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桂职办〔2017〕47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影视艺术技术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桂职办〔2017〕47 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影视艺术、 技术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 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影视艺术、技术专业高、中、初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18 日 — 1 —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影视艺术、技术专业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影视艺术、技术专业正高级资格须具有深厚的文 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掌握国内外广 播、影视剧创作的发展动态;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很高的创作水 平。独立创作高质量的广播影视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 高奖项,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艺术成 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 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区乃 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区广播影视行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中, 专职从事影视艺术、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 术资格评审。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一级编剧、一级文学编辑、一级 导演、一级编导、一级录音师、一级摄影摄像师、一级舞台美术 设计师(含舞美设计、舞台道具、舞台布景)、一级音乐编辑、一 — 2 — 级灯光设计师、一级剪辑师、一级包装设计师、一级调色师、一 级形象造型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 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 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 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 3 —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大型作品 1 部,或独立完成中型作品 2 部,或 独立完成小型作品 3 部。 二、主要参与完成大型作品 1 部和中型作品 2 部。 三、主要参与完成中型作品 2 部和小型作品 3 部。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的作品,有 1 件以上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广 西新闻奖一等奖,或有 2 件以上获全国广播影视行业以上奖励二 等奖以上或广西新闻奖二等奖以上。 二、主要参与完成的作品,有 2 件以上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或广西新闻奖一等奖,或有 4 件以上获全国广播影视行业以上奖 励二等奖以上或广西新闻奖二等奖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著作 1 部。 二、合著(主要编著者、撰写字数在 50%以上)公开出版本 专业或相关专业著作 1 部,并且在全国报刊或专业报刊公开发表 独立撰写的本专业论文 1 篇。 三、在全国报刊或专业报刊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论文 — 4 — 2 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 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 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有广播剧、影视大型作品获得本专业国家级一等奖以上 的奖励 2 部;或中型作品获得本专业国家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 3 部;或小型作品获得本专业国家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 5 部。 二、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正高级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 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职改办 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的说明见附录。 — 5 —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影视艺术、技术专业 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影视艺术、技术专业副高级资格须具有比较深厚 的文化艺术修养、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广播、影视 剧创作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创作水平。独立 创作较高质量的广播影视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奖,并产 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 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 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区同行中有一定 的知名度;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区广播影视行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中, 专职从事影视艺术、技术的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 术资格评审。 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二级编剧、二级文学编辑、二级 导演、二级编导、二级录音师、二级摄影摄像师、二级舞台美术 设计师(含舞美设计、舞台道具、舞台布景)、二级音乐编辑、二 级灯光设计师、二级剪辑师、二级包装设计师、二级调色师、二 — 6 — 级形象造型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 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 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 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 7 —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中型作品 1 部,或独立完成小型作品 2 部。 二、主要参与完成中型作品 1 部和小型作品 2 部。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的作品,有 1 件以上获广西新闻奖二等奖以上, 或有 2 件以上获全国广播影视行业以上奖励三等奖以上,或有 2 件以上获广西新闻奖三等奖以上,或 3 件以上获全区广播电视奖 二等奖以上。 二、主要参与完成的作品,有 2 件以上获广西新闻奖二等奖 以上,或有 4 件以上获全国广播影视行业以上奖励三等奖以上, 或有 4 件以上获广西新闻奖三等奖以上或 5 件以上获全区广播电 视奖二等奖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著(主要编著者,撰写字数在 50%以上)公开出版本 专业著作 1 部。 二、在全国报刊或专业报刊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论文 — 8 — 1 篇以上。 (3)在省(部)级报刊或专业报刊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 业论文 2 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 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 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有广播剧、影视大型作品获得本专业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的奖 励 2 部;或中型作品获得本专业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奖励 3 部; 或小型作品获得本专业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奖励 5 部。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二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 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职改办 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的说明见附录。 — 9 —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影视艺术、技术专业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影视艺术、技术专业中级资格须有较好的文化艺 术修养、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较熟练的掌握一定 创作技巧,有独立创作的能力,创作的部分作品在市级以上评奖 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 述,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 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区广播影视行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中, 专职从事影视艺术、技术专业的专业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条件的评审。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三级编剧、三级文学编辑、三级导 演、三级编导、三级录音师、三级摄影摄像师、三级舞台美术设 计师(含舞美设计、舞台道具、舞台布景)、三级音乐编辑、三级 灯光设计师、三级剪辑师、三级包装设计师、三级调色师、三级 形象造型师。 第二条 — 10 —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 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小型作品 1 部并获得好评。 — 11 — 二、主要参与完成中型作品 1 部并获得好评。 三、主要参与完成小型作品 2 部并获得好评。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参与完成的作品获广西广播电视奖三等奖以上 1 次。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部)级报刊或专业报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 以上; 二、在市(厅)级报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 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 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有广播剧、影视作品获得本专业国家级全国性评奖三等奖以 上奖励 1 次或省级二等奖以上的奖励 2 次。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 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 12 —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职改办 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的说明见附录。 — 13 —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影视艺术、技术专业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影视艺术、技术专业助理级资格须有良好的文化 艺术修养、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掌握了一定创作 技巧,有参与创作的能力,参与创作的部分作品在市级以上评奖 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区广播影视行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中, 专职从事影视艺术、技术专业的专业人员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条件的评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四级编剧、四级文学编辑、四级导 演、四级编导、四级录音师、四级摄影摄像师、四级舞台美术设 计师(含舞美设计、舞台道具、舞台布景)、四级音乐编辑、四级 灯光设计师、四级剪辑师、四级包装设计师、四级调色师、四级 形象造型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 — 14 —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 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按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参与完成小型作品 1 部并获得好评。 二、参与完成中型作品 1 部并获得好评。 三、参与完成小型作品 1 部并获得好评。 四、参与完成的作品获广西广播电视奖项 1 次。 第七条 附则 — 15 —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 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职改办 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的说明见附录。 — 16 — 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影视艺术、技术专业资格条件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的说明 一、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指由省级以上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的专业技术人员必修科目的学习、考试及由省级以上行业管理部 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等。 二、大型作品:指 9 集以上的广播、电视连续剧、日播栏目, 120 分钟以上的广播影视作品。 三、中型作品:指 3—8 集的广播、电视连续剧、周播栏目, 45—90 分钟的广播影视作品。 四、小型作品:指 1—2 集的广播、电视连续剧、单个节目, 45 分钟以下的广播影视作品。 五、国际级奖项:指奥斯卡奖、戛纳电影节奖、柏林电影节 奖、威尼斯电影节奖;以及国家认可的国际级奖项。 六、国家级奖项:指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广播影视大 奖(下设的华表奖、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金鸡奖、百 花奖、金鹰奖、骏马奖;以及国家认可的国家级奖项。 七、省级奖项:指广西新闻奖、自治区“五个一工程奖”、广 西铜鼓奖。 八、获国际级奖与获国家级相关奖项同等对待。 — 17 — 九、不设单项奖励和不设奖励等级的奖项(如“五个一工程 奖”),比照同类奖项的单项一等奖申报;设单项奖励,不设奖励 等级的奖项,其单项奖比照同类一等奖申报,其综合奖中的主创 人员中的编剧、导演、摄影、主要演员、美术、录音、作曲比照 同类一等奖申报,其余人员比照同类二等奖申报。 十、主创人员:广播指编剧、导演、音乐、音响、录音制作; 电影指编剧、导演、摄影;电视指编剧、导演、摄影。 十一、全国专业性、权威性学术刊物指《电影艺术》、《当代 电影》、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中国广播影视》、 《中国电视》、 《现 代传播》、各大学学刊(报)等以及相当影响的学术刊物。 十二、著作(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 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 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 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十三、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 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 (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 作现象进行一般叙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 以及创作的作品,都不能视为论文。 十四、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ISSN” 刊号、“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 十五、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 年以 上”含“2 年”。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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