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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朝朝盈两全保险万能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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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2018]两全保险011号 朝朝盈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约定以条款为准。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4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即犹豫期)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后无息 退还所交纳的保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5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5.8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7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基本保险金额 2.3 保险金额 2.4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2.5 保险责任 2.6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2.7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个人账户 10.1 未还款项 5.1 个人账户 10.2 年龄或性别错误 5.2 最低保证利率 10.3 合同内容变更 5.3 结算利率 10.4 联系方式变更的通知 5.4 个人账户价值 10.5 争议处理 5.5 初始费用 10.6 身体检查与保险事故鉴定 11. 释义 5.6 退保费用 5.7 风险保险费 11.1 保险单年度 5.8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11.2 周岁 6. 现金价值权益 11.3 有效身份证件 6.1 现金价值 11.4 毒品 6.2 保单贷款 11.5 酒后驾驶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1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 效力中止 11.7 无有效行驶证 7.2 效力恢复 11.8 机动车 8. 合同解除 11.9 日复利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10 月度风险保险费 9.如实告知 11.11 贷款利率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12 利息 本条款第 1 页 共 11 页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朝朝盈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朝朝盈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含电子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 及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见11.1) 、 保险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2)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 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周岁(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天(含)的犹豫期。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 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 交纳的保险费。 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 效身份证件(见11.3)。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 2.2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 生变更,则自变更之日起,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条款第 2 页 共 11 页 2.3 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以下二者之和: 1.基本保险金额; 2.个人账户价值乘以下表的给付比例后的金额。 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0-17周岁 100%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险单年度数(不足一 年的,按一年计算),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2.4 基本保险 金额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 后,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 本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单满期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 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6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2.7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6),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11.7)的机动车(见11.8);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除您之外 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 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条款第 3 页 共 11 页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 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被保险人的户 籍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2.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本条款第 4 页 共 11 页 (1)受益人(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件 等材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受托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 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3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双倍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当期人 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 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如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依本合同规定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 知道此情况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我们亦有权在知道前述情况后 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在失踪期间有应给付其他保险金的,我们依约给付。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 交纳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以下二种: 1.一次性交保险费: 由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 本条款第 5 页 共 11 页 2.追加保险费: 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向我们交纳追加保险费。您申请追加保险费 须符合申请当时我们的规定。 5. 个人账户 5.1 个人账户 我们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为您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本合同的 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而为您设立的账户。我们每年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 报告。 5.2 最低保证 利率 指计算本合同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结算利率。本合同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年利 率为2.5%。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5.3 结算利率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我们将根据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在结算日起的6个 工作日内公布上月的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在上月累积的利 息,该利率为年利率。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单利息在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 终止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复利(见11.9)方式进行结算。 5.4 个人账户 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初始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 2.您追加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价值按该次所追加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等额 增加; 3.我们在每月结算个人账户利息后,个人账户价值按结算的利息金额在结算日 等额增加; 4.我们每月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个人账户价值按我们收取的风险保险费金额在 结算日等额减少; 5.您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个人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5.5 初始费用 指本公司于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初始费用按每次所交保险费 的1.0%收取。 5.6 退保费用 是指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我们收取的费用。 退保费用为解除合同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时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个 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直接从所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具体比例见下 表: 5.7 风险保险 费 保险单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退保费用 5% 4% 3% 2% 1%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月对本合同承担的身故保险责任收取一定的风险 保险费作为保障成本。我们在每月个人账户结算日通过扣减个人账户价值的方 式收取自该结算日至下个结算日期间的月度风险保险费(见11.10)。 本条款第 6 页 共 11 页 5.8 个人账户 价值的部 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您可以向我们书 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 托人身份证件。 我们将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您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扣除本 合同5.6条规定的部分领取费用后的余额。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于我们收到您 的申请时从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 每个保险单年度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所交保险费的20%,且必须 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您每次部分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 最低金额,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 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上述累计所交保险费指本合同一次性交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之和。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由我们审核同 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 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见11.11)按您与我 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 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见11.12)将作为 新的贷款本金,按下一贷款期内的贷款利率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 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结算个人账户利息。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 协议,在您补交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条款第 7 页 共 11 页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办理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 人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已向您支付了相应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了本公司,您解除本合同还 需取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同意,本合同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之日起效力 终止。我们自本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本合同现金价 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 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扣除已部分领取的金额)。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款第 8 页 共 11 页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任何未偿清的保单贷款、欠交 的风险保险费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 付。 10.2 年龄或性 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 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0.3 合同内容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 合同的有关内容。您提出变更申请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该变更生效。 10.4 联系方式 变更的通 知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 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6 身体检查 与保险事 故鉴定 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 有关的检验报告,有权申请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11. 释义 11.1 保险单年 度 指从本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年度本合同生效对应日止的期间为一 个保险单年度。 11.2 周岁 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年龄(不足1 年不计)。 本条款第 9 页 共 11 页 11.3 有效身份 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1.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 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 处方药品。 11.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6 无合法有 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 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或已过期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 驾车; 5.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 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11.7 无有效行 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 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8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9 日复利 我们在按日复利方式计算个人账户价值累积的利息时,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计息天数 个人账户价值的利息=个人账户价值×[(1+年利率) 365 -1] 如果在结算日零时结算,则使用的年利率为公布的上月结算利率,计息天数为 本合同上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如果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且合同终止日在两个结算日之间,则使用的年利率 为本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11.10 月度风险 保险费 等于死亡风险保额×年度风险保险费费率×0.09 其中: 1.死亡风险保额为该结算日的保险金额扣除个人账户价值的余额; 2.年度风险保险费费率以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为基础, 根据被保险人在该结算日的实际年龄、性别、死亡风险保额及风险程度决定。 本条款第 10 页 共 11 页 若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度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我们将在保险合同上 批注。 每千元死亡风险保额的年度风险保险费见附表一。 11.11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为限,由我们于每月第1个工作日确定。 11.12 利息 利息按当时我们已确定的利率计算。此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金融 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为限,由我们于每月第1个工作日确定。 附表一:华泰人寿朝朝盈两全保险(万能型)年度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每千元死亡风险保额) 单位:人民币元 年龄 男性 女性 年龄 男性 女性 年龄 男性 女性 0 26 51 0.620 0.455 0.471 0.208 3.150 1.439 1 27 52 0.465 0.324 0.497 0.216 3.409 1.568 2 28 53 0.353 0.236 0.526 0.225 3.686 1.709 3 29 54 0.278 0.180 0.558 0.235 3.982 1.861 4 30 55 0.229 0.149 0.595 0.247 4.297 2.027 5 31 56 0.200 0.131 0.635 0.261 4.636 2.208 6 32 57 0.182 0.119 0.681 0.277 4.999 2.403 7 33 58 0.172 0.110 0.732 0.297 5.389 2.613 8 34 59 0.171 0.105 0.788 0.319 5.807 2.840 9 35 60 0.177 0.103 0.850 0.346 6.258 3.088 10 36 61 0.187 0.103 0.919 0.376 6.742 3.366 11 37 62 0.202 0.105 0.995 0.411 7.261 3.684 12 38 63 0.220 0.109 1.078 0.450 7.815 4.055 13 39 64 0.240 0.115 1.170 0.494 8.405 4.495 14 40 65 0.261 0.121 1.270 0.542 9.039 5.016 15 41 66 0.280 0.128 1.380 0.595 9.738 5.626 16 42 67 0.298 0.135 1.500 0.653 10.538 6.326 17 43 68 0.315 0.141 1.631 0.715 11.496 7.115 18 44 69 0.331 0.149 1.774 0.783 12.686 8.000 19 45 70 0.346 0.156 1.929 0.857 14.192 9.007 20 46 71 0.361 0.163 2.096 0.935 16.106 10.185 21 47 72 0.376 0.170 2.277 1.020 18.517 11.606 22 48 73 0.392 0.178 2.472 1.112 21.510 13.353 23 49 74 0.409 0.185 2.682 1.212 25.151 15.508 24 50 75 0.428 0.192 2.908 1.321 29.490 18.134 25 76 0.448 0.200 34.545 21.268 注:上述年度风险保险费费率表仅适用于标准体。 (本保险条款内容结束,以下为空白) 本条款第 11 页 共 11 页 (此页为空白) 本条款第 12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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