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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乐盈一生终身寿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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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0〕终身寿险 217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乐盈一生终身寿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乐盈一生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乐盈一生终身寿险利益 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 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 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 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变动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的身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前一个保单年度身 故保险金额的3.6%自动增加。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 按前一个保单年度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的3.6%自动增加。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 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 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 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 故保险金; 国寿乐盈一生终身寿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 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 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 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 故保险金。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 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 述以外情形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 残疾当时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 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 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 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 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 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 度残疾当时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与本合同现 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 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 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或第二 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客运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指下列期间之一: 1.被保险人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 所乘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 车及网约车)时止的期间; 2.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 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3.被保险人乘坐水上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登上所乘水上交通工具 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止的期间; 4.被保险人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坐轨道交通工 具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止的期间; 5.被保险人乘坐民航飞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 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的期间。 四、豁免保险费 本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 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 司自投保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 收取本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身 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的给付均以一次为 限。 国寿乐盈一生终身寿险利益条款(第二页)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 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 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客运交 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被保险人猝死;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客运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机动车(含出租车及 网约车)或轨道交通工具的车厢外部、水上交通工具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 外伤害。 三、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 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猝死; 4.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因流产、分娩; 6.投保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投保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 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投保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 时选择。 第八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 国寿乐盈一生终身寿险利益条款(第三页) 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 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 或进行司法鉴定。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 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 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 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资料的日期。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时,所需 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因投保人身故申请豁免保险费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 4.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因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申请豁免保险费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 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 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收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转换年金权益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 领取。若转换成年金领取,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 定。 转换的身故保险金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国寿乐盈一生终身寿险利益条款(第四页)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 释义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 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 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 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 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客运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行驶执照、营运执照,以运载乘客为目的 的机动车(含出租车及网约车)、水上交通工具、轨道交通工具和民航飞机。 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 使用符合条件的在境内登记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 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7个座位; (5)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 资质和证书。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车辆不属于网约车,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不属 于本合同定义的网约车范畴。 水上交通工具: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依法面向公众提供商业运营服务,有固定 行驶航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费,核定载客人数为 12 人以上的轮船。 轨道交通工具: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依法面向公众提供商业运营服务,有固定 行驶路航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费的交通工具,包括高铁、动车、普通 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 本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指在本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应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尚未到达 保险费交付日期的各期保险费不在此列。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 国寿乐盈一生终身寿险利益条款(第五页) 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 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 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 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国寿乐盈一生终身寿险利益条款(第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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