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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三环”非唐代三审制来源考辨_郑显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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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史 学 月 刊 2023 年 第4 期 · 专题研究 · 秦汉 “三环 ”非唐代三审制来源考辨 * 郑 显 文 [摘 王 洁 由于文献资料的匮乏,学术界对 秦 汉 至 隋 唐 之 际 告 诉 程 序 的 认 识 一 直 存 在 很 大 分 要] 长期以来, 歧。近年来,随着秦汉法律竹简和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发现,可以对古 代 诉 讼 制 度 产 生 新 的 认 识 。 通 过 对 秦 汉时期的“三环”、汉代“三日复问”和唐代三审制度的探讨可知,秦汉之 际 的“三 环”程 序 与 唐 代 三 审 制 度 没 有渊源关系。秦汉“三环”程序所适用的对象仅 为 年 七 十 岁 以 上 父 母 控 告 子 孙 不 孝 的 犯 罪,如 果 是 “免 老 ” 以下者控告子孙不孝,则不适用“三环”的 司 法 程 序。 中 国 古 代 的 司 法 鉴 定 技 术 十 分 落 后,为 了 防 止 诬 告, 避免发生冤假错案,两汉时期实行满三日复问的告诉程序,即首次对 原 告 讯 问 后,三 日 后 再 次 对 原 告 讯 问, 并向控告人告知诬告反坐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唐代的三审制度源于汉代的满三日复问程序。 [关键词] 秦汉; 三环;诬告;三日复问;三审制度 [中图分类号]K2 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 583 0214( 2023) 04 0005 11 * 中国古代秦汉以后的诉讼制度是审判官员主导下 的司 法审 判 模 式 ,无 论 是 民 事 诉 讼 还 是 刑 事 诉 讼 ,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都居于主导地位 。 受此影响 ,古代诉讼程序重要的特征是立案与审判未有 实质性分离 。 从新出土的古代法律简牍和传世文献资料看 ,其审判重心主要集中在立案阶段 ,即对诉 讼的主体资格 、诉讼的地域管辖 、诉讼内容的真实性 和合 法性 进 行 审 查 ,以 防 止 冤 假 错 案 的 发 生 。 中 国古代无论是秦汉之际案件受理前 “诬告反坐 ”的告知程序 ,还是唐代的三审立案制 ,都是司法鉴定技 术不发达的产物 。 这些告诉程序的设置 ,能够有效避免冤假错 案 的 发 生 ,节 约 司 法 成 本 ,提 高 诉 讼 审 判的效率 ,最大限度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自 20 世纪初以来 ,随着战国秦汉法律竹简和敦煌吐鲁番 文 书 的 发 现 ,学 术 界 对 战 国 秦 汉 至 隋 唐 之际的诉讼审判制度有了新的认 识 ,发 表 了 许 多 研 究 成 果 ① 。 但 这 些 成 果 大 多 限 于 对 秦 汉 和 隋 唐 各 时期诉讼审判体制的研究 ,对于秦汉至隋唐之际告诉程序的发展变化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 ,甚至对两 汉时期告诉程序的设置也未展开讨论 。 近年来 ,也有学 者对秦汉时期的 “三 环 ”制 度 和 唐 代 三 审 制 的 关系进行了探讨 ② ,但是 ,随着 秦 汉 法 律 竹 简 的 不 断 发 现 以 及 对 敦 煌 吐 鲁 番 法 律 文 书 研 究 的 日 渐 深 * * ① 基金项目:上海市教 委 2017 年 度 科 研 创 新 计 划 重 大 项 目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新 发 现 的 古 代 各 民 族 的 法 律 文 书 整 理 及 研 究 ” ( 2017 01 07 00 02 E00048)。 刘海年:《秦的诉讼制度》,《战国秦代法制管窥》,北京:法 律 出 版 社 2006 年 版,第 161~220 页;张 建 国:《汉 简 〈奏 谳 书〉和 秦 汉刑事诉讼程序初探》,《帝制时代的中国法》,北京:法律 出 版 社 1999 年 版,第 294~314 页;李 均 明:《简 牍 所 反 映 的 汉 代 诉 讼关系》,《简牍法制论稿》,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51~79 页;闫晓君:《秦汉时 期 的 诉 讼 审 判 制 度》,《秦 汉 法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77~92 页;徐 世 虹:《汉 代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考 述 》,《政 法 论 坛 》 2001 年 第 6 期,第 122~130 页;冯卓慧:《汉代民事诉讼制 度 考 略》,《西 部 法 学 论 坛 》 2011 年 第 1 期,第 19~25 页;张 朝 阳:《汉 代 民 事 诉 讼 新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 《汉代诉讼程序考》, 《法学评论》 论》, 2013 年第 4 期,第 71~80 页;程政举: 2013 年第 2 期,第 116~122 页; 《唐代司法组织系统考》, 《法学月刊》 《唐代司法研究》, 《唐代法制研究》,台 刘陆民: 1947 年第 3 卷第 4 期,第 22~34 页;刘俊文: 《唐代诉讼文书格式初探———以吐鲁番文书为中心》, 《敦煌吐鲁番研究》第 14 卷,上海:上海 北:文津出版社 1999 年版;黄正建: 《唐代刑事诉讼 惯 例 研 究》,北 京:科 学 出 版 社 2017 年 版;大 庭 脩 著,徐 世 虹 等 译: 古籍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289~317 页;陈玺: 《居延新出〈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爰书考〉补》, 《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中西书局 2017 年版,第 456~472 页;等等。 ② 钱大群:《“三审”辨》,《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84~88 页;刘 华 祝:《关 于 秦 律、汉 律 中的“三环”问题》,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 9 辑,西安:三秦出版社 2004 年 版,第 319~325 页;朱 红 林:《再 论 竹简秦汉律中的“三环”———简牍中所反映的秦汉司法程序研究之一》,《当 代 法 学》 2007 年 第 1 期,第 140~145 页;陈 光 中: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206~207 页。 ·6· 入 ,我们发现秦汉时期的 “三环 ”告诉程序与唐代的三审制并没有太大的关联 ,唐代的三审立案制与两 汉时期的 “三日复问 ”程序却有很深的渊源关系 。 基于此 ,笔者将以传世文献为基础 ,结合新出土的秦 汉法律竹简和敦煌吐鲁番文书 ,对秦汉时期的 “三环 ”“三日复问 ”程序与唐 代 三 审 制 的 关 系 进 行 全 面 梳理和考证 ,以期还原古代告诉制度的原貌 。 一 秦汉法律竹简中关于 “三环 ”的记述 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生重大转型的时期 。 西 汉 政 权 建 立 后 ,对 秦 代 的 法 律 制 度 既 有 继承 ,也有变革 。 例如 ,汉朝初年继 承 了 秦 代 不 孝 罪 的 规 定 ,据 岳 麓 书 院 藏 秦 简 记 载 :“【自 】今 以 来 , 殴泰父母 ,弃市 ,奊訽 (诟 )詈之 ,黥为城旦舂 。”① 张家山汉简 《二 年律 令 》与秦 代 的 规 定 基本 相同 ,其 中 记述 :“子牧杀父母 ,殴詈泰父母 、父 母 、叚 (假 )大 母 、主 母 、后 母 ,及 父 母 告 子 不 孝 ,皆 弃 市 。”② 而 秦 代 法律严禁父母 、子女 、夫 妻 等 亲 属 隐 匿 犯 罪 的 制 度 :“父 母 、子 、同 产 、夫 妻 或 有 罪 而 舍 匿 之 其 室 及 敝 (蔽 )匿之于外 ,皆以舍匿罪人律论之 。”③ 则在西汉时期已被废除 。 汉宣 帝地节 四 年 (前 66 年 )颁布 法 令 :“父子之亲 ,夫妇之道 ,天性也 。 虽有患祸 ,犹蒙死而存之 。 诚爱结于心 ,仁厚之至也 ,岂能违之哉 ! 自今子首匿父母 、妻匿夫 、孙匿大父母 ,皆勿坐 。 其父母 匿 子 ,夫 匿 妻 ,大 父 母 匿 孙 ,罪 殊 死 ,皆 上 请 廷 尉以闻 。”④ 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代法律竹简中 ,出现了 对父母控 告 子女 不 孝 是 否 适 用 “三 环 ”程 序 的 记 述 ,据 《法律答问 》记载 :“免 老 告 人 以 为 不 孝 ,谒 杀 ,当 三 环 之 不 ? 不 当 环 ,亟 执 勿 失 。”⑤ 分 析 该 条 史 料 ,可以看出秦律对不孝罪的处罚极重 ,只要司法机关 接到 父母控 告 子 孙 不 孝 罪 的 案 件 ,将 立 即 拘 捕 不孝子孙 ,不适用 “三环 ”的程序 。 在云梦秦简 《封诊式 》“告子 ”条中 ,也记录了父亲控告儿子不孝 ,请求官府 “谒杀 ”的司法程序 :“爰 书 :某里士五 (伍 )甲告曰 :‘甲亲子同里士五 (伍 )丙不孝 ,谒杀 ,敢告 。’即令令史己往执 。 令史己爰书 : 与牢隶臣某 执丙 ,得某室 。 丞某 讯丙 ,辞曰 :‘甲 亲子 ,诚不孝 甲所 ,毋 (无 )它坐 罪 ’。”⑥ 该条 史 料没有 记述原告士伍甲的具体年龄 ,说明原 告 甲 的 身 份 很 普 通 ,不 属 于 “免 老 ”的 特 殊 主 体 ;“即 令 令 史 己 往 执 ”,表明对原告没有适用 “三环 ”的程序 ,司法机关直接派令史拘捕 。 在岳麓书院所藏秦简中 ,也出现 了关于父母控告子女不孝罪的规定 :“子杀伤 、殴詈 、投 (殳 )杀父 母 ,父 母 告 子 不 孝 及 奴 婢 杀 伤 、殴 、投 (殳 )杀主 、主子父母 ,及告杀 ,其奴婢及 。”⑦ 由于岳麓秦简后面残损 ,相关的法律程序未见记载 。 云梦秦简 《法律答问 》仅记述了秦 代 “三 环 ”的 法 律 程 序 ,并 没 有 说 明 “三 环 ”程 序 所 适 用 的 对 象 。 在张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 · 贼律 》中详细记述了 “三环 ”适 用的对象和法律 程 序 :“子 牧 杀 父 母 ,殴 詈 泰 父母 、父母 、叚 (假 )大母 、主母 、后 母 ,及 父 母 告 子 不 孝 ,皆 弃 市 。 其 子 有 罪 当 城 旦 舂 、鬼 薪 白 粲 以 上 , 及 为人奴婢者 ,父母告 不孝 ,勿 听 。 年 七 十 以 上 告 子不孝 ,必 三环之 。 三环 之 各 不 同 日 而 尚 告 , 乃听之 。”⑧ 《二年律令 · 贼律 》的法律条 文 弥 补 了 云 梦 秦 简 缺 失 的 内 容 ,即 年 七 十 以 上 的 父 母 控 告 子 女不孝 ,必须经过 “三环 ”的司法程序 。 综合云梦秦简 、张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 》的记述 ,我们 对秦汉 之 际 不 孝 罪 的 诉 讼 有 了 初 步 认 识 :其 一 ,秦汉之际存在 “免老 ”的制度 。“免老 ”,是秦汉时期官方的法律用语 ,在岳麓书院所藏秦简中 ,有关 于 “免老 ”的记载 :“免老 、小未传 、女子未有 夫 而 皆 不 居 偿 日 者 ,不 用 此 律 。”⑨ 卫 宏 《汉 旧 仪 》对 “免 老 ” 的含义作了如下解释 :“秦制二十爵 。 男子赐爵一 级 以 上 ,有 罪 以 减 ,年 五 十 六 免 。 无 爵 为 士 伍 ,年 六 0由 此 可 知, 十乃免者 ,有罪 ,各尽其刑 。”1 秦 代 有 爵 位 者 ,五 十 六 岁 “免 老 ”;无 爵 位 者 ,士 伍 年 六 十 岁 “免老 ”。 西汉初年 ,国家对 “免老 ”的 年 龄 又 作 了 调 整 ,据 《二 年 律 令 · 傅 律 》规 定 :“大 夫 以 上 年 五 十 ①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150 页。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3 页。 ②⑧ ③ ⑦⑨ ④ ⑤⑥ 1 0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40、 43、 58 页。 班固:《汉书》卷八《宣帝纪》,北京:中华书局 1962 年版,第 251 页。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117、 156 页。 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 1990 年版,第 85 页。 ·7· 八 ,不更六十二 ,簪褭六十三 ,上造六十四 ,公士六十五 ,公卒 以 下六 十六 ,皆为 免 老 。”① 荆州胡 家草场 汉简 《傅律 》与 《二年律令 》的记载大致相同 ,规定 :“夫 (大夫 )以上年五十八 ,不更六十二 ,簪褭六十三 , 上造六十四 ,公士六十五 ,士五 (伍 )六 十 六 ,隐 官 六 十 七 ,皆 为 免 老 。”② 增 加 了 “隐 官 六 十 七 ”,说 明 汉 代对 “免老 ”年龄的规定更加详细 。 其二 ,关于秦代不孝罪 “谒杀 ”的规定 。“谒杀 ”,是 指父母 祖 父 母 到 官 府 控 告 子 孙 不 孝 ,请 求 官 府 处死不孝子孙 。 秦汉法律严禁父母私自杀死不孝之子 ,秦律 规 定 :“擅杀 子 ,黥 为 城旦 舂 。”③ 如果 儿 子 犯有不孝罪 ,父母应到官府控告 ,经过官府审判 ,由官府处死不孝之子 。 其三 ,关于拘捕不孝罪者的法律程序 。 在云梦秦简 《法律 答 问 》中 ,有 人 控 告 子 孙 犯 不 孝 罪 时 ,司 法机关应 “亟执勿失 ”,即立即拘捕犯罪人 。 在云梦 秦简 《封诊 式 》“告子 ”条 中 ,有 “即 令 令 史 己 往 执 ”, 意思是说官府接到甲控告儿子丙不孝 罪 的 诉 讼 ,当 即 派 令 史 前 往 拘 捕 “士 伍 丙 ”,与 《法 律 答 问 》中 的 “亟执勿失 ”含义相同 ,不必经过 “三环 ”的程序 。 其四 ,西汉时期 ,司法机关对于年七十以上父母控 告子 女不孝 的 犯 罪 ,除 必 须 经 过 “三 环 ”的 法 律 程序外 ,还要对被告进行 “验问 ”,即核实和讯 问 。 在 云梦 秦简 《封诊 式 》“告子 ”条 中 记 有 “丞 某 讯 丙 ”, 司法官员丞对不孝子丙进 行 讯 问 ④ 。 汉 元 帝 初 元 年 间 ,王 尊 任 美 阳 县 令 期 间 ,有 美 阳 女 子 告 假 子 不 孝 ,曰 :“儿常以我为妻 ,妒笞我 。”县 衙 接 到 报 案 后 ,“遣 吏 收 捕 验 问 ,辞 服 ”,尊 命 人 “取 不 孝 子 县 磔 著 树 ,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 ”⑤ 。 总之 ,依据传世文献和出土秦汉法律简牍的记述 ,我们看到秦汉之际只有年七十以上的父母控告 子孙犯不孝罪才适用 “三环 ”程序 ,且 须 经 过 司 法 官 员 “验 问 ”,而 “免 老 ”以 下 的 父 母 控 告 子 孙 犯 不 孝 罪 ,则不适用 “三环 ”程序 。 二 秦汉法律简牍中 “三环 ”的含义辨析 目前学术界对云梦秦简 《法律答问 》和张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 》中 “当三环之不 ”“必三环之 ”中 “环 ” 字的解读存在很大分歧 。《法律答问 》的注释者认为 ,“环 ,读为原 ,宽宥从轻 。 古时判处死刑有 ‘三宥 ’ 的程序 ”⑥ 。 刘华祝认为在没有新的材料之前 ,只能 同 意 把 “三 环 ”视 为 《周 礼 》中 的 “三 宥 ”,属 审 讯 判 决程序中的规定 ⑦ 。 徐 世 虹 认 为 “三 环 ”是 “反 复 调 查 ”的 意 思 ⑧ 。 钱 大 群 指 出 ,《法 律 答 问 》中 的 “三 环 ”,意思是令原告 “三次返还 ”慎 思 所 告 ,相 当 于 唐 律 中 的 “三 审 ”⑨ 。 朱 红 林 则 从 控 告 对 象 的 角 度 进 0 。《 行了分析 ,认为 “三环 ”的对象 是 原 告 ,是 三 次 劝 阻 原 告 ,是 对 老 人 自 诉 的 限 制 1 二 年 律 令 》的 整 理 者也对 “三环 ”作了如下解释 :“环 ,读 如 ‘还 ’,《说 文 》:‘复 也 ’。 三 环 ,年 龄 七 十 岁 以 上 的 人 告 其 子 不 孝 ,必须经反复告三次 ,司法部门才予受理 ”1 。 对先秦秦汉之际 “环 ”字含义的考察 1. 关于古代 “环 ”字 的 含 义 ,《说 文 》曰 :“环 ,壁 。”段 玉 裁 注 :“环 ,引 伸 为 围 绕 无 端 之 义 。 古 只 用 2“ 还 。”1 环 ”字在先秦秦汉之际有许多不同含义 ,主要包括如下三种 : 其一 ,“返还 ”“返回 ”之意 。 据云梦秦简 《法律 杂抄 》“公车 司马猎 律 ”记 载 :“射 虎 车 二 乘 为 曹 。 虎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第 57、 14 页。 ①1 ② 荆州博物馆、武汉大学简帛中心:《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北京:文物出版社 2021 年版,第 79 页。 ③ ④⑥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 109、 156、 117 页。 ⑤ 班固:《汉书》卷七六《王尊传》,第 3227 页。 ⑦ 刘华祝:《关于秦律、汉律中的“三环”问题》,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 9 辑,第 324 页。 ⑧ 徐世虹:《“三环之”、“刑复城旦舂”、“系城 旦 舂 某 岁”解———读 〈二 年 律 令 〉札 记 》,中 国 文 物 研 究 所 编:《出 土 文 献 研 究 》第 6 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9~82 页。 ⑨ 钱大群:《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第 84~88 页。 1 0 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 令 〉集 释 》,北 京:社 会 科 学 文 献 出 版 社 2005 年 版,第 39~43 页;《再 论 竹 简 秦 汉 律 中 的 “三 环”———简牍中所反映的秦汉司法程序研究之一》,《当代法学》 2007 年第 1 期,第 145 页。 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12 页。 1 2 ·8· 未越泛藓 ,从之 ,虎环 (还 ),赀一 甲 。”① 对 于 该 条 律 文 ,陈 国 治 、于 孟 洲 等 学 者 认 为 ,“虎 环 ”,是 指 老 虎 逃回的意思 ② 。 在岳麓书院所藏秦简中 ,多 次 出 现 了 “环 ”字 ,如 第 1023 简 记 载 :“市 ,其 受 者 ,与 盗 同 法 。 前令予及以嫁入姨夫而今有见 存 者 环 (还 )之 ,及 相 与 同 居 共 作 务 钱 财 者 亟 相 。”③ 另 据 里 耶 秦 简 V8 60+8 656+8 665+8 748 记述 :“谒令亭居署所 。 上真书谒环 。”注释者认 为 ,环 ,读 为 “还 ”, 返还 ④ 。 张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 · 捕律 》:“群盗杀伤人 、贼 杀伤 人 、强盗 ,即发 县道 ,县 道亟 为发 吏 徒足 以追捕之 …… 以穷追捕之 ,毋敢 □ 界而环 (还 )。”⑤ 上述史料中的 “环 ”字 ,具有返还 、返回的含义 。 其二 ,先秦秦汉之际的 “环 ”字 ,也有 “却 ”的 含 义 。 据 《周 礼 · 夏 官 》记 载 :“环 ,犹 却 也 。”⑥ 云 梦 秦 简 《法律答问 》记述 :“甲徙居 ,徙数谒吏 ,吏环 ,弗为更籍 ,今甲有耐 ,赀罪 ,问吏可 (何 )论 ?”秦简的整理 者认为 ,环 ,“此处意为推却 ”⑦ 。 张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 · 史律 》记述 :“大史 、大卜谨 以吏 员调 官 史 、卜 县道官 ,官受除事 ,勿环 。”整 理 小 组 认 为 ,“环 ”字 ,“意 为 拒 绝 ”⑧ ;曹 旅 宁 认 为 ,“环 ”字 具 有 “推 辞 ”之 意 ⑨。 其三 ,在先秦时期的文献典籍中 ,“环 ”字也有环绕之意 。《周礼 · 秋官 · 环人 》记载 :“环人掌送逆 邦国之通宾客 ,以路节达诸四方 。”贾公彦疏曰 :“此环人与 《夏官 》‘环 ’字虽同 ,义则异 ,彼环人主致师 , 此环人主环绕宾客 ,使 不失脱 ,是其 异 也 。”⑩ 另 据 《礼记 ,· 杂 记上 》记载 :“小敛 ,环 绖 ,公 、大 夫 、士 一 也 。”郑玄注 :“环绖者一股 ,所谓缠绖也 。”孔颖达疏 :“知以一 股 所 谓 缠 绖 者 ,若 是 两 股 相 交 则 谓 之 绞 。 今云环绖是周回缠绕之名 ,故知是一股缠绖也 。”1《史记 · 荆 轲列 传 》也有 如 下 记 述 :“荆轲逐 秦王 ,秦 2“ 王环柱而走 。 群臣皆愕 ,卒起不意 ,尽失其度 。”1 环 ”即环绕之意 。 那么 ,云梦秦简 《法律答问 》和张家山汉简 《二年 律令 · 贼 律 》中 的 “三 环 ”应 作 何 解 释 呢 ? 上 述 三 种含义中 ,“环绕 ”之义可以排除 ,如果把 “三环 ”解释为三次环绕 ,法律条文的上下文意思不通 。 目前学界多将 “三环 ”的 “环 ”字解释为返还 ,如 钱 大 群等 学 者认为 ,“三 环 ”的 环 字 作 “还 ”,司 法 机 3。 笔 者 认 为 , 关 “三次令告发人返还熟思然 后 再 受 理 ”1 据 《法 律 答 问 》:“免 老 告 人 以 为 不 孝 ,谒 杀 ,当 三环之不 ? 不当环 ,亟执勿失 。”《二年律令 · 贼 律 》:“年 七 十 以 上 告 子 不 孝 ,必 三 环 之 。 三 环 之 各 不同日而尚告 ,乃听之 。”可知 ,“当三环之不 ”和 “必三环之 ”中的 “三环 ”是指司法机关对控告者所实施 的法律行为 ,“环 ”字应为秦汉时期的法定司法程序 。 如果把 “三环 ”理解为让告发人三次返还 ,“环 ”字 就不具有法定程序的性质 。 实施 “三环 ”的主体是司法机关 ,控告人是 “三环 ”所指向的法律对象 ,故把 “三环 ”解释为让控告人三次返还 ,不符合立法者的立法原意 。 既然 “环 ”字的上述两种解释无法自圆其说 ,笔者认为云梦秦简及 《二年律令 》中 “三环 ”的 “环 ”字 , 应理解为 “却 ”,为劝阻 、劝解的意思 ,即七十岁以上的原告到司法机关控告子孙不孝 ,司法机关须经过 三次劝阻的法律程序 ,让其谨慎告诉 。“环 ”字有 “却 ”的含义 ,在法律条文中有明确的表述 ,如 “三环之 各不同日而尚告 ”,表明作为原告的父母被司法机 关三 次 劝阻 拒绝 ,仍 坚 持 控 告 子 孙 不 孝 ,即 “尚 告 ”, “乃听之 ”,司法机关才最终决定受理 。 秦汉时期 ,父母控 告 子 孙 不 孝 的 诉 讼 案 件 频 繁 发 生 ,出 土 秦 汉 简 牍 中 有 许 多 不 孝 罪 的 诉 讼 案 4 。 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在伦理道德层面 , 例1 家长都居于诉讼 优势 地位 ,对子孙 不 孝罪 提 出 诉讼 是父 ①⑦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 85、 127 页。 陈国治、于孟洲:《睡虎地秦简中“泛藓”及公车司马猎律新解》,《中国历史文物》 2006 年 第 5 期,第 63~66 页;曹 旅 宁:《从 秦 简〈公车司马猎律〉看秦律的历史渊源》,《秦汉魏晋法制探微》,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56 页。 ③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40 页。 ④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 1 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43~45 页。 ⑤⑧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第 27~28、 82 页。 ⑥⑩ ⑨ 《周礼注疏》卷二八,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 1980 年版,第 833、 899 页。 曹旅宁:《张家山汉简〈史律〉考》,《张家山汉律研究》,北京:中华书局 2005 年版,第 180 页。 1 《礼记正义》卷四一,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 1556 页。 1 2 司马迁:《史记》卷八六《荆轲列传》,北京:中华书局 1959 年版,第 2535 页。 1 3 钱大群:《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第 88 页。 1 4 徐世虹:《秦汉简牍中的不孝罪诉讼》,《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6 年第 3 期,第 124~129 页。 ·9· 母拥有的绝对权力 。 至于诉讼结果 ,如果司法机关以不孝罪判处儿子死刑 ,年迈父母的生活必然会受 到严重影响 ,从家庭情感的因素 来 说 ,真 心 希 望 处 死 不 孝 子 孙 的 情 况 必 然 是 少 数 。 故 而 在 法 律 实 践 中 ,司法官员对原告加以劝阻 ,对被告进行惩戒 ,使其反 省悔 过 ,是 司 法 官 员 和 原 告 共 同 期 待 的 结 果 , “三环 ”正是为此而设立的对原告的劝阻程序 。 汉代对不孝罪的诉讼 ,通常采取劝阻和调解的方式 ,据 《后汉书 · 仇览列传 》注引谢承书记载 :“览 为县阳遂亭长 ,好行教化 。 人羊元凶恶不孝 ,其母诣览言元 。 览呼元 ,诮责元以子道 。 与一卷 《孝经 》, 使诵读之 。 元深改悔 …… 母子更相向 泣 ,于 是 元 遂 修 孝 道 。”① 可 以 看 出 汉 代 司 法 官 员 对 于 父 母 控 告 子孙不孝罪的诉讼案件 ,通常采取 审 慎 的 态 度 ,先 进 行 劝 阻 ,劝 解 不 成 才 进 入 到 诉 讼 程 序 ,最 终 做 出 判决 。 通过上述考察 ,我们对 《法律答问 》和 《二年律 令 》中 “三环 ”的含 义 有 了 较 为 清 晰 的 认 识 :首 先 ,在 秦汉两代 ,确实存在父母控告子孙不孝罪的 “三环 ”程序 ,“三环 ”所适用的对象是年七十岁以上父母控 告子孙不孝的违法行为 ,而且是必经的司法程序 ,即 “必三环之 ”。 如果是 “免老 ”或者 “免老 ”以下的父 母控告子孙不孝 ,司法机关则不适用 “三环 ”的程序 ,应立即拘捕不孝子孙 。 这说明 “三环 ”告诉程序适 用的范围非常狭窄 。 其次 ,“三环之各不同日 ”,表明 “三环 ”程序发生在不同的日期 ;“尚告 ”,表明原告 此前的告诉被拒绝后 ,仍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 ;“乃听之 ”,意思是经过官府对原告的三次劝阻后 ,原告 仍坚持告诉 ,司法机关才最终立案受理 。 最后 ,“三环 ”程序适用的 对 象 原 告 为 七 十 岁 以 上 的 老 人 ,对 于 “免老 ”或普通民众控告子孙不孝罪并不适用 。 适用 “三环 ”程序的时 间 是 在 原 告 控 告 之 后 ,官 府 拘 捕犯罪者之前 ,主要是对原告采取的劝阻程序 ,类似现代诉讼制度中的审前调解 。“三环 ”是针对原告 而不是针对被告所设计的法律程序 。 从古代不孝罪诉讼看秦汉 “三环 ”的含义 2. 关于秦汉法律竹简中 “三环 ”的含义 ,也可从古代尊长控告子孙犯不孝罪的诉讼审判中寻找答案 。 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 ,对于父母 、祖父母控告子孙不孝罪 的诉 讼 案 件 ,司 法 官 员 通 常 先 对 原 告 进 行劝阻 ,采用调解的方式 ,调解不成才进行裁判 。 众所周知 ,先秦儒家提倡孝道 ,孝是儒家文化的核 心 内 容 ,也 是 维 系 家 庭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基 础 。 从 汉武帝以后 ,历代统治者皆把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的 根 本指导思 想 ,大 力 弘 扬 孝 道 ,并 把 孝 的 内 容 融 入 到法典中 ,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 中国古代对不孝罪 的处罚 很 重 ,一 旦 控 告 属 实 ,将 对 不 孝 者 处 以 重刑 。 从秦汉以后 ,司法机关对不孝罪者大多处以死 刑 ,不仅 剥 夺 了 男 性 子 孙 的 生 命 权 ,还 影 响 到 国 家的徭役和赋税征收 ,对年迈父母的生活也会造成很大影响 。 为了防止控告人中途撤诉 ,古代司法机 关对于父母控告子孙的不孝犯罪 ,通常采取劝阻的程序 。 首先 ,古代不孝罪诉讼立案前的劝阻程序 ,目的是为了防止原告中途撤诉 。 古代无论是儒家还是 法家 ,都宣扬孝道 ,家长对子孙不孝罪的诉讼拥有绝对权利 。 司法机关对于不孝罪的受理 ,“必亲告乃 坐者 ,盖家庭主恩 ,亲属相隐 ,必尊长 亲 告 ,方 依 律 明 正 其 罪 ”② 。 司 法 官 员 对 于 尊 长 控 告 子 孙 不 孝 的 诉讼 ,先对原告加以劝阻 ,主要是基于伦理亲情的考 量 ,防止原 告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反 悔 ,浪 费 司 法 资 源 。 若一旦不孝罪诉讼进入到审理和判决程序 ,许多朝代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撤诉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后果 。 秦代法律把应判刑而不判的行为称为 “纵囚 ”,据云梦秦简 《法律答问 》记述 :“论狱 【何谓 】‘不直 ’? 可 (何 )谓 ‘纵囚 ’? 罪当重而端轻 之 ,当 轻 而 端 重 之 ,是 谓 ‘不 直 ’。 当 论 而 端 弗 论 ,及 伤 其 狱 ,端 令 不 致 ,论出之 ,是谓 ‘纵囚 ’。”③ 汉律中有 “告之不审 ”的规定 ,据张家山 汉简 《二 年律 令 》记 载 :“告 ,告之 不 审 ,鞫之不直 ,故纵弗刑 ,若论而失之 …… 皆如耐罪然 。”④ 可见 ,秦汉之际 原告 提 起 的 不 孝罪 诉讼一 旦 ① 范晔:《后汉书》卷七六《仇览列传》,北京:中华书局 1965 年版,第 2480 页。 ② 凌铭麟:《新编文武金镜律例指南》卷九,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 8 册,北京:社 会 科 学 文 献 出 版 社 2012 年 版,第 375 页。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 115 页。 ④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第 23 页。 · 10 · 进入到审理和判决程序 ,严禁司法官员随意停止裁判 ,否则将承担 “告之不审 ”的责任 。 在宋人郑克编纂的 《折狱龟鉴 》中 ,记述了一个祖父控告孙子不孝罪而中途撤诉的案例 ,从中可以 看到古代中止诉讼的司法程序 :“任 布 副 枢 知 越 州 ,民 有 被 酒 骂 其 祖 者 ,祖 既 诉 之 ,已 而 大 悔 ,哭 于 庭 曰 :‘老无子 ,赖孙以为命 。’布 特 贷 出 之 ,且 上 书 自 劾 。 朝 廷 亦 不 之 问 。”郑 克 解 释 说 :“按 孙 骂 祖 法 当 死 ,特贷出之 ,理宜自劾 。 此乃矜其失 教 而 谨 于 用 刑 者 也 。”① 依 据 该 条 史 料 的 记 述 ,若 原 告 想 中 途 撤 诉 ,司法官员须通过特别程序 “特贷出之 ”,还须 “理宜自劾 ”,即司法官员按照法律规定向主管长官 “自 劾 ”,主动检讨自己的审判过失 。 在明 清 两 代 ,“有 子 孙 殴 骂 祖 父 母 、父 母 ,及 妻 妾 殴 骂 夫 之 祖 父 母 、父 母 ,罪 该 斩 绞 罪 者 。 拟 斩 之 际 ,其祖父母 、父母多有不忍子孙男妇受刑 ,辄告息词 ,只得开具息词缘由 ,奏奉钦依饶死 ,决打发回养 亲 ,此盖天地好生之大德也 ”② 。 这说明对于尊长控告子孙不孝罪 的诉讼 ,如 果 原 告 提 出 撤诉 ,不 仅 本 人须向官府提交 “息词 ”文书 ,审判官员亦应向上 级 长 官 说明 “息词缘 由 ”,撤 诉 的 法 律 程 序 十 分 繁 琐 。 在明人编纂的 《新刊招拟假如行移体式 》中 ,收录了 “告 不 孝 息词 式 ”,兹 抄 录 如 下 :“奉 告 送 司 ,行 拿 前 来取问 。 有母周氏又告称 ,为因暗风举发 ,将某诬 将 抵 触 ,意 欲 欺 打 等 词 ,诉 愿 息 词 送 司 。 尤 恐 不 的 , 又拘邻佑人某等前来 。 审得某止是用言抵触 ,并无欺打情由 …… 委的某并无打骂不孝真情 ,二次具状 诉愿息词送司 。”③ 尽管撤诉的程序繁琐 ,中国古代亲子间 诉讼 撤诉的 案件还 是 比 较 多 的 ,据 学 者 调 查 统计 ,在明清时期的不孝罪诉讼中 ,“到了儿子要被处刑的阶段 ,父母由于后悔而申请取消的例子也不 少 ”④ 。 其次 ,古代不孝罪立案前的劝阻程序 ,也是对原告滥用诉权的有效制约 。 古代许多政权沿续了秦 汉不孝罪的立法传统 ,对于尊长控告子孙的不孝犯罪 ,审 判机 关 经 常 对 被 告 处 以 死 刑 。 南 北 朝 时 期 , 凡 “母告子不孝 ,欲杀者许之 。 法云 ,谓违犯教令 ,敬恭有亏 ,父母欲杀 ,皆许之 。 其所告惟取信于所求 而许之 ”⑤ 。 北宋年间 ,陆琮在地方任职 ,“有 翁 在 庭 诉 其 子 殴 者 ,问 之 ,真 是 也 。 使 腰 以 石 ,沈 (沉 )诸 江 。 若是者杀三人焉 ,于是一邑大惊 ,俗 骤 变 ”⑥ 。 在 明 清 两 代 ,卑 幼 子 孙 在 家 庭 中 的 地 位 更 低 ,法 律 规定尊长对卑幼有惩戒之权 ,据明代的 《浦江郑 氏义 门 规 范 》记述 :“卑 幼 不 得 抵 抗 尊 长 。 其 有 出 言 不 逊 ,制行悖戾者 ,姑诲之 。 诲之不悛者 ,则 重 箠 之 。”⑦ 如 果 有 子 孙 殴 打 、骂 詈 祖 父 母 父 母 ,尊 长 不 经 过 司法审判将其杀死 ,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 清乾隆十年 ( 1745 年 ),福建宁化 刘 陈 氏 未经 官府 审 判 ,私 自活埋了长子刘彩文 ,“据福抚审理 ,将刘陈氏依子孙殴骂祖父母而殴杀律勿论 ”⑧ 。 古代法律不仅赋予家长对卑幼子孙的惩戒权 ,在 控 告子 孙 不 孝 罪 的 诉 讼 上 也 享 有 法 律 特 权 。 据 唐律规定 ,尊长 “诬告子孙 、外孙 、子 孙 之 妇 妾 者 ,曾 、玄 妇 妾 亦 同 ;及 己 之 妾 者 :各 勿 论 ”⑨ 。 据 明 代 的 0这 说 《珥笔肯綮 · 刑 》记述 :“父告子 ,律 无 招 诬 之 法 ,故 诉 者 只 可 推 与 他 人 ,使 官 中 可 从 轻 路 断 云 。”1 明古代即使是父母诬告子孙犯不孝罪 ,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为了防止家长滥用诉权 ,滥杀无辜 ,保障成年男丁为 国家 服 徭 役 兵 役 ,历 代 司 法 官 员 对 不 孝 罪 的 诉讼通常先对原告加以劝解 ,而不是立刻作出裁判 。 古代司法官员对原告的劝解方式很多 ,一般情况 下先由审判官员向控告人说明告诉的法律后果 ,避免控告人反悔 。 ② 郑克:《折狱龟鉴》卷八,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 1 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2005 年版,第 506 页。 《皇明条法事类》卷三六,刘 海 年、杨 一 凡 主 编:《中 国 珍 稀 法 律 典 籍 集 成 · 乙 编 》第 5 册,北 京:科 学 出 版 社 1994 年 版,第 ③ 452 页。 佚名:《新刊招拟假如行移体式》卷二,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 2 册,第 754~755 页。 ④ 水越知:《中国近世的亲子间诉讼》,夫马进编,范愉、赵晶等译:《中国诉讼社会史研究》,杭州:浙 江 大 学 出 版 社 2019 年 版,第 ① 197 页。 《宋书》卷六四《何承天传》,北京:中华书局 1974 年版,第 1702 页。 ⑤ 沈约: 《陶山集》卷一四《朝奉大夫陆公墓志铭》,北京:中华书局 1985 年版,第 153 页。 ⑥ 陆佃: ⑦ 费城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79 页。 ⑧ 丁人可:《刑部驳案汇钞》卷四,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 6 册,第 108 页。 ⑨ 长孙无忌等著,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二四,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72 页。 1 0 小桃源觉非山人:《珥笔肯綮》,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 11 册,第 59 页。 · 11 · 最后 ,古代不孝罪诉讼的劝阻程序 ,也是深受儒家 “父慈子孝 ”的伦理观念和 “无讼是求 ”的诉讼观 念影响 。 儒家认为 ,“人生天地之间 ,所以异于禽兽者 ,谓其知有礼义也 。 所谓礼义者 ,无他 ,只是孝于 父母 ,友于兄弟而已 。”故而凡遇到不孝罪的诉讼 ,司法官员 通常 “以 教化 为先 ,刑 罚为 后 ”① 。 唐 朝时 , 韦景骏任贵乡县令 ,有母子相讼者 ,景骏说 :“令 少 不 天 ,常 自 痛 。 尔 幸 有 亲 ,而 忘 孝 邪 ? 教 之 不 孚 ,令 之罪也 。”景骏乃 “付授 《孝经 》,使习大义 。 于是母子感悟 ,请自 新 ,遂 为孝子 ”② 。 南 宋 时期 ,胡 石 壁任 地方官 ,“每遇听讼 ,于父子之间 ,则 劝 以 孝 慈 ,于 兄 弟 之 间 ,则 劝 以 友 爱 ”。 阿 周 以 不 孝 讼 其 子 ,石 壁 “为之惊愕羞媿 ,引咎思过 ,谓我为邑长于斯 ,近而闾里乃有此等悖逆之 子 ,宁 不负 师 帅之 任哉 ”③ 。 地 方司法长官通过劝解的方式有效化解了许多不孝罪的诉讼案件 。 当然 ,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不孝子孙 ,司法机关将根据法律予以严惩 ,以维护父权家长制的权威 。 据明代的法律典籍 《皇明条法事类 》记载 :“奈何不孝 之 徒 ,轻视 宪章 ,情 知 殴 骂 之 罪 止 是 决 杖 ,遇 有 小 忿 ,又将祖父母 、父母殴骂 。 不得已再行具告及拿问 ,斩绞之 罪 多 亲 戚 里 邻 求 免 ,又 告 息 词 ,只 得 仍 前 息词缘由开奏放免 ,遂致仿效成风 …… 合无初犯殴骂祖父母 、父母 ,原告息词者 ,准令奏请定夺 。 其二 次三次殴骂情犯深重者 ,虽有息词 ,不与准理 ,止将所犯罪名奏请 ,监候处决 。”④ 总之 ,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 ,司法长官对于父母控告子孙不孝罪的诉讼首先是采用调解的方 式 ,对原告进行劝阻 ,调解不成才进入审理和判决程序 。 秦汉之际的 “三环 ”程序与后世古代司法机关 对原告的劝阻程序基本相同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原 告 滥用诉 权 和 随 意 撤 诉 ,避 免 滥 杀 无 辜 ,保 障 有 充 足的男丁为国家服徭役和兵役 。 三 唐代 “三审 ”制源于汉代 “三日复问 ”程序考 目前有许多学者认为秦汉之际的 “三环 ”程序与唐代的三审制度有密切的联系 ,如钱大群认为 ,秦 律中的 “三环 ”相当于唐律中的 “三审 ”,其为 “三审 ”的 历史 先现 ;从秦 “三环 ”到 唐 “三 审 ”的 沿 续 ,说 明 “三审 ”程序是中国封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传统制度 ⑤ 。 籾 山明认 同钱 大群 的 观点 ,认为 “该 解释 的方向是正确的 ”⑥ 。 陈光中在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一书中也 认为 ,“凡 是控 告别 人犯 罪 ,如果 所告的 不是谋叛以上的罪 ,都要令他进 行 三 次 慎 重 考 虑 ”⑦ 。 那 么 ,秦 汉 之 际 的 “三 环 ”告 诉 程 序 与 唐 代 的 三 审制度是否有直接联系呢 ? 通过笔者对秦汉至隋唐之际告诉程序 的 考 察 ,我 们 认 为 秦 汉 时 期 不 孝 罪 的 “三环 ”告诉程序与唐代的三审制没有必然联系 ,唐代的三审制度 应源于 两 汉 时 期 的 “三 日 复 问 ”程 序 ,唐代的告诉程序直接受两汉时期诉讼制度的影响 。 从出土法律简牍看汉代的满三日复问程序 1. 由于古代证据制度不发达 ,司法鉴定技术落后 ,在法律 实 践 中 经 常 会 出 现 诬 告 和 作 伪 证 的 现 象 。 如何杜绝诬告 ,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国古代从先秦开始就设计了许多法律程序加以防范 。 西周时 期 ,对于告诉案件实行 “三禁 ”制度 ,即 对 控 告 人 禁 之 三 日 ,审 查 原 告 的 诉 讼 是 否 真 实 。 据 《国 语 · 齐 语 》记载 :“索讼者三禁而不可上下 ,坐成以束矢 。”韦 昭注 :“三 禁 ,禁 之 三 日 ,使 审 实 其 辞 也 ;而 不 可 上 下者 ,辞定不可移也 。”⑧ 另据 《管子 · 小 匡 》记 载 :“无 坐 抑 而 狱 讼 者 ,正 三 禁 之 而 不 直 ,则 入 一 束 矢 以 罚之 。”⑨ 这说明 “三禁 ”程序在先秦时期适用的范围很广 。 先秦时期的告诉制度到两汉之际逐渐演变为 满 三日复问的程序 。 据 《史 记 · 张 汤 列 传 》裴 骃 《集 0汉 代 司 法 机 关 解 》引张晏曰 :“爰书 ,自证不如此 言 ,反 受 其 罪 ,讯 考 三 日 复 问 之 ,知 与 前 辞 同 不 也 。”1 ①③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〇,北京:中华书局 1987 年版,第 362、 363 页。 ② 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卷一九七《韦景骏传》,北京:中华书局 1975 年版,第 5626 页。 ④ 《皇明条法事类》卷三六,刘海年、杨一凡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 5 册,第 452 页。 ⑤ 钱大群:《三审辨》,《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第 84~88 页。 ⑥ 籾山明著,李力译:《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58 页。 ⑦ 陈光中:《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第 207 页。 ⑧ 左丘明:《国语》卷六《齐语》,济南:齐鲁书社 2005 年版,第 117 页。 ⑨ 黎翔凤:《管子校注》卷八《小匡第二十》,北京:中华书局 2004 年版,第 423 页。 1 0 司马迁:《史记》卷一二二《张汤列传》,第 3137 页。 · 12 · 在受理原告告诉案件时 ,施行满三 日 复 问 的 程 序 ,具 体 措 施 如 下 :其 一 ,司 法 机 关 在 对 原 告 初 次 讯 问 后 ,经过三日后对原告再次复问 ,核实原告三日后的陈述 是 否与 此 前 告 诉 的 内 容 相 一 致 ,避 免 出 现 诬 告的现象 ,确保立案真实 ;其二 ,司法机关对原告和证 人讯 问的过程 中 ,向 原 告 和 证 人 明 示 “自 证 不 如 此言 ,反受其罪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满三日复问程序是两汉时期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 ,在司 法 实 践 中 广 泛 适 用 。 在 近 年 发 现 的 汉 简 中 ,多次出现了满三日 复 问 的 司 法 程 序 。1972 年 ,在 内 蒙 古 额 济 纳 旗 破 城 子 出 土 的 居 延 新 简 E. P. F22: 1 889 号 《候粟君所责寇恩事 》册书中 ,两次提到了满三日复问的程序 。 第 一 次是 在 建 武 三年 十 二月癸丑朔乙卯 ,“都乡啬夫宫以廷 所 移 甲 渠 候 书 诏 恩 诣 乡 ,先 以 证 财 物 故 不 以 实 臧 五 百 以 上 ,辞 已 定 ,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 ,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 ,乃 爰书 验问 ”① 。 第二 次 是 在 建 武 三年十 二 月 癸丑朔戊辰 ,都乡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召恩诣 乡 ,“先以证 财 物 故 不 以 实 臧 五 百 以 上 ,辞 以 定 ,满 三日而不更言请者 ,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 。 乃爰书验问 ”② 。 该案卷分 别 记 述 了 司 法 官员两次 验问的具体时间 :第一次乙卯日是初三 ,第二次戊辰日是十六日 ,两次爰书相隔十三天 ,符合汉代的满 三日复问程序 。 在上述两份爰书中 ,都有 “辞已定 ,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 ”之语 ,关于 “满三日 ”的含义 , 俞伟超认为是先秦时期 “三禁 ”的遗制继续到汉代 ,“满三日 ”很像是准予 “言请 ”的期限 ③ 。 在出土的汉代竹简中 ,多次出现的 “满三日而不更言请书律辨告 ”之语表明 ,两汉时期对原告实施 满三日复问的程序十分普遍 。 据居延新 简 E. P. T228 号 记 载 :“建 始 元 年 四 月 甲 午 朔 乙 未 ,临 木 候 长 宪敢言之 。 爰书 :杂与候史辅验问燧长忠等七人 ,先以从所 主及 它 部 官 卒 买 ,□ 三 日 而 不 更 言 请 书 律 辨告 。”④ 另据居延汉简 229 号记述 :“/ 书曰 :大昌里男子张宗责居延甲渠收虏燧长赵宣马钱 ,凡四千 九百二十 ,将召宣诣官 。 □ 以 □ 财物故不实臧 二 百五 十以 上 ,□ 已 □□□□□□ 辟 。”⑤ 上 述 简 牍 残 损 严重 ,缺字之处很多 ,张伯元补为 :“□ 书曰 :大昌里男 子张宗 ,责 居延 甲 渠 收 虏 燧 长 赵 宣 马 钱 ,凡 〔少 〕 四千九 百 二 十 将 〔钱 〕。 召 宣 诣 官 。 □ 〔先 〕以 □ 〔证 〕财 物 故 不 实 ,臧 二 百 五 十 以 上 ,□ 〔辞 〕已 □□□□□□ 〔定 ,满三日 ,而不更 〕辟 。”⑥ 可见 ,汉 代 司 法 机 关 在 受 理 案 件 前 ,应 先 向 原 告 明 示 “满 三 日而不更言请书律 ”的内容 。 满三日复问程序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在立案前 ,司法 官员 先 向 原 告 明 示 诬 告 和 虚 假 陈 述 应 承 担 的法律责任 。 秦汉时期对诬告罪的处罚极重 ,在云梦秦简中把故意诬告他人的行为称为 “端为 ”,控告 不实称为 “不端 ”,据 《法律答问 》记载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 ,今乙不盗牛 、不伤人 ,问甲可 (何 )论 ? 端 为 ,为诬人 ;不端 ,为告不审 。”⑦ 对故意诬告他人者 ,秦代实行诬 告 反坐 制度 ;而 对 于 “为 告 不 审 ”,通 常 减轻或免于处罚 。 汉承秦制 ,在汉律中 也 设 有 诬 告 反 坐 的 条 款 ,据 张 家 山 汉 简 《二 年 律 令 · 告 律 》记 载 :“诬告人以死罪 ,黥为城旦舂 ;它 各 反 其 罪 。 告 不 审 及 有 罪 先 自 告 ,各 减 其 罪 一 等 ,死 罪 黥 为 城 旦 舂 。”⑧ 两汉时期 ,各级司法机关在受理诉讼案件时 ,须先对控 告人 明示 “不 当 得 告 诬 人 律 ”或 “辞 所 出 入 罪反罪之律 ”,提醒控告人真实陈述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在甘肃肩水金关出土的73EJT21: 59 号汉简 中 ,记 述了司 法官员向控 告人 明 示 “不 当 得 告诬人 律 ”的 情况 :“狱 至 ,太 守 府绝 匿 ,房谊 辞 : 起居 、万年 、不识皆故 ,劾房谊失寇 ,乏 □ 敢 言 之 。 谨 先 以 不 当 得 告 诬 人 律 辨 告 ,乃 更 。”⑨ 在 居 延 新 简 E. P. T329 330 号中 ,也记述了司法官员对原 告 先 明 示 “辞 所 出 入 罪 反 罪 之 律 ”的 情 况 :“建 武 四 年 三 月壬午朔己亥 ,万岁候长宪敢言之 …… 今谨召恭诣治所验 ,而不更言请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 。 乃 ① ②④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等编:《居延新简》,北京:文物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475、 476、 192 页。 ③ 俞伟超:《略释汉代狱辞文例———一份治狱材料初探》,《文物》 1978 年第 1 期,第 38 页。 ⑤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371 页。 ⑥ 张伯元:《张宗、赵宣赔偿纠纷案解说》,《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5 年版,第 215 页。 ⑦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 103 页。 ⑧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第 26 页。 ⑨ 姚磊:《肩水金关汉简释文合校》,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21 年版,第 182 页。 · 13 · 爰书验问 。”① 为了方便审判机关迅速查明案 情 ,在 汉 代 财 产 类 的 诉 讼 案 件 中 ,司 法 官 员 通 常 先 对 告 诉 人 明 示 “证财物不实律 ”。 居延新简 E. P. F22: 1 889《候粟君所责寇恩 事 》是一件财 产纠纷 类的 诉讼 案 件 ,其 中记载 :“都乡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诏恩诣乡 。 先以证财物故不以实臧五百以上 ,辞已定 ,满三日 而不更言请者 ,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 。”在居 延 新简 E. P. T181 号 中 ,也 记 述了 司 法 官 员 向 原 告 明示 “先以证财物不以实律辨 □ ”② 。 在敦 煌 悬 泉 出 土 的 汉 简 中 ,提 到 了 “证 财 物 不 实 律 ”,其 中 记 述 : “五凤二年四月癸未朔丁未 ,平望士吏安世敢言之 。 爰书 :戍卒南阳郡山都西平里庄彊友等四人守候 , 中部司马丞仁 、史丞德 ,前得毋贳卖财 物 敦 煌 吏 ,证 财 物 不 以 实 ,律 辨 告 ,迺 爰 书 。”③ 甘 肃 肩 水 金 关 出 /□ 利里曹定国等二人先以证财物不实律辨 □ 。”④ 可 土的 73EJT21: 239 号汉简中 ,也有相应的记述 :“ 见 ,两汉时期向原告明示 “证财物不实律辨告 ”,是各级司法机关受理财产类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 。 在古代的诉讼审判中 ,证人证言是最重要的裁判证据 。 为了防止证人作伪证 ,汉律规定在证人陈 述前 ,司法官员须先向证人明示 “证不言情 ”应承担 的法律 后果 。 据 张家山 汉 简 《二 年 律 令 》记 载 :“证 不言请 (情 ),以出入罪人者 ,死罪 ,黥为城旦舂 ;它各 以其 所出入罪 反 罪 之 。 狱 未 鞫 而 更 言 请 (情 )者 , 除 。 吏谨先以辨告证 。”⑤ 说明在汉代的司法实践中 ,审判官员 通 常在证人 陈 述 前 向 证 人 告知 “辞 所 出 入罪反罪之律 ”。 在居延汉简中 ,便有司法长官 对证 人 “证不言情 ”的 告 知 程 序 :“史 商 敢 言 之 。 爰 书 : 鄣卒魏郡内安定里霍不职等五人 □□□□□ 敞 剑 庭 刺 伤 状 ,先 以 证 不 言 请 (情 )出 入 罪 人 辞 。”⑥ 在 居 延新简 E. P. T52: 416B 号简牍中 ,也 有 相 应 的 记 述 :“令 史 孝 …… □ 先 以 证 不 请 (情 )律 辨 告 ,乃 验 问 定 。”⑦ 司法官员在讯问证人前 ,先对证人明示 “证不言情 ”的律文 ,可有效避免证人作伪证 。 唐代三审制源于汉代的满三日复问程序 2. 两汉时期的满三日复问程序和对告诉人实行诬 告反坐 的 制 度 ,被 后 世 许 多 政 权 所 沿 袭 。 曹 魏 黄 初五年 ( 224 年 )颁布法令 :“敢妄相告 ,以其罪罪之 。”⑧ 西晋张斐为 《晋律 》作注时也指出 :“诬 告 谋 反者 反坐 。”⑨ 在唐代的法典 《唐律疏议 》中 ,有 四 条 律 文 是 关 于 诬 告 罪 的 规 定 ,即 “诬 告 谋 反 大 逆 ”“诬 告 反 坐 ”“告小事虚 ”“诬告人流罪以下引虚 ”,其中 “诬告反坐 ”条规定 :“诸诬告人者 ,各反坐 。 即纠弹之官 , 挟私弹事不实者 ,亦如之 。 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实 ,及 数 事 等 但 一 事 实 ,除 其 罪 ;重 事 虚 ,反 其 所 剩 。 即 0 罪至所止者 ,所诬虽多 ,不反坐 。”1 为了防止因诬告而引发冤假错案 ,唐代实行三审立案制度 。 据 《唐六典 》记载 :“凡告言人罪 ,非谋 叛以上 ,皆三审之 。 应受辞 、牒官司并具晓示虚得反坐之状 。 每审皆别日受辞 ,若有事切害者 ,不在此 例 。”1 另据 《通典 》记载 :“诸言告人罪 ,非叛以上者 ,皆令 三审 。 应受 辞牒 ,官 司 并 具 晓 示 ,并 得 叛 坐 之 情 。 每审皆别日受辞 ,若使人在路 ,不得留待别日受辞者 ,听当日三审 。 官人于审后判记审讫 ,然后付 司 。 若事有切害者 ,不在此例 。 切害 ,谓杀人 、贼盗 、逃亡若强奸良人 ,并及更有急速之类 。 不解书者 , 2 刘俊文对唐代三审制度 作 了如 下 解 释 : “受诉 官司首 先 典为书之 。 前人合禁 ,告人亦禁 ,辨定放之 。”1 向投诉人说明诬告反坐的法律规定 ,然后审问所诉之 事 ,每 隔一日 再 审 一 次 ,每 审 一 次 皆 令 投 诉 人 在 审问记录之后签名画押 ,不会写字者由典吏代书 ,确认诉辞 。 经过三次审问 ,投诉人诉辞一致 ,并无矛 3 盾虚妄 ,即付司立案 ,正式进行审理 。”1 ① ②⑦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等编:《居延新简》,第 498、 292、 256 页。 ③ 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6 页。 ④ 姚磊:《肩水金关汉简释文合校》,第 195 页。 ⑤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第 24 页。 ⑥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 4 页。 ⑧ 陈寿:《三国志》卷二《文帝纪》,北京:中华书局 1959 年版,第 84 页。 ⑨ 房玄龄等:《晋书》卷三〇《刑法》,北京:中华书局 1974 年版,第 930 页。 1 0 长孙无忌等著,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二三,第 462~463 页。 1 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北京:中华书局 1992 年版,第 190 页。 1 2 杜佑:《通典》卷一六五《刑法三》,北京:中华书局 1988 年版,第 4260 页。 1 3 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第 173 页。 · 14 · 根据 《唐六典 》和 《通典 》等文献的记述 ,笔者认为唐代三审制 具 有 如 下 几 方 面 的 特 征 :第 一 ,凡 告 发他人犯罪 ,只要不涉及反叛之类的严重犯罪 ,“皆令三审 ”,即对原告进行三次讯问 ,三审后才决定是 否立案 。 第二 ,“每审皆别日受辞 ”,即在初次讯问后 ,每 隔一日 再 审 ,前 后 三 次 ,核 实 三 次 讯 问 原 告 陈 述的事实是否一致 。 第三 ,司法官员在接受控告人的诉状 “辞牒 ”时 ,须向控告人明示 “诬告反坐 ”应承 担的法律后果 ,告知控告人 “诬告反坐 ”是三审制度的前置程序 。 第四 ,如果是控告杀人 、贼盗 、奴婢或 士兵逃亡 、强奸良人以及其他类型的急切案件 ,可不适用三审程序 。 第五 ,如果告诉人不识字 ,不能亲 自书写 ,则由典吏代为书写 。 第六 ,司法机关接到控告 后 ,应 立 即 拘 禁 被 告 人 ,实 行 有 罪 推 定 的 原 则 , 同时对原告也先期看管 ,等待辨明真相后再把原告 放 还 。 唐代 实行 三 审 制 度 主 要 是 为 了 保 障 诉 讼 事 实真实 ,立案准确 ,避免诬告和滥 诉 的 发 生 。 经 过 司 法 长 官 三 次 问 案 后 ,符 合 立 案 条 件 者 ,则 “付 司 ” 立案 。 唐代三审制度是为了防止诬告而设计的法律程序 ,但从敦煌吐鲁番等地发现的唐代法律文书看 , 各级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并未完全按照三审的程序 立案 ,笔者 也未 见 到 司 法 官 员 在 问 案 时 对 原 告 明示诬告反坐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告知程序的资料 。 这说明唐代的三审制度在法律实践中可能并未 严格地贯彻实施 。 虽然汉代与唐代的诉讼审判制度存在很大差异 ,但也 可看 到 唐 代 三 审 制 与 汉 代 的 满 三 日 复 问 程 序有很深的渊源关系 ,其主要表现在如下两方面 :其一 ,无论是 汉代 的 满 三 日 复 问 程 序 还 是 唐 代 的 三 审立案制度 ,都是针对原告告诉所设计的司法程序 ,设立该程序的目的都是为了核实原告所陈述的内 容是否真实 ,防止原告诬告和滥诉 ,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 只不过汉代的满三日复问程序是在初次讯 问三日后进行 ,由司法官员对原告再次复问 ;而唐代三审制 是司 法 机 关 隔 一 日 对 原 告 进 行 讯 问 ,前 后 讯问三次 ,核实原告前后三次的陈述是否一致 。 其二 ,无论是 汉 代 还 是 唐 代 ,皆 以 立 法 的 形 式 要 求 司 法官员对原告讯问时明示 “诬告反坐 ”的告知程序 ,使 告诉 人 、证 人在 控 告 和 作 证 之 前 ,明 悉 诬 告 和 作 伪证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确保立案及时准确 。 由此我们推断 ,唐代的三审制度其实就是对两汉时期满 三日复问程序的一种继承和变革 。 四 结 语 综上所述 ,由于文献资料的匮乏 ,学术界对秦汉至隋唐之际告诉程序的认识一直存在偏差 。 近年 来 ,随着相关秦汉法律竹简的出土和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发现 ,我们对汉唐时期的诉讼制度有了新的认 识 。 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与现代诉讼制度有着很大差别 ,现代诉讼制度的重心是在审理和判决阶段 , 而古代诉讼制度的重心则集中于立案阶段 。 为了防止诬告 ,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国古代实行严格 的立案审查制度 ,对原告控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向原 告明示 “诬告 反 坐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后 果 ,向 证 人 告知 “证不言情 ”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这样的程序 设计 有利 于司 法 机 关 迅 速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提 高 诉讼审判的效率 ,节 约 司 法 成 本 。 因 此 ,笔 者 将 这 样 的 诉 讼 审 判 模 式 概 括 为 立 案 中 心 主 义 的 司 法 模式 。 通过对秦汉 “三环 ”、汉代的满三日复问和唐代三审制关系 的 梳 理 ,我 们 可 以 得 出 如 下 几 点 结 论 : 其一 ,秦汉法律简牍中的 “三环 ”程序不是唐代三审制的前身 ,秦汉之际的 “三环 ”告诉程序与唐代的三 审制并没有直接的渊源关系 。 秦汉 “三环 ”程序所适用的对象仅为年七十岁以上的父母控告子孙的不 孝犯罪 ,是法律的必经程序 。 如果是 “免老 ”以下者控 告 子孙不孝 ,则不 适 用 “三 环 ”的 司 法 程 序 ,秦 汉 之际 “三环 ”程序适用的范围很小 。“三 环 ”程 序 的 性 质 是 司 法 机 关 对 原 告 的 劝 阻 程 序 或 审 前 调 解 程 序 ,因为一旦进入审理和判决阶段 ,司法官员将会依法裁判 ,原告撤诉的程序十分复杂 。 其二 ,中国古代的司法检验技术落后 ,秦汉至隋唐之际 实 行 严 格 的 立 案 审 查 制 度 ,对 原 告 诉 讼 内 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以确保立案真实准确 。 如先 秦时期有 “三 禁 ”制 度 ,汉 代 实 行 满 三 日 复 问 程 序 , 唐代实行三审立案制度 。 汉代的满三日复问程序是司 法机 关首次 对 原 告 讯 问 之 后 ,满 三 日 后 再 次 对 原告讯问 ,核实原告前后两次陈述的内容是否一致 。 司法官员在讯问原告和证人时 ,须向当事人告知 “不当得告诬人律 ”“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 ”和 “证不言情律 ”等内容 ,使原告 、证人知道诬告和作伪证须 · 15 · 承担的法律后果 ,通过设置立案前的告知程序 ,尽可能避免诬告现象的发生 。 汉代的满三日复问程序 对唐代的三审立案制产生了直接影响 ,唐代法律 规 定 ,凡 告发 他 人 犯 罪 ,“皆 令 三 审 ”,在 首 次 讯 问 后 , 每隔一日再审 ,总计三次对原告讯问 ,核实原告前 后 三次 的陈 述 是 否 一 致 。 司 法 官 员 在 讯 问 原 告 时 , 应向控告人明示 “诬告反坐 ”的法律后果 。 可见 ,唐代的三审制度就是源于汉代的满三日复问程序 。 收稿日期 2022 01 17 作者郑显文 ,历史学博士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 ;王洁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 生 。 上海 , 200234。 A Te x t ua lAna l s i so ft h eOr i i nTha t“ San Huan”i nt h eQi s t i e s nandHanDyna y g Wa sno tt h e“ Th r e e-Tr i a lSy s t em”i nt h eTangDyna s t y ZhengXi anwenand WangJ i e Ab s t r a c t:Fo r al ong t ime,due t ol a ck o fl i t e r a t u r er e s ou r c e s,t he r e have be en s i i f i c an td i ve r e si nt he gn genc r o c edu r e sf unde r s t and i ngo ft hei n f o rmi ngp r om t he Qi nand Handyna s t i e st ot heSu iand Tangdyna s t i e s. I nr e c en t wi t ht he d i s c ove r fl ega li ns t r umen t bamboo s l i ft he Qi n and Han dyna s t i e sa s we l la s Dunhuang a r s, yo ps o ye do cumen t so fTu r wehavego tanew unde r s t and i ngo ft heanc i en tl i t i t i onsy s t em. Thr ought heexp l o r a t i onon pan, ga “ San Huan”i nt heQi ndyna s t t he“ Thr e e-DayI nqu i r nt heHandyna s t he“ Thr e e-Tr i a lSy s t em”i nt heTang y, y”i yandt r o c edu r ei dyna s t wea r ha tt he “ San Huan”p nt he Qi nand Handyna s t i e s wa sno tne c e s s a r i l e l a t edt ot he y, guet yr “ Thr e e-Tr i a lSy s t em”i nt heTangdyna s t The “ San Huan”p nt he Qi nand Handyna s t i e son l l i edt o r o c edu r ei y. yapp rt heageo f70whoa c cus edt he i rch i l d r eno fun f i l i a lc r ime s. I fape l ow “ exemp t i onage”suedh i so r r en t sove r s onbe pa he rde s c endan t sf o run f i l i a lbehav i o r, t he “ San Huan”j sno tapp l i c ab l e. Thej t hen t i c a t i on ud i c i a lp r o c edu r e wa ud i c i a lau t e chno l ogy wa sve r ckwa r di nanc i en tCh i na. Top r e ven tf a l s ea c cus a t i onsandavo i dt heo c cu r r enc eo fc a s e si nwh i ch yba r o c edu r eo s t i onsa r eun us t l r en t enc ed, t hep fanswe r i ngque f t e rt hr e eday shadbe enc a r r i edou t op l ewe j ycha gedands pe i nt he Handyna s t name l n t e r r oga t i ngt hep l a i n t i f faga i nt hr e eday sa f t e rt hef i r s ti n t e r r oga t i onandi n f o rmi ngt he y, yi a c cus e ro ft hel ega lc ons e e st obebo r nebyf a l s ea c cus a t i on. I tc anbes e enf r omt h i st ha tt he “ Thr e e-Tr i a lSy s t em” quenc r o c edu r ei i nt heTangdyna s t r i i na t edf r omt he “ Thr e e-DayI nqu i r nt he Handyna s t yo g y”p y. Ke r d s: Qi nand HanDyna s t i e s; San Huan;Ma l i c i ousPr o s e cu t i on; TheThr e e-DayI nqu i r TheThr e e-Tr i a lSy s t em y; ywo 【责任编校 徐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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