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6号(总第67号).pdf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1 年第 6 号(总第 67 号)目录 领导讲话 杨树平同志在全市重点项目现场推进会上的讲话 市政府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的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应诉工作规 则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机关合同审 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规范性 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新建住宅项目配 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槐扒黄河提水工 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财政投资债券资金管 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推进残疾 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创建省级专业示范 产业集聚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 2011 年度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 进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三重”事项开展 联合督查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三门峡市 2010 年度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杨 树 平 同 志 在全市重点项目现场推进会上的讲话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同志们: 今天,市委、市政府召开这次重点项目现场推进会,主 要目的是回顾今年以来全市的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分析研究 重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抢抓机遇,强化 措施,加快发展,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刚才,市发展改 革委通报了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市分包领导和各县 (市、区)、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部分项目单位分别作了发言。 下面,结合实际,我再强调两方面意见: 第一,肯定成绩,正视问题 从刚才市发展改革委通报的情况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来 看,今年以来我市的项目建设,尤其是重点项目建设整体进 展顺利。前四个月,列入省重点的20个项目,已开工建设7 项,累计完成投资9.7亿元,占年目标的33%;市确定的213 个重点项目,已开工或复工178个,开工率达85.5%;累计完 成投资84.25亿元,占年目标的28.08%;确定的市级领导分包 重大在建项目20个,已开工建设项目16项;市级领导分包联 系的重大前期项目30个,义煤集团2×30万吨/年乙二醇、河 南煤化集团铝精深加工、河南雏鹰农牧公司生态养猪等17个 项目前期工作有实质性进展。同时,联审联批工作也取得积 极进展,213个市重点项目涉及审批手续1278项,已办理审 批手续899项,办结率达到70.34%。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对当前项目建设中存 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清醒地认识。一是有些项目前期准备 不充分,影响整体推进力度。二是部分项目审批手续进展缓 慢,联审联批有待加强。三是个别地方领导抓工作精力不集 中,导致项目进展慢。四是受今年国家紧缩银根政策影响, 项目建设资金紧缺。 因此,各级、各部门和各业主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项目 建设,时刻紧盯存在的突出问题,抓死抓实每一个项目,深 入一线抓具体,做到对项目的进展和困难了如指掌,多从主 观上找原因,不从客观上找借口,在困难面前不退缩,更新 观念,创新思路,开动脑筋,想方设法解决问题抓落实,切 实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确保上半年时间、任务“双过半” , 为全年的重点项目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克难攻坚,务求突破 (一)狠抓关键,毫不放松地抓好重点项目建设。今年 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起步之年, 能不能尽快打开工作局面,不仅事关全年各项目标的完成, 也牵涉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发展走势。重点项目事关地方经 济发展大局,是地方经济未来发展的希望和依托,可以说, 抓好了重点项目,就抓住了未来发展的核心和关键,扭住了 经济工作的牛鼻子。各级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树立强 烈的危机意识,充分认识到重点项目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 重要意义,将项目推进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以等不得、 慢不得的紧迫感,集中一切优势力量,全力打好重点项目攻 坚战,强化辐射带动功能,为“十二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 发展增强后劲。 (二)合力攻坚,集中力量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的突出 问题。重点项目建设关系经济工作全局,涉及面广,受到的 干扰因素较多,各级、各部门要善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 形成推进重点项目工作合力,努力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 出问题。对于因业主原因造成项目拖延的,项目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要主动与业主单位进行沟通,尽快掌握症结所在,自 己有能力协调的要尽快协调解决。协调难度较大的要及时向 市项目建设指挥部汇报,由指挥部主要领导协调解决,充分 调动投资主体投身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因为审 批问题造成项目搁置的,要继续加大联审联批工作力度,进 一步明确部门责任,限定办结时间,特别是今年确定的重点 项目,所涉及的手续原则上上半年全部办结,凡没有达到目 标要求的,要对部门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责任心不 强等因素影响项目进度的,要强化项目督查力度。总之,各 级、各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强化配合协作意识,坚决反对 推诿扯皮、推三阻四的衙门作风,凡属主观原因造成重点项 目建设进展缓慢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责任,充分发挥领导分包联系重点项目制度 的带动作用。市委、市政府实行领导分包联系制度的目的, 就是要发挥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在组织协调、调度指挥上的优 势和带动作用,加快项目的推进和实施。实践证明,这一制 度是行之有效的。下一步的工作中,要继续推行市级领导分 包联系重大项目制度,完善“一个领导牵头、一个法人承担、 一个部门负责、一个小组落实”工作机制,着力在协调上下 功夫,在服务上下功夫,在参谋上下功夫。对于新上、续建 项目,要帮助业主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明确建设节 点,确保按期投产,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对于拟开工项目, 要协助企业梳理工作难点,帮助办理各项开工手续,确保如 期开工投产;对于前期项目,要重点推进项目立项、环评、 土地、规划等关键性前期手续落实工作,争取项目早日落地。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将现场督导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常态化,定 期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每月通报进展情况。各县(市、 区)党委、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创新工作方法,定期向 分包领导发送手机短信息提醒,告知其分包项目的工作进 展、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进度等。总之,市级领导分包重 大项目要做到五包:即包开工立项、包融资建设、包施工环 境、包建设进度、包竣工投产,五包工作始终贯穿项目建设 的全过程。 (四)持续推进,扎实搞好项目前期和招商引资工作。 一要积极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重点围绕今年确定的河南 煤化集团铝精深加工、义煤集团2×30万吨/年乙二醇、柠檬 酸金钾三期等30个重大前期项目,加快完善项目建设手续, 争取具备条件的项目尽早开工建设。二是要结合国家产业政 策,着力做好项目的谋划和储备工作。要紧紧抓住中国(三 门峡)国际黄河旅游节暨投资贸易洽谈会的机遇,进一步完 善和制定出台承接产业转移优惠政策,全方位推进招商引资 工作。重点做好铝深加工、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 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方面项目的招商工作,强力推进和实施 一批科技水平高、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战略支撑项目。 三要努力做好招商项目的落地工作。要围绕已签约项目,积 极做好跟踪服务,采取领导分包、部门承包等措施,强化对 签约项目的服务协调,推进项目早日落地,努力提高招商项 目的落地率。 同志们,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机不可失,时不待我。各级、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部署,抓住当前施工的有利 时机,加大工作力度,逐一解决问题,切实为项目建设和企 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 出新的贡献!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三政〔2011〕3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 民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重要作 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 共三门峡市委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国社会管理 创新综合试点市工作的意见》(三发〔2011〕3 号)精神,现就 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 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利用行政调解中行政资源多、调解范 围广的优势,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 争议为重点,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使之成为预防、减少 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切实做到解民忧、排民难、 维民权、保民安,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奠 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范围 1.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 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 (二)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 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调 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 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 平地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 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4.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强化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 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 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5.依法调解和依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除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调解不是行政机关处理特定矛盾纠纷 的必经程序,对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 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组织领导 (一)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要建立行政调解委员会, 由县(市、区)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县(市、区)长牵头, 法制机构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国土资源、工 商、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财政、编办等部门负责人 参加。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定期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 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 作的指导;研究、协调解决重大、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争议,确定处理原则和牵头部门。 (二)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牵头作用。行 政调解委员会下设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设在政府法制机构。行 政调解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 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规章制度;2.汇总分析本行政区 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行政调解委员会报告;3.加强 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大对 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4.做好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 裁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5.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 工作的责任目标考核,提出奖惩建议;6.具体实施对本行政区 域内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行政调 解人员的业务水平;7.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涉 及本级政府的矛盾纠纷。 (三)政府各部门要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市政府各 部门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要确定分管领导和相应的工作机 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 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要根据部门、 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规范调解 程序,有效解决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交通事故、 食品药品安全等突出矛盾纠纷。 四、总体要求 (一)注重协调配合。行政调解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行政调解工 作中,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 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 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工 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在行政调解工作中要 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仲裁调解的协调配合机 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 现“四大调解”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 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 作。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进行司法调解和仲裁调解时,需要 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二)坚持调解优先。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 务院令第 499 号)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优先选用调解方式 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 议程序之中。 (三)创新行政调解方式方法。在调解行政争议时,要找准 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接点,消除隔阂,促使各方当 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调解协议。要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沟通 搭建平台,必要时可邀请专业人士或者其他个人参加行政调 解,努力促使当事人和解。对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社 会稳定大局的重大疑难纠纷,要认真调查研究,必要时要制定 工作预案,积极介入,及时疏导、调处,避免矛盾激化。同时,要 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彻底化解矛盾。 (四)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 机制和网络体系,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在调解申请、受理、调 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方 面制定出具体的规定,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各县(市、 区)政府和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国土资源、工 商、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 2011 年 6 月底前建立 行政调解中心和调解室,配备专兼职行政调解人员。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行政调解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县 (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目标管 理考核,对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 出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 故推诿或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 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调研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行政调解指导中心 要发挥牵头作用,及时发现、研究、解决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 新问题,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动态,注意收 集行政调解典型案例,不断总结、提高行政调解经验。政府各 部门要在工作中加强与同级政府行政调解指导中心的工作 联系,定期汇总、分析上报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加大行政调解宣传工 作力度,形成行政调解工作的强大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要采 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内容、程序和实 践的宣传,积极引导群众寻求行政调解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三政〔2011〕3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保 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 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 号)和原省 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 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 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 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要把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 革的重要内容,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 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依法足额安 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 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平 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提高。 (四)坚持分类指导。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 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使其尽快实现就业;以老龄人群为社 会保障重点对象,加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 会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16 周岁及以上(以征地协议签订时间为基 准)、被征地时享有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征地后人均耕地 0.3 亩及以下(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意见。 被征地时年满 16 周岁不满 60 周岁的人员,依据原市劳动 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 及就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劳社就业〔2006〕21 号) 精神,享受相关培训和就业优惠政策。 60 周岁及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 国土资 源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 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 号)的规定程序核准并予 以公示后,报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被征地时不满 16 周岁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 给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就业年龄后再根据就业状况参加相 应的社会保障。 三、保障标准 被征地农民年满 60 周岁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养 老保险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 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适 当提高保障标准。养老保险金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已开展国家新型农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 (市、区)政府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二)征地社会保障费用补贴(用于补齐与当地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 (三)当地政府的其他补贴。 四、资金来源 (一)已开展国家新型农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 (市、区)政府规定的基础养老金,通过新型农村(城乡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途径列支。 (二)征地社会保障费用补贴从各县(市、区)征收的综合地 价社会保障费用中支付,征地社会保障费用出现缺口时,由当 地财政弥补。 (三)当地政府的其他补贴由当地财政解决。 五、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设立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 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 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 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要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 的安全和增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 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将其列入重 要议事日程和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 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确保必要的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 抓紧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 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财政、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 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把工作做细、做 实、做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保 基本、有弹性、可持续、易衔接”的原则,结合实际,在本年 度内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出台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县(市、区),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 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 组织实施。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 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政〔2011〕3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 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 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 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三门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办法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增 加有效信贷投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业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一、考核对象 (一)金融管理部门: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监 分局。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农发行三门峡分行、各国有商业银 行三门峡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三门峡分行、三门峡市商业银 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三门峡办公室、洛阳银行三门 峡分行。 二、考核内容 (一)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监分局对市委、 市政府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服 务和监管水平;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方面所取得的实效和对 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持程度。 (二)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三门峡市经济发展和产业 结构优化升级的支持力度,当年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和工 作绩效,通过分项打分和综合平衡的办法进行排名。考核指标 主要包括新增贷款额、贷款增长率、新增存贷比、存量存贷 比、信贷结构等。 三、考核标准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 1.新增贷款额:以完成市政府年度新增贷款目标任务 50%为基数,基数分值 15 分,每高于基数 1 个百分点加 0.3 分; 未完成年度新增贷款目标任务 50%的,不得分。 2.贷款增长率: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前 3 个年度年均贷 款增长率为基数,基数分值 15 分,每高于基数 1 个百分点加 1 分;每低于基数 1 个百分点减 1 分,减完为止。 3.新增存贷比:以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存贷比 为基数(政策性银行以上年度商业性贷款为基数),基数分值 10 分,每高于基数 1 个百分点加 0.5 分;每低于基数 1 个百分 点减 0.5 分,减完为止。 4.存量存贷比:缩小存量存贷比与全省平均水平的差距, 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加 10 分,每缩小差距 1 个百分点加 0.5 分。 5.信贷结构: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建设项目、中 小民营企业、 “三农”、节能减排、弱势群体等领域的支持情 况,进行逐项打分和综合考核。 6.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实际核销的贷款数,计入新增 贷款额。 (二)对金融管理部门的考核 根据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监分局在督促引 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全市 当年新增贷款情况,进行等级评定,不具体量化评分。 四、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每年 度考核 1 次。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对人行三门峡市中 心支行、三门峡银监分局进行考核后,再组织人行三门峡市中 心支行、三门峡银监分局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考核 结果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五、表彰奖励 (一)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排名,评出一、二、三 等奖以市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彰,同时抄送获奖银行业金融 机构的上级部门。 (二)由市财政列支 4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获一、二、三 等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特别奖励。随着市 级财力的增加,奖励资金可逐年增加。 (三)对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监分局按照等 级评定结果进行奖励。 (四)市政府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核结果,统筹调 度财政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政府债券等财政性存 款增量部分的存放。 六、附则 (一)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有关奖励办 法。 (二)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具体 考核细则。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三门峡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 通知》(三政〔2004〕45 号)同时废止。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政〔2011〕3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 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结合实 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三门峡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 要》,规范本市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 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以 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应诉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的原则,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 确实施。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全市行政 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 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二章 行政应诉的分工和职责 第五条 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 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代理政府应诉。 以政府名义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引起的 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办理登记发证工作的行政机关代理政 府应诉。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政府被列为 被告的,由该行政机关代理应诉。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或者机构无法确定的,由同级市政府 法制机构提出意见上报政府决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机关的法制机 构负责办理。未设立法制机构的,由该机关承担法制工作职能 的机构负责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 职责: (一)审查案件的有关情况,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 关提出停止执行或自行变更、撤销、部分撤销的建议; (二)组织安排参加出庭应诉的人员,组织撰写和审查答辩 状、代理词等材料; (三)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收集依据和证据材料,认真研究 并鉴别、筛选提交的依据和证据材料; (四)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第八条 行政应诉的程序 行政机关应按照行政应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 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以及案件 有关材料、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 任,遵循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全面、及时向法院 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应就提供的证据进行编号、列出证据目录,并就 每份证据注明要证明的事实或说明提供证据的意图。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及时向法院 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事实 和理由,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 充足、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以及适用是否正确 等进行答辩。 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就起诉事 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已依法履行等进行 答辩。 第十一条 鼓励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对于 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法定代 表人每年出庭不少于一次,并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 法人员旁听行政审判。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必须 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熟悉有关法律、 法规知识和应诉案件情况。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记明委托事 项和权限。 委托律师出庭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委托权限仅限于一 般代理,同时须有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诉讼活动。 行政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及其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 知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主动、及时与委 托机关负责人联系,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准时出庭应诉,因 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须提前告知法院并说明理由,同时可以 申请法院延期开庭。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案情需要按 照有关规定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做好阅卷笔录。 对案内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 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五条 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行政机关法制机构 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 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行政机关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或变更、撤销、部分撤销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 人。 第十六条 在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尊 重审判人员,遵守法庭纪律。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认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 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 上诉。 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行政机关认为 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也可 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对 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行 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行政机关负责行政 应诉的工作机构、人员应当及时将判决或裁定结果报告行政 机关,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和善后措施。 第十九条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的工 作机构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并在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后 15 日 内,将判决书或裁定书及结案报告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结 案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二)法院审理的过程; (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第二十条 附 则 行政机关每年度应将本机关的年度行政应 诉工作总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 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 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政〔2011〕3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 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暂行规定》予以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三门峡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订立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 和减少合同纠纷,规范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 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 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规 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权利 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并 向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实施情况。 第二章 第五条 合同起草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以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 共利益的约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 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涉及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全面了解同类项目在本地 区是否已特许给其他主体; (三)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 作。 第八条 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起草部门应及 时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听取意见。必要时,应邀请政府 法制机构参加谈判、起草,或召开由有关单位、法律专家参加 的论证会,研究论证。 第三章 第九条 合同审查 政府订立的合同,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 查;政府工作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订立的合同,由其负责法制 工作的机构负责审查。 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订立 合同。 第十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政府时,有关单位拟出合同 文本后,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初审。初审无异议的,上报同 级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机构审查后,由政府领导或政府办公 室领导批转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签订合同的机构在将合同文 书报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并对 其真实性负责: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电子稿;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相关批准材料; (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就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起草单位 提出询问的,起草部门应当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在合同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 直接调查,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实力、 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核查;涉及专业性、技 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合同文书以及相关材料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但需要核查、评估和论证的,相 应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出具法制修改意见的,合同起草单 位应按意见修改。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反馈、沟通,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主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 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行政机关负责 签订合同的机构应当立卷归档。 第四章 第十八条 附 则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 签订合同、或经法制审查有不合法内容仍签订实施的,依法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管理规定, 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有 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三政〔2011〕4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 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保 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 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工作部门规范 性文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范围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 定权限、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监督、解释和清理, 适用本办法。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 、 “规定” 、 “决定”、“规则”、“细则”、“通告”、“通知”、“意见”等, 不得使用“条例”。 亟需制定施行但条件不够成熟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应 标注“暂行”或“试行”字样。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 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 “办法” 、 “细则” 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明 确、具体,结构应当严谨、科学,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一般 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收费; (五)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限制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 定的事项。 第二章 制定权限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就属于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 范性文件。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 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就属于本行政区范围内具体行政 管理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可以根据本级 人民政府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就执行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项,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属于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单独制定的无效。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 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 门设立的临时机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的 内设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四)为完成某项专门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五)乡(镇)人民政府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 违反前款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三章 第十二条 起 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政 府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的,由 相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以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 门配合;特别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 者组织起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 由其相关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研究机构参 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学习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基础上,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规范 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 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相关机关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 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对制定目的、依据、基本 原则、调整对象、具体规范、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内容相近的现行规范 性文件进行清理,凡拟定中的规范性文件可代替的,应在拟定 的规范性文件中注明对现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发布的请示。请示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 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 人共同签署;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 性、合法性、需要明确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规定的主要措施、 起草经过、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对有争议问题的 协调处理情况、主要条款的解释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有关政策;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如调研报告、可供参考的其他地方的 先进经验等。 其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需要起草部门或者 机构提供有关材料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审 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发布规 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由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 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规范性文件 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必要、适当、可行; (三)是否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 政收费等事项; (四)是否增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限制其权利; (五)是否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六)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权限和程序; (七)是否妥善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 内容主要问题的意见; (八)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体例和文字表述等要 求; (九)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 送审稿内容涉及起草单位关于解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 经费问题的,法制机构不予审查,可以直接退回起草单位。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中发现以上问题的可以 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审查中需要有关单位或机构 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审查的,有关单位或机构应当协助并在 限期内回复。 第二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按不同 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未按公文处理程序报送的,退回起草部门按程序报 送; (二)未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依据、参考资料的,通知起草 部门补送; (三)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政策有抵触或其他 需要增减、修改内容的,由法制机构直接修改或退回起草部门 修改后再提交审查; (四)在审查过程中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由法制机构直 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退回起草部门征求意见后再提交 审查; (五)对存在的分歧意见,法制机构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单 位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法制机构列出 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建议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六)对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和体例要求,或内容和文 字技术方面有重大缺陷或重大错误以至妨碍对文件的正确 理解,需要做全面修改和调整的,由法制机构直接退回起草单 位重新起草。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收到需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 送审稿后,应认真组织研究,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并 加盖单位印章。 非因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修改、废止或其他情势 变更,被征求意见部门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规范性文件时,发表与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时要充分说明 理由。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要 影响的事项,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 形式进一步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各 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 改,并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 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是经其法制机构审查并对存在 问题修改后的文件,审查未通过或未经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不 得提交审议。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决定和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 及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 究决定;内容涉及一般事项的,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经其授权的 其他负责人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 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乡(镇)长办公会议 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研究规范性文件 送审稿时,起草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须到会作起草说明,法 制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研究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 或者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予以公布。 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日期为公布日期。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制定机关、文号、名称、 施行日期以及公布日期。 由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使用主办机关的文 号。 规范性文件应在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政府网站、法 制网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机关进行行 政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备案监督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同级人 民政府备案。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备案的,按要求备案。 第三十二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文件正式 文本 3 份、备案报告 1 份,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具备电子备案条件的,要实行电子报备。 第三十三条 对报送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 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审查完毕。特殊原因在 30 日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经审查认定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自行纠正后合 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 季度公布目录;对不合法、不适当的,不予公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 行政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 范性文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制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现行政策规定;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 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 (四)内容是否适当; (五)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经审查,对超越职权、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 当建议或责成制定机关自行纠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 件进行监督审查时,认为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意见的,有关 机关应当在限期内回复;认为需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 情况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法制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向社会公告, 宣布该规范性文件无效: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拒不纠正内容违法或 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 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监察机关应 当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 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 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以书面形式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由法制机构按 照本办法予以审查处理,并予以回复。 第七章 解释、清理和有效期 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 关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 的。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制定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其法制 机构承办,并参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通过后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机构负责,每 2 年组织一次清 理。 需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 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 性文件所代替的,明令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事项已不存在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及时修改,重新公布;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规定或者适当的,继续执行。 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自本办法发布 之日起,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文件发布 之日起不超过 5 年;标有“暂行”、 “试行”字样的规范性文件 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2 年;临时性或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自文件中规定的期限结束或目标任务完成后失效。 第四十一条 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 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文件实施情况组织评估。经评估,规 范性文件内容无需修改的,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发布该文件或 发布继续实施该文件的决定;文件内容需要修改的,根据评估 情况修订。 对规范性文件组织评估,应当由该文件的主办部门或具 体执行部门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向制定机关提出,未 按要求提出的,该文件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其他 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施行 2 年后,制定机关应当组织评估; 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修订、完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 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 2007 年 5 月 30 日发布的《三门峡 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三政〔2007〕37 号)同时废止。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 建设与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政〔2011〕4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 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三门峡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 与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三门峡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以下 简称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活动,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 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 法》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配电设 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项目,包括普通商品房开发、城 中村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项目 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 接入点至各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 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 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配电设施(不 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包括变电站 10 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开闭所、配电所、 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 伏低压开关柜和低压 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临时施工电源工程 除外。 第五条 配电设施应当按国家标准及规范建设,坚持统 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招标、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 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 第六条 配电设施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七条 供电部门为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部 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配电设施规划、 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八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定期核算配电设施社会平均 建设与维护成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第九条 建设与维护 新建住宅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与 供电部门就供电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进行沟通, 征求供电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用电 手续时应提供市规划城管执法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配套管线等相关 图纸,提供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对于违法建设的住宅项目不予供电。 第十一条 供电部门受理后,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的设计、物资供应、施工、监 理等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物资供应、施工、监理等 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 设计、物资供应、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 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确定的供电方案,严格按现 行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承 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 标,并对物资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 技术措施,并按批准的施工设计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执行 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 责。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针对配电设施工程的具体情况 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 任。 第十六条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配电设施 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七条 配电设施建设完成后,由供电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验收合格后,配电设施由供电部门负责运行、 维护、管理,其维修、养护、更新等相关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 供电部门对配电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及物 业管理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九条 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电网公 司业扩工程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供配电系统设计规 范》 、 《河南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 《城市电力 规划规范》和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 用电容量的确定应在综合考虑本市的经济 社会状况、气侯条件及家庭能源使用种类等因素的基础上, 满足应急照明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配电设施建设应满足供用电安全、可靠、 经济、运行灵活、管理方便的要求,并留有发展余地,符合电 网建设、改造和发展规划要求,满足客户近期、远期对电力的 需求。 第二十二条 供电部门根据新建住宅项目的用电容量、 用电性质、用电时间以及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供电方 式、电能计量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配置的相关技术要 求。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多电源供电方式,提出保安 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的配置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 一般为:单套建筑面积在 50(含 5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 量配置标准为 4 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的,供电 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 8 千瓦;高档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 准为 16 千瓦;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 本容量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 100 瓦配置。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费用及其监督 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 应按市物价部门发布的住宅项目配电设施社会平均建设成 本和市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 划许可的建筑面积支付配电设施建设费用。 第二十五条 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 于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与供电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市物价、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应加 强对配电设施建设费用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管。市物价部 门应对从专户支付的住宅项目建设成本与本市发布的社会 平均建设成本是否一致进行审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 以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附 则 本办法施行前,供电部门已受理但未送电的在 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项目,由供电部门与住宅建设单位协商 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槐扒黄河提水工程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政〔2011〕4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 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槐扒黄河提水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三门峡市槐扒黄河提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对槐扒黄河提水工程(以下简称槐扒工 程)的管理与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生 活、生产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槐扒工程,是指槐扒工程范围内的 泵站、沉沙池、渡槽、倒虹吸、隧洞、渠道、管道、闸(阀) 室(井)、分水口、进(出)水池、西段村水库、弃渣场、管理所、 变电站、监测设备以及输电线路、通信线路、专用公路、标 志物等各类设施。 第三条 槐扒工程的调度运用,应从有关县(市)经济社会 发展的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实行计划供水、有偿供水。 第四条 槐扒工程范围的防汛和清障工作,由所在县(市) 人民政府负责并统一指挥。 第五条 槐扒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所属工程保护负有主要责任,应当将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 第六条 槐扒工程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对损害所属工程 设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槐扒工 程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水利部门是槐扒工程的主管机关。 市水资源管理处是槐扒工程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工程运营、 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槐扒工程管理单位应依法加强槐扒工程的管 理,维护工程安全,执行供水计划,保障国家财产不受侵害。槐 扒工程泵站、水库等重要工程,可根据需要派驻水政监察员。 第九条 槐扒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日常防汛工作,并配 合地方政府依法清理在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 第十条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要求,槐扒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和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与保护 为保证槐扒工程安全和维修养护需要,应结 合工程地质环境条件和矿产开发规划,依法划定工程管理范 围和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 第十二条 槐扒工程管理范围内已依法征用的土地,由 槐扒工程管理单位会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埋设地界,并标图 存档,其土地及附属物属于国家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使 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十三条 槐扒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为: (一)泵站和沉沙池:建筑物周边向外延伸 50 米为管理范 围,管理范围向外延伸 100 米为保护范围; (二)渡槽、倒虹吸:建筑物周边向外延伸 10 米为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向外延伸 40 米为保护范围; (三)隧洞:洞轴线两侧向外延伸 100 米为保护范围; (四)渠道:自两边渠堤外坡脚或者开挖线向外延伸 3 米为 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向外延伸 7 米为保护范围; (五)架空管、地埋管道:管道轴线两侧向外延伸 15 米为保 护范围; (六)管闸(阀)井(室)、曹槐公路、专用输电线路:外边缘向 外延伸 10 米为保护范围。 (七)西段村水库 1.大坝:大坝下游坡脚向外水平延伸 100 米为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向外延伸 300 米、大坝两端至分水岭之间为保护范 围; 2.输水洞、泄洪洞:建筑物周边向外延伸 30 米为管理范 围,管理范围向外延伸 20 米为保护范围; 3.库区:580 米高程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为管理范 围,580 米高程线向外水平延伸 50 米为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在槐扒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供水、航运的物体; (三)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 全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五)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砂金 等; (六)围垦水库和擅自开垦土地; (七)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在槐扒工程保护范围内,未经管理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挖坑、打井、开矿、建房、建窑、 钻探、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输水管道上部不 得植树,禁止顺管道行驶载重车辆。 第十六条 在槐扒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槐扒工程安全管理的 要求施工。 因建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槐扒工程设施的,应当给予补 偿。对槐扒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赔偿。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槐扒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安全 生产监管,确保工程安全。因非法采矿等造成工程损失的,应 当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槐扒工程周边进行工程建设或矿山开采 等可能造成地质灾害影响工程安全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 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槐扒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巡视工程设 施,发现故障,及时抢修。在抢修过程中,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协助,不得阻拦和干扰。 第十九条 槐扒工程管理单位维修、维护工程设施,应当 依法保护沿线群众的合法权益。需要临时使用未征用的土地 的,应当支付临时占地青苗补偿费。对地面附着物造成损坏的, 要给予赔偿。 第四章 水源保护 第二十条 槐扒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 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槐扒工程管理单位应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水利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管理,保证槐扒工程的水质安 全。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范围为: (一)一级保护区:黄河取水口上游 2000 米、下游 200 米,5 年一遇洪水淹没区的水域及距岸边 50 米的陆域;汇水支流入 河口上游 500 米的水域;西段村水库高程 567.6 米以下的全部 水域及取水口一侧 200 米的陆域;输水渠道两侧 50 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黄河一级保护区上游 2000 米、下游 200 米,10 年一遇洪水淹没区的水域及两侧 1000 米的陆域;汇水支 流一级保护区外 300 米的水域;西段村水库一级保护区外的 整个汇水区域。 第二十三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 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 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镉、铅、氢化物、黄磷 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 圾、放射性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有病原体 和高、中放射性的废水;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 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 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从事 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 的活动。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 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 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从事网箱 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 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四条 槐扒工程沿线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 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治理,使排放的污 染物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供水与水费 槐扒工程供水期内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工程沿线农业用水、人畜饮水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槐扒工程实行计划供水,定额管理。 (一)用水单位每年应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向槐扒工程管理 单位申请用水。 (二)槐扒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各用水单位的用水申请和 水源条件,编制本年度供水计划,提交市水利部门批准后实 施。 (三)经批准的供水计划是工程运行的基本依据。计划的 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七条 槐扒工程管理单位与用水单位应根据经 批准的供水计划,签订供水合同,双方严格履行。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供水计划,违反供水合同。 第二十八条 槐扒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按月计收。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 费。 第二十九条 在槐扒工程供水区内,应优先使用槐扒工 程供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 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四条 槐扒工程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三门峡市财政投资债券资金管理使用 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政〔2011〕43 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 以三门峡市财经投资公司为发行主体,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通 过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三门峡市财政投资债券,募集资金规模 15 亿元。为切实加强三门峡市财政投资债券资金(以下简称 债券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债券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管和 偿还等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财政及金融风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债券的基本情况 三门峡市财政投资债券由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 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承销,期限 7 年。根据债券承销合同 约定,债券票面利率 6.9%,采用单利按年计息,每年末支付当 年利息。债券存续期内前 4 年票面年利率为初始利率。第 4 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 0-100 个基点,同时投资人 有权选择是否在第 4 年末将持有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 给发行人。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1 年 4 月 25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24 日止,由市财政以分期支付方式还本付息。 二、债券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门峡市财政投资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 的重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归还 2009—2011 年由于债券融资资金不到位,由市 财政从国库借款支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6.83 亿元。包括 市文体中心 2.42 亿元,市区道路及其他城建项目 0.95 亿元,园 林绿化 0.16 亿元,三灵快速通道 0.9 亿元,代财经投资公司归 还贷款 2.4 亿元。 (二)市文体中心及其附属设施后续建设资金。 (三)新区开发建设、文化广电新闻中心、天鹅湖国家城 市湿地公园建设提升、污水处理厂治理搬迁、沿黄旅游经济 带建设等项目。 (四)高成长性、高加工度、高附加值的工业项目,延长产 业链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业升级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新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三、债券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成立三门峡市财政投资债券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市债券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债券资金的筹 集、使用、监管和偿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 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 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 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债券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债券管理 办),具体负责债券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管、债务偿还等事 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 财政局主管预算、国库业务的副局长、市财经投资公司总经 理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由市财政局预算科、国库科、经济 建设科、财政监督检查局、财经投资公司金融协作科、财务 科相关人员组成。 (二)市债券管理办开设债券资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存放 债券资金。该账户由市政府协调,采取竞标方式在郑州市及三 门峡市的专业银行开设,开户银行应承诺提供优质服务,支持 地方经济发展。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债券资金全部划入专用 账户。市债券管理办设立专账核算债券资金收支情况,实行专 人负责,独立核算,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从债券资金划至财经投资公司账户之日起,债券资金 产生的所有利息收入,均划入债券资金专用账户,作为偿债资 金的来源之一。不得将存款利息转作单位收入。 (四)债券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单位申报,市债券资金管理领 导小组审批,市债券管理办具体办理,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债 券资金支付的具体流程是: 1.项目单位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进度,向市债券管 理办提交用款申请表(一式五份),以及证明支付行为真实、合 法和必要的支持性文件。用款申请由市债券管理办相关业务 科负责审核。 2.相关业务科审核后签署意见,提交市债券管理办领导 审批。 3.项目单位持审批后的用款申请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审批后的用款申请表由项目单位、市债券管理办相关业务科 分别留存。 4.资金拨付采取直接支付,即直接将资金支付给第三方 (施工单位、承包商或供应商)。 (五)市财经投资公司因承担债券资金筹集、销售所发生 的财务费用,由市财经投资公司向市债券管理办提出书面申 请,市债券管理办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流程予 以支付。 (六)建立债券资金收支月报告制度。市债券管理办于每 月 5 日前将上月债券资金使用及结余、应还本付息等报表, 报送市债券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和成员单位。 四、债券资金的偿还 根据债券承销合同约定,如果第 4 年末利率未调整,每年 需归还利息 1.035 亿元,到期还本 15 亿元。7 年间共需归还本 息 22.245 亿元。 为保证按合同偿还债券资金的到期债务,建立融资债务 偿还准备金制度。市债券管理办开设“融资债务偿还准备金” 专户,不同来源的偿债资金统一缴入专户管理,由市债券管理 办根据市债券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要求按计划偿还,市财经 投资公司设立相应的债务偿还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市政府通过年初预算安排和调剂其他资金筹集偿还资 金,主要包括: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的 20%部分;市 级城建税 10%部分;可以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非税收入;回收 政府债权、财政性资金债权;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债券 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有关单位的自有资金、资产出让收入和 其他收入。 五、债券资金的监督 (一)市债券管理办应指定专人对债券资金的使用管理情 况进行监督。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 督。 市债券管理办要严格内控制度,领导及相关办事机构未 经市债券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许可,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随 意划转、违规挤占、挪用债券资金。如有违规操作,对相关责 任人要依照法律、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二)使用债券资金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项目单位的财 务和资产管理,对所属项目单位使用债券资金情况进行经常 性的监督检查。 对使用债券资金额度较大的项目单位,经市债券资金管 理领导小组批准,市债券管理办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派驻财 务监督员或委派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 使用债券资金的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 省财政监督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范围使用债券资金,如有挪 用、挤占等行为,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债券资金开户银行要严格专户资金管理,提供优质服 务,不得挪用、占用资金,不得无故压票、拒付资金,对因违规 行为影响债券资金正常使用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在债券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市审计局对债券资金使用 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列入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项 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须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 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11〕2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 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 彻实施。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三门峡市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 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 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关于 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国 办发〔2010〕19 号转发)、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豫文〔2009〕80 号) 和《在部分市县率先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 设实施方案》(豫政办〔2010〕109 号印发)精神,结合实际,制 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坚持民生政策更多 地向残疾人群体倾斜;坚持典型引领,全面推进;坚持统筹兼顾, 分类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打好基础,逐步完善;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到 2012 年底,在全市建立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 达到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标准;到 2015 年底,全市残 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更加完善,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 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 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法律救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 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 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生活状 况达到社会平均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 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三门峡市推进残疾人“两个体 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 书长、市残联理事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 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 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农业局、文化局、卫生局、统计局、体育局、扶贫办、人行 三门峡市中心支行、残联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市残联分管副理事长兼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 组织,统筹推进。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 合,认真抓好落实。城乡基层组织要发挥在残疾人“两个体系” 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列入社区建 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完善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 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区)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 作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 作顺利推进。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残疾人“两个 体系”建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以保障,并随着经 济增长逐年加大投入。要将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 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上级有关项目和经费重点向率 先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的县(市、区)倾斜。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 宣传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 典型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严格督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残工委要分别与市 政府残工委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并定期向 市政府残工委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残工委要适时组织 力量进行督查,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2012 年底,市政府残 工委将对各县(市、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进 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工作落后的予以 通报批评。 附件:三门峡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工 作标准 附 件 三门峡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 建设工作标准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社会救助 1.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靠 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其抚养 人无供养能力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2.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 家庭,可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3.城乡广泛开展对残疾人的各种社会救助活动。将符合 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标准实施 救助;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4.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住房保 障和城乡住房救助范围。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 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帮助 进行无障碍改造。整合资源,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 造项目,完成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 (二)社会保险 5.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将贫困 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6.民政和财政部门对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的缴费给予补贴;对参加职 工养老保险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各类企业招用符合 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个人最 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7.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 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残疾人待遇水平。 (三)社会福利 8.政府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日间照料、 护理、居家服务制定特惠政策并给予补贴。 9.开展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并 达到规定目标。将“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 定抚养人或赡养人)残疾人纳入五保集中供养或居家安养范 围。对孤残儿童实施养育、康复、教育、住房等相配套的综 合性福利政策。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改善孤残儿童及精神 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 10.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市、县两级残联分别建设 1 所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 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乡(镇、街道)、社 区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开展日间照料等服务。 二、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一)康复 11.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社区建设、区域卫生建设 规划。 12.两年内对具备康复条件、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 庭及福利机构的 0-6 岁残疾儿童全部实施抢救性康复,其中对 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 0-6 岁听力残疾儿童、脑瘫残疾儿童、 智力残疾儿童全部进入定点机构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训练。 进入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的残疾儿童康复建 档率 100%。 13.建立完善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市、县两级要以专 业康复机构为骨干,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 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 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的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 康复服务体系;乡(镇、街道)依托卫生院建设不少于 40 平方米 的社区残疾人康复室;村(社区)依托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 设置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站。综合医院康复科和残联康复技 术指导中心不定期开展残疾人康复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服 务;特殊教育学校、聋儿语训中心(部)、社区服务机构、福利 企事业单位等残疾人较为集中的单位对残疾人开展康复训 练与服务,并规范建立残疾人康复档案。 14.深入推进残疾人康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工作, 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达到残疾人“人 人享有康复服务”指标体系规定标准。 (二)教育 15.市、县两级政府及教育部门切实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当 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统筹安 排,重点倾斜。 16.市区至少建有 1 所综合性、质量较好、规模较大的特 殊教育学校,同时向周边县(市、区)辐射。有条件的普通中小 学附设特殊教育班。30 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 区)要建 1 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的特殊教育学校。视 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和省 规定要求。 17.高水平、高质量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应接 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当地儿童少年同等 水平。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一 年教育,残疾儿童学前入学率达到 60%以上。 18.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普 通高中阶段教育机构扩大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 疾学生数量,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扩大招生规模,市级政 府要举办盲人、聋人高中阶段教育,按规定落实残疾学生人均 公用经费标准。 19.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政策,普通高校全日 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 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全部享受 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也 应享受国家助学金;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三)就业 20.初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体 系。贯彻执行《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人 按比例就业实施面达到 90%以上,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规 范;政府招录公务员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和录 用;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发展较好,各项优惠扶持政 策落实到位;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有就业愿望 的残疾人,培训后就业率达到 78%以上。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职责范围,培训 经费逐年增加。 21.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 服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规定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 疾人;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盲人按摩事业发展,经过培训的盲人 按摩人员就业率达到 96%以上。 2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符合劳动力市场“科 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要求,能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 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开展 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 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统一服务准则;业务流程规范, 服务职能完善,信息化建设成效好。 (四)扶贫 23.政府及扶贫机构将残疾人扶贫开发纳入工作计划,统 一组织,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在符合扶贫政策的前提下,优先 扶持贫困残疾人。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使贫困残疾人稳定解决 温饱问题。 24.坚持以直接扶贫为主,因地制宜,选择行之有效的扶贫 方式和扶贫项目,带动残疾人脱贫。举办针对农村残疾人特点 的实用生产技术培训,使贫困残疾人得到较好培训。 (五)无障碍、维权 25.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广场公园、 重要公共建筑物、居住区以及住宅时,认真执行《城市道路和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原有道路、交通设施、重要公 共建筑物、居住区以及住宅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制定计划,按 规范要求完成改造,推进城市无障碍化。铁路旅客车站、码头、 城市交通设施等公共场所无障碍建设达到国家标准。有关部 门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政府政务信息公 开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提供语音、文字提示、 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实现 信息无障碍。 26.加强残疾人维权机构建设,市、县两级残联要建立完 善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完善政策 体系。县(市、区)、乡(镇、街道)普遍制定扶助残疾人规定, 村民(社区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的内容,各项政策均落实较 好。 27.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 高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 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大、要案件; 妥善处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 权益和社会稳定;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妥善处理残疾人来信来 访,建立完善残疾人信访长效工作机制,集体上访案件迅速得 到较好解决。 (六)文化、体育 28.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广泛开展,公共文化体育 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设残疾人 阅览室,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市级电台和电 视台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节目,影视作 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 29.建立健全残疾人文化体育管理机构和组织,建立残疾 人文艺体育人才的选拔、培养、奖励、激励机制,将残疾人文 艺体育人才培训纳入文艺体育人才培训计划。 三、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30.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将其摆上重 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总体规划,并 予以优先发展。以政府名义制定出台配套落实政策。建立、 健全残疾人“两个体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必需的工 作人员。 31.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 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残工委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将残疾人“两 个体系”建设纳入本部门计划和规划,形成运转良好的工作机 制。 32.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经费及残疾人事业其它 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得到保障,并随着经济增长逐年加大 投入。 33.市、县两级残联机关内设机构符合规定,工作人员参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编制适应工作需 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达到省编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残联〔2010〕 76 号)的要求。 34.乡(镇、街道)残联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 由党委、政府任命;至少有 1 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 展工作。乡(镇、街道)设立残疾人服务站,作为公益性事业单 位,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编制适应工作需要。村(社区)成立 残协,选聘 1 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 作。 35.残疾人工作者及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 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定期得到培训,素质较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乡、村两级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配备到位,待遇落实到位。 36.残疾人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财政加大 投入,给予重点支持。县(市、区)、乡(镇、街道)残疾人基础 设施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创建省级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 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政办〔2011〕2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强力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进一步完善集聚功能,提升 发展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创建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的工作 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省级专业示范产业 集聚区创建工作,加快创建一批省级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现 将《河南省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办法》(豫政办〔2011〕 10 号印发,以下简称《创建办法》)转发给你们(见附件 1),并 就创建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积极培育争取。各级、各部门要以省级示范产业集 聚区创建工作为契机,积极促进全市产业集聚区又好又快发 展。各县(市、区)政府和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要认真研究分 析所属产业集聚区的潜在优势,对照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的 创建标准,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强力推进创建工作。市政府有 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指导帮助所负责创建工作领域 内有一定优势的产业集聚区认真做好培育、争取工作。 二、规范上报程序。按照创建要求,创新型、新型工业化、 对外开放、农业产业化、文化产业等专业性较强的示范集聚 区,相互之间不交叉重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产城联动发展、 环境友好型、数字化、质量管理标准化等基础性示范集聚区, 可根据示范要求适当交叉。为确保创建工作成效,全市省级专 业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工作,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对口工作职 责,研究提出有关类型示范产业集聚区的初步意见,经市产业 集聚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研究后上报。 三、明确目标责任。按照部门职责,市政府对省级专业示 范产业集聚区的创建工作目标进行分解(见附件 2),并纳入政 府年度目标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县(市、区)示范产业 集聚区创建工作负总责,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本系统所属 类型的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工作负总责。各级、各有关部门 要明确目标,协调配合,争取圆满完成创建目标任务。 四、严格考核奖惩。对被认定为省级专业示范产业集聚 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及与对认定工作作出贡献的政府职 能部门,在年度目标考核时给予加分,并予以专项奖励;对有创 建条件,但因工作开展不力而没有取得示范资格的县(市、区) 政府与认定示范工作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在年度目标考核 中要减分,并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河南省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办法 2.省级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目标任务分解表(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 1 河南省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为提升产业集聚区发展质量和水平,统筹推进各类专业 示范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示范集聚区)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 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有关部门在产业集聚区开展的各 类示范集聚区创建工作,主要包括:创新型示范集聚区、新型 工业化示范集聚区、对外开放示范集聚区、节约集约利用土 地示范集聚区、产城联动发展示范集聚区、环境友好型示范 集聚区、数字化示范集聚区、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集聚区、 农业产业化示范集聚区、文化产业示范集聚区等。 二、总体要求 按照“四集一转”(企业、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 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人口向城镇转移)要求,充分发 挥产业集聚区综合平台作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 能在产业集聚区积极拓展业务,先行先试各项改革,不断完善 扶持政策,加快推进示范集聚区创建,培育树立一批示范典型, 带动全省产业集聚区更好更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专业标准,综合门槛。各类示范集聚区既是某一领域 的突出典型,又要符合“四集一转”基本要求,达到总量规模、 发展质量等综合标准。按照“专业标准高、综合标准严”的 原则,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制定示范集聚区的专业标准,省产业 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 称省联席办)负责制定综合标准。 (二)重在培育,示范带动。着眼于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总结 经验,培育新的增长点。创建工作要突出专业特色,明确创建 目标,细化工作方案,制定推进措施,促进示范集聚区率先发 展。加强统筹协调,合理确定数量和范围。各类示范集聚区原 则上不超过 10 个。创新型、新型工业化、对外开放、农业 产业化、文化产业等专业性较强的示范集聚区,相互之间不交 叉重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产城联动发展、环境友好型、数 字化、质量管理标准化等基础性示范集聚区,可根据示范要求 适当交叉。 (三)联合会审,部门授牌。坚持突出发展实效,防止流于形 式。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开展产业集聚区典型示范、考核评 比及类似活动。强化对示范集聚区的统筹协调,建立产业集聚 区自主申报、有关部门专业初审、省联席办综合会审认定、 有关部门分别授牌的管理机制,未经省联席会议同意,任何单 位不得授予产业集聚区奖牌。 (四)统筹奖励,专项加分。对产业集聚区的省级政策性奖 励,由省联席会议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和有关要求统一安排。凡 被认定为示范集聚区的,在考核时给予加分和倾斜支持。 (五)推广经验,以点带面。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示范集聚 区的创新发展经验和做法,加强交流,积极推广,不断完善,加 快提升全省产业集聚区建设水平。 四、明确标准 (一)专业标准。示范集聚区的专业标准应高于国家和省 的有关标准,起到引领带动全省产业集聚区发展的作用。有关 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 的指导意见》(豫政〔2010〕34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豫政〔2010〕35 号)要求,结合各自职能,研究制定示范集聚区的示范重点和专 业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综合标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33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新区产业 集聚区专业园区考核晋级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 83 号)有关要求,示范集聚区应达到以下综合标准: 1.规模门槛。产业集聚区全部企业(单位)营业收入 20 亿 元以上,从业人员 7500 人以上,实现税收收入 2 亿元以上。 2.发展速度。产业集聚区企业(单位)营业收入、固定资产 投资、实现税收收入和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增速达到或超 过全省产业集聚区平均增速。 3.产业集聚。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突出,占全部企业(单位) 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 50%,特色产业集群初步形成。 4.基础设施。主要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和为 生产配套的生活设施能够满足产业发展要求,与所在城镇的 基础设施实现互通共享。 5.节约集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防治 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制度,万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能耗降低率、污 水集中处理率、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工业 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等五项指标高于全省产业集聚区平均 水平。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综合建筑密度达到 60%,工业用地 综合建筑容积率大于 0.8,省辖市城区内的产业集聚区单位土 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达到 3500 万元/公顷、平均产出达到 5200 万元/公顷,县(市)域内的产业集聚区单位土地面积平均 投资强度达到 2600 万元/公顷、平均产出达到 3500 万元/公 顷。 五、创建程序 (一)确定范围。在产业集聚区申报的基础上,有关部门研 究提出拟培育的示范集聚区名单,经省联席办统一研究后确 定。 (二)培育发展。根据确定的示范重点和培育名单,有关部 门提出创建目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 推进拟培育的示范集聚区尽快实现发展目标。 (三)认定授牌。对达到专业标准的拟培育示范集聚区,经 有关部门提出,省联席办召集成员单位按照综合标准联合会 审,并报请省联席会议同意后,由相应部门授予示范集聚区奖 牌。 (四)动态调整。建立示范集聚区动态管理机制。确定的 培育名单需要调整充实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经省联席办同意 后进行调整;对授予奖牌后发展滞后,达不到相应标准或不能 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 由有关部门予以撤销收回奖牌,同时 函告省联席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 2011 年度地质灾害 防治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11〕2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门峡市 2011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三门峡市 2011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少地质灾 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4 号)和《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区域及主要类型 (一)重点区域。义马市、渑池县、陕县境内的煤矿采空 区;陕县瓦碴坡、支建、崖底铝土矿区;湖滨区高庙乡石膏矿 区;灵宝市的小秦岭金矿区;卢氏县城北黑马渠沟至东沙河泥 石流、滑坡隐患区;陇海铁路、主要公路沿线的危险地段等。 (二)主要类型。突发性崩塌、滑坡、泥石流和采空区地 面塌陷等。 二、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特征及威胁对象 (一)灵宝市大湖峪山体滑坡隐患区 基本特征:该区域于 1987 年 1 月发生一次规模较大的滑 坡事件,滑坡体长 192 米,宽 80—120 米,体积约 40 万立方米, 造成大湖金矿职工宿舍、空压机房被毁,5 个生产中段报废, 矿山停产达一年之久,直接经济损失 700 万元。2002 年 6 月, 在滑坡体老塌陷区北 50 米处再次出现滑动,冲毁大湖金矿老 四坑坑口工棚和伙房,造成停产数天。2003 年 7 月,发生小面 积塌陷。目前,该滑坡体仍处于不稳定状态。 威胁对象:矿山财产安全和矿区附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 全。 (二)灵宝市小秦岭金矿区泥石流隐患区 基本特征:该区域位于小秦岭北部,包括文峪、大湖峪、 大西峪、枣香峪、藏珠峪、枪马峪等地,沟谷切割深度大,降 雨集中,加之矿产资源开发强度大,有大量矿渣沿沟堆放,影响 河道行洪,遇到连续降雨或暴雨极易发生泥石流灾害。 威胁对象:矿区安全生产和附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灵宝市五亩乡风脉寺村十三组黄土滑坡隐患区 基本特征:该区域位于黄土丘陵及低山区,黄土垂直解理发育, 前缘局部滑动,滑坡体上有裂缝,滑坡体规模 800 万立方米。 1964 年发生滑坡,目前仍处于不稳定状态,每年汛期常发生小 面积滑塌。 威胁对象:灵宝市五亩乡风脉寺村十三组 55 户居民生命 财产安全。 (四)灵宝市川口乡碑基村薜家河组黄土滑坡隐患区 基本特征:该区域位于黄土丘陵及低山区,因降雨引起古滑坡 体复活,村内出现 3 道主裂缝,7 户居民房屋裂缝已成危房,有 滑坡隐患。 威胁对象:灵宝市川口乡碑基村薜家河组 7 户居民生命 财产安全。 (五)卢氏县城北黑马渠沟至东沙河泥石流、崩塌、滑坡 隐患区 基本特征:该区域上覆较厚砂砾黄土等坡积物,植被稀少, 沟谷切割深,岩层倾角大,田家沟等处存在新的崩塌体、滑坡 体;黑马渠沟、东沙河存在泥石流隐患,若遇暴雨易形成大的 山体滑坡、泥石流等。 威胁对象:沿河及城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义马市境内煤矿塌陷区 基本特征:多年煤矿开采造成该区域地表塌陷、裂缝,地 表水曾渗入矿井内,造成淹井事故。2003 年 7 月,受降雨影响, 义马市新区办事处苏礼召村出现了地面、房屋裂缝,共造成 20 间房屋裂缝(其中 9 间成为危房),3 间瓦房倒塌。2010 年 8 月,义马村及义马火车站周边又出现多处地面塌陷,当地群众 生产生活受到较严重影响。 威胁对象:塌陷区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渑池县果园乡煤矿采空区、塌陷区 基本特征:该区域煤矿开发强度大,采空区面积大,地下水位严 重下降,村庄房屋裂缝、变形,道路塌陷。 威胁对象:矿区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八)陕县王家后乡境内的瓦碴坡、支建、崖底铝土矿区 泥石流、滑坡隐患区 基本特征:该区域位于低山区,沟谷切割深,植被稀少。加 之矿碴矿石乱堆乱放,严重影响沟谷、河道的行洪能力,若遇 暴雨易形成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威胁对象:矿区附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九)卢氏县朱阳关衙役沟泥石流隐患区 基本特征:衙役沟发源于老界岭,属灌河支流,在朱阳关镇 岭东村汇入老灌河。地面标高 770—1828 米,北高南低。衙役 沟总体呈南北向展布,平面上具有上宽下窄似葫芦状特征。 2007 年 7 月 29—30 日,卢氏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衙役沟洪水 泛滥,造成了严重损失。若再遭遇强降雨,有发生泥石流的可 能性。 威胁对象:沿沟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重点防范期 一般为当地的主汛期,重点为 6—9 月。 四、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地 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组织有关 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民政、住房城乡建 设、水利、交通运输、气象、旅游、安全监管、教育等部门 和铁路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切 实做好城市、公路及铁路沿线、旅游区、矿区、学校的地质 灾害防治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 (二)全面排查,提前预防。各县(市、区)政府要迅速组织 人员,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地区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灾害危 险点、隐患点要逐一登记建卡,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对出现 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 和地段,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 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在地质灾害危 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 害的活动。同时,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 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编制方案,完善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编制 本辖区 2011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并于 2011 年 5 月 20 日前报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分 别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监测、预警预报、人员疏散、 应急抢险等内容),并认真组织演练和实施,做到防微杜渐、未 雨绸缪。 (四)加大监测力度,严格地质灾害上报制度。各级国土资 源、气象等部门要依据各灾害点的监测情况、当地气象和水 文预测资料,结合以往产生地质灾害的各种临界值,做好临灾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预报制度、 汛期值班制度、巡查制度和灾害速报等制度。发生特大型、 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必须在发生当天(24 小时内)速报市政府, 同时向省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汛期期间,各单位要有 专人日夜值班,责任到人,坚守岗位。 (五)扩大宣传,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组织。各县(市、区) 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力度, 充分利用地球日、土地日、环境日、减灾日等重大节日,采取 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防 灾基本知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增强全社会抵 御地质灾害的能力。要进一步完善由乡、村、组、企业、学 校等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把地质灾害的日常 监测和预警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到乡(镇)长、 村委会主任(居委会主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 向承担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放《崩 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向受地质灾 害威胁的群众发放《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 险明白卡》。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新闻媒体要根据气象、 国土资源部门的监测、预测情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一 旦发生险情,有关负责单位能够切实承担起防灾减灾工作任 务,有序开展防治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受灾害威胁 的群众能够正确掌握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切实减轻地质灾害 所造成的损失。 附件:三门峡市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及监测预防责任单位(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中小学 布局调整意见的通知 三政办〔2011〕3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 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意 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意见 (市教育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 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意见的通知》(豫政办 〔2010〕143 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小学布局 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先后进行了两次中小 学布局调整,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 化水平的提高,学龄人口流动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农村在校 学生数大幅减少,部分农村中小学教育资源闲置;另一方面,随着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 办中小学为主政策的落实,城镇中小学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日益 凸显。为适应和满足我市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 需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势在必行。 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形成科学、合理的中小学布局 体系,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有利 于有效配置教育资源,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有利于围绕教育改 革发展的战略目标,推进素质教育。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和省围绕 提高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组织实施的一系列重大工程能否取得实 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布局调整的状况。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 要从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中 小学布局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将其列入重要 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十二五”规划,以办好人民满意的 教育为宗旨,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校,正确处 理好需求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对中小学校 布局进行全面规划,并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通过努力,在切实保 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前提下,使全市城乡 中小学布局结构更趋合理,教育资源配置更加优化,义务教育均衡 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义务教育保障水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 布局调整要与当地实际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 合,与推进城镇化相结合,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教育重大投资 项目相结合,与人口变化趋势相结合,与薄弱学校改造相结合,统 筹规划,分类推进,分步实施。要在保证入学率、普及率的前提下, 既积极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又稳妥推进、注重方便学生就 近入学。坚决杜绝因过急、过快、过度撤点并校造成学生失学、 辍学和上学难等现象发生。 三、工作要求 农村初中布局调整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收拢,并向乡镇 所在地集中。原则上每 3 万人左右的乡镇设 1 所初中,5 万人左右 的乡镇可以设 2 所初中。平原初中一般应达到 18 个教学班、班 额 50 人、校均 900 人以上的规模;山区初中一般应达到 12 个教 学班、班额 50 人,校均 600 人以上的规模。各县(市、区)政府要 根据乡镇体系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撤并一些办学规模小、教 学质量差的初中。在布局调整中,应大力推进寄宿制学校建设,原 则上初中要逐步实行寄宿制。 农村小学布局调整要在坚持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依据县 域村庄布局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按照相对集中、规模适度 的原则,进一步调整撤并一些村小和教学点。要着重解决部分地 方仍存在的村村办学“小而全”的问题。人口比较密集的平原地 区,原则上 5000 人左右设 1 所完全小学,每个乡镇可设若干所中心 小学,校址选择要兼顾区域均衡分布。中心小学要逐步建成寄宿 制学校。小学一年级适龄儿童数不足 30 人的一般不再设成建制 小学。平原地区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 2 公里(不含寄宿制学 校),在交通不便或距离较远的村要保留必要的教学点,方便低年 级学生就学。逐步在全市形成中心小学、完全小学、教学点相互 关联的网络结构。 城镇中小学布局调整要重点解决学校数量不足、容量不够、 布局不合理、发展不均衡、建设不配套等问题。各县(市、区)政 府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居民区配套、旧城区改造,尤其 是人口密度加大和人口流动加速等因素,科学修订城市中小学布 局规划,原则上每 1 万人区域内建设 1 所 24 班规模的小学,每 2 万 人区域内建设 1 所 36 班规模的初中。城镇中小学布局规划要重 视和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入学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以上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城乡 规划,进一步修订本地中小学布局规划。要本着实事求是、积极 稳妥的原则,对不同地区的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经济条件和学 校布局的现状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布局 调整规划和分步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方案确定后,经市政府汇 总审核,报省教育厅备案。方案备案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 四、主要工作 (一)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要求实现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各级政府教 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政性经常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 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平均公用经 费逐步增长);各县(市、区)政府和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支出 结构,加大对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支持力度;要依法足额征收和管理 使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要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推进中小 学布局调整;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 确保全部用于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大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资助力度,逐步提高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中小学校舍安全 工程等各项教育投资项目必须按照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实施。要 通过项目建设,改变农村中小学办学分散状况,努力扩大城镇教育 资源规模。对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撤销的学校,不得再安排各项 投资项目。 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后,撤并学校仍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 统筹使用,其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要“物随生走”,归并到新校 使用。校舍是宝贵的公共教育资源,在农村要充分利用闲置校舍 改扩建幼儿园,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确实不需要的校舍,要按 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 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布局调整中保留学校的建设,严禁私分或挪 作他用,坚决杜绝教育资源流失。 (二)合理调配安置中小学教职工。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后,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 增有减”的原则,合理调配安置中小学教职工。在省下达的中小 学教职工编制范围内对本县(市、区)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互补余 缺,对中小学布局调整撤并学校的校长和教职工要统筹考虑、统 一调配,符合安置条件的要及时安置,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培训、 转岗等办法,及时妥善安排。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 态管理机制,严禁空编不补和挤占、挪用、截留教职工编制。要 结合实际,切实保障山区和偏远地区学校教职工编制,确保教学工 作正常运行。 (三)建立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系统。各县(市、区)政府要根 据学生流动和变化趋势,建立中小学学籍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及时 掌握学生流动情况,并根据学生流动情况,完善生均公用经费、 “两 免一补”等经费分配管理办法,做到“钱随生走”,减轻流入学校 的经费压力,改善流入学校的办学条件。 (四)大力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中小 学寄宿制学校建设作为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整合现有教育资源, 并采取新建、改扩建等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依据国家标准保 证学校用地,按照配套、安全、实用、经济的原则,有计划、分步 骤地建设学生宿舍食堂、教职工周转宿舍及饮用水、医务室、厕 所等配套设施。要充分考虑寄宿制学校办学成本较高、教职工需 求较多的实际情况,在公用经费补助、教职工编制核定等方面向 寄宿制学校倾斜。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为寄宿制学校配备校车。 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稳定农村学校生源。 (五)加快城镇中小学建设步伐。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城 镇化发展,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均衡推进。要根据城镇区人口居住状况以及城市发展 趋势,科学编制中小学建设布局规划。对城区规划预留的中小学 建设用地,要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严格加以控制,任何单位或个 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挪作他用。 “十二五”期间,要结合城市建设特 别是充分考虑城市新区的规划和建设,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凡 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房地产开发商 要根据所开发建筑面积承担小区配套学校建设任务或捐建学校。 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老城区改造时,要规划扩建、改造一 批城镇中小学校,努力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大班额和生 均占地不足问题。城乡一体化试点县(市)要加大区域内中小学布 局调整和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满足城市化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 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 的措施,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对中 小学布局调整的统筹规划、宣传协调、督促检查等重要环节要亲 自抓,并及时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 进行。 (二)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协调配 合,形成工作合力。教育部门要统筹中小学布局调整,搞好学校布 点规划,在政府领导下大力推进此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把中小 学作为城乡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规划城管执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城镇化需要,从城镇功 能配套和基础教育现代化的要求出发,会同教育部门搞好城镇学 校布点;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先学校用地、后开发用地”的原 则,保障教育用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加投入,支持城乡教育设施 建设;编制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满足中小学教育教 学工作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合理安排调配中小学教职 工。 (三)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教育、发展 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考核和监 督检查。各有关都门要做好宣传工作,为政策落实营造良好的舆 论氛围。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全市“三重”事项开展联合督查的 实 施 意 见 三政办〔2011〕3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 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行政执行力和工作效能,确保市政 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以下简称“三重”)的贯彻落 实和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 例》、《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市政府同意,结合实际,现就对“三重”事项开展联合督查提出如 下实施意见。 一、督查监察内容 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 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督查监察意见,会同市监 察局联合开展督查监察。 二、督查监察原则 (一)依法督办原则。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和政策精神进行督查,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在深入实际、调查研 究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掌握督查监察事项的落实情况,客观、 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差距,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责任追究原则。坚持失职问责,把注重实效、强化落实贯 穿督查监察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对行动不快、落实不力,甚 至敷衍应付、塞责拖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 任追究。 三、督查监察程序 (一)选题立项。督查监察项目原则上为市政府常务会议、市 长办公会议研究议题或由市政府领导研究确定。市政府督查室根 据会议决定、领导要求和工作需要,明确督查事项、承办单位、 承办负责人、督查单位、督查责任人、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内 容,报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提出联合督查意见,列 为联合督查监察事项。市政府督查室发出《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政 务督查通知书》,对确定的联合督查监察事项进行督查落实。 (二)督促检查。督查单位可采取电话督查、实地督查、跟踪 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方式对联合督查监察事项进行督促检查, 了解办理进度,促使“三重”事项落到实处。在联合督查过程中, 如遇到重大困难,督查单位应报告督查责任人协调解决。必要时, 由督查单位联合市纪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联合督查事项落实 情况进行监察。各承办单位要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的要求,严格按照督查监察要求,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 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室。对未按时限要求上报办理 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的单位,市政府督查室重点催办;对不能按时 限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市政府督查室、市纪委监察局效能室书 面报告延误原因和整改推进措施。 (三)效能告诫。在开展联合督查监察中,对承办单位消极应 付、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严重影响工作效能的行为, 市纪委监察局下发效能告诫书。 (四)跟踪问效。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室对承办 单位的工作进展及办理情况,要开展回访调查,跟踪问效,确保各 项工作落实到位。 (五)专题上报。对列入督查监察的“三重”事项,可分阶段或 在全面完成后专题向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 报告。 四、督查监察结果处理 要建立健全督查监察激励机制,根据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有 关部门和人员实行奖惩。 (一)对贯彻落实市政府决策、决定坚强有力、执行到位、成 绩显著的承办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作为年度目标考评的重要因 素,纳入目标管理,同评先、评优等相挂钩。 (二)对受到效能告诫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承办 单位及分管领导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对贯彻落实市政府决策、决定执行不力、效果不好、群 众不满意的,责令承办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进行效能告诫;对 效能告诫置若罔闻,整改不到位或无法完成任务的,市纪委监察局 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三门峡市 2010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 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三政办〔2011〕3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 国土资源部近期将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 2010 年度土地矿产 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为确保我市 2010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 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 2010 年度土地矿产 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 号)和《河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河南省 2010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 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文〔2011〕13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我市 2010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 2010 年度全国 土地变更调查和 163 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为基础,组织 核查 2010 年度全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 块、 “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 “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 地块、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 图斑,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二、时间安排 2011 年 5 月,市政府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开展土地矿产卫片 执法检查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各县(市、区)的实地核查、整 改、查处工作进行督查。 2011 年 6 月 10 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报 送 2010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 2011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对各县(市、区)的验收工作,组织开 展警示约谈和启动问责工作。 2011 年 7 月 10 日前,迎接省政府对我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 查工作的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010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首次将土地、矿产一 并部署开展,工作内容和方式与往年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 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我市尚属首次,工作中会遇到许多新情况、 新问题。为加强对我市 2010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 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三门峡市 2010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 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是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 任,精心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 要切实加强与监察、公安、司法、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 划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园林、安全监管等部门的协 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共同完成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 展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结果真实、定性准确、填报正确。对发现 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 处并认真进行整改,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处理到位;对应当 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凡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 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 续。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三门峡市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违法行为 严重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或实施问责。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和检查,选取重大典型案件 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必要时直接组织查处。对违法用地和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要依照有 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查处的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做到查处一案、处理一批、教育一片。 (三)认真组织督查验收 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土地 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督查、验收工作,可通过各县(市、区)之间交 叉互检、通过 12336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和新闻媒体等多种途 径,接受社会监督。对存在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 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实行一票否 决,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未通过验收作为确定警示约 谈对象的依据之一。必要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该县(市、 区)2010 年度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全面复核。 (四)确保各类数据真实、准确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级落实责任,确保上 报的各类数据真实、准确,并建立图斑核查和数据上报层层审核 签字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成果审核工作时,要成立专门 的审核小组,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上报成果的审核把关。对审 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还要进行实地核查。 (五)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时间进度安排, 按时完成执法检查工作,及时上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 况报告和相关数据,确保全市执法检查工作按时完成。 附件:三门峡市 2010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名单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 件 三门峡市 2010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树平(市长) 副组长:张英焕(市委常委、副市长) 李 成 琳(副市长) 员:赵松勤(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景厚(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本立(市法院副院长) 索亚荣(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应清(市公安局正县级侦察员) 段荣武(市纪委常委) 杨 峰(市司法局副局长) 翟海燕(市财政局副局长) 朱豫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阴旭阳(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鲁雪生(市环保局副局长) 何耀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主任) 李春来(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涂永华(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主任) 尚秀丽(市审计局副局长) 万赞伟(市广电局副局长) 李保民(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国土资源局,朱豫锋同志 兼办公室主任,阴旭阳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