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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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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19-0130020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文件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鲁财教„2019‟21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省财政直 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 意见》 (鲁政发„2019‟1 号)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 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鲁发„2019‟2 号) 等规定,集中财力支持教育优先发展,自 2019 年起,省级财政 加大教育资金优化整合力度,设立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为 — 1 — 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 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市可 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2019 年 5 月 21 日 — 2 — 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 “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支持教育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 意见》 (鲁政发„2019‟1 号) 、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鲁发„2019‟2 号)等 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统筹用于支持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教育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统筹规 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教 育发展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 工进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 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监督预算执行 等,确保财政教育政策有效落实、预算安排合法合规。 — 3 — (二)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 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细则和任务清单,对投入政策 影响、资金支出进度、安全性和规范性及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负 责。 第五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 方的教育发展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 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省教育厅结合全省教育发展实际,提前谋划、整体 布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预 算编制要求,统筹布局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师资队 伍、学生资助等大类资金规模。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并负责制 定教育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 确定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留“硬 缺口”。 第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 教育厅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 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 序报省人代会审议批准。 — 4 — 第八条 建立教育发展资金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 机制,省教育厅申请通过专项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 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 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并出具 评估报告。省财政厅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 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安排 预算。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列 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九条 教育发展资金预算采取零基方式编制。对同类或投 向相近的项目,归并整合为一个项目统一管理;对金额小、分配 散、效益低、交叉重复的项目及长期固化项目,进行认真总结评 估,分类进行清理规范;对无细化政策内容、无项目库支撑、无 详细资金测算的项目申请,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条 教育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编 制任务清单,包括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根据工作需要,报分管省领导同意。 第十一条 教育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以下七个方面: (一)基础教育。聚焦扩大优质资源和改善办学条件,重点 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改善中小学办学条 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等。 (二)职业教育。聚焦基础能力建设和技能型人才培养,重 点用于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质量工程提升项 — 5 — 目等。 (三)高等教育。聚焦省属高校内涵水平提升和对接经济社 会发展,重点用于开展高校“双一流”建设和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建设,深入实施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业对接产业,提升民办 高校基础能力等。 (四)师资队伍。聚焦专业素质提升和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重点用于各教育阶段教师培训、公费师范生培养、师范生实习支 教等。 (五)学生资助。聚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更好接受教育, 重点用于落实从幼儿园到大学各项学生奖励资助政策等。 (六)教育单位正常运转。保障省级教育单位正常运转的基 本支出和业务类项目支出等。继续按照统一核定办法和管理制度 执行。 (七)其他需要保障的省级教育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负责项目库建设,发挥项目库对预算的 约束和支撑作用,所有申请预算的项目都应在预算申报之前列入 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 项目库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编制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包括预期 产出、成本、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 目标”原则,项目单位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绩效目标并 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项目单位绩效目标编制情况作为项目入 — 6 — 库和申请预算的前臵条件。 第十四条 推进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统筹使用,在符合中央 规定前提下,将中央教育资金纳入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框架进 行统筹规划,一并研究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形成资金合力。 第十五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列入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 目,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 完整、准确、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购买服务计划。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根据教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 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其中,省本级支出应明确到项 目,纳入省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批复下 达;对下转移支付,应明确到分配地区或项目。除据实结算项目 或突发事件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分别在省人代会 批准预算后 30 日、60 日内正式下达,省教育厅在规定时限前 10 日,分别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按 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将分配意见以 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需要,将大额资金分配和 重要项目安排情况报分管省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 审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省 — 7 — 级资金是否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时相 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 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 充分考虑等。审核无意见的,省财政厅及时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 并拨付资金,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 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不能同步下达的,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 报要求。 第十八条 教育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 配方式。 (一)对基础教育改善条件、扩大资源等方面资金,主要采 取因素法方式切块下达,分配因素由学生规模、财力状况等补助 因素,工作推进、任务完成、地方投入等奖励因素组成,向省财 政直接管理县(市)等困难地区倾斜,资金由市县结合本地实际, 在规定权限内自主安排使用。 (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生资助等据实结算民生 政策资金,按照学生人数、政策标准、分担办法等分配下达,由 市县和学校按要求落实好相关政策。 (三)对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 分配,省教育厅制定申报条件、遴选办法、资助标准等,组织开 展项目申报、评审、公示、验收等,通过竞争择优、以奖代补等 方式遴选确定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使用,一般不要求项目单 — 8 — 位安排配套资金。其中,以奖代补资金原则上以上年数据为依据 测算,压茬安排,避免资金闲臵。 第十九条 除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生资助等各级共担 的民生政策资金外,教育发展资金不要求市县安排配套投入。市 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 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 资金分配的前臵条件。 第二十条 教育发展资金下达后,省教育厅督促项目单位加 快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规定开支范围加快资金支出,原则上应于 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未 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及其 他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教育发展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应列未列年度 预算以及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 算安排;确需当年安排的,优先通过现有教育发展资金统筹解决。 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活动, 应当早谋划、早决策,切实加快预算执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 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 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 9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 财务管理规定使用教育发展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 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省财政厅、省教育 厅加强对教育发展资金的预算监管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督 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是教育发展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 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 “双监控” ,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 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 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强化对重大政策和项目的全周期跟踪问效,年度预算执行完毕, 省教育厅组织项目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 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组织专项重点评价;建 立政策和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清理和退出到期政策、绩效低 下政策和项目。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通过数 据信息分析、综合核查等方式,对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运行 情况开展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 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结合单位自评及省教育厅重点评价 情况,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抽查复核。省 财政厅建立预算执行反馈和预警核实处臵机制,每年分三次将 6 月、9 月、11 月份的资金支出进度通报各项目单位。 — 10 —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按要求定 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 等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 现。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就资金 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逐级报送省教育厅、省财 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 钩机制,强化对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监督。对绩效较好 的政策和项目,安排教育发展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差的 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并扣减预算指标,低效无效资金一 律削减或取消。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 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 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省财政厅主要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 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二)省教育厅主要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 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按照预算管理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 际,在规定时间内研究制定教育发展资金各具体项目的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健全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要主动 — 11 — 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 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 12 — 2019 年 5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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