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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就业规章制度 - 197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临沂大学沂水校区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加强校区就业工作管理和 服务的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毕业生 就业质量,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 规定,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中的毕业生是指临沂大学沂水校区按国家计划培养的全日制毕业 生。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经国家统一派遣供职于用 人单位或自谋职业后,通过诚实劳动、依法经营取得合法收入,统称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 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毕业生应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确定科学合理的求职 目标。学校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第五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书记、校长任主任,党委委员、副校长 任副主任,成员由各处、室、系负责人组成,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下设就业指导办 公室。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材料审查组、就业促进指导组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贯彻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毕业生就业 工作政策,部署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就业指导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的贯彻实施,指导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2.负责汇总、上报学校毕业生生源信息; 3.负责毕业生推荐和就业材料的审核,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报毕业生就业方案; 4.负责毕业生档案邮寄工作; 5.负责学校毕业生精准化就业信息平台建设; 6.负责校区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及考核办法的制定; 7.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积极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学生精 准推送需求信息; 8.接待用人单位来访,宣传介绍校区的综合实力和就业政策,负责校区的线上线 下人才招聘活动,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双选招聘活动; 9.组织毕业生跟踪调查,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及培训,起草校区毕业生就业 质量年度报告; - 198 - 10.开展就业市场调查和就业走访活动,加强与用人单位的信息交流,树立面向基 层就业、创业典型和优秀校友榜样; 11.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面向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咨询与服务工作,包括征 兵、基层项目等; 12.会同教务处制定就业指导课教学计划,指导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工作; 13.会同教务处、团委等部门拓展学生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渠道; 14.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在校区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与就业指导办公室的指导下,全面负责本部 门毕业生就业工作。 1.根据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部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督促并保障本部门就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负责本部门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工作; 3.负责召开本部门的毕业生就业动员会,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就业指导课、双 选招聘活动; 4.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生源调查、毕业资格审查、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5.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毕业生登记表审查、求职补贴审查、优秀毕业生选拔、档 案整理审查、毕业鉴定和文明离校工作; 6.负责督促本部门的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指导毕业生将就业信息及时录入就业 派遣系统; 7.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就业证明材料收集、审查、备档工作; 8.组织、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咨询系列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 业观念,确定科学合理的求职目标,提升学生求职能力,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 9.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毕业生的思想情况,负责毕业生的就业心理辅导工作,确保 毕业生思想稳定; 10.负责本部门实习实训及就业单位的调研、用人单位和校友的跟踪回访,开展毕 业生就业状况调查和研究,编制本部门毕业生宣传手册; 11.负责建立本部门毕业生的求职档案、就业台账、帮扶台账,精准把握每一名毕 业生的就业状态,研究落实帮扶措施,切实帮助就业困难学生稳定就业。 12.完成校区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1.刻苦学习、遵纪守法,取得毕业资格; 2.认真学习国家、省、市以及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3.接受学校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修满就业指导课学分; - 199 - 4.树立正确的实习观、择业观,有合理的职业规划,积极就业创业,及时办理就 业相关手续; 5.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 招聘意图和要求,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 6.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学校要求签定相关就业证明材料; 7.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8.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 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十条 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1.教务处 (1)负责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建设; (2)负责整理、审核毕业生学籍档案材料; (3)负责对毕业生相关就业材料的学业成绩栏目和毕业资格进行审核、鉴定; (4)负责毕业生毕业实习安排; (5)负责毕业生“专升本”录取资格审核。 2.团委 负责基层项目就业的指导、审核及材料上报工作。 3.评优树先部门 负责优秀毕业生评选的指导、审核及材料上报工作。 4.资助部门 负责毕业生求职补贴的指导、审核及材料上报工作。 5.武装部门 负责入伍毕业生的指导、审核及材料上报工作。 6.各系党支部 负责本支部毕业生的党员档案整理及组织关系转出工作。 第三章 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业指导课由教务处统 筹安排,各系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应遵循以下原则: 1.理论与实践和活动相结合; 2.指导与咨询相结合; 3.全面指导与个性辅导相结合; 4.就业指导与学生教育、管理等整体工作相结合。 5.就业指导教学贯穿于学生在校期间各个年级,在教学内容上除当年就业形势、 - 200 - 就业政策为必讲内容外,还应侧重以下方面:诚信教育、礼仪培训、法律意识、择业 观念、求职技巧、求职安全等。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审查毕业生资格、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 息、双向选择、编制就业方案、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五章 双向选择活动与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要在国家就业 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一般放在节假日(特殊情 况除外) 。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 习。 第十七条 双向选择与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程序 1.就业推荐表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书面材料,是用人单位选择人才的重要 依据,直接关系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毕业生的就业推荐表经所在系、校区审查并签署 意见后,由临沂大学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生效,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求职; 2.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推荐表及有关就业材料,因本人不如实填写情况而引起的 问题,由本人承担后果,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3.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后如达成初步意向,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就业 证明材料,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形成建议就业方案,未按国家、学校要求签署 的就业证明材料无效; 4.在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 得违约。如因单方违约而调整就业方案,须签署双方和学校同意并报上级就业工作主 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解约手续; 5.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签订就业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科研助理、应征入伍、国 家基层项目、地方基层项目、自主创业、自由职业、其他录用形式就业,或以升学、 出国(出境)形式深造,以及待就业(指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和暂不就业(指不就 业 拟 升 学或 其 他 暂 不 就 业 ) 的 , 需 登 陆 “ 山 东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信 息网 ” ( 网 址 www.sdgxbys.cn,简称“信息网”)或“山东省 教育厅高 校毕业生就业网”(网 址 http://gxjy.sdei.edu.cn,简称“就业网”)登记有关信息。 第六章 就业方案的制订 第十八条 制订就业方案的原则: 1.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学校制定建议就 业计划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必须认真执行; - 201 - 2.毕业生有为国家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原则上仍由国 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方案; 3.具有协议性质的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或培养方案就业。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方案每年编制一次,由就业指导办公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 定的时间、要求上报。 第二十条 学校编制的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本人网上确认后,省级毕业生就业 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不再进行审核。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 登录“信息网”完成确认;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登录“就业网”完成确认。学校上报 的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章 毕业教育与毕业生鉴定 第二十一条 毕业教育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 要保证和基础,必须把毕业教育贯穿于毕业生就业的全过程。各系要结合专业特点, 采取理想信念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法规校纪教育、诚信教育、择业观念教育、 求职安全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各系要按照学校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毕业生 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 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毕业生档案材料要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学 校。 第八章 毕业生派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山 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应按照就业报 到证上注明的报到地址和报到期限按时报到。 山东省自 2021 年将全面推行电子报到证,如毕业生有其他特殊情况,可通过网上 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明细,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规定进行审核确 认后,发放教育部制式纸质报到证。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办理电子报到证由山东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办理电子报到证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专升本毕业生,一律不发放就业报到证,在学校建议就业计划上报前 提出放弃升学的,需个人递交申请,经录取学校同意后,学校将按其就业方式进行调 整并补发报到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派遣前应认真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的毕业生,不得派遣,应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者,可以随下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 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者,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将其档案、关系转至其户 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结业生可自主择业,找到用人单位,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 - 202 - 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毕业派遣)仍无单位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 案、关系转至其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特殊情况除外) 。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生派遣后按派遣方案寄发,严禁毕业生本人携带档 案。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立即向单位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立即与学校 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联系。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第二次档案寄发所需费用由个人自理。 1.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就业的,毕业生档案 按单位注册信息派送到档案管理单位; 2.毕业生到不具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就业的,单位应办理档案集中托管,毕业生 档案派送到档案托管单位;单位未办理档案集中托管或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的毕业生, 可由毕业生自主选择将个人档案派送回户籍地或就业、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公 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局办理个人档案托管; 3.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有意愿回户籍地就业的,毕业生个人档案应派送到户籍 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局托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派遣毕业生的时间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未就业毕业生离校后, 应当在报到期限(三个月)内,在“信息网”上办理实名登记等手续。 第九章 调整、改派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离校后因就业单位信息变动需要变更报到证记载信息内容的, 称为调整改派,包括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确定就业单位和离校时已确定就业单位毕业生 变更就业单位。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可以办理调整手续, 两年内可以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可通过“信息网” “就业网”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申请办理调整改派,直接 在网上领取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报到证,并自行下载或打印纸质报到证。下载或打印 新报到证的同时,原报到证自动注销作废。 第三十条 调整改派的审核权限 1.需要调整改派的,由就业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原用人 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后回户籍地的,由户籍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省内高校毕业生在外省落实用人单位的,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2.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省内中 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毕业生就业 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地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档案托管 由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局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已派遣的毕业生需要改派,必须具备下列原因之一: 1.专升本的; 2.就业单位或就业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 - 203 - 3.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有重大困难,并具有县级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4.具有协议性质的定向生、委培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原定向、委培单位倒闭,撤销和被兼并,出具法院和工商部门宣布倒闭、撤 销和兼并的文件; (2)毕业前家庭户需变迁并具有其父母现居住地县级以上的户籍证明;因父母年 迈身边无子女,需要毕业生回家照顾,并具有县级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改派条件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要求改派的申请报告及相关部门签署的意见; 2.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3.原派遣单位的有效退函; 4.与拟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5.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注销报到证的原件(未领取就业报到证的不用提供此项)。 第三十三条 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发 1.2019 年以前签发的纸质就业报到证,仍按原规定办理; 2.2020 届及以后毕业生(含结业生)的教育部制式纸质就业报到证遗失后,不再 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章 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具体就业手续,非师范类毕业生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 构办理,师范类毕业生由各级教育相关部门办理。 1.我省毕业生到我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 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到省内中央驻鲁机关、企事 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毕业生就 业主管部门办理; 2.我省毕业生到外省、市、自治区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 管部门办理; 3.省外毕业生来鲁就业的,登陆“信息网” “就业网”进行网上登记,其就业手续 由求职意向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一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学校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 校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的; 2.擅自更改毕业生就业方案的; 3.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循私舞弊的人员; - 204 - 4.违反教育部“四不准”规定的; 5.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 由学校将其档案、关系转至其户籍所有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不改正的; 2.不按时办理就业手续或就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由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目起执行。 - 205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培训工作规定 一、认真贯彻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 职业道德。 二、严格执行上级及学校的有关培训制度。 三、根据学校要求,积极承办各类培训业务,做好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对 各类培训班的生源情况调查,招生、信息登记工作。 四、各系根据学校制定的培训方案,负责向学生进行培训宣传、组织报名、培训 管理、学生考评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各类培训班教学和考试工作。 六、建立健全各类培训班学员的学籍档案,负责核发培训证书,建立业务档案, 保存学员培训的有关资料,做到专人负责,管理有序。 七、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积极与各行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 获取信息,争取培训业务。 八、负责检查和考评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质量,并负责工作量和绩效计算、 报批工作。相关标准执行《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外聘课程管理办法》 。 九、相关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 十、落实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 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