑战杯”、“创青春” 大学生科创系列竞赛有关规定(试行) (中大团字〔2017〕13号)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青 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的组织和管理,保障竞赛正常有序地进行,使整个竞赛管理 工作更加规范、科学且具可操作性,根据共青团中央《“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 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以及《“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章程》,特制订有关规 定。 第一章 赛事介绍 第一条 “挑战杯”、“创青春”大学生科创系列竞赛主要是指由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等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竞赛,其目的为引导和激励高校 学生弘扬时代精神,将所学知识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培养和提高创新、创意、 创造、创业的意识和能力,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思维和创业潜力的优秀人才,帮 助更多高校学生通过创业创新的实际行动为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二条 “挑战杯”、“创青春”大学生科创系列竞赛分为“挑战杯”全国大学 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以下简称“挑战杯”)和“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以下简称“创青春”)两大赛事,两大赛事交叉轮流举办,两年一届。 第三条 “挑战杯”包括“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主体赛事 和“挑战杯”专项赛。“创青春”包括“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三项主体赛事 (即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和“创青春”专项赛。 第四条 “挑战杯”、“创青春”大学生科创系列竞赛在各类参赛作品中各设置 特等奖、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 第二章 竞赛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 员由学工部、研究生院、本科生院、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竞赛组织委员 会办公室设校团委,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 第六条 组委会下设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各学院成立,主管院领导负责,各院 247 研究生手册 分团委、学生分会、研究生分会共同参加,负责本学院的组织参赛工作。 第三章 竞赛流程 第七条 “挑战杯”、“创青春”采取逐级选拔的方式,分为校级比赛、省级比 赛、国家级比赛(以下简称“校赛”、“省赛”、“国赛”)三个阶段。每级比赛中 选拔出的优秀作品将被推荐参加下一级竞赛。 第八条 校赛(又称“升华杯”竞赛)由各学院协调小组组织本单位学生报送作 品参赛,组委会聘请专家组成校级竞赛评审委员会。组委会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颁奖,组织作品参加展览、学术交流、成果转让活动,并根据评审委员会会评结果选 拔优秀作品进入省赛。 第九条 省赛由省级组委会组织省级评审委员会对各高校报送作品进行评审。省 赛组委会根据评审结果颁奖,组织作品参加展览、学术交流、成果转让活动,并选拔 优秀作品进入国赛。 第十条 国赛由全国组委会组织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级组委会和发起高校报送 的参赛作品进行评审。全国组委会根据评审结果颁奖,组织作品参加展览、学术交 流、成果转让活动。 第四章 参赛资格 第十一条 根据《“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规定:凡 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中南大学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代表中南大学申报作品参赛。 第十二条 根据《“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章程》规定:凡在举办大赛终 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中南大学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均不含在职研究生)可代表中南大学参加全部3项主体赛事;毕业5年以内(时间截 至举办大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的最高学历颁发单位为中南大学的本科生、硕士 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可代表中南大学参加创业实践挑战赛(需提供毕业证证明)。 第十三条 参加“挑战杯”、“创青春”系列竞赛国赛的中南大学学生必须有参 加当届省赛的比赛经历。参加省赛排名前五的人员在参加国赛时不允许调整人员及排 名。 第五章 作品申报 第十四条 “挑战杯”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年7月1日前两年 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 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 248 研究生管理 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2人; 凡作者超过3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3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 品。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 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挑战杯”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 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 生。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 育、管理6个学科内。科技发明制作类分为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 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 作等。 第十六条 “创青春”作品申报以创业团队形式参赛,原则上每个团队人数不超 过10人。对于跨校组队参赛的项目,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项目的申报单位。对于经 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在报名时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 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项目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对于已注册运营项目的,在报名 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 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七条 “创青春”三项主体赛事中: 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参加竞赛项目分为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分为农林、畜 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生物医药,化工技术和环境科学,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材 料,机械能源,文化创意和服务咨询等7个组别。实行分类、分组申报。 创业实践挑战赛: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 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符合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章程》相关规定、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以预赛 网络报备时间为截止日期)的项目,可申报该赛事。申报不区分具体类别、组别。 公益创业赛:拥有较强的公益特征、创业特征、实践特征的项目,且参赛学生符 合《“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章程》相关规定,可申报该赛事。申报不区分具 体类别、组别。 第十八条 根据《“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创 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章程》规定,设置作品自查公示环节,申报者签订承诺 书,承诺作品符合竞赛申报要求,遵守赛事纪律,接受竞赛组委会抽查。经核实有舞 弊、抄袭、作假等违纪现象的作品,取消参赛资格并根据《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 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竞赛奖励 第十九条 对在“挑战杯”、“创青春”系列赛事中获奖的学生给予相应的课外 研修学分,具体参见《中南大学本科课外研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49 研究生手册 第二十条 对在代表中南大学参加“挑战杯”、“创青春”主体赛事并获奖的学 生,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按照《中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及学校当年公布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研究生推荐工作相关规定等文件执行。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作废。 本管理规定由校团委及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250 研究生管理 中南大学学生活动场地使用管理条例(试行) (中大团字〔2017〕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活动场地管理,提高场地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场地的服务功 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的中南大学学生活动场地,具体为中南大学南校区礼堂,校 本部立功厅、立德厅,新校区毓秀楼和声堂、演播厅。 第三条 中南大学学生活动场地是我校的固定资产。其功能是为中南大学师生提 供文艺演出、大型活动、大型讲座等集体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场地坚持学校统一领导和统筹安排,具体由校团委指导,中南大学学生 活动中心进行管理。 第五条 场地仅限校内校园文化活动使用,且均为无偿使用。凡有损学校荣誉或 影响公众利益的活动,可能损坏场地设备、设施的活动,商业活动及其他不适宜在各 场地举行的活动,不得使用场地。 第六条 进入场地举办或参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中心的有关制度和 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指导。 第七条 活动举办方在使用场地的过程中,有义务保证场地及人员安全,保持环 境卫生和维持各项秩序。 第二章 第八条 活动场地使用程序 活动举办方借用场地需按照程序进行申请和使用。 第九条 活动举办方申请使用场地之前,需先获得相关部门对活动的审核和批 准。 第十条 活动举办方必须按照审批时间和要求举办活动。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活动场地使用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使用手续不得擅自使用场地。 第十二条 经核准使用的学生活动场地不得擅自更改活动内容、用途及类别,不 得外借或转借其他单位及个人,更不得用于租赁。 251 研究生手册 第十三条 学生活动场地使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活动参与人员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场地公共设施,活动举办方 有责任在活动期间对场地设备设施进行监管及维护,若出现场地设备设施的人为损 坏,应由活动举办方负责恢复。 第十五条 场地内严禁私拉乱接,严禁随意张贴装饰物影响场地设施的整洁美 观。如确有需要外接设备的情况,需先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再在场地管理 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外接设备的进场及使用。 第十六条 场内严禁大声喧哗、嬉戏打闹,活动举办方要维持良好的场内纪律, 安排专人进行文明引导,维护公共秩序,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秩序问题。 第十七条 活动举办方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场地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并引导入场人员 自觉维护场内卫生环境。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中心制度或规定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 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活动场地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活动举办方应担负起场地安全保卫的责任,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应当 安排专人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场地和活动安全。如遇突发性安全事故,应当在第一时 间配合场地管理人员疏散场内人员、拨打紧急求救电话并报告主办单位及相关职能部 门领导。 第二十条 通道。 活动举办方应当引导车辆在指定停车坪停放整齐,不得占用消防应急 第二十一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带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入场,严禁 在场地内吸烟和使用明火,活动方有责任配合场地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使用舞台设备,严禁随意进出控制 室、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防范区域。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更改电路设施,严禁在室内外电线、 灯头、开关、插座等电器设备上堆放杂物和悬挂装饰物品。 第二十四条 进入场地参与活动的儿童、老人、孕妇、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需有 监护人陪同,若因擅自行动或监护不到位而造成的意外事故,由监护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举办单位负责。 在活动期间,举办方因不遵守中心管理规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由 第五章 活动场地管理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认真做好场地的登记使用及服务工作,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岗位职责、设备器材管理等一系列 252 研究生管理 关于场地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保证中心场地安全、高效、 顺利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认真做好场地及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有安全隐患、设备损 坏、线路故障等影响正常使用的状况,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附 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共青团中南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253 研究生手册 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2017年5月4日第十五次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规范我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依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 〔2004〕1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 通知》(组通字〔2015〕33号)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 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是党员身份的证 明。党员从一个基层党组织转入另一个基层党组织,必须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第三条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 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统一印制);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 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因升学、就业、调动工作、参军、挂职锻炼或其他原因外出,地点相对固 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凭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正式 组织关系。 党员因学习进修、讲学、科研、实习、单位委派离校等原因外出,地点相对固 定,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一般应当凭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外出超过3个月,但具体时间、地点不确定的,应当凭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 活动证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 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 证。 第四条 我校不接收在职研究生党员、网络和继续教育类学生党员组织关系。非 我校在册职工,但与我校具有长期劳动聘用合同关系的党员,经党委组织部核准后可 以转入党员组织关系,出国(境)留学人员党员按照上级关于保留党员组织关系和恢 复组织生活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54 研究生管理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权责及要求 第五条 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及要求。 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由二级党组织办理。党支部不能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 织关系。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年底应将本年度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情况汇总登记, 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一)组织关系转入 1.由省外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 委组织部或省级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组织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以上政治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 抬头称呼为“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我校有关二级党组织 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2.由省内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凭县级及县级以上单位党委组织 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抬头称呼为“中南大学党委组织部”),在 有效期内到我校有关二级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各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将新进 党员编入支部,吸收其参加组织生活。 (二)组织关系转出 1.教职工和学生党员组织关系需转出学校的,由党员本人或党支部到所在二级党 组织办理转出手续。转移至省内的,持二级党组织代理开具的校党委组织部的党员组 织关系介绍信到新的党组织报到;转移至省外的,持二级党组织代理开具的中共湖南 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新的党组织报到。 2.学生党员毕业后仍留在原二级学院工作或学习的,不转移组织关系,有关二级 党组织应及时将其编入新的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留在学校其他二级单位工作或学 习的,应由本人到原二级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持原二级党组织代理开具的 校党委组织部的校内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新的二级党组织报到(教职工党员在校内 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也照此办理)。 第六条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 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核实收到回执情况,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 系。 4.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录的有关内容。 第七条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核实党员档案,做好党员资格审查。 2.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做好登记,录 入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255 研究生手册 3.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回执等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 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第八条 对党员的基本要求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 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 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 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 织批准。 第九条 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考入或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学生党员,应当转入正式组织关系。 2.新生党员入学报到时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发展党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应随本人 档案在入学报到后1个月内转入,不能及时接转的应向党组织说明情况,对入学后 6 个月内不向党组织讲明党员身份,无故不转移组织关系有关证明材料的,仍在新生原 籍发展入党的,经与原籍县一级组织部门沟通后,对其党员资格一律不予承认。 3.学生党员因转专业等原因在校内二级党组织之间发生了流动的,应当转移正式 组织关系。 4.毕业或其它原因离开我校的学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 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 本人或其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 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确系暂时不能及时转出组织关系的,由本人填写《党员保留组织关系审批表》、 签署承诺书,明确拟转出年月,由二级党组织审查批准,组织关系可以暂时保留在原 二级党组织,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对超过2 年的,各二级党组织应与党员联系,根据其工作或居住情况转移组织关系;因特殊情 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提出申请,经二级党组织同意,可适当延长保留 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原所在二级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 员本人要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第十条 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调出或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党员,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2.教职工党员在我校各二级党组织间调动,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教职工党员外出在国内学习、培训、工作等时间在6个月以上,应当转移正式 组织关系;时间在3-6个月以内,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临时组 织关系。 4.教职工党员辞职或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256 研究生管理 5.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异地居住或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 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如离退休党员本人要求将党的 组织关系转入离退休后居住地党组织的可以转移其组织关系。 第十一条 出国(境)党员的组织关系处理 (一)出国(境)保留组织关系 1.党员因公派出国(境)留学、联合培养、交流访学、探亲等出国(境)达6个 月及以上的,应在出国(境)前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 材料,同时填写《党员出国(境)保留组织关系审批表》。 2.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报二级党组织审批。二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报校党委 组织部审批。并附上《党员出国(境)保留组织关系审批表》一式四份、本人申请和 出国(境)证明材料。 3.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复意见,审批表一份二级党组织留存,一份 归入党员个人档案,一份转交给本人保存。二级党组织应做好该同志出国(境)期间 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其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4.党员出国(境)期间不需交纳党费,回国后补交党费。预备党员因出国(境) 无法按时转正的,回国后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关系的申请,经党组织政审合格,预 备期延长1年,考察合格后,方能按规定转正。 5.对未经党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时间超过6个月仍不提 出保留党籍申请的党员,以及无故超过审批期限一年以上不回国且不提出延期申请保 留党籍的出国(境)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出国(境)恢复组织关系 1.经批准保留组织关系的党员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支部提出恢复组织关系 的书面申请,并向党组织提交国(境)外工作学习情况及思想表现汇报材料,如超期 回国,审批表中应作相应的情况说明,填写《党员恢复组织关系审批表》,补交出国 (境)期间党费。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报二级党组织审批。 2.二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并附上《党员恢复组织关系审 批表》一式四份。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复意见,审批表一份二级党组织 留存,一份归入党员个人档案,一份转交给本人保存。党员回国6个月以上,无正当 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关系申请的,将作相应处理。 (三)留学归国人员恢复组织关系留学归国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衔接上组织关 系,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关系的申请后,需要所在单位党组织通过查档案、与本人 谈话、调查取证等方式,确认其党员身份、原单位处置情况及出国期间政治表现等, 然后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留学归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关系审批表》,经所在 党支部、二级党组织、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通过后,方能恢复。需要准备以下几份材 料: 1.本人书面汇报,包括入党情况、出国原因、时间、出国期间政治思想情况、提 出恢复组织关系的申请等,由本人如实撰写。 257 研究生手册 2.1-2份出国期间证明人或单位意见,由证明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3.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关系审批表一式四份,党支部书记签字,二级党组 织审批。 以上材料交党委组织部审批,下发批复,审批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四)出国(境)长期定居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应 在其出国、出境前办理停止党籍手续。停止党籍的出国(境)定居党员,回国后原则 上不能恢复党籍,对放弃外国国籍或长期居留权,并且表现好的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对失联后重新取得联系的出国(境)定居的正式党员,按党内有关规定,由所在党支 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 第十二条 失联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 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采取由党员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各有关二级党组织调查 了解党员失联期间的现实表现,确因客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失联期间无不合格 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本人能正确认识失联问题,愿意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 党员义务,在符合其他相关规定且在签订有关承诺书的基础上,有关二级党组织要及 时将其组织关系落实到一个支部,纳入党组织管理。对尚在预备期的党员,预备期满 后延长预备期半年至一年;对超过预备期的,视情节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期党 员资格。 对通过多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是预备党员的,取消预备党员资 格;属于出国(境)党员的,由党支部召开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经二级党组织 审批,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待取得联系后,根据失联原因、表现情况,按照相关规定 恢复组织生活或给予组织处置;其他失联党员由党支部作出停止党籍决定,经二级党 组织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员停止党籍2年内,本人与党组织取得联系并书 面提出恢复党籍申请,由所在党支部调查了解情况,研究提出意见,经二级党组织审 查并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可以恢复党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 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三章 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第十三条 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程 1.新生入学、教职工入职时,党员须在报到2周内将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 绍信、1个月内将党员档案等证明材料交所在二级党组织。 2.各二级党组织审核新转入党员所持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 信,特别是应符合转移和接收权限规定,审查党员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党员 资格。 3.各二级党组织将回执联邮寄或传真至党员转出前的党组织。 4.各二级党组织将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完成党员信息登记,并在“党员管理信 息系统”中完成调入党员信息的填写。 258 研究生管理 第十四条 各二级党组织在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必须进行党员资格审查,重 点审查组织发展程序是否规范、党员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党员 材料缺项、填写不规范的,应及时与原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予以补填或纠正。 第十五条 在党员资格初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党员资格待确认, 各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将党员档案及组织关系介绍信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复审: 1.未满18周岁递交入党申请书或未满18岁发展入党。 2.党员材料存在造假、舞弊嫌疑:《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及相关材料出自一 人之手、时间前后矛盾或关键处有涂改,介绍人未填写意见或上级党委没有指派专人 谈话,审批机关没有审批权限等。 3.发展党员的程序违反有关规定:异地入党,即在原学校上学时或应届毕业生毕 业后,由家庭所在地的党组织发展入党;入党时培养考察期不满一年。 4.新生党员入校后隐瞒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期满时回原单位党组织办理转正手 续,再作为正式党员转入的。 5.其他情况难以确定党员身份的。 学校党委组织部通过函调等方式对党员资格进行复审,根据回函情况提出处理意 见。3个月内无书面回复的,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 第十六条 转入党员必须在入校两个月内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凡无故超期不 办理者,不认可其党员身份。 第四章 转出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第十七条 转出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程 1.转出党员本人了解报到单位党组织的名称及相关转接要求,向党支部提出转出 申请,毕业生党员须填写《毕业生党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2.党支部将转出申请、汇总后的《毕业生党员简明情况登记表》提交二级党组 织。 3.各二级党组织审核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领取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省内、省外)。 4.各二级党组织填写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填写《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汇总表》,报 党委组织部备案。 5.各二级党组织发放组织关系介绍信,做好签领登记,留下第一联存根妥善保 存,督促转出党员及时落实党组织关系。 6.更新“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出党员在系统中转出。 7.跟踪核查介绍信回执反馈情况,保证全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落实到位,并将传 真或寄回的回执贴在介绍信存根联上。 8.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汇总表》、组织关系介绍 信存根及回执等相关凭证送交校党委组织部归档。 259 研究生手册 第十八条 各学院党委在毕业生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的同时,要安排专人 核对整理毕业生党员档案,填写《毕业生党员入党材料归档审核登记表》,将《登记 表》装订成册后集中保管,将党员档案交相关部门与其他学生档案一起机要寄发。 第十九条 党员要在组织关系介绍信上注明的有效期限内接转组织关系,因个人 原因无故逾期不转者,其介绍信视为无效。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 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在介绍信开出6个月以内,因工作改派、介绍信过期需 要重新办理的,填写《重开组织关系介绍信申请表》,经二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可 补办一次。在介绍信开出6个月后,不再予以办理。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应持原介 绍信,到原二级党组织开具新介绍信,并将党费补交至当月。过期介绍信由原二级党 组织留存。若介绍信原件遗失,需提交书面说明和个人思想认识,进行教育,经审查 无误后,再予补转。 第五章 接转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第二十条 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办理的流程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凭证包括党员证明 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两类。 1.有党员持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我校工作或学习的,各二级党组织查 明情况属实、接转权限适当的,将其编入一个党支部,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监督他们按时交纳党费,如实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 2.我校有党员流动外出的,根据流动外出时间、地点,向所属党支部提出书面申 请,经支部审查、各二级党组织批准后办理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同时党支 部要对党员进行教育,说明流动党员管理要求,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员 组织关系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大党组字〔2006〕66号)同时废止。 260 研究生管理 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具体办法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分类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可分为:外单位转入我校、我校转出至外单位(又分省外和省 内)、校内转接、改派、遗失补办等五类。 二、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具体程序 1.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办理程序 (1)由湖南省内转入我校的研究生党员,直接通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转入就 读学院党委(党总支),入学后,及时到学院党委(党总支)确认党组织关系是否系 统转接成功. (2)由湖南省外转入我校的研究生党员,在通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转接组织 关系的同时,需持纸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信息采集表于入学后到就读学院党 委(党总支)办理转接手续,并寄回回执。(注:纸质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为来人 报到的二级学院党委全称,转入学院为党总支的介绍信抬头为“中南大学党委组织 部”;党员信息采集表从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导出,按要求签字,盖章。) 2.我校转出至外单位(分省内和省外)的办理程序 转接手续由各二级学院直接办理,来人需提供确切的转入地信息。 (1)转出至省内的,直接通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2)转出至省外的,由二级学院为来人开具纸质介绍信到其单位。来人持介绍信 到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报到。 三、校内转接的办理程序 转接手续由各二级学院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上直接办理。 四、改派 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改派申请及原介绍信向所在二级党组织提出申请,由二级党 组织审批后为来人重新开具新的介绍信。 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在申请中写明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 五、遗失补办, 本人应在有效期内向所在二级党组织提出遗失补办申请,由二级党组织审批后为 来人重新开具新的介绍信。 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在申请中写明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 261 研究生手册 中南大学学生请假规定 (中大学字〔2014〕55号) 为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二级培养单位及其所属教 学科研机构所组织开展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 二、学生请假应事前按有关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除急病、紧急 事情外,不得事后补假。如确需续假,可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及 时销假。 三、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及时返校,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 用后,及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在每学期正式开课当天将学生到校 情况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 四、寒假、暑假和法定节假日离校,学生应如实向班级负责人、班导师或研究生 导师、辅导员报告明确去向,并按学校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 校。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应先办理请假手续。周末如需外出,应向 班级负责人、班导师或研究生导师主动报告明确去向。 五、学生因病请假应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病假2天以内,由本人申请,班长签署意见,经班导师或研究生导师同 意、辅导员批准,报二级培养单位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备案。 (二)病假3-7天,由本人申请,班长签署意见,经班导师或研究生导师、辅导 员同意,报二级培养单位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备案,并由班导师或辅导员告知家 长。 (三)病假1-4周,由本人申请,班长签署意见,经班导师或研究生导师、系主 任、家长、辅导员同意,报二级培养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和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并备 案。 (四)病假1个月及以上,由本人申请,班长签署意见,经班导师或研究生导 师、系主任、家长、辅导员同意,报二级培养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和学生工作负责人 批准并备案,同时报备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 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应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且请假时长原则上 不得超过2周。 (一)事假半天以内,由本人申请,班长签署意见,经班导师或研究生导师同 意、辅导员批准,报二级培养单位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备案。 262 研究生管理 (二)事假1-2天,由本人申请,班长签署意见,经班导师或研究生导师、辅导 员同意,报二级培养单位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备案,并由班导师或辅导员告知家 长。 (三)事假3-7天,由本人申请,班长签署意见,经班导师或研究生导师、系主 任、家长、辅导员同意,报二级培养单位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并备案。 (四)事假1-2周,由本人申请,班长签署意见,经班导师或研究生导师、系主 任、家长、辅导员同意,报二级培养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和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并备 案,同时报备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 七、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出国探亲。 八、外出实习请假按学校实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九、 学生请假理由应当真实,因理由不实引发不良后果的,责任由学生自行承 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十、一学期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十一、班干部、辅导员、任课教师要对学生教育教学活动严格考勤,并对缺勤学 生进行批评教育。学校将按《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对缺勤学生予 以严肃处理。 十二、在校学习的其它各类学生,参照本规定实施。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负 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63 研究生手册 中南大学研究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 一、 我校招生录取并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含委培、定向、在职),由学校发给研 究生证和校徽。 二、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本人应持研究生证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 管理办,加盖注册专用章。未加盖注册专用章的研究生证无效。 三、研究生证系证明研究生本人身份的证件,限本人使用。不得擅自涂改,不得 转借或赠他人使用。上述情况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 分。 四、补办研究生证:本人提出《研究生证申明作废和补办申请》,经所在二级培 养单位研究生管理办审核,签字盖章后,到校报挂失。补办研究生证需缴纳工本费5 元/本。研究生院于每月月末集中办理补发和更改手续,办理完成后再通知领取。假 期和其他时间不办理。 五、 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到外校、开除学籍等办理离校手 续时,应持研究生证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办加盖“毕业纪念章”。 六、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使用研究生证和校徽,或以其他理由骗取研究生证造成 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七、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铁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学生优惠卡火车票办法 的通知》(教学厅函[2011]20号)文件规定要求,我校研究生“火车票学生优惠 卡”(以下简称优惠卡)的日常管理办法如下: 1.优惠卡的发放、补办、充值时间为每学期第16-17周。均由二级培养单位统一 到研究生院办理,一律不受理个人申办。 2.优惠卡发放对象:当年入学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统招研究生新生。家住长、 望、浏、宁的研究生,一律不发优惠卡。 3.研究生证的“乘车”栏不得随意变更。如要更改,须持当地户籍部门提供的相 关证明。 4.补办优惠卡需缴纳工本费10元/张,统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5.坚决杜绝研究生证补办中弄虚作假和一人多证的行为,一旦发现,将收回证 件,取消补办资格,并按制作假证行为严肃处理。 6.优惠卡充值一次,可购往返票二次,即使用四次。 八、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64 六、条件保障与后勤管理制度 条件保障与后勤管理制度 中南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 (中大信字〔2018〕2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校园卡管理,保障学校和校园卡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校园卡系统稳定可靠运 行,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南大学校园卡是中南大学发放和管理的具有身份识别和消费结算功能的 智能身份凭证,仅限于在校内使用。 第三条 学校信息与网络中心是校园卡和校园卡系统的管理机构。信息与网络中心 设立校园卡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校园卡及校园卡系统的管理工作。信息与网络中心委托 后勤保障部代办校园卡充值等业务。 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另外发放具有校内身份识别、消费结算功能的证 卡。 校内涉及师生身份验证或校内现金收费等应用,应与校园卡系统对接。 第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校园卡的资金管理。 第五条 校园卡持卡人以及接受校园卡业务的相关方,均被视为承诺遵守本管理办 法,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校园卡业务收取的工本费、管理费等收入,按照规范、合理的原则,实行 收支两条线。校园卡系统的非事业编人员薪酬、设备维修、系统升级、卡片及耗材成本 等费用,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统筹考虑。 第二章 第七条 校园卡的分类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校友卡、记名卡。 第八条 教工卡 人事处确认的在职事业编人员、A类非事业编人员、附属医院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 等可领取和使用教工卡。每人仅限办理一张。 教工卡卡面印有持卡人照片、姓名、校园卡账号、所在二级单位、工号。首次申领 教工卡时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缴纳工本费20元。 教工卡有效期与持卡人在校工作时间一致,持卡人可持续签合同和本人教工卡到校 园卡服务中心免费办理延期。 第九条 学生卡 267 研究生手册 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确认的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硕士 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领取和使用学生卡。每人仅限办理一张。 学生卡卡面印有持卡人照片、姓名、校园卡账号、所在二级学院、学号。批量录取 新生的学生卡随录取通知书发放。首张学生卡的工本费由学校财务预算列支。 学生卡有效期与持卡人在校学习时间一致。持卡人可持学业延长证明和本人学生卡 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免费办理延期。 第十条 校友卡 经学校校友总会认证的校友可领取和使用校友卡。每人仅限办理一张。 校友卡卡面印有持卡人照片、姓名、校园卡账号、毕业学院、学号、毕业年份。首 张校友卡的工本费由学校财务预算列支。 校友卡需激活才能使用。首次办卡时自动激活。激活有效期为1个月,到期后自动 转为休眠卡,不能正常使用。持卡人可持卡到圈存机自助激活或到校园卡服务中心柜台 人工激活。 第十一条 记名卡 由各二级部门认定和管理的来校工作、学习的校外人员、非事业编人员(不含A 类)及本校教职工家属可以领取和使用记名卡。 记名卡的管理按照《中南大学校园卡记名卡管理办法》(中大信字〔2017〕2号) 执行。 第三章 校园卡的使用 第十二条 校园卡持卡人在安装有校园卡系统终端的场所使用校园卡时,其所持校 园卡具体功能由该终端所属管理部门相应规章制度决定,持卡人应根据该规章制度使用 校园卡。 第十三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充值再消费。校园卡内金额不计利息。 校园卡内资金原则上不能以现金方式提取。 第十四条 凡使用校园卡或校园卡电子账户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 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五条 学校与校园卡系统对接的部门因办理业务而收取的各项费用,原则上必 须通过校园卡账户收取,不允许收取现金。 第十六条 校园卡遗失后,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圈存机、校园卡电子服务平台、中南 e行等方式办理挂失手续。因持卡人挂失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校园 卡内设的脱机小钱包的余额不挂失不补发。 第十七条 校园卡挂失后,如找回原卡,持卡人可持原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 服务中心办理免费解除挂失(解挂)手续。解挂后原卡可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校园卡因技术或管理原因被冻结后,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 服务中心免费办理解冻手续。解冻后校园卡可继续使用。 268 条件保障与后勤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如因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校园卡透支,校园卡服务中心有权暂停卡片的 使用,并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持卡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卡片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补办校园卡须缴纳工本费20元。由于卡片质量问题造成校园卡不能正常 使用的,在办卡后15天内可免费更换。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因毕业、退学、转学、离职等原因离校时,应办理校园卡注销 手续,停止校园卡的使用,提取校园卡内剩余资金。 学生集中毕业离校时由校园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学生卡注销手续。非集中毕业学 生、退学转学学生以及与学校解除合同关系的人员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到校园卡服务 中心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意外身故人员的校园卡由家属持相关证明办理校园卡注销手 续。 毕业生、退学转学人员、离职人员应在离校三个月内办理校园卡注销和余款提取手 续。逾期未办理的,校园卡服务中心注销其校园卡,有校友卡的,卡内余额转入其校友 卡;没有校友卡的,卡内余额上缴学校专设账户。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服务中心有权注销超过有效期三个月的校园卡,回收校园卡账 号资源,卡内余额上缴学校专设账户。 第四章 系统商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以及与学校签有从事经营业务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 向校园卡服务中心申请使用校园卡系统进行消费结算,签署《中南大学校园卡系统特约 商户协议》后成为校园卡系统的商户。 第二十四条 商户需在校园卡系统中设立结算账户。商户应核对每日交易明细账, 发现差错应及时与校园卡服务中心联系。 第二十五条 商户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校园卡服务中心。因商户信息变更造成 的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商户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系统操作规范,因无故脱机使用POS机等不规 范操作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商户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 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当因系统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现象 时,商户应服从校园卡服务中心对商户结算账户的调账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服务中心与商户在账目核对相符后才可以清算资金。核对的账 目信息以校园卡系统后台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系统维护及设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的后台以及圈存机等公用设备的维护 和管理。校内各单位和商户使用的校园卡设备,依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归各 269 研究生手册 单位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条 校园卡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定期对工作场所内的设 备、网络以及电源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第三十一条 校园卡系统设备只可用于校园卡业务。未经信息与网络中心许可,擅 自转租、转借、拆装、迁移终端设备和改变线路或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一经发现将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应建立校园卡系统故障应急预案,如遇突发性故障,应及 时通知信息与网络中心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或质押所产 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未经授权或批准,校内任何部门无权没收、冻结或扣留校园卡。 第三十五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交予校园卡服务中心。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 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引发管理问题的,一经查实,学校将对其进行 处分;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国有财产,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 照要求管理和保养。如故意破坏校园卡系统及设备,恶意中断网络、电源等影响校园卡 系统安全运行的,将移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严禁破解、仿冒、变造和伪造校园卡,一经查实,以破坏计算机信息 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由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情节较重、需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由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解释。原 《中南大学学生校园卡使用管理办法》(中大办字〔2006〕45号)同时废止。 270 条件保障与后勤管理制度 中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中大后字〔201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住宿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创建秩序良好、安全卫生、文明健康 的学生宿舍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 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对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安全等工作进 行指导,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保卫处、后勤保障部 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后勤保障部物业管理中 心主任为成员。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部。 第三条 院管理。 各校区学生宿舍由后勤保障部统一管理,各附属医院学生宿舍由附属医 第四条 在中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须了解并遵 守本管理规定。学校不安排非全日制学生的住宿。 第五条 学生自律组织协助完成相关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学制内全日制在校生住宿安排,按学院、年级相对集中 住宿的原则统一分配和调整学生宿舍,学生应服从统一安排。本科新生住宿安排、老 生跨校区搬迁住宿安排,由后勤保障部提供房源,各二级学院负责安排到人。研究生 住宿由后勤保障部直接安排。严禁学生私自换房、转租、转借床位。 第七条 学校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学生因休学、退 学、出国、校际交流、校外住宿等原因退宿的,应到后勤保障部各校区相关站点办理 退宿手续,否则,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住宿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毕业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按时、文明离校。考上本校全日制研究生 的同学,确需暑假留校,经批准后可以安排过渡住宿。本科新生和外校考进中南大学 的研究生报到前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须按照《中南大学学生自行在外租房居住管理规定》 (中大学字〔2016〕2号)办理。 271 研究生手册 第三章 安全及秩序管理 第十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学生宿舍内公共区域的安全及秩序管理,各二级学院负 责学生寝室内的安全及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大门实行开门、锁门制度。开门时间:11月1日至3月31日为 6:30,4月1日至10月31日为6:00,锁门时间均为23:30。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生宿舍作 息时间,23:30前自主熄灯就寝。因特殊原因晚归,须出示学生有效证件在宿舍值班 室登记。 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应在学生宿舍值班室或大厅会客,如要进入寝室,须在值班 室登记有效证件后,由被访者带入并送出,严禁留宿非本寝室人员。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违规用电和使用明火。严禁私拉乱接;严禁使用或存 放电炉、电磁炉、取暖器、热得快、电热杯、电水壶、电饭煲、电熨斗、电热毯、干 鞋器、60瓦以上大灯泡等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三无”电器产品;严禁使用或存放 酒精炉、蜡烛等能产生明火的物品;严禁在宿舍内做饭、吸烟、燃烧纸张物品。 第十四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动物;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枪械、弹 药、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学生宿舍;严禁在学生宿舍楼内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赌 博、酗酒、打麻将、打球、喧哗、传播淫秽音像制品等;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 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 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楼内外公共区域放置个人物品;严禁高空坠物;严禁 在天台或楼顶逗留及晾晒衣物等;严禁随意悬挂横幅和张贴宣传广告;严禁在未出现 火情火警时动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六条 交通工具须停放在规定位置,违规停放,特别是有碍消防通道畅通和 校园综合治理的,学校将组织搬离。电动车须在指定地点充电,不得从学生宿舍楼内 拉线充电。 第十七条 学生离开房间时应关好门窗。电脑等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如遇失 窃,应及时向保卫部门报案。 第四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须爱护学生宿舍内公共设施,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 学生宿舍内水电免收的额度按照《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教〔 2012〕112号)执行,超过部分费用自理。如湖南省有新的文件出台,则按照新文件 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人员负责,学生 个人不得擅自处理。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家具按照每生一床、一桌(柜)、一凳配置,学生入住时, 272 条件保障与后勤管理制度 应检查验证寝室家具和其他公共设施配置情况,如遗失或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学生宿舍内公共区域卫生管理,各二级学院负责学 生寝室内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间寝室须有寝室文明公约和轮流值日表。学生应保持良好的个人 卫生和寝室卫生习惯,垃圾及时倾倒。严禁带水拖地或用水冲洗地板,避免地面渗水 造成楼下房间设施和学生物品损坏。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爱护公共卫生,垃圾倒入指定垃圾桶,严禁向门外、窗外等 公共场乱扔垃圾。严禁在楼内外乱写乱画、乱踏乱刻、乱牵乱挂。 第六章 文明寝室评比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文明寝室评比,由校学生会负责,校团委、学生 工作部(处)、保卫处、后勤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协助。文明寝室按全校学生宿舍总数 的5%评定。对“校文明寝室”进行表彰和奖励,发给“校文明寝室”标牌,并给予 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有违反本规定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中 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273 研究生手册 中南大学学生网络与通信管理办法(节选) 一、网络管理 1.我校“数字中南”网络由核心网(办公、教学区网络)、智慧网(学生、教 职工住宅区中国电信有线网络)、和网(学生区中国移动有线网络)、沃网(学生 区中国联通有线网线)、无线网(WiFi)等部分组成,学生区网络(“智慧网”、 “和网”和“沃网”)是“数字中南”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息与网络中心是学校对学生区网络及通信实行统一管理的部门,为实现学 校信息化建设目标,目前正在筹建学校“一张网”。 3.居住在各校区学生宿舍的在校学生可以凭学生证、校园卡、身份证在各通信 运营商的营业厅实名制办理学生网络宽带业务。 4.学生寝室内免费安装了光纤宽带终端(以下简称“光猫”)或相应的网络接 口,是使用“数字中南”网络的必需设备,也是寝室内的固定资产(搬离寝室时须经 宿舍管理员验收),光猫已与寝室号码绑定,请务必爱惜和妥善保管,如有人为损坏 或丢失,由寝室人员照价赔偿。 5.光猫与光纤连接需要专业人员和工具处理,切勿自行操作。 6.光猫的上网设置参数已配置完成,不可擅自修改、复位,一经改动,则要返 厂重新配置,一般需要两周以上时间。 7.光猫的配置信息已和学生寝室房间号码相互绑定,不可擅自交换使用。 8. “和网”网络接口请勿用力拔插,以免造成损坏。 9. “和网”每个账号只能有线接入一台电脑,另可通过电脑无线网卡接入一台无 线终端。 10.在使用期间更换新的电脑,需到各通信运营商的营业厅办理上网账号与原电 脑的解绑手续,方可使用新电脑上网。 11.不得私自改变宿舍区内通信线路位置,严禁跨寝室连接网线。此类行为一经 查实,信息与网络中心有权中止为其提供服务并要求其恢复原样。 12.学生网络宽带账号在可正常使用情况下(能够上网),可免费访问核心网和 学校“数字图书馆”的资源。 13.如需暂停使用学生区网络(如寒暑假、外出实习等),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到 各通信运营商的营业厅办理暂停手续,即时生效;网络暂停期间,无法访问核心网和 学校“数字图书馆”的资源。 14.如果出现网络故障,请拨打信息与网络中心统一信息服务平台电话 88876112。 274 条件保障与后勤管理制度 二、手机集团管理 1.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学校学生手机集团的组建及管理,集团内部享受本地通 话优免的优惠政策。 2.手机用户须为实名制用户。 3.不同通信运营商的学生手机集团用户之间通话不能享受集团内本地通话优免 的政策。 4.学生手机集团的组建方式:移动、电信、联通用户手机分别以整个中南大学 为一个集团进行组建,同一集团内通话免费。 5.一个手机号码仅限加入一个学生手机集团。 6.手机号码若出现欠费、停机超过时限等情况,将导致无法加入学生手机集团 或自动退出已加入的学生手机集团。 7.新增实名制学生用户可在信息与网络中心用户服务部申请加入学生手机集 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275 研究生手册 中南大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校大学生应自觉遵守我国的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享有合法生育的权利,并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 依法生育的已婚全日制学生,在怀孕三个月内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或 者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申领《生育服务登记证》。新生入学前已 领取《生育服务登记证》的须到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全日制女学生 在怀孕、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孕、产情况。 第五条 学生因毕业、就业或其他情况需要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出具计划生 育相关证明的,须由所在的二级学院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再到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 审核盖章。学生毕业两年后,学校不再为已毕业的学生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第六条 在校学生违法生育的,除对所在二级学院实行“一票否决”外,对违法 生育者将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 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76 七、服务与生活指南 服务与生活指南 中南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 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范围和保险性质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统称大学生)均为参保对象。按属地管 理的要求,自2009年9月1日起,在校大学生统一纳入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 系,实行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意外伤害门诊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的 保障方式,即: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意外伤害门诊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分别由住 院、特殊病种门诊、意外伤害门诊与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支付。 二、参保程序 2020级新生入校时,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按每人每年250元 的标准收取参保经费。开学两周内,各二级学院向学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设校本部 职工医院住院部一楼)报送参保学生个人信息,包括人员类型即一般人员、困难人 员、特困人员、低保家庭、重残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对象、扶贫三无、扶 贫低保)。 人员类型的认定由市医保红头文件为准。人员类型核定困难人员凭镇县级以上的 证明材料;特困人员凭特困供养证;低保家庭凭低保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凭县级或 县级以上扶贫部门证明或扶贫手册;重度残疾人员(1-2级)凭残疾证进行核定。上 述人员请将证明材料复印件背面写上本人学院、姓名、身份证号、学号、联系电话和 银行卡号(学生本人在长沙开户的银行卡),报名时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交相 应院系辅导员,并于入学10天内送医保办保存。医保办公室将参保学生个人信息统一 报送长沙市医疗保险中心。经核准为困难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家庭、重残人员、建 档立卡贫困人员,退学、退保的学生9月31日前需将退保申请书提交至大学生医保办 由医保办公室保存,学校计划财务处通过学生本人银行卡账号给上述学生退回相应金 额。 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2020年缴费标准根据(长人社发[2019]52号)文件规定,参保大学生我市大学生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年。其中;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188 元/人*年;特困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对象、扶贫三无、 扶贫低保)、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重残学生个人 不缴费。 279 研究生手册 四、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长政办发2017[23]号文件 市级医院等级 住院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 1100元 60% 二级医院 500元 65% 一级医院和县级二级医院 300元 70% 200元 85% 中南大学职工医院、乡镇卫生院、社 区卫生服务机构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简称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 员住院医疗费用发生到一定额度时,基金才开始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起点标准 (也叫“起付线”)。 省级医院起付线根据省级文件要求,报销比例50%。 2017年度湖南省城乡居民医保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补偿起付线(元/次)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2300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2200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1700 湖南省人民医院 1900 湖南省肿瘤医院 1800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 1500 湖南省脑科医院 1500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医院 1500 湖南省结核病医院 1500 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1500 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1500 湖南省儿童医院 1500 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1500 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1500 280 服务与生活指南 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1500 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 1500 武警湖南省总队医院 1500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三医院 1500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九医院 1500 长沙泰和医院 1500 湘雅博爱康复医院 1500 湖南旺旺医院 1500 长沙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1500 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大学生 自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在结算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包括住院、特殊病种门 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五、大学生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意外伤害门诊的管理 (一)大学生在校期间因疾病在校医院住院就医,由医师开具住院证,学生 预缴个人自负费用。医疗终结办理出院手续时,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 与校医院结算。 (二)异地住院 大学生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流程 凡领了湖南省内社会保障卡的学生,可自行下载“智慧人社”APP医保专栏 内异地就医申请备案;或者在异地住院之前联系大学生医保办电话88877847,医 保办老师会将《长沙市参保大学生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登记备案表》发给学生,学 生填好后发到医保办老师工作QQ2826384185,由职工医院大学生医保办统一负 责盖章办理。备案后即可直接凭社会保障卡在当地医院(要全国联网的医院)直 接报销。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对象: 1.假期在户籍所在地住院的大学生; 2.实习期间在实习地住院的大学生; 3.特殊情况需在家庭所在地住院的大学生; 4.经户籍所在地或实习地县级以上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后转往异地住院的大 学生。 未领到湖南省内社会保障卡的学生报销条件: (1)寒暑假期间在居住地(户口所在地)住院 住院地非户籍所在地但常 281 研究生手册 住该地由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 (2)上学期间请假回户口所在地住院 有请假条 (3)实习期间(时间跨度不少于一个月)在实习地住院 由学院学工办开 具有具体实习单位的实习证明 因医疗技术或设备等原因,长沙本地不能治疗的,住院医院填报《转诊转治 确定表》,经具有审核确定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确定后,转往异地住院治疗 的费用,可按同级医院标准予以报销。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或寒暑假及法定长假期间,因疾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 院就医(假期住院发生的费用必须是户口所在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 付,回校后填报《大学生假期疾病申报表》(加盖学院学工办公章),将所有住 院相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在长沙办理的仅限“长沙银行”(为银行名 称)的银行卡复印件、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汇总清单(非一日清单)、诊断证明 书及出、入院记录、就诊医院等级证明)交学校医保办公室,由医保办公室统一 报送岳麓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三)意外受伤异地住院 如属意外伤害住院,另需准备如下资料;意外受伤申报表、意外伤害登记表 (在学校受伤加盖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公章、在户口所在地受伤加盖当地居 委会/村委会公章/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首诊医院门诊/急诊病历本原件。 上述由医院出具的材料均须加盖医院公章。 (四)特殊病种门诊 根据《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细则》长人社发 [2018]62号 1.以下病种经审批后可享受特殊门诊病种待遇: (1)恶性肿瘤门诊康复治疗、恶性肿痛门诊放疗及化疗;(2)慢性肾功 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3)肝脏、肾脏、心脏、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 异治疗;(4)高血压病Ⅱ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5)糖尿病(合 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病变之一);(6)冠心病;(7)脑血管意外(包 括脑出血、脑梗塞、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康复治疗;(8)血友病;(9)精 神分裂症及情感性精神病;(10)肺结核;(11)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 肾、脑及血液系统并发症之一);(12)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3)肝硬化; (14)苯丙酮尿症(PKU限0-14岁);(15)帕金森氏病;(16)肺心病(出现 右心衰者);(17)风湿性心胜病(心脏功能Ⅲ级);(18)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 炎;(19)类风湿性关节炎;(20)慢性活动性肝炎;(2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 性紫;(22)多发性硬化症;(23)重症肌无力;(24)肝豆状核变性;(25) 多发性骨髓瘤;(26)系统性硬化症;(27)中框神经系统脱鞘疾病;(28)垂 体痛;(29)克隆病;(30)癫痫;(31)慢性心力衰竭;(32)阿尔茨海默病 (老年痴呆症);(33)泛发型银屑病;(34)慢性丙型肝炎;(35)小儿脑性 282 服务与生活指南 瘫痪康复治疗(0-7岁);(36)肺动脉高压;(37)地中海贫血;(38)慢性 阻塞性肺疾病;(39)恶性肿瘤晚期恶病质(家庭病床);(40)植物人(家展病 床);(41)晚期血吸虫病;(42)尘肺病;(43)普瑞德威利综合症(小胖威 利症);(44)肾病综合症。根据《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政 策的通知》长医保发[2019]67号扩大病种范围,将罕见病“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 乏症”纳入特殊病种门诊范围。 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参保学生住院治疗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自行终 止,出院后需继续进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出院结算16天后系统自动恢复其特 门待遇。 2.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申报须知: (1)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申报资料:本人《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居民身 份证》、《学生证》、近期免冠一寸相片一张、需申报病种的既往相关病史资 料,包括原始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疾病诊断证明及出院记录(可用复印 件,但必须由提供医院的病案室或医保科、医务科盖章确认),近期相关的检查 化验报告单。 (2)特殊病种初审鉴定时间及鉴定医院 每月1-10号在下列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初审鉴定;长 沙市第一、三医院、四医院、八医院、市中心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湖南 省脑科医院)经审定通过者可到初审鉴定医院领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通知单” 和专用病历、病史资料。 携上述申报资料,每月1-10日到指定的初审鉴定医疗机构进行初审鉴定。鉴 定下月10日后到初审鉴定机构领取鉴定结果。 (3)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如需继续享受特殊病种 待遇,须在第二十三个月申报,按原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经专家委员会 办公室核实批准后方能继续进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 (4)报销标准: 长沙市本级特殊病种门诊医保支付标准 序号 1 2 特殊病种名称 限额标准(元/月) 基金支付比例 恶性肿瘤门诊康复治疗 350 70% 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及化疗 符合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 70% 320元/次 87.5% 5000 80% 肠透 3500 70% 口服透 3500 70% 血透 (不含药费和其 他费用) 慢性肾功能 腹透 衰竭(门诊 ( 不 含 药 费 和 其 透析治疗) 他费用) 283 备注 研究生手册 3 4 5 肝脏、肾脏、心脏、造血干 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高血 压病III 期(有心 、 脑、 肾、眼并发症之一)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 肾、眼、神经病变之一) 4000 70% 260 70% 300 70% 6 冠心病 260 70% 7 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 梗塞、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 症康复治疗 200 70% 1、非急性期每月限额260元。 2、急性出血期间按规定范围的 实际发生额。 8 血友病 70% 9 精神分裂症及情感性精神病 500元包干 100% 10 肺结核 200 70%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 肾、脑及血液系统并发症之 一) 300 70% 12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300 70% 13 肝硬化 200 70% 1000 70% 14 PKU限门诊检 查费用及治疗用 低苯丙氨酸食品 苯丙酮尿症 费用 (PKU限 BH4D限门诊检 0-14岁) 查费用、专用药 品费用、所需特 殊奶粉费用 1250 70% 15 帕金森氏病 350 70% 16 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 200 70% 17 风湿性心脏病 (心功能III级) 200 70% 18 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 260 70% 19 类风湿性关节炎 200 70% 20 慢性活动性肝炎 200 70% 21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00 70% 22 多发性硬化症 200 70% 23 重症肌无力 300 70% 24 肝豆状核变性 300 70% 25 多发性骨髓瘤 350 70% 26 系统性硬化症 350 70% 27 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 300 70% 28 垂体瘤 400 70% 29 克隆病 300 70% 30 癫痫 200元包干 100% 31 慢性心力衰竭 260 70% 284 服务与生活指南 32 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 200 70% 33 泛发型银屑病 200 70% 34 慢性丙型肝炎 260 70% 35 小儿脑性瘫痪康复治疗(0-7 岁) 260 70% 36 肺动脉高压 260 70% 37 地中海贫血 1、药品每月限额5000元; 2、在我市协议管理医疗机构门 诊输血的,按实际输血费用。 70% 38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60 70% 39 恶性肿瘤晚期恶病质(家庭病 床) 3000 70% 40 植物人(家庭病床) 3000 70% 41 晚期血吸虫病 200 70% 42 尘肺病 200 70% 43 普瑞德威利综合症(小胖威利 症) 治疗期按实际发生费用(仅 限生长激素) 70% 44 肾病综合症 300 70% (5)异地特殊门诊:参保人员在本医保年度内,可持发票,病历资料,特 殊门诊手册及处于工作时间到市医保中心报销,同时有异地特殊门诊和住院费用 的,须先报销特殊门诊费用。 六、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的相关规定 根据《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长人社发 [2018]26号文件精神,我校对参保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做如下规定; 1.参保大学生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最高 支付额度不得超过800元。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 支付70%,参保学生个人支付30%,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参 保学生个人承担。 2.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校医院本部、校医院南校区分 院、校医院升华公寓门诊部、校医院铁道分院、校医院湘雅分院。 3.参保学生门诊只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常规检查。 4.下列情况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①非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②超出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 寒暑假、法定长假回家探亲期间及休学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③因自杀、医疗事故打架、自残、酗酒、吸毒、交通事故、接种疫苗等所发 生的费用; ④先天性疾病(影响功能)或生理缺陷、遗传性的康复与治疗如腋臭、包皮 过长、白癜风、汗斑、鼻息肉等;医学整形、整容、义齿、牙齿矫正等所发生的 285 研究生手册 费用;入校前原有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等; ⑤已被纳入门诊特大病统筹范围的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及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 费用; ⑥基本药物以外的药品以及中医汤药和特殊检查的费用。 七、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及我校 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 止。 九、中南大学大学生医保相关政策可在中南大学职工医院信息门户网站查询 中南大学大学生医保办 联系电话:0731-88877847 地址:中南大学校本部职工医院住院楼109门 286 服务与生活指南 中南大学学生心理咨询服务指南 一、咨询室心理咨询 (一)各校区咨询室地点及电话 新校区咨询室 地点:新校区毓秀楼二楼 预约电话:88836597 校本部咨询室 地点:校本部学生六舍西头一楼(三食堂对面) 预约电话:88877181 南校区咨询室 地点:南二舍二楼(七食堂旁) 预约电话:88660041 湘雅新校区咨询室 地点:学生12食堂三楼 预约电话:89705076 铁道校区咨询室 地点:男生宿舍2舍一楼西头 预约电话:82656649 (二)咨询室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日9:00-12:00、14:30-17:30、19:00-21:00(法定节假日除 外) 值班咨询师以及时间的具体安排每学期开学会在心理中心主页、学工网及中 心微信公众号和官Q等平台公布。不同咨询老师值班时间会有不同,请大家登陆 网络预约系统提前预约,或者通过各校区预约电话了解详情,按照电话通知的时 间来访。 (三)咨询室预约方法 学生咨询请提前进行预约,目前预约方式主要有: 1.来人预约:来访者本人或委托人到校区心理中心接待室填写预约表,提出 287 研究生手册 预约申请。 接待时间:8:00-17:30、19:00-21:00 2.电话预约:来访者或委托人致电各校区预约电话进行预约。 接待时间:8:00-17:30、19:00-21:00 3.网络预约:地址:http://psy.csu.edu.cn/,点击右侧方“咨询预约” 图标,本校学生用户名和初始密码为本人学号,若发生无法网络预约情况,请电 话咨询各个校区咨询室预约电话。 4.预约注意事项: (1)原则上每次咨询时间为50分钟,请来访学生遵守约定时间,准时来访。 (2)若迟到,咨询时间不顺延。 (3)迟到20分钟以上,取消本次预约,请重新预约。 (4)若因故无法前来咨询,请提前致电预约电话通知我们,取消预约,以便将 时间留给其他有需要的同学。 二、“心晴”朋辈互助热线:0731- 88876901 三、网络在线咨询: 进入心理中心主页http://psy.csu.edu.cn/,点击心理聊吧进行咨询。 四、其他心理咨询信息获得途径 (一)中南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页:http://psy.csu.edu.cn/ (二)中南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微信公众号:中南心苑 csuxlzx (三)中南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官Q:中南心苑,3418949747 288 服务与生活指南 中南大学移动校园门户——中南e行 “中南e行”旨在为师生们提供一站式的移动校园服务平台。它不仅集成中南大 学管理与教科研服务等系统,而且从广大师生需求出发,整合校内外资源,提供一系 列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学习、生活、工作的便捷化服务;赶快来下载安装吧。 真实•通信录:真实的校园交友、登录即享校园通信录; 免费•即时通信:有了网络、向话费君说再见; 发现•应用市场:学习资讯一个不漏,随时随地查课表、查班车; 通知•消息通知:收发通知、方便快捷,第一时间掌握校内动态; 开放•公众平台:人人都是自媒体,公众号应用全接入,让青春不留白。 如何下载: 1.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 2.访问中南e行官网:http://app.its.csu.edu.cn,点击二维码下载安装。 如何登陆: 登陆的用户名是您的学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的后6位或newcomer。 289 研究生手册 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简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 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每年将共同举 办智慧城市技术与创意设计大赛、未来飞行器创新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 计竞赛、创“芯”大赛、人工智能创新大赛、机器人创新设计大赛、能源工程设 计大赛、能源装备创新设计大赛、公共管理案例大赛、MPAcc 学生案例大赛等 11项主题大赛(以下简称“系列创新大赛”)。部分全国性专业学会、湖南省学 位办等也举办有关竞赛。 创新大赛以提升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为核心,紧紧围绕国家急需领域创新型 高端人才培养,坚持“以研究生为主体,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以行业企业参 与为支撑”的运行模式,打造政产学研用合作创新平台,探索利用社会资源协同 推动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凡在校各专业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含在职研究生)以 及已确定取得本校推免资格的大四本科生可以团队形式报名参赛。参赛队伍包括 参赛队员和指导教师,可跨学科跨校组队,学校将为参加决赛的团队提供每队不 多于3人的往返交通和食宿费用。每年的大赛通知将及时在“中南大学研究生教 育”微信公众号、研究生院网页“创新工程”栏目中发布。 学校鼓励研究生参加创新大赛,经专家评审推荐的队伍将给予0.3万元的项 目培育经费(除数模竞赛)。创新大赛属国家级学科竞赛,获奖研究生可作为申 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依据,获得二等奖以上的可优先 获创新项目资助。 我校研究生应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潮流,服务国家战略 需求,提高创新研究能力和设计开发能力,推动前沿科技创新发展,使先进科技 和产品更好地促进国家经济转型发展、造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 国梦做出更大的贡献!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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