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关于导师资助博士研究生的管理办法.pdf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上财研﹝2009﹞30 号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关于导师资助 博士研究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所,各有关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关于导师资助博士研究生的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12 月 14 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财经大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 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导师资助博士生 管理办法 通知 主送: 各院、系、所,各有关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2009 年 12 月 18 日印发 上海财经大学关于导师资助博士研究生的管理办法 为建立并完善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完善研究生培养的导师责 任制与资助制,发挥研究课题在培养人才上的作用,提高对研究生的奖助力度,激 发学校、院系、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构建充满活力的研究生教育运行机制,促 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上海财经大学关于导师资助博士研究生的管理 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导师对博士生的资助体现科学研究导向原则,重视学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在博士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招收博士生的导师应是拥有学术研究或应用 研究课题的上海财经大学大学专职或兼职博士生导师。导师资助博士生的额度与导 师承担的研究项目及业绩相关联。 第二条 研究生招生资源的分配体现导师责任制与导师资助制原则,重视研 究生教育具有的人类文明传承与知识创新的双重属性。在以科学研究导向的博士生 培养过程中,博士生与导师共同构成学校创新的主体。导师所承担的研究课题是博 士生培养的基础,博士生应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导师负有培养责任,与学校共同 承担培养经费,并提供研究资助。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应有足以支撑研究生培养的研 究经费。 第三条 导师所需承担的培养配套经费的比例体现公平性原则与学科差异性 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导师资助博士生的配套经费是指来源于导师承担的研 究课题的部分经费。 第二章 第五条 管理办法 已受聘为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专职或兼职教师拟招收下 一年度研究生,须向学科所在院(系、所)提出招生名额申请,承诺按第七条规定 的数额提供博士生学制内的培养配套经费,并提供校内转账账户。经院(系、所) 核准后总招生计划报研究生部。暂无校内转帐帐户的兼职导师也可在规定的时间从 校外转入导师应承担的配套经费。 第六条 按专业或门类招收博士生,学习一定期限后再确定导师的学科专业, 由院(系、所)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师资力量,在征求导师意见后,确定招生计划。 在博士生确定导师前,导师应承担的配套经费由学院垫付,确定指导教师后是否需 要导师补偿承担助研津贴,由院(系、所)自行确定。 第七条 试行阶段导师招收研究生所需提供的培养配套经费标准暂定为:为 每一位档案进入学校的全日制博士生设立一个助研岗位,提供不少于 1000 元/年·岗 位的科研经费作为学生助研津贴,学校配套助研津贴标准为 3000 元/年·岗位。 第八条 导师所提供的转账账户应是经校科研处认定的研究项目账户。导师 所提供的校内转账账户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名认可,并经科研处审核。 第九条 计划招收博士生的导师所提供的转账账户中应有足够的经费,其额 度不得低于其招生当年所有在校博士生与新入学博士生所需的配套经费总和。 第十条 导师配套经费转账按年度进行,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第三周进行。 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部提供的当年各院(系、所)应提供的博士生培养配套经费总额, 将经费从导师提供的校内转账账户或各院(系、所)的经费预算帐户转入学校研究 生培养机制改革专项帐户,经费仅用于研究生的助研岗位津贴。基本配套经费的使 用由导师统筹安排,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 转账工作完成后,若出现已录取新生未报到或在读博士生退学的情 况,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部提供的学籍异动通知,从学校研究生培养经费专项账户将 相应的配套经费转回院(系、所)或导师的指定科研帐户。博士生应聘助教、助管 岗位,学生公派出国,国内访学,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助研津贴。未使用完的配套经 费在学生毕业时统一结算并分别退还至导师或院(系、所)账户。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转入助研津贴的导师,研究生部将减少或限制该导师下年 度的博士生招生数,所在学院(系、所)的招生计划总量递减。 第十三条 如已招收博士生的导师,因后续研究经费不到位或未能申请到新的 研究课题及其他原因导致的研究经费不足,不能提供配套经费、或配套经费不足时, 可通过申请博士生培养学科扶持和奖励基金,经审核批准后由学校从专项基金中支 付导师应承担的资助部分。 第十四条 研究经费不足或无研究经费,不能支付配套经费,或申请博士生培 养学科扶持和奖励基金未果的导师,原则上当年不再招生,但可作为导师组成员协 助有研究经费的导师指导博士生。 第十五条 导师应对博士生的助研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由院系汇总后 报学生处。考核合格的博士生,其助研津贴由财务处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专项账 户直接转入博士生的银行卡中。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财务处将暂停支付其助研津 贴。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博士生在拟录取时,须与学校、学院(系、所)和指导教师三方共 同签订《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协议书》 ,明确各自的职责、权益和 义务。 第十七条 严禁导师私下与考生达成交易,变相克扣或转嫁导师应承担的配套 经费等。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博士生招生,直至取消其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由纪委、科研处、财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和各院(系、 所)共同负责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机制,共同行使各自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职责, 保障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和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我校 2010 年起(含 2010 年)招生入学的博士研究生起 执行,2009 级及以前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不执行本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学生处、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上海财经大学导师招收博士生助研津贴来源信息表 导师 姓名 工号 招生 所属 学院 专业 导师 性质 在职( ) 兼职( ) 拟招收 博士生数 人 经费测算 本年度招生计划 在校生数 助研津贴合计 经费来源 项目(经费卡号) 支付金额 项目负责人签字 小计 导师签字: 学院盖章 日期: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