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权责清单.pdf
附件3 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2021版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权力名称 1 2 企业核准登记 (含私营企业登 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 注册登记 权力类 别 报送人:郝玲玲 设定依据 报送日期:2021-9-24 责任事项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本)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 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 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 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 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 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 ⒈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 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⒉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随机确定现场检查人员,组织现场检查。对检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正本) 查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评查验意见。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 ⒊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 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 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涉及申请 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 人和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事项,或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法定告知 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 。 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 ⒋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书或批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 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 网站公开。 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 ⒌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 登记。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本)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 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 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 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 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 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 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 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根据 ⒈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 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⒉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随机确定现场检查人员,组织现场检查。对检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国务院 查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评查验意见。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 ⒊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涉及申请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 人和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事项,或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法定告知 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 。 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 ⒋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书或批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 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网站公开。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 农民专业合作社 设立、变更、注 销登记(含分支 机构)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正 本)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 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 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 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⒈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 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 ⒉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随机确定现场检查人员,组织现场检查。对检 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 查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评查验意见。 等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 ⒊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得收取费用。 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涉及申请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 人和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事项,或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法定告知 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 。 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 ⒋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书或批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 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网站公开。 2.【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 ⒌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自2014 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正)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 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 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 个体工商户登记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 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 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 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 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 ⒈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 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⒉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随机确定现场检查人员,组织现场检查。对检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 查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评查验意见。 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 ⒊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 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涉及申请 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人和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事项,或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法定告知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 。 注销登记。 ⒋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书或批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 2.【部委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 网站公开。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 ⒌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 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工商行 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 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 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 订)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 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 广告发布登记 行政许可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法已被修订,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 相关工作。 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 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 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⒈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第六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 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⒉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随机确定现场检查人员,组织现场检查。对检 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 查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评查验意见。 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 ⒊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 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涉及申请 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 人和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事项,或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法定告知 围变更登记。 。 3.【部门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 ⒋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书或批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发布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网站公开。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 ⒌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 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 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 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 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申 请变更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和与变 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 将准予变更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 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 7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小作坊登记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本)第三 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 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 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 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 ⒈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 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 ⒉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随机确定现场检查人员,组织现场检查。对检 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查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评查验意见。 正) ⒊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涉及申请 。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 人和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事项,或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法定告知 其规定。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⒋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书或批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 3.【部委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 网站公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发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⒌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 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可管理工作。 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 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 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 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 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本)第三 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 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 ⒈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 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 ⒉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随机确定现场检查人员,组织现场检查。对检 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查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评查验意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 ⒊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直辖市制定。 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涉及申请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人和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事项,或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法定告知 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 ⒋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书或批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 网站公开。 起施行) ⒌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经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 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经 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住址、生产加工地点、生产加工食品 名称和品种、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和品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 明等资料。 第十四条 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开办食品小作坊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 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对不符合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 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四十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 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 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办理食品小作 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非法利益的;(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 故的;(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 股权出质登记 行政确认 9 对食品药品投诉 举报的奖励 行政奖励 10 对检举生产加工 假冒伪劣产品违 法行为有功人员 的奖励 行政奖励 11 对用人单位非法 招用未满十六周 岁的未成年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本)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 质:(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 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 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 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发布 根据2016年4月29日 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意见; 3.决定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 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 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 送达阶段责任:公示后签发文件,公布名单,实现信息公开。 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 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 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 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 定条件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 2.对符合规定 条件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3.未严格按照相 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 不确认,或者对不应当确认的予以确认; 4.对符合股权 出质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 定; 5.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股权出质登记决定; 6.未严 格审查股权出质登记条件,对出质财产造成损失或产生 股权纠纷的; 7.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8.在股权出质登记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内政办〔2011 〕137号)第十八条:“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及 1.【部门规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2日 1、调查责任:依法调查核实举报涉及问题。2、审查责任:核实举报人是否符 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合举报奖励条件,按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 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 第三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 〕13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内政办发〔2011〕137号)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3、发放责任:通知当事人领取奖金并履行相关手续。4、事后监管责任:加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 强后续监管,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严惩对举报人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 打击报复的行为。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有故意泄密行为的; 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本)第十 条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 1.初审责任: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办案部门填写申请表,案件办理人 法》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 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 员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 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2.审核责任:案件办理部门负责 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予奖励。 人批准。3.审批责任:单位业务主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4.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 执行责任:办案部门将举报奖励发给举报人,备案归档。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为的规定》(2001年发布) 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人可以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按实际 收缴罚没款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奖金在办案经费中 列支。 对证人如实提供证据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本)第九十四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业执照。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2 13 14 对供应商提供虚 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等违法行 为的处罚 对供应商采取不 正当手段诋毁、 排挤其他供应商 行为的处罚 对供应商与采购 人、其他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恶意串通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 关系的,应当回避。 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 关系的,应当回避。 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刑事责任:(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供应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 关系的,应当回避。 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 。 通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无效。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5 16 17 对供应商向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 构行贿或者提供 其他不正当利益 行为的处罚 对供应商在招标 采购过程中与采 购人进行协商谈 判行为的处罚 对供应商拒绝有 关部门监督检查 或者提供虚假情 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 关系的,应当回避。 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刑事责任:(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 。 当利益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成交无效。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 关系的,应当回避。 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刑事责任:(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 关系的,应当回避。 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8 对证券公司成立 后无正当理由超 过三个月未开始 营业或开业后自 行停业连续三个 月以上的处罚 19 对招标代理机构 泄露应当保密的 与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的况和资料 的,或者与招标 人、投标人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 者他人和权益的 处罚 20 对投标人相互串 通投标或者与招 标人串通投标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二百一十七条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关系的,应当回避。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 。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 关系的,应当回避。 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 。 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1 22 23 对投标人以他人 名义投标或者以 其他方式弄虚作 假,骗取中标的 处罚 对中标人非法转 让或违法分包中 标项目的处罚 对中标人不按规 定履行中标合同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系的,应当回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 关系的,应当回避。 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 关系的,应当回避。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4 对出售、收购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的处罚 25 对伪造、倒卖、 转让野生植物采 集证、允许进出 口证明书或者有 关批准文件、标 签的处罚 26 对生产、经营使 用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或者没有合法 来源证明的非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制 作食品,或者为 食用非法购买国 家重点保护的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 的处罚 27 对网络交易平台 、商品交易市场 等交易场所,为 违法出售、购买 、利用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或者禁 止使用的猎捕工 具提供交易服务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 关系的,应当回避。 204号令,1996年9月30日颁布,1997年1月1日施行,2017年10月7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日进行了修改) 第二十四条 违反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 。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 204号令,1996年9月30日颁布,1997年1月1日施行,2017年10月7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 日进行了修改)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 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 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订本)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 关系的,应当回避。 物及其制品。 违反本法第三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 。 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证。 法追究刑事责任。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禁止网络交易平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 关系的,应当回避。 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违反本法第三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 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8 对未取得经营许 可证或者未按营 业执照、经营许 可证经营野生动 物的处罚 29 对违反《内蒙古 自治区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野 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规定,出 售、收购野生动 物及其产品的处 罚 30 对违反《内蒙古 自治区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野 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规定,运 输、携带、邮寄 野生动物及其产 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 关系的,应当回避。 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第三款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营业执照、经营许可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证经营野生动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并处以实物价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格2至5倍的罚款。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关系的,应当回避。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吊销有关证件,可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以并处实物价格1至3倍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关系的,应当回避。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 。 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实物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价格的罚款。没收的实物交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1 对伪造、倒卖、 出租、转让特许 猎捕证、狩猎证 、经营许可证、 准运证、驯养繁 殖许可证、允许 进出口证明书等 证件的处罚 32 对药品生产、经 营企业、医疗机 构在药品购销中 暗中给予、收受 回扣或其他利益 的处罚 33 对无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经营烟 草制品零售业务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 关系的,应当回避。 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三十二条 伪造、倒卖、出租、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经营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许可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证件的, 。 由旗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吊销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构成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八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关系的,应当回避。 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 。 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究刑事责任。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得,并处罚款。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4 35 36 对生产、销售没 有注册商标的卷 烟、雪茄烟、有 包装的烟丝的处 罚 对非法印制烟草 制品商标标识的 处罚 对倒卖烟草专卖 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本)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 。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本)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 。 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7 对拆解或者处置 过程中可能造成 环境污染的电器 电子等产品,设 计使用列入国家 禁止使用名录的 有毒有害物质的 处罚 38 对在国务院或者 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禁止生产、销 售、使用粘土砖 的期限或者区域 内生产、销售或 者使用粘土砖的 处罚 39 对销售没有再利 用产品标识或翻 新标识的再利用 或再制造电子产 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修订)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 。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土砖。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 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赔偿责任:(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品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0 41 对侵犯消费者权 益的处罚 对被吊销许可证 文物经营单位逾 期未办理变更或 者注销登记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本)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 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失。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关系的,应当回避。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 。 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 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 证。 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 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 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 关系的,应当回避。 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设立的文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并处罚款。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 证。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未经审核的;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03年7月1日起 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2 43 44 对擅自设立文物 商店、经营文物 拍卖的拍卖企 业,擅自从事文 物商业经营活动 的处罚 对文物商店从事 文物拍卖经营活 动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文物拍卖 的拍卖企业从事 文物购销经营活 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 关系的,应当回避。 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书:(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5 对文物商店销售 的文物、拍卖企 业拍卖的文物, 未经审核行为的 处罚 46 对文物收藏单位 从事文物的商业 经营活动行为的 处罚 47 对非法招用未满 十六周岁的未成 年人或者招用已 满十六周岁的未 成年人从事过重 、有毒、有害等 危害未成年人身 心健康的劳动或 者危险作业情节 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书:(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书:(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8 49 50 对违法出售、收 购、运输、携带 国家重点保护的 或者地方重点保 护的水生野生动 物或者其产品的 行为的处罚 对国家规定必须 使用注册商标的 商品未经核准注 册在市场销售行 为的处罚 对使用的未注册 商标是禁止作为 商标使用的标志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农业部令第1号,1993年10月5日公布施行,2011年1月8日第一次 关系的,应当回避。 修正,2013年12月7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修正本)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修正本)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 关系的,应当回避。 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 。 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证。 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1 对使用的商标违 反国家对驰名商 标的特殊保护规 定的处罚 52 对生产、经营者 将“驰名商标” 字样用于商品、 商品包装或者容 器上,或者用于 广告宣传、展览 以及其他商业活 动中的处罚 53 对经许可使用他 人注册商标,未 在使用该注册商 标的商品上标明 被许可人的名称 和商品产地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修正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 关系的,应当回避。 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2014年4月29日修订)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 。 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 证。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修正本)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动中。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 。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中华人民共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 。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4 55 对冒充注册商标 行为的处罚 对侵犯他人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1993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3年8月30日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 关系的,应当回避。 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 。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修订) 第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四十二条第一款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修正本)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 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 证。 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 56 对办理商标事宜 过程中,伪造、 变造或者使用伪 造、变造的法律 文件、印章、签 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关系的,应当回避。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印章、签名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7 对以诋毁其他商 标代理机构等手 段招徕商标代理 业务或者以其他 不正当手段扰乱 商标代理市场秩 序的行为的处罚 58 对商标代理机构 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委托人恶意注 册他人商标接受 其委托或者商标 代理机构除对其 代理服务申请商 标注册外,申请 注册其他商标行 为的处罚 59 对未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研制、 仿制、引进、销 售、购买和使用 印制人民币所特 有的防伪材料、 防伪技术、防伪 工艺和专用设备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关系的,应当回避。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诋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修正本)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第三款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托。第四款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三十二 。 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证。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1999年12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务院令第280号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系的,应当回避。 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法规的决定》修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 。 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 证。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0 61 62 对非法买卖流通 人民币,违反中 国人民银行的有 关规定买卖纪念 币的处罚 对装帧流通人民 币和经营流通人 民币未经批准的 处罚 对制作、仿制、 买卖人民币图样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1999年12月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务院令第280号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 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罚款。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1999年12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务院令第280号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系的,应当回避。 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法规的决定》修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二十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证。 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1999年12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务院令第280号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系的,应当回避。 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法规的决定》修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二)制作、仿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买卖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 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证。 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3 64 65 对全民所有制工 业企业未经核准 登记,以企业名 义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向登记机 关弄虚作假、隐 瞒真实情况的处 罚 对违法制造、销 售仿真枪的处罚 对企业法人登记 中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或者 未经核准登记注 册擅自开业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修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正本)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关系的,应当回避。 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 。 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 关系的,应当回避。 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制造、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 。 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 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第三次修正) 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 关系的,应当回避。 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1988年11月3日公布,1996年12 。 月25日修订,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第三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修订,2014年2月20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条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 证。 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罚款。(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 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6 对企业法人擅自 改变主要登记事 项或者超出核准 登记的经营范围 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 67 对企业法人不按 照规定办理注销 登记的处罚 68 对企业法人伪造 、涂改、出租、 出借、转让或者 出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副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 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1988年11月3日公布,1996年12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月25日修订,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第三次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修订,2014年2月20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 证。 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四)超出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 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 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条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 关系的,应当回避。 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对企业法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事责任。 。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1988年11月3日公布,1996年12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月25日修订,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第三次 证。 修订,2014年2月20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 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对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 。 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1988年11月3日公布,1996年12 证。 月25日修订,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第三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修订,2014年2月20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条 对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单处,也可以并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9 70 71 对企业法人抽逃 、转移资金,隐 匿财产逃避债务 的处罚 对企业法人从事 非法经营活动的 处罚 对企业法人不按 规定悬挂营业执 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条 企业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 关系的,应当回避。 照》的处罚: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对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追究刑事责任。 。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1988年11月3日公布,1996年12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月25日修订,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第三次 证。 修订,2014年2月20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条 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执照》的处罚:(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 。 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1988年11月3日公布,1996年12 关系的,应当回避。 月25日修订,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第三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修订,2014年2月20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条 对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单处,也可以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2 73 74 对企业法人拒绝 监督检查或者在 接受监督检查过 程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 对企业法人提供 虚假文件、证件 的单位和个人的 处罚 对未经未经许可 从事拍卖业务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1988年11月3日公布,1996年12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月25日修订,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第三次 关系的,应当回避。 修订,2014年2月20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 。 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关系的,应当回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1988年11月3日公布,1996年12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月25日修订,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第三次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修订,2014年2月20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一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条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 。 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本)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 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2.【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发布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 。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证。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5 76 77 对拍卖人及其工 作人员参与竞买 或者委托他人代 为竞买行为的处 罚 对拍卖人在自己 组织的拍卖活动 中拍卖自己的物 品或者财产权利 行为的处罚 对委托人参与竞 买或者委托他人 代为竞买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 关系的,应当回避。 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2.【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发布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 。 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 证。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国人民代表大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次修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2.【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发布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证。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发布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第十四条 拍卖人、委托人、 。 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规定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8 79 80 对竞买人之间、 竞买人与拍卖人 之间恶意串通, 给他人造成损害 行为的处罚 对拍卖人雇佣非 拍卖师主持拍卖 活动的处罚 对违法收购和销 售国家统一收购 的矿产品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本)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 关系的,应当回避。 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 2.【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发布 自2017年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1月1日起施行) 。 第七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一)相互约定一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致压低拍卖应价;(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三)相互约定买受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第八条 证。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一)私下约定成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交价;(二)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保留价;(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 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发布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动。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 。 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1 82 对擅自收购、销 售、交换和留用 金银的行为的处 罚 对私自熔化、销 毁、占有出土无 主金银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务院1983年6 月15日发布实施,2011年1月8日修改实施)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第九条:从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行销售、交换和留用。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 关系的,应当回避。 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 。 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的除外。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 证。 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留用。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务院1983年6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月15日发布实施,2011年1月8日修改实施)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得熔化、销毁或占有。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 关系的,应当回避。 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文物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库。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 。 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证。 处以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3 84 85 对未经批准私自 经营的,或者擅 自改变经营范围 的,或者套购、 挪用、克扣金银 行为的处罚 对将金银计价使 用、私相买卖、 借贷抵押行为的 处罚 对伪造、冒用能 源效率标识或者 利用能源效率标 识进行虚假宣传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务院1983年6 月15日发布实施,2011年1月8日修改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金银质地纪念币的铸造、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铸造、仿造和发行。金银质地纪念章(牌)的出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口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分别办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理。 。 第二十二条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器材。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金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 证。 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第二十三条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制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 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 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务院1983年6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月15日发布实施,2011年1月8日修改实施)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 关系的,应当回避。 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 。 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者没收。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本 ) 第十九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 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6 87 88 对生产、进口、 销售不符合强制 性能源效率标准 的用能产品、设 备的处罚 对被吊销资质证 书施工企业行为 的处罚 对相互串通,操 纵市场价格,损 害其他经营者或 者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七 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 。 业执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本)第七十六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条 第二款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吊销其营业执照。 关系的,应当回避。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 。 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修订本)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9 对在依法降价处 理鲜活商品、季 节性商品、积压 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排挤竞争对 手或者独占市 场,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倾销,扰 乱正常的生产经 营秩序,损害国 家利益或者其他 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行为的处罚 90 对捏造、散布涨 价信息,哄抬价 格,推动商品价 格过高上涨行为 的处罚 91 对利用虚假的或 者使人误解的价 格手段,诱骗消 费者或者其他经 营者与其进行交 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修订本)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经 关系的,应当回避。 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 。 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修订本)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捏造、散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第四十条经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关系的,应当回避。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 。 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修订本)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易。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关系的,应当回避。 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 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2 对提供相同商品 或者服务,对具 有同等交易条件 的其他经营者实 行价格歧视行为 的处罚 93 对采取抬高等级 或者压低等级等 手段收购、销售 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变相提高或 者压低价格行为 的处罚 94 对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牟取暴 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修订本)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提供相同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 关系的,应当回避。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 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修订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采取抬高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或者压低价格。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 关系的,应当回避。 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 。 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证。 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修订本)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七)违反法律、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5 对经营销售残次 计量器具零配件 行为的处罚 96 对使用不合格的 计量器具或者破 坏计量器具准确 度,给国家和消 费者造成损失的 处罚 97 对提交虚假文件 或者采取其他欺 骗手段,取得合 伙企业登记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实施 根据2017年 关系的,应当回避。 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 关系的,应当回避。 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个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二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 。 政管理部门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修订本)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8 对合伙企业未按 规定在名称中标 明“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 伙”、“有限合 伙”字样的处罚 99 对未依法领取营 业执照而以合伙 企业或者合伙企 业分支机构名义 从事合伙业务的 处罚 100 对合伙企业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而 未办理变更登记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修订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修订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九十五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修订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 关系的,应当回避。 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 。 修订,2014年2月19日第二次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 证。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1 对合伙企业未办 理清算人成员名 单备案的处罚 102 对合伙企业未将 其营业执照正本 置放在经营场所 醒目位置经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 行为的处罚 103 对合伙企业涂改 、出售、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 方式转让营业执 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 关系的,应当回避。 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 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 关系的,应当回避。 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以下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 关系的,应当回避。 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 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4 对发布虚假广告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第三条 广 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广告不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 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 。 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 证。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5 106 对广告内容含有 使用或者变相使 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国旗、国歌 、国徽,军旗、 军歌、军徽的处 罚 对广告内容含有 使用或者变相使 用国家机关、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名义或者形象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本)第五十七条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 。 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第九条 广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 。 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7 108 109 对广告内容含有 使用“国家级” 、“最高级”、 “最佳”等用语 的处罚 对广告内容含有 损害国家的尊严 或者利益,泄露 国家秘密的处罚 对广告内容含有 妨碍社会安定, 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第九条 广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等用语。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 。 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泄露国家秘密。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 。 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共利益。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 关系的,应当回避。 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以 。 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形的广告的。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0 111 112 对广告内容含有 危害人身、财产 安全,泄露个人 隐私的处罚 对广告内容含有 妨碍社会公共秩 序或者违背社会 良好风尚的处罚 对广告内容含有 淫秽、色情、赌 博、迷信、恐怖 、暴力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个人隐私。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关系的,应当回避。 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 。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的。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社会良好风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 关系的,应当回避。 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以上一 。 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广告的。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 。 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3 114 115 对在广告中含有 民族、种族、宗 教、性别歧视的 内容的行政处罚 对在广告中含有 妨碍环境、自然 资源或者文化遗 产保护内容的处 罚 对广告损害未成 年人和残疾人的 身心健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别歧视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 关系的,应当回避。 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以上一 。 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情形的广告的。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化遗产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以上一 。 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情形的广告的。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第十条 广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 关系的,应当回避。 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6 117 118 对违法发布特殊 药品、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或 者治疗的药品、 医疗器械和治疗 方法、处方药广 告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发布全部 或部分替代母乳 的婴儿乳制品、 饮料和其他食品 广告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发布烟草 广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关系的,应当回避。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 证。 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 关系的,应当回避。 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 件:(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关系的,应当回避。 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 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证。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件:(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9 对违法发布禁止 生产、销售的产 品或者提供的服 务广告的行政处 罚 120 对在针对未成年 人的大众传播媒 介上发布医疗、 药品、保健食品 、医疗器械、化 妆品、酒类、美 容广告,以及不 利于未成年人身 心健康的网络游 戏广告的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 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 。 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证。 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第四十条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一款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关系的,应当回避。 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件;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 证。 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1 对发布医疗、药 品、医疗器械广 告违反禁止性规 定的处罚 122 对在广告中涉及 疾病治疗功能, 以及使用医疗用 语或者易使推销 的商品与药品、 医疗器械相混淆 的用语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 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 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 关系的,应当回避。 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 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 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器械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 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 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第十七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相混淆的用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 关系的,应当回避。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 。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医疗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证。 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3 124 对违法发布保健 食品广告的行政 处罚 对违法发布农药 、兽药、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广告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 关系的,应当回避。 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请: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证。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 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第十六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 关系的,应当回避。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 。 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 证。 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5 126 对违法发布酒类 广告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发布教育 、培训广告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等功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 关系的,应当回避。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 。 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五)违反本法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 证。 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形象作推荐、证明。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关系的,应当回避。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 。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医疗机 证。 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7 128 对违法发布招 商等有投资回报 预期的商品或者 服务广告的行政 处罚 对违法发布房地 产广告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象作推荐、证明。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 关系的,应当回避。 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 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第二十六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2015年9月1 日)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 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 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医疗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 证。 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 布登记证件。 2.【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发布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 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9 130 对违法发布农 作物种子、林木 种子、草种子、 种畜禽、水产苗 种和种养植广告 的行政处罚 对利用不满十周 岁的未成年人作 为广告代言人发 布广告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 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作科学上无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验证的断言;(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三)对经济效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 关系的,应当回避。 象作推荐、证明。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 。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证。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第二款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018修订本)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 关系的,应当回避。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 。 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 证。 、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1 对利用在虚假 广告中作推荐、 证明受到行政处 罚未满三年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作为广 告代言人的行为 行政处罚 132 对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内或者利 用与中小学生、 幼儿有关的物品 等违法发布或者 变相违法发布广 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第三款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2018修订本)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 证。 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2018修订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 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二)违反本法 。 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2018修订本)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证。 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18修订本)第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 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3 134 对违法发布针对 不满十四周岁的 未成年人的商品 或者服务的广告 的处罚 对未经广告审查 机关审查违法发 布广告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第四十条第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二款“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2018修订本)第十六条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关系的,应当回避。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 。 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 证。 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018修订本)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 关系的,应当回避。 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证。 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35 对广告内容表述 有违法行为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 关系的,应当回避。 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 。 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法第八条规定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6 137 138 对涉及行政许可 和引证内容的广 告违法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涉及专利的广 告违法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广告贬低其他 生产经营者的商 品或者服务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 关系的,应当回避。 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 关系的,应当回避。 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作广告。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处罚:(四)违法本法第十三条规 。 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9 对以介绍健康、 养生知识等形式 变相发布医疗、 药品、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广告 的行政处罚 140 对广播电台、电 视台、报刊出版 单位未办理广告 发布登记,擅自 从事广告发布业 务的行政处罚 141 对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未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广告 业务管理制度 的,或者未对广 告内容进行核对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 关系的,应当回避。 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 。 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 关系的,应当回避。 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 。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 。 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的罚款。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2 143 144 对在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广告 中作推荐、证明 的行政处罚 对广告代言人违 法发布医疗、药 品、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广告的 行政处罚 对广告代言人为 其未使用过的商 品或者未接受过 的服务作推荐、 证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证明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十六条第一款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第一款 “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 。 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 关系的,应当回避。 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三)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 。 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证明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5 对广告代言人明 知或者应知广告 虚假仍在广告中 对商品、服务作 推荐、证明的行 政处罚 146 对广告主未经当 事人同意或者请 求,擅自向其住 宅、交通工具等 发送广告,或以 电子信息方式向 其发送广告的行 政处罚 147 对利用互联网发 布广告,影响用 户正常使用网 络,未显著标明 关闭标志,确保 一键关闭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十六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四)明知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 关系的,应当回避。 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 。 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 关系的,应当回避。 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8 对公共场所的管 理者和电信业务 经营者、互联网 信息服务提供 者,明知或者应 知广告活动违法 不予制止行为的 行政处罚 149 对隐瞒真实情况 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申请广告审查 的,以及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广告审 查批准的行政处 罚 150 对伪造、变造或 者转让广告审查 批准文件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 关系的,应当回避。 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 。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以下的罚款。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51 对公务员辞去公 职或者退休后到 与原工作业务直 接相关的企业或 者其他营利性组 织任职,从事与 原工作业务直接 相关的营利性活 动的处罚 152 对公司成立后无 正当理由超过六 个月未开业或者 开业后自行停业 连续六个月以上 的处罚 153 对虚报注册资本 、提交虚假材料 或者采取其他欺 诈手段隐瞒重要 事实取得公司登 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修订)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一百零二条 第二款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 。 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本)第二百一十一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关系的,应当回避。 。 2.【行政法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156号,1994年6月24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六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本)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 关系的,应当回避。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54 对公司发起人、 股东虚假出资, 未交付或者未按 期交付作为出资 的货币或者非货 币财产的处罚 155 对抽逃出资的处 罚 156 对公司在依法向 工商部门提供的 财务会计报告等 材料上作虚假记 载或者隐瞒重要 事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五以下的罚款。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本)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57 对公司在合并、 分立、减少注册 资本或者进行清 算时,不依照规 定通知或者公告 债权人的出发 158 公司在进行清算 时,隐匿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 者财产清单作虚 假记载或者在未 清偿债务前分配 公司财产的 159 对公司在清算期 间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本) 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 关系的,应当回避。 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本) 第二百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60 161 对公司清算组成 员利用职权徇私 舞弊、谋取非法 收入或者侵占公 司财产的处罚 对资产评估、验 资或者验证机构 提供虚假材料及 重大遗漏报告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本) 第二百零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关系的,应当回避。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内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6月24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 证。 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三次修正)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162 对冒用有限责任 公司或者股份有 限公司名义的, 或者冒用其分公 司名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本)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 。 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63 164 165 对公司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未依照 《公司法》规定 办理有关变更登 记经责令限期登 记仍不登记的处 罚 对外国公司擅自 在中国境内设立 分支机构的处罚 对利用公司名义 从事危害国家安 全、社会公共利 益的严重违法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本)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关系的,应当回避。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6月24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 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本) 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6月24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66 对公司未按规定 备案的处罚 167 对公司在合并、 分立、减少注册 资本或进行清算 时不依照规定通 知或者公告债权 人的处罚 168 对公司在进行清 算时,隐匿财 产,对资产负债 表或者财产清单 作虚假记载或者 在未清偿债务前 分配公司财产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6月24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 关系的,应当回避。 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6月24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 关系的,应当回避。 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6月24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 。 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69 对公司在清算期 间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的 处罚 170 对清算组不按照 规定向公司登记 机关报送清算报 告,或者报送清 算报告隐瞒重要 事实或者有重大 遗漏的处罚 171 清算组成员利用 职权徇私舞弊、 谋取非法收入或 者侵占公司财产 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关系的,应当回避。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6月24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三次修正)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九条 第三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6月24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 关系的,应当回避。 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三次修正)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十条 第一款 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 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记机关责令改正。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6月24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 关系的,应当回避。 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条 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72 173 174 伪造、涂改、出 租、出借、转让 营业执照的 对未将营业执照 置于住所或者营 业场所醒目位置 的处罚 对销售或者在经 营活动中使用未 取得生产许可证 的列入目录产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6月24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业执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6月24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 关系的,应当回避。 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7月9日颁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布,2005年9月1日实施)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列入目录的产品。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 。 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条例第四 证。 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75 对擅自生产、销 售未经国家机动 车产品主管部门 许可生产的机动 车型,生产、销 售拼装的机动车 或者生产、销售 擅自改装的机动 车行为的处罚 176 对销售种畜禽有 以其他畜禽品种 、配套系冒充所 销售的种畜禽品 种、配套系行为 的处罚 177 对销售种畜禽以 低代别种畜禽冒 充高代别种畜禽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 关系的,应当回避。 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封。 。 第一百零三条 第四款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 。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以低代别种畜禽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 。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78 179 180 对销售种畜禽以 不符合种用标准 的畜禽冒充种畜 禽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未经批准 进口的种畜禽行 为的处罚 对销售的种畜禽 销售、收购应当 加施标识而没有 标识畜禽,重复 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不符合种用标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 。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销售未经批准进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口的种畜禽。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 。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或者营业执照。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 关系的,应当回避。 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有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 。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81 对销售不符合国 家技术规范的强 制性要求的畜禽 的处罚 182 对未取得营业执 照擅自从事房地 产中介服务的处 罚 183 对生产、销售不 符合保障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 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 。 处吊销营业执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订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 关系的,应当回避。 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2019修订本)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 。 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可以并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关系的,应当回避。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84 185 186 对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 的处罚 对生产国家明令 淘汰的产品的, 销售国家明令淘 汰并停止销售的 产品的处罚 对销售失效、变 质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87 188 189 对伪造产品产地 的,伪造或者冒 用他人厂名、厂 址的,伪造或者 冒用认证标志等 质量标志的处罚 对有包装的产品 违反产品标识规 定的处罚 对拒绝接受依法 进行的产品质量 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 关系的,应当回避。 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 。 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证。 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所得。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销营业执照。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90 191 192 对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规定禁 止生产、销售的 产品而为其提供 运输、保管、仓 储等便利条件 的,或者为以假 充真的产品提供 制假生产技术的 处罚 对服务业经营者 (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将禁止销 售的产品用于经 营性服务的处罚 对隐匿、转移、 变卖、损毁因产 品质量问题被依 法查封、扣押的 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第六十 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 。 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收违法所得。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93 194 对未经批准从事 直销活动的处罚 对申请人通过欺 骗、贿赂等手段 取得直销经营许 可或者直销业务 分支机构许可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 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 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 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 证。 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 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 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 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 关系的,应当回避。 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 。 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 证。 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要求。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 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 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95 196 197 对直销企业违反 规定,超出直销 产品范围从事直 销经营活动的处 罚 对直销企业及其 直销员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欺骗 、误导等宣传和 推销行为的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其 分支机构违反本 条例规定招募直 销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关系的,应当回避。 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 。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 。 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 。 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98 199 200 对未取得直销员 证从事直销活动 的处罚 对直销企业进行 直销员业务培训 违反《直销管理 条例》规定的处 罚 对直销企业以外 的单位和个人组 织直销员业务培 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 关系的,应当回避。 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 。 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 关系的,应当回避。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 。 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直销企业以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 关系的,应当回避。 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六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1 202 203 对直销员未按规 定向消费者推销 产品的处罚 对直销企业未按 规定支付直销员 报酬的及违反换 货和退货制度的 处罚 对直销企业未依 照有关规定进行 信息报备和披露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 关系的,应当回避。 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 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 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消 关系的,应当回避。 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 。 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退货。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 证。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不属于前两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 关系的,应当回避。 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 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4 205 对直销企业违反 保证金存缴、使 用规定的处罚 对擅自设立演出 场所经营单位或 者擅自从事营业 性演出经营活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 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 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 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一)无正当理由,直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的;(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 证。 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 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 制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 。 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 证。 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 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 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 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6 207 208 对非因不可抗力 中止、停止或者 退出演出的处罚 对文艺表演团体 、主要演员或者 主要节目内容等 发生变更未及时 告知观众的处罚 对以假唱欺骗观 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国务院令第5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令第63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务院令第5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63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证。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时告知观众的。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国务院令第5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令第63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9 对为演员假唱提 供条件行为的处 罚 210 对演出场所经营 单位、个体演出 经纪人、个体演 员违反《营业性 演出管理条例》 规定处罚 211 对演出场所经营 单位有其他经营 业务逾期不办理 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国务院令第5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令第63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国务院令第5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令第63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国务院令第5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令第63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12 对擅自设立印刷 企业或者擅自从 事印刷经营活动 的处罚 213 对印刷企业接受 委托印刷注册商 标标识、广告宣 传品,违反国家 有关注册商标、 广告印刷管理规 定的处罚 214 对未经批准,擅 自设立音像制品 出版、进口单 位,擅自从事音 像制品出版、制 作、复制业务或 者进口、批发、 零售经营活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 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 关系的,应当回避。 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 。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7日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 关系的,应当回避。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 。 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 证。 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元以下的罚款。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15 对被注销《经营 许可证》的中介 机构拒不办理注 销或者变更登记 行为的处罚 216 对单位和个人未 经资格认定、登 记注册擅自开展 中介活动的处罚 217 对未经许可或者 备案擅自生产、 经营、购买、运 输易制毒化学 品,伪造申请材 料骗取易制毒化 学品生产、经营 、购买或者运输 许可证,使用他 人的或者伪造、 变造、失效的许 可证生产、经营 、购买、运输易 制毒化学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公安部令第59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注销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后要及时通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省级公安机关缴销《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 或者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 关系的,应当回避。 公安部令第59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 。 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的《国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13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 。 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 证。 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18 219 220 对被依法吊销易 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的企业 未办理变更或注 销登记的处罚 对违法经营一、 二、三级保护野 生药材物种的处 罚 对从事无照经营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 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 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的《国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13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 关系的,应当回避。 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 。 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 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国务院令第 96 号发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 。 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 证。 处以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6月7日国务院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685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21 对明知属于无照 经营而为经营者 提供经营场所, 或者提供运输、 保管、仓储等条 件的处罚 222 对生产、储存、 使用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对重复使 用的危险化学品 包装物、容器, 在重复使用前不 进行检查的处罚 223 对生产、储存、 使用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未根据其 生产、储存的危 险化学品的种类 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 关安全设施、设 备,或者未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或者国家有 关规定对安全设 施、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6月7日国务院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685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 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 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 关系的,应当回避。 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修正)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证。 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前不进行检查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 关系的,应当回避。 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修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证。 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24 对生产、储存、 使用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未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规定 对其安全生产条 件定期进行安全 评价的处罚 225 对生产、储存、 使用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未将危险 化学品储存在专 用仓库内,或者 未将剧毒化学品 以及储存数量构 成重大危险源的 其他危险化学品 在专用仓库内单 独存放的处罚 226 对生产、储存、 使用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危险化学 品的储存方式、 方法或者储存数 量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 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 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 关系的,应当回避。 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修正)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证。 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价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 关系的,应当回避。 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修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证。 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单独存放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 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 关系的,应当回避。 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修正)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证。 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27 对生产、储存、 使用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危险化学 品专用仓库不符 合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要求的 处罚 228 对生产、储存、 使用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未对危险 化学品专用仓库 的安全设施、设 备定期进行检测 、检验的处罚 229 对危险化学品经 营企业向未经许 可违法从事危险 化学品生产、经 营活动的企业采 购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 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 关系的,应当回避。 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修正)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证。 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求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 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 关系的,应当回避。 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修正)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证。 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检测、检验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 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修正)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 。 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30 对不具有规定的 相关许可证件或 者证明文件的单 位销售剧毒化学 品、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 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修正)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 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 证。 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的。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 231 232 对不按照剧毒化 学品购买许可证 载明的品种、数 量销售剧毒化学 品的处罚 对向个人销售剧 毒化学品(属于 剧毒化学品的农 药除外)、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 关系的,应当回避。 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修正)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证。 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毒化学品的。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 关系的,应当回避。 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修正)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证。 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33 234 对第三方交易平 台经营者违反特 别规定的处罚 对领有营业执照 的经营者未在其 网站主页面或者 从事经营活动的 网页醒目位置公 开营业执照登载 的信息或者其营 业执照的电子链 接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第二款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 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 关系的,应当回避。 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 。 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证。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 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 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 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 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 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35 对网络商品经营 者、有关服务经 营者应当按照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的规定向所 在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经营 统计资料的处罚 236 对网络商品经营 者、有关服务经 营者不得对竞争 对手的网站或者 网页进行非法技 术攻击,造成竞 争对手无法正常 经营的处罚 237 对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未在显著 位置明示七日无 理由退货规则及 配套的有关制 度,或者未在技 术上保证消费者 能够便利、完整 地阅览和保存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 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发布 自2017年3月15日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 关系的,应当回避。 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平台上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显著位置明示,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存。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 。 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予以警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38 对销售不能够完 全恢复到初始状 态的无理由退货 商品,且未通过 显著的方式明确 标注商品实际情 况的处罚 239 对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拒绝协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对涉嫌违法行 为采取措施、开 展调查的处罚 240 对未领取营业执 照,而以外商投 资合伙企业名义 从事合伙业务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行政法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发布 自2017年3月15日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起施行)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检验和处理程序。 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明确标注。 。 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 证。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行政法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 关系的,应当回避。 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发布 自2017年3月15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起施行)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 。 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 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主管 。 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或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 证。 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根据2007年5月9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41 对提交虚假文件 或者采取其他欺 骗手段,取得外 商投资合伙企业 登记的处罚 242 对外商投资合伙 企业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未依照 本规定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的处罚 243 对外商投资合伙 企业在使用名称 中未按照企业登 记机关核准的名 称标明“普通合 伙”、“特殊普 通合伙”或者“ 有限合伙”字样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关系的,应当回避。 》修订)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五十二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根据2007年5月9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证。 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1.【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关系的,应当回避。 》修订)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规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根据2007年5月9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证。 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三十九 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1.【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关系的,应当回避。 》修订)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五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 。 九条规定处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根据2007年5月9 证。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44 对外商投资合伙 企业未依照本规 定办理不涉及登 记事项的协议修 改、分支机构及 清算人成员名单 备案的处罚 245 对外商投资合伙 企业的清算人未 向企业登记机关 报送清算报告, 或者报送的清算 报告隐瞒重要事 实,或者有重大 遗漏的处罚 246 对外商投资合伙 企业未将其营业 执照正本置放在 经营场所醒目位 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关系的,应当回避。 》修订)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五十五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外商投资合伙 。 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罚款。 证。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根据2007年5月9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关系的,应当回避。 》修订)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条规定处罚。 。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根据2007年5月9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证。 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1.【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关系的,应当回避。 》修订)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五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根据2007年5月9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证。 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47 对外商投资合伙 企业涂改、出售 、出租、出借或 者以其他方式转 让营业执照的处 罚 248 对采用不正当手 段垄断种苗市 场,或者哄抬种 苗价格的处罚 249 对销售、供应未 经检验合格的种 苗或者未附具标 签、质量检验合 格证、检疫合格 证种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关系的,应当回避。 》修订)第五十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 。 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根据2007年5月9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 证。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涂改、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 关系的,应当回避。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 。 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 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倍以下的罚款。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50 对特种设备未经 国务院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核准的检验检 测机构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监督检验的 处罚 251 对特殊标志所有 人或者使用人擅 自改变特殊标志 文字、图形的处 罚 252 对特殊标志所有 人或者使用人许 可他人使用特殊 标志,未签订使 用合同,或者使 用人在规定期限 内未报国务院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或者未报所 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存查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国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549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 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 。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 证。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 。 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文字、图形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 关系的,应当回避。 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登记:(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 。 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53 对特殊标志所有 人或者使用人超 出核准登记的商 品或者服务范围 使用的处罚 254 对擅自使用与所 有人的特殊标志 相同或者近似的 文字、图形或者 其组合行为的处 罚 255 对未经特殊标志 所有人许可,擅 自制造、销售其 特殊标志或者将 其特殊标志用于 商业活动违法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 关系的,应当回避。 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登记:(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 关系的,应当回避。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 。 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特殊标志所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活动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56 257 对有给特殊标志 所有人造成经济 损失的其他行为 的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 加剂经营违反生 产、销售饲料、 饲料添加剂规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 关系的,应当回避。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给特殊标志所 。 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令公布、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 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 关系的,应当回避。 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照。 。 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 证。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 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 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的。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 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58 对侵犯世界博览 会标志专有权的 处罚 259 对从事生猪产品 销售、肉食品生 产加工的单位和 个人以及餐饮服 务经营者、集体 伙食单位,销售 、使用非生猪定 点屠宰厂(场) 屠宰的生猪产品 、未经肉品品质 检验或者经肉品 品质检验不合格 的生猪产品以及 注水或者注入其 他物质的生猪产 品的处罚 260 对未经许可擅自 生产或销售商用 密码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13日国 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2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利人依照本条例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方式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一)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商品、商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于服务业中;(三)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 关系的,应当回避。 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世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世界博览会标志; (六)将世界博览会标志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场误认、混淆的;(七)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 。 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 证。 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任。 第十五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根据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常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10月7日中华人民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3号发布)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 关系的,应当回避。 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款:(一)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二)未经许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 。 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码产品的。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证。 责令改正。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61 对特许人在推广 、宣传活动中含 有欺骗、误导的 行为,其发布的 广告中含有宣传 被特许人从事特 许经营活动收益 的内容的处罚 262 对商品零售场所 的经营者、开办 单位或出租单位 违反销售塑料购 物袋规定的处罚 263 对商品零售场所 未向依法设立的 塑料购物袋生产 厂家、批发商或 进口商采购塑料 购物袋,未索取 相关证照,未建 立塑料购物袋购 销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1月31日国务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485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第二款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收益的内容。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部门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008年5月15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管理总局令二○○八年第8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行为:(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二)不标明价格或 关系的,应当回避。 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三)采取打折或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四)向消费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 。 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 证。 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部门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008年5月15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管理总局令二○○八年第8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关系的,应当回避。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20000元以下罚款。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64 265 266 对商品零售场所 销售不符合国家 相关标准的塑料 购物袋的处罚 对商标印制单位 违反商标印制业 务规定的处罚 对使用未经核准 登记注册的企业 名称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关系的,应当回避。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2.【部门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008年5月15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 。 管理总局令二○○八年第8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 证。 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部门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标图样进行核查。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证。 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十条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期为两年。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七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 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 。 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67 对擅自改变企业 名称的处罚 268 对擅自转让或者 出租自己的企业 名称的处罚 269 对使用保留期内 的企业名称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或 者保留期届满不 按期将《企业名 称登记证书》交 回登记主管机关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七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 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予以处罚:(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七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 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予以处罚:(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七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 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予以处罚:(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 。 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70 271 272 对擅自使用他人 已经登记注册的 企业名称或者有 其他侵犯他人企 业名称专用权行 为的处罚 对采用欺骗手段 取得企业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处罚 对应当申请办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 变更登记而未办 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七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关系的,应当回避。 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 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部门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 关系的,应当回避。 布 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理局令第90号发布)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 。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部门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 关系的,应当回避。 布 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理局令第90号发布)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 。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人营业执照。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73 对生产、销售利 用残次零配件或 者报废农业机械 的发动机、方向 机、变速器、车 架等部件拼装的 农业机械的处罚 274 对农业机械销售 者未按照《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管 理条例》规定建 立、保存销售记 录的处罚 275 对未经批准擅自 从事文化经营活 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 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规的决定》修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 。 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 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 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5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过 根据1998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 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工商行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政管理部门责令终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处以500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76 对商品交易市场 内经营者不亮证 经营、明码标价 的处罚 277 对商品交易市场 内经营者无正当 理由拒绝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和其 他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对涉及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商品进 行质量监督抽查 的处罚 278 对商品交易市场 内经营者不按规 定建立或者不如 实建立涉及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商品购 销台帐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3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关系的,应当回避。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正)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不亮证经营、明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码标价的。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3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关系的,应当回避。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 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无正当理由拒绝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财产安全的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的。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3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关系的,应当回避。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正)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建立或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者不如实建立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购销台帐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79 对商品交易市场 场内经营者不具 有特约品牌商品 所有权人的授权 许可证明从事经 销活动的处罚 280 对商品交易市场 场内经营者拒不 出具商品统一发 票或者其他购货 凭证和信誉卡的 处罚 281 对提供方未按规 定时间备案格式 条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3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关系的,应当回避。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正)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不具有特约品牌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商品所有权人的授权许可证明从事经销活动的。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3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关系的,应当回避。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正)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拒不出具商品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和信誉卡的。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06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公告第39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十二条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格式条款文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 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房屋买卖、租赁、拆迁及其居间、委托合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同;(二)物业管理合同;(三)住宅装修装饰合同;(四)机动车买卖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合同;(五)旅游合同;(六)运输合同;(七)供用电、水、热、气合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同;(八)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九)个人消费贷款合同; 。 (十)人身、财产保险合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提供方使用的格式条款已由其上级机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证。 可以不再备案。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变更的,提供方应当将变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更后的格式条款文本重新备案。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由工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可以将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82 对提供方未提出 异议又不作出修 改格式条款的处 罚 283 对棉花经营者伪 造、变造、冒用 棉花质量凭证、 标识、公证检验 证书、公证检验 标志的处罚 284 对棉花经营者在 棉花经营活动中 掺杂掺假、以次 充好、以假充真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06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公告第39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提供方对书面修改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修改 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要求举行听证。提供方对书面修改建议未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接到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书面修改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文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方未提出异议又不作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将该格式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条款违反本条例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4日中华人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不得伪造、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二十九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 。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责任。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4日中华人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三十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85 对违反《煤矿安 全监察条例》规 定被吊销采矿许 可证的处罚 286 对未取得相应的 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经营国内 旅游业务、入境 旅游业务、出境 旅游业务的处罚 287 对分社超出设立 分社的旅行社的 经营范围经营旅 游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3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 关系的,应当回避。 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正)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关系的,应当回避。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 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 证。 、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关系的,应当回避。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 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款:(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证。 。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88 289 290 对旅行社服务网 点从事招徕、咨 询以外的旅行社 业务经营活动的 处罚 对旅行社拒不履 行旅游合同约定 的义务的处罚 对旅行社非因不 可抗力改变旅游 合同安排的行程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关系的,应当回避。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 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款:(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 证。 活动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关系的,应当回避。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 。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 证。 务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关系的,应当回避。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 。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 证。 安排的行程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91 对旅行社欺骗、 胁迫旅游者购物 或者参加需要另 行付费的游览项 目的处罚 292 对旅行社违反旅 游合同约定造成 旅游者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并不采 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的处罚 293 对倒卖陈化粮或 者不按照规定使 用陈化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关系的,应当回避。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 。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 证。 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 关系的,应当回避。 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 。 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后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务院令第63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关系的,应当回避。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 。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追究刑事责任。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94 295 296 对非法生产军服 、军服专用材料 行为的处罚 对买卖军服、军 服专用材料行为 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军 服仿制品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国国务院令第547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责任:(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扣押涉嫌物品。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国国务院令第547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责任:(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 。 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押涉嫌物品。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国国务院令第547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责任:(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 。 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涉嫌物品。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97 对军服承制企业 转让军服、军服 专用材料生产合 同或者生产技术 规范,或者委托 其他企业生产军 服、军服专用材 料的处罚 298 对军服承制企业 销售或者以其他 方式转让未经改 制、染色等处理 的军服、军服专 用材料残次品的 处罚 299 对军服承制企业 未将军服生产中 剩余的军服专用 材料妥善保管、 移交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国国务院令第547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 关系的,应当回避。 国国务院令第547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 。 、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 关系的,应当回避。 国国务院令第547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 。 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00 301 302 对使用军服和中 国人民解放军曾 经装备的制式服 装从事经营活 动,或者以“军 需”、“军服” 、“军品”等用 语招揽顾客的处 罚 对组织、策划传 销行为的处罚 对介绍、诱骗、 胁迫他人参加传 销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国国务院令第547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令停业整顿。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 关系的,应当回避。 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 。 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 证。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 关系的,应当回避。 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 。 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非法利益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 证。 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03 304 305 对参与传销活动 行为的处罚 对为传销行为提 供经营场所、培 训场所、货源、 保管、仓储等条 件的处罚 对当事人擅自动 用、调换、转移 、损毁被查封、 扣押财物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 关系的,应当回避。 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 。 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非法利益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 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06 307 对集体商标、证 明商标注册人没 有对该商标的使 用进行有效管理 或者控制,致使 该商标使用的商 品达不到其使用 管理规则的要 求,对消费者造 成损害后拒不改 正的行为的处罚 对当事人或经营 者合同违法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 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 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 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 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 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关系的,应当回避。 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 证。 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 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 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 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 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 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08 对经营单位依法 取得批准擅自从 事有关活动的处 罚 309 对生产经营者不 按照法定条件、 要求从事经营活 动或者销售不符 合法定要求产品 的的处罚 310 对生产经营者依 法应当取得许可 证照而未取得许 可证照从事经营 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系的,应当回避。 (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发布)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 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二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 关系的,应当回避。 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 。 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四款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11 对销售者未执行 进货检查验收制 度,未履行建立 产品销售台账义 务,不能提供检 验报告或者检验 报告复印件销售 产品的处罚 312 对产品集中交易 市场的开办企业 、产品经营柜台 出租企业、产品 展销会的举办企 业发现入场销售 者不符合法定要 求产品或者其他 违法行为的,未 制止并报告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的处罚 313 对销售者发现产 品存在安全隐患 继续销售未向有 关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未进行产 品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第五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 关系的,应当回避。 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 证。 产品,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 关系的,应当回避。 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 。 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 关系的,应当回避。 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 。 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 证。 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14 对广告客户或者 广告经营者违反 《广告管理条例 》规定的处罚 315 对单位或者个人 违反规定买卖重 点保护古生物化 石的处罚 316 对生产、经销掺 假工业产品、冒 牌工业产品,以 “处理品”冒充 合格工业产品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 关系的,应当回避。 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停止发布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告;(二)责令公开更正;(三)通报批评;(四)没收非法所 得;(五)罚款;(六)停业整顿;(七)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580号发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42号,1986年4月5日颁布,1986年7月1日实施)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 。 任:(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格品。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17 318 319 对生产、经销隐 匿厂名、厂址的 工业产品行为的 处罚 对生产、经销没 有产品检验合格 证的工业产品行 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销国 家已明令淘汰的 工业产品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42号,1986年4月5日颁布,1986年7月1日实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责任:(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42号,1986年4月5日颁布,1986年7月1日实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责任:(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42号,1986年4月5日颁布,1986年7月1日实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责任:(四)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20 对生产、经销国 家实行生产许可 证制度而到期未 取得生产许可证 的工业产品行为 的处罚 321 对生产、经销用 不合格原材料、 零部件生产或组 装的工业产品行 为的处罚 322 对生产、经销违 反国家安全、卫 生、环境保护和 计量等法规要求 的工业产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42号,1986年4月5日颁布,1986年7月1日实施)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 。 责任:(五)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产许可证的产品。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42号,1986年4月5日颁布,1986年7月1日实施)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 。 责任:(六)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品。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42号,1986年4月5日颁布,1986年7月1日实施)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 。 责任:(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法规要求的产品。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23 324 325 对经销过期失效 工业产品行为的 处罚 对经营者实施混 淆行为,引人误 认为是他人商品 或者与他人存在 特定联系的处罚 对经营者采用财 物或者其他手段 贿赂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42号,1986年4月5日颁布,1986年7月1日实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责任:(八)经销过期失效产品。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 关系的,应当回避。 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 。 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 关系的,应当回避。 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 。 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势无关的除外。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 证。 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的,吊销营业执照。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26 327 328 对经营者对其商 品作虚假或者引 人误解的商业宣 传,或者通过组 织虚假交易等方 式帮助其他经营 者进行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的商业 宣传的的处罚 对经营者侵犯商 业秘密的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有 奖销售规定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 关系的,应当回避。 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 。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 关系的,应当回避。 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 。 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和经营信息。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 证。 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 关系的,应当回避。 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29 对经营者损害竞 争对手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的处 罚 330 对经营者妨碍、 破坏其他经营者 合法提供的网络 产品或者服务正 常运行的处罚 331 对擅自设立电影 片的制片、发行 、放映单位、擅 自从事电影制片 、进口、发行、 放映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 关系的,应当回避。 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 。 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 证。 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 关系的,应当回避。 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 。 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32 对被处以吊销许 可证行政处罚逾 期未办理变更登 记或者注销登记 的处罚 333 对未经批准,擅 自设立出版物的 出版、印刷或者 复制、进口、发 行单位,或者擅 自从事出版物的 出版、印刷或者 复制、进口、发 行业务,假冒出 版单位名称或者 伪造、假冒报纸 、期刊名称出版 出版物的处罚 334 对未取得营业执 照擅自从事房地 产开发经营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 关系的,应当回避。 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国务院令第210号公布 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3月19日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 关系的,应当回避。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四次修正)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 。 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 证。 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订本)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款。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2001年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告第56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 。 经营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 证。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35 对未取得资质等 级证书或者超越 资质等级从事房 地产开发经营逾 期不改正的处罚 336 对制造、销售不 符合国家技术标 准的殡葬设备或 者制造、销售封 建迷信殡葬用品 的的处罚 337 对侵犯奥林匹克 标志专有权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订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2001年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告第56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正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工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 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1月30日国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345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第十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 证。 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38 对用人单位、人 才中介服务机构 、广告发布者发 布虚假人才招聘 广告的处罚 339 对洗染业经营者 违反洗染业管理 规定的处罚 340 对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或者职业技 能考核鉴定机构 违反国家有关职 业介绍、职业技 能培训或者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的 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人才招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处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 。 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5月11日商务部、国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以公告。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 关系的,应当回避。 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 。 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41 对出售、收购、 加工珍稀林木的 处罚 342 对伪造、倒卖、 转让采集证或者 有关批准文件的 处罚 343 对未经批准擅自 销售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的,及向 未持有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开具的 证明的单位和个 人销售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2000年12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布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关系的,应当回避。 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蒙古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修正) 。 第二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加工珍稀林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珍稀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至十倍的罚款。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2000年12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布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关系的,应当回避。 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蒙古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修正) 。 第二十一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收缴,没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发布)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十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的审批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 关系的,应当回避。 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定点销售单位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只能向持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经质量认证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 。 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及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 证。 二倍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44 对对不符合乳品 质量安全国家标 准、存在危害人 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或者可能危害 婴幼儿身体健康 和生长发育的乳 制品,不停止销 售、不追回的处 罚 345 对直销企业有关 证明材料、企业 章程、市场计划 报告书、产品说 明、推销合同样 本、验资报告、 使用保证金协议 发生重大变更而 未报国务院商务 部门批准行为的 处罚 346 对销售不符合强 制性标准和国家 安全认证管理规 定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关系的,应当回避。 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 。 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 证。 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公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 。 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53号,1990年4月6日颁布实施)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的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理;没收违反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第四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47 348 349 对广告使用的语 言文字不符合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要求的处罚 对农资经营者未 按规定建立健全 内部产品质量管 理制度的处罚 对未经登记从事 皮棉经营业务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部委规章】《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发布,1998年3月1日实施,1998年12月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3日修改) 第四条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处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部委规章】《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 第45号,2009年9月14日颁布,2009年11月1日实施)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第九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农资经营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 关系的,应当回避。 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 。 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 证。 、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四)农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督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部委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展 关系的,应当回避。 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6.10.10颁布实施)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二十九条从事皮棉经营业务,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核准登记。第四十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三 。 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50 对未经过资格认 定从事棉花加工 的处罚 351 对无照或超越工 商登记的范围经 营棉花的处罚 352 对在职权范围内 通过挂靠、联营 等手段为没有通 过相应棉花加工 资格认定的企业 从事棉花加工活 动提供便利、从 中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部委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展 关系的,应当回避。 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6年10月10日颁布实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施)第十五条 禁止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九 。 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行政法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展 关系的,应当回避。 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6.10.10发布施行)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三十三条禁止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条、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部委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展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6年10月10日颁布实 关系的,应当回避。 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十六条 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六)不得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即不得“一证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厂”;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九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53 对未取得食品生 产经营许可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活 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2.【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理总局 2017年修正本)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理总局 2017年修正本)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第五十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权准予许可;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4.【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等处罚项目。 8、其他 事故。”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54 对未取得食品添 加剂生产许可从 事食品添加剂生 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55 对明知从事未取 得食品生产经营 许可从事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或 者未取得食品添 加剂生产许可从 事食品添加剂生 产活动仍为其提 供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其他条件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56 对用非食品原料 生产食品、在食 品中添加食品添 加剂以外的化学 物质和其他可能 危害人体健康的 物质,或者用回 收食品作为原料 生产食品,或者 经营上述食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五十条 第一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57 对生产经营营养 成分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专供 婴幼儿和其他特 定人群的主辅食 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58 对经营病死、毒 死或者死因不明 的禽、畜、兽、 水产动物肉类, 或者生产经营其 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五十条 第一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59 对经营未按规定 进行检疫或者检 疫不合格的肉 类,或者生产经 营未经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肉 类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五十条第一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格的肉类。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60 对生产经营国家 为防病等特殊需 要明令禁止生产 经营的食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五十条 第一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61 对生产经营添加 药品的食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62 对明知从事用非 食品原料生产食 品、在食品中添 加食品添加剂以 外的化学物质和 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 或者用回收食品 作为原料生产食 品,或者经营上 述食品仍为其提 供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其他条件的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63 对明知从事生产 经营营养成分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专供婴幼儿 和其他特定人群 的主辅食品仍为 其提供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其他条 件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64 对明知从事经营 病死、毒死或者 死因不明的禽、 畜、兽、水产动 物肉类,或者生 产经营其制品仍 为其提供生产经 营场所或者其他 条件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65 对明知从事经营 未按规定进行检 疫或者检疫不合 格的肉类,或者 生产经营未经检 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肉类制品仍 为其提供生产经 营场所或者其他 条件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66 对明知从事生产 经营国家为防病 等特殊需要明令 禁止生产经营的 食品仍为其提供 生产经营场所或 者其他条件的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任。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67 对明知从事生产 经营添加药品的 食品仍为其提供 生产经营场所或 者其他条件的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任。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68 对生产经营致病 性微生物,农药 残留、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重 金属等污染物质 以及其他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含 量超过食品安全 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五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69 对用超过保质期 的食品原料、食 品添加剂生产食 品、食品添加 剂,或者经营上 述食品、食品添 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70 对生产经营超范 围、超限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食 品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的食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五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71 对生产经营腐败 变质、油脂酸败 、霉变生虫、污 秽不洁、混有异 物、掺假掺杂或 者感官性状异常 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添加剂。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五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常的。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72 对生产经营标注 虚假生产日期、 保质期或者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五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73 对生产经营未按 规定注册的保健 食品、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 粉,或者未按注 册的产品配方、 生产工艺等技术 要求组织生产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74 对以分装方式生 产婴幼儿配方乳 粉,或者同一企 业以同一配方生 产不同品牌的婴 幼儿配方乳粉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的,吊销许可证: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75 对利用新的食品 原料生产食品, 或者生产食品添 加剂新品种,未 通过安全性评估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的,吊销许可证:(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76 对食品生产经营 者在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 其召回或者停止 经营后,仍拒不 召回或者停止经 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的,吊销许可证:(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77 对除《食品安全 法》前款和第一 百二十三条、第 一百二十五条规 定的情形外,生 产经营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吊销许可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78 对生产食品相关 产品新品种,未 通过安全性评 估,或者生产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相关产 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吊销许可证: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79 对注册人变更产 品配方、生产工 艺等影响产品安 全性、营养充足 性以及特殊医学 用途临床效果的 事项,未依法申 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吊销许可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2.【部门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发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80 对申请人变更可 能影响产品配方 科学性、安全性 的事项未依法申 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的,吊销许可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81 对生产经营被包 装材料、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染 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五十条 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82 对生产经营无标 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添加剂或 者标签、说明书 不符合本法规定 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83 对生产经营转基 因食品未按规定 进行标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直至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84 对食品生产经营 者采购或者使用 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85 对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 的标签、说明书 存在瑕疵但不影 响食品安全且不 会对消费者造成 误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86 对使用的保鲜剂 、防腐剂等食品 添加剂和包装材 料等食品相关产 品不符合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直至吊销许可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五十条 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八)使用的保鲜剂、防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标准的。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87 对食品、食品添 加剂生产者未按 规定对采购的食 品原料和生产的 食品、食品添加 剂进行检验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88 对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未按规定建 立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或者未按 规定配备或者培 训、考核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89 对食品、食品添 加剂生产经营者 进货时未查验许 可证和相关证明 文件,或者未按 规定建立并遵守 进货查验记录、 出厂检验记录和 销售记录制度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90 对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未制定食品 安全事故处置方 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方案。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91 对餐具、饮具和 盛放直接入口食 品的容器,使用 前未经洗净、消 毒或者清洗消毒 不合格,或者餐 饮服务设施、设 备未按规定定期 维护、清洗、校 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92 对食品生产经营 者安排未取得健 康证明或者患有 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的有碍 食品安全疾病的 人员从事接触直 接入口食品的工 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93 对食品经营者未 按规定要求销售 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94 对保健食品生产 企业未按规定向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或 者未按备案的产 品配方、生产工 艺等技术要求组 织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直至吊销许可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组织生产。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95 对婴幼儿配方食 品生产企业未将 食品原料、食品 添加剂、产品配 方、标签等向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直至吊销许可证:(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96 对特殊食品生产 企业未按规定建 立生产质量管理 体系并有效运 行,或者未定期 提交自查报告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直至吊销许可证(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97 对食品生产经营 者未定期对食品 安全状况进行检 查评价,或者生 产经营条件发生 变化,未按规定 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98 对学校、托幼机 构、养老机构、 建筑工地等集中 用餐单位未按规 定履行食品安全 管理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99 对食品生产企业 、餐饮服务提供 者未按规定制定 、实施生产经营 过程控制要求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00 对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者未按规定 对生产的食品相 关产品进行检验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款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01 对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未建立食 用农产品进货查 验记录制度,或 未如实记录食用 农产品的名称、 数量、进货日期 以及供货者名称 、地址、联系方 式等内容,并保 存相关凭证或记 录和凭证保存期 限少于六个月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款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定给予处罚。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02 对食品小作坊未 取得《食品小作 坊登记证》从事 食品生产加工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三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加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万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03 对食品小作坊生 产加工食品所使 用的原料、食品 添加剂未符合国 家食品安全规定 和有关食品安全 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规定:(一)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食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品安全规定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04 对食品小作坊未 建立进货记录台 账,如实记录食 品原料、食品添 加剂名称、规格 、数量、供货者 名称以及联系方 式、进货日期或 台账保留期限少 于两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建立进货记录台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台账保留期限不少于两年。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05 对食品小作坊未 建立食品生产加 工记录制度,未 如实记录生产加 工中原辅料投放 数量、生产日 期,食品添加剂 的名称、使用量 、使用人等内容 或记录资料保存 期限少于两年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建立食品生产加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辅料投放数量、生产日期,食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人等内容。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少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于两年。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06 对食品小作坊生 产带有简易包装 的食品未附带标 明生产者名称、 地址、规格、生 产日期、保质期 等信息的标签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规定:(四)生产带有简易包装的食品应当附带标明生产者名称、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地址、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标签。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07 对食品小作坊从 事食品生产加工 的人员未穿戴清 洁的工作衣帽、 口罩,保持个人 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从事食品生产加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工的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08 对食品小作坊用 水未符合国家规 定的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用水符合国家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09 对食品小作坊的 食品添加剂未存 放在单独的设施 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食品添加剂存放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在单独的设施中。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10 对食品小作坊生 产加工区域与生 活区域未分离或 生、熟食品加工 用具、容器未分 开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生产加工区域与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生活区域分离,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分开使用。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11 对食品小作坊未 保持运输食品的 车辆和装卸食品 的设备、容器清 洁卫生,或将食 品与有毒、有害 物品一同运输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九)保持运输食品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车辆和装卸食品的设备、容器清洁卫生,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物品一同运输。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12 对食品小作坊使 用非食品原料、 回收食品或者超 过保质期食品为 原料生产加工食 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一)使用非食品原料、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回收食品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13 对食品小作坊使 用腐败变质、油 脂酸败、霉变生 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感官 性状异常原料生 产加工食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二)使用腐败变质、油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原料生产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加工食品。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14 对食品小作坊使 用病死、毒死、 死因不明或者未 经检验、检疫的 禽、畜、兽、水 产等动物肉类及 其制品生产加工 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三)使用病死、毒死、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死因不明或者未经检验、检疫的禽、畜、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15 对食品小作坊使 用含有危害人体 健康的化学品、 洗涤剂清洗处理 的食品原料生产 加工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四)使用含有危害人体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健康的化学品、洗涤剂清洗处理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16 对食品小作坊使 用被污染的包装 材料、容器、工 具生产加工食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五)使用被污染的包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材料、容器、工具生产加工食品。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17 对食品小作坊使 用含有致病性微 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重 金属、生物毒素 、污染物质以及 含量超过食品安 全标准限量危害 人体健康的物质 生产加工食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六)使用含有致病性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含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18 对食品小作坊违 反国家食品安全 标准规定使用或 者滥用食品添加 剂生产加工食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七)违反国家食品安全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19 对食品小作坊生 产加工掺假、掺 杂的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八)生产加工掺假、掺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杂的食品。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20 对食品摊贩未配 有防雨、防尘、 防虫、防蝇、防 鼠、防污染等设 施以及密闭的废 弃物容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配有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防雨、防尘、防虫、防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容器。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21 对食品摊贩待加 工食品与直接入 口食品、原料与 成品未分开存 放,避免食品接 触有毒物、不洁 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待加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物、不洁物。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22 对食品摊贩用水 未符合国家规定 的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用水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23 对食品摊贩贮存 、运输和装卸食 品的容器、工具 和设备有毒、有 害、不清洁卫生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贮存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24 对食品摊贩销售 食品未使用无毒 、无害、清洁的 包装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销售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25 对食品摊贩购进 食品的票据凭证 保留期限少于一 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购进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食品的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26 对现做现售、提 供餐饮服务的摊 贩不具有符合食 品卫生条件的制 作食品和售货的 亭、棚、车、台 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二十条 现做现售、提供餐饮服务的摊贩在食品经营中除应当符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符合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食品卫生条件的制作食品和售货的亭、棚、车、台等设施。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27 对现做现售、提 供餐饮服务的摊 贩接触食品的器 具、工作台面以 及货架、橱柜不 符合食品卫生条 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二十条 现做现售、提供餐饮服务的摊贩在食品经营中除应当符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接触食品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28 对现做现售、提 供餐饮服务的摊 贩使用的餐具不 做到彻底清洗、 消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二十条 现做现售、提供餐饮服务的摊贩在食品经营中除应当符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使用的餐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具做到彻底清洗、消毒。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29 对现做现售、提 供餐饮服务的摊 贩使用的洗涤剂 、消毒剂对人体 不安全、有害, 或杀虫剂、灭鼠 剂等未妥善保 管,在食品经营 现场存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二十条 现做现售、提供餐饮服务的摊贩在食品经营中除应当符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使用的洗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管,不得在食品经营现场存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30 对现做现售、提 供餐饮服务的摊 贩食品经营人员 未穿戴清洁的工 作衣帽、口罩, 不保持个人卫生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二十条 现做现售、提供餐饮服务的摊贩在食品经营中除应当符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食品经营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31 对食品摊贩制作 、经营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00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二十一条 严禁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一)制作、经营超过保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质期的食品。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32 对食品摊贩现场 制作冷荤食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00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二十一条 严禁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二)现场制作冷荤食品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33 对食品摊贩使用 天然含有有毒成 分的植物、动物 制作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00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二十一条 严禁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三)使用天然含有有毒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成分的植物、动物制作食品。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34 对食品摊贩超范 围、超限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制作 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00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二十一条 严禁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四)超范围、超限量使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35 对食品摊贩使用 食品添加剂以外 的化学物质制作 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00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二十一条 严禁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 (五)使用食品添加剂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以外的化学物质制作食品。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36 对事故单位在发 生食品安全事故 后未进行处置、 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吊销许可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37 对事故单位在发 生食品安全事故 后隐匿、伪造、 毁灭有关证据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吊销许可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38 对事故单位在发 生食品安全事故 后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吊销许可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39 对违反《食品安 全法》规定,集 中交易市场的开 办者、柜台出租 者、展销会的举 办者允许未依法 取得许可的食品 经营者进入市场 销售食品,或者 未履行检查、报 告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承担连带责任。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承担责任。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40 对违反《食品安 全法》规定,集 中交易市场的开 办者、柜台出租 者、展销会的举 办者允许未依法 取得许可的食品 经营者进入市场 销售食品,或者 未履行检查、报 告等义务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承担连带责任。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承担责任。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41 对食用农产品批 发市场未配备检 验设备和检验人 员或者委托不符 合本法规定的食 品检验机构,对 进入该批发市场 销售的食用农产 品进行抽样检验 的;或发现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未要求销售 者立即停止销 售,未向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承担连带责任。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承担责任。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42 对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未对入网食品 经营者进行实名 登记、审查许可 证,或者未履行 报告、停止提供 网络交易平台服 务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担连带责任。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43 对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未对入网食品 生产经营者的相 关材料及信息进 行审查登记、如 实记录并更新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担连带责任。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2.【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44 对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发现入网食品 生产经营者有严 重违法行为未停 止提供网络交易 平台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担连带责任。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2.【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45 对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未履行相关义 务致人死亡或者 造成严重人身伤 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担连带责任。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2.【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46 对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未履行相关义 务发生较大级别 以上食品安全事 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担连带责任。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2.【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的。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47 对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未履行相关义 务发生较为严重 的食源性疾病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担连带责任。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2.【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48 对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未履行相关义 务侵犯消费者合 法权益,造成严 重不良社会影响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担连带责任。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2.【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良社会影响的。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49 对未按要求进行 食品贮存、运输 和装卸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2.【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50 入网食品生产经 营者委托不具备 相应贮存、运输 能力的企业从事 贮存、配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2.【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51 对违反本法规 定,拒绝、阻挠 、干涉有关部门 、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依法开展食 品安全监督检查 、事故调查处理 、风险监测和风 险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52 对食品生产经营 者在一年内累计 三次因违反本法 规定受到责令停 产停业、吊销许 可证以外处罚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53 对被吊销许可证 的食品生产经营 者及其法定代表 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员。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54 对因食品安全犯 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人员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员。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55 对食品检验机构 、食品检验人员 出具虚假检验报 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56 对违法《食品安 全法》受到开除 处分、刑事处罚 的食品检验机构 人员及食品检验 机构聘用以上人 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57 对认证机构及其 负责人出具虚假 认证结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58 对食品作虚假宣 传且情节严重的 且仍然销售该食 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款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59 对许可申请人隐 瞒真实情况或者 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食品经营许可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理总局令第17号 2017年修正本)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四 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 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60 对被许可人以欺 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食品 经营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理总局令第17号 2017年修正本)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四 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 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61 对食品经营者伪 造、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 转让食品经营许 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理总局令第17号 2017年修正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四 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 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62 对食品经营者未 按规定在经营场 所的显著位置悬 挂或者摆放食品 经营许可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理总局令第17号 2017年修正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四 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 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63 对食品经营许可 证载明的许可事 项发生变化,食 品经营者未按规 定申请变更经营 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理总局令第17号 2017年修正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款。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四 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 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64 465 对食品经营者外 设仓库地址发生 变化,未按规定 报告的,或者食 品经营者终止食 品经营,食品经 营许可被撤回、 撤销或者食品经 营许可证被吊 销,未按规定申 请办理注销手续 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 者撕毁、涂改日 常监督检查结果 记录表,或者未 保持日常监督检 查结果记录表至 下次日常监督检 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理总局令第17号 2017年修正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款。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2016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四 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 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66 对许可申请人隐 瞒真实情况或者 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食品生产许可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理总局令第16号 2017年修正本)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五十一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四 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 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67 对被许可人以欺 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食品 生产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理总局令第16号 2017年修正本)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五十二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四 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 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68 对食品生产者伪 造、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 转让食品生产许 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理总局令第16号 2017年修正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四 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 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69 对食品生产者未 按规定在生产场 所的显著位置悬 挂或者摆放食品 生产许可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理总局令第16号 2017年修正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四 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 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70 对食品生产者工 艺设备布局和工 艺流程、主要生 产设备设施、食 品类别等事项发 生变化,需要变 更食品生产许可 证载明的许可事 项,未按规定申 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理总局令第16号 2017年修正本)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工艺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四 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 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71 472 对食品生产许可 证副本载明的同 一食品类别内的 事项、外设仓库 地址发生变化, 食品生产者未按 规定报告的,或 者食品生产者终 止食品生产,食 品生产许可被撤 回、撤销或者食 品生产许可证被 吊销,未按规定 申请办理注销手 续的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 开办者未建立或 者落实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理总局令第16号 2017年修正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四 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 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 药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任。” 473 474 475 对集中交易市场 开办者未按要求 配备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专业技 术人员,或者未 组织食品安全知 识培训的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 开办者未制定食 品安全事故处置 方案的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 开办者未按食用 农产品类别实行 分区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 药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 药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 药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任。” 476 477 478 对集中交易市场 开办者环境、设 施、设备等不符 合有关食用农产 品质量安全要求 的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 开办者未按要求 建立入场销售者 档案,或者未按 要求保存和更新 销售者档案的处 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 开办者未如实向 所在地县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市场基本 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 药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 药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 药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任。” 479 480 481 对集中交易市场 开办者未查验并 留存入场销售者 的社会信用代码 或者身份证复印 件、食用农产品 产地证明或者购 货凭证、合格证 明文件的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 开办者未进行抽 样检验或者快速 检测,允许无法 提供食用农产品 产地证明或者购 货凭证、合格证 明文件的销售者 入场销售的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 开办者发现食用 农产品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等违 法行为,未依照 集中交易市场管 理规定或者与销 售者签订的协议 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格证明文件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售者入场销售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协议处理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 药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 药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 药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任。” 482 483 484 对集中交易市场 开办者未在醒目 位置及时公布食 用农产品质量安 全管理制度、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用农产品抽 样检验结果以及 不合格食用农产 品处理结果、投 诉举报电话等信 息的处罚 对批发市场开办 者未与入场销售 者签订食用农产 品质量安全协 议,或者未印制 统一格式的食用 农产品销售凭证 的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市 场销售者未按要 求配备与销售品 种相适应的冷藏 、冷冻设施,或 者温度、湿度和 环境等不符合特 殊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 药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 药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 药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任。” 485 486 487 对食用农产品市 场销售者销售未 按规定进行检验 的肉类,或者销 售标注虚假的食 用农产品产地、 生产者名称、生 产者地址,标注 伪造、冒用的认 证标志等质量标 志的食用农产品 的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 售者未按要求选 择贮存服务提供 者或者贮存服务 提供者未履行食 用农产品贮存相 关义务的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 售者未按要求进 行包装或者附加 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五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 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万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 药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 药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 药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任。” 488 489 对食用农产品销 售者未按要求公 布食用农产品相 关信息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 倒卖、出租、出 借、转让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 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3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发布)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万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 药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 条的规定给予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批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理。《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 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90 491 对注册人变更不 影响产品安全性 、营养充足性以 及特殊医学用途 临床效果的事 项,未依法申请 变更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未在通信主管 部门批准后30个 工作日内,向所 在地省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取得备案 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3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发布)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八条 第一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案,取得备案号。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备案号。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 条的规定给予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批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理。《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 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2 对通过自建网站 交易的食品生产 经营者未在通信 主管部门批准后 30个工作日内, 向所在地市、县 级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 取得备案号处罚 493 对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和通过自建网 站交易的食品生 产经营者不具备 数据备份、故障 恢复等技术条 件,保障网络食 品交易数据和资 料的可靠性与安 全性的处罚 494 对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未建立入网食 品生产经营者审 查登记、食品安 全自查、食品安 全违法行为制止 及报告、严重违 法行为平台服务 停止、食品安全 投诉举报处理等 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第二款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络平台上公开。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5 496 497 对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未建立入网食 品生产经营者档 案、记录入网食 品生产经营者相 关信息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未按要求记录 、保存食品交易 信息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未设置专门的 网络食品安全管 理机构或者指定 专职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对平台上 的食品安全经营 行为及信息进行 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人员等信息。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十四条 第一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8 对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未指定专职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平台上的食品 安全经营行为及 信息进行检查的 处罚 499 对入网食品生产 经营者网上刊载 的食品名称、成 分或者配料表、 产地、保质期、 贮存条件,生产 者名称、地址等 信息与食品标签 或者标识不一致 的处罚 500 对入网食品生产 经营者网上刊载 的非保健食品信 息明示或者暗示 具有保健功能; 网上刊载的保健 食品的注册证书 或者备案凭证等 信息与注册或者 备案信息不一致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十四条 第二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理部门报告。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十七条 第一项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网上刊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1 502 503 对入网食品生产 经营者网上刊载 的婴幼儿配方乳 粉产品信息明示 或者暗示具有益 智、增加抵抗力 、提高免疫力、 保护肠道等功能 或者保健作用的 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 经营者在贮存、 运输、食用等方 面有特殊要求的 食品,未在网上 刊载的食品信息 中予以说明和提 示的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 经营者未按要求 进行信息公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三)网上刊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四)对在贮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4 505 506 对食品生产经营 者未按要求公示 特殊食品相关信 息的处罚 对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中特定 全营养配方食品 进行网络交易的 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入网食品生 产经营者提供虚 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万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第二款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7 508 509 对申请人变更不 影响产品配方科 学性、安全性的 事项,未依法申 请变更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 倒卖、出租、出 借、转让婴幼儿 配方乳粉产品配 方注册证书的处 罚 对婴幼儿配方乳 粉配料表、营养 成分表中产品配 方未按标准规定 列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三十一条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配料表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具体的品种名称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标注。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营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养素顺序列出,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510 511 对从事生猪产品 销售、肉食品生 产加工的单位和 个人以及餐饮服 务经营者、集体 伙食单位,销售 、使用非生猪定 点屠宰厂(场) 屠宰的生猪产品 、未经肉品品质 检验或者经肉品 品质检验不合格 的生猪产品以及 注水或者注入其 他物质的生猪产 品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假 、劣药(含医疗 机构配制制剂)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 2015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年修正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7号)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 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 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百五十 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 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512 513 对知道或应当知 道属于假劣药品 而为其提供运输 、保管、仓储等 便利条件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 假、劣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 2015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年修正本)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七十六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刑事责任。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法律】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 2015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年修正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2.【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016年修正本)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7号)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 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 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百五十 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 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7号)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 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 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百五十 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 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514 515 对定点生产企业 、定点批发企业 和第二类精神药 品零售企业生产 、销售假劣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 的处 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 生产、经营的药 品及医疗机构配 制的制剂,其包 装、标签、说明 书违反规定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2.【行政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修正本)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第七十八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八十五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2.【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本)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注:原《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7号)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 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 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百五十 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 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7号)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 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 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百五十 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 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516 517 对未按照规定实 施《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药 物非临床研究质 量管理规范、药 物临床试验质量 管理规范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 买卖、出租、出 借许可证或药品 批准证明文件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八十五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2.【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本)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注:原《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八十五条】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7号)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 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 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百五十 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 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7号)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 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 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百五十 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 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518 519 对采取虚假、欺 骗手段获得药品 许可证和药品批 准证明文件的处 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 未通过《药品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生产药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2.【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2016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年修正本)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罚:(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注:原《药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令第27号)第七十八条】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7号)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 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 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百五十 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 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520 521 对药品经营企业 未通过《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经营药品 的处罚 对擅自委托或者 受托生产药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2.【行政法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16年修正本)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罚:(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八条】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2.【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2016年修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正本)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五十九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为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三条】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522 523 对擅自变更药品 生产经营许可事 项的处罚 对药品的生产企 业、经营企业或 者医疗机构从非 法渠道购进药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2016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年修正本)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为现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二条】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524 525 对擅自在城乡集 市贸易市场设点 销售药品或者在 城乡集市贸易市 场设点销售的药 品超出批准经营 的药品范围的处 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 在经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核准的地 址以外的场所现 货销售药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2.【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2016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年修正本)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注:原《药品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第27号)第七十二条】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货销售药品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注:原《药品管理法》第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七十三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七十二条】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526 527 对药品生产、经 营企业以展示会 、博览会、产品 宣传会等方式现 货销售药品的处 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 擅自改变经营方 式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原《药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令第27号)第七十二条】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2.【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国家食品药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2.【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国家食品药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十七条规定的。第十七条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二条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528 529 对药品生产、经 营企业在核准地 址以外的场所储 存药品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 营企业为他人以 本企业的名义经 营药品提供场 所,或者资质证 明文件,或者票 据等便利条件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2.【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3.【部门规章】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国家食品药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注:原《药品管理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第七十三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号)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2.【部门规章】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国家食品药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注:原《药品管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理法》第八十二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27号)第八十一条】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530 531 对药品生产、经 营企业未在药品 说明书规定的低 温、冷藏条件下 运输、储存药品 的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 购进、销售医疗 机构配制的制剂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 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2.【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国家食品药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予以处罚。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 《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 七十八条】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2.【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国家食品药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九条】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532 533 对非法收购药品 的处罚 对伪造《生物制 品批签发合格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2.【部门规章】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国家食品药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十三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27号)第七十二条】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2.【部门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7月13日国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公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一条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依照《药品管理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第八十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八十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一条】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534 535 对未获得《生物 制品批签发合格 证》销售生物制 品的处罚 对药品检验机构 出具虚假疫苗检 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2.【部门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7月13日国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公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条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三条】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药品管理法》 (2015年修正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十六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的赔偿责任。 2.【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务院令第668号 2016年修正本)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六十二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536 537 对疫苗生产企业 未依照规定建立 并保存疫苗销售 记录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使用 药包材产品目录 中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国国务院令第668号 2016年修正本)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六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四)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原《药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27号)第七十四条】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2.【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004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按照《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查处。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538 539 对医疗机构将其 配制的制剂在市 场销售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擅自 使用其他医疗机 构配制的制剂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2.【行政法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院令第360号 2002年)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注:原《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令第27号)第七十九条】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540 541 对个人设置的门 诊部、诊所等医 疗机构向患者提 供的药品超出规 定的范围和品种 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经 批准擅自委托或 者接受委托配制 制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2.【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令第360号 2002年)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六十二条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定给予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为现《药品管理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二条】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2005年)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对委托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三条】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542 543 对未取得许可证 生产、经营药品 (含医疗机构配 制制剂)的处罚 对药品检验机构 出具虚假检验报 告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八十六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的赔偿责任。”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544 545 546 对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使 用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的药品生 产企业、教学科 研单位,未按规 定执行安全管理 制度的 处 罚 对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企业 自营出口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 未按规定在专用 账册中载明或者 未按规定留存出 口许可、相应证 明材料备查的处 罚 对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企业 连续停产1年以 上未按规定报告 或未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现场检 查即恢复生产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日卫生部令第72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易制毒化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学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2.【行政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日卫生部令第72号公布)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日卫生部令第72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 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 可而滥许可,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 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 可而滥许可,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 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 可而滥许可,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547 548 549 对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未按 规定渠道购销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的处罚 对麻醉药品区域 性批发企业因特 殊情况调剂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 后未按规定备案 的 处 罚 对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发生退 货,购用单位、 供货单位未按规 定备案、报告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日卫生部令第72号公布)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款:(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日卫生部令第72号公布)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款:(三)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日卫生部令第72号公布)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款:(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规定备案、报告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 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 可而滥许可,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 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 可而滥许可,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 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 可而滥许可,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550 551 552 对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使 用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的药品生 产企业和教学科 研单位,拒不接 受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监督检 查的处罚 对进口已获得药 品进口注册证书 的药品未按照规 定登记备案的处 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 无真实完整的购 销记录、未正确 说明用法、用量 等注意事项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日卫生部令第72号公布)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四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八十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 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 可而滥许可,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7号)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 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 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7号)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 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 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3 554 555 对药品标识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行 为的处罚 对麻醉药用原植 物种植企业未依 照麻醉药品药用 原植物年度种植 计划进行种植的 处罚 对麻醉药用原植 物种植企业未依 照规定报告种植 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八十五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442号 2005年) 第六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消其种植资格:(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行种植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442号 2005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六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消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其种植资格:(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7号)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 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 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56 557 558 对麻醉药用原植 物种植企业未依 照规定储存麻醉 药品的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定点生产 企业未按照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 年度生产计划安 排生产的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定点生产 企业未依照规定 向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生产情 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442号 2005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六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消其种植资格:(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行政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442号 2005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一)未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行政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442号 2005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二)未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59 560 561 对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定点生产 企业未依照规定 储存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或未 依照规定建立、 保存专用账册的 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定点生产 企业未依照规定 销售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的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定点生产 企业未依照规定 销毁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442号 2005年)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三)未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用账册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442号 2005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四)未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行政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442号 2005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五)未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62 对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定点批发 企业违反规定销 售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或违反 规定经营麻醉药 品原料药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原料 药的处罚 563 对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定点批发 企业未依照规定 购进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 处 罚 564 对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定点批发 企业未保证供药 责任区域内的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供应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442号 2005年)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六十八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定点批发资格。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442号 2005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六十九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消其定点批发资格:(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药品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442号 2005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六十九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消其定点批发资格:(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65 对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定点批发 企业未对医疗机 构履行送货义务 的处罚 566 对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定点批发 企业未依照规定 报告进货、销售 、库存数量以及 流向的处罚 567 对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定点批发 企业未依照规定 储存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或未依 照规定建立、保 存专用账册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442号 2005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六十九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消其定点批发资格:(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行政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442号 2005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六十九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消其定点批发资格:(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442号 2005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六十九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消其定点批发资格:(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68 对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定点批发 企业未依照规定 销毁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的处罚 569 对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区域性批 发企业间违反规 定调剂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或因特殊情 况调剂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后未依照规定 备案的处罚 570 对第二类精神药 品零售企业违规 储存、销售或者 销毁第二类精神 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442号 2005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六十九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消其定点批发资格:(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442号 2005年)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六十九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消其定点批发资格:(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442号 2005年) 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71 572 573 对违规运输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 的处罚 对采取虚假、欺 骗手段取得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 的实验研究、生 产、经营、使用 资格的处罚 对定点生产企业 、定点批发企业 和其他单位使用 现金进行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交 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442号 2005年)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收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邮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政营业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邮寄手续的,由邮政主管部门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件丢失的,依照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邮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442号 2005年)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442号 2005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七十九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74 575 576 对发生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被盗 、被抢、丢失案 件的单位,违反 规定未采取必要 的控制措施或者 未依照规定报告 的处罚 对有关单位倒卖 、转让、出租、 出借、涂改其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许可证明文件 的处罚 对承担批签发检 验或者审核的药 品检验机构出具 虚假检验报告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442号 2005年)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442号 2005年)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八十一条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的赔偿责任。 2.【部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004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管理局令第11号发布、2004年7月13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注:原《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八十六条】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77 578 579 对未按照规定建 立药品不良反应 报告和监测管理 制度,或者无专 门机构、专职人 员负责本单位药 品不良反应报告 和监测工作的处 罚 对未建立和保存 药品不良反应监 测档案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 未按照要求开展 药品不良反应或 者群体不良事件 报告、调查、评 价和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测工作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各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 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 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各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 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 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各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 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 予行政处分。 580 581 582 对未按照要求提 交定期安全性更 新报告的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开 展重点监测的处 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 不配合严重药品 不良反应或者群 体不良事件相关 调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药品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品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按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下的罚款:(六)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调查工作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各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 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 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各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 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 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各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 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 予行政处分。 583 584 585 对无专职或者兼 职人员负责本单 位药品不良反应 监测工作的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 未按照要求开展 药品不良反应或 者群体不良事件 报告、调查、评 价和处理的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 不配合严重药品 不良反应或者群 体不良事件相关 调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罚款:(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罚款:(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工作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各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 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 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各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 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 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各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 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 予行政处分。 586 587 588 对药品生产、经 营企业未对其购 销人员进行药品 法律、法规培训 并建立档案的处 罚 对药品生产、经 营企业销售药品 时未出具销售凭 证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 营企业未按照规 定留存有关资料 、销售凭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药品生产、批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十一条 第一款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的。 第十二条 药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589 590 591 对药品生产、经 营企业未加强对 药品销售人员的 管理,并对其销 售行为作出具体 规定的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 销售药品未开具 销售凭证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 营企业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他人从 事无证生产、经 营药品行为而为 其提供药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十一条 第二款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592 593 594 药品零售企业不 凭处方销售处方 药的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 在执业药师或者 其他依法经过资 格认定的药学技 术人员不在岗时 销售处方药或者 甲类非处方药的 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 营企业以搭售、 买药品赠药品、 买商品赠药品等 方式向公众赠送 处方药或者甲类 非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第二款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595 对药品生产、经 营企业采用邮售 、互联网交易等 方式直接向公众 销售处方药的处 罚 596 对医疗机构采用 邮售、互联网交 易等方式直接向 公众销售处方药 的处罚 597 对药品生产企业 未在规定时间内 通知药品经营企 业、使用单位停 止销售和使用需 召回药品的 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众销售处方药。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令第29号)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三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98 对药品生产企业 未按照要求采取 改正措施或者召 回药品的处罚 599 对药品生产企业 违反药品召回规 定无记录、无报 告的 处 罚 600 对药品生产企业 未按规定建立药 品召回制度、药 品质量保证体系 与药品不良反应 监测系统的 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令第29号)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条的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药品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召回效果进行评价。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下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令第29号) 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令第29号)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三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01 对药品生产企业 拒绝协助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开展 调查的 处 罚 602 对药品生产企业 未按规定提交药 品召回调查评估 报告和召回计划 、召回进展情况 和总结报告的处 罚 603 对药品生产企业 变更召回计划, 未报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的 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令第29号) 第三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协助药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令第29号)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三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本办法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和总结报告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局令第29号) 第三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四)变更召回计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04 605 606 对药品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发现 药品存在安全隐 患未停止销售或 使用的 处 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 发现药品存在安 全隐患拒绝召回 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 发现药品存在安 全隐患不主动召 回的 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令第29号)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三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令第29号)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绝召回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药品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局令第29号)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三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07 对药品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拒绝 配合调查、协助 召回药品的处罚 608 对在药品注册中 未按照规定实施 《药物非临床研 究质量管理规范 》或者《药物临 床试验质量管理 规范》的处罚 609 对生产、经营未 取得医疗器械注 册证的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令第29号)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三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款。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部门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7月10日国家食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8号发布)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八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条】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八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款:“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 等处罚项目。 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610 611 612 对未经许可从事 第二类、第三类 医疗器械生产活 动的处罚 对提供虚假资料 或采取欺骗手段 取得医疗器械注 册证、医疗器械 生产许可证及医 疗器械经营许可 证、广告批准文 件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 买卖、出租、出 借相关医疗器械 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第二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二)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第三款:“未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2.【部门规章】《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号 2017年修正本)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五十六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定予以处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3.【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2.【部门规章】《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罚。 3.【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613 614 615 对未按规定备案 或者备案时提供 虚假资料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 使用不符合强制 性标准或者不符 合经注册或备案 的产品技术要求 的医疗器械的处 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 企业未按经注册 或备案的产品技 术要求组织生 产,或未按规定 建立质量管理体 系并保持有效运 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八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可证:(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第二款:“医疗器械经营企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 等处罚项目。 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 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品技术要求。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 查,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可证: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的。第二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 等处罚项目。 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616 617 对经营、使用无 合格证明文件、 过期、失效、淘 汰的医疗器械, 或者使用未依法 注册的医疗器械 的处罚 对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其 实施召回或停止 经营后,仍拒不 召回或停止经营 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规定予以处罚:(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医疗器械的 第二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五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 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 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 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 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 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 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费者,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认为属于依照前款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召回。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可证:(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定予以处罚:(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 等处罚项目。 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3.【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25日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 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 定进行处理。 第二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 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 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618 对委托不具备条 件的企业生产医 疗器械,或者未 对受托方的生产 行为进行管理的 处罚 619 对医疗器械生产 企业的生产条件 发生变化、不再 符合医疗器械质 量管理体系要 求,未依照规定 整改、停止生产 、报告的处罚 620 对生产、经营说 明书、标签不符 合规定的医疗器 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第二十八条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由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械质量负责。受托方应当是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管理,保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可证:(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第二款:“医疗器械经营企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器械经营许可证:(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止生产、报告的。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器械经营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定的医疗器械的。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的医疗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621 622 623 对未按照医疗器 械说明书和标签 标示要求运输、 贮存医疗器械的 处 罚 对转让过期、失 效、淘汰或者检 验不合格的在用 医疗器械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 企业未按照要求 提交质量管理体 系自查报告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三条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器械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以处罚:(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医疗器械的。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器械经营许可证:(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在用医疗器械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品技术要求。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查,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门提交自查报告。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械经营许可证:(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体系自查报告的。“(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624 对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使用单位 未依照规定建立 并执行医疗器械 进货查验记录制 度的处罚 625 对从事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 批发业务以及第 三类医疗器械零 售业务的经营企 业未依照规定建 立并执行销售记 录制度的处罚 626 对重复使用的医 疗器械,医疗器 械使用单位未按 照消毒和管理的 规定进行处理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械经营许可证:(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九)医疗器械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械经营许可证:(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销售记录制度的。“(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次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定销毁并记录。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械经营许可证:(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627 对医疗器械使用 单位重复使用一 次性使用的医疗 器械,或者未按 照规定销毁使用 过的一次性使用 的医疗器械的处 罚 628 对医疗器械使用 单位未按照产品 说明书要求检查 、检验、校准、 保养、维护并记 录,及时进行分 析、评估,确保 医疗器械处于良 好状态的处罚 629 对医疗器械使用 单位未妥善保存 购入第三类医疗 器械的原始资 料,或未按规定 将大型医疗器械 及植入和介入类 医疗器械的信息 记载到病历等相 关记录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次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定销毁并记录。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械经营许可证:(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质量安全的”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 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年。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械经营许可证:(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记录中。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械经营许可证:(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九)医疗器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630 对医疗器械使用 单位发现使用的 医疗器械存在安 全隐患未立即停 止使用、通知检 修,或者继续使 用经检修仍不能 达到使用安全标 准的医疗器械的 处 罚 631 对医疗器械生产 经营企业、使用 单位未依照规定 开展医疗器械不 良事件监测,未 按要求报告不良 事件,或对医疗 器械不良事件监 测技术机构、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开展的不良 事件调查不予配 合的处罚 632 对违反《医疗器 械监督管理条例 》规定开展医疗 器械临床试验的 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三十八条 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使用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机构进行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继续使用。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械经营许可证:(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第四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经营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械经营许可证:“(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 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医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备案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临床试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分;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5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633 634 635 对医疗器械临床 试验机构出具虚 假报告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检验 机构出具虚假检 验报告的处罚 对篡改经批准的 医疗器械广告内 容及发布虚假医 疗器械广告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第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医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备案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质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机构5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七十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处5万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 分;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医疗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器械检验工作。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误导性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 告,应当事先核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及其真实性;不得发布未取得批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批准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广告内容。 第七十一条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由原发证部门撤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销该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2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636 637 638 对未获得《药包 材注册证》,擅 自生产药包材的 处罚 对生产并销售或 者进口不合格药 包材的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药 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004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 )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部门监督处理。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004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 )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2004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 ) 第六十五条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39 640 641 对药包材检验机 构在承担药包材 检验时,出具虚 假检验报告书的 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未依照规定 办理登记事项变 更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派出销售人 员销售医疗器 械,未按照要求 提供授权书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004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 ) 第六十六条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报告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包材检验机构资格。因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虚假检验报告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作出该报告的药包材检验机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构承担。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下罚款:(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变更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下罚款:(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42 对第三类医疗器 械经营企业未在 每年年底前向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提交年度自 查报告的处罚 643 对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经营条件发 生变化,不再符 合医疗器械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要 求,未按照规定 进行整改的处罚 644 对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擅自变更经 营场所或者库房 地址、扩大经营 范围或者擅自设 立库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下罚款:(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经营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医疗器械经营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房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45 对从事医疗器械 批发业务的经营 企业销售给不具 有资质的经营企 业或者使用单位 的处罚 646 对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从不具有资 质的生产、经营 企业购进医疗器 械的处罚 647 对未经许可从事 医疗器械经营活 动,或者《医疗 器械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后 未依法办理延续 、仍继续从事医 疗器械经营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从事医疗器械批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医疗器械经营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第三款:“未经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 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48 649 对伪造、变造、 买卖、出租、出 借医疗器械经营 备案凭证的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及 时向社会发布产 品召回信息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万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25日国家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发布)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定,未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决定并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实施召回,同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实施一级召回的,医疗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器械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体上发布;实施二级、三级召回的,医疗器械召回公告应当在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省、自治区、直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 或者任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有关召回信息 的; (三)应当责令召回而未采取责令召回措施的; 650 对未在规定时间 内将召回医疗器 械的决定通知到 医疗器械经营企 业、使用单位或 者告知使用者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25日国家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发布)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7日内,通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召回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格、批次等基本信息;(二)召回的原因;(三)召回的要求,如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使用单位等;(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 或者任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有关召回信息 的; (三)应当责令召回而未采取责令召回措施的; 651 对未按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 要求采取改正措 施或者重新召回 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25日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发布)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医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备案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质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尚未有效消除产品缺陷或者控制产品风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门应当书面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 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重新召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 或者任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有关召回信息 的; (三)应当责令召回而未采取责令召回措施的; 652 对未对召回医疗 器械的处理作详 细记录或者未向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25日国家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发布)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理部门报告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注册证失效后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5年,第一类医疗器械召回的处理记录应当保存5年。对通过警示、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销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 或者任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有关召回信息 的; (三)应当责令召回而未采取责令召回措施的; 653 对未按照《医疗 器械召回管理办 法》规定建立医 疗器械召回管理 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25日国家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发布)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 或者任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有关召回信息 的; (三)应当责令召回而未采取责令召回措施的; 654 对拒绝配合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开展调查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25日国家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发布)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配合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 或者任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有关召回信息 的; (三)应当责令召回而未采取责令召回措施的; 655 未按照《医疗器 械召回管理办法 》规定提交医疗 器械召回事件报 告表、调查评估 报告和召回计划 、医疗器械召回 计划实施情况和 总结评估报告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25日国家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发布)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本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评估报告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 或者任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有关召回信息 的; (三)应当责令召回而未采取责令召回措施的; 656 对变更召回计 划,未报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25日国家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发布)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变更召回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 或者任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有关召回信息 的; (三)应当责令召回而未采取责令召回措施的; 657 对经营、使用的 医疗器械可能为 缺陷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25日国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发布)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器械经营许可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 或者任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有关召回信息 的; (三)应当责令召回而未采取责令召回措施的; 658 对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使用单位 拒绝配合有关医 疗器械缺陷调查 、拒绝协助医疗 器械生产企业召 回医疗器械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25日国家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发布)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 或者任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有关召回信息 的; (三)应当责令召回而未采取责令召回措施的; 659 对未依法办理第 一类医疗器械变 更备案或者第二 类、第三类医疗 器械注册登记事 项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备案的情形予以处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660 661 662 对未依法办理医 疗器械注册许可 事项变更的处罚 对未按照《医疗 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和《医疗器 械注册管理办法 》规定开展临床 试验的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 机构制剂许可证 》配制制剂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第三款:“未经许可擅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 变更的,按照《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七十三条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定开展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已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取得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的,予以注销。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4月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公布)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按《药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七十三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十二条】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63 对药品生产企业 擅自生产蛋白同 化制剂、肽类激 素或者未按照规 定渠道供应蛋白 同化制剂、肽类 激素的处罚 664 对药品批发企业 擅自经营蛋白同 化制剂、肽类激 素或者未按照规 定渠道供应蛋白 同化制剂、肽类 激素的处罚 665 对药品零售企业 擅自经营蛋白同 化制剂、肽类激 素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制剂、肽类激素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行政法规】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66 667 668 对生产企业违反 《生产实施细则 》规定生产的处 罚 对生产企业伪 造产品原始记录 及购销票据的处 罚 对生产企业销售 其他企业无菌器 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2000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三十七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一) 生产企业违反《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2000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三十七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二) 生产企业伪造产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2000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三十七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三) 生产企业销售其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他企业无菌器械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69 670 671 对生产、经营 企业将有效证件 出租、出借给他 人使用的处罚 对经营不合格无 菌器械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建 立使用后销毁制 度或伪造、变造 无菌器械采购、 使用后销毁记录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2000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三十七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四) 生产、经营企业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2000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三十七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五) 经营不合格无菌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器械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2000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三十七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六) 医疗机构未建立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72 对生产、经营企 业、医疗机构向 城乡集贸市场提 供无菌器械或直 接参与城乡集贸 市场无菌器械交 易的处罚 673 对无菌器械生产 企业违反规定采 购零配件和产品 包装的或销售不 合格无菌器械的 处罚 674 对无菌器械经营 企业,无购销记 录或伪造购销记 录,伪造生产批 号、灭菌批号、 产品有效期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2000年) 第三十七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企业、医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器械交易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2000年) 第三十八条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2000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三十九条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75 676 677 对发现不合格无 菌器械,不按规 定报告,擅自处 理的处罚 对废弃零部件、 过期或废弃的产 品包装,不按规 定处理的处罚 对经营或使用小 包装已破损、标 识不清的无菌器 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2000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四十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给予警告:(一) 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理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2000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四十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给予警告:(二) 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规定处理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2000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四十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给予警告:(三) 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械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78 679 680 对使用无菌器械 发生严重不良事 件时,不按规定 报告的处罚 对化妆品标识未 清晰标注化妆品 生产日期和保质 期或者生产批号 和限期使用日期 的处罚 对违反化妆品使 用说明要求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2000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四十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给予警告:(四) 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报告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所得。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 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所得。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 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 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 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 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 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81 682 683 对化妆品伪造产 品产地、伪造或 者冒用他人厂名 、厂址的处罚 对拒绝接受依法 进行的产品质量 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隐匿、转移、 变卖、损毁被查 封、扣押的物品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销营业执照。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收违法所得。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 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 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 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 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84 685 686 对生产、经营、 购买、运输或者 进口、出口易制 毒化学品的单位 或者个人拒不接 受检查的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购 买、运输或者进 口、出口单位未 按规定建立安全 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将许可证或者 备案证明转借他 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445号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445号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企业的易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445号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用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7 688 689 对超出许可的品 种、数量生产、 经营、购买易制 毒化学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 购买单位不记录 或者不如实记录 交易情况、不按 规定保存交易记 录或者不如实、 不及时向公安机 关和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销售 情况的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 丢失、被盗、被 抢后未及时报 告,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445号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445号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445号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0 691 692 对除个人合法购 买第一类中的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药品制剂以及 第三类易制毒化 学品外,使用现 金或者实物进行 易制毒化学品交 易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易 制毒化学品的单 位不如实或者不 按时向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和公安 机关报告年度生 产、经销和库存 等情况的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 的产品包装和使 用说明书不符合 《易制毒化学品 管理条例》规定 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445号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445号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445号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3 694 对企业的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经营 许可被依法吊销 后,未及时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经营范围变 更或者企业注销 登记的处罚 对疫苗生产企业 未依照规定在纳 入国家免疫规划 疫苗的最小外包 装上标明“免费 ”字样以及“免 疫规划”专用标 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 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第445号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 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本)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六十四条 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由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 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 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 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举报的;(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 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695 696 对疫苗生产企业 向县级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以外的 单位或者个人销 售第二类疫苗的 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接种单位 、疫苗生产企业 、接受委托配送 疫苗的企业未在 规定的冷藏条件 下储存、运输疫 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六十五条 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员5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以销毁;由卫生主管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要负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位的接种资格;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接受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反规定储存、运输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 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 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 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举报的;(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 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 失; (二)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 (三)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 调查; (四)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故,或者连 续发生重大疫苗安全事故。 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 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 查处; (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 (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 调查; (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697 对违反本条例规 定,疫苗生产企 业、县级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以外 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疫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2.【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本)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 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698 对未如实标明具 体来源地或者来 源国,不得使用 “进口奶源”“ 源自国外牧场 ”“生态牧场 ”“进口原料” 等模糊信息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三十二条 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具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 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699 对声称未注明婴 幼儿配方乳粉适 用月龄,可以同 时使用“1段、2 段、3段”的方 式标注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三十三条 声称应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以同时使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标注。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 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700 对标签和说明书 含有不得含有事 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三十四条 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涉及疾病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防、治疗功能;(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三)明示或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述;(四)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或者不含有;(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容;(六)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 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701 对申请人申请婴 幼儿配方乳粉产 品配方注册的, 未提交标签和说 明书样稿及标签 、说明书中声称 的说明、证明材 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申请人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应当提交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标签、说明书中声称的说明、证明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料。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 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702 703 对标签和说明书 涉及婴幼儿配方 乳粉产品配方 的,未与获得注 册的产品配方的 内容一致,并标 注注册号的处罚 对发生乳品质量 安全事故后未报 告、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三十条 第二款 标签和说明书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 第四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 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 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 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 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4 对药品的生产企 业、经营企业的 负责人、采购人 员等有关人员在 药品购销中收受 其他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或者其 代理人给予的财 物或者其他利益 的处罚 705 对违反规定,购 买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的处罚 706 对药品研究单位 在普通药品的实 验研究和研制过 程中,产生管制 的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未依照 《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管理条例 》规定报告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九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2号 2005年)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罚款。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点生产企业购买。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买。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购买。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442号 2005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七十六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07 对以健康人为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临床试 验的受试对象的 处罚 708 对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 设立的办事机构 或者委派的代理 销售人员擅自进 行现货销售活动 的处罚 709 对未经批准设立 药品专柜或者销 售的药品超出批 准经营范围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442号 2005年) 第七十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36号公告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行)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派的代理销售人员擅自进行现货销售活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动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的销售人员不得擅自存放药品或者进行现货销售活动。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6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药品专柜或者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范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0 对在药品交易会 现场及周围从事 现货购销活动和 发放虚假广告的 处罚 711 对医疗机构调配 药品的工具、包 装材料、容器和 工作环境不符合 卫生要求、对药 品产生污染、影 响药品质量的处 罚 712 对医疗机构购进 药品未建立真实 完整的药品购进 记录、未保存至 药品有效期满后 一年少于三年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36号公告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药品监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条 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止在药品交易会现场及周围从事现货购销活动和发放虚假广告。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36号公告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行)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工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具、包装材料、容器和工作环境,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对药品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产生污染,影响药品质量。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本)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第八十五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36号公告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行)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购进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当保存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3 对医疗机构对直 接接触药品的人 员,未每年进行 健康检查、并建 立健康档案、雇 佣患有传染病或 者有疑似传染病 以及患有其他可 能污染药品的疾 病的人员从事直 接接触药品的工 作的处罚 714 对医疗机构调配 药品需要对原最 小包装的药品拆 零的未做拆零记 录、未保留原最 小包装物和药品 说明书、拆零后 的药品包装物表 面未注明药品名 称、规格、用法 、用量 、批号 、有效期等内容 的处罚 715 对出厂医疗器械 未按照规定进行 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36号公告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行)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有疑似传染病以及患有其他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医疗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机构从事药品采购、保管、养护、验收、调配的人员,应当接受专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专业资格的,从其规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本)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第八十五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36号公告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行)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调配药品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的,应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当做好拆零记录,并保留原最小包装物和药品说明书至销售完为止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拆零后的药品包装物表面,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修正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机构5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者开除的处分;该机构10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6 717 718 对出厂医疗器械 未按照规定附有 合格证明文件的 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 《医疗器械生产 许可证》变更登 记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 理委托生产备案 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修正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机构5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者开除的处分;该机构10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修正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机构5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者开除的处分;该机构10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修正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机构5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者开除的处分;该机构10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9 对医疗器械产品 连续停产一年以 上且无同类产品 在产,未经所在 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设区 的市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核 查符合要求即恢 复生产的处罚 720 对向监督检查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隐瞒有关 情况、提供虚假 资料或者拒绝提 供反映其活动的 真实资料的处罚 721 对未经许可从事 医疗器械经营活 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修正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机构5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者开除的处分;该机构10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修正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机构5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者开除的处分;该机构10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第三款:“未经许可擅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22 723 724 对未取得《化妆 品生产企业卫生 许可证》的企业 擅自生产化妆品 的行为的处罚 对进口或者销售 未经批准或者检 验的进口化妆品 的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或者销售 不符合国家《化 妆品卫生标准》 的化妆品的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院批准 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部门决定。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监督处理。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院批准 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部门决定。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监督处理。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院批准 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部门决定。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监督处理。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25 726 对生产未取得批 准文号的特殊用 途的化妆品等行 为的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 符合保障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 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院批准 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部门决定。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监督处理。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 关系的,应当回避。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当予以没收。 。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 证。 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本)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27 728 对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 的处罚 对生产国家明令 淘汰的产品的, 销售国家明令淘 汰并停止销售的 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 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当予以没收。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 。 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为的规定》 证。 第十八条第一款 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国家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五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的,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七)掺杂、掺假,以假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3.【部委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2月29日中华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35号发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 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 关系的,应当回避。 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当予以没收。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 。 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29 730 对销售失效、变 质的产品的处罚 对伪造产品产地 的,伪造或者冒 用他人厂名、厂 址的,伪造或者 冒用认证标志等 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关系的,应当回避。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 。 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系的,应当回避。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 伪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 4.【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证。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第四十七条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5.【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8日国家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条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 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 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31 对产品标识不符 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2 对拒绝接受依法 进行的产品质量 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 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 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 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记录在案。 求: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 文警示说明。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 听证等权力。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 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所得。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2、《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 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 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 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销营业执照。 2.【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 行)第四十七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733 734 对产品质量检验 机构、认证机构 伪造检验结果或 者出具虚假证明 的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属于本法规 定禁止生产、销 售的产品而为其 提供运输、保管 、仓储等便利条 件的,或者为以 假充真的产品提 供制假生产技术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 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 记录在案。 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听证等权力。 第六十二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4.【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行)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5.【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8日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 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 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 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 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 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 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 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 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 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 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 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 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 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 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 听证等权力。 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2、《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 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 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5 736 对隐匿、转移、 变卖、损毁被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 或者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查封、扣 押的物品的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 机构有向社会推 荐生产者的产品 或者以监制、监 销等方式参与产 品经营活动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 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 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记录在案。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 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收违法所得。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 听证等权力。 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 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2、《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 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 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 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 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 并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 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 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记录在案。 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 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 听证等权力。 2.【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行)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 第五十八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定处理。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2、《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 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 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7 738 对销售者对有问 题的产品拒不修 理、更换、退货 的处罚 对擅自更换、隐 匿、处理已抽查 封存的样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 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 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 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记录在案。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 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次会议通过)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用户、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 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确认产品质量有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 听证等权力。 问题的,可以责令销售者修理、更换、退货;拒不修理、更换、退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 货的,应当强制销售者修理、更换、退货,并可处以该产品价格1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2、《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 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 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 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 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1.【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 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行) 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 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 态不发生变化。 听证等权力。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 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第四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 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3万元以下罚款。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2、《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 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 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9 740 对监督抽查不合 格产品生产企业 经复查其产品仍 然不合格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分包 检验任务的,或 者未经组织监督 抽查部门批准, 租借他人检测设 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 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 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 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 1.【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行)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 听证等权力。 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2、《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 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 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 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 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1.【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 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记录在案。 行)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 第十二条 第三款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 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 听证等权力。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 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 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2、《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 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 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1 742 对未按规定及时 报送检验报告及 有关情况和复检 结果的处罚 对检验机构违规 抽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 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 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1.【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 行) 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 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 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 听证等权力。 。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 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2、《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 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 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 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 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 1.【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 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记录在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 行)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 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 听证等权力。 予行政处分。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 元以下罚款。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2、《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 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 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3 对检验机构向被 抽查企业收取费 用或者超过规定 的数量索取样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4 对擅自生产、销 售未经国家机动 车产品主管部门 许可生产的机动 车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 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 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 1.【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 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记录在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 行)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 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 听证等权力。 十六条规定处理。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 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2、《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 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 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本) 记录在案。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听证等权力。 查封。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745 746 对生产、销售拼 装的机动车或者 生产、销售擅自 改装的机动车的 处罚 对安检机构不按 照机动车国家安 全技术标准开展 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未经检验 即出具检验报告 等出具虚假检验 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本)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第一百零三条 第四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 记录在案。 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查封。 听证等权力。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 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本)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 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 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并决定是否立案。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 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2.【部委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 记录在案。 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 公布 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第三十六条 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听证等权力。 3.【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行)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 第三十一条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2、《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五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 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 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 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7 对企业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申请取 得生产许可证而 擅自生产列入目 录产品的处罚 748 对取得生产许可 证的企业生产条 件、检验手段、 生产技术或者工 艺发生变化,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 办理重新审查手 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 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究刑事责任。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 记录在案。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 听证等权力。 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749 750 751 对取得生产许可 证的企业名称发 生变化,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办理 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 可证的企业未依 照本条例规定在 产品、包装或者 说明书上标注生 产许可证标志和 编号的处罚 对销售或者在经 营活动中使用未 取得生产许可证 的列入目录产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 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收违法所得。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记录在案。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听证等权力。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关系的,应当回避。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52 753 对取得生产许可 证的企业出租、 出借或者转让许 可证证书、生产 许可证标志和编 号的处罚 对擅自动用、调 换、转移、损毁 被查封、扣押财 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记录在案。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听证等权力。 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记录在案。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 听证等权力。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754 755 对伪造、变造许 可证证书、生产 许可证标志和编 号的处罚 对企业用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生产许可 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记录在案。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听证等权力。 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记录在案。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听证等权力。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756 757 对取得生产许可 证的产品经产品 质量国家监督抽 查或者省级监督 抽查不合格的处 罚 对承担发证产品 检验工作的检验 机构伪造检验结 论或者出具虚假 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记录在案。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听证等权力。 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 记录在案。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听证等权力。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刑事责任。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758 759 对检验机构和检 验人员从事与其 检验的列入目录 产品相关的生产 、销售活动,或 者以其名义推荐 或者监制、监销 其检验的列入目 录产品的处罚 对企业未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标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 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 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销其检验资格。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1.【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 记录在案。 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听证等权力。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760 761 对企业冒用他人 的生产许可证证 书、生产许可证 标志和编号的处 罚 对企业试生产的 产品未经出厂检 验合格或者未在 产品或者包装、 说明书标明“试 制品”即销售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1.【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 记录在案。 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 听证等权力。 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1.【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 记录在案。 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 听证等权力。 ”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762 763 对取得生产许可 的企业未能持续 保持取得生产许 可的规定条件的 处罚 对企业委托未取 得与委托加工产 品相应的生产许 可的企业生产列 入目录产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1.【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 记录在案。 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 听证等权力。 万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1.【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 记录在案。 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七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 听证等权力。 处3万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764 765 对企业未向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局 或者其委托的市 县级质量技术监 督局提交自查报 告的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 未依法取得资质 认定,擅自向社 会出具具有证明 作用数据、结果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1.【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记录在案。 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 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 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 自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听证等权力。 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6 767 对未按规定出具 检验检测数据、 结果的处罚 对规定对检验检 测人员实施有效 管理,影响检验 检测独立、公正 、诚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 自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并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验检测数据、结果。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 记录在案。 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述。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应法律责任。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 听证等权力。 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注资质认定标志。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数据、结果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记录在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 自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 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8 769 对未规定对原始 记录和报告进行 管理、保存的处 罚 对违反本办法和 评审准则规定分 包检验检测项目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记录在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 自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 记录在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 自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听证等权力。 (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0 771 对未按照规定办 理变更手续的处 罚 对未按照资质认 定部门要求参加 能力验证或者比 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 记录在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 自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听证等权力。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 记录在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 自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听证等权力。 (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2 773 对未按照本办法 规定上报年度报 告、统计数据等 相关信息或者自 我声明内容虚假 的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拒 不接受、不配合 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记录在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 自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 记录在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 自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听证等权力。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4 775 对基本条件和技 术能力不能持续 符合资质认定条 件和要求,擅自 向社会出具具有 证明作用数据、 结果的处罚 对超出资质认定 证书规定的检验 检测能力范围, 擅自向社会出具 具有证明作用数 据、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 记录在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 自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 听证等权力。 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 记录在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 自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 听证等权力。 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6 777 对出具的检验检 测数据、结果失 实的处罚 对接受影响检验 检测公正性的资 助或者存在影响 检验检测公正性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 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 自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听证等权力。 (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 记录在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 自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 听证等权力。 公正性行为的。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8 779 对非授权签字人 签发检验检测报 告的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 转让、出租、出 借资质认定证书 和标志;伪造、 变造、冒用、租 借资质认定证书 和标志;使用已 失效、撤销、注 销的资质认定证 书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 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 自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听证等权力。 (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记录在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 自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 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0 781 对混淆使用认证 证书和认证标志 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 冒用、非法买卖 、转让、涂改认 证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1.【部委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本)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 记录在案。 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 听证等权力。 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 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一条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 第二款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 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3.【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听证等权力。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万元以下罚款。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4.【部委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本)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 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 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 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82 783 对认证机构向不 符合国家规定的 有机产品生产产 地环境要求区域 或者有机产品认 证目录外产品的 认证委托人出具 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产 品或者产品包装 及标签上标注含 有“有机”、 “ORGANIC”等 字样且可能误导 公众认为该产品 为有机产品的文 字表述和图案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1.【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记录在案。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第八条 第二款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证委托。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 听证等权力。 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 并决定是否立案。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 记录在案。 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听证等权力。 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 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 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84 785 对认证机构发放 的有机产品销售 证数量,超过获 证产品的认证委 托人所生产、加 工的有机产品实 际数量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对有 机配料含量低于 95%的加工产品 进行有机认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1.【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 听证等权力。 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1.【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记录在案。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有机认证。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 听证等权力。 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 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 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86 787 对未按照规定使 用认证证书或者 认证标志且未及 时暂停或者撤销 认证证书并对外 公布的处罚 对获证产品的生 产、加工、销售 等活动或者管理 体系不符合认证 要求且未及时暂 停或者撤销认证 证书并对外公布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并决定是否立案。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记录在案。 的;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听证等权力。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 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 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的;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 或者纠正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 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 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88 789 对获证产品质量 不符合国家相关 法规、标准强制 要求或者被检出 有机产品国家标 准禁用物质的处 罚 对获证产品生产 、加工活动中使 用了有机产品国 家标准禁用物质 或者受到禁用物 质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 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 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证书,并对外公布: (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 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 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90 791 对获证产品的认 证委托人虚报、 瞒报获证所需信 息的处罚 对获证产品的认 证委托人超范围 使用认证标志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 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的;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 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的;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证书,并对外公布: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 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 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92 793 对获证产品的产 地(基地)环境 质量不符合认证 要求的处罚 对获证产品的生 产、加工、销售 等活动或者管理 体系不符合认证 要求,且在认证 证书暂停期间, 未采取有效纠正 或者纠正措施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 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的;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证书,并对外公布: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 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证书,并对外公布: (六)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 施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 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 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94 795 对获证产品在认 证证书标明的生 产、加工场所外 进行了再次加工 、分装、分割的 处罚 对获证产品的认 证委托人对相关 方重大投诉且确 有问题未能采取 有效处理措施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 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证书,并对外公布: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 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证书,并对外公布: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 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 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96 797 对获证产品的认 证委托人从事有 机产品认证活动 因违反国家农产 品、食品安全管 理相关法律法 规,受到相关行 政处罚的处罚 对获证产品的认 证委托人拒不接 受认证监管部门 或者认证机构对 其实施监督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 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证书,并对外公布: (九)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 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证书,并对外公布: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 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 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98 对列入目录的产 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 件、要求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或者 生产、销售不符 合法定要求的产 品的处罚 799 对认证证书注销 、撤销或者暂停 期间,不符合认 证要求的产品, 继续出厂、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 他经营活动中使 用的处罚 800 对认证委托人提 供的样品与实际 生产的产品不一 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对产品安全监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2.【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 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2.【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二十九条第二款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1.【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第十三条第一款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3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国家认监委和 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 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国家认监委和 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801 802 对未按照规定向 认证机构申请认 证证书变更,擅 自出厂、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 经营活动中使用 列入目录产品的 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向 认证机构申请认 证证书扩展,擅 自出厂、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 经营活动中使用 列入目录产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 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后,变更认证证书;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4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 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 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1.【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认证证书。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刑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国家认监委和 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国家认监委和 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803 对获证产品及其 销售包装上标注 的认证证书所含 内容与认证证书 内容不一致的处 罚 804 对未按照规定使 用认证标志的处 罚 805 对未标注产品材 料的成分或者不 如实标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规定。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行)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号。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国家认监委和 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国家认监委和 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806 对在拆解或者处 置过程中可能造 成环境污染的电 器电子等产品, 设计使用列入国 家禁止使用名录 的有毒有害物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7 对无检验、检疫 合格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8 对无中文标明商 品名称、厂名和 厂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公告第62号公布)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为: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一)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公告第62号公布)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为: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二)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809 对伪造、篡改生 产日期、保质期 、失效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0 对伪造、冒用产 品标准和生产、 安全、卫生、经 营等许可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811 对应当标明商品 规格、等级、所 含的主要成份和 含量而未标明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公告第62号公布)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为: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三)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期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公告第62号公布)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为: (四)伪造、冒用产品标准和生产、安全、卫生、经营等许可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证的;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公告第62号公布)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为: (五)应当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的主要成份和含量而未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标明的;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812 对利用包装物或 者标识弄虚作 假,其商品规格 、等级、重量、 所含的主要成份 和含量等内容与 包装物、标识不 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3 对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而 为其提供场地、 设备、仓储、运 输等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4 对传授生产、销 售假冒伪劣商品 技术和方法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公告第62号公布)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为: (六)利用包装物或者标识弄虚作假,其商品规格、等级、重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量、所含的主要成份和含量等内容与包装物、标识不符的。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公告第62号公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服务的行为: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等服务的;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印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外,并处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半成品;情节严重的,依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公告第62号公布)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服务的行为: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二)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的;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印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外,并处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半成品;情节严重的,依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815 对为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提 供广告宣传服务 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6 对印制或者提供 假冒伪劣商品标 识或者包装物的 处罚 行政处罚 817 对为他人隐匿、 转移、销毁被先 行登记保存、查 封或者扣押的假 冒伪劣商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公告第62号公布)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服务的行为: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三)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的;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印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外,并处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半成品;情节严重的,依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公告第62号公布)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服务的行为: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四)印制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标识或者包装物的;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印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外,并处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半成品;情节严重的,依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公告第62号公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服务的行为: (五)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印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外,并处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半成品;情节严重的,依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818 对为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提 供虚假证明的处 罚 行政处罚 819 对被检查的当事 人拒绝检查和抽 样,故意拖延或 者不如实提供有 关生产、销售证 据和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0 对假冒伪劣电器 及零部件、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特种设备 、燃气具、易燃 易爆物、机动车 辆(船舶)及零部 件及其他危及人 体健康、人身和 财产安全的商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公告第62号公布)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服务的行为: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六)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证明的。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印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外,并处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半成品;情节严重的,依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公告第62号公布)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当事人必须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拖延、阻碍履行公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务。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检查的当事人拒绝检查和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抽样,故意拖延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生产、销售证据和情况的,由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如实提供有关证据和情况;当事人逾期仍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未提供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公告第62号公布)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下列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售,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没收相关生产工具、设备、原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辅材料、半成品、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货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二)假冒伪劣电器及零部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种设备、燃气具、易燃易爆物、机动车辆(船舶)及零部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四)其他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821 对涉嫌生产、销 售假冒伪劣商品 的当事人,抗拒 监督管理部门采 取先行登记保存 、查封或者扣押 等行政强制措施 的,或者转移、 隐匿、销毁与生 产、销售假冒伪 劣商品有关财物 和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2 对系统成员转让 厂商识别代码和 相应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3 对未经核准注册 使用厂商识别代 码和相应商品条 码的,在商品包 装上使用其他条 码冒充商品条码 或伪造商品条码 的,或者使用已 经注销的厂商识 别代码和相应商 品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公告第62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 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当事人,抗拒监督管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理部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或者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转移、隐匿、销毁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关财物和证据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货值金额等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824 对经销的商品印 有未经核准注册 、备案或者伪造 的商品条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825 对在自治区行政 区域内生产的预 包装商品未在产 品标识中标注商 品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6 对系统成员未按 照有关国家标准 编制商品条码, 未办理备案手续 烦人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十五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的,应当在产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十六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827 对商品条码的设 计尺寸、颜色、 印刷位置以及商 品条码的质量不 符合国家标准的 处罚 行政处罚 828 对在自治区使用 境外注册商品条 码的生产者,未 自使用之日起三 个月内持合法有 效证明到物品编 码机构备案的处 罚 行政处罚 829 对商品销售者未 建立商品条码的 查验制度,查验 有效的《系统成 员证书》或者同 等效力的证明和 商品条码质量合 格证明并存档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十七条 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二十四条 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五条 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并存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830 对印刷企业承接 商品条码印刷业 务时,未查验委 托人有效的《系 统成员证书》或 者同等效力的证 明,并存档备案 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1 对印刷企业为未 取得《系统成员 证书》或者不能 提供合法使用商 品条码证明的委 托人印制商品条 码或将委托印刷 的商品条码提供 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2 对委托人未委托 具有印刷资质的 印刷企业印刷商 品条码,印刷企 业未保证印刷质 量或产品出厂未 附具商品条码检 验合格证明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案,存档期限为二年。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供给他人。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旗县级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条 第二款 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旗县级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码,印刷企业应当保证印刷质量,产品出厂应当附具商品条码检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旗县级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833 对使用未经核准 注册或者已经注 销的厂商识别代 码和相应的商品 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4 对伪造、冒用商 品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5 对系统成员对其 注册的厂商识别 代码和相应的商 品条码享有专用 权,转让、许可 他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品条码的; 第二十六条 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上3万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二十六条 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品。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委托加工产品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处以3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836 对委托加工产品 的,受托人未使 用委托人注册的 厂商识别代码和 相应的商品条码 或将委托人名称 标注在产品或包 装上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7 对商品销售者以 商品条码的名义 向供货方收取进 店费、上架费、 信息处理费等的 处罚 行政处罚 838 对商品销售者 在本企业内部对 于需要再加工、 分装或者非定量 包装,作为临时 性补充措施的商 品可以使用店内 条码,编制店内 条码不符合国家 标准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委托加工产品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或包装上。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处以3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处以3000元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商品销售者在本企业内部对于需要再加工、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作为临时性补充措施的商品可以使用店内条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码,编制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处以3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839 对已经标注商品 条码的商品,销 售者未直接使 用,另行编制店 内条码或者利用 店内条码覆盖原 商品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0 对危险化学品包 装物、容器生产 企业销售未经检 验或者经检验不 合格的危险化学 品包装物、容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1 对伪造、冒用、 转让、买卖无公 害农产品产地认 定证书、产品认 证证书和标志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使用,不得另行编制店内条码或者利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处以3000元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部委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 根据2007年11月8日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果》修正)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842 对电器电子产品 生产者、进口电 器电子产品的收 货人或者其代理 人生产、进口的 电器电子产品上 或者产品说明书 中未按照规定提 供有关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回收 处理提示性说明 等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3 对未对设计进行 安全评价,提出 安全风险防控措 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4 对未对设计中首 次使用的新技术 进行安全性能验 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8年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经2013年4月23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15日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经2013年4月23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15日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845 846 对未明确整机、 主要受力部件的 设计使用期限的 处罚 对未在大型游乐 设施明显部位装 设符合有关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的 铭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经2013年4月23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15日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经2013年4月23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15日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铭牌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47 848 对使用维护说明 书等出厂文件内 容不符合本规定 要求的处罚 对因设计、制造 、安装原因,存 在质量安全问题 隐患的,未按照 本规定要求进行 排查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经2013年4月23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15日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经2013年4月23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15日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49 850 对因设计、制造 、安装原因,存 在质量安全问题 隐患的,未按照 本规定要求进行 排查处理的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经 监督检验合格的 大型游乐设施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经2013年4月23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15日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三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经2013年4月23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15日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一)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51 852 对设备运营期 间,无安全管理 人员在岗的处罚 对配备的持证操 作人员未能满足 安全运营要求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经2013年4月23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15日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二)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经2013年4月23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15日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三)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53 854 对未及时更换超 过设计使用期限 要求的主要受力 部件的处罚 对租借场地开展 大型游乐设施经 营的,未与场地 提供单位签订安 全管理协议,落 实安全管理制度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经2013年4月23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15日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四)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经2013年4月23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15日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55 856 对未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和使用维 护说明书等要求 进行重大修理的 处罚 对违反规定安装 、改造和重大修 理施工现场的作 业人员数量不能 满足施工要求或 具有相应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资格 的人数不符合安 全技术规范要求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经2013年4月23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15日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经2013年4月23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15日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57 858 对制造单位未采 用符合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的起重 机械设计文件的 处罚 对未在被许可的 场所内制造起重 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部委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文件。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59 860 对制造单位将主 要受力结构件 (主梁、主副吊 臂、主支撑腿、 标准节,下同) 全部委托加工或 者购买并用于起 重机械制造的处 罚 对主要受力结构 件需要部分委托 加工或者购买 的,制造单位未 委托取得相应起 重机械类型和级 别资质的制造单 位加工或者购买 其加工的主要受 力结构件并用于 起重机械制造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十条 第一款 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机械制造。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十条 第二款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61 862 对未在变更后30 日内到原登记部 门办理使用登记 注销的处罚 对使用不具有原 使用单位的使用 登记注销证明起 重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第十八条规定,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二十三条 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用: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三十七条 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63 864 对承租使用没有 在登记部门进行 使用登记的起重 机械的处罚 对承租使用没有 完整安全技术档 案的起重机械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部委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部委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65 866 对承租使用监督 检验或者定期检 验不合格的起重 机械的处罚 对起重机械拆卸 施工前,未制定 周密的拆卸作业 指导书,按照拆 卸作业指导书的 要求进行施工, 保证起重机械拆 卸过程的安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部委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拆卸过程的安全。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以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67 868 对充装非自有产 权气瓶(车用气 瓶、呼吸用气瓶 、灭火用气瓶、 非重复充装气瓶 和其他经省级质 监部门安全监察 机构同意的气瓶 除外)的处罚 对使用过的非重 复充装气瓶再次 进行充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许可证。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气瓶除外)。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许可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69 870 对充装前不认真 检查气瓶钢印标 志和颜色标志, 未按规定进行瓶 内余气检查或抽 回气瓶内残液而 充装气瓶,造成 气瓶错装或超装 的处罚 对气瓶进行改装 和对报废气瓶进 行翻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许可证。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三)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超装的。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许可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71 872 对未按规定粘贴 气瓶警示标签和 气瓶充装标签的 处罚 对负责人或者充 装人员未取得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许可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许可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73 874 对气瓶检验机构 对定期检验不合 格应予报废的气 瓶,未进行破坏 性处理而直接退 回气瓶送检单位 或者转卖给其他 单位或个人的处 罚 对销售无制造许 可证单位制造的 气瓶或者销售未 经许可的充装单 位充装的瓶装气 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四十九条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人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取消其检验资格。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五十条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75 876 对收购、销售未 经破坏性处理的 报废气瓶或者使 用过的非重复充 装气瓶以及其他 不符合安全要求 的气瓶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向 使用管理责任单 位移交完整的安 全技术档案、警 示标志或者电梯 使用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五十条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起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六)建设单位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向电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移交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同时移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使用的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标志。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建设单位未向使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管理责任单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或者电梯使用标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志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77 878 对受委托单位转 包、分包或者变 相转包、分包电 梯安装、改造、 修理业务的处罚 对委托不具备相 应资质的单位承 担维护保养工作 的;在电梯使用 标志有效期内变 更电梯维护保养 单位,未按规定 更换电梯使用标 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起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十四条 第一款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包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单位转包、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的,由旗县级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起施行)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二)电梯所有权人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管理责任单位。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五十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使用,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处以1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委托不具备相应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质的单位承担维护保养工作的;在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内变更电梯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更换电梯使用标志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79 880 对电梯紧急报警 装置未能随时与 值班人员实现有 效联系,并在乘 客被困时未能迅 速实施救援的处 罚 对未及时落实维 护保养单位发出 的书面停止电梯 运行通知及整改 建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起施行)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六)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与电梯使用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管理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能够有效应答紧急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呼救。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七)电梯发生故障或者遇突发性事件时,应当停止电梯运行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并张贴停止电梯运行公告。乘客被困时应当及时组织救援。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第五十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使用,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处以1000元罚款: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七项规定,电梯紧急报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装置未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并在乘客被困时未能迅速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实施救援的。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起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九)及时落实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书面停止电梯运行通知和整改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建议。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五十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使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处以1000元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未及时落实维护保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养单位发出的书面停止电梯运行通知及整改建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81 882 对电梯使用管理 责任单位未配备 电梯远程监测和 应急救援信息系 统的处罚 对未建立安全管 理制度或者未制 定维护保养计划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起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二十六条 乘客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配备电梯远程监测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应当满足电子记录故障、维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应急救援的需要。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未配备电梯远程监测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元罚款。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起施行)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三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计划。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五十八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有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度或者未制定维护保养计划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83 884 对未在电梯轿厢 显著位置,标明 本单位的名称、 应急救援和投诉 电话号码的处罚 对未建立维护保 养和故障处置记 录或者已建立但 保存不满五年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起施行)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三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以及应急救援和投诉电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话号码。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五十八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有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显著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起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三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九)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并至少保存五年。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五十八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有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未建立维护保养和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故障处置记录或者已建立但保存不满五年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85 886 对更换的电梯零 部件无产品质量 合格证明或者安 全附件及安全保 护装置无型式试 验证明的处罚 对应急救援电话 未能二十四小时 有效应答或者在 乘客被困报警 后,未能在三十 分钟内赶到现场 完成救援解困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起施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五十九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有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更换的电梯零部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无型式试验证明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的。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起施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五十九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有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应急救援电话未能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未能在三十分钟内赶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的。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87 888 对未告知电梯使 用管理责任单位 故障排除前不得 使用的处罚 对未对维护保养 的电梯进行自行 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起施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五十九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有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未告知电梯使用管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理责任单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起施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五十九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有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规定,未对维护保养的电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梯进行自行检查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889 对生产者未向国 家质检总局备案 生产者基本信息 、车型信息、约 定的销售和修理 网点资料、产品 使用说明书、三 包凭证、维修保 养手册、三包责 任争议处理和退 换车信息等家用 汽车产品三包有 关信息,并在信 息发生变化时及 时更新备案的处 罚 行政处罚 890 对家用汽车产品 没有中文产品合 格证或相关证明 以及产品使用说 明书、三包凭证 、维修保养手册 等随车文件的处 罚 行政处罚 891 对销售者销售家 用汽车产品,不 符合国家要求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部委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2012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 自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部委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2012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 自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说明书中明示。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委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12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 自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备件等物品;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量状况;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等随车文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者;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92 对修理者未建立 或执行修理记录 存档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3 对修理者未保持 修理所需要的零 部件的合理储 备,确保修理工 作的正常进行, 避免因缺少零部 件而延误修理时 间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4 对用于家用汽车 产品修理的零部 件不是生产者提 供或者认可的合 格零部件,且其 质量低于家用汽 车产品生产装配 线上的产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1.【部委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2012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 自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款。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12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 自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部委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2012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 自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产品。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895 对家用汽车产品 包修期和三包有 效期内,出现产 品质量问题或严 重安全性能故障 而不能安全行驶 或者无法行驶 的,未提供电话 咨询修理服务; 电话咨询服务无 法解决的,未开 展现场修理服 务,并不承担合 理的车辆拖运费 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6 对获得《定量包 装商品生产企业 计量保证能力证 书》的生产者, 违反《定量包装 商品生产企业计 量保证能力评价 规范》要求的处 罚 行政处罚 897 对定量包装商品 生产者未经备 案,擅自使用计 量保证能力合格 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部委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12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 自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施行) 第十六条 第一款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施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十六条 第二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898 生产、销售定量 包装商品违反规 定,未正确、清 晰地标注净含量 的,未标注净含 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9 对批量定量包 装商品的平均实 际含量没有大于 或者等于其标注 净含量处罚 行政处罚 900 对伪造、篡改数 据、报告、证书 或技术档案等资 料的计量检定人 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施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附表2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十七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施行) 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注净含量。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30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部委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901 902 903 对违反计量检定 规程开展计量检 定的 计量检定 人员的处罚 对使用未经考核 合格的计量标准 开展计量检定的 计量检定人员的 处罚 对被授权单位未 按照授权范围开 展工作,新增计 量授权项目,未 按照有关规定申 请新增项目的授 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部委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部委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国家技术监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督局令第4号发布) 第十二条 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违反上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计量授权证书。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 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 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 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计量 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 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 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 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 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计量 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 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4 905 906 对制造、销售未 经考核合格的计 量器具新产品的 处罚 对制造、修理、 销售的计量器具 不合格的处罚 对属于强制检定 范围的计量器 具,未按照规定 申请检定或者检 定不合格继续使 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本)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本)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二十三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得,可以并处罚款。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本)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二十四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907 908 909 对使用不合格的 计量器具或者破 坏计量器具准确 度,给国家和消 费者造成损失的 处罚 对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 者为目的的计量 器具的处罚 对使用非法定计 量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二十五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得,可以并处罚款。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本)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第二十六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本)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事责任。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3.【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的,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本)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2.【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第六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处罚: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本)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910 911 912 对部门和企业、 事业单位的各项 最高计量标准, 未经有关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 考核合格而开展 计量检定的处罚 对属于强制检定 范围的计量器 具,未按照规定 申请检定和属于 非强制检定范围 的计量器具未自 行定期检定或者 送其他计量检定 机构定期检定的 处罚 对制造、销售未 经型式批准或样 机试验合格的计 量器具新产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本)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本)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本)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法所得,可并处三千以下的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913 914 915 对制造、修理的 计量器具未经出 厂检定或者经检 定不合格而出厂 的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计 量器具或者破坏 计量器具准确度 和伪造数据,给 国家和销费者造 成损失的处罚 对经营销售残 次计量器具零配 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本)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第四十五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2.【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规定处罚: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六)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停止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本)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数据,给国家和销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本)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第四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2.【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916 917 918 对个体工商户制 造、修理国家规 定范围以外的计 量器具或者不按 照规定场所从事 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未取得计量认 证合格证书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 构,为社会提供 公证数据的处罚 对伪造、盗用、 倒卖强制检定印 、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本)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2.【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规定处罚: (七)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本) 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本) 第五十一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2.【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究刑事责任。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919 920 921 对未经审查合 格,擅自从事计 量器具改装的处 罚 对制造、修理、 经营、安装国家 明令禁止的计量 器具的处罚 对制造、修理、 经营、安装无检 定合格印、证的 的计量器具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本)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三)未经审查合格,擅自从事计量器具改装的,责令停止营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下罚款;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法实施。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本)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十三条 禁止制造、修理、经营、安装下列计量器具: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安装计量器具的,责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法实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本)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十三条 禁止制造、修理、经营、安装下列计量器具: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二)无检定合格印、证的;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安装计量器具的,责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法实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922 923 924 对制造、修理、 经营、安装用残 次零配件组装的 的计量器具的处 罚 对使用国家规定 实行强制检定的 计量器具的,未 向法定或者授权 的计量检定机构 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非强制检定 计量器具的,未 保证定期检定的 处罚 对不按规定使用 计量器具经营商 品或者提供服务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本)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十三条 禁止制造、修理、经营、安装下列计量器具: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四)用残次零配件组装的。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安装计量器具的,责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法实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本) 第十五条 第一款 使用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应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当向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非强制检定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计量器具的,应当保证定期检定。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法实施。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本)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六)不按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责令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法实施。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925 926 927 对销售商品房未 明示销售面积, 并注明套内建筑 面积及应当分摊 的共有建筑面积 的处罚 对商品房的销售 面积与实际面积 之差超过国家计 量技术规范《商 品房销售面积测 量与计算》规定 的商品房面积测 量限差的处罚 对按套或者单元 销售的商品房, 各套或者各单元 销售面积之和大 于整幢商品房的 实际总面积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本)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销售面积,并注明套内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责令改正,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法实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本)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积测量限差。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责令改正,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法实施。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本)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 按套或者单元销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元销售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责令改正,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法实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928 929 930 对眼镜眼镜制配 者配备的计量器 具不具有制造计 量器具许可证标 志、编号、产品 合格证;进口的 计量器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口计量器具 监督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的处 罚 对眼镜配制者属 于强制检定的计 量器具未按照规 定登记造册,报 当地县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备案 的处罚 对眼镜配制者使 用属于强制检定 的计量器具,未 按照规定申请检 定或者超过检定 周期继续使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四)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五)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计量器具。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定进行处罚: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使用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使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四)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五)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计量器具。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定进行处罚: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使用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使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931 932 933 对眼镜配制者使 用属于强制检定 的计量器具,经 检定不合格继续 使用的处罚 对眼镜配制者使 用属于非强制检 定的计量器具, 未按照规定定期 检定以及经检定 不合格继续使用 的处罚 对眼镜配制者使 用非法定计量单 位的,使用国务 院规定废除的非 法定计量单位的 计量器具和国务 院禁止使用的其 他计量器具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四)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五)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计量器具。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定进行处罚: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使用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使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四)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五)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计量器具。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定进行处罚: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使用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使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定进行处罚: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位的,责令改正;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934 935 936 对眼镜镜片、角 膜接触镜和成品 眼镜生产者未配 备与生产相适应 的顶焦度、透过 率和厚度等计量 检测设备的处罚 对眼镜镜片、角 膜接触镜和成品 眼镜生产者不能 保证出具的眼镜 产品计量数据准 确可靠的处罚 对从事眼镜镜片 、角膜接触镜、 成品眼镜销售以 及从事配镜验光 、定配眼镜、角 膜接触镜配戴经 营者未建立完善 的进出货物计量 检测验收制度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五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一)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设备。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十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 第五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二)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 第六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一)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937 938 939 对从事眼镜镜片 、角膜接触镜、 成品眼镜销售以 及从事配镜验光 、定配眼镜、角 膜接触镜配戴经 营者未配备与销 售、经营业务相 适应的验光、瞳 距、顶焦度、透 过率、厚度等计 量检测设备的处 罚 对从事角膜接触 镜配戴的经营者 未配备与经营业 务相适应的眼科 计量检测设备的 处罚 对从事眼镜镜片 、角膜接触镜、 成品眼镜销售以 及从事配镜验光 、定配眼镜、角 膜接触镜配戴经 营者不能保证出 具的眼镜产品计 量数据准确可靠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第六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二)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十一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 第六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还应当配备与经营业务相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第十一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 第六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四)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2000元以下罚款。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940 对眼镜制配者 违反规定,拒不 提供眼镜制配账 目,使违法所得 难以计算的处罚 941 对生产者生产定 量包装商品,其 实际量与标注量 不相符,计量偏 差超过《定量包 装商品计量监督 规定》或者国家 其他有关规定的 处罚 942 对销售者销售的 定量包装商品或 者零售商品,其 实际量与标注量 或者实际量与贸 易结算量不相 符,计量偏差超 过《定量包装商 品计量监督规定 》、《零售商品 称重计量监督规 定》或者国家其 他有关规定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十二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过30000元的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 年3 月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2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3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部委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 年3 月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2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3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负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 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 料必须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 年3 月 12 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3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 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 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 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 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943 对销售者销售国 家对计量偏差没 有规定的商品, 其实际量与贸易 结算量之差,超 过国家规定使用 的计量器具极限 误差的处罚 944 对收购者收购商 品,其实际量与 贸易结算量之 差,超过国家规 定使用的计量器 具极限误差的处 罚 945 对用能单位未按 照规定配备、使 用能源计量器具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 年3 月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2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3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的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 年3 月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2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3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的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2.【部委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 年3 月 12 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3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 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 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倍 以下、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的罚款。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 年3 月 12 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3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 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 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 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 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 自2010 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 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 定予以处罚。 946 947 948 对重点用能单位 未按照规定配备 能源计量工作人 员或者能源计量 工作人员未接受 能源计量专业知 识培训的处罚 对拒绝、阻碍能 源计量监督检查 的处罚 对生产、进口、 销售不符合强制 性能源效率标准 的用能产品、设 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 。 销营业执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 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 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 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 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 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49 对应当标注能源 效率标识而未标 注的处罚 950 对未办理能源效 率标识备案,或 者使用的能源效 率标识不符合规 定的处罚 951 对伪造、冒用能 源效率标识或者 利用能源效率标 识进行虚假宣传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七十三条 第三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照。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 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 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七十三条 第三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 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952 953 954 对加油站经营者 使用属于强制检 定的计量器具未 登记造册,向当 地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 使用的燃油加油 机等计量器具不 具有制造计量器 具许可证标志、 编号和出厂产品 合格证书或者进 口计量器具检定 证书;燃油加油 机安装后报未经 当地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授权的法 定计量检定机构 检定合格的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 需要维修燃油加 油机,未向具有 合法维修资格的 单位报修,维修 后的燃油加油机 未报经执行强制 检定的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检定合 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处1000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 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处罚: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 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 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 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 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 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 投入使用。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 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 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 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 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 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 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 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 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 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 使用。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 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 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 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 以下罚款。 955 对加油站经营者 使用非法定计量 单位,使用国务 院规定废除的非 法定计量单位的 计量器具以及国 家明令淘汰或者 禁止使用的计量 器具用于成品油 贸易交接的处罚 956 对加油站经营者 使用未经检定、 超过检定周期或 者经检定不合格 的计量器具;破 坏计量器具及其 铅(签)封,擅 自改动、拆装燃 油加油机,使用 未经批准而改动 的燃油加油机, 弄虚作假的处罚 957 对加油站经营者 进行成品油零售 时,未使用燃油 加油机等计量器 具,并明示计量 单位、计量过程 和计量器具显示 的量值,施行估 量计费。成品油 零售量的结算值 未与实际值相 符,其偏差超过 了国家规定的允 许误差;国家对 计量偏差没有规 定的,其偏差超 过所使用计量器 具的允许误差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处罚: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的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作假。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八)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处罚: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 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 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 规定进行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 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 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 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 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 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 规定进行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 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 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 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 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八)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 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 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 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 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 器具的允许误差。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 规定进行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 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 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 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958 959 960 加油站经营者违 反规定,拒不提 供成品油零售账 目或者提供不真 实账目,使违法 所得难以计算的 处罚 对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经检查达 不到原考核条件 的处罚 对部门和企业、 事业单位使用的 各项最高计量标 准未取得有关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颁发的计量 标准考核证书而 开展检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十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关吊销其证书。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第十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 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的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 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 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 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 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九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 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 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961 962 963 对部门和企业、 事业单位使用的 各项最高计量标 准的计量标准考 核证书有效期 满,未经原发证 机关复查合格而 继续开展检定的 处罚 对部门和企业、 事业单位使用的 各项最高计量标 准考核合格投入 使用,经检查达 不到原考核条件 的处罚 对被授权项目经 检查达不到原考 核条件的;经整 改仍达不到原考 核条件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九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九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十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责令其停止检定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测试,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授权机关撤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销其计量授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 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九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 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 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 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 书。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 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九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 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 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 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 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十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 定处罚: (一)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责令 其停止检定、测试,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 条件的,由授权机关撤销其计量授权。 964 965 966 对被授权单位超 出授权项目擅自 对外进行检定、 测试的处罚 对被授权单位未 经授权机关批 准,擅自终止所 承担的授权工作 的处罚 对未经有关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授权,擅自对 外进行检定、测 试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十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二)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正,没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十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三)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十一条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定、测试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赔偿损失。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 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十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 定处罚: (二)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 责令其改正,没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 证书。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 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十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 定处罚: (三)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 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 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十一条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 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有关单 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967 968 969 对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和部门、企 业、事业单位各 项最高计量标 准,未按照规定 申请检定的或超 过检定周期而继 续使用的处罚 对属于强制检定 的工作计量器 具,未按照规定 申请检定或超过 检定周期而继续 使用的处罚 对属于非强制检 定的计量器具, 未按照规定自行 定期检定或者送 其他有权对社会 开展检定工作的 计量检定机构定 期检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罚: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罚: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 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 下规定处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 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 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 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 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 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 下规定处罚: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 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 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 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 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 下规定处罚: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 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 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 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 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970 971 972 对在经销活动 中,使用非法定 计量单位计量器 具的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的 计量器具给国家 或消费者造成损 失的处罚 对使用以欺骗消 费者为目的的计 量器具或者破坏 计量器具准确度 、伪造数据,给 国家或消费者造 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罚: (四)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该计量器具。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罚: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罚: (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 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 下规定处罚: (四)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 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 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 下规定处罚: (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 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 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 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 下规定处罚: (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 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 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973 974 975 对未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批准,进口、 销售国务院规定 废除的非法定计 量单位的计量器 具或国务院禁止 使用的其他计量 器具的处罚 对进口、销售列 入《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口计量器 具型式审查目录 》内的计量器 具,未经国务院 计量行政部门型 式批准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制造 国务院规定废除 的非法定计量单 位的计量器具和 国务院禁止使用 的其他计量器具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定处罚: (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的罚款。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十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规定处罚: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二)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封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 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 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十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 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 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 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 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 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十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 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 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 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 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 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 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 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 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 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 款。 976 977 对为社会提供公 证数据的产品质 量检验机构未取 得计量认证合格 证书或已经取得 计量认证合格证 书,新增检验项 目,未申请单项 计量认证,为社 会提供公证数据 的处罚 对为社会提供公 证数据的产品质 量检验机构已取 得计量认证合格 证书,经检查不 符合原考核条件 的;经整改仍达 不到原考核条件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 规定处罚:(一)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 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罚款。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二)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三)未取得制造计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 第十八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分之五十的罚款。(四)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后,其制造、修理条件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 (一)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五)制造、销售未经型式 的,责令其停止检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 。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六)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千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 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 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七)个体工商户 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 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 规定处罚:(一)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 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罚款。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二)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三)未取得制造计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 第十八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分之五十的罚款。(四)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后,其制造、修理条件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 (二)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五)制造、销售未经型式 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六)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千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 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 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七)个体工商户 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 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 978 979 对为社会提供公 证数据的产品质 量检验机构经计 量认证合格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 构,失去公正地 位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 自从事压力容器 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 规定处罚:(一)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 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罚款。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二)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三)未取得制造计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 第十八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分之五十的罚款。(四)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后,其制造、修理条件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 (三)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五)制造、销售未经型式 标志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六)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千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 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 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七)个体工商户 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 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980 981 对锅炉、气瓶、 氧舱和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以及高耗能特种 设备的设计文 件,未经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核准 的检验检测机构 鉴定,擅自用于 制造的处罚 对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应当 进行型式试验的 特种设备产品、 部件或者试制特 种设备新产品、 新部件,未进行 整机或者部件型 式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982 983 对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锅炉、 压力容器、电梯 、起重机械、客 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场 (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及其安全 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的制造、安 装、改造以及压 力管道元件的制 造活动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出厂 时,未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 附有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 明、安装及使用 维修说明、监督 检验证明等文件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改造、修理。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984 985 对未经许可,擅 自从事锅炉、压 力容器、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的维修或者日常 维护保养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施工 单位在施工前未 将拟进行的特种 设备安装、改造 、维修情况书面 告知直辖市或者 设区的市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即行施工 的,或者在验收 后30日内未将有 关技术资料移交 锅炉、压力容器 、电梯、起重机 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 使用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以下罚款。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986 987 对特种设施的安 装、改造、重大 维修过程,以及 锅炉清洗过程, 未经国务院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核准的检 验检测机构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进行监督检 验的,已经出厂 的,已经实施安 装、改造、重大 维修或者清洗的 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 自从事移动式压 力容器或者气瓶 充装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八十五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八十条 第一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988 989 对移动式压力容 器、气瓶充装单 位未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进 行充装活动的处 罚 对移动式压力容 器、气瓶充装单 位未按照规定实 施充装前后的检 查、记录制度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行充装的。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第八十条 第二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格。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990 991 对已经取得许可 、核准的特种设 备生产单位、检 验检测机构未按 照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办理许可 证变更手续的处 罚 对已经取得许可 、核准的特种设 备生产单位、检 验检测机构不再 符合本规定或者 安全技术规范要 求的条件,继续 从事特种设备生 产、检验检测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992 993 对已经取得许可 、核准的特种设 备生产单位、检 验检测机构未依 照本条例规定或 者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进行特种设 备生产、检验检 测的处罚 对已经取得许可 、核准的特种设 备生产单位、检 验检测机构伪造 、变造、出租、 出借、转让许可 证书或者监督检 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生产、检验检测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报告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994 995 对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在特种设 备投入使用前或 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未向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登记的处 罚 对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未建立特 种设备安全技术 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顿: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能改造技术资料。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顿: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996 997 对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未对在用特 种设备进行经常 性日常维护保养 和定期自行检查 的,或者未对在 用特种设备的安 全附件、安全保 护装置、测量调 控装置及有关附 属仪器仪表进行 定期校验、检 修,并作出记录 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未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定期 检验要求,在安 全检验合格有效 期届满前1个月 向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提出定 期检验要求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作出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检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 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 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顿: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998 999 对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使用未经定 期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特种设 备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特种设备出 现故障或者发生 异常情况,未对 其进行全面检查 、消除事故隐 患,继续投入使 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顿: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款: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00 1001 对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未制定特种 设备事故应急专 项预案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未对电梯 进行清洁、润滑 、调整和检查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顿: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整顿: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02 1003 对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未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进 行锅炉水(介) 质处理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的特种设备 不符合能效指 标,未及时采取 相应措施进行整 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顿: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顿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改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04 1005 对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使用未取得 生产许可的单位 生产的特种设备 或者将非承压锅 炉、非压力容器 作为承压锅炉、 压力容器使用的 处罚 对特种设备存 在严重事故隐 患,无改造、维 修价值,或者超 过安全技术规范 规定的使用年 限,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未予以报 废,并向原登记 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办 理注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款: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06 1007 对电梯、客运索 道、大型游乐设 施的运营使用单 位未设置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的 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人员的处罚 对电梯、客运索 道、大型游乐设 施的运营使用单 位在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每 日投入使用前, 未进行试运行和 例行安全检查, 并对安全装置进 行检查确认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以下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安全管理人员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以下罚款: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下罚款: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08 1009 对电梯、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的运营使用 单位未将电梯、 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的安全 注意事项和警示 标志置于易于为 乘客注意的显著 位置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未依照规定 设置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兼职 的安全管理人员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以下罚款: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下罚款: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员和作业人员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10 1011 对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从事特种设 备作业的人员, 未取得相应特种 作业人员证书, 上岗作业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未对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教 育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测和作业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书,上岗作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12 1013 对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在本单位发生 特种设备事故 时,不立即组织 抢救或者在事故 调查处理期间擅 离职守或者逃匿 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特种设备事 故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拖延不报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匿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14 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的单位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实施)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万人以下转移的;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人以下转移的;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 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015 1016 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的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未依法 履行职责,导致 事故发生的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 自从事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型 式试验以及无损 检测等检验检测 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 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 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万人以下转移的;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人以下转移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 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刑事责任,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17 1018 对聘用未经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组织考核 合格并取得检验 检测人员证书的 人员,从事相关 检验检测工作的 处罚 对在进行特种设 备检验检测中, 发现严重事故隐 患或者能耗严重 超标,未及时告 知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并立即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关人员的资格: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19 1020 对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和检 验检测人员,出 具虚假的检验检 测结果、鉴定结 论或者检验检测 结果、鉴定结论 严重失实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或者 检验检测人员从 事特种设备的生 产、销售,或者 以其名义推荐或 者监制、监销特 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关人员的资格: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第九十三条 第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关人员的资格: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收违法所得。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21 1022 对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和检 验检测人员利用 检验检测工作故 意刁难特种设备 生产、使用单位 的处罚 对检验检测人 员,从事检验检 测工作,不在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执业或者同 时在两个以上检 验检测机构中执 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关人员的资格: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23 1024 对特种设备的 生产、使用单位 或者检验检测机 构,拒不接受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依法实 施的安全监察的 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擅自 动用、调换、转 移、损毁被查封 、扣押的特种设 备或者其主要部 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九十八条 第一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九十五条 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九十八条 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25 1026 对未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对 电梯进行校验、 调试的处罚 对电梯的安全运 行情况进行跟踪 调查和了解时, 发现存在严重事 故隐患,未及时 告知电梯使用单 位并向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报告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27 1028 对不再具备生产 条件、生产许可 证已经过期或者 超出许可范围生 产的处罚 对明知特种设备 存在同一性缺 陷,未立即停止 生产并召回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范围生产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29 1030 对特种设备生产 单位生产、销售 、交付国家明令 淘汰的特种设备 的处罚 对销售、出租未 取得许可生产, 未经检验或者检 验不合格的特种 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的特种设备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31 1032 对销售、出租国 家明令淘汰、已 经报废的特种设 备,或者未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进行维护保 养的特种设备的 处罚 对特种设备销售 单位未建立检查 验收和销售记录 制度,或者进口 特种设备未履行 提前告知义务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33 1034 对特种设备生产 单位销售、交付 未经检验或者检 验不合格的特种 设备的处罚 对使用特种设备 未按照规定办理 使用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的特种设备的;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35 1036 对未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及 时申报并接受检 验的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许 可生产,未经检 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特种设备, 或者国家明令淘 汰、已经报废的 特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37 1038 对未经许可,擅 自从事电梯维护 保养的处罚 对电梯的维护保 养单位未按照规 定以及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进 行电梯维护保养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39 1040 对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人员、检测 人员和作业人员 不履行岗位职 责,违反操作规 程和有关安全规 章制度,造成事 故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及其 检验、检测人员 未经核准或者超 出核准范围、使 用未取得相应资 格的人员从事检 验、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关人员的资格: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41 1042 对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及其 检验、检测人员 未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进行 检验、检测的处 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及其 检验、检测人员 泄露检验、检测 过程中知悉的商 业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关人员的资格: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关人员的资格: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43 1044 对特种设备制造 单位制造的存在 危及人身安全缺 陷的特种设备, 不履行消除安全 缺陷义务的处罚 对取得许可的特 种设备生产单位 未向所在地盟行 政公署、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报送特种 设备安全生产情 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1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其制造的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义务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1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情况的,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未报送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予以通报批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45 1046 对电梯使用单位 未安装电梯安全 运行监控和应急 呼救系统,并保 证其有效使用, 或者接到电梯维 修保养单位发出 的暂停使用通知 后,未立即停止 使用的处罚 对电梯维修保养 单位对影响电梯 安全运行难以排 除的故障,未书 面通知电梯使用 单位暂停使用, 或者故障排除前 将电梯交付使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1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一)电梯使用单位未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统,并保证其有效使用,或者接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用通知后,未立即停止使用的。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1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二)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难以排除的故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障,未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或者故障排除前将电梯交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付使用的。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47 1048 对特种设备跨登 记地区使用,使 用单位未在使用 前书面告知使用 地盟行政公署、 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的 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跨地区 从事检验检测工 作,未在实施检 验检测前书面告 知自治区人民政 府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责设备登记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或 者未将检验检测 结果按照有关规 定报负责设备登 记的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1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一)特种设备跨登记地区使用,使用单位未在使用前书面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知使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门的。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1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一)特种设备跨登记地区使用,使用单位未在使用前书面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知使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门的。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49 1050 对伪造或者故意 破坏特种设备事 故现场的处罚 对发生特种设备 事故拒绝接受调 查或者拒绝提供 有关情况或者资 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7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四十六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7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四十六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51 1052 对发生特种设备 事故阻挠、干涉 特种设备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工 作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违章指挥特 种设备作业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7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四十六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3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行)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53 1054 对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违反特种设 备的操作规程和 有关的安全规章 制度操作,或者 在作业过程中发 现事故隐患或者 其他不安全因素 未立即向现场管 理人员和单位有 关负责人报告, 用人单位未给予 批评教育或者处 分的处罚 对非法印制、伪 造、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 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或者使 用非法印制、伪 造、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 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3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育或者处分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3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行)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055 对销售不符合质 量标准的煤炭、 石油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6 对生产、销售挥 发性有机物含量 不符合质量标准 或者要求的原材 料和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7 对生产、销售不 符合标准的机动 车船和非道路移 动机械用燃料、 发动机油、氮氧 化物还原剂、燃 料和润滑油添加 剂以及其他添加 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正本)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正本)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款: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材料和产品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正本)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款: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剂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1058 对在禁燃区内销 售高污染燃料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059 对儿童玩具生产 者未按规定要求 进行相关信息备 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0 对儿童玩具生产 者未按规定要求 建立健全信息档 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正本)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部委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部委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1061 对儿童玩具生产 者接到省级以上 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缺陷调查通 知,但未及时进 行缺陷调查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062 对儿童玩具生产 者拒绝配合省级 以上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进行缺陷 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3 对儿童玩具生产 者未及时将缺陷 调查结果报告省 级以上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部委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起施行。)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三十六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一)接到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的;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部委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起施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三十六条 (三)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监督部门的。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1064 对儿童玩具生产 者未停止生产销 售存在缺陷的儿 童玩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5 对儿童玩具生产 者未依法向社会 公布有关儿童玩 具缺陷等信息、 通知销售者停止 销售存在缺陷的 儿童玩具、通知 消费者停止消费 存在缺陷的儿童 玩具,未实施主 动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6 对生产者召回儿 童玩具的,未及 时将主动召回计 划提交所在地的 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备案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1.【部委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并及时实施主动召回。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责令召回通告后,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所涉及的儿童玩具。 第三十七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部委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起施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第二十一条 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并及时实施主动召回。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生产者向销售者和消费者通知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和完整,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通知的途径或方式应当适当、便于公众查询。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第三十八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实施主动召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定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部委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起施行。)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的,应当及时将主动召回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生产者提交的主动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一)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四)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五)召回的实施组织、联系方法、范围和时限等;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六)召回的具体措施,包括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货、修理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七)召回的预期效果;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八)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退换后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九)其他有关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第三十九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67 对儿童玩具生产 者在召回过程中 对召回计划有变 更的,未及时向 所在地的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 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8 对儿童玩具生产 者未在主动召回 报告确定的召回 完成时限期满后 15个工作日内, 向所在地的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提交主动召回 总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9 对未按规定取得 生产许可证而擅 自生产销售防伪 技术产品,以及 已获得防伪技术 产品生产许可 证,而超出规定 范围生产防伪技 术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部委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者在召回过程中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 第三十九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部委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起施行。)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者应当在主动召回报告确定的召回完成时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动召回总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四十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或第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1.【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8日国家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总局令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27号) 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防伪技术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取得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1070 对生产不符合有 关强制性标准的 防伪技术产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071 对生产假冒他人 的防伪技术产 品,为第三方生 产相同或者近似 的防伪技术产 品,以及未订立 合同或者违背合 同非法生产、买 卖防伪技术产品 或者含有防伪技 术产品的包装物 、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2 对选用未获得生 产许可证的防伪 技术产品生产企 业生产的防伪技 术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8日国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总局令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第27号)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二十八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别予以处罚: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一)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销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1.【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8日国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总局令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第27号) 第二十八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别予以处罚: (二)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责令停止生产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做必要技术处理,有违法所得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销生产许可证。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1.【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8日国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总局令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27号)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二十九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术产品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1073 对选用未获得防 伪注册登记的境 外防伪技术产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4 对在假冒产品上 使用防伪技术产 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5 对不执行政府定 价、政府指导价 以及法定的价格 干预措施、紧急 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8日国家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总局令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27号)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二十九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正,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二)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 1.【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8日国家 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 总局令 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27号)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 第二十九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 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 (三)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 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 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 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 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 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 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处分。 1076 1077 对不正当价格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明码标价 规定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 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 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 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 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价格主管部门认定。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条款内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过长,表格不便打印,详见电子版)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 等处罚项目。 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 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 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 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价格违法行为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 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 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 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 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 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 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处分。 1078 1079 1080 对行业协会或者 其他单位组织经 营者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的 行政处罚 对行业协会或者 其他单位组织不 正当推动商品价 格过快过高上涨 的行政处罚 对个人从事价格 违法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 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 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 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 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 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 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 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 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 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 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 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处分。 1081 1082 对妨碍价格监督 检查的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经营者价格活 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价格违法行为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行政处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83 1.【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02年1月30日国务 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对侵犯奥林匹克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 第十一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标志专有权的物 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务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 品,查封或者扣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 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 押的强制措施 规章等规定履行的责任。 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084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2014年本) 对侵犯注册商标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 专用权物品的查 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务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封、扣押的强制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 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 措施 规章等规定履行的责任。 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 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 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 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 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 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 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 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 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 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 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 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 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 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 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 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 1085 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 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 对传销财物的查 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 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务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封、扣押的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 3.加强事后监管。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 措施 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规章等规定履行的责任。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 、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1086 1.【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13日国 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对侵犯世界博览 第422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 会标志专有权的 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 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务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物品的查封、扣 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 3.加强事后监管。 6.其它责任:法律法规 押的强制措施 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 规章等规定履行的责任。 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 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087 1088 1089 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修订)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 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对无照经营的设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施、场所及物品 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务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 查封或者扣押的 7.其它责任:法律法规 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加强事后监管。 强制措施 规章等规定履行的责任。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 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 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 施。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 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 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的《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13 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对非法生产、经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营、购买、运输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 易制毒化学品, 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务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 或者走私易制毒 9.其它责任:法律法规 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 3.加强事后监管。 化学品的行为的 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规章等规定履行的责任。 强制措施 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 、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 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 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 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 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 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 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 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 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 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 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 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 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 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 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 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 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 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 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 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 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 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 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 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 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对非法直销活动 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 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务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 财物的查封、扣 行政强制措施 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 3.加强事后监管。 10.其它责任:法律法规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 押的强制措施 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 规章等规定履行的责任。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 、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 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 1090 1091 1092 109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 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检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 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 生产、销售或者 (2005年) 事人到场,说明来意,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 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在经营活动中使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 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 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 用列入工业产品 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 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 生产许可证目录 行政强制措施 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 章; 2.实施查封扣、押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的无证产品予以 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 查封或者扣押的 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和管 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 强制措施 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理;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 、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的决定 1.检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 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 》(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 事人到场,说明来意,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 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号公布) 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 查封或者扣押假 第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 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 行政强制措施 冒伪劣商品 时,行使下列职权:(二)检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 章; 2.实施查封扣、押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 商品,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假冒伪劣商品和为生产、销售假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实施 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 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生产工具、设备和运输、销售、通讯工具, 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和管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 以及生产用原辅材料、包装物、半成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的销货款, 理;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 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 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 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查封、扣押与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 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 涉嫌违法广告直 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 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务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接相关的广告物 行政强制措施 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 3.加强事后监管。 1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 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 品、经营工具、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 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 规章等规定履行的责任。 设备等财物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 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 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 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 对与市场违法行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 为有直接关系的 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务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正) 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物品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1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市场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 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 的强制措施 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经营凭证,检查涉嫌违法的商品。 规章等规定履行的责任。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旗县级以上工商行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 系的物品。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案件情况复杂 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 1094 1095 1096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 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 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 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 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 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实施 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 、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 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 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 对非法生产买卖 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 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的军服、军服专 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规定,于2009年1月13日联 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务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 用材料及军服仿 行政强制措施 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3.加强事后监管。 1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 制品的查封、扣 第十二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 规章等规定履行的责任。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押 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 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 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 1.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 组织不得实施。 2.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 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中华 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证据证明可 对不符合法定要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 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查封扣押的; 2.改 求的产品,违法 定书和清单。 4.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 变需要进行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查封扣 使用的原料、辅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押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4.利用 料、添加剂、农 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物品截留、私分、变相私分 业投入品以及用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 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查封扣押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 于违法生产的工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 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 取利益的; 5.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 具、设备查封、 行政强制措施 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 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 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 扣押;对存在危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 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 良后果的; 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 害人体健康和生 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6.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 封、扣押的财物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 命安全重大隐患 、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 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的生产经营场所 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 的查封的强制措 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行政法 施 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 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 、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 七十四条。 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 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规定》(颁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 1.检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 日期:2001年8月1日) 事人到场,说明来意,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 对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等监督管理部门(以 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 、查封、扣押当 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 事人涉嫌生产、 行政强制措施 加强协调和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章; 2.实施查封扣、押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销售的假冒伪劣 第十条 第二项检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对可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商品的强制措施 能转移、隐匿、销毁的假冒伪劣商品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和管 提供服务的生产工具、设备和运输、销售、通讯工具,以及生产用 理;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原辅材料、包装物、装成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的销货款,可以采取先 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1097 1098 1099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本) 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 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本)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第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 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 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 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进行审查。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 查封、扣押可能 3、决定责任:经食药监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当 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 危害人体健康的 行政强制措施 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理部门作出决定。 药品及有关材料 。 3.【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5、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 本) 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 6、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 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 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 生产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 、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 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 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撤销相关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符合条件而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药品颁发药品注册证书;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 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 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或者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五十条 药 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 法给予处分。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17年修订本)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 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扣押非法生产、 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 经营、购买、运 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进行审查。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 输易制毒化学品 行政强制措施 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 3、决定责任:经食药监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当 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 的相关证据材料 、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 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 和违法物品,查 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 。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封场所 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 5、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 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 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 6、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 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 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 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 暂停生产、销售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号) 进行审查。 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进口和使用发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 3、决定责任:经食药监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当 行政强制措施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 生不良事件的医 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 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疗器械 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 。 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 5、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6、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 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1100 1101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 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暂停生产、经营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和使用、进口对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号) 进行审查。 人体造成伤害或 第五十五条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3、决定责任:经食药监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当 行政强制措施 者有证据证明可 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 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能危害人体健康 、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 的医疗器械 5、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 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6、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 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 查封、扣押不符 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 合食品安全标准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 的食品,违法使 进行审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用的食品原料、 3、决定责任:经食药监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当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 食品添加剂、食 行政强制措施 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 品相关产品,以 。 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 及用于违法生产 5、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 经营或者被污染 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工具、设备 6、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 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 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 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 1102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 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封存造成食品安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进行审查。 全事故或者可能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 3、决定责任:经食药监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当 导致食品安全事 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 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故的食品及其原 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 。 料,并立即进行 害:(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 5、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 检验 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 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6、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 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 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 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 1103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 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 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 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2.【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 查阅、复制、查 进行审查。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 封、扣押有关合 3、决定责任:经食药监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当 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同、票据、账簿 行政强制措施 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以及其他有关资 。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 料 5、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 关资料。 3.【 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6、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5日公布) 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1104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 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修订本) 进行审查。 查封、扣押可能 第六十条 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 3、决定责任:经食药监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当 流入非法渠道的 行政强制措施 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 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麻醉药品和精神 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 。 药品 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 5、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 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6、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 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 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 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 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 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 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1105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4月13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日 修订本) 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 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查封、扣押危害 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 进行审查。 人体健康的疫苗 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决定责任:经食药监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当 、假劣或者质量 行政强制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 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可疑的疫苗及有 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 。 关材料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 5、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 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 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6、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 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 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06 对有证据证明不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符合乳品质量安 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 全国家标准的乳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 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品以及违法使用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的生鲜乳、辅料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 进行审查。 、添加剂;违法 行政强制措施 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 3、决定责任:经食药监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当 从事乳品经营活 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 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动的场所,用于 。 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 违法经营的工具 5、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 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设备的行政强 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制措施 6、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 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1107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 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进行审查。 封存被污染的食 本 ) 3、决定责任:经食药监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当 品工具及用具,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 行政强制措施 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并责令进行清洗 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 。 消毒 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 5、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 害:(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6、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 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 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 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 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 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 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 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 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 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 1108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 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进行审查。 本) 查封违法从事食 3、决定责任:经食药监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当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 品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强制措施 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 的场所 。 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 5、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 活动的场所。 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6、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 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 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 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 、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 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 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 1109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 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查封、扣押不符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合法定要求的产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进行审查。 品,违法使用的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 3、决定责任:经食药监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当 原料、辅料、添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强制措施 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加剂、农业投入 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 。 品以及用于违法 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 5、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 生产的工具、设 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备 6、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 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 、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 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 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 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 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 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 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 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 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 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 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 、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 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 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 1110 1111 1112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 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进行审查。 查封存在危害人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 3、决定责任:经食药监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当 体健康和生命安 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 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全重大隐患的生 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四)查封存在危 。 产经营场所 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5、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 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6、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 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 、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 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 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 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 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 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 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 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 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 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 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 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查封、扣押不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 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 合法定要求的医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进行审查。 疗器械,违法使 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 3、决定责任:经食药监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当 用的零配件、原 行政强制措施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 、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材料以及用于违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 。 法生产医疗器械 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 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5、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的工具、设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 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6、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 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 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 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 查封违反《医疗 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进行审查。 器械监督管理条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3、决定责任:经食药监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当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 例》规定从事医 行政强制措施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疗器械生产经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 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 活动的场所 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 5、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6、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 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1113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 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 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本) 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 对有根据认为不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 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符合保障人体健 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康和人身、财产 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 安全的国家标准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行业标准的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 品以及直接用于 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 行政强制措施 以记载。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有本 生产、销售该项 以查封或者扣押。 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 产品的原辅材料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 、包装物、生产 办法》 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 工具予以查封或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负责 者扣押的强制措 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 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 施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 。 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 扣押。 1114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 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 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 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 对有证据表明属 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于违反《中华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民共和国工业产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 品生产许可证管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理条例》生产、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 行政强制措施 销售或者在经营 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 以记载。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有本 活动中使用的列 以行使下列职权: 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 入目录产品进行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 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 查封、扣押的强 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 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 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 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 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 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 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 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 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 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 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 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 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1115 1116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 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 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 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 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对有严重质量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 题不封存将产生 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社会危害的产品 次会议通过)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 、或者有重大嫌 第十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时, 以记载。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有本 行政强制措施 疑的产品、或者 可行使下列职权: 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 属于案件证据的 (三)对有严重质量问题不封存将产生社会危害的产品、或者 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 、可能灭失的产 有重大质量嫌疑的产品、或者属于案件证据的、可能灭失的产品, 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 品进行登记封存 经旗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采取登记封存的措施;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 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 扣押。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 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 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 对可能转移、隐 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 匿、销毁的假冒 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伪劣商品和为生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产、销售假冒伪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 劣商品提供服务 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的生产工具、设 会公告第62号公布)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 备和运输、销售 第十条第(二)项 检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 以记载。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有本 行政强制措施 、通讯工具,以 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假冒伪劣商品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 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 及生产用原辅材 商品提供服务的生产工具、设备和运输、销售、通讯工具,以及生 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 料、包装物、半 产用原辅材料、包装物、半成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的销货款,可以采 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 成品和假冒伪劣 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负责 商品的销货款实 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 施查封、扣押的 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 强制措施 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 扣押。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 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 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 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 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 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 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 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 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 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 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 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 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 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 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 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 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 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 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 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 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1117 1118 1119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 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 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 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 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对存在危害人体 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 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健康和生命安全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隐患的生产 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 以记载。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有本 经营场所进行查 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封的强制措施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 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 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 场所。 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 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 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 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 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 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查封、扣押生产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 、销售不符合保 办法》(2010年修正本) 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障人体健康和人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可以行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 行政强制措施 身、财产安全的 使下列职权: 以记载。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有本 国家标准、行业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 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 标准的产品 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 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 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 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 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 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有关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合同、票据、账 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簿以及其他有关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不符合法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 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定要求的产品,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 行政强制措施 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违法使用的原料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 以记载。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有本 、辅料、添加剂 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 他有关资料; 、农业投入品以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 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 及用于违法生产 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 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的工具、设备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 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三条标准化工作的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标准化工作 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 的;(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三)徇私舞弊、滥用职 权、索贿受贿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 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 泄露商业、技术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1120 1121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本)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 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 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 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 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 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 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施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正本) 对存在严重事故 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 隐患的特种设备 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 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或主要部件、能 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 耗严重超标的特 以记载。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有本 种设备以及流入 行政强制措施 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 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 者扣押。 市场的达到报废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1 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 条件或者已经报 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 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 废的特种设备予 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负责 以查封或者扣押 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 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下列严重事故隐患情形之一 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 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 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二)超过特种设备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三)特种设备缺少安 扣押。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四)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本)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 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 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 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 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 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 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流通领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2.同一年度原则 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 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地 流通领域商品监 跟踪抽检除外。 3.处置责任:按照程序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抽检和复检, 行政监督检查 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测及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不合格商品采取停止销售、退货、作出予以公示、行政处罚、记入企 的规定执行。 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4.移送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商品通报生产地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 相关行政部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 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3.【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 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 第三条 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 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第四款省 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 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4.【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行为的规定》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按程序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和复检。 2.除检验不 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 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样品外,不购买抽检所需 检验用样品。 3.未按相关时限将检验结果通报被抽检人 、标称生产企业。 4、向被抽检人收取检测费用。 5、 未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检结果和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检信 息。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流 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四条。 1122 1123 1124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 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 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 1.检查责任:根据市场管理和执法办案需要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根据上 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 级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2.处置责任:一般轻 对消费者权益 行政监督检查 处理。 微问题要求当事人注意或改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立案调查、函告、移 保护的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交相关责任部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纪录、分类、汇总 、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保护法办法》(200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现场 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经营凭证,查封或者扣押有 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 3.【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第七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 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 其规定。 2.【部门规章】《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1996.11.15颁布实施) 第十条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 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3.【部门规章】《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 1.检查责任: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进行检 95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 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 对不正当竞争行 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 行政监督检查 号发布并施行。根据1998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 为的监管 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 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 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进行修订。) 第四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部门规章】《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令第33号,1995.07.06颁布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 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5.【部门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局令第20号,1993.12.24,颁布实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 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 1.检查责任:根据市场管理和执法办案需要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根据上 级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2.处置责任:一般轻 动实施监督管理。 对直销行业的监 行政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 微问题要求当事人注意或改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立案调查、函告、移 管 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 交相关责任部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纪录、分类、汇总 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 、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 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5 1126 1127 1128 1129 对传销的监管 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 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八条工商行 1.检查责任:对传销的的监管,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 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 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作出预以 行为。 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 行政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 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 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 的责任。 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 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 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 1.【地方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根 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 1.检查责任:针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 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 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 对商品交易市场 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 的监管 行政监督检查 督管理。 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 2.【地方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 (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 的责任。 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 的监督管理,并为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提供服务。第二十 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二) 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对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对重要商品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六条 第二款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 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1.检查责任:对粮食市场及粮食经营主体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 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 对粮食流通市场 行政监督检查 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 的检查监督 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 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9年 履行的责任。 1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1.检查责任: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 为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发布) 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 对生产、销售假 第三条第一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管 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 冒伪劣商品的行 行政监督检查 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以下称监督管理 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 为进行的查处 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 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 为进行查处。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广告行业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本)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 管理机关。 2.【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本) 第五条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 1.检查责任:对广告经营资格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 行政管理机关。 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 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 行政监督检查 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 负责监督实施。 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 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应 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 假材料。 3.【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6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经营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 绝履行监管职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 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监管的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0 1131 1132 1.检查责任:对广告经营资格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 1.【部门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 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发布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告经营资格检 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 行政监督检查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 查 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 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 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15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 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检查责任:针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06 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 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 合同监管 行政监督检查 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 公告第39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 任。 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3.【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 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 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本)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 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 1.检查责任:根据市场管理和执法办案需要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根据上 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 级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2.处置责任:一般轻 对商标使用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 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 微问题要求当事人注意或改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立案调查、函告、移 的监管 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 交相关责任部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纪录、分类、汇总 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 、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 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 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 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3 1134 1135 1.【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13日国 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2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 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 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 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 权:(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 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 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 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 1.检查责任:根据市场管理和执法办案需要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根据上 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级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2.处置责任:一般轻 对特殊标志的监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行政监督检查 微问题要求当事人注意或改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立案调查、函告、移 督管理 (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 交相关责任部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纪录、分类、汇总 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行政法规】《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令 第48号)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亚运会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对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 法查处。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第十一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 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 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 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 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对印刷业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 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警 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 印刷业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 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 、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 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 责任。 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1.【行政法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1.检查责任:根据市场管理和执法办案需要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根据上 对中外合资人才 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 级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2.处置责任:一般轻 中介机构的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和 微问题要求当事人注意或改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立案调查、函告、移 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人 交相关责任部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纪录、分类、汇总 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6 1.【部门规章】《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 定》(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经 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 行)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检查责任:根据市场管理和执法办案需要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根据上 对中外合资中外 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 级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2.处置责任:一般轻 合作职业介绍机 行政监督检查 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 微问题要求当事人注意或改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立案调查、函告、移 构的监管 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 交相关责任部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纪录、分类、汇总 部门)批准,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 、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职业 介绍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外国商会不 得在中国从事职业介绍服务。 2.【政府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137 1.【行政法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1.检查责任:根据市场管理和执法办案需要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根据上 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 级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2.处置责任:一般轻 对境外就业中介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管理总局 2002年 ) 微问题要求当事人注意或改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立案调查、函告、移 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第三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登记注册 交相关责任部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纪录、分类、汇总 和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 、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38 1139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1.检查责任:根据市场管理和执法办案需要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根据上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1.【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 级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2.处置责任:一般轻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因私出入境中介 公安部令第59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行政监督检查 微问题要求当事人注意或改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立案调查、函告、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活动的市场管理 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交相关责任部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纪录、分类、汇总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第三条 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中介活动的市场管理。 、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 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七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1.检查责任:根据市场管理和执法办案需要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根据上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四条 第一款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 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 级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2.处置责任:一般轻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对企业名称使用 行政监督检查 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 微问题要求当事人注意或改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立案调查、函告、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的监督管理 交相关责任部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纪录、分类、汇总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2.【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 、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 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1140 1141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 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 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 动;(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 策;(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 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 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5月 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6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1.检查阶段责任:主要审查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五条 第一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 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法》规定,检查企业年报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即对企 企业登记、经营 业公示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真实性进行查验。 2.审批阶段责任:对检查结 、年报等行为管 行政监督检查 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3.【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 果进行汇总审批,并向社会公示。 3.送达阶段责任: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理 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发布 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 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 题,依监管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第三款 被授权局负责核准其登记管辖范围内企业、机构 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企业、 机构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 的处罚,按法定程序执行。 4.【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1996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发 布) 第二十九条 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私 营企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重新 登记、注销登记;(二)监督私营企业依照登记事项和核准的经营 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制止和查处私营企业的违法经营活 动;(四)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制止对私营企业的摊派; (五)指导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六)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1.【部门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1.检查责任:在职权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 对商品零售场所 (2008年5月15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 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 塑料购物袋有偿 管理总局令二○○八年第8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 行政监督检查 使用过程中的经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 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 营行为的监管 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2 1.【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 1.检查责任:针对拍卖企业或拍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发布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 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 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 对拍卖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 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 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 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本办法所称工商 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3 【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国务 1.检查责任:在职权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 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 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 互联网信息内容 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 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 行政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管理 十八条第二款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 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 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 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 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4 1145 【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1.检查责任:针对二手车市场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 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 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 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 对二手车流通的 行政监督检查 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 监督管理 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 。 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 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 1.【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 1.检查责任:对零售商、供应商经营主体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 对零售商、供应 年第17号令,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各地 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 商在各自职责范 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 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 行政监督检查 围促销及交易行 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 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 为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1146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16 1.检查责任:对技术市场监经营主体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 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 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对技术市场监督 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 行政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 管理 职责是:(一)负责对技术贸易机构及其他专门技术贸易活动场所 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 的登记,核发《企业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二)会同技 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术市场主管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三)依 的责任。 法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1147 1.检查责任: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市场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 1.【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商务 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 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 再生资源回收管 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 行政监督检查 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理 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 第十五条 第四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 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行的责任。 1148 1149 1150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 对农业机械产品 1.检查责任:针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 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市场、农业机械 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 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 维修及农业机械 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 行政监督检查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安全的行政监督 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 规的决定》修正) 检查 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第九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 的责任。 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 1.检查责任:根据市场管理和执法办案需要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根据上 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级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2.处置责任:一般轻 对营业性演出的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监督检查 微问题要求当事人注意或改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立案调查、函告、移 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 交相关责任部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纪录、分类、汇总 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 、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 1.【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 1.检查责任:针对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 对网络商品交易 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 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 及有关服务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 的监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 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 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履行的责任。 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据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1 1152 1153 1154 1155 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 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 自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 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 1.检查阶段责任:主要审查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 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 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法》规定,检查企业年报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即对企 对企业公示信息 业公示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真实性进行查验。 2.审批阶段责任:对检查结 行政监督检查 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 的监督检查 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 果进行汇总审批,并向社会公示。 3.送达阶段责任: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2.【部门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 题,依监管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 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 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上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 1.【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 6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 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内针对企业及个体户使用童工的情况进行检查的,对 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对职责范围内禁 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 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 止使用童工情况 行政监督检查 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 的监管 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 、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 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工会、共青团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 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内针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 对进入集贸市场 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 的水生野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 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 或者其产品的监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 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 管 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 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 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 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 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内针对旅行社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职责范围内旅 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 行社的监管 行政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 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 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 1.【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5月11日商务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公布 自 1.检查责任:在职权范围内对洗染业服务产品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 对洗染业服务产 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 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 品质量和经营行 行政监督检查 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 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 为的监管 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 应履行的责任。 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 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 对抽查企业未进行检查的。 2、对检查结果未进行公示 的。 3、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4、检查人 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检查中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 5、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6 1157 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6月7日国务院 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5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 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1.检查责任: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 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无照经营 予以查处。 对无照经营行为 查处取缔办法》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 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 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 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 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 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 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 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 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 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 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对人才市场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 1.【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 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 对人才市场的监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 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 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 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158 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对鲜茧收购市场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 1.【部门规章】《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12月20日商务 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 对鲜茧收购市场 部第十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 行政监督检查 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第四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鲜茧收购市场秩 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 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1159 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对棉花收购市场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 1.【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 对棉花收购、销 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 年)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 售等经营活动实 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 行政监督检查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 施行政监督检查 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 查,监督检查中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现场检查 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 、调查、查阅、查封、扣押等职权。 履行的责任。 1160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16 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文化市场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 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 对文化市场的监 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 行政监督检查 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工 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 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 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 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1 医疗器械注册、 备案、生产、经 营、使用的监督 检查 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 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 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 、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 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 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 1、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查、抽 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 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2、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 3、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食品监督抽查的结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 果向社会公告。 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 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进行跟踪检查。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 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4.【部门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0月 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8号 )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 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 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1162 药品研究、生产 、流通、使用的 监督检查(含医 疗机构制剂) 监督检查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 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 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 02月0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 、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3.【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本)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 1、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查、抽 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 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2、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 3、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食品监督抽查的结 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 果向社会公告。 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 进行跟踪检查。 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 得拒绝或者隐匿。 4.【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398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5.【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本) 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 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 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七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生产者、销售者为获得 生产、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 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造成申请人损失的,由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赔偿 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 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 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 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 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 第三十七条:“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 剂,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 1163 1164 1165 食品(含保健食 品、食品添加 剂)生产、流通 、消费的监督检 查 化妆品生产(卫 生)的监督检查 餐饮服务监督管 理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本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 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 1、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查、抽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 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3、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食品监督抽查的结 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 果向社会公告。 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 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进行跟踪检查。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 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 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 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 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90年卫生部令第 3号) 1、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查、抽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 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 2、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 3、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食品监督抽查的结 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果向社会公告。 2.【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 27日卫生部令13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卫监督发[2005]190号修 进行跟踪检查。 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 1.【部门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 1、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查、抽 部令第71号) 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 2、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监督管理工作。 3、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食品监督抽查的结 2.【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 果向社会公告。 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 进行跟踪检查。 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 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 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 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 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以权谋私、滥用职 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 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 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 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 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1166 1167 1168 乳制品餐饮服务 环节监督管理 产品安全监督管 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 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1、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查、抽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 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 2、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 3、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食品监督抽查的结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 果向社会公告。 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 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进行跟踪检查。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 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款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 1、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查、抽 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 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 2、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3、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食品监督抽查的结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 果向社会公告。 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 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 进行跟踪检查。 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 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 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查、抽 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16年修订 2、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本)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 3、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食品监督抽查的结 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 果向社会公告。 、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 进行跟踪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 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 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 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 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 、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 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 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 、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 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 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 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 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 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 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 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 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 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 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 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 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 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1169 疫苗的质量和流 通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 1170 对审查批准的药 品广告发布情况 进行监测检查 监督检查 1171 对食品小作坊和 食品摊贩生产经 营食品的监督检 查 监督检查 1172 对食品生产经营 者停止生产经营 、召回和处置不 安全食品情况的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 1、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查、抽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 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 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13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2、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 行)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 3、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食品监督抽查的结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 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 果向社会公告。 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 进行跟踪检查。 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 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举报的;(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 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1.【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查、抽 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 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二十九条 药品广告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 2、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人员和药品广告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告法》、《 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药品广告审查机 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4),连同 3、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食品监督抽查的结 关和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 果向社会公告。 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 追究刑事责任。 还应当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 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 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1、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查、抽 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 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食品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监督抽验计划,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 3、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食品监督抽查的结 例》第四十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 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选择适当方式公布检验结果。 果向社会公告。 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 监督抽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 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进行跟踪检查。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抽验应当支付样品费,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 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1、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查、抽 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1.【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2、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 局令第12号 2015年)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 3、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食品监督抽查的结 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 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 果向社会公告。 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 予行政处分。 进行跟踪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73 1174 对医疗器械广告 发布情况的监测 检查 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生产、经营 、购买等方面的 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 65 号令) 第二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发 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填写《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医疗器械广 告等样件,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发布地医疗器 1、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查、抽 械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 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本办法第十七条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2.【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 3、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食品监督抽查的结 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 果向社会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 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 进行跟踪检查。 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批准、篡改经批准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广告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其向社会公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器械广告违法发布行为,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按 照有关程序移交所在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 卫生 部令第72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 1、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查、抽 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 2、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和监督检查档案。监督检查至少应当包括药品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状况、销售流向、使用情况等内容;对 3、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食品监督抽查的结 企业的监督检查档案应当全面详实,应当有现场检查等情况的记录 果向社会公告。 。每次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 进行跟踪检查。 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品的生产、经营、购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 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 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 审查工作人员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告 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 训。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 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 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以及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75 对认证合格的药 品生产企业、药 品经营企业进行 认证后的跟踪检 查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七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生产者、销售者为获得 生产、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 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造成申请人损失的,由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赔偿 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 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 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1、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查、抽 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2、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本)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 3、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食品监督抽查的结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 果向社会公告。 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 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 进行跟踪检查。 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 第三十七条:“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 剂,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 1176 1177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本) 第八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 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 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 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 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的规定执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行政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 查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4.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第一款 自治区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为主的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 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 量问题的产品。 3.【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 行) 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 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1.【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施行)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定量包装商品计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行政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量监督管理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4.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 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 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 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 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 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 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 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 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 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 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 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1178 1.【部委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 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3年1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 商品条码监督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行政监督检查 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 检查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5.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行)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 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 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内蒙古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负责 全区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1179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对认证活动实施 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行政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 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6.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 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1180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1.【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三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 行政监督检查 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监督检查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7.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181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 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 不得拒绝、阻挠。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对制造、修理、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本) 销售、进口和使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用计量器具,以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行政监督检查 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 及计量检定等相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8.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售。 关计量活动的监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督检查 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 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 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国家认监委和 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 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 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 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计量 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 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82 1183 118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1.【部委规章】《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零售商品称重计 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66号令)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行政监督检查 量监督检查 第九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9.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1.【部委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集贸市场计量监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行政监督检查 督检查 监督管理。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10.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作实施监督管理。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 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部委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2.【部委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 能源计量监督检 行政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查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11.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 自2010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年11月1日起施行) 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 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 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 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 检查。 定予以处罚。 1185 1186 118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1.【部委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2月29日中华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对所辖区域内能 第35号发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源效率标识的使 行政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12.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用实施监督检查 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1.【部委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6月7日国家质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地理标志产品监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行政监督检查 督管理 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13.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三条标准化工作的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 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标准化工作 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 施进行监督检查。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对标准实施情况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行政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办法》(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14.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 的;(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三)徇私舞弊、滥用职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权、索贿受贿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可以行 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 使下列职权: 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 (一)对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活动进行检查; 泄露商业、技术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1188 1189 1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对特种设备生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产、经营、使用 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单位和检验、检 行政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15.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测机构的监督检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查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十六条第三款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 能审查和监管。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2.【部委规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高耗能特种设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 备节能标准的执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2.【部委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 行政监督检查 起施行) 行情况的监督检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16.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 自2010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 年11月1日起施行) 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 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 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 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 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 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 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1.【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3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行)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对特种设备作业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人员、考试机构 行政监督检查 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17.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系统。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191 1192 119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对特种设备检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验检测机构的检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鉴 行政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18.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定结论进行监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抽查 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 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 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对重要工业产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动进行监督检查。 品生产许可证获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行政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 证企业的监督检 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19.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查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 任。 施办法》(2010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公 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 法对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1.【部委规章】《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7号)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 对计量比对的监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监督检查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量比对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20.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 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计量 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 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1194 1195 119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1.【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国家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中华人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对防伪技术产品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质量实施地方监 行政监督检查 施行)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21.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督抽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防伪技术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抽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地方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施。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对危险化学品及 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其包装物、容器 行政监督检查 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22.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监督检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检验。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1.【部委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气瓶安全监督管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行政监督检查 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理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23.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1197 1198 119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 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1.【部委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对起重机械的安 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行政监督检查 全监察 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24.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 、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 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 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本)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对食品相关产品 工作。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生产企业实施现 行政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25.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场检查 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样检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1.【部委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8月13日公安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部令第122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督管理。 对消防产品的质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行政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 量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26.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量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1200 1201 1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1.【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对有机产品认证 第三十八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行政监督检查 活动的监督检查 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28.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监督检查。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督检查。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1.【部委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对辖区内的认证 本)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证书和认证标志 行政监督检查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29.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的监督检查工作 (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 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5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 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对乳制品生产环 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节、乳品进出口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行政监督检查 环节和销售环节 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27.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的监督检查 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 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 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 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1203 1204 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对锅炉生产、进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口、销售和使用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 环节执行环境保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 护标准或者要求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30.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的情况进行监督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检查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督管理。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下规定: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帮助和督促加油站经营者 加油站计量监督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行政监督检查 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 管理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31.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作。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三)引导加油站完善计量保证能力,鼓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部门对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加油站开展“加油站计量信得过”活动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监督管理。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第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下规定: 眼镜制配计量监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行政监督检查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眼镜制配者遵守计量 督管理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32.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二)对眼镜制配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三)引导眼镜制配者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和对有条件的眼镜制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配者开展省级“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四)受理计量投诉,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1206 1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1.【部委规章】《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9号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令)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农业标准规范实 组织农业标准的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行政监督检查 施情况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标准,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33.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实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施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1.告知权力义务: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内容和应享有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权力。2.进行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对本行政区域内 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的计量器具强制 3.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行政监督检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 检定统一实施监 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34.事后监管:接到报告的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1208 1209 1210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 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 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 关备案。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 正本)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 记机关备案。 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 备案、公司章程 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 、高管人员、外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 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公司章程、高管人员、外商投资 商投资企业董事 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 企业董事会成员、企业法人主管部门的变动备案、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成员 会成员、企业法 人主管部门的变 其他行政权力 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名单备案、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 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 动备案、清算组 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自2014年3 确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通知书。5、事后监管责 负责人、清算人 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 成员名单备案、 二次修正) 分公司《营业执 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 照》备案 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4.【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根据2014年 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 施行)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 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 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 内,持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 理备案。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隶属企业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 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 1.【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颁布机关: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 外国合伙人变更 国家工商总局,施行日期:2010年3月1日) 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申报材料 境内法律文件送 其他行政权力 第二十九条 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 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 达接受人备案 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 备案通知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 1.【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颁布机关: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施行日期:1991年9月1日)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 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 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 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 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 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备案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企业名称争议的 其他行政权力 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 裁决 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通知书。5、事 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 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6、其他法律法 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中国企业 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 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管失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五)其他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管失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五)其他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管失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五)其他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211 1212 1213 1214 1215 1216 1.【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 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 企业名称预先核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 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变更、注销、吊销的备案申报材料 准、变更、注销 其他行政权力 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 、吊销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 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 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 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 备案通知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 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案。 第三十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如其名称是经 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注销登记情况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 1.【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 商业、公共饮食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修订) 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备案 、服务等行业的 其他行政权力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 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 企业名称牌匾简 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 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 化备案 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作并送达备案通知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 并作出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 第十四条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 特殊标志使用许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 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 可合同备案 用合同。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 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通知书。5、 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6、其他法律 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工商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 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 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6年1月15日发 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发布公益广告备案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 发布公益广告备 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 其他行政权力 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 案 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 、明确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通知书。5、事后监管 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 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 管理部门备案。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联网企业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 1.【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根据2014年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 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 外商投资合伙企 施行) 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 其他行政权力 业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 应当将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送原企业登记机 及时、明确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通知书。5、事后 关备案。 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06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 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 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调解请求,进行材料审 公告第39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 第十二条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 人,告知其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通知争议的对方当事人,征询对方当事人 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格式条款文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 调解的意愿,若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则通知申请人可以以其他方式解决纠 对格式合同的备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房屋买卖、租赁、拆迁及其居间、委托 纷;若对方当事人愿意调解,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 案 合同;(二)物业管理合同;(三)住宅装修装饰合同;(四)机 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工商人员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动车买卖合同;(五)旅游合同;(六)运输合同;(七)供用电 查明争议的事实。3、促成和解阶段责任:根据事实与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调 、水、热、气合同;(八)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九) 解,采用多种调解方式促成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若没能 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十)人身、财产保险合同;(十一)自治区 促成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则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以其他 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提供方使用 方式解决纠纷。4、执行阶段责任: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工商人员 的格式条款已由其上级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报经 应依法督促双方当事人自觉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按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可以不再备案。 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 成的行政调解协议中的纠纷处理办法解决。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管失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五)其他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管失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五)其他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管失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五)其他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管失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五)其他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企业 登记机关违反产业政策,对于不应当登记的予以登记, 或者应当登记的不予登记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管失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五)其他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217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 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食品小摊贩备案 起施行)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其他行政权力 管理 第十八条 第一款 自治区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旗县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给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摊位采集摊贩的身份证件、健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 康证件、食品来源等监管信息,并办理备案手续。食品摊贩应当如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按照监管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信息,出示相关证件。销售自产的 季节性食用农副产品的,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 1218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提供的申请报告及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 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旗县级以上质量技 公开。5.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不登记备案的,不得经营。 1219 1220 经营计量器具登 记备案 计量纠纷裁决 加油机登记备案 其他权力 其他权力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本)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提供的申请报告及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 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 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信息 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公开。5.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 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 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 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提供的申请报告及 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 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 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信息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公开。5.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 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 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四十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 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 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办理食品小作 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非法利益的;(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 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 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 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计量 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 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 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 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 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计量 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 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 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 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 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计量 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 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1221 食品添加剂备案 其他权力 1222 对假冒专利的处 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 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1.【部委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 (试行)》(2005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公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 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提供的申请报告及 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第五十五条 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 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信息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建立进货台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 公开。5.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 年 12 月 27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 2009 年 10 月 1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2001 年 6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6 号 等处罚项目。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布,根据2010 年 1 月 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 2010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 权准予许可; 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23 对专门用于生产 不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 国家明令淘汰的 产品的原辅材料 、包装物、生产 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24 对拒绝接受检查 或者拒不提供检 验用样品及有关 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列职权: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场检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料;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 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 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 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 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照。 【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25 对擅自启封、转 移、销毁、销售 被封存的产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产品质量监督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第四十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八条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以下罚款。附: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 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 、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 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 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 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26 对伪造、隐藏、 毁灭证据或者指 使、贿买、胁迫 他人作伪证或者 阻止证人作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会议通过)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下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罚款:(三)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 伪证或者阻止证人作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27 对生产、销售假 冒伪劣商品以及 为生产、销售假 冒伪劣商品提供 服务的法定代表 人或直接责任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的规定》(2001修正本) 第二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劣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 等处罚项目。 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28 对委托未取得与 委托加工产品相 应生产许可的企 业生产列入目录 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办法》(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十七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 等处罚项目。 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 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29 对未按照规定提 交年度工作报告 或检验信息,要 求机动车到指定 的场所进行维修 、保养,推诿或 拒绝处理用户的 投诉或异议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10月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13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 (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三)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30 对安检机构不按 规定备案的,未 上交检验资格证 书、检验专用印 章的,或停止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未向社会公告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法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28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第三十五条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 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31 对获得认证证书 的产品不符合认 证标准而使用认 证标志出厂销售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第二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届全国人民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号公布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列 等处罚项目。 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 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 公布 自1990年4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 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 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 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32 对产品未经认证 或者认证不合格 而擅自使用认证 标志出厂销售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席令第11号) 第二十二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发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 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 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 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33 对无标准生产产 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企业进行无标准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产品属于强制性标准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范围的,可以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款,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34 对采标产品验收 合格证书有效期 内质量不符合标 准,未办理复审 手续继续使用采 标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产品在验收合格证书的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有效期内,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缴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证书,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企业未办理复审手续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正的,停止使用采标标志,收缴采标标志证书,并处以该批产品货 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3000元以 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35 对执行的标准不 进行注册登记, 不执行强制性标 准,研制开发新 产品、改进产品 、进行技术改造 、引进技术和设 备未经标准化审 查、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企业对执行的标准不进行注册登记,或者在科研设计、设置公共信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息图形符号不执行强制性标准,或者研制开发新产品、改进产品、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未经标准化审查、备案的,责令限 等处罚项目。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36 对发生特种设备 特别重大事故, 对负有责任的单 位和主要负责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7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行)第四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等处罚项目。 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 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37 对应当取得设计 、制造、安装、 充装、检验、修 理、改造、维修 保养、化学清洗 许可而未取得相 应许可擅自从事 有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第三条 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 等处罚项目。 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未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有关规定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38 对未取得许可 证,委托没有取 得相应许可的单 位或个人进行作 业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规章】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定》第七条: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属非经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的;(二)委托没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化学清洗、检验的;(三)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验的;(四)未办理使用(托管)注册登记手续的;(五)超过检验有效 期或检验不合格的;(六)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 充装的;(七)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八)未按规定办理停用、 报废手续的;(九)已经报废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39 对境外认证机构 未经登记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 设立代表机构, 经登记设立的境 外认证机构代表 机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从事 认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发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0日国家质量监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5 等处罚项目。 月11日修订(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 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 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 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40 对接受可能对认 证活动的客观公 正产生影响的资 助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法规】《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 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营销等活动。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 等处罚项目。 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 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41 对认证人员不在 认证机构执业或 者同时在两个以 上认证机构执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修正本)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42 对取得境外认可 机构认可,未向 国务院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修正本)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43 对不符合认可条 件的机构和人员 予以认可,发现 取得认可的机构 和人员不符合认 可条件未及时撤 销认可证书并公 布,接受可能对 认可活动的客观 公正产生影响的 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修正本)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一)对不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符合认可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认可的;(二)发现取得认可的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构和人员不符合认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接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的。 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自 被撤职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认可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44 对认可机构负责 人和负有责任的 人员受理认可申 请,向申请人提 出与认可活动无 关的要求或者限 制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修正本)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一)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45 对认可机构负责 人和负有责任的 人员未在公布的 时间内完成认可 活动,或者未公 开认可条件、认 可程序、收费标 准等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修正本)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二)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46 对认可机构负责 人和负有责任的 人员发现取得认 可的机构不当使 用认可证书和认 可标志,不及时 暂停其使用或者 撤销认可证书并 予公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修正本)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第六十九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三)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 等处罚项目。 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47 对认可机构负责 人和负有责任的 人员未对认可过 程作出完整记 录,归档留存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法规】《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 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48 对认证机构未按 照规定向社会公 布本机构认证证 书和认证标志使 用等相关信息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发布,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修改)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向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效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公布。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等处罚项目。 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 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 、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 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 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49 对未获得进行有 机产品认证标识 标注,未按照规 定使用认证标 志,在认证证书 暂停期间或者被 注销、撤销后仍 继续使用认证证 书和认证标志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检总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局令第166号修改)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 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 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50 对拒绝接受国家 认监委或者地方 认证监管部门监 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 国家质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自2014年4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月1日起施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 等处罚项目。 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51 对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使 用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的药品生 产企业、教学科 研单位,未按规 定执行安全管理 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1.【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日卫生部令第72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易制毒化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学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行政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 等处罚项目。 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 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 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 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52 对必须使用注册 商标的商品,未 经核准注册即在 市场上销售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 等处罚项目。 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53 对冒充注册商标 或使用的未注册 商标是禁止作为 商标使用的标志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下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 、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 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 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 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 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 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 标继续有效。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 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 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 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54 对将“驰名商标 ”字样用于商品 、商品包装或者 容器上,或者用 于广告宣传、展 览以及其他商业 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30日主席令第6号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修正)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55 对使用他人注册 商标,未标明被 许可人的名称和 商品产地,逾期 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三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56 对商标代理机构 的违法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 等处罚项目。 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 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 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57 对集体商标、证 明商标注册人没 有对该商标的使 用进行有效管理 或者控制,致使 该商标使用的商 品达不到其使用 管理规则的要 求,对消费者造 成损害,拒不改 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1.【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集体商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等处罚项目。 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58 对集体商标、证 明商标注册人未 按规定管理该注 册商标,拒不改 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令第6号)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 证明商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实施条例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 的地名。 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 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 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59 对商标印制单位 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 等处罚项目。 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 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 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 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 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 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60 对世界博览会标 志所有人或者使 用人不按规定使 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1.【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13日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422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人依照本条例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为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世界博览会标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志:(一)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品交易文书上;(二)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三)将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制造或者销售世界博览会标志;(六)将世界博览会标志作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七)可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系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 等处罚项目。 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 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 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世界博览 会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61 对奥林匹克标志 所有人或者使用 人不按规定使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专有权。 第十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 等处罚项目。 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 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 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62 对特殊标志所有 人或者使用人不 按规定使用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2号)1996年7月13日日起施行。)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 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63 对未经许可登记 设立拍卖企业的 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决定》修正)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正,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规的决定》修正)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 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 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负责登记。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64 对拍卖人及其工 作人员参与竞买 或者委托他人代 为竞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国家主席令第 23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号)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以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 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59 等处罚项目。 号)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 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九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 列行为:(五)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 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65 对拍卖人在自己 组织的拍卖活动 中拍卖自己的物 品或者财产权利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次修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施行)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 等处罚项目。 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2.【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 法》(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发布自2017 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在自己 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十二条拍卖人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 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66 对委托人参与竞 买或者委托他人 代为竞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国家主席令第 23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号)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商总局令第 59 号)第十九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第十条: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 为竞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67 对竞买人之间、 竞买人与拍卖人 之间恶意串通, 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通,损害他人利益。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法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局令第59号修订;)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第九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 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 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 为竞买。 【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68 对拍卖企业未按 规定日期发布拍 卖公告、未在拍 卖前展示拍卖标 的或展示时间少 于两日、未在拍 卖现场公布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监 督电话,未向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 提供有关资料及 工作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示日期;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五)拍卖标的清单。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 材料。 第七条: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 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十六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 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69 对拍卖企业举办 拍卖活动未按规 定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备案及捏 造、散布虚假事 实,损害其他拍 卖企业的商业信 誉、雇佣非拍卖 师主持拍卖活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示日期;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五)拍卖标的清单。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 材料。 第七条: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 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十六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 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70 对拍卖企业在拍 卖活动中采用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规章】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5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9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本办法所称工商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处罚。 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 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71 对利用合同实施 欺诈行为、实施 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为他人利用合同 实施欺诈、危害 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违法 行为,提供证明 、执照、印章、 账户及其他便利 条件、经营者在 格式条款中免除 自己责任、加重 消费者责任、对 经营者在格式条 款中排除消费者 权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规章】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施行)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 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 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72 对制造、销售不 符合国家技术标 准的殡葬设备、 封建迷信殡葬用 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73 对经纪人不履行 明示经纪执业人 员真实情况的义 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 第十二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条: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第二款:经纪人承办经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第十三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条: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 第十八条第(三)、(四)、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六)、(八)项: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六)利用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一条:经纪人有下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元以下罚款:(一)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纪执业人员的签名;(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 第二十三条:经纪人违反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四)、(六)、(八)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 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 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一)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二)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三) 有固定的住所;(四)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五) 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3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经纪资 格证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凡国家允许 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 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经纪人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纪活 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第十九 条: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其核准的 经纪业务范围;(二)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三)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74 对经纪人违反《 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 (三)、(四)、 (六)、(八)项的 规定从事经纪活 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经纪人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14号,2004年8月28日颁布)第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十八条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动;(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三)对委托人隐瞒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五)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商业秘密;(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七)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八)通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九)对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十)参与倒卖国家禁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 为。第二十二条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五)、 (七)、(九)、(十)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政规章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三)、(四)、(六)、(八)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 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 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75 对未经许可擅自 经营旅游业务或 者旅行分社、旅 行社服务网点超 经营范围的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 等处罚项目。 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 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 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 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76 对旅行社故意违 反旅游合同及损 害旅游者利益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 等处罚项目。 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 、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77 对棉花收购者、 销售企业违规购 买销售棉花,对 棉花销售企业购 买、销售非法加 工的棉花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棉花销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一)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在各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督检查中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现场检查、调查 、查阅、查封、扣押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查屡犯的,处以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78 对无烟草专卖许 可证经营烟草制 品零售业务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十八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 等处罚项目。 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公布修改电信条例等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 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规章】 【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79 对农业机械销售 者未按规定建立 、保存销售记录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 等处罚项目。 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80 对从事网络交易 的自然人、第三 方交易平台经营 者、有关服务经 营者没有履行规 定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规章】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60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号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 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 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 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81 对网络商品经营 者、有关服务经 营者未按规定公 开营业执照登载 的信息或者其营 业执照的电子链 接标识、未按规 定报送经营统计 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60号发布,自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 等处罚项目。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 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 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82 对网络经营活动 中合同违法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的要求予以说明。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 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83 对网络交易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 法》规定、恶意 评价损害竞争对 手商业信誉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84 对竞争对手的网 站或者网页进行 非法技术攻击, 造成竞争对手无 法正常经营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规章】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60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号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 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85 对危险化学品经 营企业向未经许 可违法从事危险 化学品生产、经 营活动的企业采 购危险化学品的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六条第(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危险化学品。 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 其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86 对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第 五十六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 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 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 、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 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 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87 1288 对销售者销售有 包装的产品属使 用不当,容易造 成产品本身损坏 或者可能危及人 身、财产安全的 产品,没有警示 标志或者中文警 示说明,情节严 重的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规定禁 止销售的产品而 为其提供运输、 保管、仓储等便 利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要求: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文警示说明。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 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中华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 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究刑事责任。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1289 对为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提 供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90 对服务业的经营 者将不符合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产品、将掺 杂、掺假,以假 充真,以次充 好,或者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 产品的、将国家 明令淘汰的产品 、将失效、变质 的产品用于经营 性服务,将国家 明令淘汰的产品 用于经营性服务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告第62号公布)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服务的行为: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等服务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印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外,并处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半成品;情节严重的,依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本)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 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当予以没收。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 等处罚项目。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本) 权准予许可;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 事故。” 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定给予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91 1292 对销售不符合强 制性标准的产品 (商品)的处罚 对经销企业经销 掺假冒牌等不合 格产品、隐匿厂 名、厂址、没有 产品检验合格证 、未取得生产许 可证、用不合格 原材料、零部件 生产或组装的产 品、违反国家安 全、卫生、环境 保护和计量等法 规要求的产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53号,1990年4月6日颁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的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理;没收违反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第四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 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的产品。(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五)生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六)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求的产品。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1293 对商品零售场所 未向依法设立的 塑料购物袋生产 厂家、批发商或 进口商采购塑料 购物袋,或者未 索取相关证照或 者未建立塑料购 物袋购销台账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部门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008年5月15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管理总局令二○○八年第8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 2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94 对经营者私自拆 封、毁损代为保 管的备份样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通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过)第十二条: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执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 样品和备份样品应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当封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经营者三方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签字确认。备份样品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 等处罚项目。 样品。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自拆封、毁损备 份样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95 对经营者未在规 定期限内提供相 关产品标准的, 或者提供虚假企 业标准以及与抽 检商品相关虚假 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规章】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家工商总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第十四条 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抽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标准提供给实施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 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 假信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96 对被检验不合格 的经营者逾期不 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法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 等处罚项目。 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97 对经营者拒绝或 者拖延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的 对缺陷商品采取 停止销售、警示 等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 年 10 月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地方性法规】《广西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 年 7 月颁布)第四十六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有规定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没有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 等处罚项目。 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存在严重缺 陷的商品不采取召回措施的。【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 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73 号)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 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规章】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61 号) 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依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98 对经营者未停止 销售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公布的有 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危险且不符 合强制性标准商 品名单中商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过,工商总局令第61号公布,2014年3月15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已经采取措施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消除危险,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可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以继续销售。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停止销售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 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有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商品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299 对未按规定通知 或公告债权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6月24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 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00 对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法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14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01 对未将营业执照 置于住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未将营业执照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02 对公司冒用名义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四十二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于2014年3月1日起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实施 ) 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订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未 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 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03 对企业法人(含 企业和经营单 位)违反企业登 记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自开业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经营活动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 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 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 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 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 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 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 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 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 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04 对不按规定悬挂 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1988年11月3日公布,1996年12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月25日修订,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第三次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修订,2014年2月20日第四次修订)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 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05 对企业法人(含 企业和经营单 位)抽逃、转移 资金,隐匿财产 逃避债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抽逃、转移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部门规章】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管理局令第1号,1988年11月3日公布,1996年12月25日修订, 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第三次修订,2014年2 月20日第四次修订)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 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八)抽逃、 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 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06 对企业法人(企 业和经营单位) 拒绝监督检查或 者在接受监督检 查过程中弄虚作 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1988年11月3日公布,1996年12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月25日修订,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第三次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修订,2014年2月20日第四次修订)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 以下的罚款。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 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07 对单位和个人提 供虚假文件、证 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63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08 对隐瞒真实情 况,采用欺骗手 段取得企业法人 代表人资格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12日修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订)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等处罚项目。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09 对逾期仍未办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 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22日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发布,根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据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国函〔1999〕47号批复,1999年6月23日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企业法人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修正)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一万元以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营业执照。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 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6年4 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 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10 对违反规定使用 企业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国务院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批准,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七号发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定》修正)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名称专用权。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和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管理局核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丛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予以处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 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 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 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 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11 对提交虚假文件 或者采取其他欺 骗手段取得合伙 企业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修订本) 第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 等处罚项目。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12 对合伙企业名称 中未标明合伙企 业类型字样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修订本) 第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13 未依法领取营业 执照而以合伙企 业或其分支机构 名义从事合伙业 务、未按照规定 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8 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 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 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14 对合伙企业未按 规定办理清算人 成员名单备案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法规】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 等处罚项目。 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15 对合伙企业未将 其营业执照正本 置放在营业场所 显著位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合 等处罚项目。 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 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16 对未领取营业执 照,而以外商投 资合伙企业名义 从事合伙业务, 从事《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 禁止类项目的, 或者未经登记从 事限制类项目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总局令第63号公布修订)第五十一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由企业登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记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处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定处罚。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照本规定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第五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 等处罚项目。 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 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 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由企业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 六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 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 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 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处罚。第五十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第五十九条 外 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有 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17 对外商投资合伙 企业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未依照 《外商投资合伙 企业管理规定》 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外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办理变更 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 条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18 对外商投资合伙 企业在使用名称 中未按照企业登 记机关核准的名 称标明“普通合 伙”、“特殊普 通合伙”或者“ 有限公司”字样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修订) 第五十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等处罚项目。 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公 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 十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19 对外商投资合伙 企业未按规定办 理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法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 正;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20 对外商投资合伙 企业未将其营业 执照正本置放在 营业场所醒目位 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1.【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修订) 第五十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 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 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21 对擅自销售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法律】 【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 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 【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22 对非法生产、买 卖军服、军服专 用材料,生产、 销售军服仿制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国国务院令第547号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违反本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买卖 等处罚项目。 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 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23 对军服承制企业 从事违法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院令第547号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五条: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 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 第六条: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试制品,经军队军需主管部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的,作为制成品接收;军服、军服专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用材料生产中的残次品,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不得销售或者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以其他方式转让;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应当按照军队 等处罚项目。 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第十三条: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 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 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24 对烟草广告内容 违法、未经批准 发布烟草广告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本)第二十二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以及类似内容。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等处罚项目。 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 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 发布登记证件:(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25 对伪造、涂改、 盗用或者非法复 制广告证明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局令第18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务院颁发 国发[1987]94号第十一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标明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 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 等处罚项目。 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 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 提交专利证书;(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 册证;(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 (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 明;(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 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26 对广告收费标准 未进行备案及收 费不符合标准或 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法律】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法规】(1)《广告管理条例》(本条例于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颁发,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十四条: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商行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十五条: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同国家物价管理机关制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机关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规章】(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于2004年11月30日以国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修改。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 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 罚款。 【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27 对申请刊播、设 置、张贴的广告 内容超出许可范 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1.《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条 广告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 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 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28 对新闻单位、记 者违法刊播广告 、招揽广告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下罚款。 《广告管理条例》第九条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 等处罚项目。 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29 对广告经营者违 反《广告管理条 例》第十二条规 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广告管理条例》第十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 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30 对非法设置、张 贴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1.《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三条 户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4 第 18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 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 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31 对印刷品广告不 真实、不合法、 不符合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的 要求,含有虚假 的内容,欺骗和 误导消费者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原登记机关可以依照《广告法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32 对违法发布房地 产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0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传。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 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 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 广告发布登记证件。2.【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发布自2016年2 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 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 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 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33 对违法发布食品 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等处罚项目。 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34 对广告经营单位 的资质、管理制 度等不符合法定 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暂缓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广告经营资质标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准要求的;(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35 对广告使用的语 言文字不符合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的要求,含 有不良文化内容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1998年12月3日修订)第四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第十四条违反本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 等处罚项目。 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36 对其他违法使用 广告语言文字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37 对违反《广告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第二十条规 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一)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务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二)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的,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销《广告经营许可证》。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本项规定撤销《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三)《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 醒目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 经营许可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 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 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 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38 对伪造产品产地 、伪造或者冒用 他人厂名、厂址 、伪造或者冒用 认证标志等质量 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 等处罚项目。 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39 对知道或应当知 道属于禁止生产 、销售的产品而 为其提供便利条 件或制假生产技 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40 对隐匿、转移、 变卖、损毁被查 封、扣押的物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41 对未按获国家质 检总局批准的召 回报告实施召回 或召回报告未获 批准而未按质检 总局要求实施召 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8月27日总局第101号令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布) 第四十一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召回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 等处罚项目。 照召回报告及时实施召回。 召回报告未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 提出的召回要求实施召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42 对未按照规定申 请强制检定和非 强制检定计量器 具未定期检定或 检定不合格继续 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国主席令第28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次修订,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公布) 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 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 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43 对生产、销售、 进口不符合强制 性标准的产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条第一款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违法所得; 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 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项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应当分别予以处罚: (一)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 技术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44 对未经核准注册 使用厂商识别代 码和相应商品条 码,冒充或伪造 商品条码,使用 已经注销的厂商 识别代码和相应 商品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1.【部委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 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45 对系统成员未按 照有关国家标准 编制商品条码, 未办理备案手 续,商品条码不 符合国家标准, 未建立商品条码 查验制度、并存 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 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十六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 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46 对承接商品条码 印刷业务时未查 验有效证明并存 档,将委托印刷 的商品条码提供 给他人,出厂时 未附具商品条码 检验合格证明, 委托不具有印刷 资质的印刷企业 印刷商品条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全文)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47 对使用未经核准 注册或者已经注 销的厂商识别代 码和相应的商品 条码的,伪造、 冒用商品条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第二十六条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等处罚项目。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48 对系统成员转让 、许可他人使用 其注册的厂商识 别代码的,违规 使用商品条码、 店内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委托加工产品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 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3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49 对未经批准擅自 从事认证活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认证培训机构管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其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3、《认证咨询 等处罚项目。 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 责令其停止认证咨询活动,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50 对未经指定擅自 从事列入目录产 品的认证以及与 认证有关的检查 、检测活动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等处罚项目。 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51 对超出指定的业 务范围从事列入 目录产品的认证 以及与认证有关 的检查、检测活 动,转让指定的 认证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第六十五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指定 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52 对列入目录的产 品未经认证擅自 出厂、销售、进 口或者在其他经 营活动中使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发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疫总局令第117号发布,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 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 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53 对未取得食品生 产经营许可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活 动,或未取得食 品添加剂生产许 可从事食品添加 剂生产活动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54 对明知未取得食 品生产经营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活动,或未取 得食品添加剂生 产许可从事食品 添加剂生产活动 的违法行为,仍 为其提供生产经 营场所或者其他 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二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条:“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者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二条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 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55 对明知从事《食 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的违法行 为的,仍为其提 供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其他条件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三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条:“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责任。”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三条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 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 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 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 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 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56 对生产经营超范 围、超限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食 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 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 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 用农产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57 对生产经营腐败 变质、油脂酸败 、霉变生虫、污 秽不洁、混有异 物、掺假掺杂或 者感官性状异常 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本)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添加剂。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 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 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58 对生产经营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 者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 年中华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 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59 对食用农产品销 售者违反《食品 安全法》第六十 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 第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 等处罚项目。 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60 对集中交易市场 的开办者、柜台 出租者、展销会 的举办者允许未 依法取得许可的 食品经营者进入 市场销售食品, 或者未履行检查 、报告等义务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6年修订本) 第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 等处罚项目。 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 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 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61 对食用农产品批 发市场违反《食 品安全法》第六 十四条规定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本) 第一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百三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 等处罚项目。 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 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 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62 对拒绝、阻挠、 干涉有关部门、 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依法开展食品 安全监督检查、 事故调查处理、 风险监测和风险 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主席令第21号)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等处罚项目。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 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 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63 对聘用人员违反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前两款规定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五条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或者聘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 等处罚项目。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64 对食品经营者有 充分证据证明其 不知道所采购的 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第21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施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65 对食品作虚假宣 传且情节严重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6年修订本)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款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66 对食品生产经营 者生产经营条件 发生变化后不符 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等处罚项目。 令第43号)第十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 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 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 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 法办理。 第六十一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十 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 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67 对餐饮服务提供 者未制定、未实 施原料采购控制 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 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68 对餐饮服务提供 企业未按规定定 期维护、清洗、 校验设施、设备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 入口食品的工作。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 (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 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69 对餐饮服务提供 者未对餐具、饮 具进行清洗、消 毒或使用未经清 洗和消毒的餐具 、饮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具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 入口食品的工作。 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 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 、(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 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70 对发现食品存在 安全隐患未及时 排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 、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 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 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 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71 对出口产品的生 产经营者逃避食 品检验或者弄虚 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国务院令第 503 号)第七条第四款 出口产品的生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 据 各 自 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 等处罚项目。 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72 对进口产品的进 货人、销售者弄 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八条:第三款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 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73 对生产经营者有 多次违法行为记 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 等处罚项目。 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74 对保健食品标签 和说明书未标明 保健作用和适宜 人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六)保健食品标志;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 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 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75 对保健食品标签 和说明书未标明 食用方法和适宜 食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保健食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令第503号)第三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 等处罚项目。 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 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 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76 对保健食品标签 和说明书未标明 贮藏方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贮藏方法;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 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 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77 对保健食品标签 和说明书未标明 功效成分的名称 及含量或未标明 与保健功能有关 的原料名称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 等处罚项目。 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 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 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78 对保健食品标签 和说明书未标明 保健食品批准文 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 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 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79 对保健食品标签 和说明书未标明 保健食品标志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六)保健食品标志;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 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 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80 对乳制品生产企 业在乳制品生产 过程中加入非食 品用化学物质或 者其他可能危害 人体健康物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令第536号)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 等处罚项目。 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 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81 对生产、销售不 符合乳品质量安 全国家标准的乳 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令第536号)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 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82 对乳制品生产企 业违反规定,对 不符合乳品质量 安全国家标准、 存在危害人体健 康和生命安全或 可能危害婴幼儿 身体健康和生长 发育的乳制品, 不停止生产、不 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536号)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 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 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 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 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第五十八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 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 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 例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83 对乳制品销售者 违反规定,对不 符合乳品质量安 全国家标准、存 在危害人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或可 能危害婴幼儿身 体健康和生长发 育的乳制品,不 停止销售、不追 回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四十一条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乳制品销售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五十七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 等处罚项目。 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 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84 对在婴幼儿奶粉 生产过程中,加 入非食品用化学 物质或其他可能 危害人体健康的 物质的,或者生 产、销售的婴幼 儿奶粉营养成分 不足、不符合乳 品质量安全国家 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人体健康的物质。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 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 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 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85 对乳制品生产企 业和销售者在发 生乳品质量安全 事故后未报告、 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自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 等处罚项目。 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86 对乳制品生产企 业和销售者未取 得许可证,或者 取得许可证后不 按要求从事生产 销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一条 乳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国务院关于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 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 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 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 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 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 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87 对医疗器械使用 单位重复使用一 次性使用的医疗 器械,或者未按 照规定销毁使用 过的一次性使用 的医疗器械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五条:“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证: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 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1388 对医疗器械使用 单位发现使用的 医疗器械存在安 全隐患未立即停 止使用、通知检 修,或者继续使 用经检修仍不能 达到使用安全标 准的医疗器械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389 科研和教学用毒 性药品购买审批 行政许可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 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八条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使用单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 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 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构进行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 续使用。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等处罚项目。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 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 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 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 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 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 ⒈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法律】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二 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号)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 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 ⒉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随机确定现场检查人员,组织现场检查、抽样 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 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检验。对检查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评查验意见。 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 【规范性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 ⒊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动。 (国药监安[2002]368号)第二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 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涉及申请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 人和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事项,或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法定告知 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 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 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⒋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书或批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责任主体 行政区 划代码 乌海市海勃湾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湾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湾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湾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湾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湾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湾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湾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湾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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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乌海市海勃 湾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150302 附件4 海勃湾区XX单位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目录 单位(盖章): 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时间: 2021 设立依据 年 9 月 2 1 企业集团核 准登记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 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 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 、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 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 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 根据 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 修正)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 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 业集团;(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 和企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三)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四)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九条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 局负责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 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3.【部门规章】《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总局1998年本)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 2 3 4 5 6 7 动产抵押登 记 对中外合作 企业不在中 国境内设置 会计帐簿的 处罚 对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合 作各方未按 约缴纳投资 或者提供合 作条件,且 限期届满仍 未履行的处 对未取得快 递业务经营 许可经营快 递业务,或 者邮政企业 对外资企业 未在审查批 准机关核准 的期限内投 资的处罚 对外资企业 拒绝在中国 境内设置会 计帐簿的处 罚 行政确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本)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 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部委规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发布 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正本) 第十五条 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 内设置会计帐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正本) 第九条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 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部门规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 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第二十条 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 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 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 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 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修正本) 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修正本) 第十四条 第二款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 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1号公布实施,2001年4月12日国 务院令301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648号第二次修正) 第 六十一条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 8 对不符合质 量和卫生标 准的产品出 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参照适用《食盐专营办法》(2017) 9 对食盐中添 加任何营养 强化剂或药 物未经批准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参照适用《食盐专营办法》(2017) 10 对利用盐土 、硝土和工 业废渣、废 液加工制盐 (但以盐为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参照适用《食盐专营办法》(2017) 11 对销售不符 合食用盐卫 生标准的原 盐和加工盐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参照适用《食盐专营办法》(2017) 12 对在食用盐 市场上销售 土盐、硝盐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参照适用《食盐专营办法》(2017) 13 对在食用盐 市场上销售 工业废渣、 废液制盐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参照适用《食盐专营办法》(2017) 14 15 16 17 18 19 对未经加碘 的食用盐进 入碘缺乏病 地区食用盐 市场的处罚 对经纪人涂 改、转让经 纪资格证书 的,或者超 越核准范围 对未取得经 纪资格证书 的人员,取 得经纪资格 证书但未领 对在经纪活 动中弄虚作 假或者以非 法手段促成 交易,给当 对从事国家 禁止自由流 通的商品和 提供的服务 的经纪活动 对在经纪活 动中利用委 托人的商业 秘密牟取不 正当利益,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参照适用《食盐专营办法》(2017)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3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 第十三条 经纪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十九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纪活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涂改、转让经纪资格证书的,或者超越核准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3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 第十条 未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执业经纪人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成为个体经纪人或者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申请设立个体经纪人、经纪组织, 经所在地旗、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经纪资格证书但未领取个体经纪人营业执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3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 第十九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如实介绍交易机会和交易对象。 第二十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经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项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在经纪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以非法手段促成交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行政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3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 第二十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禁止提供的服务的经纪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经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 第(一)项规定,从事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的经纪活动的。 行政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3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 第二十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牟取不正当利益;(四)收取交易差价。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经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经纪活动中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牟取不正当利益,收取交易差价,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20 21 22 23 24 25 对将验收不 合格的房屋 交付使用的 处罚 对未取得报 废汽车回收 企业资格认 定,擅自从 事报废汽车 对出售不能 继续使用的 报废汽车零 配件或者出 售的报废汽 对利用报废 汽车“五大 总成”以及 其他零配件 拼装汽车或 对药品生产 企业销售本 企业受委托 生产的或者 他人生产的 对取得制造 、修理计量 器具许可证 后,其制造 、修理条件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订本)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 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 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 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四)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 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6 27 28 对已取得制 造许可证的 计量器具, 在销售时, 没有产品合 对未取得报 废汽车回收 企业资格认 定,擅自从 事报废汽车 对与报废汽 车回收有关 活动的监管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责令其停止销售;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没收该种标准物质和全部违法所得。 1.【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 行政强制措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 施 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1.【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 行政监督检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查 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 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1.【部门规章】《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5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 施行) 行政监督检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查 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 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29 对农业生产 资料市场监 督管理 30 外资企业的 年度会计报 表、清算会 计报表和会 计师出具的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 根据2014年2 其他行政权 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力 第五十八条 第四款 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 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1 外资企业年 度资产负债 表和损益表 备案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 根据2014年2 其他行政权 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力 第六十条 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对假冒专利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 年 12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 年 6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306 号公布,根据2010 年 1 月 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 32 行政处罚 33 34 35 36 37 38 39 对专门用于 生产不符合 保障人体健 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 对拒绝接受 检查或者拒 不提供检验 用样品及有 关资料的处 对擅自启封 、转移、销 毁、销售被 封存的产品 的处罚 对伪造、隐 藏、毁灭证 据或者指使 、贿买、胁 迫他人作伪 对生产、销 售假冒伪劣 商品以及为 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商 对委托未取 得与委托加 工产品相应 生产许可的 企业生产列 对未按照规 定提交年度 工作报告或 检验信息, 要求机动车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 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 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 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第四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 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附: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 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 人作伪证或者阻止证人作证的。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修正本) 第二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十七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 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 (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三)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40 41 42 43 44 45 46 对安检机构 不按规定备 案的,未上 交检验资格 证书、检验 对获得认证 证书的产品 不符合认证 标准而使用 认证标志出 对产品未经 认证或者认 证不合格而 擅自使用认 证标志出厂 对无标准生 产产品的处 罚 对采标产品 验收合格证 书有效期内 质量不符合 标准,未办 对执行的标 准不进行注 册登记,不 执行强制性 标准,研制 对发生特种 设备特别重 大事故,对 负有责任的 单位和主要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 止) 第三十五条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 公布 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第二十二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 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 第二十二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 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 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进行无标准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产品属于强制 性标准范围的,可以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产品在验收合格 证书的有效期内,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缴证书,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办理复审手续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使用采标标志,收缴采标标志证书,并处以该批 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执行的标准不进行注册登记,或者在科研设计、设 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不执行强制性标准,或者研制开发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未经标准化审查、 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 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47 48 49 50 51 52 53 对应当取得 设计、制造 、安装、充 装、检验、 修理、改造 对未取得许 可证,委托 没有取得相 应许可的单 位或个人进 对境外认证 机构未经登 记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 内设立代表 对接受可能 对认证活动 的客观公正 产生影响的 资助等情形 对认证人员 不在认证机 构执业或者 同时在两个 以上认证机 对取得境外 认可机构认 可,未向国 务院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 对不符合认 可条件的机 构和人员予 以认可,发 现取得认可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第三条 应当取得设备设计 、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 法行为;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工业产品质量 责任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规章】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属 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的; (二)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的;(三)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 、修理、改造、检验的;(四)未办理使用(托管)注册登记手续的;(五)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六)气瓶及其他移动 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七)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八)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九)已经报废或者非 【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法规】《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 开发、营销等活动。 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 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修正本) 第六十六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 公布。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一)对 不符合认可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认可的;(二)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认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 布的;(三)接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的。 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自被撤职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认可活动 54 55 56 57 58 59 60 对认可机构 负责人和负 有责任的人 员受理认可 申请,向申 对认可机构 负责人和负 有责任的人 员未在公布 的时间内完 对认可机构 负责人和负 有责任的人 员发现取得 认可的机构 对认可机构 负责人和负 有责任的人 员未对认可 过程作出完 对认证机构 未按照规定 向社会公布 本机构认证 证书和认证 对未获得进 行有机产品 认证标识标 注,未按照 规定使用认 对拒绝接受 国家认监委 或者地方认 证监管部门 监督检查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一)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 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二)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 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三)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 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行政处罚 【法规】《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发布,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修改)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6号修改) 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61 62 63 64 65 对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 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 使用药品类 对必须使用 注册商标的 商品,未经 核准注册即 在市场上销 对冒充注册 商标或使用 的未注册商 标是禁止作 为商标使用 对将“驰名 商标”字样 用于商品、 商品包装或 者容器上, 对使用他人 注册商标, 未标明被许 可人的名称 和商品产 66 对商标代理 机构的违法 行为的处罚 67 对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注册人没有 对该商标的 使用进行有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卫生部令第72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 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 处罚。 2.【行政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30日主席令第 6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 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 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违反商 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 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 1.【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集 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 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8 对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注册人未按 规定管理该 注册商标, 行政处罚 69 对商标印制 单位违法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71 72 对世界博览 会标志所有 人或者使用 人不按规定 使用的处罚 对奥林匹克 标志所有人 或者使用人 不按规定使 用的处罚 对特殊标志 所有人或者 使用人不按 规定使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3 对未经许可 登记设立拍 卖企业的处 罚 行政处罚 74 对拍卖人及 其工作人员 参与竞买或 者委托他人 代为竞买的 行政处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 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 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 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 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 【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 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 1.【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422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第五条本条 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一)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 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三)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 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世界博览会标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第十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 【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年7月13日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 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 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 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国家主席令第 23 号)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 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以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 托他人代为竞买。【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 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59 号)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75 76 77 78 79 80 81 对拍卖人在 自己组织的 拍卖活动中 拍卖自己的 物品或者财 对委托人参 与竞买或者 委托他人代 为竞买的处 罚 对竞买人之 间、竞买人 与拍卖人之 间恶意串 通,给他人 对拍卖企业 未按规定日 期发布拍卖 公告、未在 拍卖前展示 对拍卖企业 举办拍卖活 动未按规定 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备 对拍卖企业 在拍卖活动 中采用不正 当竞争行为 的处罚 对利用合同 实施欺诈行 为、实施危 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 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 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国家主席令第 23 号)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 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 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59 号)第十九条:拍卖企业、委托人 、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条: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 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规章】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令第5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 【规章】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施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 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82 83 84 85 86 87 88 对制造、销 售不符合国 家技术标准 的殡葬设备 、封建迷信 对经纪人不 履行明示经 纪执业人员 真实情况的 义务的行为 对经纪人违 反《经纪人 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 (三)、(四) 对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旅 游业务或者 旅行分社、 旅行社服务 对旅行社故 意违反旅游 合同及损害 旅游者利益 的处罚 对棉花收购 者、销售企 业违规购买 销售棉花,对 棉花销售企 对无烟草专 卖许可证经 营烟草制品 零售业务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 、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 第十二条: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 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 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第二款: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 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 员的签名。第十三条: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 第 《经纪人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14号,2004年8月28日颁布)第十八条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 纪活动;(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 凭证;(五)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 骗取中介费;(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 当手段承揽业务;(九)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十)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 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 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 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 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棉花销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 89 90 91 92 93 94 95 对农业机械 销售者未按 规定建立、 保存销售记 录的处罚 对从事网络 交易的自然 人、第三方 交易平台经 营者、有关 对网络商品 经营者、有 关服务经营 者未按规定 公开营业执 对网络经营 活动中合同 违法行为的 处罚 对网络交易 违反《反不 正当竞争法 》规定、恶 意评价损害 对竞争对手 的网站或者 网页进行非 法技术攻 击,造成竞 对危险化学 品经营企业 向未经许可 违法从事危 险化学品生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60号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 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60号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 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 第二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 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 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规章】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60号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 常经营。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六条第(七)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 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 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 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 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对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对销售者销 售有包装的 产品属使用 不当,容易 造成产品本 对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属 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 对为生产、 销售假冒伪 劣商品提供 服务的处罚 对服务业的 经营者将不 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 身、财产安 对销售不符 合强制性标 准的产品 (商品)的 处罚 对经销企业 经销掺假冒 牌等不合格 产品、隐匿 厂名、厂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 【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 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 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 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 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行为: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等服务的;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 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颁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的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 技术处理;没收违反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第四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 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 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二)生产、经销 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五)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六)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对商品零售 场所未向依 法设立的塑 料购物袋生 产厂家、批 对经营者私 自拆封、毁 损代为保管 的备份样品 的处罚 对经营者未 在规定期限 内提供相关 产品标准 的,或者提 对被检验不 合格的经营 者逾期不改 正的处罚 对经营者拒 绝或者拖延 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 的对缺陷商 对经营者未 停止销售工 商行政管理 部门公布的 有危及人身 对未按规定 通知或公告 债权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5月15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令二○○八年第8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 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 以20000元以下罚款。 【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通过)第十二条: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工商行政管 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 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封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经 营者三方签字确认。备份样品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毁损 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抽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标准提供 给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 相关虚假信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 六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 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 年 10 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 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 【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通过,工商总局令第61号公布,2014年3月15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 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已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保障人身、财产 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6月24日发布,根据2016年2 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 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0 对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的处 罚 行政处罚 【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11 对未将营业 执照置于住 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2 对公司冒用 名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 对企业法人 (含企业和 经营单位) 违反企业登 记事项的处 行政处罚 114 对不按规定 悬挂营业执 照的处罚 115 116 对企业法人 (含企业和 经营单位) 抽逃、转移 资金,隐匿 对企业法人 (企业和经 营单位)拒 绝监督检查 或者在接受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 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1988年11月3日公布, 1996年12月25日修订,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第三次修订,2014年2月20日第四次修订)第六十条对有下 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 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发布,根据2016年 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 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 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1988年11月3日公布, 1996年12月25日修订,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第三次修订,2014年2月20日第四次修订)第六十条对有下 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 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 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对单位和个 人提供虚假 文件、证件 的处罚 对隐瞒真实 情况,采用 欺骗手段取 得企业法人 代表人资格 对逾期仍未 办理企业法 定代表人变 更登记的处 罚 对违反规定 使用企业名 称的处罚 对提交虚假 文件或者采 取其他欺骗 手段取得合 伙企业登记 对合伙企业 名称中未标 明合伙企业 类型字样的 处罚 未依法领取 营业执照而 以合伙企业 或其分支机 构名义从事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第63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 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12日修订)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发 布,根据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国函〔1999〕47号批复,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修正)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七 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 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修订本)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 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 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修订本)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 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 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 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未领取营业执 124 125 126 127 128 对合伙企业 未按规定办 理清算人成 员名单备案 的处罚 对合伙企业 未将其营业 执照正本置 放在营业场 所显著位置 对未领取营 业执照,而 以外商投资 合伙企业名 义从事合伙 对外商投资 合伙企业登 记事项发生 变更,未依 照《外商投 对外商投资 合伙企业在 使用名称中 未按照企业 登记机关核 129 对外商投资 合伙企业未 按规定办理 备案的处罚 130 对外商投资 合伙企业未 将其营业执 照正本置放 在营业场所 行政处罚 【法规】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 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 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修订)第五十一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 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 项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 规定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 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2.【行政法 行政处罚 【法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 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 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 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 131 对擅自销售 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的处 罚 132 对非法生产 、买卖军服 、军服专用 材料,生产 、销售军服 133 对军服承制 企业从事违 法行为的处 罚 134 135 136 137 对烟草广告 内容违法、 未经批准发 布烟草广告 的处罚 对伪造、涂 改、盗用或 者非法复制 广告证明的 处罚 对广告收费 标准未进行 备案及收费 不符合标准 或未经批准 对申请刊播 、设置、张 贴的广告内 容超出许可 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7号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 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 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7号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 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本)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 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 、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 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广告客户违反《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管理条例》1987 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 国发[1987]94号第十一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 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 【法律】 【法规】(1)《广告管理条例》(本条例于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家物价管理机关制定。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1.《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 第七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38 139 对新闻单位 、记者违法 刊播广告、 招揽广告的 处罚 对广告经营 者违反《广 告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 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管理条例》第九条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 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行政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广告管 理条例》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 设置、张贴。 140 对非法设置 、张贴广告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 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4 第18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 、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141 对印刷品广 告不真实、 不合法、不 符合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 行政处罚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原登记机关可以依照《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登记证》。 142 对违法发布 房地产广告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 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 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 143 对违法发布 食品广告的 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44 对广告经营 单位的资质 、管理制度 等不符合法 定标准的处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暂缓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 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要求的;(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 执行的;(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 145 对广告使用 的语言文字 不符合社会 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的要 行政处罚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1998年12月3日修订)第四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 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46 对其他违法 使用广告语 言文字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 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47 148 149 150 151 对违反《广 告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规定的处罚 对伪造产品 产地、伪造 或者冒用他 人厂名、厂 址、伪造或 对知道或应 当知道属于 禁止生产、 销售的产品 而为其提供 对隐匿、转 移、变卖、 损毁被查封 、扣押的物 品的处罚 对未按获国 家质检总局 批准的召回 报告实施召 回或召回报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 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 、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8月27日总局第101 号令公布) 第四十一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召回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报告及时实施召回。 召回报告未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召回要求实施召回。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对未按照规 定申请强制 检定和非强 制检定计量 器具未定期 对生产、销 售、进口不 符合强制性 标准的产品 的处罚 对未经核准 注册使用厂 商识别代码 和相应商品 条码,冒充 对系统成员 未按照有关 国家标准编 制商品条 码,未办理 对承接商品 条码印刷业 务时未查验 有效证明并 存档,将委 对使用未经 核准注册或 者已经注销 的厂商识别 代码和相应 对系统成员 转让、许可 他人使用其 注册的厂商 识别代码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 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 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 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 处理;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 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 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十六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全文)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第二十六条商品销售者不得销 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 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委托加工产品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处以3000元罚款。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对未经批准 擅自从事认 证活动的处 罚 对未经指定 擅自从事列 入目录产品 的认证以及 与认证有关 对超出指定 的业务范围 从事列入目 录产品的认 证以及与认 对列入目录 的产品未经 认证擅自出 厂、销售、 进口或者在 对未取得食 品生产经营 许可从事食 品生产经营 活动,或未 对明知未取 得食品生产 经营许可从 事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 对明知从事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 动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3、《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 认证咨询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咨询活动,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 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第六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 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发布,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 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 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 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 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对生产经营 超范围、超 限量使用食 品添加剂的 食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 腐败变质、 油脂酸败、 霉变生虫、 污秽不洁、 对生产经营 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 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 对食用农产 品销售者违 反《食品安 全法》第六 十五条规定 对集中交易 市场的开办 者、柜台出 租者、展销 会的举办者 对食用农产 品批发市场 违反《食品 安全法》第 六十四条规 对拒绝、阻 挠、干涉有 关部门、机 构及其工作 人员依法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 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6年修订本)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 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 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 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本)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 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 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 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 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对聘用人员 违反《食品 安全法》第 一百三十五 条前两款规 对食品经营 者有充分证 据证明其不 知道所采购 的食品不符 对食品作虚 假宣传且情 节严重的处 罚 对食品生产 经营者生产 经营条件发 生变化后不 符合要求的 对餐饮服务 提供者未制 定、未实施 原料采购控 制要求的处 对餐饮服务 提供企业未 按规定定期 维护、清洗 、校验设施 对餐饮服务 提供者未对 餐具、饮具 进行清洗、 消毒或使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 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或者聘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10 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6年修订本)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款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 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 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 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 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 具、饮具的。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 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 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 行政处罚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503 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 品 监 门 依 据 各 自 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追究刑事责任。 182 对进口产品 的进货人、 销售者弄虚 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八条:第三款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 、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183 对生产经营 者有多次违 法行为记录 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 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180 对发现食品 存在安全隐 患未及时排 除的处罚 181 对出口产品 的生产经营 者逃避食品 检验或者弄 虚作假行为 184 185 186 对保健食品 标签和说明 书未标明保 健作用和适 宜人群的处 对保健食品 标签和说明 书未标明食 用方法和适 宜食用量的 对保健食品 标签和说明 书未标明贮 藏方法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号)第七条第四款 出口产 督 管 理 部 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 容: (六)保健食品标志;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 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 内容: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 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 容: (三)贮藏方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 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对保健食品 标签和说明 书未标明功 效成分的名 称及含量或 对保健食品 标签和说明 书未标明保 健食品批准 文号的处罚 对保健食品 标签和说明 书未标明保 健食品标志 的处罚 对乳制品生 产企业在乳 制品生产过 程中加入非 食品用化学 对生产、销 售不符合乳 品质量安全 国家标准的 乳品的处罚 对乳制品生 产企业违反 规定,对不 符合乳品质 量安全国家 对乳制品销 售者违反规 定,对不符 合乳品质量 安全国家标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 容: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 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 容: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 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 容: (六)保健食品标志;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 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 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 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 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 可证照。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 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 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 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 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四十一条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 企业。 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 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对在婴幼儿 奶粉生产过 程中,加入 非食品用化 学物质或其 对乳制品生 产企业和销 售者在发生 乳品质量安 全事故后未 对乳制品生 产企业和销 售者未取得 许可证,或 者取得许可 对医疗器械 使用单位重 复使用一次 性使用的医 疗器械,或 对医疗器械 使用单位发 现使用的医 疗器械存在 安全隐患未 科研和教学 用毒性药品 购买审批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 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 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 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三十八条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 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进行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 器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 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二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 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规范性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第二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 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备注:若事项调整类型不属于“下放”和“取消”的,比如变动权责事项的类别、修改权责事项设立依据、修改责任事项、修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等情形的,须 单位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目录 时间: 2021 年 9 月 24日 调整依据(具体到法律法规详细条 调整类型(取消 调整时间 款) 、下放) 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 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的规定,企 业集团核准登记废止 。 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 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2021 年1月1日起,动产抵押登记职能划转至人民 银行。 移交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已将《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未将未赋予 本单位此项职责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已将《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未将未赋予 本单位此项职责,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已废止,故《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同时废 止,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未 将未赋予本单位此项职责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修正 本)未赋予本单位此项职责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已将《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废止,《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未将未赋予本单位此 项职责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已将《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废止,《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未将未赋予本单位此 项职责,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已废止,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 取消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 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已将1990年3月 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废止。 新法中未赋予本单位此项职责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 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已将1990年3月 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废止。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 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已将1990年3月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 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已将1990年3月 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废止。 新法中未赋予本单位此项职责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 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已将1990年3月 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废止。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 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已将1990年3月 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废止。 新法中未赋予本单位此项职责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 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已将1990年3月 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经 纪人管理办法》已废止 取消 取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经 纪人管理办法》已废止 取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经 纪人管理办法》已废止 取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经 纪人管理办法》已废止 取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经 纪人管理办法》已废止 取消 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李 克强 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六、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 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发 布)市场监管部门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部 门 取消 取消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 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6号发 布)市场监管部门非该事项执法主体。 取消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 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7号发 布)市场监管部门非该事项执法主体。 取消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已废止,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12月1日)中未规定此事项。 取消 《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 可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号),该事项 取消。 取消 《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 可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号),该事项 取消。 取消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 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发 布)市场监管部门非执法主体 取消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 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发 布)市场监管部门非执法主体 取消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农业 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已将《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废止,《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未赋予本单位此项职 责。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已废 止,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已将《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废止,《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未赋予本单位此项职 责。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已废 止,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 则》同时废止,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 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 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 党办发 ﹝2019﹞18号 取消 取消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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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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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 ﹝ 2019﹞18号 重心下移 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 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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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2〕 368号)第二条:“科研和 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 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后,供应单位方能发售。” 下放 修改责任事项、修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等情形的,须在备注栏里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