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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办字〔2019〕42号 关于印发邹城市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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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DR—2019—0020004 邹政办字〔2019〕42 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城市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邹城市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9 月 7 日 — 1 — 邹城市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以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扶持、救助、 保障政策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与经 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 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完善计划生 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41 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邹城市行政 区域内,并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家庭。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工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完 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男女双方免费享受婚前 健康查体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 — 2 —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 度的夫妻,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奖励或者扶助外,其家庭享受 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自愿报名终身只生育一 个孩子的农村独女户父母(无生育条件和无生育能力的除外), 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 50 元,直到符合享受国家计划生 育奖励扶助政策条件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父母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 奖励扶助金,在现行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20 元;计 划生育家庭父母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规定的特别扶 助金,在现行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120 元。 (三)对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每月发放救助金 100 元,直 至独生子女 18 周岁为止。 (四)符合条件的农村独女户和双女户父母参加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邹城市级财政解决。 (五)农村计划生育户的贫困学生被全日制高等院校正式录 取的,在享受其他入学资助的基础上,给予专科学生不低于 1000 元、本科学生不低于 2000 元的现金资助。 (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照国家、省和济宁市有关规定给 予特别扶助关怀。 — 3 —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所需经费由济宁市、 邹城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济宁市财政按照 15%的比例进行奖补 (省财政直管县、现代预算制度改革试点县除外),本规定其他 有关条款规定所需经费由邹城市级财政负担。 第七条 本规定确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涉及到的部门,应 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新闻 媒体和服务窗口,将计划生育户应享受的优惠项目、优惠数额、 结算方法、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 监督。 第八条 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家庭再生育或违法生育的, 停止享受本规定规定的各种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 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4 — 2019 年 9 月 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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