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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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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18﹞24 号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 育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实施 细则》已经 3 月 13 日的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发布给你们,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申诉处理 实施细则》 上海财经大学 2018 年 5 月 3 日 上海财经大学 2018 年 5 月 3 日印发 — 1 — 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申诉 程序,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上海财经大学学生 申诉处理实施细则》,结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实际情况,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继续教育学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的本科生(以下称成教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申诉,是指成教学生对继续教育学院 做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撤 销或变更诉求。 处理决定为:取消入学资格。 处分决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 学籍。 第四条 成教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起申 诉;学校应当坚持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复查成教学生 申诉。 第五条 成教学生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 限。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受理成教学生申诉的机构是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 学历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学校成教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设置同上海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校成教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 — 2 — 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纪委、校团委、学校法务部 门、继续教育学院等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学 校成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定期在继续教育学院 相关网站上向全院公布。学校成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 务和协调工作。 成教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小组成员不能同时担任学校成教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成教学生对继续教育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 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成教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提交申诉申请书。 第八条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学院、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 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申诉人认为原处理和处分决定错误或不当的有关证据 及补充材料等; (4)申诉日期,本人签名(章); (5)申诉人的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6)继续教育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7)其它内容。 第九条 对成教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成教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3 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 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 — 3 — 申诉; (3)超过申诉期限、非学校成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 范围、或成教学生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第二次申诉的,不予 受理。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校成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应当书面驳回,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第十条 在未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前,成教学生可以撤回申 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成教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提出。学校成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 申请书后,停止复查。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诉,学校成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 5 日内,启动申诉的既定处理程 序,对成教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自接到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 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成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 延长 15 日。学校成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 议继续教育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校团委在收到成教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将 申诉申请书副本送交给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成教学生违纪处 分工作小组,由该小组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 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三条 学校成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其 他查证的,可以授权校团委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 学校成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以 不公开形式举行,出席会议委员法定人数应当不少于全体委员 人数的三分之二。 — 4 — 学校成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是申诉事件处理过 程中的当事人,或者和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或者申诉人申请 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会议可以要求申诉人和成教学生违 纪处分工作小组代表到会,开展必要的查证。如果不能到会, 可以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第十六条 学校成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 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需由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生 效。 第十七条 学校成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的复查决定 书由主任签字后生效。复查决定书包括: (1)申诉人的姓名、学院、年级、专业、学号和其他基本情 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3)原处理决定的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4)学校成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 的有关规定; (5)复查决定; (6)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7)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成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处 理或者处分在事实认定、规则适用、程序履行等方面存在不 当,可以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决定,要求做出处理或处分决 定的成教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小组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分管校领 导审核或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成教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 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 — 5 — 申诉。 第二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成教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上海市 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财经大学 2018 年 4 月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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