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曾都区配套工程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鄂政土批〔2022〕264 号 省人民政府 关于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曾都区配套工程 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的批复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曾都区配套工程(增减 挂钩)项目建设用地请示》 (曾政文〔2021〕44 号)收悉。现批复 如下: 一、同意你区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征收你区万店镇红石岗村、真武山村集体农用地 0.2451 公顷(含耕地 0.0201 公顷)、集体建设用地 0.0083 公顷。 该项目共计批准建设用地 0.2534 公顷,土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你区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地。 该项目用地位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范围。你 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 《省国 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47 号) 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 (鄂土资发〔2011〕71 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城乡建设 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鄂土资发〔2018〕7 号) 的要求规范管理。 三、你区接到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 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19〕22 号) , 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 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 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 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 省自然资源厅、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该项目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 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2 年 1 月 25 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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