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人寿金管家两全保险万能型.pdf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本合同…………………………………………………………………6.1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1.3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3.6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6.2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7.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1、2.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5.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6.2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3.6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6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每页脚注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突出显示的 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以下为本产品的条款目录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7.2 保单贷款 1.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4.1 保险费的支付 8.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1.2 保险期间 4.2 宽限期 8.1 合同效力中止 1.3 保险责任 5. 如何领取保险金 8.2 合同效力恢复 2. 我们不保什么 5.1 受益人 9.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2.1 责任免除 5.2 保险事故通知 9.1 合同构成 2.2 其他免责条款 5.3 保险金申请 9.2 合同成立与生效 3. 什么是保单账户价值 5.4 保险金给付 9.3 合同效力终止 3.1 保单账户设立 5.5 宣告死亡处理 9.4 投保年龄 3.2 保单账户价值 5.6 诉讼时效 9.5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3.3 保单账户结算 6. 如何退保 9.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4 费用收取 6.1 犹豫期 9.7 未还款项 3.5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8 合同内容变更 3.6 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7. 其他权益 9.9 争议处理 7.1 现金价值 海保人寿金管家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海保人寿[2019]两全保险 033 号 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保人寿金管家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均指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海保人寿金管家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 。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未 成 年 人 身 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保险金限制 制。 1.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 保险单上载明的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1.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含第 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 1 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 2,我们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扣除累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账户价 值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乘以给付比例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给付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有关,具体比例如下: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0-17 周岁 100%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以上 120%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 3数,再减去 1 后所得 1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 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2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1页[共 9 页] 海保人寿金管家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到的年龄。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单账户 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请您仔细阅读。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5.2 保 险事故通知” 、 “6.1 犹豫期”、 “8.1 合同效力中止” 、 “9.5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 “9.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突出显示的内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以外的被 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 时的现金价值。 什么是保单账户价值 这部分讲的是如何确定保单账户价值以及如何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3.1 保单账户设立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我们于本合同项下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保单账户价值,该 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以及运作方式由我们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 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保单账户的具体情况。 3.2 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 后的余额; (2)追加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3)每月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等额减少; (4)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利息等额增加; (5)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6)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部分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3.3 保单账户结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每月 1 日为结算日。 我们在每月初根据保单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 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且年 化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高于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日复利方式 第2页[共 9 页] 海保人寿金管家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结算。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结算利率使用我们公布 的上月结算利率;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当月 的实际经过天数,结算利率使用我们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单账户价值不进行利息结算。 3.4 4 5 费用收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收取费用: 初始费用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1.5%收取初始费用。 风险保险费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者复效日)及以后每个结算日,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 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性别、风险保额 4 以及收取风险保险费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确定。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 年风险保险费的 1/365。每千元风险保额应收取的年风险保险费详见《海保人寿金 管家两全保险(万能型)费率表》。 您追加保险费,我们将在追加保险费生效日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相应的风险保 险费。 保单管理费 本合同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申请解除合同时的保单账户价值×退保费用率 退保费用率如下表: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率 1 5% 2 4% 3 3% 4 2% 5 1% 3.5 保单账户最低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的最低年化结算利率。本合同的保单账户最低 保证利率为 3%。 保证利率 3.6 保单账户价值 犹豫期后,您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部分领取 (1)申请部分领取时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实际已交纳保险费的 20%,同时每次领取的金额应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3)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须填写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5。 自我们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金额扣除本合同约定的部 风险保额指身故保险金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身故保险金额的计算见“1.3 保险责任”。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 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3页[共 9 页] 海保人寿金管家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分领取费用后的余额。 部分领取费用=部分领取金额×部分领取费用率 部分领取费用率如下表: 保单年度 部分领取费用率 1 2 5% 4% 3 3% 4 5 2% 1%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一次性交纳保险费金额由 您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追加保险费。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应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4.2 宽限期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日结算利息后不足以支付当月的风 险保险费,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含第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 险费。 宽限期结束后仍未补交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 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 人的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4页[共 9 页] 海保人寿金管家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 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迟延外,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 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 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请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满期保险金申 申请满期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请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 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委托他人代为 对于以上各项保险金,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亲笔 申请 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者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 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如果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对 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 第5页[共 9 页] 海保人寿金管家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如果我们要求您、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死亡,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 处理,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 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5.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6.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 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 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手续及风险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 内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7.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第6页[共 9 页] 海保人寿金管家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7.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 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 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约定的利率执行。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如果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 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 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这部分讲的是合同效力中止对您的影响以及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8.1 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单账户 价值不进行利息结算。 8.2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 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 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该了解的其他事项。 9.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9.2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效 险凭证上载明。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 单或者保险凭证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 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 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9.3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 (3)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4)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第7页[共 9 页] 海保人寿金管家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5)其他导致本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9.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出生满 30 日至 70 周岁。 9.5 年龄、性别错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性别在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误处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 同解除权适用“9.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风险保险费少于应收风 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风险保险费或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您 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且距离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 一次实收风险保险费低于应收风险保险费,我们将根据该次实收风险保险费和应 收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调整风险保额并根据调整后的风险保额确定身故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风险保险费多于应收风 险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无息计入保单账户。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发 生保险事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多收的风险保险费。 9.6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 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上述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扣减本 合同累计已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规定的我们解除合同的权利,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7 未还款项 9.8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 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风险保 险费、保单贷款、利息或者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 给付。 第8页[共 9 页] 海保人寿金管家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9.9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 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 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 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结束) 第9页[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