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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科研项目会议费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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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文件 首都师大校发〔2019〕90 号 首都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首都师范大学科研项目会议费 使用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 》的通知 各院(系) 、单位: 《首都师范大学科研项目会议费使用管理办法(2019 年修 订) 》经 2019 年第 30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 照执行。 首都师范大学 2019 年 12 月 6 日 -1- 首都师范大学 科研项目会议费使用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项目会议费管理,保证科研 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16〕50 号) 、 《北京市进 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 〔2016〕36 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按照精简 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实际情况,修订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 目,其中: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立项、下达, 用于支持学校开展科学技术与社会科学研究、科研创新能力建设 等各类基金(规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包括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 目(专项和基金) 、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 、 教育部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及其他各部委办规划项目、北京 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重点)、北京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等,以及 学校认定的其他纵向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 除纵向科研项目以外的其他科研项目,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以合同方式取得的 -2- 研究项目,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 机构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费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 术研讨、咨询论证及组织协调项目或课题研究等所发生的学术会 议费用,包括举(承)办国内学术会议和国际学术会议(学术交 流会、学术论坛、学术研讨会、学术座谈会以及项目评审验收会 等), 均应明确列入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但不纳入“三公”经费 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第四条 国家、地方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或横向科研项目的委 托单位对会议费使用有明确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照相关规定(约 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约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作为会议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 本着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的原则,按照项目预算使用 经费,对会议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经济性和有效 性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所在单位承担监管责任,负责督促 相关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经费管理制度,合理、合规报销会 议费。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六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举(承)办的学术会议,应在项 目批准的会议费预算额度内开支会议费。凡无经费预算的,不得 举(承)办。 第七条 举(承)办各类学术会议前,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 照项目预算及学校有关规定,在政采平台上登记会议相关信息。 -3- 举办国际会议和参会人员中包含外籍人士(非我校聘用人员)的, 还须报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八条 各类学术会议应本着从紧控制的原则,根据科研工 作实际需要,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安排会议天数和参会人数。会议 工作人员如需驻会可安排住宿。 第九条 举(承)办各类学术会议,应充分利用校内资源, 尽可能在校内举办。校内不具备举(承)办会议所需条件的,可 根据经济性和便利性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 场所的范围内选择会议地点。 第十条 涉及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相关会议可在天津市、河北 省召开。会议地点需选择当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除此之外, 严禁到北京以外地区召开会议,不得到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明令 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 用(会议场地租赁费、用于接送参会者所发生的交通费、文件资 料印刷费,劳务费、专用设备租赁费、国际学术会议还可开支同 声传译翻译费)。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其他各项费用之 间可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4-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国内学术会议 400 150 200 750 国际学术会议 700 200 300 1200 (一)“国际学术会议”是指在我国境内举办、与会者来自 3 个或 3 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且非我校聘用人 员)且经北京市外事办批准召开的学术会议;其他学术会议为“国 内学术会议”。 (二)对于国内学术会议,各项明细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不 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 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 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四章 会议费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 票据,集中一次性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 (二)参会人员签到表; (三)会议场所等服务单位提供的正式发票、结算单等凭证; (四)国际学术会议还需提供批准办会的文件。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在开支范围内凭据报 销。对于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 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 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参会 -5- 者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活动;严禁以任何 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会议费使用 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会议是否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现行国家和学校有关会 议费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师范大学科 研项目会议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首都师大校发〔2017〕 25 号)同时废止;由财务处、社科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首都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6- 2019 年 12 月 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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