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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复旦大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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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校通字〔2017〕30 号 总第 1419 期 关于转发《复旦大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所、中心,各部、处,各单位: 经 2017 年 12 月 5 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复旦大 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复旦大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复旦大学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25 日 - 1 - 附件: 复旦大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健全完善学校 中层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机制,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 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 题的框架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经济 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和《复旦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 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 任审计后,所出具的结论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结论性审计文书包括:审计处向学校领导报呈的经济责任审 计报告;审计处向组织部报呈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处 向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出具的审计整改通知书以及审计文书;审计 处向有关业务部门发送的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审计处向学 校办公室或纪检监察部门提交的移送处理书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在经济责任审计 联席会议协调下,校内相关单位和部门实施的充分使用审计结果 的管理活动,包括审计整改落实、审计结果公开以及干部管理工 - 2 - 作等。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以审促改、成果共享; (三)以用促审、惩防并举; (四)权责对称、协调联动。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的职责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被审计单位(部门)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单位(部门)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 通报审计结果; (二)按照《复旦大学审计整改工作规定》的要求开展整改 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区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或情况,对需后续跟进解决和 处理的事项,及时提交或移送有关部门; (二)按照《复旦大学内部审计规定》,以适当方式向有关 部门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本年度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学校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审计结果; - 3 -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 议,以综合报告、审计要情等形式报送学校主要领导。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结 果纳入干部管理监督综合查询系统; (二)对审计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 对涉及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作 出组织处理或行政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 案,并在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办理对被 审计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对审计发 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述职述廉的重要内 容;经审计发现涉及领导班子的重要问题,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 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 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的方法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八条 财务、资产等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移送的需后续跟进解决和处理问题,及时进行 查处落实。 (二)督促和推动被审计单位(部门)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 4 -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 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四)以适当的方法及时将审计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 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以适当的方法及时将审计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应当对相关部门审计结果情况适时进行 总结和通报。 第十一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应对审计结果运用情 况进行研究,适时召开专题或相关工作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 究和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 报。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委组织部委托、 审计处实施的学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及的内容, 执行上级有关法规和有关政策 执行;有关审计整改的总体要求和有关程序,参见《复旦大学审 计整改工作规定》 。 - 5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复旦大学办公室 - 6 - 2017 年 12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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