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自主部署科研项目管....pdf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文件 昆植科字〔2016〕1 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自主部 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自主部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已经 2016 年第 2 次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 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 2016 年 1 月 18 日 - 1 -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自主部署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所自主部署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来自特色研究所 项目经费、“一三五”及基本科研费、研究所自有经费等。 第二条 研究所自主部署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十三五”期 间“三四五”(三个突破、四个服务项目、五个培育方向)科技任 务的系统推进。 第三条 研究所自主部署科研项目分为:重大专题(或领域) 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专题(或领域)项目一般由多个交叉协同 的课题组成。 第四条 重大专题(或领域)项目采取多学科协同的大团队 合作模式组织实施;注重顶层设计,统筹科技资源,强调重大成 果产出。 第五条 一般项目主要由课题组独立承担;注重学科与方向 培育,人才与团队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责任 第六条 研究所自主部署重大专题(或领域)项目负责人由 研究员或成绩突出的青年副研究员担任,自由申请与所务会提名 相结合。 - 2 - 第七条 重大专题(或领域)项目负责人职责:负责本专题 (或领域)研究任务的组织实施,对纳入专题(或领域)管理的 所有课题的研究目标总体负责。 第八条 重大专题(或领域)项目团队的组建采用自上而下 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建由不同学科课题组共同参加的项 目团队,明确任务分工,在专题(或领域)项目负责人总体负责 下,实行动态管理和目标管理。 第九条 一般项目负责人职责: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 经费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为加强研究所“三四五”科技任务推进、学科培育和 青年人才培养,研究所自主部署科研项目立项的同时,可专设“促 进发展团队”,依托相应研究室(库)组织实施。 (一)“促进发展团队”界定:区别于现有的课题组实体,是 为支撑和推动研究所“三四五”科技任务、培育新兴交叉学科方向 和本土青年人才而组建的团队。鼓励组建虚实(虚拟与实体成员) 结合、跨学科领域的交叉团队。 (二)“促进发展团队”组建:由所在研究室(库)动议、论 证,报科技合作处审核、所务会审议通过。 (三)“促进发展团队”负责人任职条件:具博士学位、副高 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部 级科技任务(单项任务经费额度不低于 20 万元)的经验。 - 3 - (四)“促进发展团队”政策待遇:参考课题组相关政策执行, 团队负责人享受课题组长相关待遇,在相应研究室(库)领导下 进行团队组建和学科方向布局;团队人员编制、研究平台、相关 经费(含项目与人员经费等)由所在研究室(库)自行解决,科 技合作处与组织人事处备案。 (五)“促进发展团队”管理与考核:依托所在研究室(库) 进行培育和考评,考核指标参考“承担研究所自主部署科研项目 任务目标”、所在研究室(库)“课题组分配任务目标”等确定, 并与团队责任人签订任务书,科技合作处备案。 任务期满(与课题组同步)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团队,可申请 进入课题组组建程序;未达课题组组建条件和考核不合格的团队 自行解散。 第十一条 科技合作处是研究所自主部署科研项目的组织管 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 结题验收和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二条 资产财务处主要负责自主部署项目的预算审核、 经费拨付、财务监管、财务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遴选与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所自主部署项目坚持“顶层设计、公布指南、 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组织方式为自由申请与定向申请相结合: (一)自由申请:各项目申请人可根据“项目申请指南”单独 - 4 - 申请或在研究所内自由组建项目团队进行申请。鼓励项目组之间 组建研究团队进行联合申请。 (二)定向组织:针对国家战略需求、所级层面制定的科技 规划、地方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布局的项目,公开招标,经过团队 组建、研究方案论证后再行立项。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情况,不定期组织项目遴选。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周期可根据不同项目的需求而分别设 定,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应为研究所正式聘用或工作协议合同 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部级科技任务(单 项任务经费额度不低于 20 万元)的经验。同期只能承担研究所 自主部署项目 1 项。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立项 (1)科技合作处对收到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初审通过 后组织科技与财务专家等进行立项评审,并形成任务书和评审意 见。 (2)所务会对项目任务书和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并形成立 项批复意见;参考专家评审意见,所务会认为有必要对交叉、协 同的一般项目进行整合和重大专题(或领域)项目立项时,需重 走立项评审和所务会审议程序。 (3)科技合作处对获得立项批准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书。 - 5 - (4)项目立项后,研究所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合 同书》,明确项目责任人、项目目标、研究经费和分配、进度节 点、考评验收标准等。项目承担团队依据项目申请书、评审论证 意见和所务会批准意见进行填写。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如因特殊原因涉及研究内容、计划进度、考核指标、负责人 变更、成果形式、经费预算(单项预算调整 10%以上或单项金额 调整 5 万元人民币以上)等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 请,经科技合作处咨询、审核通过后方可变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实行年度评估制度 (一)项目实施年度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的工作状态和发展 前景,目的是进一步明确研究计划和目标,调整和优化项目设置、 经费和人员配置。 (二)对年度评估达到阶段目标、进展良好的项目,进行下 一阶段经费的拨付。 (三)对执行不力、无法完成预期目标任务的项目将及时予 以终止。由科技合作处根据年度评估结果,提出相应调整建议报 所务会审定。 (四)经所务会审议终止的项目,书面告知项目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经费决算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结余 - 6 - 经费收回。 第二十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均应用中英文标注“中国科学院 昆明植物研究所科研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Supported by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Program of Kunming Institute of Botany,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Grant NO. xxx) 。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调整方案和项目 结题验收总结报告。项目须按期结题,原则上不予延期结题。合 同执行结束前,项目组向科技合作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 验收总结报告,科技合作处组织专家(含财务专家 1 名)进行项 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形成验收结论。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一)未能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重要目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含财务数据)不真实, 不完整; (三)未经批准,逾期半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除非因重大自然或社会非正常事件等不可抗力 因素对项目执行造成重大影响的,未通过项目验收者,本人及其 所在课题组 3 年内不得再申请研究所自主部署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若对验收意见和结论有异议可提请 复议。提请验收复议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 15 - 7 -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经专家咨询、所务会讨论批准后,项目负责 人在 3 个月之内,经整改完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顺利通过验收,且进展良好、可开展后续研究 工作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将按照有关立项程序择优 给予持续支持。项目负责人也可以在提交验收申请的同时,提交 下一阶段项目的立项申请,可以将项目验收答辩会与项目立项答 辩会合并进行,以加快评审程序,其余立项程序不变;获得立项 的项目,按照新的项目类型继续给予支持。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 点;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项目经费在立项时拨付经费总额度的 40%,提交第一年度评估报告并达到阶段目标后再拨付 30%,第 二年度评估达到相应目标后再进行剩余 30%经费的拨付。两年期 项目按 60%、40%的额度分两次拨付。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若项目 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总额确需调整,一般应以年度评估为节点, 根据工作绩效、人员到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下阶段任务对经 费的实际需求,由科技合作处同资产财务处审批调整经费预算的 方案,审定通过后方可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方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已结题或项目因故中止,资产财务处会同 - 8 - 科技合作处负责组织项目经费的清查处理,项目负责人须配合资 产财务处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剩余经费退回研 究所。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出现下 列情况之一者,研究所对相应项目予以终止,同时对项目负责人 给予警告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相 应责任。 (一)项目申报时故意对并不具备的科研条件、仪器设备、 自筹经费等进行承诺,导致项目获立项后又因缺乏上述条件而无 法正常执行的; (二)不按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 计划的; (三)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侵占、挪用项目经费的; (五)出现其他科研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条 对无故拖延或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将视具体情 况,停止项目经费使用并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所务会审议通过后试行,由科技合作 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 9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综合办公室 - 10 - 2016 年 1 月 21 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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