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pdf
中国科学院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科学院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使 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 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发〔2014〕70 号) 、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 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国科发基〔2017〕289 号) 、 《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和所级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 法》 (条财字〔2020〕38 号)等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科研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 金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本办法中 的“院属单位”是指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科研机构、大学等法人单 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是指院属单 位将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 户” )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 )是我院大 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院大型科 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制定和修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监督院属 单位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院属单位是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负 责制定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1— 第六条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负责推进区域内大型科研仪器使 用与开放共享工作。统筹区域内大型科研仪器资源配置与规划, 督促大型科研仪器使用与开放共享,开展区域内管理交流与培训。 第七条 所级公共技术中心负责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 享管理、数据报送和评价考核等工作。尚未建立所级公共技术中 心的院属单位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提升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八条 大型科研仪器原则上均须纳入“中国科学院仪器设 备共享管理平台”(http://samp.cas.cn/,以下简称“院共享管 理平台” )管理,自用和对外服务须通过智能卡系统统计机时,提 高运行管理效率。 第九条 暂时不具备联网刷卡条件的大型科研仪器,院属单 位需要统一规范大型科研仪器使用记录,每季度在院共享管理平 台填报数据,保证网络数据真实有效。 第十条 大型科研仪器不纳入院共享管理平台应有正当理 由,如不纳入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范畴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教学医疗设备、有特殊管理规定的仪器等,由院属单位提出申请, 经条财局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备案。 第十一条 院属单位应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发布大型科研仪器 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 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第十二条 院属单位应当自大型科研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大型科研仪器纳入院共享管理平台和国 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院属单位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制定大 —2— 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院属单位应 与用户签订开放共享服务协议,明确具体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 事项。 第十四条 院属单位应建立和稳定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能力相匹配的技术支撑队伍,并在人员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职 称晋升、薪酬待遇、评价考核等方面形成配套政策。 第十五条 院属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 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数据和知识产权。用户 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数据 来源及利用大型科研仪器情况。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 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院属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 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 院属单位应积极参加国家开放共享评价考核、院 绩效评价等工作,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予以奖惩。 第十七条 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考核结果较差的 院属单位,条财局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公开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并相应采取核减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限制新购仪器设备等措 施。 第十八条 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大 型科研仪器,将按照相关规定在院属单位间无偿划拨,或在单位 内部调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政府预算资金外,其他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值 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3—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条财局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中国科学院 2022 年 3 月 25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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