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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服 務 承 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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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香港在世界貿易組織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下 就服務貿易所作的承諾 說明  就《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 “總 協 定 ”)而 言,服 務 貿 易 定 義 為 透 過以下四種模式中任何一種模式提供的服務: (a) 跨 境 交 付 ( 模 式 一 ): 自 一 成 員 領 土 向 任 何 其 他 成 員 領 土 提 供 服 務。雖 然 服 務 是 向 海 外 提 供,但 消 費 者 無 須 移 往 境 外, 而 服 務 提 供 者 亦 無 須 在 境 外 成 立 公 司( 例 如 透 過 電 訊 網 絡 或 郵 遞 傳 送 的 銀 行 或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 (b) 境 外 消 費 ( 模 式 二 ): 在 一 成 員 領 土 內 向 任 何 其 他 成 員 的 服 務 消 費 者 提 供 服 務 ( 例 如 出 境 旅 遊 ); (c) 商 業 存 在 ( 模 式 三 ): 一 成 員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通 過 在 任 何 其 他 成 員 領 土 的 商 業 存 在 提 供 服 務( 例 如 外 國 保 險 公 司 或 酒 店 連 鎖 集 團 在 外 地 成 立 的 子 公 司 ); 以 及 (d) 自 然 人 流 動 ( 模 式 四 ): 一 成 員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通 過 在 任 何 其 他 成 員 領 土 內 的 自 然 人 存 在 提 供 服 務( 例 如 海 外 受 聘 )。   每一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在總協定框架下所作的具體承諾均載 列於其綜合具體承諾減讓表中。該減讓表列明有關成員就已 作出承諾的服務行業,在市場准入及國民待遇方面的承諾。 市場准入是一個談判承諾,鎖定進入該成員指定行業市場的 最低水平。市場准入的承諾是以限制形式表述,例如限制行 業內服務提供者、業務營運或僱員的數量;交易總值;服務 提供者的法律存在形成;或外資股權的上限。除了減讓表註 明的條件或限制外,成員不應就它所作承諾的行業施加任何 市場准入的限制。  2 - 國民待遇要求每一成員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及服務提供 者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 遇。國民待遇的承諾是指該成員並不施行歧視性的措施,藉 以優待本國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世貿成員可於其減讓內, 列明適用於某一行業國民待遇承諾的限制及條件。  本文件大致臚列中國香港在總協定的框架下已作的現行承諾 ( 該 等 承 諾 已 於 總 協 定 在 1995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時 同 時 生 效 ) 。 I. 水平承諾 所有包含於中國香港的具體承諾減讓表的行業 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及商業存在  現 行 承 諾:除 以 下 相 關 行 業 另 有 註 明 外,並 沒 有 就 跨 境 交 付、 境外消費及商業存在設有市場准入或國民待遇的限制。 自然人存在 (涵蓋範圍:適用於以下行業的總經理、高級經理和專才的公司 內部調任:商業服務(會計、審計及簿記服務;課稅服務;電腦 及 相 關 服 務 ; 廣 告 服 務 ; 管 理 諮 詢 服 務 ), 電 訊 服 務 , 金 融 服 務 和 海 上 運 輸 服 務 ( 國 際 運 輸 及 租 賃 連 同 船 員 的 船 隻 ))  現行承諾:限於可符合條件的入境及臨時逗留,並須要事前 的批准。臨時逗留於首次入境時可逗留一年,但可延期致總 共五年。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其他類別的自然人。 II. 行 業 承 諾 1. 商業服務 (a) 專 業 服 務 - 3 - 會計、審計及簿記服務 (涵蓋範圍:適用於如財務管理顧問、公司組成及重組、籌集資 本、債務重組、破產管理和清盤的審計和諮詢服務)  現行承諾:就境外消費及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不設限制,但 就商業存在而言,法定審計服務只可由已獲發執業會計師牌 照的自然人以獨資或合夥人方式經營。就商業存在的國民待 遇亦不設限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以及境 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稅務服務 ( 涵 蓋 範 圍:不 包 括 法 律 服 務,並 只 適 用 於 填 報 稅 項、稅 務 規 劃 、 複檢、評核和補繳稅款的顧問及諮詢服務)  現行承諾:就境外消費及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以及商業存 在的國民待遇不設限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以及境 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b) 電 腦 及 相 關 服 務 ( 涵 蓋 範 圍:有 關 電 腦 硬 件 安 裝 的 諮 詢 服 務;軟 件 實 施 服 務; 和數據處理及數據庫服務)  現行承諾:就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及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 以及商業存在的國民待遇不設限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及境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c) 房 地 產 服 務 (涵蓋範圍:向住宅或商業樓宇提供收費或合約形式的管理 服務)  現行承諾:就境外消費及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以及商業存 在的國民待遇不設限制。  4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以及境 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d) 設 備 出 租 ∕ 租 賃 服 務 ( 不 包 括 操 作 員 ) 與船舶有關的服務  現 行 承 諾:就 境 外 消 費 及 商 業 存 在 不 設 市 場 准 入 限 制。另 外, 除已於香港船舶註冊處註冊的船舶於國際營運中所賺取的收 入可豁免繳交香港利得稅外,商業存在的國民待遇亦不設限 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以及境 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與 其 他 運 輸 設 備 有 關 的 服 務( 不 包 括 有 關 航 空 運 輸 的 服 務 );以 及 與其他機器及設備有關的服務(不包括運輸設備)  現行承諾:就境外消費及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以及商業存 在的國民待遇不設限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以及境 外消費的國民及待遇。 (e)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廣告服務 ( 涵 蓋 範 圍:製 作 及 於 期 刊、報 紙、電 台 及 電 視 刊 登 或 播 放 廣 告 ; 媒體再現;廣告材料的發行及交付)  現行承諾:就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 以及商業存在的國民待遇不設限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 5 - 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服務 (涵蓋範圍:對公眾集體意見作出調查、分析及建議,以及核對 和 發 布 從 該 等 調 查 和 分 析 得 出 的 數 據 ); 管理諮詢服務 (涵蓋範圍:對個別公司提供有關規劃、組織、效率與控制及管 理 資 料 的 顧 問 意 見 及 指 引 ); 與農業及林業有關的服務 (涵蓋範圍:提供有關農作物、生畜及林業管理的顧問及指引服 務) 與漁業有關的服務 (涵蓋範圍:提供有關海洋或淡水漁業、及魚類孵化的顧問及指 引服務) 設備維修及修理(不包括海洋船隻、飛機或其他運輸設備) 大廈淨潔服務 ( 涵 蓋 範 圍 : 所 有 類 型 大 廈 的 內 部 淨 潔 ); 攝影服務 (涵蓋範圍:商業及消費者攝影的製作及處理,但不包括電影影 片 、 電 視 服 務 及 加 工 ); 公共關係服務 ( 涵 蓋 範 圍 : 與 建 立 形 象 和 製 造 輿 論 有 關 的 服 務 ); 翻譯服務 ( 涵 蓋 範 圍 : 文 字 和 口 語 的 翻 譯 ); 及 展覽管理服務 (涵蓋範圍:與會議及類似事宜的規劃、組織、管理及市場推廣 服務有關的活動)  現行承諾:就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以及商業存 在的國民待遇不設限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以及境 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 2. 6 - 通訊服務 (a) 速 遞 服 務 (涵蓋範圍:提供以收費或合約為基礎的文件及包裹速遞服 務,但不包括《郵政署條例》賦予郵政署專營權的服務)  現行承諾:就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以及商業存 在的國民待遇不設限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以及境 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b) 電 訊 服 務 本地服務 (涵蓋範圍:話音服務;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服務;電路交換數據 傳輸服務;傳真服務;專線電路租用服務;及移動服務(移動無 線 電 話 服 務( 包 括 蜂 窩 及 個 人 通 訊 服 務 )、 移 動 數 據 服 務 、 及 無 線 電 傳 呼 服 務 ))  現行承諾:就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不 設限制,但就商業存在而言 集 寶 電 子(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擁 有 專 營 權 , 提 供 消 防 處 及 公共大廈之間的火警傳送系統以傳送火警訊號;  在 1995 年 發 出 4 個 本 地 固 網 服 務 牌 照 。 新 牌 照 在 1998 年 6 月 前 不 會 發 出 。 隨 後 會 否 發 出 新 牌 照 將 視 乎 1998 年的檢討結果而定。 就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國民待遇不設限制。除 了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的承諾以外,亦就規管原則作其他承 諾。 - 7 - 國際服務 (涵蓋範圍:話音服務;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服務;電路交換數據 傳輸服務;傳真服務;回撥服務或交替致電程序;為個別公司或 組織自行提供的對外衞星電路接收信息;虛擬私人網絡服務;及 移動衞星服務)  現行承諾:就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不 設限制,但就跨境交付和商業存在而言 不允許公共對外電話服務;  自行提供的對外衞星電路在連接設於香港的公共交換 電話網絡方面可能會受限制;  虛擬私人網絡服務在連接設於香港的公共交換電話網 絡方面可能會受限制;  關於移動衞星服務,不允許就移動衞星通訊量設關口 站。 就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國民待遇亦不設限制。 增值服務 (涵蓋範圍:透過公共電訊傳輸網絡提供電路給所屬訂戶的公共 服務,並只限於電子郵件、聯線資料和數據庫接達及尋索(包括 數 據 處 理 或 事 項 處 理 )、存 儲 及 轉 發 傳 真 服 務、可 視 圖 文 及 圖 文 電 視 、 代 碼 、 規 程 及 /或 模 式 轉 換 、 話 音 郵 件 和 電 子 數 據 互 換 ( 只 限 於 私 人 公 司 之 間 ))  現行承諾:就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不設限制,但 商業存在須以公司形式提供服務。就商業存在的國民待遇亦 不設限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以及境 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 8 - (c) 視 聽 服 務 (涵蓋範圍:電影及錄影帶製作和分銷服務;錄音服務;及 配音服務)  現行承諾:就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 以及商業存在的國民待遇不設限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3. 建築及有關工程服務 (a) 大 廈 落 成 及 終 飾 工 程 (涵蓋範圍:有關後期建築設計和居住及工作空間內部裝修 的專門諮詢服務) (b) 其 他 (涵蓋範圍:建築工程項目的監督及協調,但不包括工程或 建築設計服務)  現行承諾:就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以及商業存 在的國民待遇不設限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以及境 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4. 分銷服務 (a) 零 售 服 務 ( 涵 蓋 範 圍:在 百 貨 公 司、店 鋪、消 費 者 合 作 社 及 拍 賣 行 所 零 售 予 公 眾 某 些 新 和 使 用 過 的 消 費 品,而 它 們 通 常 最 終 作 為 個人或家居的消費或應用)  現行承諾:就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以及商業存 在的國民待遇不設限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以及境 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 5. (a) 9 - 金融服務 (涵蓋範圍:減讓表所載有關跨境交付及境外消費模式的金 融服務承諾,不代表香港中國承諾准許來自另一成員領土的 服 務 供 應 商 在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招 攬 生 意 或進行市場推廣) 保險及其相關服務 人壽、意外及健康保險服務;及非壽險服務  現行承諾:除了下述情況以外,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市場 准入不設限制 就 境 外 消 費 而 言, 法 定 保 險( 包 括 車 輛 及 船 隻 的 第 三 者 責 任 保 險 和 僱 主 購 買 的 僱 員 責 任 保 險 )必 須 向 在 香 港 特 區獲授權的保險人購買;以及  在 商 業 存 在 方 面,只 有 承 保 人 公 司 或 承 保 人 組 織 才 准 予 進 行 保 險 業 務 。就 前 者 而 言 ,其 商 業 存 在 形 式 必 須 為 附 屬 公 司 、分 行 或 代 表 辦 事 處 ,即 使 保 險 業 務 可 能 並 非 透 過代表辦事處進行。 除了獲授權保險人委任的行政總裁須要通常居住香港特區以 外,商業存在的國民待遇不設限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以及境 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再保險和轉分保  現行承諾:除了下述情況以外,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和商業 存在的市場准入不設限制 就 跨 境 交 付 而 言,保 險 公 司 必 須 是 在 香 港 特 區 以 外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並 在 香 港 特 區 沒 有 代 理 人 或 營 業 地 點 ; 以 及  10 - 在 商 業 存 在 方 面,只 有 承 保 人 公 司 或 承 保 人 組 織 才 准 予 進 行 保 險 業 務 。就 前 者 而 言 ,其 商 業 存 在 形 式 必 須 為 附 屬 公 司 、分 行 或 代 表 辦 事 處 ,即 使 保 險 業 務 可 能 並 非 透 過代表辦事處進行。 除了獲授權保險人委任的行政總裁須要通常居住香港特區以 外,商業存在的國民待遇不設限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保 險 附 屬 服 務 (包 括 經 紀 和 代 理 服 務 )  現行承諾:就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不 設限制。不過,就支付索償服務而言,跨境交付的承諾只限 於根據在香港特區以外地方就託運往香港特區貨品所簽訂的 過境貨品保險合約而支付的索償。商業存在的國民待遇亦不 設限制。  (b)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銀 行 和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保 險 除 外 ) 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應償還基金  現行承諾:就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不設限制,但 就商業存在而言,必須以下形成進行:  在 海 外 註 冊 成 立 的 銀 行,可 申 請 牌 照 以 分 行 形 式 經 營 全 面持牌銀行或有限制牌照銀行,惟必須符合若干條件;  海 外 銀 行 在 香 港 特 區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可 申 請 牌 照 以附屬公司形式經營具開設分行權利的全面持牌銀 行 、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或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就 全 面 銀 行 牌 照 的申請而言,該機構必須符合若干條件;以及  11 - 在海外註冊成立的銀行亦可在香港特區設立代表辦事 處,但這些辦事處不可接受存款和經營一般銀行業務。 除了所有認可機構必須委任一名行政總裁及不少於一名替代 的行政總裁,而他們必須通常居於香港特區這限制以外,就 商業存在的國民待遇不設限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以及境 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 融資; 所有支付和貨幣轉移服務;以及 資產管理,如現金或證券管理、各種形式的集體投資管理、養老 基金管理、保管、存款和信託服務  現行承諾:就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以及商業存 在的國民待遇不設限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以及境 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財務租賃; 擔保和承諾;以及 提供和傳送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金融資訊、金融數據處理 和相關軟件  現行承諾:就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 以及商業存在的國民待遇不設限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 12 - 交易市場、公開市場或場外交易市場就貨幣市場工具、外匯、衍 生 產 品( 包 括 期 貨 和 期 權 )、 匯 率 和 利 率 工 具 、 及 可 轉 讓 證 券 的 自 行交易或代客交易  現行承諾:就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不設限制,但 就商業存在而言 只 有 在 香 港 特 區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或 在 香 港 特 區 出 生 的 自然人或在先前 7 年的其中 5 年居住在香港特區的自然 人 , 或 由 這 些 人 組 成 的 合 伙 業 務, 才 可 成 為 香 港 聯 合 交 易所有限公司的成員;以及  只有在香港特區註冊成立的公司才可成為香港期貨交 易所的成員。 經營證券或商品期貨交易業務,如為獨資經營,須符合在香 港特區居住的規定﹔如為合伙經營或公司,則最少一名註冊 為交易商的合伙人或董事須符合在香港特區居住的規定。除 此以外,商業存在的國民待遇沒有限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以及境 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參與各類證券的發行,包括承銷和募集代理,並提供與發行有關 的服務  現行承諾:就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以及商業存 在的國民待遇不設限制,但若須註冊為交易商,例如公開發 行的情況,有關交易商的限制將適用。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以及境 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 13 - 就信用調查和分析、投資及資產組合的研究和諮詢、收購諮詢、 公司重組和策略諮詢提供諮詢和其他附屬金融服務  現行承諾:就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不 設限制,但就跨境交付而言,商品交易和投資顧問服務並不 包括在承諾以內。除此以外,商業存在的國民待遇亦不設限 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6. 旅遊及與旅行相關的服務 (a) 酒店及餐館(包括膳食) 酒店服務 (涵蓋範圍:提供收費的短期旅館服務,以及在酒店範圍內出售配製食物 和飲料);以及 餐館及膳食服務 (涵蓋範圍:透過膳食或餐館出售配製食物和飲料,以供在售賣 範 圍 內 /外 食 用 )  現行承諾:就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以及商業存 在的國民待遇不設限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以及境 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b) 旅行社及旅遊經營者服務 ( 涵 蓋 範 圍:為 客 戶 獲 取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交 通 及 /或 住 宿 的 業 務 , 以 及 相 關 服 務 ( 如 提 供 旅 行 資 訊 、 建 議 及 計 劃 ))  現行承諾:除了只容許公司經營旅行團及開設分行外,就境 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以及商業存在的國民待遇不 設限制。  14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以及境 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7. 康 樂 、 文 化 及 體 育 服 務 (a) 圖 書 館 、 檔 案 、 博 物 館 及 其 他 文 化 服 務 (涵蓋範圍:圖書館服務)  現行承諾:就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以及商業存 在的國民待遇不設限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以及境 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8. 運 輸 服 務 (a) 海上運輸服務 國 際 運 輸 (不 包 括 客 運 及 沿 海 和 內 水 運 輸 )  現行承諾:就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不設市場准入 限制。另外,除已於香港船舶註冊處註冊的船舶於國際營運 中所賺取的收入可豁免繳交香港利得稅外,商業存在的國民 待遇亦不設限制。其他承諾包括按合理和非歧視的條款及條 件提供若干港口服務予國際運輸服務提供者。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海運輔助服務 租賃連同船員的船隻 (涵蓋範圍:根據船舶租賃契約條款租用連同船員的船隻作一個 航程或一段時間的服務)  現 行 承 諾:就 境 外 消 費 和 商 業 存 在 不 設 市 場 准 入 限 制。另 外, 除已於香港船舶註冊處註冊的船舶於國際營運中所賺取的收 入可豁免繳交香港利得稅外,商業存在的國民待遇亦不設限 制。  15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以及境 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海運貨物裝卸服務 (涵蓋範圍:船務起卸公司進行的活動,涵蓋的活動包括組織和 監督裝卸貨物上、落船;綑綁和解開貨物、在貨物付運前或卸貨 後 接 收 、 運 送 和 保 管 貨 物 ); 倉儲服務 (涵蓋範圍:將貨物從貨倉運輸或放置到船隻,或從船隻運輸或 放 置 到 貨 倉 ); 清關服務 (涵蓋範圍:代表另一方進行關於進出口或聯程貨物運輸清關手 續的活動,此服務是該服務供應商的主要活動或其主要活動的配 套 ); 貨櫃站服務 (涵蓋範圍:儲存貨櫃活動,不論是在港口地區或內陸,其目的 是 要 組 裝 、 拆 散 、 維 修 貨 櫃 , 並 使 貨 櫃 可 供 付 運 ); 海運代理人服務 (涵蓋範圍:在指定的地區以代理人身分代表一個或以上的航運 公司的商業利益,以推廣及銷售海上運輸及相關服務,並在有需 要 時 代 表 該 等 公 司 安 排 船 期 或 接 管 貨 物 ); 及 船隻的維修與修理 (涵蓋範圍:關於保養和修理下錨或靠泊的遠洋輪船,以及保養 和修理本地船隻的業務)  現行承諾:就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的市場准入,以及商業存 在的國民待遇不設限制。  現行承諾並不包括跨境交付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以及境 外消費的國民待遇。 工業貿易署 多邊貿易部 201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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