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人员聘用管理实施细....pdf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文件 昆植人字„2016‟28 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人员聘 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 度实施办法》,结合我所实际,制定《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 所人员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并经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 2016 年 7 月 6 日 - 1 -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人员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所人员聘用制度,规范各类人员聘 用的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国科学院人员 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相关政策规定等,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以下简 称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选任制、委任制或聘任制 的领导人员除外。 第三条 我所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实行岗位聘用。岗 位聘用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实行岗位聘用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 优、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用组织及程序 第五条 我所采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按照“公开、 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我所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成立各级各类公开 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委员会(以下统称聘用委员会),聘用委员 - 2 - 会一般由单位领导人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且不少于 7 人。高 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委员应具有相当专业技术岗位任职 经历,且不少于 9 人,根据实际需要可邀请外单位专家担任委员, 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所学术委员会 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聘用委员会负责对应聘或竞聘人员进行考察评议,经三分之 二以上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方可确定拟聘推荐人选。 第七条 我所新聘用工作人员,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 国家政策性安臵、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 员除外。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笔试或面试等方式对应聘人员 进行考试、考察; (五)聘用委员会经过考察评议提出拟聘推荐人选; (六)体检; (七)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八)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九)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授权 - 3 - 的委托代理人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 我所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 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所内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人事部门对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聘用委员会经过考察评议提出拟聘推荐人选; (五)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六)在所内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七)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 在同一部门或者存在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关联岗位聘用,也不 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 审计和财务工作。 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聘用委员会委员、单位领导人员,在公 开招聘、竞聘上岗等聘用工作中,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 应当回避。 新进人员与我所工作人员之间或新进人员之间存在上述亲 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同期聘用,对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在艰 苦边远地区工作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 4 -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续订 第十条 我所与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 用合同。聘用合同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 人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务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一条 我所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 于 3 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工作人员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所将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 同: (一)工作人员在我所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 10 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 (二)工作人员聘用在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以及支撑岗位 - 5 - 中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 第十二条 对新进人员,我所将与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 6 个月;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为 12 个月。 我所与同一工作人员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 用合同期限内。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三条 我所为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或继续教育费用的,可 以与工作人员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所里支付违约 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所里提供的培训或继续教育费用,也 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或继续教育费用。 未约定服务期的,不收取违约金。 第十四条 我所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保守本单 位的技术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所里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工作人员约定竞业限制 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月 给予其经济补偿。个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我 所支持违约金。 第十五条 我所对科技岗位中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聘用的工作 人员实行有限期聘用。 - 6 - (一)对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实习员实行“非升即离”政策, 在助理研究员或研究实习员岗位聘用时间不般不超过 8 年,在此 期限内未能竞聘到副研究员或助理研究员岗位的,我所不再与其 续订聘用合同。 (二)对副研究员和研究员实行“非升即止”政策,在副研 究员岗位、研究员四级或三级岗位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 10 年, 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研究员四级、三级或二级岗位的,原则上 不得再竞聘研究员四级、三级或二级岗位。 第十六条 我所对新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试行“预聘长聘”制度,首次可订立 3 至 6 年的预聘合同,合同期满,择优 遴选部分人员可以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七条 符合延迟退休政策的工作人员,按照研究所相关 延聘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我所与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全面 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九条 我所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 定的内容。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 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聘用合同确 需变更的,由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 面形式确定聘用合同变更的内容。 因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所里调整其岗位的,应当向其 - 7 - 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 ,对聘用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前,我所将按照规定的程序与工作 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 30 日 内办理。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我所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我所将予与其解除 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所可以解除聘 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 过 30 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经所里 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违反我所规章制度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我所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执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8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作人员或者额外支付工作人 员 1 个月工资: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所里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 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工作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实施 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我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 用合同: (一)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保护或者工作条件的; - 9 -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三)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工作人 员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单位后, 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 (三)被录用、调任或者聘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聘 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聘用合同应 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休或者退职的; (三)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的; - 10 - (四)单位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 的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其 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的,其聘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工作人员未经我所书 面授权,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我所的技术成果和资 料,侵犯研究所的合法权益,否则我所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 他人使用我所的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我所将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聘 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单位提出并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 合同的; (三)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 - 11 - 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提出并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经济补偿按工作人员在我所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月工资高于昆明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 3 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 的数额计算,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 工作人员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月 工资标准计算。 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解除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 资。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给对 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聘用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 而造成对方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聘 用合同约定,造成对方中断履行聘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 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聘用合同中断期间对方的经济损失。 - 12 - 第三十七条 我所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将出具解除或 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并协助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手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我所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 接。依据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我所与被解除、终止聘 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与我所因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终止或续订等问题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处理。 第三十九条 我所对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实行项目聘用, 通过委托符合条件的劳务(人才)派遣公司,与之签订劳务(人 才)派遣协议,委托公司提供劳务(人才)派遣服务,实行劳务 (人才)派遣用工方式,工作人员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 动关系。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我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 年印发的 - 13 -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人员聘用实施办法(暂行) 》 (昆植 人字[2006]122 号)同时废止。我所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 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综合办公室 - 14 - 2016 年 7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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