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化学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pdf
第一条 总则 为全面落实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要求,发挥优秀大 学生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全面发 展,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根据上海市 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与《同济大学本科生奖励管理办法》《同济 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同济学〔2018〕57 号),本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化学学科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同济大学化学科学与工程学院当年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评选名额 市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本科毕 业生人数的 5%,具体名额根据当年上级部门通知确定。 第四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纪守法,能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品德修养,积极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成绩优良,评奖时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原则上,市级优秀 毕业生所学课程的平均绩点不低于 4.0,校级不低于 3.5; 3.申请市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 1 —— (1)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上海 市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二等奖及以上; (2)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获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学 生”、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且同时至少获得过一次本科生国家 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 二等奖及以上; (3)其他有突出表现者。 4.申请校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1)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获以下荣誉者:本科生国家 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含 校外冠名奖学金) 、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 (2)其他有突出表现者。 5.能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积极志愿到农村、基层或者艰 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者、服兵役复学者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 选。 第五条 评奖组织及评选流程 1.本科生优秀毕业生的校级评审组织为同济大学本科生奖 学金评审委员会,院级评审组织为化学科学与工程学院奖学金评 审小组; 2.本科生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定工作采取学生个 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 2 —— 的原则; 3.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学生个人提交申请、班级评议推 荐的方式接收申报材料,对材料进行核实后,按照一定差额比通 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组织学院答辩初审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 委员会终审,终审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市级优秀毕业生还需上报上海市教育委 员会批准。 第六条 奖励办法 1.市级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上海市高等学 校优秀毕业生证书”, “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 其本人档案; 2.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 , “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其本人档案; 3.学院在当年毕业典礼上颁授优秀毕业生证书。 第七条 附则 1.批准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纪违法行 为、考试不及格或其他与优秀毕业生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学校将 根据相关流程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2.本细则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发 布的相关细则同时作废; — 3 —— 3.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 4 ——