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学历证书管理办法.pdf
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学历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2021 年 3 月 18 日,沪关院研〔2021〕1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 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校内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研究生学历证书管理。 第二章 学籍注册 第三条 学校根据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在籍学生学年 学籍电子注册;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研究生毕业时学历证书 申请和审核的依据。 第三章 颁发学历证书资格审核 第四条 具有学籍的研究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 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 证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 业证书三种。 (一)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修 1 完全部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修满总学分,德体合格, 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 证书。 (二)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修完全 部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修满总学分,德体合格,但 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答辩,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三)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作肄业处理,学 校发给肄业证书。实际学习未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因 违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 (四)其他情形及相关发放规定参见学籍管理办法第七 章相关条款。 第五条 研究生处在研究生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全面审 核研究生毕业资格,向学校提出拟颁发学历证书建议名单。 第四章 学历证书注册 第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制度,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制作学历证 书。 研究生处每年 6 月负责将颁发学历证书注册信息报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并由其报教育部备案;经审核、备 案的研究生学历证书注册信息可通过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 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查询。 第五章 学历证书日常管理 2 第七条 研究生处负责学历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学历 证书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核发,统一保管。 第八条 研究生处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学历证书内芯 的基本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九条 研究生学历证书原则上须本人凭有效证件领取, 并需登记有关信息并签字确认,不错发、不遗失。 委托他人代领学历证书,代领人须持亲笔写委托书及委 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登记代领人相关信息、签字确认后, 方可领取学历证书。 研究生处不负责寄送学历证书。 第十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研究生,结业后一年内可按学 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再受理。 (一)经审核,已具备毕业资格的研究生,可换发毕业 证书,毕业时间为学校通过之日,原结业证书同时收回。 (二)研究生处负责变更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申请补办学历证 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申请学历证明书的研究生,应向研究生处递交书 面申请,填写《补办学历证明书申请审批表》 (附件),并附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寸免冠彩色相片一张。 (二)研究生处依据申请人学籍档案、原发证记录及其 它相关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办理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发放名册及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有 关规定建档登记,并移交档案室永久保存。 3 第十三条 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责令收 回学历证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海关学院 研究生学历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 (沪关院研〔2017〕6 号) 同时废止。 4 附件 补办学历证明书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入学年月 学历层次 学制 所在院系 学习起止 时间 所在专业 年 月 至 年 月 原毕业证 书编号 补办申请 本人签字: 说明 院系审核 学籍信息 复核 研究生处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 (盖章)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审核 (盖章) : 注:此表审批完成后,连同所需补办材料一并交研究生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