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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锡商院财〔2023〕5 号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 印发《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本校各部门: 《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 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3 年 9 月 13 日 1 财务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科学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108 号)、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财教〔2022〕128 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 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 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 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 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 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 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 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 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学校制定统一的财经方针政策,编制统一的财务收 2 支计划,统一调配学校资金和实行统一的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 理是指学校统筹安排和使用办学经费和各项资金,集中管理财务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集中管理学校的会计事务。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 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 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置。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相 应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财务处提出, 报学校审批。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 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财会人员。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 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 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 免、调动或者撤换,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 理。学校财会人员实行内部轮岗制度和任用回避制度,二级财务 机构财会人员实行委派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 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二)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 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 系。 第十二条 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 3 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学校预算自求收支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程序 由财务处提出年度预算方案,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 和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草案,经学校 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法定程序审 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学校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财务处负责对预算执行进行控制 和管理,定期向学校汇报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 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学校报主 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 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编制 年度决算草案, 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主 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 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学校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 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 育拨款。 4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 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上述拨款范 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 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 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 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 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 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 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 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 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 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 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 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 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 等。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 5 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 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 不得安排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及 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 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 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 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 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 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 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 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 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 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 得安排预算。 6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支出管理,当厉行节约,不得虚列 虚报。学校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 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 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 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 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 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经济核算,可根据开展教学、科研业 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 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 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 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 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 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 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 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 7 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盘活存量,统 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 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 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一)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 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 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 金。 (二)其他专用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 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 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 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学校 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 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 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 8 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 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 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 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 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按规定编制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学校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 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 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 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采用购置、建设、 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 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学校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 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能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 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 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 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 通过后,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 9 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 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 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 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 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 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 入全部留归单位。 第四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 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可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事业发展 的前提下,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 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学校不得使用 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 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 统一监管体系。 第四十六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 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 10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 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 第四十八条 学校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单位大型 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 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 应缴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 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 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 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 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 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严禁新增地方政 府隐性债务。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制定的审批办法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改制、 11 撤销、合并、分立时,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校财务清算,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指导下成立财产清算工作小组,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 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 全面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 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 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五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 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 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 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 理。 (四)分立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 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报告和分析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 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学校为相关 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 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遵 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 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12 第五十八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 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 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 务管理情况等。财务分析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财务分析指 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财务风险管理、财务运行能力、财务 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五十九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 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六十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 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 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 员情况等。决算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分析指标,主 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收支结构、 结转结余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一条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 标,根据相关使用者的需要编制,反映学校绩效管理、成本管理、 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二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及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 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13 (七)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 督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 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校财务、纪检审计 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对全校财务工作进行指导与 监督。财务、纪检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各部门进行财务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 制度的部门及个人,应及时向学校汇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 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 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六十五条 学校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主动接受 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 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原《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锡商院〔2013〕9 号) 同时废止。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3 年 9 月 13 日印发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