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师范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湖师学〔2022〕14 号 关于印发《湖北师范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师范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学 校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师范大学 2022 年 4 月 21 日 — 1 — 湖北师范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展示我校教学改革成果, 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类高水平学科竞赛,鼓励教师积极参 与高水平学科竞赛的指导工作,促进我校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规 范化、制度化,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含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或委托组织的大 学生学科竞赛活动。一般行业协会及其它社会团体举办的评奖和 竞赛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范畴。大学生学科竞赛分为国家级、省 级和校级。各级别竞赛界定如下: 1.国家级学科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 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其中: 国家 A 级竞赛包括: ①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及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办的学科竞赛; ②湖北师范大学组织学生参加的全国师范生技能大赛; ③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竞赛评估与管理体系研究》专家 工作组发布的赛事; ④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承办的 — 2 — 赛事;中国文联主办的音乐、舞蹈、语言类比赛;教育部、中国 高等教育学会主办的全国大学生艺术与设计相关竞赛。 其它新增重要赛事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认定。 各专业国家一级学会组织的赛事为国家级 B 级竞赛,其余为 国家 C 级竞赛。 2.省级(赛区)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 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其中, 省级(赛区)A 级竞赛包括: ①湖北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学科竞赛(以教育厅发文 为准); ②湖北师范大学组织学生参加的湖北省师范生技能大赛; ③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竞赛评估与管理体系研究》专家 工作组发布的赛事的省级(赛区)选拔赛; ④湖北省人民政府主办,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体育局承办 的体育赛事;湖北省文联主办的音乐、舞蹈、语言类比赛;湖北 省教育厅主办,湖北省大学生艺术与设计相关竞赛。 其它新增重要赛事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认定。 各专业省级一级学会组织的赛事为省 B 级竞赛,其余为省 C 级竞赛。 3.校级学科竞赛:指经学校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同意的,以湖 北师范大学名义组织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各类竞赛的级别由学校教务处会同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 — 3 — 团委等单位共同审定。 第三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声誉 好、影响力大的校级以上高水平大学生学科竞赛。 第二章 竞赛组织 第四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主要职责: 1.负责与竞赛主办机构或承办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2.根据学科竞赛性质和要求,确定具体承办部门,审定竞赛 活动的组织与工作计划。 3.管理竞赛经费,审定获奖学生和对应的指导教师,审核各 学院申报的获奖学生的学分置换。 4.整理学科竞赛档案资料,完成全校各类学科竞赛的统计工 作。 第五条 具体承办学院或部门主要职责: 1.成立学科竞赛的领导小组,确定具体负责人,确保学科竞 赛活动按计划有序实施。 2.按竞赛通知要求,做好竞赛的组织、宣传、动员、报名、 培训、选拔工作。 3.负责落实赛前训练和竞赛期间所必须的各种竞赛条件(包 括指导老师的配备)。 4.负责竞赛相关材料的报送和总结工作。 — 4 —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与审核由教务处牵头 负责。学校鼓励各学院结合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实际,积极组 织在校大学生参加各类高水平的学科竞赛活动。 第七条 各学院每年年初填报《湖北师范大学学科竞赛拟参 赛项目一览表》,本科生竞赛由教务处组织评审,研究生竞赛由 研究生院组织评审,经学校分管校长审核后确定拟资助项目。申 请参赛单位接到竞赛通知后,应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具体参赛方 案、预期目标和经费预算。受资助的竞赛项目参加竞赛前必须向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交竞赛通知、《湖北师范大学大学生学科竞 赛申请表》、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等信息,竞赛完成后及时向教 务处或研究生院报送竞赛总结。 第八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采取项目立项管理,专项经费的使 用实行总额包干,专款专用。经费开支范围限于报名费、差旅费、 资料费、材料费等。 第九条 为了确保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鼓励学院 多渠道筹措竞赛经费。学校欢迎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竞赛提 供赞助,提供赞助的企事业单位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可获冠名 权。企事业单位或团体提供的赞助费,按照赞助单位的意愿,由 受助单位依法依规支配使用。 — 5 —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学校根据大学生学科竞赛成绩,对参赛学生、指导 教师和组织单位以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大学生学科竞赛的 获奖等级,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的确定:以证书或表彰文件上的指导教 师姓名和排序为依据;对于少数未发指导教师证书的竞赛,由竞 赛组织学院(单位)在报备竞赛项目时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书面 提供,相关名单一经提供,不得修改;学校部门组织学生自愿参 加的国赛、省赛,不得在学生获奖后补报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在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除获得 主办单位颁发的奖励和证书外,学校给予获奖学生相应的学分置 换。置换学分标准(以下为 A 级赛事标准,B 级赛事对应减半, C 级赛事不予以置换学分)为:全国竞赛:一等奖(4 学分), 二等奖(3 学分),三等奖(2 学分);省级竞赛:一等奖(3 学分),二等奖(2 学分),三等奖(1 学分)。置换学分可转 换为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践环节学分(如课程设计、课外实践、 科技创新等),具体办法由各学院制定,报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同一奖项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置换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对指导教师的奖励。各学院应对参与竞赛指导的 教师按实际情况予以工作量认定,其指导工作量按《湖北师范大 学教学工作量化计分管理办法》纳入教学工作量统计;A 级竞赛 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学校根据《湖北师范大学高质量教学贡献 — 6 — 值量化办法(试行)》予以教学贡献值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等竞赛,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事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湖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22 日印发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