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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职工公派出国留学研修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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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文件 昆植人字〔2016〕19 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职工公 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职工公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 经第 11 期所领导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 2016 年 5 月 26 日 - 1 -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职工公派出国留学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所优秀人才的国际交流培养,鼓励员 工到国外知名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和学习,拓展现有人才 的国际视野,根据国家和中科院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所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经费来源和主管部门的不同分 为国家公派、院公派和单位公派三类。组织人事处为我所各类在 职人员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国家公派留学选派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系指由中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或 由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的合作协 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列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派留学的主管部门为教育部。教育部委托国家 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与管理。国家 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制定年度选派计划和申报指南,向全社 会公开选拔留学人员。 - 2 - 第五条 中科院每年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向 院属单位发布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的申报通知,委托并指导中国科 学院科学教育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院属各单位的申请推荐、材料审 核及录取通知发放等事宜。 第六条 获国家公派留学资助人员的派出及管理应按照国家 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中科院和研究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院公派留学选派和管理 第七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系指由中国科学院提供全额资助或 由中国科学院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合作协 议(项目)提供的资助,列入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 员。 第八条 院公派留学的主管部门为人事局。每年由院人事局制 定和发布年度公派留学计划及有关项目申报通知,向全院公开选 拔留学人员。 第九条 获院公派留学资助人员的派出及管理应按照中科院 和研究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第十条 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系指由昆明植物研究所提供全额 资助或由昆明植物研究所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 - 3 - 方面合作协议(项目)提供的资助,列入单位公派留学计划的留 学人员。 第十一条 单位公派留学项目种类包括:青年访问学者项目、 支撑和管理人才项目。研究所根据人才培养需要,适时调整项目 设置和派出规模。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公派留学项目的条件与资助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学成后回国为祖国 建设和我所发展服务。 2.具有中国国籍,须为我所正式在编岗位聘用人员。 3.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 4.身心健康。 5.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见后)。 单位公派留学资助范围暂不包括:(1)已获得国家或院公派 留学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2)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 助的人员;(3)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4)正在境外 工作或学习的人员;(5)曾获得院或所公派留学资格,未经院 或所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院或批准放弃且时间 在2年以内的人员;(6)已享受国家或院公派留学项目资助出国 留学,回国后工作尚不满规定“留学回国服务期”的人员。 (二)项目具体要求及资助标准 - 4 - (1)青年访问学者项目 基本条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 40周岁,能熟练运用留学国家的官方语言,承担“一三五”任务骨 干人员、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会员等优先选派。 留学期限: 6-12个月。 资助经费: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访问学者的国际旅费和奖 学金标准执行,超期或延期期间的奖学金不予资助。 (2)支撑和管理人才项目 基本条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或 六级职员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年龄45周岁(含)以下(具有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或五级职员及以上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到50周岁), 能熟练运用留学国家的官方语言。 留学期限:3-6个月。 资助经费: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访问学者的国际旅费和奖 学金标准执行,超期或延期期间的奖学金不予资助。 第十三条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申请、选拔及派出程序 (一)凡有公派留学意愿、拟申请单位公派留学计划的申请 人,一般应首先申报国家、中科院公派留学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 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申请单位公派留学相应项目时,一 般应提交申报国家或中科院公派留学所有材料的复印件作为附 件证明。 - 5 - (二)申请人联系出访单位,将申请报告、《中国科学院昆 明植物研究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中国科学院昆明植 物研究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推荐表》、外方邀请信及邀请信译文 (翻译者签字)等申请资料提交组织人事处,研究所将根据“公 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具体评审时间将根据当年度国家和中科院出国留学计划评审结 果公布时间另行通知。单位公派人员派出前需报院人事局备案, 以便院发放使领馆报到证或通知各使领馆与其保持联系。 (三)录取人员应在规定的有效期(12个月)内派出,逾期 作废。 (四)公派留学人员留学期限6个月(含)以上者,派出前须 与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由单位制定,内容包括: 出国期限、进修内容、留学期间单位提供的待遇、延期和违约条 款、担保人、回国工作安排等内容。 (五)公派留学人员派出前需交纳“保证金”,金额为:留学 期限3个月及以下者为10000元人民币;留学期限6个月者为15000 元人民币;留学期限12个月者为30000元人民币。“保证金”由研 究所资产财务处代为管理,以活期存款形式存入银行,不得私自 挪用。 第五章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 - 6 - 第十四条 工资及津贴 (一)留学期间,研究所将继续发放一元(基本工资)、二 元(岗位津贴)工资;三元工资(基础性绩效津贴、奖励性绩效 津贴)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由研究组长(或部门负责人)根据 本人实际工作情况决定发放标准,出访任务结束回所后,按批准 的出访时间予以一次性补发,费用从研究组(或部门)经费支出。 留学期内,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 派出留学人员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基数项 目依规确定。 (二)上述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只对按期回国者适用。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应在留学期间努力学习和工作,完成预定 的学习和工作任务,不得从事与留学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六条 原则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不得延期回国。确因研 究工作需要延期回国的,应提前2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 括详细的延期期间工作计划的说明及经费安排等,经单位正式批 准后方能延期,未经批准擅自滞留者按逾期未归处理。 第十七条 因故需提前终止留学项目回国的公派留学人员,须 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方可回国。提前回国后须退还多 领取的国外生活费,退还数额按提前返回的天数计算。留学期间, 因单位工作原因中途短期(不超过1个月)回国者,往返旅费及 按回国天数扣除并退还的国外生活费由单位负责;因个人原因中 - 7 - 途短期(不超过1个月)回国者,往返旅费及按回国天数扣除并 退还的国外生活费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公派留学人员在完成留学任务回国后,本人应在回 所后15日之内凭回国有关证件到组织人事处报到,并在1个月内 向提交《公派留学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公派留学人员提交《公派留学项目总结报告》经组 织人事处审核后方可到资产财务处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按期 回国或经单位批准延期回国并按规定回单位履行义务的留学人 员,“保证金”将全额(不含利息)退还本人。经单位批准提前回 国,按实际回国天数退还国外生活费并按规定回单位履行义务的 留学人员,“保证金”将全额(不含利息)退还本人。 第二十条 公派留学人员不按期回国或不按规定回单位履行 义务的,必须偿还所有出国留学费用,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和奖学 金等,“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已批准公派,但未按单位规定的派出程序办理所有手 续而自行出国者,取消公派资格,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二)公派出国人员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未按约 定按期回国、服务期未满离开单位等违反单位规定和协议约定的 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8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派赴我国港、澳、台地区的高等院校及研究机 构进修或合作研究,参照上述公派出国规定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9 -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综合办公室 - 10 - 2016 年 5 月 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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