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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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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社科 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 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 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省委宣传部下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办公室,根据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具体负责省社科基 金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项目鉴定等工作。省委宣传部会 同省财政厅提出资助项目数和资助金额,报经省哲学社会科 学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联合下达项 目和资金。 第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以出成果、出人才 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 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 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 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 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1 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科 研人员开展社科基金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 项目承担者应当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 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委宣传部共同制定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负责省社科基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省 委宣传部做好年度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拨付; (三)配合省委宣传部做好省社科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参与省社科基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委宣传部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研究提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发展规划,编 制年度社科基金扶持计划等; (三)发布年度社科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单位 做好项目申报立项等工作; (四)对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对外 公示等,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联 合下达经费; 2 (五)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鉴定; (六)设立省社科基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向省 财政厅提交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七)督促并指导项目立项单位认真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指导并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 计核算; (三)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宣传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 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 (四)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五)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 收回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资金并及时上交省财 政; (七)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第九条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 研究活动相关的、应当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 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研究过程 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纳入项目责任单位财务统一 3 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 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 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 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 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 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 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 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 流的费用。该项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 30%,可不提供预算 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 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 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 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 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 究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 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 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 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 4 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 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 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项 目实施过程中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原则上少列支或 不列支管理费。 间接费用根据项目资助总额按照阶梯式比例核定,分为 三个档次,其中:10 万元及以下部分提取比例为 40%;超 过 10 万元至 50 万元(含)的部分提取比例为 30%;超过 50 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为 20%。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 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公开公正安排绩效 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 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编制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 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 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 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需要调整项目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 5 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项目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 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审批原则为申报审批、一次核定、 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五条 根据核定的项目扶持额度,由省财政厅会同 省委宣传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分期将项目资金拨付 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多个单位协作 研究项目的资金,拨付到课题组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由项 目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不得自行分割。首次拨款 按照核定资金额的 80%支付,其余 20%作为预留资金,待 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预留资金不 再拨付。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 部门指导下,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根据已经编 制的项目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资 金。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 部门对项目资金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金 预决算加强审核,对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资金开支不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项目 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项目资金账目的单 据,以备财政、审计部门和省委宣传部检查。 6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可跨年度使用。资金指标下达后, 项目责任单位当年未提请资金用款计划的,次年省财政全部 收回;项目责任单位当年已申请的财政资金用款计划原则上 可使用 3 年(含指标下达年) 。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需调 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 予以调整: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 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 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批;如有特 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 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委宣传部审批。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项目 预算调剂事项申请。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级预算单 位公务卡改革的相关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 录。印刷费、咨询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 图书设备购置费、劳务费、专用材料费等,应当使用公务卡 7 (含个人公务卡和单位公务卡)结算,为不具备办理个人公 务卡的专家、学生等发放咨询费、劳务费的应当通过银行转 账方式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 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项目责任单位 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 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 实编制《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 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 成果鉴定费在专项资金中预留,项目预算 中不再列支成果鉴定费。项目最终成果鉴定由省委宣传部组 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 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 2 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 当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统筹使用。 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 有关通知后 30 日内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项目的结余资金,以 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 关通知后 30 日内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 的有关规定执行。 8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根据职责分工,加 强对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省委宣传部会 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 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控制 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 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 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明确 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 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 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 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三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项 目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 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 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省 委宣传部根据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情况,分别 9 对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和记录,评价和 记录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 制。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 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劳务费 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 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 3 年内取消项目责任单位申报省社科基金项目的资格,并依 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 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5 月 25 日起施行,由江 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江苏省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苏财教[2003]24 号)同时废 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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