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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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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 一、轻型货车相关技术要求 (一)轻型货车车辆结构配置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轮胎负荷不大于总质量的 1.4 倍。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 超过 7.00in(英制)或者不超过 195mm(公制);后轮采用单 胎的,后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 265mm(公制)。 2.发动机(柴油)排量:不大于 2.5L(冷藏车不大于 3.0L)。 3.货厢内部宽度:不大于 2100mm(自卸式货车不大于 1800mm)。 (二)轻型货车(不含新能源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应满足 以下要求: 表 轻型货车载质量系数限值要求 总质量 M(kg) M≤3500 整备质量 m(kg) 3500<M<4500 m﹥1100 栏板式货车 ≥0.65 ≥0.75 自卸式货车 ≥0.55 ≥0.65 仓栅式货车 ≥0.55 ≥0.65 厢式货车 ≥0.50 ≥0.60 冷藏车 ≥0.30 ≥0.40 载质量 利用系数 1 越野栏板式/仓栅式货车 - ≥0.40 越野厢式货车 - ≥0.30 说明:1.本表中总质量、整备质量不包含液压尾板质量;驾驶室乘员质量按 65kg/人 计算。 2.随车起重运输车、平板货车、车厢可卸式汽车按栏板式货车要求执行。 3.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 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车辆整备质量。 4.厢式货车不包含危险货物运输车及由多用途货车改装的厢式货车;仓栅式货 车包括仓栅结构的养蜂车、畜禽车、桶装垃圾车等运输类汽车。 (三)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仓栅式轻型货车后部载货车厢 应采用多层仓栅式结构(货厢底板至仓栅顶部最大距离小于或 等于 1500mm 除外);层板(指贯穿整体货厢且与车辆货厢底 板平行,物理上将货厢分成一个或多个空间的平面)布置应均 匀、合理、不可拆卸。 (四)自卸式货车后轮应采用单胎结构,车辆总长度应 小于等于 5000mm。 (五)除自卸式货车外,普通栏板式、厢式、仓栅式、平 板式货车不得使用自卸式汽车底盘。 二、小微型载客汽车相关技术要求 (一)车辆驾驶员之后的座椅布置不应为单排单人座椅(车 门位置处不具备设置单排双人座椅或两个并排的单人座椅时除 外)。 (二)小微型载客汽车的车辆长度应小于等于 5500mm。 2 (三)单人座椅的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 400mm 且小于或等 于 700mm。长条座椅的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 800mm 且小于 1600mm,按每 400mm 核定 1 人,具体为:座垫宽大于或等于 800mm 且小于 1200mm 时核定 2 人,大于或等于 1200mm(且 小于 1600mm)时核定 3 人。对既可分离、又可组合的同排座 椅,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标注,选择一种座椅状态进行测量。 (四)车辆的最后一排座椅不应设置为单个的单人座椅, 设置为两个或三个单人座椅时应沿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分布; 若最后一排座椅设置为在横向上未贯穿乘客区内部空间的长条 座椅,则座椅最右侧与乘客区右侧面(沿车辆前进方向)的横 向距离,对面包车及车辆宽度小于或等于 1680mm 的小微型普 通客车应小于或等于 450mm,对车辆宽度大于 1680mm 的小微 型普通客车应小于或等于 550mm。 (五)车辆的最后一排座椅若设置为可折叠/翻转座椅,应 采用座椅靠背折叠放置到座垫上后整体向前(或向后)翻转的 形式;但若按倒数第二排座椅测量时行李区的纵向长度仍小于 或等于车长的 30%,最后一排座椅的固定型式不受限制,如可 采用座椅靠背折叠放置到座垫上后分别向左、右收起等形式。 倒数第二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测量行李区的纵向长度 时,将倒数第二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 (六)车辆仅设置两排座椅时,第二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应 不能被翻转,但座椅靠背可以折叠放置到座椅骨架(或座垫) 上。 3 (七)车辆设置有三排及三排以上座椅时,除最后一排座 椅外,其他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应不能被翻转(为方便其他乘客 上下车而特别设计的结构除外),但座椅靠背可以折叠放置到 座椅骨架(或座垫)上。 (八)车辆设置的第二排及第三排座椅,如其纵向位置可 以调节,则第二排座椅的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 600mm;如果 第二排配备豪华座椅(至少配备有脚托、腿托及座椅俯仰调节 等功能)则第二排座椅的调节范围可小于或等于 900mm;第三 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座椅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 400mm。如果按 倒数第二排座椅测量时行李区的纵向长度仍小于或等于车长的 30%,最后一排座椅的调节范围不受限制。 (九)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座椅,座间距应小于或等于 1300mm。测量第二排座椅的座间距时,第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 若可调节,将第一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 (十)车辆行李区(车辆车厢内若设有储物柜,应计入行 李区范围测量)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总车长的 30%,其中总长 度 大 于 等 于 5000mm 的 车 辆 行 李 区 纵 向 长 度 应 小 于 等 于 1500mm。行李区的纵向长度测量要求: 1.最后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不可以调节的,座椅应处于正 常使用位置;最后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可以调节的,应将座椅 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若此时与倒数第二排的座间距 不足 600mm,则应调节到座间距为 600mm 的位置),座椅靠 背处于正常使用位置;倒数第二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 4 应将倒数第二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进行测量。 2.在三个位置(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与行李区地板的交线, 以及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向左、向右各平移 25%的行李区横向宽 度后的两个平面与行李区地板的交线),分别测量最后一排座 椅的座垫最后方(或座椅靠背最下方的最后端,取两者中较后 的位置)与行李区最后方(应考虑后背门关闭的状态,但不考 虑后背门内侧的储物盒等局部突出物)的纵向距离。 3.取三个纵向距离的算数平均值作为行李区的纵向长度 (若因座椅布置的原因,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处或其右侧平移 25%行李区横向宽度的纵向平面处无法测得数值,则取其余两 个位置测得的数值的算数平均值)。 (十一)乘客座椅汽车安全带的固定点应合理,正常使用时, 肩带应能自然搭落在乘客肩部,不应导致安全带卷带跨越其他乘客 的上下车通道、影响其他乘客的上下车。乘客的上下车通道不包括 停车时需临时移动、折叠座椅以便其他乘客上下车的情形。 (十二)小微型面包车还应满足《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 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 号) 相关要求。 三、清障车相关技术要求 (一)清障车不允许使用双层结构、厢式结构。 (二)拖拽式轻型清障车的托牵质量应大于等于 1000kg; 平板式轻型清障车的额定载质量(最大托举质量与平板最大装 载质量之和)应大于等于 1500kg。 5 四、名词解释 本安全技术规范中下述名词的适用范围: (一) 轻型货车, 指车长小于 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 4500kg, 在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的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 和三轮汽车,也不包括多用途货车、封闭式货车、专用作业车, 以及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封闭式货车改装的专用汽车。 (二)小微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顶外覆盖件(覆盖在车身 骨架表面上的车顶结构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线等车顶结构件 上 的 附 件 ) 最 大 离 地 高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1850mm , 车 长 小 于 6000mm 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 人,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 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不包括轿车、运动型乘用车 (SUV)、越野乘用车、旅居车、专用校车及其他专用客车(如: 驾驶区与乘客区设有功能性隔断、布置旅行桌等设施的商务用 载客汽车)。 (三)自卸式货车,指具有自卸功能的栏板式轻型货车, 包含自卸式垃圾车、渣土运输车、随车起重运输车等具备自 卸功能的栏板式运输类产品。 (四)面包车,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 机中置(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 无论与缸体相连的发动机进气歧管等部件是否位于前轴之上; 纯电动汽车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除外),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 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五)载质量利用系数,指车辆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与车辆 6 整备质量的比值,反映车辆质量利用的优劣。计算公式为:载 质量利用系数=(额定载质量+驾驶室乘员质量)/整备质量,计 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不圆整)。 (六)拖拽式轻型清障车,指车长小于 6000mm 且总质量 小于 4500kg,具备托臂机构,能通过托臂机构托起被拖车辆一 端进行牵引行驶,车辆结构上不具备载货空间的清障车。 (七)平板式轻型清障车,指车长小于 6000mm 且总质量 小于 4500kg,具备可移动平板、牵引绞盘等机构的清障车。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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