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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字〔2019〕67号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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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字〔2019〕67 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济宁市脱贫攻坚部署要求,扎实推进 全市民生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 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的通知》(济政字〔2019〕42 号)和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 制规定,市政府确定 2019 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 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自 2019 年 1 月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600 — 1 — 元,低保补助水平要与低保标准同步增长。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自 2019 年 1 月起,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450 元,低保补助水平要与低保标准同步增长。 三、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 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 性。自 2019 年 7 月起,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提高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为每 人每月 900 元。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 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 560 元;二档为部分丧失 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 280 元;三档为具备 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 170 元。 (二)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为每 人每月 590 元。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 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 560 元;二档为部分丧失 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 280 元;三档为具备 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 170 元。 四、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贯彻党的十九大 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全面落实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的具 体行动,是市委、市政府推进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 — 2 — 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工作的重点, 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做好提标工作。要切实提高 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积极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 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之间的差距。要认真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 能力评估,按照标准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将照料护理资 金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购买服务,用于向供养人员提供 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要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定期进行复核, 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 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要加 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把这项事关 民生的工作落到实处。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9 月 4 日 — 3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中央、省、济宁市驻邹各单位。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4 — 2019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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