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狮子会2016-2017年度特别理事会会议情况通报.pdf
广东狮子会 2016-2017 年度特别理事会会 议情况通报 2017 年 4 月 26 日,广东狮子会 2016-2017 年度特别理事会会议在广州 阳光酒店召开。会议由李小华法人代表担任大会主席,傅穗文第一副会长担任主 持人。43 名理事出席,请假理事 0 名,到会理事超过法定人数的 2/3, 13 名监 事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共有 7 个提案,6 个通过,具体是: 一、夏远林、黄重霖理事提出的《关于申请 4 月 19 日定为广东狮子会会员 日的提案》 :为了让广东狮子会也有自己的节日,让广大狮友在服务社群的同时, 增强自豪感和对组织的归宿感,现决议将 4 月 19 日定为广东狮子会“会员日”。 二、郑仕荣理事提出的《关于铁山服务队更名“铁山兰”服务队的提案》:铁 山创队至今,各项服务、会务及指标都在区会成绩显著!而铁山仅为普宁“镇山”, 字面又有“坚固之屏障”意思,并非创队之初的宏愿!遂现发起更名一事,铁山子 队马上要成立,为了应合老祖先命名此地为“普宁”之“普遍安宁”的本意,再者将 狮爱如“铁山兰”香般“传承”下去。现决议将铁山服务队更名“铁山兰”服务队。 三、詹晓阳理事提出的《关于修订<广东狮子会章程>及<广东狮子会工作规 则>的提案》:随着我会服务队的不断增加、会员人数的急剧增多,区域性的服务 队分布也逐步形成,我会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且我国在 2016 年 9 月 1 日施行了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根据《慈善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同时按照部分领导狮友及专家的意见及建议(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11 日及 2017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 2 次研讨会),制度委结合工作实践情况拟定了 第四版《广东狮子会章程》及《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修订,现决议对《广东狮 子会章程》及《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进行修订。 四、陈作科理事提出的《关于提议我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提案》:广东 狮子会作为影响力广泛的慈善组织,根据慈善法的相关规定,我会需要做好慈善 组织主体资格合法登记的工作。现决议向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以便以 后开展慈善活动。 五、傅穗文理事提出的《关于将“7.18 风灾应急救援款”项目余款转为“湛江 市徐闻东风小学校舍修葺”项目款的提案》:2014 年 7 月启动的针对湛江市徐闻 县“7.18 风灾应急救援款”项目已完成多年,余款有 178032 元,现收到本会粤西 服务队的报告(附后),现决议将“7.18 风灾应急救援款”项目余款 178032 元转 为“湛江市徐闻东风小学校舍修葺”项目款。 六、李济文理事提出的《关于成立新服务队的提案》:现决议成立本色服务 队、鸿德服务队、榕江服务队、坦南领航服务队、湘爱服务队。 以上为 2016-2017 年度特别理事会会议的情况通报,现予通报。 附件: 1、关于申请 4 月 19 日定为广东狮子会会员日的决议; 2、关于铁山服务队更名“铁山兰”服务队的决议; 3、关于修订《广东狮子会章程》及《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的决议; 4、关于提议我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决议; 5、关于将“7.18 风灾应急救援款”项目余款转为“湛江市徐闻东风小学校舍修葺” 项目款的决议; 6、关于《新服务队成立》的决议; 广东狮子会 2017 年 4 月 26 日 关于申请 4 月 19 日定为广东狮子会会员日的决议 (2017 年 4 月 26 日) 15 年前,广东省及深圳市肩负使命,先行先试,率先在全国创立了狮子会 组织。 2002 年 4 月 2 日,广东狮子会成立,是中国内地最早成立的狮子会之一, 由原广东省人大常委、时任广东省残联理事长郭德勤担任创会会长,创会会员 51 人。 广东狮子会的成立顺应了社会的发展进步潮流,符合人道主义的博爱奉献精 神。自成立以来,遵循“自主建会、独立运作、坚持宗旨、依法办事”的办会原则, 经过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目前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办会机制,建立了符 合中国国情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服务活动方式。会员从 51 名创会会员发展到现在 的近万名会员,捐献资金近 10 亿元,立足广东,服务全国,积极开展扶残、助 学、敬老、恤孤、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应急救灾、社区服务和青少 年服务等各项社会公益事业,为超过 300 万有需要的人士提供了有效服务,为 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作出了应有的重要贡献! 作为本会的一名会员,深深感到自豪。在参与狮子会以来,从一名普通会员 到参与狮子会的组织发展建设,见证了广大狮友的热心公益、服务社会的感人瞬 间。4 月 19 日,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现决议将这一天定为广东狮子会“会员日”, 让广东狮子会也有自己的节日,让广大狮友在服务社群的同时,增强自豪感和对 组织的归宿感。 关于铁山服务队更名“铁山兰”服务队的决议 (2017 年 4 月 26 日) 铁山创立之初原本申请队名为“铁山兰”,因铁山队创立于广东省普宁市,而 几千年来,普宁一直生长着一种野生素心兰花,花开时香溢四野,“铁嶂兰芬”为 旧时普宁八景之一。铁山创队至今,各项服务、会务及指标都在区会成绩显著! 而铁山仅为普宁“镇山”,字面又有“坚固之屏障”意思,并非创队之初的宏愿!遂现 发起更名一事,铁山子队马上要成立,为了应合老祖先命名此地为“普宁”之“普遍 安宁”的本意,再者将狮爱如“铁山兰”香般“传承”下去。铁山队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也已通过,现决议将“铁山”更名为“铁山兰”。 关于修订《广东狮子会章程》及《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的 决议 (2017 年 4 月 26 日) 《广东狮子会手册(第三版)》(以下简称《手册》)自 2015 年 6 月刊行以 来,为广东狮子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可是随着我会服务队的不断增加、会员人数的急剧增多,区域性的服务队分 布也逐步形成,我会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且我国在 2016 年 9 月 1 日施行了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根据《慈善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同时按照部分领导狮友及专家的意见及建议(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11 日 及 2017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 2 次研讨会),制度委结合工作实践情况拟定第四 版《广东狮子会章程》及《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修订如下,详情请见附件 1、 附件 2、附件 3、附件 4。此次《广东狮子会章程》修改的最终内容以广东省民 政厅审核通过的为准。现决议对《广东狮子会章程》及《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 进行修订。 附件 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广东狮子会章程》的建议 2017 年 3 月 11 日、3 月 29 日,广东狮子会秘书处两次组织有关领导狮友与法律工作者 共同召开了《关于征集<广东狮子会手册(第三版)>修订意见研讨会》(以下简称《修订意 见研讨会》 ) ,参会人员就《广东狮子会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 ) 、 《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 的修订形成部分共识,现本委员会根据当日会议成果,结合法律工作实践情况,形成如下意 见及建议供理事会讨论: 一、建议《章程》第二条修订为: “本会由有志于从事慈善服务的志愿者组成,是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 理由:原《章程》有一点小的语法错误,参照中狮联章程相关表述,作此修改。 二、建议《章程》第三条增加: “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 ” 理由:按《慈善法》和民政厅要求所作修改。 三、建议《章程》第四条修订为: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 为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理由:按《慈善法》和《章程范本》要求所作修改。 四、建议删除《章程》第十二条“会员代表按 10%的比例从会员选出” 理由:此内容移入《工作规则》作具体规定。 五、建议《章程》在第十三条之后增加以下内容: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 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理由:按照《慈善法》、 《章程范本》和民政厅要求所作的修改。 六、建议删除《章程》第二十条第(3)项“秘书长为专职”之一内容。 理由:为秘书长职位设置增加更多灵活空间。 七、建议第二十九条修正为:本会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 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 理由:根据《章程》和《章程范本》所做修改。 八、建议增加一条:第三十四条本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 完整、及时。 理由:根据《慈善法》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九、建议《章程》增加“项目管理制度”这一章,具体如下: 第六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服务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 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服务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服务项目的 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 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服务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 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1、年度慈善服务项目计划及预算; 2、超过 300 万元的慈善服务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服务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 专用。 第四十条 慈善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 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服务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服务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 慈善服务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理由:按《慈善法》和民政厅的示范文本所做的修改。 十一、建议《章程》第四十八条修订为: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给和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它慈善 组织。 ” 理由: 按《慈善法》和民政厅要求所做的修改。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管理委员会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2 广东狮子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狮子会在中国广东省成立,名称为“广东狮子会” 。对外名称“CHINA GUANGDONG LIONS CLUBS”,缩写:CGLC(以下简称“本会”) 。 第二条 本会由有志于从事慈善服务的志愿者组成,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正己助人,服务社会。 本会座右铭:我们服务。 本会业务范围:开发社会资源,接受捐赠,开展慈善服务,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文德南路 63 号。 第二章 任务与目标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与目标如下: (1)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服务活动。 (2)为社会各界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人士提供交流经验的机会。 (3)努力增进本会会员间的友谊、理解与合作,按有关规定参与相应国际组织的活动,促 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4)鼓励各界人士以其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服务于社会。 (5)鼓励本会会员参与会务及社会服务活动,提升会员的道德情操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承认本会章程,认同本会宗旨,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由正式会员推荐,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 第八条 自愿申请入会者,须向本会提交相关资料,本会批准后,方能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及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2)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按时缴纳会费。 (4)会员不履行义务、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纪律的,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 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其职权如下: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及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罢免秘书长、财务长报 告。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 5 月 15 日前召开,时间、地点由会长决 定;如遇修改章程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一年,期限从当次会员代表大 会召开之日起至下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天止。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代表超过半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 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长、副会长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 书长、财务长由业务主管单位委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一年。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 书长、理事及委员会主席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监督理事会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工作规则及履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对理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 (5)监督本会的财务、对外交流、选举等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监事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超过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可委托他人表决。 第十九条 理事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分别召开四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一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 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 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单位委任。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 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2)领导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 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作为行政经费。 会费标准如下: (1) 入会费:会员一次性缴纳入会费人民币 1000 元。 (2) 常年会费:每名会员每年度缴纳常年会费人民币 1500 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接受慈善捐款,作为服务经费,由本会理事会负责管理,不得挪用为行政 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 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 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六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服务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 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服务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服务项目的立项、 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配备项目负责人,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服务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 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1、年度慈善服务项目计划及预算; 2、超过 300 万元的慈善服务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服务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慈善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服务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服务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 服务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 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 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有关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转给和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它慈善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附件 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的建议 2017 年 3 月 11 日、3 月 29 日,广东狮子会秘书处两次组织有关领导狮友与法律工作者 共同召开了《关于征集<广东狮子会手册(第三版)>修订意见研讨会》(以下简称《修订意 见研讨会》 ) ,参会人员就《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 (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的修订形成部分 共识,现本委员会根据当日会议成果,结合法律工作实践情况,形成如下意见及建议供理事 会讨论: 一、建议《工作规则》第八条第二句修订为: “不吸纳具有内地、港澳双重身份的会员, 不吸纳中国台湾地区和外籍人士入会。” 理由:根据《修订意见研讨会》就此问题形成的意见共识,保持政治敏锐性。 二、建议《工作规则》第九条第(2)款修订为:“申请人由两名及以上正式会员推荐, 并向服务队提交入会申请表。 ” 理由:根据《修订意见研讨会》就此问题形成的意见共识,提高入会门槛。 三、建议《工作规则》删除第九条第(3)款后半句: “但具有内地、港澳双重身份人士 申请入会,由服务队报本会理事会批准” 。 理由:根据《修订意见研讨会》就此问题形成的意见共识,保持政治敏锐性。 四、建议《工作规则》第十二条第(4)款增加: “终身会员会费由其会籍所在服务队缴 付。”的表述。 理由:根据《修订意见研讨会》就此问题形成的意见共识,解决终身会员会费问题。 五、建议《工作规则》第十四条第(2)款修订为: “会员连续 6 个月无故不参加活动, 或逾期 90 日不足额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 理由:根据《修订意见研讨会》就此问题形成的意见共识,新增逾期 90 日的规定,给 予清晰界定缓冲期。 六、建议《工作规则》第十四条第(4)款修订为: “会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由本会依据关于会员处分的相关程序给予相应的处分。” 理由:根据《修订意见研讨会》就此问题形成的意见共识,删除“纪律”二字,扩大处 分措施的适用范围。 七、建议第十四条第(5)、 (6)款合并修改为: “严重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 社会诚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会员,服务队理事会表决通过决定开除其会籍的,经本会纪 律委员会核准,由本会会长批准后,根据相关程序给予开除会籍处分。该会员被开除会籍后 两年内不得再入会” 。 理由:增加了严重违反社会诚信的约束性规定。 八、建议删除第十四条关于: “依据本款被开除的会员,在开除决定之日起的 2 年内不 得重新入会”的规定。 理由:根据《修订意见研讨会》就此问题形成的意见共识,被开除会员不再吸纳。 九、建议第十九条第(1)款修订为: “会员代表应由各服务队选举产生。各服务队的会 员代表人数应按服务队人数的 5%以内的比例从会员中选出,会员代表总人数不超过 500 人。 ” 理由:根据《修订意见研讨会》就此问题形成的意见共识,随着会员人数急速增长,降 低会员代表比例有利于会员代表大会的召集,降低行政成本。 十、建议第十九条第(3)款修订为: “本会首席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前会长、当届理 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为当然的会员代表,不占所属服务队会员代表名额。 ” 理由:根据《修订意见研讨会》就此问题形成的共识,增加“首席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前会长”不占所属服务队会员代表名额的规定。 十一、建议第二十四条第(1)款修订为: “理事会由会长、上届会长、第一副会长、第 二副会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财务长、纠察长及其他理事组成,总人数不超过 45 人(每 年度具体人数 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 理由:根据《修订意见研讨会》就此问题形成的共识,删除“分区主席、分域主席”的 表述。 十二、关于《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第(4)款除当然理事外,其他理事任职条件修订 意见: 1.建议第①项修订为:“曾担任过一届服务队队长且已经届满 8 个月;” ; 理由:同意《修订意见研讨会》就此问题形成的共识,修订后的表述更为准确,指引更 为清晰,避免产生理解上的分歧。 2.建议第②项修订为:“参选年度内所在的服务队为正常服务队”; 理由:原第①项后半句单独列为第②项,体系上更为清晰。 3.本条最后增加: “以上条款以报名截止日为准。” 理由:清晰界定时间,避免理解歧异 十三、建议第二十四条第(5)款修订为: “留任理事候选人由本年度的第一副会长提名, 报选举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后,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即当选。留任理事人数原则上为 本年度除当然理事人数之后的一半。 ” 理由:根据《修订意见研讨会》就此问题形成的意见共识,与第二版《广东狮子会工作 规则》相符。 十四、建议第二十四条第(6)款修订为: “竞选理事通过竞选方式产生候选人,报选举 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即当选。竞选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上一届理 事会除当然理事之外的四分之一。竞选理事候选人必须符合理事任职条件,同时上一届的理 事如本年度没有被提名为留任理事的不得参选。 ” 理由:同意《修订意见研讨会》就此问题形成的意见共识,给予曾经担任过理事的狮友 通过参加竞选理事重返理事会,但未被提名为留任理事除外。 十五、建议第二十四条第(7)款修订为: “提名理事由第一副会长提名,经会员代表大 会选举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当选。提名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上一届理事会除当然理事 之外的四分之一。提名理事候选人非本年度理事会成员。 ” 理由:根据《修订意见研讨会》就此问题形成的意见共识,修订后的表述更为清晰。 十六、建议第二十四条第(8)款删除后半句括号中的内容: “(表现特别突出、 经业务 主管单位批准的除外,但经特别批准的理事人数不超过本届理事会除当然理事之外的 10%)” 。 理由:根据《修订意见研讨会》就此问题形成的意见共识,删除例外规定。 十七、建议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后新增停权制度条款作为第二十五条,后续条款按顺序同 步延后一条。 “第二十五条 停权制度:当理事、监事出现以下情形时,经其本人申请或经监事会报 主管单位批准,给予每次 1-3 个月,每年度不超过 4 次的停权。被停权人在停权期间的工作 移交给临时代理人处理。当然理事、监事由主管单位指定临时代理人,其他理事、监事由会 长团队指定临时代理人。必要时,被停权人应配合组织接受调查: (1)因工作或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2)作为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经营者,其企业或其个人发生恶意拖欠工资、恶意欠债、 严重失信等情形的; (3)其他对本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 理由:根据主管单位意见新增的一项制度。 十八、建议第五十五条第(2)款修订为: “会员必须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缴交下一年度 的会费,否则本会可按自动退会处理;新会员首次缴纳的常年会费根据入会时间按月份计算。 ” 理由:根据《修订意见研讨会》就此问题形成的意见共识,增强会员会费管理,与中狮 联规定相符。 十九、建议新增第五十五条第(4)款: “会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理事会最新决议为准并 据以执行。 ” 理由:根据《修订意见研讨会》就此问题形成的意见共识,新增此规定更具操作弹性。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管理委员会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4 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 (本工作规则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广东狮子会 2011-2012 年度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 2013 年 4 月 20 日广东狮子会 2012-2013 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修订,经 2015 年 4 月 19 日广东 狮子会 2014-2015 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再次修订,经 2017 年 4 月 29 日广东狮子会 2016-2017 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 )会务管理,依据《广东狮子会章程》 , 并参照《中国狮子联会章程》 、 《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 ,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益慈善服务组织,是具有 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接受 中国狮子联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广东狮子会是本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唯一合法名称,在国内开展活动时应依法、 规范使用,不冠国际狮子会及其区号。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正己助人、服务社会。本会的愿景:做参与式慈善的领航者。本 会以“我们服务”为座右铭,组织和引导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服务活动。 第五条 本会将遵循中国狮子联会“自主建会、独立运作、坚持宗旨、依法办事”的办 会原则,探索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办会机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服务 活动方式。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年度为每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止。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指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年满二十周岁,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承认本会章程,认同本会宗旨,自愿 履行会员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由正式会员推荐,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批准后, 成为本会会员。不吸纳具有内地、港澳双重身份的会员,不吸纳中国台湾地区和外籍人士入 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申请人应先参加有关服务活动和会务活动,了解本会的性质和管理运作方式,认 同本会的宗旨和理念。 (2)申请人由两名及以上正式会员推荐,并向服务队提交入会申请表。 (3)经服务队理事会同意,报本会会长批准,并缴纳会费。 (4)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培训,在相关会议中,按程序行使发言权、提案权 和表决权。 (2)选举权、被选举权。 (3)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按程序获得本会的各种信息。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工作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2)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3)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形象,宣传本会理念和宗旨。 (5)对本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6)推荐和发展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类别 (1)正式会员。 履行入会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参加会务及服务活动的会员为正式会员,享有会员 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2)留籍会员。 因健康、迁居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经常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但仍保留会籍的会员称为 留籍会员。留籍会员不担任服务队的任何职务,没有投票权,但仍需缴纳会费。 (3)荣誉会员。 本会或辖下各服务队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对其贡献较大者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会费 由本会或其会籍所在服务队缴付。荣誉会员可以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但不享有正式会员应 有的权利。 (4)终身会员。 本会会员保持正式会员会籍达二十年以上,对本服务队或本会有卓越贡献;本会会员保 持正式会员会籍达十五年以上且年满七十岁,由本服务队理事会通过并推荐,由本会理事 会通过。终身会员会费由其会籍所在服务队缴付。 第十三条 转队与休会 (1)会员由一支服务队转至另一支服务队,需要提出转队申请,经转出服务队和转入 服务队理事会通过,由本会会长批准。 (2)会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会务及服务活动,但仍希望保留会籍,可申请休会,成 为留籍会员。休会须经服务队理事会通过,由本会会长批准。 第十四条 退会与开除 (1)会员因故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属服务队,并交回会员证及有关物品。如会员向所属 服务队提出退会,该服务队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2)会员连续 6 个月无故不参加活动,或逾期 90 日不足额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3)退会的会员,如重新入会须向服务队提出申请,经本会会长批准。 (4)会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由本会依据关于会员处分的相关程序给予相 应的处分。 (5)严重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社会诚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会员,服务 队理事会表决通过决定开除其会籍的,经本会纪律委员会核准,由本会会长批准后,根据相 关程序给予开除会籍处分。该会员被开除会籍后两年内不得再入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五条 代表机构 中国狮子联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广东地区设立代表处,代表处设首席代表及代表。 中国狮子联会广东地区首席代表及代表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狮子联会委派,指导 和监督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中国狮子联会的办会方针,根据中国狮子联会章 程和工作规则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广东狮子会会同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在广东省内设 立地区代表机构,地区代表机构设地区事务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于每年 4 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本会理事会决议或超过三分之一会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和工作规则。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向主管部门提交罢免秘书长、财务长报 告。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 (5)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条件 (1)本会正式会员。 (2)恪守社会公德,公道正派,有较强的责任心。 (3)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狮子会的服务活动,在狮子会各项工作中发挥带头 作用。 (4)能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会员的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职责, 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 (1)会员代表应由各服务队选举产生。各服务队的会员代表人数应按服务队人数的 5% 以内的比例从会员中选出,会员代表总人数不超过 500 人。 (2)各服务队的会员代表名单应于每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5 个工作日提交至本会秘 书处,逾期则视作该服务队放弃会员代表资格。 (3)本会首席代表、法定代表人、前会长、当届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为当然的会员代 表,不占所属服务队会员代表名额。 (4)本会选举办公室可指定部分特邀代表,特邀代表有建议权,无表决权。 (5)各服务队的会员代表和特邀代表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确认。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审议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3)享有建议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任期 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一年,期限从当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会员代表大会 召开前一天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要领导的选举、出缺及罢免 本会主要领导的选举及罢免由本会年度选举领导小组领导实施,选举领导小组由业务主 管单位牵头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下设选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会年度领导的选举、出缺 解决及罢免工作。 (1)会长、副会长选举 ①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副会长分别称第一副会长和第二副会长。 ②会长、副会长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自当年的 7 月 1 日起至次年 的 6 月 30 日止。 ③会长、副会长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推举、业务主管单位审核产生。 ④上一届第一副会长为新一届会长的候选人; ⑤上一届第二副会长为新一届第一副会长的候选人; ⑥新一届第二副会长的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在符合条件的会员中推举产生。 ⑦本会第一副会长如因个人原因放弃新一届会长候选资格或因选举未达到法定的票数 无法当选新一届会长,推举第二副会长成为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如第 二副会长因上述缘故无法当选新一届第一副会长,应在符合条件的会员中重新推举候选人并 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⑧本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认同中国狮子联会章程、广东狮子会章程,热爱狮子会工作,对会员发展、会务管理和 社会服务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能力,在会员中具有较高威信并曾担任过一届 本会理事会理事(任职时间超过 6 个月的可视为一届)。 (2)会长、副会长出缺解决办法 ①如会长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上届会长代为履行会长职责。 ②如第一副会长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第二副会长代为履行第一副会长职责。 ③如第二副会长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秘书长代为履行第二副会长职责。 (3)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 10%以上的会员代表(分别隶 属 30%以上的服务队)联名提出《罢免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罢免通过。《罢 免案》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5 个工作日向选举办公室提出,并经选举领导小组批准。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 10%以上的会员代表(分别隶属 30%以上的服务队) 联名提出《罢免案》,并经本会理事会决议或超过 1/3 会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 会进入罢免程序。 (4)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财务长由业务主管部门委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 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 (1)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议事和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依据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工作规 则,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2)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一年,从每年 7 月 1 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止。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产生及罢免 (1)理事会由会长、上届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财 务长、 纠察长及其他理事组成,总人数不超过 45 人(每年度具体人数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2)理事会成员包括当然理事、留任理事、竞选理事和提名理事。 (3)当然理事包括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本会法定代表人、当届会长、上届会长、 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当然理事任期与其职务任期相同,经会员代 表大会选举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当选。 (4)除当然理事外,其他理事任职条件如下: ①曾担任过一届服务队队长且已经届满 8 个月; ②参选年度内所在的服务队为正常服务队; ③入会时间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④上一年度会内服务时间不少于 100 小时; ⑤获得本会三星级会员或者以上称号; ⑥承诺在任期内履行理事职责。 ⑦上一年度未接受过纪律处分。 ⑧上一年度未被停权或撤职。 以上条款以报名截止日为准。 (5)留任理事候选人由本年度的第一副会长提名,报选举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后,再 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即当选。留任理事人数原则上为本年度除当然理事人数之后的一半。 (6)竞选理事通过竞选方式产生候选人,报选举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后,经会员代表 大会选举通过即当选。竞选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上一届理事会除当然理事之外的四分之一。竞 选理事候选人必须符合理事任职条件,同时上一届的理事如本年度没有被提名为留任理事的 不得参选。 (7)提名理事由第一副会长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 当选。提名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上一届理事会除当然理事之外的四分之一。提名理事候选人非 本年度理事会成员。 (8)除当然理事外,其他理事任期届满的,经相应的选举程序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 期不超过三届。 (9)理事的罢免: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停权制度 当理事、监事出现以下情形时,经其本人申请或经监事会报主管单位批准,给予每次 1-3 个月,每年度不超过 4 次的停权。被停权人在停权期间的工作移交给临时代理人处理。 当然理事、监事由主管单位指定临时代理人,其他理事、监事由会长团队指定临时代理人。 必要时,被停权人应配合组织接受调查: (1)因工作或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2)作为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经营者,其企业或其个人发生恶意拖欠工资、恶意欠债、 严重失信等情形的; (3)其他对本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制定会员发展和保留的执行办法;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 负责人人选; (6)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审议决定年度财务预算; (9)决定年度工作计划; (10)审议通过成立新服务队及其队长人选; (11)决定对违反规定的各机构及会员的处罚方法; (12)决定对侵害本会权益者的处理办法。 (13)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本会规章制度或个人言行对本会造成重大损害的理事或服 务队队长进行停权或撤职; (1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 4 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缺席则由第一副会长召集 并主持;本会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 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可委托他人表决。 由会长或者超过半数理事书面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本会工作规则行使监督职责,监督理事会和会长执行团队的工作 开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产生及罢免 (1)监事会监事 15 名,包括当然监事和提名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为一年,从每年 的 7 月 1 日起至次年的 6 月 30 日止。 (2)当然监事,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本会现任会长的前二、三、四届会长 和业务主管单位派出人员等。 (3)除当然监事外,本会监事的任职条件如下: ①曾担任过本会理事至少一届。 ②上一年度会内服务时间不少于 100 小时。 ③获得本会三星级会员或者以上称号。 ④承诺在任期内履行监事职责。 ⑤提名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 ⑥上一年度未接受过纪律处分。 ⑦上一年度未被停权或撤职。 (4)当然监事和提名监事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后当选。 (5)监事的罢免: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执行。 (6)监事会架构 ①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候选人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副监事长 候选人是卸任的上届会长,经监事会选举通过。根据工作需要,监事会可委任若干监督委员 协助监事会开展工作。 ②监事会设秘书长一名,由监事长委任。 ③监事会设功能委员会五个,其专员由监事长委任。 (7)现任本会会长执行团队成员、理事会成员、分区主席、委员会主席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职责 (1)向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2)监督理事会和会长执行团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工作规则及履行会员 代表大会的决议; (3)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工作及提案提出意见及建议,对理事会决议进行 监督。如认为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损害本会的利益及名誉时,有权 作出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复议其决议,并作出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业务主管 单位报告; (4)当本会会长执行团队成员、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 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5)参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推举、选举工作; (6)监督本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监督本会的经费预算、 决算,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7)监督本会对外交流工作; (8)监事会有权向本会理事会、会长执行团队发出书面质询函,本会理事会、会长执 行团队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9)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本会规章制度或个人言行对本会造成重大损害的监事进行 停权或撤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4 次。每次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 决议应由出席的监事超过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由监事长或者超过半数监事书面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特别会议。 第三十二条 会长的职责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服务队联席会议。 (2)领导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代表本会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6)制定本年度的口号、形象标识及工作目标,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备。 (7)指导本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列。 (8)指导本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列。 (9)拟定本年度的工作委员会、分区、分域设立方案,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10)委任或解除本年度分区、分域主席或工作委员会主席职务。 (11)确定本年度理事会理事的工作职责,并督促其履行职责。 (12)于任期内应邀访问各服务队。 (13)在任期届满时协助财务审计工作,不得赤字交接。 (14)向理事会通报本会法律事务。 (15)行使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所授予的权利。 会长可将部分职责授权给会长执行团队成员执行。会长执行团队由会长、上届会长、副 会长、秘书长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第一副会长的职责 (1)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执行会长交付的任务。 (2)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大会主席合作,协助其筹备和举行会员代表大会。 (3)依照会长的要求,代表会长访问分区、分域和服务队。 (4)指导本会会员保留、会员发展和创立新服务队的工作。 (5)发挥传承作用,支持本会将要延续到下一年度的所有事务。 (6)行使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所授予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第二副会长的职责 (1)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执行会长交付的任务。 (2)熟悉第一副会长的职责,于第一副会长出缺时代理其职务与职责,直至会员代表 大会所选出的替补人选就任。 (3)依照会长的要求,代表会长访问分区、分域和服务队。 (4)发挥传承作用,支持本会将要延续到下一年度的所有事务。 (5)行使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所授予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的职责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 组织实施。 (2)协调工作委员会、各服务队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4)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协助会长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 (6)负责各项文件及通知发放的审批工作。 (7)行使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所授予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的职能 (1)秘书处是本会常设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运作。 (2)协调工作委员会和服务队开展工作。 (3)负责服务队干事的业务培训与指导,会同服务队管理服务队干事。 第三十七条 财务长的职责 (1)负责本会财务工作,组织编制本会年度经费预算,指导各服务队的经费年度预算 及相关财务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2)贯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参与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3)审核本会及服务队的各项经费,对本会及服务队的预算执行工作负责。 (4)培训本会财务人员及各服务队司库,提高本会财务人员的理财能力,指导各服务 队的财务工作。 (5)配合财务监督委员会对本会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及审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结算中心的职能 (1)管理本会财务,编列本会的财务预算与决算。 (2)管理、实施本会及各服务队财务结算工作。 (3)开展其他财务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纠察长的职责 (1)协助会长、副会长、分区主席、分域主席与各服务队开展会务工作,协调与排解 冲突事件。 (2)督促本会各项会议准时报到及开会。 (3)维持会议秩序,并对违反秩序者予以纠正或采取训诫等适当的处理措施。 (4)熟悉本会章程、工作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及理事会决议,监督理事、各服务队、 会员执行本会章程、工作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者,提请本会理事会处理。 第四十条 分区的设置 本会根据年度服务队数量设置若干个分区。每个分区设分区主席一名,下辖两个分域, 由十至十六支服务队组成。 第四十一条 分区主席的职责 (1)领导辖下分域及各服务队,协助会长在本分区内推进年度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的 实施。 (2)本年度召开分区会议至少 2 次,并出席辖下分域的分域工作会议。 (3)推动本分区创立新服务队,并指导不正常服务队的工作,使其尽快恢复正常,向 会长报告本分区所属服务队的活动与成果。 (4)代表辖下服务队向会长反映问题。 第四十二条 分域的设置 每个分域由四至八支服务队组成,设分域主席一名。 第四十三条 分域主席的职责 (1)领导辖下服务队,协助会长在本分域内推进年度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的实施。 (2)协助分区主席在本分域内开展工作。 (3)本年度召开分域工作会议至少 3 次,并出席所属分区的分区工作会议。 (4)在创建新服务队时担任积极的角色,并向会长及分区主席报告本分域辖下服务队 的活动和成果。 (5)致力使辖下服务队在本会章程、工作规则及规章制度下运作。 (6)督促辖下服务队按照规定选派代表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服务队联席会议及会 长召开的各项会议。 (7)任期内至少参加辖下服务队的会议 1 次,并向会长与分区主席报告访问情况。 第四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本会设若干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本会各项工作,由理事会决 议通过成立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当届委员会主席由当届会长委任,任期为一年。 第四章 服务队 第四十五条 服务队 服务队是本会会员管理和社会服务活动的基本单位,承担着本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功能。 为鼓励年轻志愿者参与本会的公益慈善服务活动,本会设立青年服务队。具体管理办法 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服务队名称 服务队的名称必须经本会批准,不同服务队的名称应是唯一的。服务队不能以行政地域、 行业命名,尽量使用体现公益、慈善或其他积极正面意义的名称。 第四十七条 新服务队的创建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深圳市除外)每 30 名以上正式会员即可申请创建一支服务队。 新服务队的创建工作依据本会关于服务队管理和新服务队创建相关程序的规定执行。 新服务队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正式成立,并报中国狮子联会备案。在正式成立之前不能 从事与筹备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服务队名义对外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但可以参与创队召集人 所属服务队或其他正常服务队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四十八条 不正常服务队 正式会员人数在规定会费缴纳期限截至时止少于 30 人或超过 6 个月不开展会务和服务 活动的服务队,视为不正常服务队。不正常服务队经 6 个月整改仍未达标的,经本会理事会 通过予以撤销,并报中国狮子联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服务队组织架构 (1)服务队会员大会是服务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服务队在籍的正式会员组成。会员 大会于每年 4 月 15 日前举行,选举产生新一届队长、副队长和理事会成员,审议年度工作 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会员吸收及除名的执行办法,决定服务队的重大事项。会员大会须有 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选举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超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2)服务队理事会是服务队日常工作的议事和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 下职权: ①带领本队开展日常工作。 ②执行本会理事会和服务队会员大会的决议。 ③筹备召开服务队会员大会。 ④向服务队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⑤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⑥审议决定年度财务预算。 ⑦决定年度工作计划。 ⑧决定对违反规定的会员的处罚办法。 ⑨决定本队其他重大事项。 (3)服务队理事会由队长、上届队长、第一副队长、第二副队长、第三副队长、秘书 长、司库、纠察、总务、会员发展委员会主席以及其他理事组成,总人数最低不少于 14 人 (新服务队为 13 人) 。队长、副队长和理事均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本会审核批准,并 报中国狮子联会备案; (4)服务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三名(分别为第一副队长、第二副队长和第三副队长) , 每届任期均为一年,从每年 7 月 1 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止,其中队长不得连任(新服务队 队长任期未满半年者可连任一届) 。 队长、第一副队长和第二副队长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其中队长候选人为上一届的 第一副队长,第一副队长候选人为上一届的第二副队长,第二副队长候选人为上一届的第三 副队长。新一届第三副队长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在服务队正式会员中通过竞选方式产生。 如队长、副队长候选人部分出缺,依序替补;如队长、副队长候选人全部出缺,由会员 大会重新选举。 第五十条 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1)服务队理事会会议由队长召集和主持,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能生效。 (2)服务队理事会须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十一条 服务队工作委员会的设置 服务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开展会员发展、会务管理和服务活动。服务 队工作委员会的设置由服务队理事会决定,委员会负责人由队长在服务队会员中委任,并报 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服务队应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本会秘书处递交《队长月度工作报 告》、 《会员情况月报表》 、 《会员志愿服务时数累计月报表》、 《会员志愿服务时数个人统计表》, 同时向本会财务结算中心递交《固定资产盘点表》、 《库存物品盘点表》 、 《余额核对盘点表》 及《备用金盘点表》 。 第五十三条 服务队应按本会《项目及活动开展指引》规范地开展服务,并及时向本会 秘书处递交《项目拨款申请报告》、《理事会关于活动开展的决议》、《开展活动报告表》 及《活动总结报告表》。 第五十四条 服务队的财务及筹款管理 服务队的财务以及筹款管理应按《广东狮子会财务管理规定》及《广东狮子会筹款管理 制度》执行。 第五章 会费 第五十五条 会费包括本会会费及服务队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费 (1)根据《中国狮子联会会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 ①入会费:新会员向本会一次性缴纳入会注册费 1000 元。 ②常年会费:每名会员每年度 1500 元。符合家庭会员优惠条件的会员,常年会费减 半缴纳,为 750 元(需递交相关证明)。 ③转会费:会员转队,缴纳转会费 200 元。 (2)会员必须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缴交下一年度的会费,否则本会可按自动退会处理; 新会员首次缴纳的常年会费根据入会时间按月份计算。 (3)逾期缴纳常年会费的会员,在下一年 6 月 30 日前,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重新办理入会手续的,无需缴纳入会费,但需足额补缴年度的常年会费;在下一年 6 月 30 日之后要求办理入会的,须重新缴纳入会费。 (4)会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理事会最新决议为准并据以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服务队会费 本会对服务队的会费标准不作硬性规定;服务队的会费标准须按实际需要订立,经服务 队会员大会通过方可执行。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财务管理遵循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严格控制、提高效益的原则,统一管 理、分级负责、包干使用、定期检查。 本会财务管理工作由本会财务长和结算中心行使;本会财务长和结算中心对理事会及本 会会长负责,并接受本会监事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会成立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本会资金(含服务队的行政经费和服务 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财务账册,出具财务报表。服务队自设资产、现金流水账,不能 设立“小金库”。 第六十条 服务队按工作任务和管理权限对经费预算、经费使用负责。服务队司库负责 本服务队的相关财务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预算管理工作由本会理事会统一领导,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通过方 可执行;服务队的年度行政经费预算由服务队根据收入情况编制;本会及服务队均不得出现 赤字预算。 第六十二条 本会或服务队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出现超支的,应在该年度会长、队长的任 期内进行调整或解决,原则上不得转至下一年度。 第六十三条 收入是指本会或服务队在开展业务及其他公益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 资金及行政性收入。行政经费收入包括:会费收入、行政经费捐赠收入、行政经费利息收入。 服务经费收入包括:公益活动收入、服务项目捐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服务经费利息收入。各 项收入要全部足额按行政经费、服务经费分类纳入财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行政经费经 理事会表决可转入服务经费使用,服务经费不能以任何理由转入行政经费。 第六十四条 本会、 服务队以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为依据,并按管理权限执行预算, 服务经费不能用于行政支出,行政经费节余可以弥补服务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十五条 服务队于举办筹款活动前,须向本会秘书处递交筹款活动的报备申请, 并提供筹款活动的相关资料。服务队在筹款申请批准后,方可举办筹款活动,并应按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宣传工作及形象标识管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所有宣传资料称谓以及用语应使用中国狮子联会以及本会标准称谓 用语。 第六十七条 本会宣传策划委员会负责本会以及各服务队的全部对外媒体发布工作。本 会设新闻发言人,由当届会长、秘书长及宣传策划委员会主席担任。 第六十八条 服务队如制作或印刷宣传资料或物品,应按规范程序向宣传策划委员会提 交申请,经会长审批通过后方能使用或印刷。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有唯一官方网站,由秘书处负责网站的制作、维护和更新。服务队 不得自行另建网站。 第七十条 本会所有形象与标识物品由本会统一管理。服务队如需制作形象与标识物品, 应提交申请至本会宣传策划委员会,经宣传策划委员会主席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八章 外事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外事工作按照《中国狮子联会外事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经 2017 年 4 月 29 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与其他规章制度产生冲突时,以本规则之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关于提议我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决议 (2017 年 4 月 26 日) 2016 年 3 月 16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第会议审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以下简称慈善法),将于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该慈 善法对慈善组织、行为等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广东狮子会作为影响力广泛的慈 善组织,根据慈善法的相关规定,我会需要做好慈善组织主体资格合法登记的工 作。有必要向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以便以后开展慈善活动。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2.《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3.理(董)事会会议纪要: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4.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审核通过后原件需上交); 5.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章程(一式二份,有业 务主管单位的需加盖骑缝章,一式三份); 6.情况说明: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7.财务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 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8.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才需提交)。 根据民政厅特意提醒,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 同意申请慈善组织认定。 综上所述,现决议我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并提交上本年度会员代表大会 进行表决。 (附件为制度委员会汇总的《关于新慈善法对广东狮子会相关影响的报告》 ) 附件: 关于新慈善法对广东狮子会相关影响的报告 2016 年 3 月 16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第会议审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以下简称慈善法),将于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该慈 善法对慈善组织、行为等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广东狮子会作为影响力广泛的慈 善组织,需要根据新的慈善法规范自身的行为,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使广 东狮子会走上长久建康的运营道路上。 下面从九个方面阐述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对广东狮子会的影响: 第一、新慈善法规范了慈善组织的主体要求。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 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 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 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 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广东狮子会这边首先要做好慈善组织主体资格合法登记的工作。有必要向 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以便以后开展慈善活动。 第二、新慈善法规定了公开募捐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否则就涉嫌违法募捐。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 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 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 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故首先,广东狮子会有必要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以后可以合法的 公开募集捐款捐物。否则以后开展类似公开活动就涉嫌违法。 其次,注意任何个人,包括狮子会的会员个人不能进行公开募捐,否则也是 违法的。个人只能在有公开募捐资质的组织下,以该组织名义进行公开募捐。 最后,当然如果是非公开的募捐活动,则可不受资格限制。比如我们在会员 内部进行的募捐活动可不受此限制。 第三、公开募集需要在登记的辖区范围内进行,如果在辖区范围外进行的募集, 则要到民政部门备案。在互联网平台进行募捐的,应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 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的发布,同时可以向其他网络平台发布。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 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 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 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 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 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故首先、广东狮子会需要注意募捐的区域是否超越登记辖区,若超过了需 要去民政部门备案。 其次、广东狮子会募捐信息的发布也需要统一管理,要避免各个服务队在 总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布各类募捐信息。首先,广东狮子会的网络募捐平台(包 括各类网站、博客、微博、微信平台等)需要得到民政部门的认可,登记成为民 政部门指定的慈善信息发布平台。其次,公开募捐信息要在上述平台上发布后, 才能同时在其他网络平台发布,包括各个服务队的网络募捐平台,个人网络募捐 平台。 第四、广东狮子会作为捐赠人时,需要拥有对捐赠物资的合法所有权,保障捐赠 物资的产品质量。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 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该条款敦促广东狮子会把好捐赠物资的质量关,不能将不合格、不合法的 物资作为捐赠物。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广东狮子会作为受捐赠方有义务按捐赠方的要求使用捐赠物资,并主动向 捐赠人反馈捐赠物资使用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 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 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 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第三至第五点都是对广东狮子会这样的慈善组织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挑 战。广东狮子会服务队、会员众多,且比较分散,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广东狮子 会必须在募捐信息统一发布,保障捐赠物资合法、符合质量要求,捐赠物资使用 合规等方面花力气进行整顿,杜绝募捐信息发布混乱、捐赠物质质量无法保证、 捐赠物资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发生,最大限度降低广东狮子会运营的风险。 第六、对于“诺而不捐”的行为,以后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 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 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 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 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 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慈善法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规定了承诺捐款了就必须捐,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这既有利于广东狮子会募集资金,避免个别人员“诺而不捐”的情况发生,同时对 广东狮子会提出了要求,作为捐赠方,广东狮子会也必须履行承诺的捐赠义务。 第七、慈善组织的善款可以用适当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同时明确规定了慈善组 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领取报酬,不得指定慈 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避免利益输送。 第五十四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 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 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 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 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五十七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 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 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八条 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广东狮子会每年有几千万的会费和捐赠资金,为避免贬值可以考虑使用一 定方式让这几千万的会费和捐赠资金实现保值增值。当然前提是保证会费和捐赠 资金的合法、安全。这是一个新课题,国内还没有其他组织这样做,广东狮子会 可以探讨一下,也可做个尝试。 第八、慈善法强制规定了善款的使用额度和管理费用的额度,保障善款的高效使 用和低成本运营。同时允许若捐赠协议对此有规定的,遵照捐赠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 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 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 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 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 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 理费用的标准, 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 的原则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上述条款也对广东狮子会的管理运营能力提出了要求,善款的使用额度必 须达到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 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这个硬性指标,广东狮子会必须注意,也 必须做到。 第九、慈善组织对于执行慈善服务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相关人员进行 相关的培训,若因慈善组织过错相关人员在服务中发生意外,则慈善组织负有相 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 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 关培训。 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 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 记录证明。 第六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 愿者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 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百零六条 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 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广东狮子会要加强对服务人员管理和培训,做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 质。对于前往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地方做服务的人员必须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否则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第十、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做了强制性要求。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 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 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 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七十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 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 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 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七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 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 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 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广东狮子会要根据慈善法的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包括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 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 务会计报告等。 特别是对于公开募集,需要注意公开的时间是:“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 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 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 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这些事硬性规定,必须遵照执行。 总之新的慈善法出台对慈善组织进行较严格的规范,对慈善组织主体资格认 定、公开募捐发起、慈善产品的发布、慈善服务质量、捐赠物资管理、服务人员 管理、信息公开等各方面做了一些硬性的要求。新慈善法敦促广东狮子会这样的 慈善组织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运营能力,提高慈善服务质量,提高善款利用效率, 给广东狮子会提供了一个巨大的挑战。现阶段我们需要花大力气依新慈善法进行 整改,使广东狮子会走上合法合规健康发展的道路,未来我们便会走的更远! 关于将“7.18 风灾应急救援款”项目余款转为“湛江市徐闻 东风小学校舍修葺”项目款的决议 (2017 年 4 月 26 日) 2014 年 7 月启动的针对湛江市徐闻县“7.18 风灾应急救援款”项目已完成多 年,余款有 178032 元,现收到本会粤西服务队的报告(附后),故现决议将“7.18 风灾应急救援款”项目余款 178032 元转为“湛江市徐闻东风小学校舍修葺”项目款。 附件为粤西服务队的申请报告。 附件: 申请报告 亲爱的区会领导: 粤西服务队于 2016 年 6 月-8 月经多次到湛江市徐闻东风小学探访核查,湛 江市徐闻东风小学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遭遇超强台风 威马逊袭击,学校受灾 严重,学校教育设施也比较残旧,造成大量学生流失。考虑到教育是立国之本, 民族兴旺的标记,因此感召岭南服务队做校舍修缮服务,由于修缮资金庞大,修 缮金额有缺口,特向区会应急救灾委员会申请,将徐闻风灾款 178032 元,变更 为东风小学修缮校舍费用,望批准! 广东狮子会粤西服务队 2017 年 3 月 22 日 关于《新服务队成立》的决议 (2017 年 4 月 26 日) 根据广东狮子会《广东狮子会服务队管理办法》规定,新服务队须召开一次 创队说明会和三次筹备会,并按规定缴交所有会员的会费与资料,经理事会决议 通过方可正式成立。现有以下五支服务队:本色、鸿德、榕江、坦南领航、湘爱, 符合相关规定,通过决议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