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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信〔2020〕12号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三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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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三门峡市“三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的重 要指示及讲话精神,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打好转型发展攻 坚战的工作部署,支持实施工业绿色化、智能化和技术改造 (以下简称“三大改造”) ,优化我市工业存量资源、增强企业 竞争力、实现绿色发展。根据《关于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的 实施方案》(豫发〔2017〕18 号)、《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促进 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 (三政〔2019〕2 号) 、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推进工业绿色化改造攻坚方案等三 个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8〕16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 5000 万元,用于“三大改造”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工业绿色化、智能化和技术改造,促进 产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管理,支持在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坚持“公开透明、 规范运作、分工负责、注重绩效”的使用原则,确保资金使 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管理。负责牵头组 织项目申报、评审、信用审查、查重、公示等,编制并细化 — 2 — 年度预算、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 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 行文的具体分配意见,直接列入年度预算。次年,市人大批 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市财政局负责专 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支持范围和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黄金及深加工、铝及深加 工、铜及深加工、煤及煤化工、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食品 医药、节能环保装备、新能源汽车、电子和新材料制造、新 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冶金、建材、化工、轻纺、机械 等传统产业;其他需要支持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专项奖励两种方式。 一、财政补助类 (一)智能化改造 1.“机器换人”。主要指企业在重复劳动特征明显、劳动 强度大、生产环境差、安全风险高、工艺要求严的关键岗位, 实施以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等智能装备替代人工生产,通 过“机器换人”提高生产效率和智能化生产水平,实现“减员、 增效、提质、安全”,按照整机购置或租赁费给予不高于 15% 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2.生产线智能化改造。主要指企业采用先进的工业通讯 方式,以设备互联、数据互通为重点,生产线全流程数字化, 实现“线”上链接。流程型企业应用智能仪表、数据采集和监 — 3 — 控系统替代人工记录,关键生产环节工艺数据自动采集,实 现基于模型的先进控制和在线优化。离散型企业应用自动化 成套装备或控制系统替代传统设备或人工作业组合,具有自 动识别、检测、传感等功能,或采用物联网技术、射频识别 技术、条形码、二维码等技术,实现对生产线进行控制与数 据采集、工单调度、程序传输、物料上下料、传送和储存等 工序自动化,打通人机交互。按其设备、软件、研发实际投 资不超过 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二)绿色化改造 对企业实施新增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节能、节水、 清洁生产和基础工艺绿色化改造项目,实现用地集约、生产 洁净、废物再利用、能源低碳等,根据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 规模,按照设备、研发、软件等实际投入不超过 30%给予后 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三)技术改造 对不属于上述范围,但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新设备、新 工艺、新材料加快技术研发、设备升级和工艺优化的其他项 目,按照项目的设备、软件、研发等实际投资不超过 30%给 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专项奖励类 (一)市级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创建。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出台标准并组织专家评选,每年分别对创建成功的市级智 能车间、智能工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 总数不超过 10 家。 (二)市级绿色工厂创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台标准 — 4 — 并组织专家评选,每年对创建成功的市级绿色工厂给予一次 性奖励 50 万元,总数不超过 5 家。 (三)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纳入省重点培育名 单的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在争取 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再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100 万元。 第三章 第七条 组织实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市财政局,根据“三大改 造”有关部署和年度工作重点,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项目申 报指南。 第八条 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 项目申报指南或导向计划要求分别建立项目库,并适时更新。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 申报指南要求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县(市、区)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报 材料合规性、项目实施可行性、实施“三大改造”产生的效果 等方面,确保申报项目真实、有效。除奖励类项目外,同一 企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允许申报 1 个“三大改造”专项资金 补助类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资金补助的,不 得重复申报市财政资金补助。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建立规范科学的评审 工作机制,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 机构评审。按照评审意见确定奖补项目和金额。 第十条 财政补助类项目,先给予补助资金总额的 70%, — 5 — 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后,再给予补助总额的 30%;达不到验收 标准的,全额收回。专项奖励类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并按有 关程序公示无异议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一条 每年 6 月底前,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 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本地申请文件及汇总表(汇总表应 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实际投资 额、设备和技术及研发等投资额、申请资金额等)报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属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 项目所在地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三门峡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属于 国有企业分支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健全,财 务状况及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 (二)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三)企业近 3 年没有因财政、财务违规行为受到县级 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处理处罚;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当事人名单。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企业简介、项目介绍、项目 实施后产出指标,效益指标等) 。 (二)项目资金申请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 6 — (五)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六)项目技术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成果鉴定书、 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证明材料等) 。 (七)项目资金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规定计算区间内, 购买(租赁)设备、软件采购、技术和研发等的合同、发票、 银行汇款转账单、付款凭证、清单等;项目贷款合同、贷款 进账单、结息单和结息汇总表等;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 告(带验证码)及截止项目申报前 1 个月的会计报表。 (九)县(市、区)工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由项目审 核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其他依申报指南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 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会 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对审计、财政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 行业管理部门或有关县(市、区)应按规定及时整改并加强对 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强化县(市、区)和项目单位的责任。凡审 计和监督检查时发现项目审核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 法违规等情况的,可对企业申报地申报项目给予限制。项目 单位虚假申报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 — 7 — 助奖励资格,收回资金,按《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将有关项目实施单位列 入负面清单管理,5 年内所有奖补资金项目一律不予申报和 支持。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以权 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国家法律、党纪条规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附 则 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 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和 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凡享受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企业,应纳入企业 经济效益月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 负责解释。之前已出台的有关财政支持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推进“三大改造”的项目(企业) 可享受本政策。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 8 — 2020 年 1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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