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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文件 中地大京发〔2010〕61 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2010 年 9 月修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二○一○年九月十日 —2— 主题词:学生工作 修订 违纪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处理办法 通知 2010 年 9 月 13 日印 (共印 35 份)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2010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 学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 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和《关于普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 行)》(京教策[2005]5 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在《中国地质大 学(北京)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接受普通高 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 合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予以合理的处理, 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 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视情况分别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 —3— 根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违纪行为性质与情节 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 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为一年,从处分 决定之日起计算。 留校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者,期满后按期解 除;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 间,表现不良者或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辅导员、院 (系)学生工作组提出意见,报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提请 主管校领导决定。 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销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理: 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者。 2、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 3、联络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者。 4、曾经违纪经教育不改又重犯者。 5、违纪主观恶意较大者。 6、威胁、利诱或打击报复者。 7、其它应予从重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4— 1、情节特别轻微者。 2、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学校违 纪处理工作者。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4、其它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受公安部门、司法部 门或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者,学校给予下列处分: 1、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受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受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受 拘留以下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司法机关或行政 机关不予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有损大学生和学校 形象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下列情形按以 下规定处理: 1、有滋扰、侮辱、诽谤、偷窥、猥亵等行为者,视情节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2、传看、传阅、复制、传播、出租、制作淫秽书画、淫秽 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健康娱乐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 —5— 过以上处分。 4、学生宿舍异性同宿、公共场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 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 分;提供条件、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资较大者, 视情节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盗窃、诈骗或以其它非法方式侵犯公私财物 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 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者,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 3、作案价值在定罪标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权益 者,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1、破坏消防设施、擅自修改、涂抹或移动消防标志,谎报 险情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具有放射性物品等违反 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损坏、移动交通标志或设施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者,给 —6— 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4、破坏水电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 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破坏校园公共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 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 7、损毁图书馆、阅览室书籍、报刊、杂志等资料者,视情 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实验或实习操作规程以及社会实践 要求的,给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破坏纪念碑、名人雕像等学校标志物者,给予记过处 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扰乱校园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按以下规定处 理: 1、酗酒、哄闹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 记过以下处分;引起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加活动故意拥挤、起哄未造成事故者,给予批评教育 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 —7— 或开除学籍处分。 3、煽动、组织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妨碍老师或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处分; 具有威胁报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5、未按规定擅自以社团协会名义开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 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6、未经审批擅自举行跨校活动、非法游行或集会的组织者 及发挥重要作用或不良影响的参加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 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7、非法出版、散发、传播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 品的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具有人身攻击、内 容反动或造谣惑众等情节者,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8、乱涂、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其它故意破坏学校环境 卫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9、参与非法组织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活动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编制传播破坏性、欺诈性信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8— 11、不尊重他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 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12、在校内组织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 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 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3、在校内宿舍、教室、图书馆等禁烟区抽烟不听劝阻 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非法经营或其它侵犯公私权益者,除依法 上缴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擅自举办募捐、非法经商活动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 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助学贷 款、贷学金、困难补助等其它有关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或自己职 务技术成果者,经有关单位估价后,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 处理。 4、剽窃他人智力成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5、泄露学校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或自己职务技术成果 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技术秘密,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 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 理秩序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 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 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3、制造噪音,给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视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4、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饲养宠物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6、其他扰乱学校宿舍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违纪者,按以 下规定处理: 1、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盗窃或骗取财产、服 务及有价值的数据者,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2、篡改、删除、增加或其它攻击集体或他人数据库、应用 程序以及其它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3、制造、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10 — 4、盗用他人 IP 地址或帐号,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其它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违纪者,视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对利用网络违纪的,除给予纪 律处分外,视情节轻重网络管理部门将停止一定期限的网络服 务。 第二十条 对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但未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 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先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3、参与打架但未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 下处分;参与打架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 4、打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 5、打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6、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致他人受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 伤害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为打人提供凶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11 — 10、预谋策划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动手打人或打架若出现一方或双方身体遭受伤害情形的, 除纪律处分外,应对被害人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赔偿;受害人或 其他有过错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上级有关规 定及本办法相近条款处理。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 一、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违纪事件发生后,各院(系)或相应的学校主 管部门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学校根据违纪事件的种类与 性质确定负责调查取证的主管部门。凡涉及国家安全、校园治 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党委保卫部(处)负责调查;涉及日 常行为管理与思想品德性质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调查;涉及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等有关场所使用规定的,由后勤 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涉及违反网络管理使用规定的,由网络管 理部门负责调查。 学校调查主管部门有权责成相关院(系)或部门参与调查 取证工作并提供有关调查材料。 对于性质种类复杂的违纪行为,应根据性质的轻重情况来 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其他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查。有 关主管部门对违纪调查发生争议的,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的,报主管校领导决定。 一般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在 7 日内,需延长的,应经过主管 — 12 — 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相关 权益。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调查应首先了解事件发生的事由、时间、地 点、场所等基本情况,要特别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因 果关系、情节和是否有危害及危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询问。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 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 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 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 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 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 期。 第二十六条 院(系)、有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注意收 集证据,注明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并注意证据的保存。 二、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 院(系)或其他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后,认为有 可能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党委学生 工作部(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 负责违纪事件调查的院(系)、部门在调查完 毕后应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报送如下材料: 1、当事人本人签字的陈述材料。 2、当事人签名的检讨书。 — 13 — 3、证据材料。 4、院(系)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处理建议。 5、有关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关部 门应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 1、给予学生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院(系)、有关部门 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决 定,主管校领导签发。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的,由院(系)、有关部门根据本办 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主管校领导 决定并签发。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系)、有关部门根据 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校务会 议研究决定,主管校领导签发。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1、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等基本情 况。 2、认定的违纪事实。 3、处分的理由和根据。 4、处分决定。 5、被处分学生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6、决定单位的印章及决定日期。 — 14 — 第三十二条 依据不同情形,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停发或取消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 察看期间的助学金及本学年的评奖推优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三、听证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应书面告知学 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力。学生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在学 校告知后 3 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 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的要求;在规定期限未提出听证 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五条 听证会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1、学校应当在听证的 3 日前,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的学生,由拟被处分的学 生在通知送达回证上签字。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 举行。 3、听证由学校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 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并在听证会召开前提交委托授权书。 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规违纪的事实、证 据和处分的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 据。 6、当事人应遵守会场纪律,尊重听证主持人。 — 15 —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或者盖章。 8、听证结束后,学校根据听证笔录,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 分决定。 四、送达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应直接送达本人,由本人签收。 第三十七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 达或公告送达。 五、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违纪处理 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主动 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 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 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 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 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 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 — 16 — 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院(系)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的院(系)学 生学生行为管理细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公布后 生效。 第四十三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学 生、留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说“以上”“以下”的处分,均包括本级 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商有关部门解 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涉及违反学业学习纪律行为的,分别由研究生 院、教务处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规 定》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 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原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已按 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作出的处理决 定继续有效。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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