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浙大发保〔2014〕1号.pdf
浙大发保〔2014〕1 号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校园交通管理 规定》 (2014 年 12 月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2014 年 12 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1 — 浙江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201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校园道路畅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 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大学校园内所有交通参与者包括车辆驾驶人、 乘车人以及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交 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 本规定,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采取校园交通管理措施,保障 校园交通畅通有序。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校园交通安全义务,服 从学校安全保卫处及公安机关的管理。各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 举报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报告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章 — 2 —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检验 合格、牌号有效、车况良好并保持车容整洁。 第六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学校的机动车,凭交通智能卡通行,并服从学校 安保人员管理(之江校区凭校区通行证通行); (二)非本校的大型客车、工程车以及婚车车队等,须经学 校安全保卫处审批许可后方可进入; (三)驶出校园的载车拖车、载物货车等,须出示相关出门 凭证和证件,接受学校安保人员查验和登记; (四)禁止校外无关机动车借道穿行校园; (五)禁止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机动车以及摩托车、燃 油助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车辆 进入校园行驶。 第七条 机动车必须按校园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行驶, 紫金港校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30 公里,其他校区内行驶时速 不得超过 15 公里。 第八条 机动车应当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一)经校园人行横道时,应减速慢行; (二)遇非机动车、行人横穿校园道路或过交叉路口时,应 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三)遇上下课人流高峰时,应减速慢行避让; — 3 — (四)遇客车停靠上下乘客时,应减速慢行避让。 第九条 机动车校内行驶禁止下列情形: (一)鸣喇叭; (二)超速行驶、超载行驶、逆向行驶; (三)随意变道抢道、违规超车; (四)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练习驾驶机动车; (五)夜间长时间开远光灯; (六)其他妨碍交通安全或影响校园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机动车校内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不得妨碍校园道路正常通行,须按停车泊位或 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严禁在学校门口、交叉路口及转弯处、行人 通道、消防通道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停车; (二)须启动制动装置,关好车门、窗; (三)发生故障无法行驶时,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 及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及时移动的,应立即在规 定安全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人员应迅速撤离车辆并停留在安全 地方,并及时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确有大量车辆进入校园或 需要限制校园道路通行的,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到学校安全保卫处 审批,并服从学校安保人员现场指挥。 — 4 — 第三章 非机动车与行人管理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应了解车辆性能,确保制动装 置良好有效。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校门应减速慢行; (二)按交通标志指示行驶,禁止逆向行驶; (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 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 (四)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等应慢速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骑车带人(带 1 名 12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情形 除外) ; (八)不得双手离把,不得使用移动电话、撑雨伞或手中持 物; (九)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须有序锁放在自行车棚(库)和停车线 内。严禁在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道 或门口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非机动车。 — 5 — 第十五条 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应靠右行走并注意 避让车辆,横穿马路应走人行横道。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 旱冰鞋等滑行器具,不得进行踢球、玩耍等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校园道路与交通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应当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安全保卫处许可,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 事非交通活动。确须占用校园道路的,有关单位应在活动举办前 3 个工作日到学校安全保卫处报备。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安全保卫处许可,不得擅自破坏校园道 路。因校园建设、维护施工等原因影响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在施 工前 3 个工作日向学校安全保卫处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作 业。 施工前应明文告知,并确定期限。施工作业期间,须配备安 全防护措施和专门现场交通安全监管员。施工作业完毕,应迅速 恢复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并经学校安全保卫处查验合格、 符合通行要求后,即刻恢复通行。负责校园道路施工的校内职能 部门应及时督促、检查施工作业单位履行上述义务。 第五章 违规处理 — 6 — 第十九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不能自行调解时, 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保卫处,保护好现场,不 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并依法处理交通事故。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机动车驾 驶条件的,由学校安全保卫处将机动车拖移至公安机关处理,所 涉及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和第十条的,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贴单 警告、公开曝光、锁车告诫、清障拖车、停用交通智能卡、禁止 车辆进入校园等处理,所涉及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 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 第十八条的,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 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由学校安全保卫处予 以制止。情形严重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造成公私财物损失 的,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校内师生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根据《浙江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13〕26号)或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09年12月修订)》(浙大发本 — 7 — 〔2009〕113号)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园道路” ,系指校内设有交通 标志或交通标线允许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和场所。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 、“非机动车”用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 年 4 月印发的 《浙江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浙大发保〔2006〕4 号)同时 废止。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 8 — 主动公开 2015 年 1 月 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