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师发[2018]66号 关于印发《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湖师发〔2018〕66 号 关于印发《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 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 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师范大学 2018 年 9 月 15 日 湖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9 月 20 日印发 — 1 — 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 “三助一辅”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 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及教育部“关 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 (教研〔2014〕6 号),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体制机制改革, 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 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实行岗位津贴 制度。学校每年从省学生资助项目(省级非税)经费中安排一定 预算资金,按研究生人数 15%设立“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用 于研究生承担助研、助教、助管及本科生兼职辅导员工作的岗位 津贴发放。 第二章 第三条 组织机构和职责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在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 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研究生 学院、学工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和导师代表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三助一辅”管理办公室,由研究生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全面负责审定“三助一辅” — 2 — 岗位设置、聘用、管理、考核、津贴发放、检查监督执行情况等 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 究生”三助一辅”岗位需求,组织申报、审核、相关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第六条 岗位设置与申请条件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是指“研究助理”(以 下简称“助研”)岗位、“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岗 位、“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岗位和“本科生辅导员 助理”(以下简称“辅导员”)岗位。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 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择优录用、严格考核,分类付酬”的原 则。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按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人数 的 10%-15%设置,助研岗位设置数不设上限。各类岗位设置及其 主要职责如下: (一)“助研”岗位。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承 担科学实验、撰写学术论文与研究报告、文献检索、社会调查等 研究任务,旨在通过研究助理工作,提升自己的科研工作能力、 并获得劳动报酬的教学实践活动。 助研岗位由各学院根据导师项目课题研究情况自主设置。鼓 励有纵向或横向项目研究经费的导师,安排一定的项目劳务预 算,经科研处审批,根据研究生参与程度,设置一定数量的助研 岗位,学校将配套予以资助。 — 3 — (二)“助教”岗位。是指研究生通过担任教学助理,从事 本科生课程中的作业讲评、疑问解答、实验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 旨在通过教学助理工作,提升自己的教学工作能力、并获得劳动 报酬的教学实践活动(在外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并取得相应报酬的 研究生不计入助教岗位)。 助教岗位的设置主要以校内本科的公共基础课、专业课为 主。由各学院根据教学任务的不同提出具体设岗要求,经教务处 审批,可设置相应的助教岗位。要求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 部分课程、部分章节和实验课的教学辅助工作(包括作业批改、 辅导答疑、实践教学指导)。 (三)“助管”岗位。是指研究生通过协助有关学院、学校 机关处室等部门完成日常管理及专业技术等辅助工作,旨在通过 管理助理工作,获得交流、沟通能力的锻炼和提升、并获得劳动 报酬的实践活动。 助管岗位主要以学校机关处室、各学院三办管理岗位的学工 助理需求为主,由各学院申请岗位设置,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可 设置各类教学管理、实验室管理、科研管理、行政事务管理的助 理岗位。 (四)“辅导员”岗位。是指研究生通过协助相关学院辅导 员全面负责低年级学生的思想教育、学风建设、宿舍文化建设等 学生管理工作,使研究生在担任辅导员的工作中同受教育,共同 提高的实践活动。 — 4 — 辅导员岗位主要以学工处的辅导员助理需求为主。由各学院 向校学工处报送岗位需求。经学工处审批设立辅导员助理岗位。 主要任务是协助学院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党团建 设、就业管理服务等辅导员性质工作。 第八条 申请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 读研究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 校规章制度。 (三)身心健康,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有团队合作 精神,学有余力。 (四)本人研究生导师同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三助一辅”岗位申请 资格: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二)已办理出国(境)手续的; (三)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 (四)其他不适合承担“三助一辅”岗位工作的。 第十条 助研、助教、助管、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原则 上一学期一聘,聘期内的岗位补贴按每学期 5 个月计发。特殊岗 位可一学年一聘。 — 5 —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聘用流程与岗位考核 岗位聘用流程: (一)上报岗位需求。每学期结束前,各学院和机关处室根 据工作需要,上报助管、辅导员岗位需求;各学院根据下学期教 学工作安排,上报助教岗位需求。各学院及机关处室填写相关岗 位需求表。 (二)发布岗位需求。研究生学院根据各岗位设置数、用人 单位需求数,从工作的客观实际需要出发,会同教务处核定助教 岗位聘用名额;会同人事处核定助管岗位聘用名额;会同学工处 核定辅导员岗位聘用名额,上报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后,公布“三助一辅”岗位聘用信息。 (三)应聘及选聘。申请人应聘“三助一辅”工作,填写岗 位申请表,导师同意并签字,报送至研究生学院进行初审,由研 究生学院推荐,在规定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的统一选聘。 (四)报送录用人选。用人单位按岗位要求确定录用人选, 最后将具体岗位聘用结果报送研究生学院。 第十二条 招聘应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在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原则上每个研 究生只能应聘助教、助管、辅导员岗位中的一种。 第十三条 “三助一辅”岗位采取分类聘用、分类管理和分 类考核。考核合格者按标准发放岗位补贴。 — 6 — (一)助研。由导师负责,导师督促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并 考核其工作绩效。导师根据考核结果可酌情减少或停发相关学生 助研津贴。 (二)助教。由各学院负责,学院应对助教履行岗位职责情 况进行考核。考核应包括完成教学任务情况等项目。 (三)助管。由相关用人单位负责,对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 担任助管工作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调整和解聘。 (四)辅导员。纳入“兼职辅导员”队伍由学工处统一管理, 由相关用人单位负责考核,对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担任辅导员工 作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解聘。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科研、学习等原因辞去“三助一辅”岗 位工作的,须提前半个月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向研究生学院提出 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离岗。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发放 第十五条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由学校专项资金、导师研 究项目经费、教学工作量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等几部分构成。 各类岗位设置与津贴发放,由设岗单位报研究生学院统计汇总, 并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四类岗位的经费分别管理、分类付酬。 具体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助研岗位。助研岗位津贴标准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参与 项目研究的实际情况核定补贴标准(300-500 元/月)。导师按 已确定的助研津贴发放标准,经学院和科研处审核,从项目研究 — 7 — 经费中支出,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账户。发放清单由学院盖章后 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二)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负责考核管理,按研究生实 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核定补贴标准(300-500 元/月),由教学 单位计入研究生的教学绩效,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通过学生银 行账户发放。发放清单由学院盖章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三)助管岗位和辅导员岗位。由各用人单位负责考核,考 核合格的报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按实际承担的工作量核定补 贴标准(300-500 元/月),通过学生银行账户发放。 第六章 第十六条 附则 研究生在参与“三助一辅”工作中,若出现未能 预期的劳务纠纷或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 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释。 — 8 —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