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pdf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上财教﹝2017﹞46 号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 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 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完善学生 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令第 41 号)以及《上海财经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 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生的学籍管理。留学生本科生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留学生 因服兵役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 — 1 — 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 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 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发给学生证;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 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 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 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回家治疗。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 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 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 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 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 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 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 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 — 2 — 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资格的保留、取消,由校学籍管理部门会同有 关学院、校医院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处长审批。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 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 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 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必须取得有关证明,事先 办好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因伤、病请假,须经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学生未经请假或 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到校报到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以旷课论处, 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保留学籍、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办理复学 手续,学校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所学课程均应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课程成 绩作零分记载。学生参加课程和第二课堂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及所得 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及学生成绩总表,学生成绩总表归入本人学 籍档案。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课程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出勤、课堂 表现、平时作业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 机考和撰写论文等形式进行。第二课堂教学环节(含军事训练、社会 实践、体育锻炼、毕业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创新创业实践等) — 3 — 在结束时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 或总分发生差错须改动成绩,应由评分教师书面说明情况,经学院负 责人审核同意,报经教务处核准。考核成绩每学期在教学管理信息系 统中发布。 第十二条 成绩与绩点 课程成绩采用五等十级制记分,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 质量。教师阅卷时按百分制评分,再折合成相应等级和绩点。 1.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成绩(百分制) 优等 良等 中等 及格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7 60~63 D 1.0 F 0 不及格 <60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 分绩点。用学生所修全部课程(含重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 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含重修学分),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 学分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以作 — 4 — 为学生学业的继续、自主选择专业、奖学金评定、校内辅修或跨校辅 修、提前毕业、申请学位、推荐免试直升研究生等的重要依据。平均 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第十三条 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学期考核 成绩达到或超过“D”级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在该学期的学分数;成 绩为“F”者,不能取得学分,必须补考或重修。 第二课堂中的毕业论文学分计算方式与课程相同。 第二课堂中的实践教育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实 践教育)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2017 年 7 月修订)执行。 第二课堂中的军训、体育锻炼、计算机水平测试、毕业实习按教 学环节计算学分。体育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 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应予重修。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 及格者,随下一届学生或由各学院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重修,所需 费用(包括重修费用)由学生自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 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 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认定,认定程序按《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 校外学习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管理办法》 (2014 年 3 月)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因校内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可直接在教学管理系 统中提交缓考申请。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 前持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校医院病假证明), 经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凡因急病来 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办理 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课程的缓考在下学期初进行,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记载。缓考者 须在考试前办理有关手续,若缺考,按旷考处理。缓考不及格者,不 予补考,直接参加重修。 — 5 — 旷考者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试场规则》 (2017 年 6 月修订) 。学生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视其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选课、课程补考与重修、免修 第十六条 选课 选课原则与程序见《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选课暂行办法》 (2016 年 5 月修订) 。 第十七条 补考与重修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 1 次,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并交 纳课程重修费用,参加下一学年(学期)同一课程考核。如果重修课 程与正常课程在时间安排上有冲突,该重修课程可以免修不免试。 各课程重修的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成绩总表,时间按 实际取得学分的时间登记,并注明“重修” 。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可再 次申请重修。学生重修同一门课程超过一次的,在教学管理系统中注 明第几次重修。 选修课不及格者,学生不必重修,但毕业时必须满足总学分要求。 第十八条 免修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知识,经本人申请、 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可交纳一定费用后参加开课学院组织的免修 考试,或在高一年级该课程期终考试时参加免修考试,凡免修考试成 绩在 80 分或良好以上(含 80 分或良好)者,准予免修。但思想政治 理论课、体育、军训、实习等不能申请免修。 办理免修申请手续,须提前一学期进行。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与专业选择 第十九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 — 6 — 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 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 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学生申请跨学院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 拟转入学院同意,并由拟转入学院按本学院同级标准经考核合格后, 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同意转专业。 学生申请院内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 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同意转专业。 学生在毕业前一年内不能申请转专业。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 专业学习,否则认定为旷课并以校纪论处。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 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 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我校学生申请转学到其他学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 拟转入学校书面同意的证明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外校学生申请转学到我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拟转 出学校书面同意的证明,经拟接收学院考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并 — 7 — 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批准转入我校学生的相关情况经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无 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转专业、转学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按宽口径招生的学生可在本学院 范围内自行选择专业。学生选择专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负责人 批准,方可确认,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超 过六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在校学习期间因病、伤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 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 生。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就读其他学校。一经发现,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 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 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注册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 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 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 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 8 —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提 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 3.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先行上 课。 4.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该专业下 一年级未招生,则由教务处和学院协商安排适当的专业学习。 5.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进行品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 纪等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6.休学期满一个月后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 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和 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 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 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 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 9 — 同时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迁回原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 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 。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 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 3.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条 考勤 1.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 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践、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 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 或超过假期而未办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2.学生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 课程的考试。 3.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以课程表的课时数为准。对于学校按教学 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活动和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其他各项集体活动, 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半天按 2 学时、一天按 4 学时计旷课。 4.学生请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由辅 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送学院学生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3 天以 内的请假由学院学生办公室审批,3 天以上的请假由学院分管学生工 作副书记审批。请病假须持本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请事假 亦需有必要的证明。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学院学生办公室销假。 5.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者, 无论时间长短均须报学院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 纪律 — 10 —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 纪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1.对一学期内未经批准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达到 一定学时者,视情节轻重,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7 年 6 月修订)的相关条款,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2.学生如有《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试场规则》(2017 年 6 月 修订)第三章第十六条中违纪行为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同时视 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学生如有《上海财经大学学 生考试试场规则》 (2017 年 6 月修订)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 作弊行为的,不论是否受益均取消考生考试资格,给予记过处分,该 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协同作弊者,给予与作弊者同样处分。代替 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学习期间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论 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上财【2015】35 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4.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上海财经 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 (2015 年 6 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处理。 5.凡违反其他校纪校规者,由学生工作部(处)按照《上海财 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违反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程序,按照《上 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 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 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均归入本人档案。 — 11 — 第九章 学制、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制四年。学生在学期间可按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 定的学习年限为基础,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最短不低于三年,最长不 多于六年。 第三十六条 凡是按教学计划和有关条例,提前修完全部课程, 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允许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 必须提前一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处) 审核通过后列入毕业计划。 学生可以延长在校学习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年。学生要求延 长在校学习期限,必须在第八学期开学初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负责 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确认。未提前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申请或 者虽经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学生,学校一律按四年制本科要求进行管 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延长期学习期间,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有关住宿、医疗等其他问题按延长期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 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指导性教 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教育),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在毕业审查时,学生若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超过 10%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若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 10% 以下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 习年限范围内回校参加考试、考核或答辩,通过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课程考试及格后成绩按 60 分记载,毕业论文通过后成绩按实际分数 记载。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有关规定, — 12 — 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与道德。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经审查准予毕业,其历年课 程学习、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其确已掌握本 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或专门技能工作的能力。 3.外语要求按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 不改者; 2.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3.平均学分绩点 1.6 以下者。 第四十三条 第八学期参加重修的本科大四毕业生,学位评定委 员会经讨论授权教务处审核,对符合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提 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毕业证和学位证,并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 员会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 符合辅修学位规定的,可授予学校颁发的第二学科 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 者破坏,不予补发、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出具学业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发给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以后,发 现学生在注销学籍以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 1. 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 13 — 2.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 3. 其他应予撤销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对在校本科学生施 行。 (2017 年 6 月修订) 上海财经大学教务处 — 14 — 2017 年 8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