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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听课与教学巡视制度的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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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文件 师校发〔2014〕28 号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听课 与教学巡视制度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 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 见》(教高〔2012〕4 号)和我校《关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改进工作 作风的规定》(师党发〔2014〕1 号)精神,学校决定继续完善和实 施领导干部听课与参加教学巡视制度,并制定了《关于落实领导干 部听课与教学巡视制度的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 2014 年 7 月 17 日 北京师范大学 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听课与教学巡视制度的管理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 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2〕 4 号)和我校《关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 (师党发〔2014〕 1 号)精神,学校决定继续完善和实施领导干部听课与参加教学巡视制度并 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学校及各学部、院、系、所、中心等本科生、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相关 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均应将听课与教学巡视列入工作日程,深入教学一线了 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二、基本要求 1.校党委正、副书记和正、副校长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 2 次。 2.各培养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及教务部正、副处长 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 4 次。 3.各培养单位党政其他负责人及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 校团委、发展规划处、人才人事处、科研院等相关职能部门正、副职负责 人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 2 次。 4.听课后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听课记录册》,对教师的教 学和学生的学习等进行评价;院系领导还应着重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选 择等进行分析和评价。 5.了解师生对教学的意见与建议。涉及教风、学风、教学设施等方面 的问题应向教务部反映,以便及时沟通解决。 6.听课人员在听课时应向授课教师出示听课证,遵守教学秩序,每次 至少听完一节课。 7.校领导及相关部处负责人应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参加教学巡视工作, 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教学巡视记录表》,反馈巡视中发现的问题,以便及 时沟通解决。 三、听课课程选择及教学巡视安排 2 听课和教学巡视的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环节的教学过程、教学秩 序。领导干部听课和教学巡视可事先通知或不通知授课教师和有关人员。 授课教师不得拒绝听课人员听课。听课课程选择办法及教学巡视安排如下: 1.根据课表随机听课。 2.根据学校、培养单位组织的教学观摩活动安排听课。 3.根据培养单位或教学管理部门的建议选听课程。 4.教学巡视一般安排在学期初和学期末,也可随机巡视。 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参加教学巡视工作由教务部统一安排; 校领导参加教学巡视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培养单位应建 立教学巡视制度,相关负责人应参加本单位的教学巡视。 四、组织协调与信息反馈办法 教务部负责领导干部听课和教学巡视工作的组织协调与信息反馈工作。 1.根据听课人要求,教务部提供相应课表。听课人可上网查询所需课 表,或在学期初和需要时向教务部提出听课意向并取得课表。 2.负责印制、发放、回收、整理和保管《北京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听课 记录册》、《教学巡视记录表》,定期统计并公布领导干部听课和教学巡 视情况。 3.向相关培养单位和职能部门转达听课人的意见和建议,将核实情况 和改进措施、落实情况反馈听课人。 4.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教学巡视中发现的问题。 5.分析调查教学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与管理,提高教 学质量。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建立学校领导听课制度的若干规定》 (师校发〔1997〕06 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送: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 年 7 月 17 日印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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