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编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资委 残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残联字〔2022〕15号).pdf

Hi,远行者,Let’s go8 页 1.363 MB下载文档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编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资委 残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残联字〔2022〕15号).pdf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编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资委 残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残联字〔2022〕15号).pdf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编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资委 残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残联字〔2022〕15号).pdf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编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资委 残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残联字〔2022〕15号).pdf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编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资委 残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残联字〔2022〕15号).pdf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编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资委 残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残联字〔2022〕15号).pdf
当前文档共8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编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资委 残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残联字〔2022〕15号).pdf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桂残联字〔2022〕 15 号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编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资委 残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 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国资委、残联: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 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广西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21〕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 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人保障 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桂政发〔2021〕48 号)和中共中 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等 5 部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 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 号),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 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 群团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 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 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落实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采取入编、聘用或劳务派遣方式安 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其 中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的,应与派遣单位以签订协议方式明确将 — 3 — 残疾人数计入本单位,派遣单位不得重复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各类录用、遴选、 选调、招聘、职称评定、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 力认定等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结合 实际,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 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结合实际,对就业场所进行无障碍环境 改造,为残疾人就业创造必要的劳动保障条件。 第五条 到 2025 年,原则上各自治区级党政机关、设区市人 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安排 1 名残疾人就业,县 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 达到规定比例的自治区级、地市级编制 50 人(含)以上的党政机 关至少先安排 1 名残疾人,编制 67 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 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先安排 1 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 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 15%以上的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 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 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 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 第二章 安排计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制定的招录(聘)计划, — 4 — 各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位、 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 限制残疾人报考的特殊职位、岗位,各级党委组织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残联予以 充分论证后发布。 第八条 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机关、事业单位和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有合适岗位的国有企业,应制 定年度招录(聘)残疾人的具体计划,采取专设残疾人职位、预 留残疾人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等 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确保按时完成规定目标。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残疾人职位、岗位 招录(聘)时,各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 企业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政策。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残疾人就业的计划按有 关规定报送主管部门。未能按招录(聘)计划及时安排残疾人就 业的,应当及时提出新的招录(聘)计划。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招录(聘) 、职称评定、职业资格、职 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认定等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确 需安排无障碍考场,提供特殊辅助工具,采用大字试卷、盲文试 卷、电子试卷或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等合理便利的,经残疾 — 5 — 人本人申请,由考试主管或组织单位会同同级残联审核确认,各 级残联应当协助考试组织单位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职位、岗位招录 (聘)残疾人的,可以采取适合的考试方法进行测评。 第四章 体检与考察 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 位、岗位体检条件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位、岗位, 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残疾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位、国 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 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 录(聘)用的理由。 第十五条 招录(聘)机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职 位、岗位招录(聘)的残疾人报考资格进行复审时,分别由同级 残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核验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信息是 否真实、准确。 第五章 公示与录用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面向残疾人招录(聘) 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除规定不得录(聘)用的情形和发 — 6 — 现有其他影响录(聘)用问题外,不得拒绝录(聘)用。 第十七条 各级残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在部门就 业服务网站发布单位招聘残疾人信息,介绍和推荐适合人选,帮 助其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岗位,指导开展岗前培训。残联在残疾人 面试、体检、无障碍沟通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每年应当向同级 政府残工委秘书处提供当年录(聘)用残疾人情况,按照残疾人 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相关要求,协助开展相关数据查询、比对、 核实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开展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定期公示工作。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 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报考或 申请人在报名时提供虚假残疾信息或证件(证明)的,一经查实, 取消其报考及录(聘)用资格。 — 7 —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不具备正常履职 身体条件为由,拒绝招录(聘)进入体检环节的残疾人的,应当 向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充分说明,并将有关情况通 报同级残联。经核实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依据有关规定 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各级党委组织部、 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合残 联做好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履行法律义务等宣 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商中共 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 8 — 2022 年 4 月 14 日印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