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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文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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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文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发展,号召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创 造性研究,鼓励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提高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竞 争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以学校在岗教职工为第一署名人,以 “兰州文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高水平科研成果,不包括已获学 校专项资助的科研成果以及其他不纳入奖励范围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 科研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获奖成果奖励 1.获得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 科技进步奖)的奖项,学校将给予特别奖励。 2.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成果奖、国家社科基金 项目优秀成果奖、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项,按国家 级特等奖(特别荣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普及成果奖分 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1 万元。 3.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含电影、电视剧、戏剧、歌 曲、广播剧和文艺类图书)的奖项,奖励 10 万元。 4.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 学成果奖、社科成果奖、敦煌文艺奖等有关省(部)级常设奖项的, 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 (二)学术论文奖励 1.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 (次)奖励20万元。 2.在SCI、 SSCI、A&HCI来源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并被收录 -1- 检索,每篇(次)奖励1万元。 3.在EI compendex(工程索引核心数据库)来源期刊发表本专 业学术论文并被收录检索的JA类、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区)发表本专业论文,《人民日报》理 论版(3000字以上论文)、《光明日报》理论版 (3000字以上论文) 、 《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上发表或全文转载(收录)本 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次)奖励0.6万元。 (三)科研项目奖励 对批准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科技部科技计 划、国家重大工程、国家软科学研究等国家级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 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省社科规划、科技厅科技计划等省部级项 目,按项目经费实际入学校财务账目总数的 10%奖励;按期结项后, 再奖励 15%。 (四)科研平台建设奖 对积极申报科研平台(人文基地、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 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并获准挂牌立项的单位予以奖励:教育厅级科研 平台每个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省部级科研平台每个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国家级科研平台每个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五)咨政调研报告奖励 1.咨政调研报告被国家部委采纳,每篇(次)奖励 1 万元。 2.咨政调研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采纳的,每篇(次)奖励 0.5 万元。 被采纳的咨政调研报告,需提供报告原件及党政部门采纳证明 (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政府部门公函,采纳证明加盖政府部 门公章等) 。 -2- (六)专利技术奖励 专利技术成果属于我校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所有权的,每项(次) 奖励 1 万元;我校教师作为第一起草人,同时我校作为第一起草单位 起草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正式颁布后,国家标准每项奖励 2 万元,行 业标准每项奖励 1 万元;我校教师作为软件的著作权人,办理软件著 作权登记的,按 0.3 万元/件进行奖励。 第四条 奖励原则和申报程序 (一)科研成果奖励实行“个人申报、学院初审、科技处审查、 学校公示、财务部门发放”的工作原则,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奖励 的不再补奖。 (二)科研成果符合学校奖励条件的,申报人须按要求在规定时 间内填写《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一式一份)报送所在单位 初审。 (三)申报的奖励材料初审合格后,由所在单位统一汇总并报送 科技处审查。 (四)申报获奖成果奖励的需提供获奖文件、获奖证书原件;申 报学术论文奖励的需提供论文原件;申报专利技术奖励的需提供国家 专利部门审批文件、专利所有权证书原件。 第五条 奖励认定与实施 (一)本办法奖励的学术论文均为正刊、来源期刊,不包括会议 论文集、专辑(刊、卷)、增刊、特刊、网络期刊等其他各类出版物。 (二)本办法奖励的获奖成果均为党委、政府机构常设科研奖项, 以及按相关规定可确定为受奖类别的科研奖项。不包括无行政级别的 社会团体、评奖组织(委员会)等非政府组织设立的其他学术性、荣 誉性、竞赛性、教学性等相关奖项。 -3- (三)其他给学校带来重大荣誉或效益的获奖成果根据具体情况 一事一议。 (四)申报的科研成果奖励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学校公示后, 由科研管理部门制表、人事部门审定、财务部门审核发放。 第六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各来源期刊均为当年版。 (二)同一科研成果同年度获两项(含)以上奖励的,按最高级 别获奖奖励;已受奖的科研成果如后期再获高级别奖励者,按高级别 奖励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三)凡已享受配套(或资助)的国家级、省部级项目,配套(或 资助)额度超过产出成果奖励金额的,均不再重复申报奖励。反之, 则按奖励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四)在 SCI、 SSCI、A&HCI 和 EI 收录检索信息均以中国科学技 术研究所出具的检索证明为准,由学校统一进行检索。 (五)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申报的科研成果有违反《兰州文 理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以及可认定为其他 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成果奖励申报资格,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执行期内如奖励标准或相关 条件需适时调整者,由科技处提交学校相关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起施行。原《甘肃联合大学高水平科 研成果奖励办法》停止执行。 兰州文理学院办公室 -4- 2015 年 12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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