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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学院高水平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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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 湖 学 院 文 件 校字〔2022〕5 号 关于印发《巢湖学院高水平教科研成果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巢湖学院高水平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已经 1 月 13 日校长办公会和 1 月 14 日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 巢湖学院 2022 年 1 月 1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巢湖学院高水平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 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推进高水平本科教育建设,加快特色 鲜明的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步伐,切实提升学校人才 培养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形成高质量人才培养体 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高水平教科研成果,指学校教职工 以巢湖学院为第一完成(主持)单位且为第一完成(主持) 人,获得的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奖或申报、获批的高水平 教科研项目及平台等(以下简称“高水平成果” ) 。 第二条 高水平成果分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和高水平科 研成果两类。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主要包括三类:教学成果 奖、专业课程项目、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高水平科研 成果主要包括三类:高层次学科及科研平台、科研奖励、国 家科学基金项目。 第三条 贯彻落实“破五唯”要求,统筹教育教学与科 学研究,注重科技攻关、应用服务与理论创新,突出贡献、 突出水平,重点激励,形成良好导向。 第二章 高水平成果奖励经费 第四条 学校对高水平成果申报、获批(获得)予以奖 励,学校推荐申报但未获批(获得)的,在奖励标准限额内 -2- 予以申报奖励,最终获批(获得)的,予以获批(获得)奖 励(不重复予以申报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见下表: 表 1 巢湖学院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一览表(单位:万元) 获批(获得) 级 别 类 别 申报奖励 奖励 特等奖 ≤5/项 200/项 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 ≤5/项 100/项 二等奖 ≤5/项 20/项 一流专业 ≤10/个 15/个 专业课程 国家级 一流课程 ≤5/门 10/门 项目 专业认证 ≤10/个 20/个 新工科项目 ≤5/项 10/项 教育教学 改革与研究 新文科项目 ≤5/项 10/项 项目 现代产业学院 ≤5/个 10/个 表 2 巢湖学院高层次学科及科研平台、科研奖励奖励一览表 级 别 类 别 (单位:万元) 申报奖励 省 级 高峰学科 ≤10/个 20/个 ≤20/个 50/个 ≤15/个 25/个 特等奖 一等奖 ≤5/个 ≤20/项 ≤20/项 10/个 300/项 200/项 二等奖 ≤10/项 100/项 三等奖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0/项 ≤15/项 ≤10/项 ≤5/项 ≤5/项 50/项 100/项 50/项 20/项 10/项 国家级 省部级 科研平台 厅局级 国家级 科研 奖励 省部级 获批(获得)奖励 -3- 表3 级 别 国 家 级 巢湖学院国家科学基金项目奖励一览表(单位:万元) 获批 申报个人 类 别 个人 单位组织奖励 奖励 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基 申报 金委员会、全国哲 学社会科学规划 办公室、全国教育 科学规划领导小 组办公室、全国艺 术 科 学 规 划 领 导 指导 小组办公室等主 管部门下达的科 研项目 0.2/项 1(达 80%) 0.3/人 次 目标 完成 2+0.1/超出 率 项(达 100%,且 总量>10 项) 15/项 批准 立项 5/项 第五条 高层次学科及科研平台内涵 1.科研平台级别分为:①国家级——包括国家发改委、 科技部立项建设的科研创新平台;②省部级——包括教育 部、农村农业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发改委、省科技 厅、国家一级协会等部委、协会批准建设的科研创新平台; ③厅局级——包括除省发改委、省科技厅以外其他厅局立项 建设的科研创新平台等。 2.科研平台类别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 程)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基地)、智库、协同 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等。 3.学科及科研平台申报必须通过学校审核并正式上报主 管部门。 第六条 国家科学基金项目内涵 -4- 1.项目申报必须通过学校审核并正式上报项目主管部 门。其中,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教育学项目和艺术 学项目分别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 科学研究院初审推荐结果反馈为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形式审查结果反馈为准。 2.项目指导教师必须与申报人研究方向相关,具有正高 职称,且有主持国家科学基金项目的经历。每位指导教师指 导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3 项,每项申报书指导教师数量原 则上不超过 2 人。 3.申报单位组织奖励主要根据各学院申报目标完成率以 及立项批准数进行奖励。各学院国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目标 主要依据《巢湖学院科研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有关 规定设定。 第七条 巢湖学院为第一完成(主持)单位或巢湖学院 教职工以第一完成(主持)人取得的科研奖励类高水平成果, 只予以获批(获得)奖励,按相应标准的 1/N 奖励(N 为巢 湖学院或巢湖学院教职工在获奖排序中的序号)。不是以巢 湖学院为第一完成(主持)单位,巢湖学院教职工参与的科 研奖励类高水平成果(排序须为前三),项目所在单位或项 目主持人可提出申请,教务处、科技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 织研究,予以适当奖励。 第八条 不在上述列表中的高水平成果,由项目所在单 位或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教务处、科技处根据职责分工负 责组织研究,达到相应水平和要求的,予以比照认定。 -5- 第九条 依托质量工程项目、科研项目等申报或取得的 高水平成果,奖励就高发放,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经费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高水平成果奖励申报原则上每年一次,符合高 水平成果奖励的,由所在单位或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填写 申报表。 第十一条 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和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 分别由教务处、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与受理认定,统筹协调 好后,提交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高水平成果奖励经费由项目所在单位或项目 负责人负责管理与分配,专款专用,申报奖励在限额内根据 实际工作据实发放,获批(获得)奖励按额定标准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科技 处负责具体解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本办法为准。 附件:巢湖学院高水平教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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